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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全球(486001)

工银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1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2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 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8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2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境外投资顾问 ................................................................................................................................ 36 八、基金的募集 .................................................................................................................................... 38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 4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十八、基金托管人 ................................................................................................................................ 58 十九、境外托管人 ................................................................................................................................ 62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9


3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8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及经授权进行 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5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6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 统) ; 代销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日)第 n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 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8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 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 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 经济发展趋势,对 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 另外, 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 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 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 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 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波动。 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 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9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10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 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并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全球范围 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因此,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 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大额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价格范 围内达成一致后,由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由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 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 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开展正回购/逆回购业务时,通常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应的证券、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作为将来履行回售其原购入证券或购回其原售出证券义务的抵押物。 在证券等抵押物价格出 现不利变动, 并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及时、 足额履行相关义务时,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全球范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公司的机会, 通过在 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业绩表现。 (二)投资范围


1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全球范围内受惠 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 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投资于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 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资产为中国公司组合,投资于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 公司股票的资产为全球公司组合,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50%,全球公司组 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7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政 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 金融衍生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上述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截至 2013年8月13日,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49个国家或 地区,包括: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阿根廷;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 酋、泰国、蒙古、迪拜、台湾、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老挝; 欧洲: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 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俄罗斯、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马耳他、瑞典、 塞浦路斯; 非洲:埃及、南非、尼日尼亚;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 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从而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同时,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 供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轨道中,一大 批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 这些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业绩优良,直接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投资于 12 这些公司,可以直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总量不断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全球范围内许多公司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增长成为这些公司收入与利 润增长的动力与源泉。投资于这些公司,一方面可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 由于这些全球性跨国企业一般业务遍布全球广泛地区,中国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分散投资风 险,分享全球其他地区经济增长的成果。 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 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尽管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其主要业务收入源 自于中国大陆。 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是指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 与中国大陆存在直接经济交 往,且其主营业务收入中至少有或者预期至少有 5%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的业务,或者预 期至少10%的利润增长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因素的公司。 本基金在选择股票时,重点从中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 别直接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1、国家与地区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全球经济形势及中国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评价, 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对全球经济形势的评价包括全球经济增长态势、利率周期、汇率预期及商品价格周期等 因素,对中国宏观经济的评价包括经济增长驱动因素的分析、总体投资环境分析、经济主要 趋势及结构特点分析等方面。 2、股票选择策略 (1)备选投资对象确定 对于全球公司组合部分,以 MSCI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 sm )成份股票为基础,剔除 掉与中国经济无关联的成份股票,以及因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而受影响的公司股票;同时, 增加其它全球范围内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非 MSCI 全球指数成份股票的公司股票,分别从中 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别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作为备 选投资对象。对于中国公司组合,亦分别根据上述三个主题确定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强调的上述三个主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13





1)


中国国内消费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国内市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持续的城市化进程、强劲的经 济及收入水平的提高,年收入超过 5000 美元的家庭数量高速增长,在这些因素的共同推动 下将产生中国国内消费支出的高速增长。同时,中国社会正经历巨大的变化,产生大量新的 需求,例如汽车、豪华商品、个人保健、休闲、体育用品、金融服务等。中国国内消费市场 的巨大潜力,给全球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消费品生产公司带来了超常发展机会。





2) 中国进口需求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商品强劲的进口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 强劲增长,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的需求将继续保持增长。由于国内资源供给的限制,中国 从国际市场的进口需求将保持增长。由于中国的强劲进口需求,那些中国自身供给存在缺口 的商品价格将可能保持较高的水平,那些向中国提供原材料,或者向中国提供高技术含量设 备的公司,将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极大受益。 3)


中国制造商品的出口优势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以中国为生产基地所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竞争优势。 随 着中国逐步从农业型经济转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工业与服务业就业,中国的生产力与增 长潜力将继续提高。同时,中国年轻人口正在以不断加快的步伐接受较高的教育,劳动力素 质不断提高,这促进了中国制造业技术水平不断升级,中国生产的机电设备等制成品在全球 范围内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中国正日益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生产与制造基地,向 全球其它国家与地区的制成品出口不断增加。许多全球性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建立研 发与生产基地,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劳动力成本及素质等多方面优势,将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 出口到全球其他国家与地区。与此同时,一大批本土企业迅速崛起,纷纷走向国际市场,成 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公司。 (2) 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考察 对进入备选投资对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特性、治理结构、竞争优 势、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等多种基本因素,考察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 (3)


