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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100(270042)

广发纳斯达克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 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 间: 二〇一 三年 九月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2 年4月26 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568号文 核 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2年8月15
日正式 生效 。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金 投资 于美国 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美国 证券市 场波 动 、 汇率 变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与 《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8 月14日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6 月30日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5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9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26 第 七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31 第 八部 分


境 外托 管人 .................................................... 31 第 九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3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6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6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6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4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5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117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20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试行 办法 》 ” )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称 “ 《 通知》 ” ) 和其 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广发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或 “ 本基 金” )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 指《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广发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 基金 合同 》 约束 , 根 据本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 、 负 责基金 境外 财产 的保 管 、 存管 、 清 算等 业务 的金 融机构 ; 境外投 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 行办 法》 规 定的条 件 , 根 据合 同为 基 金管理 人 境 外证 券投 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等 服务 并取 得收 入的境 外金 融机 构;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择 、更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企 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 资 者;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的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日/天: 月: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指公历 日;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方 机构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或 其它 媒 体 ;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 入;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 存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 地 方规章 、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重大 政策 调整 、 台风 、 洪水 、 地 震 、 流 行病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戒 严、 没收 、 恐 怖主 义行 为、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事 件。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美国 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美国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境外 投资 风险 , 包 括海 外市场 风险 、 汇 率风 险、 政治风 险等 ; 二 是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风 险、 大额 赎回 风险 、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等 ;三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等 。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 票价格 和商 品价 格的 变化 或由于 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的 非预 期变 化, 并产 生损失 的可 能性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而 会受 到不 同 国家或 地区 ( 对本 基金 而 言, 主要 指美 国 ) 特 有的 政治因 素 、 法 律制度 、 经 济周 期 等基 本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本 基金 的投资 绩效 面临较 大的 波动 性和 存在 潜在 损失的 风险 。 例 如美 国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定 , 因此 在 美国 证券 交易 市场交 易的 证券 的每 日涨 跌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 另外 , 美国 的会 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制 度与 中国 相比 会有 较大 差异, 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对公 司盈 利能 力和 投资 价值判 断产 生偏 差, 从而 也会给 投资 带来 潜在 的 风 险 。 2、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销售 和结 算, 经 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 于美国 市场 以美 元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因此 人民 币与 美元之 间汇 率的 变动 将影 响本基 金以 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资 产价 值, 从而 导致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3、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 对 本基金 而言 , 主要 指美 国 ) 出 现大 的政治 变化, 例 如 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 外政 治关 系 发生危 机等, 以及 财政、 货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宏观政 策发 生变 化等 , 这 些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 收 益 。 4、法 律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同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在特定 情况 下 , 美 国 可 能 会通过 该国 或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 产 业 、 地 区发 展 等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将对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影响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5、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于美 国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 可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6、税 务风 险 由于美 国在 税务 方面 的 法 律法规 , 本基 金 可能 会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 收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 包 括预 扣税 , 该行 为可能 会使 得 投 资收 益 受 到一定 影响 。 另外 , 美国 的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 化,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 其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投资 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1、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 风险 , 从而 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值 。 由 于境 外市 场的 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申 购 、 赎回 的开 放与交 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 国 内一般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 间。 2、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 决策 失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可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被 迫 以低 于目 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 可能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险 评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数 据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 型使 用 失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败,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性 , 从 而引 起投 资损 失的风 险。 5、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资 亏 损 高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外 ,衍 生品 的交 易 可 能不够 活跃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 损失。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的目的 是为 了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险管 理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险 。 6、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 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体 讲, 对于 证 券借贷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如果交 易对 手方 (即 证券 借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 能面临 到期 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 还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发 生损 失 ; 对 于正 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 可 能会 出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卖 回已 买入证 券 未 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的 风险 ; 对于 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易 对手 方 未 如约 买回 已售出 证券 的风 险 。 7、信 用风 险 (1) 交易 结算 风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8、其 它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 制方 法的 缺陷有 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现 与总 体市 场表 现的 差异 。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不 成熟 也可 能导 致指 数调整 较大 , 增 加基 金投 资成本 ,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 或 编制 者或 所有 者停止 对本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授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单 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而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数 , 导 致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2、标 的指 数波 动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本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3、跟 踪偏 离风 险 基金在 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因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与标 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异 的不 确定 性 , 可 能 因素包 括: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申购 、赎 回因 素带 来 的跟踪 误差 ; (5)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6) 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7)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因 素带 来的 偏差 ; (8) 其他 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策 略,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程序 约束 和数 量化 风险 管理手 段, 力求 实现 对标 的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追求 跟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美 国证 券市场 中的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为 投资标 的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ETF ) 、 新股 (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 等, 其中 , 对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85% , 对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备 选成份 股及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为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ETF )的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还可 投资全 球证 券市场中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包括 在证 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 先股 、 存托 凭证、 公募 基金、 结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跟 踪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原 则, 采 用被 动 式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为投 资者提 供一 个投 资于 美国 纳斯达 克市 场的 有效 投资 工 具。 四、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 的指 数长 期增长 的稳 定收 益为 宗旨 , 在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双 重约 束下 构建指 数化 的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力争 控制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小 于 0.5% , 基 金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5% 。 本基金 对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5% , 对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备选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成份股 及以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为 投资 标的 的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 1、股 票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来跟 踪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 按照 个股 在标 的指 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2、股 票组 合构 建方 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以及 因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会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降 低跟 踪误 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 牌、 股票 流动性 或其 他一 些影 响指 数复制 的市 场因 素的 限制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指 数权重 购买 成份 股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 断 ,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 以 获 得更 接近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3、股 票组 合调 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所跟 踪的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对 其成份 股的 调整 而进 行相 应的定 期跟 踪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权 重调 整时 , 本 基金将 根据 指数 公司 发布 的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整 。 2)申 购 赎 回调 整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3)其 他调 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若 因其出 现停 牌限 制 、 存 在 严重的 流动 性困 难 、 或 者 财务风 险较 大 、 或 者面 临 重大的 不利 的司 法诉 讼、 或者有 充分 而合 理的 理由 认为其 被市 场操 纵等 情形 时, 本 基金 可以 不投 资该 成份 股, 而用 备选 股 、 甚 至现 金来代 替 , 也 可以 选择 与 其行业 相近 、 定价 特征 类 似或者 收益 率相 关性 较高 的其 它股票 来代 替。 4、投 资组 合绩 效评 估 本基金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与评 估时 , 以跟踪 偏离 度为核 心监 控指 标, 跟踪 误差为 辅助 监控 指标 , 对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调整 就以 最小化 跟踪 偏离 度为 原则 ,以求 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偏 离 风 险 。 (1) 核心 监控 指标 :跟 踪 偏离度


