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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信(000291)

鹏华丰信: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上海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鹏华丰 信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的募集及 其基金份 额的 发售已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3]938 号 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的核准并 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推 荐或者保证 。 2、本基金是 契约型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本基金采取永续 分级的方式 运作。 其中 , 丰信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每半年开 放一次 申购赎回, 每次 开放两个 工作日, 于丰信 A 的申 购开 放日仅接受 申购申请, 于 丰信 A 的 赎回 开放日仅接 受赎回申 请; 丰信 B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每年开放 一次, 每次 开放一个 工作日, 于丰信 B 的 申购赎回 开放日接 受投资者 的 申购 和 赎回 。 3、 本基金通过 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 排, 将基金 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 别, 即丰 信 A 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简 称 “丰 信A” ) 和 丰 信 B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简称 “丰 信 B”)。 4、本基金管 理人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本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为上 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上海 银行”) ,注 册登记机构 为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5、 本基金自 2013 年10 月 8 日 至2013 年10 月 18 日, 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 构 限量公开发 售 。 其中 丰 信A 的 发售时间 为 2013 年 10 月 8 日至2013 年 10 月18 日, 丰 信 B 的发售时间 为 2013 年10 月8 日至2013 年 10 月10 日。 6、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其 中直销机构 指本公司 设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武汉 、 广州的 直销中心 及本基金 管理人网 上 交易系统; 代 销机构包 括上海银 行 等。 7、本基金募 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8、 本基金首 次募集规 模上限 为 30 亿份 (不包括 利息 折算的基金 份额), 其中丰 信A 上限 21 亿份 ,丰 信B 上限9 亿份 。 9、 丰信 A 和丰信 B 分 别通过各 自基金销 售网点独 立 进行公开发 售。 基金发 售 结 束后 , 基金管理人 将以丰 信B 的最终 发售规模 为基准, 在丰 信 A 与丰信B 的配售 比例不超 过 7:3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2 的范围内, 对丰 信A 的有效认 购申请进 行确认。 投资者可分 别参与丰 信 A 或丰信 B 的认 购, 也可同时 参与丰 信 A 和丰 信 B 的认购。 本 基金认购采 取全额缴 款认购的 方式。在 募集期内 ,基 金投资者可 分别对丰 信 A 、丰信 B 进 行多次认购 ,认购一 经受理不 得撤销。 10 、 投资者欲认 购本基金, 需 开立本基 金管理人 的开 放式基金账 户。 若已经在 本公司开 立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 再次办理 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 公司直销 中心和指 定的基金 销售代理机 构网点同 时为投资 者办理开 户和认购 手续 。开户和认 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 。 11 、本基金 关于单笔 最低认购 金额的相 关规定。 对于丰信A , 本基 金 销售 网 点每个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 直销 中心的 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 认 购金额 为 1 万 元,不设 级差限制 (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 等特定 交易方式 认购 本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 对于丰信B , 本基 金销售网 点每个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5 万元 。 直销中 心的首 次最低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 购 金额为 5 万元 ,不设级 差限制 (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式认 购本 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 。 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如发生比例 确认, 认购申请确 认不受最 低认购数 量的限制 。 12 、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 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13 、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 募集的有 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 说 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 情 况, 请仔细阅 读2013 年9 月 30 日 刊登在 《 上海 证券 报》和 本公司指 定代理销 售机构网 站上 的《 鹏华丰 信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14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 下载基金申 请表格和 了解有关 基金募集 事宜。 15 、 募集期内 , 本基金 还有可能 新增、 变 更代理销 售 机构, 请留意 近期本公 司及各代 理 销售机构的 公告,或 拨打本公 司及各代 理销售机 构的 客户服务电 话咨询。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3 16 、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 管理人指定 的各代理 销售机构 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 本基金的 认购事宜 。 17 、基金管 理人可综 合各种情 况对本基 金份额的 发售 安排做适当 调整,并 予以公告 。 18 、 基金管理 人提示投 资者充分 了解基金 投资的风 险 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 受 能力, 审慎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 产品。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是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 中低风险 收 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 风 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 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从投 资者具体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来看,由 于基金收 益分配的 安排,丰信 A 份额将 表现出低风 险、低收 益的明显 特征,其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 通的债券 型基金份 额; 丰信 B 份额则表现出高 风险、高 收益 的显著特征, 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要高 于普通的 债 券型基金份 额。 