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广发亚太债(人民币)(000274)

广发亚太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1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言 ................................................................................................................... 3 第二部 分





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记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 5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8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69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70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1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 要 ............................................................................................... 72 第二十 五部 分 合同 当事 人 盖章及 法定 代表 人签 字、 签约地 、签 订日 ........................... 93


3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正 文 第一部分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作 。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 与格式>》、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 以下简 称 《通 知》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 是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冲突 , 均 以本 基金 合 同为准 。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三、广发 亚太 中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核准 。


4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5 第二部分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指《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6 月18 日 颁布、 同年7 月5 日实 施的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的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派出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 7 交易确 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 依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的基 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 其 投资 组合 由各 种基金 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8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 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 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 值


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 的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券 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发 、 配 股、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 互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亚 太 市场 (除日 本外) 各国 家和 地区 的宏观 经济 状况 以及 各发 债主 体 的 微观基 本面 ,寻 找各 类债 券的投 资机 会,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美元折 算成 人民币 ) 。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 行面 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首次 发行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费率 按《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执行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销售币种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 购、 赎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 分 为人民 币销 售和 美元 销售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况 下, 增加 新的 销售 币种、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金 销售币 种设 置 、 或者停 止现 有币 种的 销售 等,调 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者的 任何损 失由 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 元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定基 金募 集上限 , 并 在 《 招募 说明 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募集 期内 超过 募集 目标 上限时 采取 比例 配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具 体办法 参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5 、发 售价 格 本基金 人民 币发 售价 格为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00 元。 美元 发售 价格 为1.00 元人民 币 按基金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折 算的美 元金 额 , 具体计 算方 法见 招募 说明 书。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认 购费 率不 得超 过认购 金额 的 5%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12 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 三、 基金 份额认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 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处 理方法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 美元 折算 为人 民币 )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 否 则基金 合同 不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间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美 元折算 为人 民币 )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它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若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基 金投 资 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场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为 本 基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15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基 金采用 人民币 、美 元的多币 种销 售,投 资者 在申购时 可自 行选择 申购 币种, 赎 回币种 与其对 应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币种相 同;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况 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 相应 调整并 公 告 ; 2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人 民币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美元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美 元折 算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回基 金份 额,基 金管 理人对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赎 回币种 与其 对 应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币 种相 同 。 基金管 理人 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在 T+10 日(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国家 外汇管 理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 相应调 整。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 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 3 日 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16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由 于美 元资 金的划 款时 间较长 , 投资 者美元 申购 时, 其申 购申 请 的提交 日和 申购 申请 受理 日可能 有所 不同 。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投资 人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 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申请 。 申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 资人 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 人每个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 ,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2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T 日 的美 元折 算净 值在 T+2 日内 公告 。 T 日的 美元 折 算净值 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按中 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 的美元 金额 。 美元 折算 净值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如遇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基金也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美元 折算 净值 计算 和公 告时间 或频 率并 提前 公告 。 将来, 若出 现 中国人 民银 行停 止发 布人 民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等 情况 , 则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可对 美元 折算 汇率 进行调 整, 并及 时公 告。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1)人 民币 申购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人民 币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 人民 币 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17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 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美元 申购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 美元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1) 人民 币赎 回的 计算 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人民 币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 人 民币 元。 本基金 人民 币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 人 民币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 美元 赎回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美元赎 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的美元 折算 净值 ,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6 、 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 超过 申 购金 额5%,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 赎 回金 额5%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申购份 额具 体的计 算方 法 、 赎回 费率 、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计 算方 法 和收 费方 式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18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具体规 定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3)本 基金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假 日,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遇公 众 节假日 ,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 投资 , 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19 (4) 基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具体 规定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 回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 人员 伤 亡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 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 出 现上述 第(3 )款情 形时,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20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上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4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含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 工作 日在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21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8393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23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24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 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 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25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 (5)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26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 收 汇、 付 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其它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相 关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12) 保存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2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人 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 地法律 法规 、 监管要 求 、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场 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主次 托 管协 议 持有 、 保管 基金财 产 , 并履行 资 金 清算 等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金 财 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相应责 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应 根据基金 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 议的适 用法 律及 当地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决定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5 )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27)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28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 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30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1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 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应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32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33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34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 2/3 )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36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 2/3 )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 (四)境外托管人的 更换