股票估值 采用红利折现模型及现金流折现模型(DDM/DCF)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创造现金流能力 的估计,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参考 HOLT 价值评估系统所进行的股票价 值评估结果。 HOLT是本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瑞士信贷独有的公司绩效与价值评估系统。 HOLT 分析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率(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并应用现 14 金流折现(Discounted Cash Flow)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 (4)股票选择 在上述估值基础上,分析公司近期与中长期成长性,对所有投资备选对象进行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最具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 模型投资组合。基于 GARP 评分的股票选择方法同时考虑股票的成长潜力与价值特性,选择 具有成长潜力、同时具有合理市场价格的股票。 3、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对模型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既定风险水平下追求收 益最大,或者在既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下追求投资组合风险最小。随着市场的变化,本基金还 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调整与优化。 4、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持有一些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出于股票市场风险对冲的需要,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或者本基金进行套利交易的 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从控制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 投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进行上述衍生金融工具 时,将在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这些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得用于投机以及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I. 主要衍生产品及基本特性介绍 本基金投资的衍生品种主要包括如下品种,各品种介绍及基本特性分别如下。 (1)股指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等于某种股票指数的点数乘以规定的每点价格。 各种股指期货合约每点的 价格不尽相同,比如,恒生指数每点价格为 50 港元,即恒生指数每降低一个点,则该期货 合约的买者(多头)每份合约就亏 50 港元,卖者每份合约则赚50港元。 股指期货除具有金融期货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 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 的无形的指数;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而股 15 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股指点数乘以人为规定的每点价格形成的;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合约 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金,即可了结交易。 比如投资者在 9000 点的位置买入1 份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后,一直将其持有到期,假设到期 日恒生指数为 10000点。则投资者无须进行与股票相关的实物交割,而是采用收取 5 万元现 金[(10000 - 9000)×50]的方式了结交易。这种现金交割方式也是股指期货合约的一大 特点。 (2)远期 远期是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 合约中指明买卖的商品或金融工 具种类、价格及交割结算的日期。远期合约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不像可选择不行使权利(即 放弃交割)的期权。远期合约亦与期货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量身定制的,通过场 外交易(OTC)达成,而后者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 与期货相比较,远期有如下一些特点: 1)不在交易所内交易。远期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地点,交易方式较为分散。期货在指 定的交易所内公开交易,交易所必须能提供一个特定集中的场地,交易所还必须保证让当时 的买卖价格能及时并广泛传播出去。 2)无标准化合约。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双方 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对于交易的 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到期日、交易时间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 3)无保证金与逐日结算。远期合约交易通常并不交纳保证金,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 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交易前交纳合约金额的一定(如 5%-10%)为保征金,并由清算公 司进行逐日结算。 4)头寸结束的方式不同。远期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依各自的需要而达成的协议,因此, 价格、数量、期限均无规格,倘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第三者能无条件接替承受权 利义务,因此,违约一方只有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要求解约或找到第三者接替承受原有的权 利义务。而期货投资的结束可以通过在交易所卖出来实现。 5)交易参与者以机构为主。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 构。而期货交易更具有大众意义,参与交易的可以是银行、公司、财务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投资者。 (3)互换 互换(Swap)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更为准 16 确地说, 互换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 的现金流(Cash Flow)的交易。较为常见的是货币互换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货币互换交 易,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利率互 换交易、是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互换 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一样,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规 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的背景下,互换交易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避险和资产负债 综合管理的衍生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金融界的重视,用途日益广泛,交易量急速增加。近 来,这种交易形式己逐步扩展到商品、股票等汇率、利率以外的领域。由于互换合约内容复 杂,多采取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进行直接交易的形式,缺少活跃的二级市场和交易的公开性, 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从事互换交易者多为实力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强的 国际性金融机构,互换交易市场基本上是银行同业市场。国际清算银行(BIS)和互换交易 商的国际性自律组织国际互换交易商协会(ISDA),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准则来 规范互换交易,其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交易者和监管者的重视。 II. 组合避险策略 衍生品种的应用不仅为低成本、快速地实施投资战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还能够对投资 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构造套利投资组合增加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本基金使用衍生品种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组合避险投资策略 1)股票持仓和卖空策略。当证券市场调整或个股股价下跌时,由于卖空策略的实施很 好地规避了股价下跌的风险;当证券市场上扬或个股股价上涨时,虽然卖空策略的实施带来 了一定的投资损失,当股价进一步上涨至弥补了卖空成本时,投资收益为正。本策略的执行 在减少一定额度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有效规避了股价下跌风险, 消除证券市场或个股意外波 动带来的投资损失。 2)股票持仓和融出证券、股票持仓和融资买空策略。本策略依赖于本基金管理人对未 来市场和个股的预测能力。当预测未来市场或个股走势趋强时,实施本策略可以通过融出证 券的收益或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来适当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组合套利投资策略 1)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本策略充分利用了股票估值差异所提供的投资机会。本基 金管理人按如下方式构建投资组合的头寸:对具有较大正α值(正的较大预计超额收益)的 17 股票买空,对负α值(负的预计超额收益)的股票卖空。同时在买空投资组合和卖空投资组 合的构建过程中有效保持两个投资组合的β系数一正一负,且绝对值相等或相当,这样买空 头寸和卖空投资正好相互抵消,产生一个市场中性的投资组合头寸,获取套利收益。 2)卖空/买空市场增强策略。本策略的实施是在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的基础上,长 期循环不断地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同时保持投资头寸与买空头寸和卖空头寸相等。本操作使 得投资组合的β系数等于1,投资收益结果虽然同步复制证券市场指数的盈利或损失,但由 于组合中卖空和买空头寸的持有带来了正的投资收益。 本策略在市场下跌时减少投资损失的 同时,增加了市场上涨时的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策略。其他策略包括出于管理汇率风险需要而进行的汇率互换投资策略; 使用衍生品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Portfolio Insurance) ;使用金融期权(包括权证)构造 的各种价差(Spread)策略、各种跨式(Straddle)策略等广泛使用的期权投资策略,等等。 III. 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产品, 当这些交易所没 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可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本基金采用衍生产品的时间和频率根据基金投资、市场环境、申购赎回等因素决定。 本基金及时、准确地计算衍生产品的敞口头寸,评估所有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并进行 压力测验、敏感性分析等风险评价。采用 Delta、Gamma、Theta、Vega、Rho等风险指标监 控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 并对衍生产品的风险模型进行定期检查。 通过信用额度抵押、 担保、 信用证、保证金等方式来控制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MSCI 中国指数收益率+60%×MSCI 全球股票指数收益 率 MSCI全球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 sm )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 Barra)编 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 全球发达国家股票市场价格走势。MSCI 中国指数(MSCI China Index)是由摩根斯坦利- 巴诺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 H股、红筹股等以外币计价的 中国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股票价格指数。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并根据本基金长期目前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 权重。


