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800(161825)

银华8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证 800 等 权 重指 数 增强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于2013 年5月23日证监 许可 【2013 】689 号 文核 准 发售。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发售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 指数 化投 资风险 、 投 资替 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 险 、 杠杆机 制风险 、折/ 溢价交 易风险 、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过 程中的 特 有风 险等 ) 风险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银华 800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 前一开放日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华800A份额 、 银华800B 份 额 和 银华800份额)的10%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银华800份额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招募说明书 2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2 七、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35 八、基 金备 案 ................................................................................................................................. 41 九、银 华 800A 份 额与 银 华 800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42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4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5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0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 74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二十、 风险 揭示 ............................................................................................................................. 8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4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三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01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 银华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银华 中证 800 等权 重指数 增强 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发售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 为必要 条件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 银 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银华 中证 800 等 权 重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中 证 800 等 权重指 数 增强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银 华 中证 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银华 中证 800 等 权重 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招募说明书 4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5、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投资 者持 有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 投 资者 办理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场外 赎回 等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统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者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交 易 、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和 场内赎 回等 业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招募说明书 5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 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代销 机构 业务 规则 等交 易所、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银 华 800 份 额: 本基 金的基 础份 额。 投资 者在 场外认/申 购的 银华 800 份 额不进 行 基金份 额自 动分 离/ 分拆 ; 投资者 在场 内认 购的 银华 800 份 额将 自动 进行 基金 份额分 离; 投 资者在 场内 申购 的银 华 800 份额, 可选 择进 行基 金份 额分拆 , 也 可选 择不 进行 基金份 额分 拆 42 、银 华 800A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分拆 的稳健 收益 类基金 份额 43 、银 华 800B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分拆 的积极 收益 类基金 份额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招募说明书 6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利 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场外 : 指 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52 、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务 的场 所 53 、 上市 交易 : 基金 存续 期 间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银华 800A 份额、 银 华800B 份 额的 行 为 54 、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银 华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55 、 银 华 800A 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 基金 合同 文义 另有 所指, 对于 银华800A 份额 而言, 指 1.00 元 5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银华 800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 上 银华 800 份额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银 华 800 份额 、 银 华800A 份额 、 银 华 800B 份额 ) 的10% 57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已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同 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的 其 他 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8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招募说明书 7 59 、 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60 、 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61 、 自 动分 离: 指 投资 者在 场内认 购的 每2 份银 华 800 份额 在发 售结 束后 按 1:1 比例 自 动转换 为1 份银 华800A 份 额和1 份银 华800B 份额 的 行为 62 、 配对 转换 : 指 本基 金 的银 华 800 份额 与银 华 800A 份 额、 银华800B 份额 之 间按约 定 的转换 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包 括分 拆和 合并 63 、 分拆 :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银 华 8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申请 转换 成1 份银 华 800A 份 额与1 份 银华800B 份 额的 行为 64 、合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1 份银 华 800A 份额 与 1 份银 华800B 份额 申请 转 换成 2 份银 华8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的 行为 65 、 银华800A 份额 约定 年 基准收 益率 : 银华 800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银 行 人民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3.5% ”, 同期银 行人民 币一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以 每个定期 折算 期间首 日的 中国 人 民 银行 实施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所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实施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 每 份银 华 800A 份 额年 基准 收益 均以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但 基金管 理人 并不承 诺或 保证 银华 800A 份额持 有人 的该 等收 益, 如在某 一定 期折 算期 间内 本基金 资产 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银华 800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的 风险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66 、银 华 800A 份 额约 定累 计应得 收益 : 银华 800A 份额依 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67 定期 折算期 间: 第一个 定期折算 期间 指基金 合同 生效日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之后最 近 一个11 月30 日 ,第 二个 及之后 的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12 月1 日 至下一 会计 年 度的 11 月30 日 6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发售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 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 息技 术部、 公司 办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等 18 个职能 部门 , 并 设有 北京 分公司 。 此 外, 公司还设 有 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3 个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分别 负责指 导基 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策 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招募说明书 9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 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财 政部资 产评 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北 京大 学 公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副 处长( 正处 级) ;吉 林省长 岭县 副县长 ;吉林 省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 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董事 长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招募说明书 10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 司深圳 营业部 及深圳 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 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 天 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 中 国建 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 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 银 华抗 通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及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职务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公司量 化投 资总 监、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 部总监 及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督察长 ,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机 械工业部主 任科员;重庆 国际信托投 资 公司研 发中 心部 门经 理;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拟任 基 金经 理 周毅先生 ,CFA ,硕 士学位 ;毕业于 北京 大学, 美国 南卡罗莱 纳大 学,美 国约 翰霍普 金 斯大学;13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先后 在美 国普华 永道 金融服务 部, 巴克莱 资本 ,巴克莱 亚太 集 团 等 金 融 机构 从 事 数 量化 投 资 相 关 工作 。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量 化 及 全 球投 资 总 监 , 自 2010 年5 月8 日起 担任 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张凯先 生, 硕士 学位 ,毕 业于清 华大 学。