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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B(050006)

博时稳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 页 共 115 页


博 时 稳定 价 值债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 管 理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 页 共 115 页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05 年 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5 】116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博时稳定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07 年 8 月 1 日-8 月 16 日以 通讯方 式召开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关 于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投 资基金 转型 的议 案》 。2007 年9 月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 核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245 号) , 同意博时稳定价值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自 2007 年9 月6 日 起原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修订为新的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8 月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 页 共 115 页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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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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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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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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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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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 7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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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1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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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0 0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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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 1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转 转 换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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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9 9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非 非 交 交 易 易 过 过 户 户 与 与 转 转 托 托 管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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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0 0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冻 冻 结 结 、 、 解 解 冻 冻 及 及 质 质 押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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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1 十 十 一 一. . 定 定 期 期 定 定 额 额 投 投 资 资 计 计 划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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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1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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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2 2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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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3 3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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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4 4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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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5 5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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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9 9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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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0 0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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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3 3 十 十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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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4 4 二 二 十 十.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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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8 8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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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0 0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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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2 2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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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3 3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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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0 0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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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2 2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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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4 4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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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4 4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 页 共 115 页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和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 《博 时稳定 价值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 页 共 115 页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博时稳 定价值 债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博 时稳定 价值债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签订的 《 博时稳 定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协议 当 事人对其 不时作 出的补 充 及修订 招募说明 书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 对基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 律文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起,每6 个月 更 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 容 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 会议修 订并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作 出 的修订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 始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销售管 理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 和/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 页 共 115 页


投资者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交 易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 人 指由基金 管理人 委托办 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人是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销售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和代销人 销售服务 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服 务业务 的 机构, 简 称代销人 基金投资 者 指个人投 资者和 机构投 资 者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公民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或经 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的 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组织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规定 的 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于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 且其投资 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 公司、 证券公 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法或 依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取得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本基金 募集符 合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 并 且本基 金的备案 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人 为投资 者办理 基 金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 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人 确认的 投资者 有 效申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及其变 更 情况的账 户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 页 共 115 页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 放式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销 售人向 基金管 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 开放式基 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销售服务 费 主要用于 支付销 售机构 佣 金、 以及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行销广 告费、 促销 活动费、 持 有 人服务费 等, 该笔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扣除, 属于基 金的 营 运 费用 A 类份额 指收取申 购、赎 回费的 基 金份额 B 类份额 指收取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 份额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 投资所 得利息 , 买卖证券 价差 , 存款 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金 购买的 各类证 券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公允价 指资产和 负债按 照在公 平 交易中, 熟 悉情况 的交易 双方自愿 进行资产 交换或 者债务 清 偿的金额 计量 成本法 计价对象 按不含 利 息的 实 际成本确 认账面 金额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站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 页 共 115 页


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 法预见 、不能 避 免、无法 克服的 事件或 因 素包括: 相关法律、 法规或 规章的 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 市 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 自然或 无人为 破坏造成 的交易 系统或 交 易场所无 法正常工 作、战 争、动 乱 或瘟疫等 三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 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6 %; 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持有股份 6 %;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 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一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 部、 市场销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 交易部、 产品规划部、 董事长办公室、 总裁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 部下设 股票投 资部 (含 各投资 风格小 组) 、特 定 资产 管理部 、研 究部 和国际 组。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 和客户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 页 共 115 页


的研究。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益类资产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研究组, 分别负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 机构 业务线 含战略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 券商业务部两个部 门。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和机构- 南方 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 务线含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三 大区域, 以及电子商务部、 客户服务 中心。 其中, 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电 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 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 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产品规划部负 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 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 监事的联络、 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 业政策、 公 司治理、 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政 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 总裁办公室负责 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品牌传 播、 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 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工作。 信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IT 系统安全 及 数 据 备份 等 工 作 。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 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 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 郑州和成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 还 设有全资 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 365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 过 93% 拥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 页 共 115 页