18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亦高 于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本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4)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 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 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50%,全球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70%; (7)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8)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 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9)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3、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20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监控与不同交易对手的回购交易 金额、比例,以评估回购交易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类型。 4、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5、本基金不得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6、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的,如可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代理投票


21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 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 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 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 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 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 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 交,及时、准确、高效。 2、 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 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 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季度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 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量) 、研究交流、 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季度对券商经纪人进行打分,加 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 考核打分计算公式是:研究报告(40%) 、研究交流(10%) 、交易执行能力(40%) 、服 务质量(10% )。 3、其他事项


22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 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 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33,764,883.51 91.94 其中:普通股 813,054,852.35 89.65 优先股 66,460.87 0.01 存托凭证 20,643,570.29 2.28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7,344,941.17 7.43 8 其他资产 5,775,631.48 0.64 9 合计 906,885,456.1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391,977,482.08 44.16 美国 281,816,625.92 31.75 瑞士 49,907,541.49 5.62 英国 32,840,102.87 3.70 法国 26,068,048.40 2.94 德国 13,317,243.70 1.50


23 荷兰 11,166,374.38 1.26 比利时 7,964,912.07 0.90 韩国 6,475,938.90 0.73 挪威 6,371,632.55 0.72 印度 5,858,981.15 0.66 合计 833,764,883.51 93.92 注:1、股票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保健


Health Care 114,850,339.39 12.94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Staples 43,483,708.70 4.90 材料


Materials 6,006,168.61 0.68 电 信 服 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6,371,632.55 0.72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70,466,149.78 7.94 工业