第 n 日 跟踪 偏离 度为 第 n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减 去第 n 日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增长 率后 的绝 对值 。 (2) 辅助 监控 指标 :跟 踪 误差 跟踪误 差一 般考 察的 是一 段交易 时间 内投 资组 合日 收益率 与比 较基 准日 收益 率的偏 离情 况 , 计 算公 式 如下: 2 1 1 () 1 T E t t TE R T ? ? ? ? 其中:TE为 基金 跟踪 误差 , - 为基金 超额 收益 率, 为 基金净 值收 益率 , 为基准 收益 率,T为 历史 天 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降低 跟踪 误差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目 的,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 构 建本 基金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组合 。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品, 如与 标的 指数 或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相关 的股 指期 货、 期权 、 权证 以及 其他 衍生工 具 。 本 基金 在金 融 衍生品 的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 对 冲 某些 成份股 的特 殊突 发风 险和 某些 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及 利用 金融 衍生 产品的 杠杆 作用 , 达 到对 标的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同 时降 低仓位 频繁 调整 带来 的交 易成本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的 决策 依据 。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 决定 有关 标的 指数 重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 金经理 决定 日常 标的 指数 跟踪 维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 建、 调整决策 。 3、投 资程 序 研究支持 、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行 、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等 流程 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 确执 行,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1)研 究支持 :国际 业务部 依托公 司整体研 究平台, 整合外 部信息以 及券商等 外部研 究力量的 研究 成果 ,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 份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集 与分 析 、 流 动性 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 等 工作, 并 撰写 相关 的 研 究报 告, 作为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投 资决策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 国际业 务部 提供 的研究 报告,定 期或遇重 大事项 时召开投 资决 策会议 ,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 数,结 合研究报 告,基金 经理 主要 以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成 份股权重 的方 法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 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提高 投资 效率、 降低交易 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 交易 执行 :中央 交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绩 效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和 不定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绩 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 的绩 效评估 报 告。 绩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跟踪 误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否 , 基 金 经 理可 以据 此 总 结和 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 经理将 跟踪标的 指数 的变 动,结 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 况、流 动性状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以 及组 合投 资绩 效评 估的结 果 等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数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予以 公 告。 六、禁止行为与投资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买 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 本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3、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二) 投资 限制 1、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 受上述 限 制; (2)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法 律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不 受前 述限 制 ; (5)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6)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权 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 支付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的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 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 风 险分析 年度 报告 。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 所有 已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 信用评 级。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 责任 。 5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 项比 例 限制计 算 , 基 金因 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 正回 购交 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三)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四)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 或 其他 原因 引起 的基 金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NASDAQ-100 Index)。 当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布 、或 变更 指数编 制方 法使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取消 对本 基金 使用 标的 指数的 授权 等非 因本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继续 使用 标的 指数 时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依据具 体情 况分 析拟 采用 的标的 指数 变更 方案 是否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决定 是否采 用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决定 标的 指数 变更事 宜 , 如决 定不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则 应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是 美国 资本市 场三 大股 票指 数之 一, 它和 标普 500 指 数 、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一起 , 共 同 被 看 作 美 国 股 票 市 场 的 风 向 标 。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由 指 数 提 供 商 The NASDAQ OMX Group,Inc.(“NASDAQ OMX”) 编 制和 发布 , 包 括了 在 纳斯达 克股 票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市 值最 大 的 100 只股 票,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覆盖了 信息 技术 、 可 选消 费、 主 要消 费、 医疗 保健 、 工业 和通 信服 务等 行业 , 反映 了美 国高 科技 、 高 成长、 非 金 融 行 业 的 整 体 走 势 , 是 衡 量 美 国 纳 斯 达 克 股 票 交 易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整 体 市 场 表 现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股 票 指 数。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基 本情 况如下 :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成 份股 的基本 情况 行业 数量 数量占 比 市值 (亿 美元) 市值占 比 指数权 重合 计 信息技术 46 46% 20406.7 61.58% 63.70% 可选消 费 24 24% 5822.2 17.57% 17.06% 医疗保 健 16 16% 3611.5 10.90% 11.85% 通信服 务 2 2% 1322.5 3.99% 1.10% 工业 6 6% 654.9 1.98% 2.11% 主要消 费 4 4% 1142.6 3.45% 3.72% 原材料 2 2% 180.0 0.54% 0.46% 数据截 至2012 年12 月 28 日;数 据来 源:NASDAQ OMX 。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前 十大 成份股 基本 资料 公司名 称 代码 行业 国家 市值( 亿美 元) 权重 APPLE INC AAPL