( 二) 主 要成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长, 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 中国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事。1983 年 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 招商银行 证券部总经理;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招商银行独立 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 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 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经证券 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 公司,历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副董 事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 , 董事。1990 年至 1996 年曾任职于湖北省鄂城钢铁厂,历任团委干部、下属合资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 业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招商证 券( 香港 )公司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兼国 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5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 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主任助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 员、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 汇通深圳证券业务部总 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2001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 硕士, 独立 董事。1971 年起, 先 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 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 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 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 迪先生建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经济、 社会与 国际关 系领 域中 长期问 题研究 的非 营利 公益组 织“博 源基 金会 ” ,并 担任 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 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 深圳特区人行办公 室主任; 深圳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 记; 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份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1 页 共 115 页


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郭健先生,学士,董事。1987 年起曾就职于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香港 招商局集团财务部、 蛇口多利时装公司、 深圳立诚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中大投资 管理公司。2004 年 3 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 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 招商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等职, 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招商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 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 地区总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投资 部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 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起 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 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 师、 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 营农业信贷处科员、 副处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 总经理、 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 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副 总经理, 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 监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 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 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 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 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2012 年 5 月 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 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2 页 共 115 页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 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 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 山东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 证券公司、 北京证券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吴姚东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 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 2000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 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 住宅局 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裁办 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 董事会秘书。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 济开发 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理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社保债券基金经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3 页 共 115 页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 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 学士 。2001 年毕 业于 南 京审 计 学院 金融 学 专业 , 获 工学 学 士学 位 。2001 年至 2002 年 于南 京市 商 业银 行北 清支 行 任信 贷 员 。2002 年 至 2003 年 , 于南 京 市商 业银 行 资金 营 运 中心 任债 券 交易 员 。2003 年 12 月加 入博 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债 券 交易 员 、 债 券 交易 员 兼任 博时 现 金收 益货 币 基金 经 理 助理 、 固 定 收益 部 副 总经 理 兼 任 基金 经 理 。 现 任 固定 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 兼 任 博 时现 金收 益货 币 (2006 年7 月至 今) 、 博时 策略 混 合 (2009 年08 月11 日 至今) 、 博时 稳定 价 值债 券 基 金经 理 (2010 年8 月3 日 至今 ) 、 博时 安盈 债 券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04 月23 日 至 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过钧(2005年8 月24 日 —2010 年8 月3 日)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 员 : 邵 凯 、 董 良 泓 、 温 宇 峰 、 魏 凤 春 、 邓 晓 峰 、 王 红 欣 、 姜 文 涛 、 黄 健 斌 。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温 宇 峰 先 生 , 硕 士 。1994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部 、 中 银 国 际 控 股 公 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年6 月加入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 , 博时裕隆封闭基金、博 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 魏凤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大学、 江南证券、 中 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8 月正式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 获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股票投资部单独账户小组基金经理助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博时 主题行业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 、 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兼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基金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4 页 共 115 页


王红欣先生, 国际金融博士。1994 年起先后 在 RXR 期货管理公司 、Aeltus 投资管理公司、 Putnam 投资公司、 Acadian 资产管理公司、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工作。2012 年 10 月 15 日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股票投 资部 ETF 及量化投资 组投资总监、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裕 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姜文涛先生, 经济学硕士。 先后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博时回报混合基金和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 兼任博时回报混合基金和 博时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 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于 2005 年 10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兼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 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5 页 共 115 页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 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 金经 理的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 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6 页 共 115 页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 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 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总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 系统, 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7 页 共 115 页


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 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 日, 中国 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 较上年末增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8 页 共 115 页