Industrials 67,730,071.75 7.63 公共事业


Utilities 22,695,302.60 2.56 金融


Financials 190,124,836.99 21.42 能源


Energy 86,949,996.07 9.79 信 息 技 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225,086,677.07 25.36 合计 833,764,883.51 93.92 注: 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inopec Kantons Holdings Ltd 中石 化冠 德 BMG8165U1009 香 港 证 券 中国 香港 8,414,000 48,456,701.39 5.46


24 交 易 所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KYG875721485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174,000 42,162,028.74 4.75 3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 建设 银行 CNE1000002H1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7,864,000 34,389,739.91 3.87 4 Qihoo 360 Technology Co Ltd 奇虎 360 科技 有限 公司 US74734M1099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60,000 17,116,234.74 1.93 5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 中国 石化 CNE1000002Q2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3,040,000 13,221,455.52 1.49 6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td 吉利 汽车 KYG3777B1032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4,500,000 12,043,836.00 1.36 7 Google Inc 谷歌 公司 US38259P5089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美国 1,954 10,628,865.30 1.20


25 交 易 所 8 Roche Holding AG 罗氏 CH0012032048 瑞 士 证 券 交 易 所 瑞士 6,825 10,474,434.48 1.18 9 AIA Group Ltd 友邦 保险 HK0000069689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400,000 10,466,667.00 1.18 10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农业 银行 CNE100000Q43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4,000,000 10,195,840.00 1.15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26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416,971.64 4 应收利息 5,092.91 5 应收申购款 303,440.52 6 其他应收款 1,050,126.41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75,631.4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2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8.2.14-2008.12.31 -44.40% 2.01% -38.60% 2.40% -5.80% -0.39% 2009年 64.93% 1.44% 43.48% 1.53% 21.45% -0.09% 2010年 9.27% 1.02% 6.04% 1.03% 3.23% -0.01%


27 2011年 -18.36% 1.28% -14.42% 1.26% -3.94% 0.02% 2012年 16.63% 0.78% 18.68% 0.79% -2.05% -0.01% 2013.1.1-2013.6.30 3.04% 0.90% -1.39% 0.81% 4.43%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0% 1.33% -6.45% 1.45% 4.75% -0.12%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已包含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2、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08年2 月14日至 2013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2月 14 日生效,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四条 (二)投资范围、(七)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 06 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 2013年 5月担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执行董事及副行 长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 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 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 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 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 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 29 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 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 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 2004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 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 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 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 (1995-1999) 、 美国北卡大学 (2000- 终身教职) 。 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届主席、 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 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 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 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 30 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 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担 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 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1998.8-20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 委委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 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年加入 Credit Suisse AG (瑞士信贷集 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 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 4月至 2005年 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 任科员。2005年 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 合, 2007年至 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 2012年至今任职于机构客户部,现任机构客 户部副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 2009年至 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31 毕万英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职于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职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年 6月至 2013年1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通投 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 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国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担任美林 集中基金和美林保本基金基金经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担任 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组合基金经理, Jasper Asset Management担任 Jasper Gemini Fund 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0年 5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4月 26 日至今担 任工银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年 4月 12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 理;2011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 13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2月 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 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 32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主 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 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 2006年 9月21日至2011年4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5 月 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杨军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年 2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1 月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2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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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购买不动产; (9)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 购买实物商品; (12)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4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35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36 内部监控由公司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 地址:280 Congress Street, Boston, MA 02210, USA 成立时间:1933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Mr. Paul J. Coakley 电话:1-617-951-5000 传真:1-617-443-5688 电子邮箱:pjcoakley@wellington.com 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 ( Wellington Management Company, LLP,以下简称 “威灵顿”) 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独立私人投资管理公司之一。自成立至今,威灵顿在投资领 域中提供创新的领导性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截至2013年6月30日,威灵顿为客户管理 的资产总值达7,740 亿美元,为分布于50 多个国家的逾2,100名机构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 务。威灵顿对所管理的资产采用广泛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整体而言,约有40% 的资产投资 于股票,45% 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其余15%为多策略投资。 威灵顿公司总部设于波士顿,并在以下地区设有办事机构: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韦纳(宾夕法尼亚州)及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37 北京、法兰克福、香港、伦敦、新加坡、悉尼及东京。 (二)主要人员情况 Perry Traquina先生是威灵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Perry Traquina先生于1980年加 入威灵顿,担任全球行业分析师,后出任全球行业研究总监,直至 2002 年被任命为总裁。 Perry于2004 年成为首席执行官。 Perry Traquina先生于1980年获得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金融方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1978年获得布兰迪斯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文学士学位。Perry Traquina先生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三)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John A. Boselli先生是资深股票投资经理,在美国、国际和全球股票投资组合管理方 面均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在2002年加入威灵顿之前,John A. Boselli先生(于1996 – 2002 年)曾在Putnam Investments Inc.工作过6年,直至在全球股票研究部担任董事总经理。在 Putnam担任股票研究分析师期间, 他负责跟踪工业、 通信、 信息技术及消费等多个行业。 John A. Boselli先生的研究曾被《路透》(Reuters)和《巴伦周刊》(Barron’s)等多家业内权威 刊物引用。1998年,他在《路透》评选的“企业二十佳基金经理人”(Corporate Ranking of Top 20 Individual Fund Managers)中排名第十一。此外,在《巴伦周刊》2011年的“超级 人才”(Super Talents)报道中,John A. Boselli先生亦被评为全球顶尖的股票分析师之一。 在就职于Putnam Investments之前,John A. Boselli先生(于1988 – 1996年)在普华永道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担任高级经理。他(于1985 – 1987年)还曾在Western Geophysical International, Inc.担任过地球物理工程师。John A. Boselli先生于1989 年获得德保罗大学(DePaul University)金融方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1985年获得科罗拉 多矿业大学(Colorado School of Mines)地球物理工程专业理学士学位。此外,John A. Boselli先生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称号,并且是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 会员。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就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及其他附带或相关服务; 2.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境外投资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 )在基金管理人所指定境外投资地的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同时 在进行证券交易前进行合规性审核; (2) 签署与本基金交易相关的合同; (3)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进行代理投票;