信息技 术 美国 4997.4 15.94% MICROSOFT CORP MSFT


信息技 术 美国 2237.3 7.47% GOOGLE INC-CL A GOOG 信息技 术 美国 2324.4 6.16% Oracle Corp. ORCL 信息技 术 美国 1577.5 5.28% AMAZON.COM INC


INTC


可选消 费 美国 1140.3 3.70% Qualcomm Inc AMZN


信息技 术 美国 1062.8 3.45% CISCO SYSTEMS INC QCOM 信息技 术 美国 1047.7 3.43% INTERL CORP CSCO


信息技 术 美国 1019.8 3.36% COMCAST CORP-CLASS A CMCSA 可选消 费 美国 982.6 2.58% AMGEN AMGN 医疗保 健 美国 651.7 2.17% 数据截 至2012 年12 月 28 日;数 据来 源:NASDAQ OMX 。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及其附属 机构 (NASDAQ OMX 及 其附 属机 构合 称为 “公 司” ) 未 发起 、 支持 、 销 售或 推介本 基金 。 该 公司 并未 审核本 基金 的合法 性或 适用 性、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表述 及信 息披 露 的 准确性 或完 整性 。该 公司 未就证 券投 资、 投资 本基 金或纳 斯达 克 100 ? 指数 跟 踪证券 市场 总体 表现 的能 力,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任 何公众 作出 明示 或暗 示的 陈述或 保证 。 该 公司 与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被 许可 方 ) 间 的 关 系 仅 在 于 许 可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NASDAQ ? 、OMX ? 、NASDAQ OMX ? 、NASDAQ-100 ? 及 NASDAQ-100 指数 ? , 和 该 公司的 特定 商号 , 以 及使用由 NASDAQ OMX 不考 虑 被许可 方或 本基 金而 确定 、 构建和 计算 的 NASDAQ-100 指数 ? 。NASQAD OMX 在 确定 、 构建 和计 算 NASDAQ-100 指数 ? 时无 须考 虑 被许可 方或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 该 公司 不负 责并且 未参 与确 定本 基金 发售的 时间 、 发 售价 格或 发售 规模 , 也 未参 与确定 或计 算将本 基金 转换 为现 金的 计算方 法 。 该 公司对 本基 金的管 理 、 销 售和交 易不 承 担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责任。 该公司不保证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何数据 的准确性及/ 或数据计算的 连续性。该公司未就 被 许可方、 本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任何个人或实体 使用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结果, 作出 明示 或暗示的保证。 该公司未 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 证, 并且明示不对有关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何 数据 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 适销 性和适当性作出保证 。 在不 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 即 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 可能, 该公司不会对任何损 失的 利润或特定的、偶然 的、 惩罚性的、间接的或 衍生 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计 价的 纳斯 达 克 100 总 收益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本 基 金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 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未来条件许可 情况 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另 行 安 排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使 本 基金转 型为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上市 型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其 场内 申购 赎回、 上市 交易、 注册 登记 、 收 益分 配 等场内 业务 规则 遵循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届 时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若将来 本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同一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序后使 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金 模式 并相 应修 改《 基金合 同》 ,届 时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须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提前公 告。 十二、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理人 ,将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 并 行 使股票 的代 理投 票权 。 2 、基金 管理人 将本着 维护持 有人利 益的原则 , 按照增 加股东 利益、提 高股东发 言权的 原则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操作需 要,委 托境外资 产 托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4 、通常 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将不参 与有锁定 期要求和 支付较 高费用的 投票 事项 。 此外 , 某些 中国 以 外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 就不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 如 果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下 将不 行使 委托 投票 权 ,以 保护 基金 持有 信息 。 十 三、证券交易 1、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根 据 交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实力 和研究 支持 服务 等评 价 指 标选择 交易 券商 :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资 指令进 行 了有效 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量的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交 价格、 交易差 错率、 对市 场的 影响等 ; (2)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所提供高 质量的宏 观经济 研究、行 业研究及 市场走 向、个股 分析 报告和 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容 是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否 准确 ; (3)研究 支持 服务 。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根据 本基金的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的 研究报 告、 协助 安排 上市公 司调 研、 举办 推介 会、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4) 其它 指标 。主 要包 括 券商的 财务 实力 、市 场和 销售服 务和 后 台 操作 便利 性。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评 价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并 确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量 的分 配。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中 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人 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 行妥 善处理 ,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十 四、境外投资顾问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在 未来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选择 境外 投资顾 问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从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角度 出发 , 选择 合适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 , 此 事项 无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3 年 9 月 6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报 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8,625,455.70 89.40 其中: 普通 股 96,982,561.49 87.91








存托 凭证 1,642,894.21 1.49








优先 股 - -








房地 产信 托 - - 2 基金投 资 4,359,813.61 3.95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911,743.43 5.36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424,083.64 1.29 9 合计 110,321,096.38 100.00 (二)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 家(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98,625,455.70 90.99 合计 98,625,455.70 90.99 注:1 、国 家( 地区 )类 别 根据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所在 的证券 交易 所确 定。