本基金 以 1 元初 始面值 发售, 但 在市 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 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 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净值仍有 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做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 合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4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 ,基金代 码:000291 丰信A : 指鹏 华丰信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丰 信A 份额 (基金 简称: 鹏 华丰信分级 债券 A,基金 代码:000292 ) 丰信B : 指鹏 华丰信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丰 信B 份额 (基金 简称: 鹏 华丰信分级 债券 B,基金 代码:000293 ) 2、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本基金采取永续 分级的方式 运作。 其中 , 丰信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每半年开 放一次 申购赎回, 每次 开放两个 工作日, 于丰信 A 的申 购开 放日仅接受 申购申请, 于 丰信 A 的 赎回 开放日仅接 受赎回申 请; 丰信 B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每年开放 一次, 每次 开放一个 工作日, 于丰信 B 的 申购赎回 开放日接 受投资者 的 申购 和 赎回 。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5、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 金通过基 金收益分 配 的安排, 将基 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 益 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 别, 即 丰信 A 份 额和丰信B 份额 , 两级份额 的配比原 则上不 超过 7:3。 除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 终止时的 基金清算 财产分配 外 , 每份丰 信 A 和每份丰 信 B 享有 同等的 权利和义务。 此 外, 所有法律 法规涉及 的关于基 金份 额的占比的 计算, 包括但 不限于认 购或 持有基金份 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各 种 表决计票等, 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 额应单 独 进行 计算, 且两级 基金 在各自 级别基 金中 的基金 份额 占比 均满足 条件方 为有 效。丰 信 A 和丰 信 B 分 别募集并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比例进 行初 始配比, 所募集 的两级基 金的基金 资产 合并运作。 6、基金的收益率 丰信A :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丰信 A 约定年收 益 率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 税 后)+ 利差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5 视国内利率 市场变化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前 2 个工作 日内和丰 信 A 的申 购开放日开始前 2 个工作日 内公告当期 适用的约定 收益率的利差值 。利差值的 取值范围为 0% (含)-2% (含) 。 为保护基金 持有人利 益,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 , 决定丰信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至首个每满 半年期间 的约定年 收益率为4.5% 。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分 配予丰 信 A 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 应 得收益, 剩余 净资产分 配予丰 信 B 份额。基金 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 保证每次 开放时丰信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如本 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丰信 A 份额仍可能 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 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 金受损的风 险。 丰信 B: 本 基金在扣 除丰 信 A 的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 剩 余收益归丰 信 B 享有 ,亏损以 丰 信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 丰信 B 承担 。 7、 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1)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和首次募 集目标 上限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 为 2 亿份。本 基金首 次募 集份额目标 不超 过 30 亿份(不 包 括募集期 认 购资金利息 折算的 份额 ) , 其中 丰信 A 上限 21 亿份, 丰 信 B 上限9 亿份。 基金 发 售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将以丰 信 B 的最终发 售规模为 基准,在丰 信 A 与丰 信 B 的配售比 例 不超过 7:3 的范围内 ,对丰信A 的有效 认购申请 进行 确认。 (2)丰信 B 的发售规 模控制措 施 丰信B 发售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为 2013 年 10 月8 日至2013 年10 月 10 日。 募集期内,若在 当日丰 信 B 的认购申请 经 受理后的 累计发售规模接 近、达到或 超过 9 亿元时, 基金管 理人将于 次日在公 司网站和 指定媒体 上公告自即 日起停止 丰 信B 的 认购业务 。 认购期内丰 信B 的有 效认购申 请的总金 额若超过9 亿 元, 则对最后一 个认购日 的有效认 购申 请采用 “末日 比例配售 原则” 给 予部分确 认, 未确 认 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 末日 (T 日)比例 确认的 计算公式 如下: T 日丰信 B 的 认购申请 确认比例 =(9 亿元 -T 日 以 前丰 信 B 有 效认购申 请金额) /T 日丰利 B 的 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 投资者T 日丰 信B 的认 购申请确 认金额=T 日提交的 丰 信B 的有效认购 申请金 额×T 日 丰 信B 的认 购申请确 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 确认的情 形时,丰 信 B 的认 购申请确 认金 额不受认购 最低限额 的限制。 (3)丰信 A 的发售规 模控制措 施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6 丰利A 发售 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为 2013 年 10 月8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8 日。 在丰信 B 募集之后, 根据丰 信 A 与丰信 B 的配 售比例 不超过 7:3 的原则确 定丰 信 A 的 发行规模上 限。若丰 信 B 募集到 9 亿元上 限,则 丰 信A 的发行规模上 限为 21 亿元 。若丰 信 B 最终有效确 认 募集 规模未达 到 9 亿元 上限, 则丰 信A 发行规模上 限 为根 据最终有 效确认 的 丰 信B 募集 规模 的三 分之七倍 所计算得 出的结果 即为 丰信 A 发行 规模上限 。 在丰信 A 的 募集期内, 若在当日 丰 信 A 的 认购申请 经 受理 后的累 计发售规 模接近、 达 到 或超过丰 信A 发行规 模上限时, 基 金管理人 将于次日 在公司网站 和指定媒 体上公告 自即日起 停止 办理丰 信A 的认 购业务。 若丰信 A 的 有效认购 申请小于 或等于 三 分之七倍 的 丰 信B 最终确 认认购金 额, 则丰 信A 的有效认购 申请将全 部予以确 认; 若丰 信A 的有效认 购申请大于 三分之七 倍的 丰信B 最终确 认认购金额, 则丰 信A 的认购申 请按 “末 日比例配 售 原则” 给予部 分确认, 未确 认部 分的认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 丰 信A 的比 例确认的 计算公式 如下: 丰 信A 的认 购末日申 请确认比 例= (7/3×丰 信 B 的 最 终确认的有 效认购金 额-认购期 内 丰 信A 认购 末日之前 的有效认 购申请金 额) /丰 信 A 的末日有效 认购申请 金额 (公式 中的金 额均不包括 基金募集 期间的认 购资金 利 息) 投资者丰信A 的认购末 日申请确 认金额= 提交的丰 利A 的有效认购 末日申请 金额×丰 信 A 的认购末日 申请确 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 确认时, 丰 信 A 的 认购申请 确认金额 不受 认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 8、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 售网点 (包括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 公开 发售。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情 况变更、 增减销售 机构,并 另行 公告。 9、销售机构 (1)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银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点 办 理对投资 人的开户 和 认 购业务。