38 (4)经要求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投资地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且该类 信息与境外投资顾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有关; (5)执行其它与本基金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缩小以上职责范围。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1 月 27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2月14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商业银行、 外汇市场及证券 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清算支付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 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3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08年 5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40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1)申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申购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 个工 作日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赎回开放日当天作为 T日,并在T+2 个工 作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T+10 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 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申购申请, 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41 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 率不超过 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M<100万 1.6%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人民币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3%,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1年 0.5% 1年 ≤持有期<2年 0.3%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 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2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 到 46,869.14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43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个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4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规模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 20 个工 作日内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45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46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按 其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2个工作日可查询转托管结果,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内容 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47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 资顾问的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扣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帐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48 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 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及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9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截止时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资产估值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T+1 日上午9:00(T+1指工作日)。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根 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0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外汇汇率的确定 估值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的, 采用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兑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 博(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间 16: 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 折算。 (六)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51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双方在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在基金份额净值的0.5%以内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 2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 3项中的第(2)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52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首次募集初始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每年收益分 配至多4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53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54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2个工作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估值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55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境外投资顾问发生变更; 10、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1、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3、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4、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56 2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有关基金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件,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57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58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现有员工120余人。 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59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基金、 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 LOF、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LOF)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 6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 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 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 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指数债券型、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 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 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华宝兴业 资源优选股票型、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 300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 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信诚理 财 7 日盈债券型、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级 债券型、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长盛纯债债券型、华夏 双债增强债券型、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长盛上证市值 百强交易型开放式、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南方中债中期 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 型开方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嘉 61 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广发聚鑫债 券型、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长盛季季红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诺安信用债券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 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 (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 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 、信诚全球商品主 题(QDII)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 、易 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QDII)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QDII )、 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QDII)、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QDII)、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 )、 工银瑞银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QDII) 、嘉实美国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等21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 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 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 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62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Citibank N.A) (简称“花旗银行” )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1812年 6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 (Total Shareholder ’s Equity):1,890亿美元 (2012年) , 1,778 亿美元(2011年) ,1,635亿美元(2010年) 。 托管资产规模: 13.2兆美元(2012年末), 12.5兆美元(2011年末) , 12.6兆美元(2010年末)。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是其主要的营业子公司, 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 备银行(FEB)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 1812年,并且从1822年开始经营资产托管业务。花旗集团是在 1998年由花旗企业(Citicorp)与旅行者集团(Travelers)合并后而成立的。花旗集团为纽约 证交所的上市公司, 是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 是世界上业务范围最广泛的国际银行, 在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行和子公司。业务包括企业、投资和消费金融业务以及交易活动, 遍布经合组织国家和所有发展中国家。 证券及基金服务部是企业及机构客户业务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花旗集团为全球投资 者、中介机构以及发行人提供跨境交易,托管及受托管理服务。行业调查显示,花旗集团在 多个市场上的托管、清算、证券融资、全球代理与信托以及存托凭证等业务一直雄踞榜首。 投资经理人、经纪商以及托管机构都依赖花旗集团提供权威的市场信息、高水平的业务流程 以及周到及时的客户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2012 年12 月 31日,花旗香港证券及基金服务部总共有约260位员工为客户提供 高效率的托管业务,并弹性地配合客户的特殊需求。其中托管中心后台操作人员为 190位。 目前保管资产规模达5190亿美元,并在不断的增长中。 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6 年多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 系统发展, 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 从而保障了高效率、 63 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 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 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 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集团自 1822 年起开始经营证券托管银行业务,至今已成为资本金最雄厚,信用评 级最稳健,全球自有专属托管网络最大,跨国界托管资产规模领先的专业全球托管银行。也 是唯一能够以全球为基础,提供全球托管、直接托管及清算服务的证券服务提供商和最有能 力为客户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的银行。 花旗集团所能够提供的证券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球第 一。 (四)信用等级 花旗集团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s Fitch 長期