37 1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境 外托管 人, 应在 合理 的期 限内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人 和境外 托管 人根据更 换境 外托管 人通 知办理相 应的 业务交 接手 续,在 办 理相应 的业 务交 接手 续时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继续 遵循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 妥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要 求接 任 的境外 托管 人配 合和 原境 外托管 人办 理业 务交 接手 续。 4 、在新 的境外 托管人 履行 职责前, 原境 外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 本协 议项下 的托 管职责 ,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支付 相应 的合理 托管 费用。 5 、因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而 进 行的资 产转 移所 产生 的费 用可由 基金 资产 列支 。 6 、变 更境 外托 管人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应 向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对本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 管 人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 地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 证 券 交易所 规则 、 市场惯 例以 及其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主次 托 管协 议持 有、 保管 基金 财产 , 并 履 行资金 清算 等职 责。 境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存 在过错 、 疏 忽等 不当 行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 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 协议适 用法 律及 当地 的 法 律法规 、 证 券市 场 规 则与 惯例决 定。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于 开始 实施 前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上 公告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0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 按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 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亚 太 市场 (除日 本外) 各国 家和 地区 的宏观 经济 状况 以及 各发 债主体 的 微观基 本面 ,寻 找各 类债 券的投 资机 会, 力争 获取 高 于业 绩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债 券, 债券 基金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 行票 据、商 业票 据 、 回购协 议、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包 括货 币远期/期货/互 换、 利率 互换 、 信 用违 约互换 等 金 融衍生 产品 。 本基金 不主 动参与 股票 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 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和 权证 , 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的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新 股。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于 亚太 市场 (除日 本 外) 的 中高 收益 债券 的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中高 收益债 券指: (1 )S&P 评级 A+级及 A+ 级 以下的 债券 ; (2 ) 或 Moody ’s 评级 A1 级及 A1 级 以 下的债 券; (3) 或未 经信 用评级 机构 评 级的债 券 。 本基金投 资的 主要区 域为 亚太地区 (除 日本 外) ,包 括韩国、 印度 、台湾 、香 港、澳 大 利亚、 新西兰 、 新加 坡、 印度尼 西亚、 泰国、 马来 西亚和 菲律 宾等 国家 或地 区。 亚太 市场 债 券包括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政府 发行 的债 券, 登记 注册在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 或主 要业 务收 入/资 产在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 区的机 构、 企业 等发 行的 债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为在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基 金。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投资策略


42 (一) 国家 地区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相关 国家 或地区 经济 的景 气周 期以 及财政 、 货 币政 策变 化, 把 握市场 利 率水平 的运 行态 势, 从宏 观层面 了解 亚太 地区 各国 家的景 气情 况、 防范 系统 性的宏 观经 济 、 政治以 及信 用风 险, 确定 基金资 产在 不同 国家 和地 区的配 置比 例。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投资 策略 , 一方面 通过 买入 并持 有中 高收益 的债 券组 合获 取稳 定 票息 收 益,一 方面 也会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通过 杠杆 放大 收益, 力争 获取 中长 期较高 的投 资 收 益 。


1 、精 选品 种加 杠杆 投资 主营业 务在 中国 大陆 、 在海 外发债 的企 业所 发行 的债 券 将是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重点投 资 对象 。 本基 金将 通过 审慎 选择、 重点 配置 评级 不低 于 BB 级 的高 等级 投机 级债 券,同时 适度 配置投 资级 的债 券, 并通 过正回 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于 回购 成本 的债 券, 获得杠 杆放 大 收 益。 2 、利 率预 期策 略与 久期 管 理 本基金将 考察 市场利 率的 动态变化 及市场 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国 际收支 等 引起 利 率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 深 入的研 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在内 的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 对 市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 和判 断 , 结合 债券市 场资 金供 求 结 构及 变化趋 势,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久 期配 置 。 3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 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 主体 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 都会 对信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 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气 度 和 债 券 市 场的 供 求 状 况等 多 个 方 面 对收 益 率 曲 线的 判 断 以 及 对信 用 债 整 体信 用 利 差 研究 的基础 上, 确定 信用 债总 体的投 资比 例。 另一 方面 , 本基 金还 将以 内部 信用 评级为 主、 外部 信用评 级为 辅, 即采 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 评级 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 主体 企业的 基本 面 , 以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 信用状 况。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 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本着 谨慎原 则 , 适 度参与 衍生 品投资 ; 可能 使用到 的衍 生产品 包含 货币 远期/期货/互换 、 利 率互 换、信 用违 约互 换等 ,以 更好地 进行 组合 风险 管理 。 此外,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回 购交 易等投 资 , 43 以增加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金 融衍 生品 , 当这 些交易 所 没有本 基金 需要 的衍 生产 品时 , 在 严格 风险 控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将采 用场 外交 易市场 (OTC ) 买卖衍 生产 品。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趋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投资 对象收 益和风 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 、本 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 和 发债 主体 基本 面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构 建投 资组 合 。 (二)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 体投资 战略 。