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 。利息 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 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 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 悉尼、 台北设有10 家一级 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27家, 拥有建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 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较上年上升27位; 在美国 《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 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 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管、 投行、 投资者 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投 资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 心等12 个职 能处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225人。自2007年 起, 托管部 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9 页 共 115 页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 资 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 “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 奖, 和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0 页 共 115 页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自行 开发 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1 页 共 115 页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5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陈晓君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2 页 共 115 页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均山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3 页 共 115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4 页 共 115 页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 -38321739 传真: 020 -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5 页 共 115 页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 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谭长臻 电话: 0532-85709732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6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 -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王磊 电话: 027-82656867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7 页 共 115 页


(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8 页 共 115 页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 0411-823112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29 页 共 115 页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 、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8)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9)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0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亚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0)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2)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1 页 共 115 页


(4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电话: 010-5832110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http://t.jrj.com (4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张玉静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2 页 共 115 页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蒋章 电话: 021-588700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5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3 页 共 115 页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4)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5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5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 010-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7)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5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4 页 共 115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6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6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6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 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36、38、39、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5 页 共 115 页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6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6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6 页 共 115 页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6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6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7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23-63786220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7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72)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7 页 共 115 页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7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刘世验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7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7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7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8 页 共 115 页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7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7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7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8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8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39 页 共 115 页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8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8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8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8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8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楼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0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8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8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52310569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8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9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1 页 共 115 页


(9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毛亚莉 电话: 021-6431889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9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9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9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2 页 共 115 页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9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9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9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 021-50586660 传真: 021-5831959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9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0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3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0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0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0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0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4 页 共 115 页


(10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10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0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0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5 页 共 115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1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1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1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1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1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6 页 共 115 页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1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1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1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1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05、11 、12 、13、15 、16 、18 、19、20 、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7 页 共 115 页


(11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2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22)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8 页 共 115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2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2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36659385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2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2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49 页 共 115 页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29)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3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31)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中 心 18 层 1801-1806 室, 1826-183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中 心 18 层 1801-1806 室, 1826-1832 室 法定代表人: 章星 联系人: 陈冰冰 电话: 010-66273040 传真: 010-6627300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273040 网址: http://www.ghsl.cn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0 页 共 115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金毅 六 六. .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第116 号 文批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从 2005 年7 月18 日至2005 年 8 月19 日止, 共募集4,579,053,361.90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户数为30,850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8 月 24 日正 式生效。2007 年 9 月 6 日起原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转换为新的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1 页 共 115 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 七.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投资者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 和赎回份额, 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二) 申 购、 赎回的 办理 时间 1. 投资者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2) 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 前,15:00 以后提交 的申 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赎 回业务。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 前,15:00 以后提交 的申 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有 效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 日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程序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2 页 共 115 页


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 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 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时, 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基金申 购需 按 照 销售人 规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 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或赎回时收取后端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3 页 共 115 页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端或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 七) 申 购费 与赎回 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 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 金的申购 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M 、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3%,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赎回费,赎回费率见下表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4 页 共 115 页





基 金的赎回 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 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 天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 至少一 家指定 报刊 及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告 。 ( 八)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0×(1+0.8%)=1.058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84=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采用 前端收费方式,假 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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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 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 回金额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6 页 共 115 页


例: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 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 , 持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 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本次赎回份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 之前采用后端申购费率模式 , 申购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持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0.5%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50×0.5%=52.5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月 , 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47.5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7 页 共 115 页


设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拒 绝或 暂停接 受申 购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 笔 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 他 基金持有人利益时, 可 拒 绝 该笔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清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和 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8 页 共 115 页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时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暂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2. 全部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3.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3 个交易日内,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通知投资者,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 并且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 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时,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 付时间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59 页 共 115 页


(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八 八. .