在 募集期间 ,投资人 可拨打 上 海银行客 户服务电话 95594 或登录上海 银行 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2)其他代 销机构和 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 机构和直 销机构的 联系方式 请见 “ 六、 本 次 募集当事人 或中介机 构 ” 的 “ ( 三) 销售机构 ” 的相关 内容。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7 10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本基金的 募集期为 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 月 。 本基金自2013 年10 月8 日起 至 2013 年 10 月 18 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 限量公开发 售, 其中 丰 信 A 的 发售时 间为 2013 年10 月 8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8 日, 丰信 B 的 发售时间 为 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截止本基金 募集期结 束之日 , 若本基 金募集总 份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募集 总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不少于200 人, 则 本 基金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完备案 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本基金 将延长募 集期 并及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若募集期 (包 括延长后 的募集期 ) 届满, 本基金仍 未 达到法定合 同生效条 件,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并将已 募集的资金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给基金 认购人。 11 、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 以上基金募集期 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为1.00 元人 民币。 2、认购费率 (1)丰信A 不收取认 购费。 (2)丰信B 收取认购 费如下: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认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 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丰信 B 的养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认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8 M<100 万 0.60% 0.24% 100 万 ≤ M<50 0 万 0.30% 0.09%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 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3、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 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 (1 +认购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例 1:某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金丰信 A 份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 息 5.20 元 , 则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0% )=10,000 元 认购费用 = 0 元 认购份额 = (10,000 +5.20 )/ 1.00=10,005.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丰信 A 份额,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时, 投资人 账 户登 记有本基金 丰信 A 份额 10,005.20 份。 例 2 : 某投 资人 ( 非养老 金客户 ) 认购本 基金 丰信 B 份额 100,000 元, 所对应的 认购费 率为 0.6% 。假定该 笔认购 金额 产生 利息 52 元 。则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2 )/1.00=99,455.58 份 即: 投资 人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 丰信 B 份 额,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时 , 投资人 账户登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9 记有本基金 丰信 B 份额 99,455.58 份。 4、 认购期 利 息的处理 方式 丰信 A 、丰信 B 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 各自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 金 额及利息 转份额的 数额 以基 金 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 的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舍去 , 余额计入 基金资产 。 5、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 购前,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认 购的 款项。 2)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 3) 投资人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 提交的认 购申请 , 通常应 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 认购 申请的受理 情况 。 4) 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 担 。 6、认购的限 额 对于丰信A , 本基 金 销售 网 点每个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 直销 中心的 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 认 购金额 为 1 万 元,不设 级差限制 (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 等特定 交易方式 认购 本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 对于丰信B , 本基 金销售网 点每个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5 万元 。 直销中 心的首 次最低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 购 金额为 5 万元 ,不设级 差限制 (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式认 购本 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 。 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如发生比例 确认, 认购申请确 认不受最 低认购数 量的限制 。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应 使用本公 司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1、 已有本基 金管理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投资者 ,不 需重新办理 开户。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0 2、 尚无本基金管 理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 直接在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代理销 售机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开户 。 3、 已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销售 机构或直销 网点办理过本公 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 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 可在原处 直接认购 本基金。 4、 已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销售 机构或直销 网点办理过本基 金管理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 手续的投 资者, 拟通 过其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 金的, 须用 已有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的代 理销 售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确认后方可 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需 开立本基 金管理人 的开放式 基金账 户。 2、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 开立一个 本基金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金账户 。请投资 者注意, 如同 日在不同销 售机构申 请开立基 金账户, 可能导致 开户 失败。 (三)上海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 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 时间:基 金发售日 的9:30-15:00 ( 节假 日除外)。