2、上 述美 国比 重包 括注 册 地为开 曼群 岛、 泽西 岛和 英国在 美国 上市 的ADR 。 (三)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 - 材料 326,575.87 0.30 工业 1,998,112.63 1.84 非必须 消费 品 18,028,457.71 16.63 必须消 费品 4,751,660.35 4.38 保健 12,955,490.60 11.95 金融 - - 信息技 术 59,477,773.82 54.88 电信服 务 1,087,384.72 1.00 公共事 业 - - 合计 98,625,455.70 90.99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四)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明 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 司 AAPL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4,366 10,684,734.96 9.86 2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41,163 8,782,147.08 8.10 3 GOOGLE INC-CL A 谷歌公 司 GOOG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1,259 6,848,383.53 6.32 4 ORACLE CORP 甲骨文 ORCL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23,376 4,436,990.71 4.09 5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CSCO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25,125 3,773,880.45 3.48 6 AMAZON.COM INC 亚马逊 公司 AMZN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2,143 3,676,880.54 3.39 7 INTEL CORP 英特尔 INTC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23,303 3,487,250.00 3.22 8 QUALCOMM 高通公 QCOM 纳斯达 克 美国 8,507 3,210,499.23 2.96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INC 司 US 证券交 易 所 9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 特 CMCSA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10,001 2,587,898.32 2.39 10 GILEAD SCIENCES INC Gilead 科学 GILD US 纳斯达 克 证券交 易 所 美国 7,173 2,269,617.73 2.09 (五)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 券。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金 融衍生 品。 (九)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ETF 契约型 开 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LLC 4,359,813.61 4.02 2 - - - - -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十)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根据 公开市 场信息 ,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未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和处罚 。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89,867.87 3 应收股 利 74,540.65 4 应收利 息 610.95 5 应收申 购款 227,874.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1,189.80 8 其他 - 9 合计 1,424,083.64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1、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如 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并 说明 其差 异; 4、对 外披 露时 ,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 GIPS 要求的 。 ( 二)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8.15-2012.12.31 -4.5% 0.67% -4.37% 0.92% -0.13% -0.25% 2013.1.1-2013.6.30 6.70% 0.82% 7.64% 0.84% -0.94% -0.02% 2012.8.15-2013.6.30 1.90% 0.75% 2.94% 0.88% -1.04% -0.13% (2)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广发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2 年8 月15 日至2013 年6 月30 日)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概况 1、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31 -33 楼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5、设 立时 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 话:020-83936666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95105828 7、联 系人 :段 西军 8、注 册资 本:1.2 亿 元人 民币 9、股权结构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 信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 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 康美 药 业 股份 有限公 司和 广州 科技 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理 人 48.33 %、16.67 %、16.67 %、10 %和 8.33 %的股 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王志伟 : 董事 长, 男 , 经 济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广 东省 第十 届政 协委 员, 广 东省政 府决 策咨 询 顾问委 员会 企业 家委 员, 广东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江西财 经大 学客 座教 授。 历任广 发证 券董 事长 兼党 委 书 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 成 员兼副 行长 , 广东 发展 银 行行长 助理 , 广东 发展 银 行信托 投资 部总 经理 , 广 东发 展银行 人事 教育 部经 理, 广东省 委办 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 长等 职务 。 林传辉 : 副 董 事 长,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孙晓燕 : 董事 , 女, 硕士 , 现任 广发证 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 广发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副 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总经 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 技 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兼 董 事会秘 书 , 兼 任武汉 烽火 国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京烽 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 公司 、 武 汉烽 火软件 技术 有 限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公司 、 烽 火藤 仓光 纤科 技 有限公 司 、 江 苏烽 火诚 城 科技有 限公 司 、 江 苏征 信 有限公 司 、 西 安北 方光 通 信有 限责任 公司 、 武 汉烽 火普 天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 武 汉市烽 视威 科技 有限 公司 、 武汉 光谷 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大 唐线 缆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任 武汉 烽火 网络有 限责 任公 司、 武汉 烽火信 息集 成技 术有 限公 司 、 南京烽 火星 空通 信发 展有 限公司 、藤 仓烽 火光 电材 料科技 有限 公司 、大 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监 事 。 曾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 务部总 经理 。 翟美卿 : 董 事, 女, 工 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 深 圳市金 海马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南方香 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香江 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广发 证券 监事 ,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全 国妇联 常委 , 中国 产业 发 展促 进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政协 常委, 广东 省工 商联 副主 席, 广 东省 妇联 副主 席, 广东省 女企 业家 协会 会长 , 深 圳市政 协常 委, 香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 主席 。 许冬瑾 : 董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 主 管药 师 , 现 任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副 总经 理 。曾 任 广东 省康 美药 业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茂云 : 独立 董事 , 男, 法学博 士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 授 。 曾 任复 旦大 学法 律系 副 主任, 复旦 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 姚海鑫 : 独立 董事 , 男,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划 处处 长 。 曾 任辽 宁 大 学工商管 理学院 副院长、 辽宁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MBA )教育 中心副主 任、辽 宁大学计 财处处 长、学科 建设处 处长 。 罗海平 : 独 立董 事, 男,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阳光 保险 集团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拟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副总 裁。 曾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荆 州市分 公 司 经理 、 中 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 司总经 理 , 太 平保险 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 保险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太 平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兼纪 委书 记, 民安保 险 ( 中国 ) 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2 、监 事会 成员 余利平 : 监 事会 主席 , 女 , 经济 学博 士, 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成 都营 业部总 经理 、广 发证 券基 金部副 总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长 。 刘志军 : 监 事, 男, 管 理 学硕士 , 现 任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广 州生 产力 促进 中心 副主任 、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 发展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 广 州市统 计局 投资 处处 长 、 工业处 处长 、 社会 科技 处 处长。 刘文红 : 监 事, 女, 经 济 学硕士 , 现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 及客 服部 副总经 理。 曾任 广发 证券 研究发 展中 心研 究员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林传辉 : 总 经理 , 男, 大 学本科 学历 , 兼 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 副总 经理 。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 业 管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商 及客 服部 总经 理。 曾任珠 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助理 总经 理 、 广 发证 券 电子商 务部 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券 经纪 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朱平: 副总 经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 五 届创 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理 、 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华南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易阳方 :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广 发聚 丰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曾任 广发 证 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段西军 : 督察 长, 男 , 博 士。 曾 在广东 省佛 山市 财 贸学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广 东监 管局 工作 。 4、基 金经 理 邱炜: 男, 中国 籍, 统计 学博士 ,持 有证 券业 执业 资格证 书,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7 月 在摩 根大 通 集团( 纽约 )任 高级 分析 师兼助 理副 总裁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 际 业 务 部研究 员,2011 年 6 月 28 日起任 广发 标普 全球 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15 日起 任广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8 月 9 日起 任广 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5、本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 成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朱 平,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 投资 总监、 投资 管理 部 总经理 陈仕 德, 研究 发展 部总经 理许 雪梅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张芊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行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2、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规章 的规 定, 基 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 。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 和原 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内部 控制 环境 、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度 、 员 工保 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 程等的 具体 说明 。 根据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特点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各业 务均 制 定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建 立以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稽 核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监 督。 4、建 立以 合规 及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司 所有 经营 管理 行为 进行监 督的 第四 道监 控 防线。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现 有员 工120 余人。 