基 金的 转换 自 2005 年 9 月 14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 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 差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申购 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 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QDII 基金不能与QDII 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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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 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 情形或其它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 务。


4、重要提示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 相关公告。 (2)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于 可以 销售包 括博 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在内的两只以上 (含两只) , 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 的销售机构。


(3) 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3 月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九 九.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 执行 ”是 指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1 页 共 115 页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资者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十. .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 冻及 质押 (一 )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 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二)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十 一 一.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M 、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2 页 共 115 页


5 年≤Y


0%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 和最低限额 的规定, 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 期 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四)重要提示


1、凡 申请办 理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的投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基金账户。


2、本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每 期 实际 扣款 日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并以 该日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 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 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 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 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 投资业务, 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bosera.com参阅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 也可 拨打 博时一线通: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 十 二 二. .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 等固 定收益 市场分析, 对 基金投资 组合做出相应的 调整,力 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回购 及银行存款 等。 ( 三) 业 绩比 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 比例,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 本基金的 业绩比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3 页 共 115 页


较基准。 ( 四)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等, 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 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 把握市场利率 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 略。 1 .普 通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 出分析。 自上而下: 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 做出判断, 以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的未来变化趋势 做出判断, 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以获取稳健 的超越市场的投资收益。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 缩时, 我们将 缩短组合久期, 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 反之, 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 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 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 收益。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4 页 共 115 页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 稳定的收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 分析, 结合 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分析、 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 性分析, 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 建立具体的 个券 组合。 基于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 息差策 略及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 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 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 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 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5 页 共 115 页


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2. 可转 换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 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 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 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 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对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做出价值分析,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 构建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 股票 等权益 类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 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 等除外。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我们将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 对新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 做出判断, 利用财 务分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做出评估, 确定公司上市后的合理定价, 做出合理的询 价。 然后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得出新股申购 预期收益率, 最 后 做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判断。 ( 六)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面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 对未来 收益率曲线形变 做出判断, 做出资产配置、 券种配置, 进而 做出久期选择及凸性 挖掘, 同时根据流动性分析及信用分析等, 进行组合构建。 在股票市场上, 本基 金根据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分析, 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而决定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等 投资策略。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6 页 共 115 页


1. 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 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和股票市 场走势 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 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 进行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 对债券的发行 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 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并据此做出参 与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决策。 2. 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 数据, 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 并对隐含 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 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 并对历史 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对股票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分红率、 净资产收益率、 市盈率及未来成长 性等多种指标或方法,做出 股票投资判断。 3. 资产配置 综合上述各种分析之后, 对 债券市场未来期限结构形变和股票市场走势做出 判断,从而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现金、债券、股票及回购的比例。 4. 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根据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分析,可以对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1) 久期选择 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可以适当 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可以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我们对久期选择主要参考两方面的指标, 一方面是来自宏观研究员综合当前 宏观经济及金融数据得出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另一方面是来自固定收益部门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7 页 共 115 页


综合债券市场指标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得出的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2) 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 可以提高组合凸性,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 易中获利。 也就是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构造哑铃型 (Barbell)组 合;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可以降低组合凸性,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 易 中 获利 。 也就 是说 ,当 预 期收 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 可以 构 造子 弹型 (Bullet )组 合。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 既有宏观经济及金融的因素, 也 有市场微观结构的因素。 因此, 在对组合构建 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 型组合,需要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5. 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 析, 结合个券的信用等 级、交易市场 状况、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充分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 6. 股票选择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 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而决定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投资策略。 7. 组合构建与调整 通过 1-6 的流程后,就可以初步完成组合构建了。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 在组合构建时,需要 遵循 以下原则: (1)根据市场判断,灵活决定组合久期; (2)根据利差分析,流动性分析和信用分析,决定债券信用等级; (3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股 票 市 场 走 向 决 定 是 否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等及股票买卖的合理时机;


(4)将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 在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 随时根据宏观经济、 市场变化, 以及基于流动性和 风险管理的要求,对 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8 页 共 115 页


