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丰信(000291)

鹏华丰信: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鹏华 丰信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认购、 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2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3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4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5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丰 信A、丰 信B 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 表决。 丰 信A、丰 信B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 金份 额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 投票权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 据本基金合 同享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提 议 权、 自行召集权 、 提案权 、 新任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提名 权的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6 或类似表述 均指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丰信 A 和 丰信 B 各 自的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并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7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下同)。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8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9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 别由丰 信 A、丰 信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 表决, 且丰 信 A 、丰 信 B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 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在 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 同等的投 票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一般决议 须同时经 参 加大会的丰 信 A、丰 信 B 各自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特 别决议须同 时经过参 加大会的 丰 信 A、 丰 信B 各自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0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基金 (包括丰 信 A 和丰 信 B)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2)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1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6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三)丰信 A 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 丰信 A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丰信 B 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 丰信 A 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 为 0.35% 。 丰信A 销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 H=E×0.35% ÷ 当年天 数 H 为丰信A 每 日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丰信 A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或 基金份额 净值 与丰信 A 份 额数的乘 积 丰信 A 销售服务 费 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丰信 A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 经济和固 定收益市 场的研究 分析,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采 取积极主 动的 投资策略, 力争取得 超越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主 要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2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短期融资 券、 可转 债、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等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也可 投资于股 票、 权 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权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 具, 但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 票首次公开 发行或股 票增发 , 并可持 有因所持 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票、 因持有股 票 被派发的权 证、因投 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 债而产生 的权 证。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 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 的投资比 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3 (3)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4)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 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遵从 其规定 ; (6)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7)在银行 间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公司 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的, 本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的股 票发售总量 ; (10)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2)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 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首次办 理 丰信 A 的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丰信A 和丰信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以及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4 在首次办理 丰信 A 的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工 作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 丰信 A 和丰信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以及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 丰信A 、 丰信 B 和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述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 将 丰信A、 丰信 B 和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5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本基金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根据基 金合同 “虚拟清 算” 的原则 计算并确 定 丰 信 A 和丰信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 余资 产比例,并 据此比例 对丰 信 A 和丰 信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剩余基 金资产的 分配。 8、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9、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