2、银行结算 账户基金 业务签约 及基金账 户开户 流程


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上海 银 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 于办理与基 金业务有 关的资金 扣收和划 付。 基金账户 开户是指个 人投资者 应在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开立基 金账户。 若 投资者已 在其他代 销机构开 立 过相应的基 金账户, 则 应在上海 银行办 理账户登记 手续。


个人投资者 办理账户 签约及基 金账户开 户时应提 交下 列材料:


(1)有效身 份证件及 复印件;


(2)上海银 行活期储 蓄存折或 申卡借记 卡或电 子借 记卡;


(3)填妥的 《上海银 行代理开 放式基金 资金账 户业 务申请表》( 一式两联)。


3、认购程序 及所需材 料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 金 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 请。提出认 购申请时 应提供以 下材料:


(1)上海银 行活期储 蓄存折或 申卡借记 卡;


(2)填妥的 《上海银 行代理开 放式基金 认(申) 购业 务业务申请 表》(一式 两联) 。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以上业务申请后,将自动 向 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基金账户开户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1 和基金认购申请 (T 日), 投资者可在T +2 日(工 作日)至上海银 行销售网点 查询基金账 户开户和基 金认购情 况, 认购的最 终结果以 本基金募 集成功后登 记结算公 司确认的 信息为 准 。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 投资者本 人到上海 银行指定 的代销 网点 办理开户和 认购业务 ;


(2)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 打上海银行客 户服务热线95594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机构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 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 时间:基 金发售日 的9:30-15:00 ( 节假 日除外)。


2、资金账户 签约和基 金账户开 户流程


资金账户签约是指机构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 的 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代销 业务有关的 资金扣收 与划付。 该 资金账户 应为投资 者 在上海银行 开立的人 民币结算 账户。 基 金账户开户 指机构投 资者在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开 立基 金账户。 若投资 者已在其 他代销机 构开 立过相应的 基金账户 ,则应在 上海银行 办理账户 登记 手续。


机构投资者 办理资金 账户签约 及基金账 户开户时 应提 交下列材料 :


(1)企业法 人代码证 ;


(2) 加 盖单位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 件及副 本原件, 事业法人 、 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提供 给民政部 门或主管 部门颁发 的注册登 记证 书原件及加 盖 单位公 章的复印 件;


(3)法定代 表人授权 委托书;


(4)法定代 表人身份 证及被授 权人有效 身份证 明等 原件及复印 件; (5) 填妥的 《上海 银行代理 开放式基 金资金账 户业务 申请表》 和 《上海银 行代理开 放 式基金基金 账户业务 申请表》 ;


(6)填妥的 《基金机 构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评 价表 》。


上海银行的 网点接受 开户申请 后, 投 资人可于T+2 日以 后到上海银 行指定的 代理基金 业 务网点办理 开户业务 确认手续 。


3、基金认购 流程:


机构投资者在办理资金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 户 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 请时应提 供以下材 料 :


(1)已签约 的上海银 行银行结 算账户;


(2)填妥的 《上海银 行代理开 放式基金 委托业 务申 请表》。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认购业务申请后,将自动 向 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基金账户开户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2 和基金认购申请 (T 日), 投资者可在T +2 日(工 作日)至上海银 行销售网点 查询基金账 户开户和基 金认购情 况, 认购的最 终结果以 本基金募 集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 构确认的 信息为 准 。