2 、本基 金的债 券研 究 依托 公司整体 的债 券研究 平台 ,由 国际 业务 部 固定 收益 研究团队 负责 。 债 券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或者 其他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果 , 形成 利率走 势预 测、 信用 利差 分 析、 券 种配 置建 议等 ,为 债券决 策提 供支 持。


3 、国际 业务部 固定收 益基 金经理小 组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投资 战略, 结合 研究员 的 研究报 告, 拟 订所 辖基 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 目 标久 期、 期 限结构、 个券 选 择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对 国际 业务部 固 定收 益基金 经理 小组提交 的方 案进行 论证 分析, 并 形成决 策纪 要。


5 、 根据 决策 纪要, 国际 业 务部 固 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小 组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交由中 央交 易部 执行 。 6 、中 央交 易部 按有 关交 易 规则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至 基金 经理 小组 。


7 、基 金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管 理小组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定 期进行 基金 绩效 评估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五、 投资限制





44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9 、利 用融 资 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 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同 一基 金管理 人 45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 不受此 限制 。 7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8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8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 措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


46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 四)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 外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五)基 金可 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 并 且应 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 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47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 六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 %。前 项比 例限制 计算 ,基金因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人 民币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税后 利率 。 其中 , 人 民币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是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三年 期人 民币存 款 基准利 率。 未来 , 如 基金 变更投 资范 围, 或人 民银 行调整 基准 利率 , 或 市场 有其他 更适 合本 基金的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亚太 地区 (除 日本外 ) 市 场的 各类 债券 , 预期 收 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 中等 收益 的产 品。 同 时, 本基 金为 境外 证券投 资 的 基金 , 除 了需 要承担 境外 市场 波动 风险 之外, 本基 金还 面临汇 率风 险、 国别 风险 等 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融券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 在地法 律法 规 、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市场 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主次 托 管协 议为 本基 金在境 外开 立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 销 。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及其 与基金 托管 人 签订 的主次 托 管协 议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 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的要求 谨慎 、 49 尽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 境外 托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 法 规、 本合 同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保 管 托 管 资产 的 前 提 下 , 基金托 管 人对 境 外 托 管 人破 产 产 生 的损 失 不 承 担责 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配 合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偿 。 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 诈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 市 场惯 例的作 为或 不作 为承 担责 任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ETF 基金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按成 本估 值。 对于 非上 市债券 , 参 照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债 券价 格无 法通 过公开 信息 取得 , 参 照最 近一个 交易 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估 值。 3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 估值日当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若 衍生 品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 参照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 业通 用权威 的报 价系统 提 51 供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 以估 值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若 基金 价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 个交易 日可 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6 、外 汇汇 率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镑 等 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主 要货 币 的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汇 率则 以估值 日彭 博 (伦敦 时间 )16:00 报价 数据 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工 商银行 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合 理 公开外 汇市 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 、估 值中 的税 收处 理原 则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 人可 聘请 税收 顾问 对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 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52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 照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 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 元汇率中 间价。 美元 折算 净值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四位 ,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2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于 截止时 间前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错误 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53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若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 估 值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6)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交易 对家 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 或不 可抗 力原 因 等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7)由 于时差 、通讯 或其 他非可控 的客 观原因 ,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和本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 的交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8)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54 3 、估 值错 误 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交易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 含境 外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 ; 7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 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及预 扣提 税( 以及 与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8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10 、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1、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 ( 如有 ) 两部 分 , 其 中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费 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 顾问 协议》 中进 行约 定。 本基金的 管理 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0.8%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56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2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 非 《基 金合同 》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57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行 。 除 因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疏忽 、 故 意行 为导 致的 基金在 税收 方面 造成 的损 失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5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 认购/申 购币 种相 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 权前一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为 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 3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如 投资 者在 同 一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对 于美 元申 购的 份额, 由于汇 率因 素 影响, 存在 收益 分配 后美 元折算 净值 低于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面值 的可 能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59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 按双方 约定 的时间 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 对。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试行办 法》 、 《通知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人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 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62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人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美 元折 算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最后 1 个估值 日后 的2 个工 作日 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 估 值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开放 日的美 元折 算净 值。