8. 风险管理 (1) 市场风险管理 针对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组合将对宏观经济数据等进行 及时 动态跟 踪, 并相应的调整组合久期, 以规避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股票投资以稳 健投资、 组合投资为原则, 主要选取基本面好、 流动性高、 业绩比较 稳定、 具有 较高净资产收益率和较高分红率的 股票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同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定期提供风险管理报告,以 便清楚地了解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 (2) 信用风险管理 针对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对 信用产品投资 时, 将对信用产品发行主体的财务 状况、 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密切跟踪及分析, 并依据本 基金 管理人 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对信用产品进行 定量与定性 分析,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 露。另外,本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3) 流动性风险管理 针对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流动性较低的信用产品的投资比 例,同时保持适度的短期债券比例 ,以应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日常流动性要求。 (4) 操作风险管理 针对操作风险, 本 基金管理人 构建了风险监控系统。 本 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 托管 人一起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监控每日 基金资产市值及资产配置比例 ; 本 基金管 理人 的监察部门将每日监控所有上述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 七) 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69 页 共 115 页


(1) 本基金对债券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总和的 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 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5)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6)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因通过发行和二级市场购买、 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 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 (8) 基金资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9) 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 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 (10)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0 页 共 115 页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即 基金管理人须于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 十)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06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1,821,137.99 9.90 其中: 股票 121,821,137.99 9.90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1 页 共 115 页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78,449,096.32 87.63 其中: 债券 1,078,449,096.32 87.6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181,582.90 1.2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5,193,314.96 1.23 7 合计 1,230,645,132.17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3,093,896.52 0.4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0,971,886.48 15.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755,354.99 1.1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821,137.99 17.41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所有 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1 000731 四川美 丰 6,000,000 49,860,000.00 7.13 2 002031 巨轮股 份 5,484,460 30,712,976.00 4.39 3 000630 铜陵有 色 2,246,676 24,219,167.28 3.46 4 601668 中国建 筑 2,364,237 7,731,054.99 1.10 5 002606 大连电 瓷 300,000 4,764,000.00 0.68 6 601118 海南橡 胶 747,318 3,093,896.52 0.44 7 601113 华鼎锦 纶 413,960 1,415,743.20 0.20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2 页 共 115 页


8 601800 中国交 建 6,000 24,300.00 0.00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678,000.00 8.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678,000.00 8.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34,000.00 2.8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998,837,096.32 142.74 8 其他 - - 9 合计 1,078,449,096.32 154.1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0 南山转 债 2,285,550 228,349,300.50 32.63 2 113003 重工转 债 1,719,450 187,970,274.00 26.86 3 113001 中行转 债 1,280,000 128,140,800.00 18.31 4 110016 川投转 债 734,780 88,761,424.00 12.68 5 110011 歌华转 债 834,870 81,566,799.00 11.6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 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有投 资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66,850.50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3 页 共 115 页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的 净值比 例(%) 1 110020 南山转 债 228,349,300.50 32.63 2 113003 重工转 债 187,970,274.00 26.86 3 113001 中行转 债 128,140,800.00 18.31 4 110016 川投转 债 88,761,424.00 12.68 5 110011 歌华转 债 81,566,799.00 11.66 6 110015 石化转 债 67,877,600.00 9.70 7 110012 海运转 债 67,204,749.40 9.60 8 113002 工行转 债 51,676,581.00 7.38 9 125887 中鼎转 债 33,074,258.18 4.73 10 110018 国电转 债 12,790,120.00 1.83 11 127001 海直转 债 11,868,012.33 1.7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十 三 三.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至 2013 年 06 月 30 日 止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转 型 前)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④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①-③ ②-④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623,056.06 5 应收申 购款 2,503,408.4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93,314.96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4 页 共 115 页