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A- A- Baa2 A3 A A 2010年12月31日 A A3 A+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 A A A3 A2 A+ A+





花旗集团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s Fitch 短期








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A-2 A-2 P-2 P-2 F1 F1 2010年12月31日 A-1 P-1 F1+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 A-1 A-1 P-1 P-1 F1+ F1+








64 花旗银行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s Fitch 長期








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A A A3 A1 A A 2010年12月31日 A+ A1 A+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 A+ A+ A1 Aa3 A+ A+





花旗银行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s Fitch 短期








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A-1 A-1 P-2 P-1 F1 F1 2010年12月31日 A-1 P-1 F1+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 A-1 A-1 P-1 P-1 F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6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010-66583100 联系人:柳剑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6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67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总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68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号 (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话:96198 公司网址:www.bjrcb.com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69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邮编:200040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70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71 网站www.xyzq.com.cn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72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2000.com.cn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张同亮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73 (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层、17 层、18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站: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400-8888-555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炎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室 联系人:沈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 http://www.glsc.com.cn (3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路 8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140 负 责 人:赵大建


投诉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74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3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75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319590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客服电话:4008-000-562 (4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76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4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77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网址:www.i618.com.cn (4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楼


78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公司办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681195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53)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79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816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5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57)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A座 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6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81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025-95597(江苏省外需加区号) 网址:www.htsc.com.cn (6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67218





400-813-9666 (6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82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 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 号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6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6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联系电话: 62020088--810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7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4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号4 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5)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号8 号楼 4楼4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EAC欧美中心A 座D区 8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85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叶志杰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 B座 46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A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7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5 号楼 3201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86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7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话: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 0298 传


真: (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 16 8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 (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 。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身份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 88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对账单。上 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彩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彩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彩信账单。手机彩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 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 。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人工服务(9:00-17:00)。


89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公司在线客服的时间是:工作日9:00-17:00。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热线电话 (按 “6” )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两种: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9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773 HK)调整 估值的公告,2013-07-31; 2、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3-07-28;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开通公安部实名验证开户业务 及调整汇款交易业务规则的公告,2013-07-26;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业务的公告, 2013-07-26;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3-07-11;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工银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开 通 7*24 小时服务及调整服务份额上限的公告,2013-07-10;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银联支付基金定投业 务、增加银联支付支持银行卡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07-08; 8、 工银瑞信2013年6月30日QDII基金资产净值公告,2013-07-01;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以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06-26;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06-18;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6-30;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2013-05-25;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05-15;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05-10;


91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05-03;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支付宝支付业务 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04-24; 17、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3-14-22;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3-03-29; 19、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二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3-03-2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9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4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协助投资管理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5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承担受信责任,在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时,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96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97 (2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98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99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100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日期和收取方式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现场或通讯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10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102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103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104 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105 四、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10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07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基金合同或履行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 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基金合同的,可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七、争议的处理


108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110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 111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 行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 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112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113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114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 12:30 之前,基 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7:30 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115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 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116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7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 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118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