另 外 , 中 国银 行在 重点 分行 已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 前,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 一 对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保险 基金 、QFII 、QDII 、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 计划、 年金 基金 、理 财产 品、私 募基 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值服 务 , 为 各类 客户 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托 管 资 产 规模 居同 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3 年6 月末 ,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 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 长 盛同智 优势 混合 (LOF)、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成蓝 筹稳 健混 合 、 大 成 优选LOF 、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 工 银 核 心价值 股票 、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国 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海 富通 货币 、海 富通 精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 证 100 指数(LOF )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选 股票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股票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长 股票 、华 夏策 略混 合 、 华 夏大盘 精选混 合、华夏回 报二号 混合、华 夏回报混 合、华 夏行业股 票(LOF)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成 长收益 混合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业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 实货 币、 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研 究 精 选股票 、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债 券、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实 回报混 合、 嘉 实价 值优势 股票 型 、 金 鹰成 份 优选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股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河 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 、 易 方达 积极 成 长混合 、 易方 达货 币、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 易 方 达深 证 100ETF 、 易 方达 中 小盘 股票、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 万 家 180 指 数、 万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银华 优势企 业混 合、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银华 领先 策略 股票 、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 混合 、 景顺 长城 优选 股票 、 景 顺长城 货币 、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LOF) 、 泰信天天 收益货币 、泰信 优质生活 股票、泰 信蓝筹 精选股票 、泰信债 券增强 收益、招 商先锋混 合、 泰 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宏 利集 利债 券、 泰达 宏利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 华 泰 柏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 华 泰 柏瑞货 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 股票 (LOF) 、国 富潜力组 合股票、 国富强 化收益债 券、国富 成长动 力股票、 宝盈核心 优势混 合、招商 行业领先 股票、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诺德 中小 盘股 票型 、 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 博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 富 兰克林 国海 中小 盘股 票型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上证 中小 盘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华 泰柏瑞 上证 中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长城 中 小 盘成长 股票 型、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景顺 长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诺德 优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 鹰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 大成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银 华永 祥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 深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 股 票型 、 华 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 实信 用债 券型 、 平安 大华 行业先 锋股 票型 、 华泰 柏 瑞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 泰 信 中小盘 精 选 股票 型 、 海 富 通国策 导向 股票 型 、 中 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长 盛同禧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银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 级、 平安 大华 深证300 指 数增强 型 、 嘉 实安 心货 币 市场 、 上 投摩 根健 康品 质 生活股 票型 、 工银 瑞信 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招 商优 势企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国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景 顺长 城优信 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策 略股 票型 、 长 盛电 子 信 息产业 股票 型 、 诺 安中 证 创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 信 诚 双盈分 级债 券型 、 嘉实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民 生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工银瑞 信基 本面 量化 策略 股票型 、 信诚 周期轮 动股 票型 、 富 兰克 林国海 研究 精 选 股票型 、 诺 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 平安 大华 策略 先锋 混合型 、 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18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安 双月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 景 顺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 根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红 利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二号 保本 混 合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型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华 宝兴 业资 源优 选股 票 型 、 中证500 沪市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大成 中证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 博时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 诺 德深 证300 指数 分级 、 华 夏安 康 信 用优选 债券 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益 债券 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 理财 债券 型 、信 诚理 财 7 日盈债 券型 、 长盛 添利60 天理财 债券 型发 起式 、 平 安大华 添利 债券 型 、 大 成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瑞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 信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 国 投瑞银 纯债 债券 型 、 银 华 中证 中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 华 安 信用增 强债 券型 、 长盛 同 丰分级 债券 型 、 汇 添富 理 财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 、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业指 数分 级 、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大成 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 盛纯 债债 券型 、 华夏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 达宏利 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 合型 、 长盛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式 、 长 盛上 证市 值百 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方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国投 瑞银中 高等 级债 券型 、 上 投摩根 成长 动力 混合 型 、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大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 型 、 海富通 养老 收益 混合 型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 泰达 宏 利高票 息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长 盛季季 红 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 诺安 信用 债 券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 华 全 球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泰柏 瑞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信 诚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 精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 长 信标 普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 博 时抗通 胀增强 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升 级股票型 (QDII ) 、 信诚 全 球商品主题 (QDII ) 、上投 摩根全 球 天然 资源 股票型 、工银瑞 信中国机 会全球 配置股票 型 (QDII ) 、易方达 标普全 球高端消 费品指 数增强型 (QDII ) 、建 信全球 资源股票 型(QDII)、 恒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QDII)、 恒生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QDII)、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00 指数 (QDII)、 工 银 瑞 银 标 普 全 球 自 然 资 源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QDII ) 、 嘉实 美国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 214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 券 型、 混 合型 、 货 币型、 指 数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 的监管 要求 , 以控 制和 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了包 括托 管业 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业 务操 作规 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 范、 保 密守则 等在 内的 各项 业务 管理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 保 证托 管 基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 以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 相互 独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 最 近 一年 内,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务 部及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未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会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香港)有限 公司 住所: 香港 花园 道1 号中 银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和 广北 总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 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黄 晚仪 联系电 话:852-3982-3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 港” ) 早于1964 年成 立, 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重 组为 中国 银行(香港)有 限公司, 是一 家在香港 注册的持 牌银行 。其控股 公司- 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 司( “中 银香 港(控股)”) - 则于 2001 年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 , 并于 2002 年 7 月25 日开 始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 被纳 入 为恒生 指数 成分 股。 中银 香港目 前主 要受 香港 金管 局、证 监会 以及 联交 所等 机构 的监管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银 香港 的总 资产 为 2,157.3 亿 美元 ,资 本总 额 为 155.6 亿 美元, 其 中实 收资本 为 55.2 亿美 元, 资 本充足 比率 为 16.9% 。 中 银 香港( 控股) 最新 信评 如下( 截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穆 迪投 资服 务 标 准普 尔 惠 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基本实力 / 财 务实力 C+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中银香 港 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 亦 为三 家本 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 在 香港 拥 有最庞 大分 行网 络与 广阔 的客户 基础 。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 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 及工商 客户 提供 一站 式的 证券托 管服 务。 对于 服务 国内企 业及 机构 性客 户( 包 括各 类 QDII 及其 理财 产 品等) ,亦 素有 经验 ,于 行 业 处于领 先地 位, 包括 于 2006 年 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 银 行类 QDII 产品 之境 外托 管 行,及 于 2007 年被 委任 为 国内首 只券 商 类 QDII 集 成计划 之境 外托 管行 等,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令 中银 香港 成为 目前 香港 唯一的 中资 全面 性专 业全 球托管 银行 。 截至2011 年12 日 31 日 , 中银香 港( 控股) 的托 管资 产规模 为 4,000 亿港 元。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 北 京 、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 司 、 深 圳理财 中心 、 杭州 理财 中 心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1)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3 号 东裙 楼4 楼 直销中 心电 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 京 市宣 武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深圳 理财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 杭州 理财 中心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华星 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 真:020-34281105 (7) 投资 人也 可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进行 本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的查 询和 投诉等 。