63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4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65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不 可抗 力; 2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 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故 意或过 失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监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67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 基金 管理 人及/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 以 及基 金财产 投资 所在 地法 律法 规、 监 管要 求、 证 券市 场规 则或市 场惯 例 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而 造成 的 损失等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合 同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应当继 续履 行 。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 的措施 ,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 要 求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并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 生效。 2 、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 日止。 3 、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金 合同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 二份外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 , 供投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73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74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75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 (5)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76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管理 人就 管理本基 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兑 换、 收汇、 付汇 、资金 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其它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 的相关 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77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 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 地法律 法规 、 监管要 求 、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 保管 基金财 产 , 并履行 资金 清算 等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金 财 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相应责 任。 在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应 根据基金 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 议的适 用法 律及 当地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决定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5 )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7)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8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79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应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


80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81 其他事 项 以 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82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5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 认购/申 购币 种相 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 权前一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为 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如 投资 者在 同 一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对 于美 元申 购的 份额, 由于汇 率因 素 影响, 存在 收益 分配 后美 元折算 净值 低于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面值 的可 能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 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84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 ; 7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及预 扣提 税( 以及 与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8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10 、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1、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 如有 )两部 分 , 其中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费 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 顾问 协议》 中进 行约 定。 本基金的 管理 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0.8%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8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2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除非 《基金 合 同》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86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行 。 除 因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疏忽 、 故 意行 为导 致的 基金在 税收 方面 造成 的损 失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 过 分析 亚 太 市场 (除日 本外) 各国 家和 地区 的宏观 经济 状况 以及 各发 债主体 的 微观基 本面 ,寻 找各 类债 券的投 资机 会, 力争 获取 高 于业 绩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债 券, 债券 基金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 行票 据、商 业票 据 、 回购协 议、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包 括货 币远期/期货/互 换、 利率 互换 、 信 用违 约互换 等 金 融衍生 产品 。 本基金 不主 动参与 股票 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 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和 权证 , 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的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于 亚太 市场 (除日 本 外) 的 中高 收益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中高 收益债 券指 : (1 )S&P 评级 A+级及 A+ 级 以下的 债券 ; (2 ) 或 Moody ’s 评级 A1 级及 A1 级 以 下的债 券; (3) 或未 经信 用评级 机构 评 级的债 券。 本基金投 资的 主要区 域为 亚太地区 (除 日本 外) ,包 括韩国、 印度 、台湾 、香 港、澳 大 利亚、 新西兰 、 新加 坡、 印度 尼 西亚、 泰国、 马来 西亚和 菲律 宾等 国家 或地 区。 亚太 市场 债 券包括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政府 发行 的债 券, 登记 注册在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 或主 要业 务收 入/资 产在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 区的机 构、 企业 等发 行的 债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为在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基 金。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 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7 (三)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 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3)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88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的20 %。 (8) 为 应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8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 措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89 值终止 交易 。 c 、 任 一交 易对 手 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4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a 、 现 金; b 、存 款证 明; c 、 商 业票 据; d 、 政 府债 券; e 、 中资 商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5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 易 ,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90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最后 1 个估值 日后 的2 个工 作日 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 估 值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开放 日的美 元 折 算净 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91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92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 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93 第二十 五 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签约地、 签订日 (见下 页)


94 本页无正文,为《 广发 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 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











日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