标准差 益率 标准差 2005.8.24-2005.12.31 0.80% 0.01% 0.77% 0.01% 0.03% 0.00% 2006.1.1-2006.12.31 2.04% 0.01% 2.27% 0.01% -0.23% 0.00% 2007.1.1-2007.9.5 1.25% 0.01% 1.95% 0.01% -0.70% 0.00% 2005.8.24-2007.9.5 4.15% 0.01% 4.96% 0.01% -0.82% 0.00%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转 型 后)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A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①- ③ ②- ④ 增长率 标准差 2007.9.6-2007.12.31 6.51% 0.33% 0.05% 0.06% 6.46% 0.27% 2008.1.1-2008.12.31 11.16% 0.14% 9.69% 0.10% 1.47% 0.04% 2009.1.1-2009.12.31 -0.54% 0.14% 0.27% 0.06% -0.81% 0.08% 2010.1.1-2010.12.31 10.21% 0.31% 2.00% 0.07% 8.21% 0.24% 2011.1.1-2011.12.31 -10.55% 0.64% 3.79% 0.06% -14.34% 0.58% 2012.1.1-2012.12.31 7.99% 0.46% 4.03% 0.04% 3.96% 0.42% 2013.1.1-2013.06.30 -1.70% 1.09% 2.62% 0.04% -4.32% 1.05% 2007.9.6-2013.06.30 23.23% 0.48% 24.36% 0.07% -1.13% 0.41%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B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增长率 2007.9.6-2007.12.31 6.41% 0.32% 0.05% 0.06% 6.36% 0.26% 2008.1.1-2008.12.31 10.79% 0.14% 9.69% 0.10% 1.10% 0.04% 2009.1.1-2009.12.31 -0.90% 0.14% 0.27% 0.06% -1.17% 0.08% 2010.1.1-2010.12.31 9.82% 0.31% 2.00% 0.07% 7.82% 0.24% 2011.1.1-2011.12.31 -10.88% 0.64% 3.79% 0.06% -14.67% 0.58% 2012.1.1-2012.12.31 7.59% 0.46% 4.03% 0.04% 3.56% 0.42% 2013.1.1-2013.06.30 -1.85% 1.09% 2.62% 0.04% -4.47% 1.05% 2007.9.6-2013.06.30 20.75% 0.48% 24.36% 0.07% -3.61% 0.41% 十 十 四 四. .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 金资 产的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5 页 共 115 页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的 银行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 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十 五 五. .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股票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 四) 估 值方 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6 页 共 115 页


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参考《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 组关于停 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流 通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7 页 共 115 页


(3)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六) 暂 停估 值及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8 页 共 115 页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会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的确认 及处 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价错误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战争、 火灾、 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仍未能发现错误,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79 页 共 115 页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十 六 六. .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1.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 一)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 扣除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 二) 收 益分 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 红默 认方式 为现 金分红 ,投 资者可 以选 择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投 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要修 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获 现金 红利不 足支 付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机构 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基 金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最 低不低 于已 实现 收益的 60 %, 但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0 页 共 115 页


( 三) 收 益分 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核实。 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 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十 七 七.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1 页 共 115 页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 于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 为 B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营 销 广 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 (一) 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2 页 共 115 页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 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 金的申购 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M 、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基 金的赎回 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 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 天 。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3 页 共 115 页


差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 申购费补差 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 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 收取申 购 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 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 时间的适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收申购费。 由后 收申购费高的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金时, 收取后收申购费差价; 由后收申购费 低的转到后收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 请日的适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出金额计 算转换申 请日转入基金的前收申购费。 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 当后收申购费低于前 收申购费时,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 ( 三) 基 金税 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 十 十 八 八.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 币元为记账单位;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4 页 共 115 页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6.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且 具 有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更 换 经 办注 册会计师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 十 九 九.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及 其实 施准则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第 五号 ——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公 告招募说明书。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5 页 共 115 页


( 二) 基 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 三)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 ( 四)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五) 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 六)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 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管理 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七) 基 金开 放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 ( 八) 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6 页 共 115 页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前 ,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每 半 年 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净值。 ( 九) 临 时报 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 时, 将按照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7 页 共 115 页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 和 下 载 上 述文件。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8 页 共 115 页


二 二 十 十. .