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 赵 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4) 名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6)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 :www.cmbchina.com (8)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虞 谷云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名称 :上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 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1) 名称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联系电 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12)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3) 名称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4) 名称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15) 名称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公司网 站:www.bjrcb.com (16) 名称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白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 路288 号3 楼 个人 业务 部 法人代 表: 林复 联络人 :翁 俊 联系电 话:025-86775337 客服电 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名 称: 河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8) 名称 :江 苏吴 江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9) 名称 :广 东顺 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顺德 区大 良街道 办事 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市顺 德区 大良街 道办 事处 德和 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0) 名称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1) 名称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名称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23)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站:www.sywg.com (24) 名称 :国 泰君 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25)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 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26)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27)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8)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29)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30) 名称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31)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2)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3)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34)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 —8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 (35) 名称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36)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37)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38) 名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39) 名称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n (40)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 :www.gsstock.com (41)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2)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43) 名称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公司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4)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45) 名称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46)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47) 名称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48)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络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9) 名称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50) 名称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51) 名称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2)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 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53)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54)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55)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56)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57)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58) 名称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联系人 :常 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 网 站:www.cnht.com.cn (59)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60) 名称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61)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 阳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62) 名称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63)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地址 :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站:www.jhzq.com.cn (64)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65)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66) 名称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67) 名称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68) 名称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69) 名称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70) 名称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71) 名称 :中 天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 话为 :024-86268007 传真为 :024-86268016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www.stockren.com (72) 名称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73) 名称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4) 名称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75) 公司 名称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76) 公司 名称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77) 公司 名称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78) 公司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79) 名称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80) 名称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3、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基 金 发售 期间 ,若 新增 代销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新增 营业网 点, 则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 -33 楼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 李 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 律师 (广 州) 事务所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体 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 师: 黄贞 王 志宏 联系人 :程秉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黄 晓霞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黄 晓霞 、余志 亮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2 年4 月26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2]568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募集方 式及 场所、募集对象 (一) 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详 见 本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确认 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 认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三)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五、募集目标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 外投 资 额度 (美 元额 度需 折算 为 人民币 ) , 对基 金发 售规 模进行 限制 。具 体规 模限 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约定。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 度控 制基 金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六、基金的 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1.00 元 2、认 购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3、认 购费 用 :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资 者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认 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 购 费 率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最 高认 购费 率不 超 过1.10% ,具 体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1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10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支付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基 金募 集期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投 资10,000元 认购本 基金, 如果 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获 得的 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10% )=9,891.20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91.20=108.80 元 认购份 额= (9,891.20 +5 )/1.00=9,896.2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到9,896.20 份基 金份 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等 事项请详 细查阅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 ,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3、认 购确 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 可在基 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投资 者已 支付 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还 投资 者。 4、认 购限 制 (1)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2)在 募集期 内,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 金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和代销 机构 代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限 额 为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 购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直销 机构 网点 ( 非网上 交易 系统 ) 每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限 额为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点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限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认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内 ,单 一投 资人 认购本 基金 ,不 设最 高认 购份额 限制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八、 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利息 收入 按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率 ( 税后 ) 计 算 。 该 利息 收入 在认购 期结 束时在 代扣 利息 税后 ,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募集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本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 十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 明原 因及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第十 二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 以 公告 、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1、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 委 托,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交 易 等 形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法详 见销 售机 构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已 于2012 年8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 本 基金 自2012 年9 月1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和 美国 纳斯 达克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 开 放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折 算 为 人民 币)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 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该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 销; 5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种 为人民 币,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况 下,接受 其它 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并对 业绩基 准、 信息 披露 等相 关约定 进行 相应 调整 并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 销 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2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投资 者应在T+3 日(包 括该日) 后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因 投资 者未 及时 进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 由其自 行承 担。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 购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除 外 。 如 果基金 投资 所处的 交易 所或 外汇 市场 休市 、 本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 交 易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或 国家 外汇管 理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影响赎 回款 项的 划付 的 , 赎回款 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 应调 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赎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 规 定 处理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通过 代销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人开 通) 每个 基金账 户 首次最低 申 购 金额为1,000元人 民币(含 申购费);投 资人追加 申购 时最低申 购限额 及投资金 额级差详 见各代 销机构网 点公告 。 