投资者可于 发布本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后 到上海银 行基 金代销网点 办理认购 业务确认 。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 资人只能 开立一个 基金账户 。


(2) 机构 投资者在 申请认购 基金时, 其签约的 上海银 行结算账户 必须有足 额的认购 资 金。 (四)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 户注册)和认 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 期间,本公 司设在深圳 、北京、上 海、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心 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 低于 50 万 元的投资 人办理开 户 (或账户 注 册) 、 认购手续, 丰信 A 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 元, 丰信B 追加认 购单笔最 低认 购金额为 5 万元。 2、认购时间 : 基金份 额发售 日 9:00 至16:30( 周六 、周日和节 假日不受 理申请) 。 3、认购程序 : (1)办理开 户(或账 户注册) : 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 需开立 本基金管理 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如已开立 则不需重新 办理 。 在基金募集 期间,投 资 人的开 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 时办 理。 办理基 金账户卡 时请注意 : 1)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 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 件( 证件类 型包括: 身 份证、护照、军 官证、士兵 证等有 效的中国证 件) 。 ③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 户申请表 》 ② 法人有效 的营业执 照、税务 登记证、 组织机 构代 码证复印件 并加盖单 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 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 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复 印件( 证件 类型包括: 身份证、护照、 军官证、士 兵证等 有效的中国 国籍证件 ) ⑥ 《预留印 鉴卡》 ⑦ 传真交易 协议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3 ⑧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⑨ 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 不接受法 定年龄在 十八周岁 以下的人 士作 为基金账户 的开户人、 授 权委托人 、 经办人; 如果十 八周岁以 下的人士 坚持要认 (申) 购 本公司旗下 未对投资 者年龄做 明确限制 的开放式基 金, 本公司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 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决 定是否 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 代销机构 开立基金 账户的客 户, 需在直 销 中心开立交 易账户 (所 需资料同 开 户) 。 (2)认购基 金: 投资者申请 认购本基 金, 应将足额 申购资金 以 转账 方 式, 划入本公司 销售 汇总 专户, 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 到账 ,不 接受除转账 以外的 其它 缴款方式。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① 本人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身份 证、军人 证或护 照) ;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 ③ 填妥的 《 基金认/ 申购申请 表》 。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① 已填好的 《基金 认/申购申 请表》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 销系统中 记录的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与投 资者的认、 申购 基金的风 险不匹配 , 直销中心可 要求客户 填制《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确认 书》并传真 到直销中 心后再做 业务。 (3 ) 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 柜台 新开 户或以前 没有做过 风险承受 能力 测评的投资 者需填写 《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 ②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对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力的测 评结果 与 投资者 希 望购 买的基金的 风险等级 不匹配 , 需填写《 投资者风 险承 受能力确认 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 照鹏华基 金管理公 司直销中 心的规定, 在 办理认购前 将足额资 金汇入鹏 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清算账户 。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4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所填 写的汇款 单据在汇 款用途中 必须注明 认购 的基金名称、 基 金代码和 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 募集期间 工作日当 日 16:30 前 到账。投 资者若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资金 ,造成认 购无效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和直 销清算账 户的 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 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 将足额资金 划付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 日作为认购申请 的受理日( 即 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 束, 出现以 下任一无 效认购情 形的, 认购 款项将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划往 投资者指 定的资金 结算账户 ,该退回 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 ①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开户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认购申请 或认购 申请 未被确认的 ; ③ 投资者划 来的认购 资金少于 其申请的 认购金 额的 ; ④ 投资者在 募集期结 束后认购 资金仍未 到账的 ; ⑤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 无效资金 。 造成无效认 购的,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和直销 清算 账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 用。 2、若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则投资者 交纳的 认购 款项在基金 合同生效 前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 及其折算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3、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业务规 则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办 理本基金 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 发售,且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5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 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 人 的认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 形成的利息 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折成投 资 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 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 基金募集期 届满, 未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 , 则基金募 集 失败 。 如基金 募集失败 , 基金管 理 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 和费 用,在基金 募集 期 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 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联系人:夏 虹 客服电话:9559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6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梁 剑波 2、 银行代销 机构 (1)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7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第三方代 销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8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19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8)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赵 慧灵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20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1 ) 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 ) 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3 ) 中期 时代基金 销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21 网址:www.cifcofund.com


(14) 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5 ) 浙江 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6 联系人:潘 艳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1-1-22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刘颖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