风 险揭 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 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 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 险。包括: ( 一) 市 场风 险 债券市 场工 具价格 因受 各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 的波动,将 对本基 金财 产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从而对基 金收益产生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动 会导 致 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稳定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 ( 二) 信 用风 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 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 现为现 金时 使基 金净值 产生不 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 四)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平 直接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势 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 取的信 息不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89 页 共 115 页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五) 操 作或 技术风 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 运 作 对 内 及 对 外 的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比 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 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 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 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 八) 投 资策 略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追求基金资产 的稳健增值, 在 降低组合波动率的同时, 投资组合收益可能会低于股票基金; 本 基金的长期回报可能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基金的流动性和赎回期均长于货币 市场基金。 ( 九) 债 券回 购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 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 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会加大。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0 页 共 115 页


( 十) 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 ( 二)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 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 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 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1 页 共 115 页


( 三) 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 五) 基 金资 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 六) 基 金清 算的公 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 七) 基 金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2 页 共 115 页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 (7) 选择、 更换 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3 页 共 115 页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及义 务如下 :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4 页 共 115 页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5 页 共 115 页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及义务 如下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 权代表共同组 成。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6 页 共 115 页


( 二) 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 10%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 三) 召 集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7 页 共 115 页


2. 基金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的期限、地点; (6) 表决方式; (7)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 议事程序;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8 页 共 115 页


2.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 五) 召 开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手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件 的情 况下,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召集人 应当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99 页 共 115 页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它代表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 六)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或以 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4)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0 页 共 115 页


召集人 应 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 有或 者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中 选举 3 名 代表 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1 页 共 115 页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 九) 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召 集 人 应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 二) 基 金财 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2 页 共 115 页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 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 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 负 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 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 三)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将及 时公 告;基 金清 算结果 公告 由基金 清算 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六) 基金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3 页 共 115 页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合同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4 页 共 115 页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伍佰亿 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 一)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企业 (公司) 债 、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 券 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 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 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 等除外。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5 页 共 115 页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九条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 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6 页 共 115 页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7 页 共 115 页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投 资 指 令 、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部 资 产 、 按 时 将 赎 回 资金 和 分 红 收 益 划 入 专 用 清 算 账 户 、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动 用 基金 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督 、核 查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资产 保管 ( 一) 基 金资 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清 算 资 金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8 页 共 115 页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人 员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有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条 件 , 有 安 全 高 效 的 清 算 、 交 割系 统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其他 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资产。 ( 二) 基 金募 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 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四)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09 页 共 115 页


( 五) 债 券托 管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其 他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七) 基 金资 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 八) 与 基金 资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 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分别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本基金 A 类和 B 类资 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10 页 共 115 页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送纸质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11 页 共 115 页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投资者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 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 网上 理财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付天下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 财 付 通 账 户 均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 务 。 五 、手 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信 息订阅 服务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12 页 共 115 页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电 话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 址 : www.bosera.com


电 子 信 箱 :service@bosera.com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 它应 披露 的事 项 (一) 2013 年3 月26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 》。 (二) 2013 年4 月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好买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好买基 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三) 2013 年4 月12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13 页 共 115 页


告》。 (四) 2013 年4 月20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1 季度报告》。 (五) 2013 年5 月6 日,我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 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好买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六) 2013 年5 月10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现场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七) 2013 年5 月22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 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期时 代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 继续参加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八) 2013 年6 月5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九) 2013 年7 月2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及手机银行 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 2013 年7 月16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一) 2013 年7 月18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2 季度报告》。 (十二) 2013 年7 月1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14 页 共 115 页


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和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三) 2013 年7 月22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四) 2013 年8 月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助渠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五) 2013 年8 月5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六) 2013 年8 月1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七) 2013 年8 月23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正文) 第 115 页 共 115 页


2.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 到 存放地 点查阅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件。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