2、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0,000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认购 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含 认购 费) ;已 在直 销 中心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一个网 点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相 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调 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 纳申购 费,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1.30%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投资 者 在 一天之 内 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30% 100 万≤M <500 万 0.7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3、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 即相关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赎 回 费用等 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具 体费 率如下 : 赎回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0%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在扣 除手 续费 后余 额不 得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当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经代销 机构 同意 后, 针对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资 者适 当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71.67=128.33 元 申购份 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申 购费 率为 1.30%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 9,401.59 份 基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 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10 万份 基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10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金 额 =100, 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 00. 00×0.50% =606.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份 额持 有 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20,693.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3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6)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 批及 市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9)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10)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发 生上 述第 (9)项 以外的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或 拒绝 申购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 (4)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 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6)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个开 放日,基 金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个 开放日但 少于十个 开放日 ,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十个 开放日,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十个开 放日至 少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 20 个开 放日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 转出申 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 兑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 在三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两个 或两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 况下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基 金转换 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一 )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 其中 :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申请办 理 。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应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 成,具 体按 各销 售机 构要 求办理 。 (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律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六 )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 制 定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四、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 人和 代销机 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销售 机构 应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业务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 的应收 款项 和其 他资 产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 资金 账户 及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1、本 基 金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4、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或境 外市 场惯 例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自身 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估值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美国 纳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新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 次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成 本价估 值 。 首 次发行 且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 盘 价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 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所得 到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估 值日当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易日的 收 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 本价估 值,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 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 进 行估值 。 如果 上述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1-6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1-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8、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9、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日 元、 欧元、 英镑 等 五种主 要货 币 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涉及 其他货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的, 采 用指 定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估值 日各 种货 币对 美元 折算率 并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10、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相 关税 金支 付日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调整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以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双方认 可 的 方式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承 担的 责任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托管人 、投资顾 问 无法 准确评估 基 金 财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无法 评估基金 资产 的情形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将 计算 的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 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估 值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章第 四 项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7 条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 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 制进行 估值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相 关估 值调 整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3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独 立价格 服务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或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以及 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 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红 利;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不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3、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 一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进 行公告 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4、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若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 ; 5、因 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 易、证 券清 算交 收、 证券 登记存 管而 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9、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10、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11、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2、非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引起 的 与 基金 有关的 诉讼 、追 索费 用;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包 括 投 资 顾 问 费 )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8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外 托管人 , 包括 向其支 付的 相应服 务费 ) 按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NASDAQ OMX Group,Inc. 签 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每日 应 支付的 指数 使用 费在 次日 按每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1) 当E ≤1 亿 美元 时: H=E×0.06% ÷365 (2)当 E>1 亿 美元 时: H=1 亿美 元 ×0.06% ÷36 5+(E-1 亿 美元 ) ×0.04% ÷365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4 万 美元 (年 度最 低指 数使用 费) , 即不 足4 万美 元时按 照 4 万美 元收 取 。 年度最 低指 数使 用费 应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及基 金运 作每满 一整 年时 支付 , 每 日应支 付的 指数 使用 费按 季度从 当年 支付 的年 度最 低指数 使用 费中 抵扣 。 在 指数使 用费 支付 日,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指数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 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 告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此 项调 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本章 第一 项第4 至第 13 款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章第 一项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境 外市 场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 表,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后 在 2 日内 披露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当 在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并 披露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T+2 日 (T 日为 开 放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体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述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九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六、临时报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更 换境 外投 资顾 问、 境外托 管人 ; 27、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境 外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能 对基 金投 资产 生重大 影响 ; 28、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若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的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三 十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收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基 金赎回 手续 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费 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以 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7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托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18)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7)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不 包括 相关 司法 管辖区 域内 的证 券登 记、 清算机 构 、 第 三方数 据和 信息来 源 机 构 、 根据 当地 市 场 惯例无 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 追偿的 其他 机构 ; (2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境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或 委托 境外 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保 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除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连 带 责任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 包括 相关 司法管 辖区 域内 的证 券登 记、 清算 机构 、 第 三方 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 构、 根据 当地市 场惯 例无 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追 偿的 其他 机构 ; (21)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申 报;


(22)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23 )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 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入 、 兑 换 、 收 汇、 付汇 、 资 金往 来 、 委 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它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相关 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2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义 务以及中 国证监 会和外管 局根据审 慎监管 原则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 守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等 其他 事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在 不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在 交易 所交易 ; 7、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 上(含 百分之十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 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则 载明具 体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 讯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它代 表,同 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3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 定。如 将其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于 六个 月。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公布 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之 五十 ) 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或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 任 ;如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如 果会议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 法》有关 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五 日 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法律 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关、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 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的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 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三 十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 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应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 发生 之日 起 60 日 内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拱北 情侣南 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成立日 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王 徽 联系电 话:010-66594905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 事项的 约定 ,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美 国证 券市场 中的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为 投资标 的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ETF) 、新 股(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等, 其中 ,对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85% ,对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备 选成份 股及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为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的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还 可投 资全 球证 券市 场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包括 在证 券市 场 挂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 先 股、 存 托凭证 、 公募 基金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银行 存款 、短 期政 府债券 等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纳斯 达克100 指 数成份 股股 票库 、 备 选成 份股股 票库 、 以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为 投资 标的的 ETF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 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 述 限制 ;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受 前述 限制 ; 5)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6)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5)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 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 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信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用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 约,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 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基 金因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 券 ; (13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6)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其 回购交易 及监督所 需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用 等级 符合 《通 知》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托管 人只 对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证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之 交易对 手作 出监 督。 监督 范围并 不包 括一 般证 券买 卖之券 商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金融 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 易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业 务复 核。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境 外投 资顾 问的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责成 境外投 资顾 问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或基 金管理 人未 责成 境外 投资 顾问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进 行交 易后 的投资 监控 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 监督报 告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境外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中介 机构提 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何 担保 、 暗示或 表示 , 并 对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 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资 行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其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其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投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正 当理由 未 执 行 或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及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产 安全保 管和办理 与基金财 产过户 有关的手 续等职责 委托给 第三方机 构履 行。 6、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 、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管 人按照 有关市场 的适用法 律、法 规和市场 惯例,支 付现金 、办理证 券登 记等托 管业 务。 8 、除非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另有规 定或根据 基金管理 人书面 同意,基 金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商 业上 的合理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 人不得 在任 何基 金资 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括 但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但根据 有关 适用 法律 的规 定而产 生的 担保 权利 除外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9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名 义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的生效条 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的 托管账户 。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 需通 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3 、本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资 市场的 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 机构或 境外托管 人处,按 照该交 易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委 托代 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基 金托管 人将不保 证其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产 中的 证券 的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后 30 日 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 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每个 工作 日下 午 15 :00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前一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 以 双 方确认 的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估值 结果 后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确 认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对外 公布 。 基 金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 律法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估值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偏差并且 偏差在合 理的范 围内,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也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净 值计 算结 果 计 提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 以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8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及其他 中介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 何信 息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 方披露 ,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 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清 算。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电 脑 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 金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3 日 开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该 笔交 易成 交确 认单 的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3 日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 据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 基 金 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进 行成 交确 认。





2、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查阅 对账 单: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账户 自动查 询系 统查 阅对 账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 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对账单 。定 期对账 单分 为季 度对 账单 及年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结 束后 向所 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 额并 定制年 度对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提供年 度对 账单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净 值播 报 、 交 易 确 认 及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 如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订 制 手机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金 净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 自动 查询 系统 )办 理资料 变更 。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 基金 账户信 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 回 的交 易情况 、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服 、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进行 投诉 。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31 日起 通过诺亚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 广发美国房地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 通过中山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3 年7 月11 日起通过好买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 : 广发亚 太(除 日本)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 业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通过中 金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4 月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改聘 德 勤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为基金 的审计 会计 事务 所 。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自 2013 年4 月1 日 —2014 年3 月31 日止, 本公司旗下以下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 国工商 银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3 月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从 2013 年 3 月 6 日起, 旗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本)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基 金转换等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 8、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3 月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2013 年3 月4 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 参加杭州银行基金网上申购和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瑞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3 月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3 年 3 月1 日起通过华鑫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 : 广 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10、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2 月2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2 月22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旗下以下基金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开通 定投 业 务 并参加 优惠 活动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 准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四)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 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 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