2009 年 7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 事量化 策略 研发 和投 资组 合管理 等工 作 , 曾担 任量 化投资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等职 。 自 2012 年11 月 14 日 起任 银 华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1 3.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就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自2007 年1月30日 起担任 银华保本 增值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2008 年1月8 日至2009 年2 月18日期 间任 银华货 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08 年12 月3日 起兼 任银 华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自2011 年6月28日 起 兼任银 华永 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7月8 日 起兼任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自2013 年8 月15 日起兼 任银 华中证 转债 指数增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现同时 但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及固 定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招募说明书 12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13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4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 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招募说明书 15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 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招募说明书 16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 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招募说明书 17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 基金 、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年 金 基金 、 理财 产品、 私募 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大 成蓝 筹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 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招募说明书 19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数 、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招募说明书 20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型 、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 华宝 兴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 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夏 安康信 用优 选 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 大成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 银 华中证 中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 、 汇添 富理 财 21 天债券型 发起 式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业指 数分级 、 招 商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 大 成中 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 盛纯 债债券 型 、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 达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招商 安润 保本混 合型 、 长 盛上 证市 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 、 长盛 上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国投 瑞银中 高等 级债券 型 、 上 投摩根 成长 动力混 合型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大成 景兴 信用债 债券 型 、 海富 通养 老收益 混合 型 、 广发 聚鑫 债 券型 、 泰 达宏 利高票 息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 长盛 季季 红 1 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 气 行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积 极配 置 (QDII) 、 海富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 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博时 抗通 胀增强 回报 (QDII ) 、华 安 大中华 升级股票 型 (QDII ) 、信诚 全球商品 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QDII ) 、 建信 全球资 源股 票型 (QDII)、 恒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QDII)、 恒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 (QDII)、 广 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QDII)、 工 银瑞 银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QDII ) 、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21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 券型 、 混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 居


















































招募说明书 21 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的监 管 要 求, 以 控 制 和 防 范基 金 托 管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 中 国银 行托 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到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1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3)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1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17)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招募说明书 25 2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 址 www.cindasc.com 2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5)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2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8)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80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 话 网址 www.cfzq.com 29) 德邦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 路510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0)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31) 东莞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3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 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4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 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4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4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50)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 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5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5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5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招募说明书 29 55)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5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5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6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6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 95532 65)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67) 华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31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 经 贸城 安永 大楼 ( 即东3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招募说明书 3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银 华中 证 800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银 华 800 份 额” ) 、银 华中 证 800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即“银 华 800A 份额” ) 与银 华中 证800 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 即 “银 华800B 份额”)。 其中,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始终 保 持1:1 的 比例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银华 800 份额 按照 1 :1 的比例 自 动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即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额 。 根据银 华800A 份 额和 银 华 8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银 华 800A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 总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银华800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且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银 华 800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 外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 不上 市交易 。 银 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额交 易代 码不 同, 只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不 可单 独进 行申购 或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800 份额 , 投资 者可 选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银 华800 份额 按1:1 的比 例分 拆成 银 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 额。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持 有的 银 华800A 份 额和 银华800B 份额申 请合 并为 银 华800 份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800 份额 。 场 外申 购的银 华 800 份 额不 进行 分拆,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投 资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银 华 800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 将其分 拆成 银 华800A 份 额 和银 华800B 份 额后 上市 交 易。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持 有的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B 份额 合并 为银 华800 份 额后赎 回。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是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有关 本基 金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基金 合同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 , 所 产生的 银 华 800 份额 按照 定期份 额折 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前公 告 中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三)银华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 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B 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 特性不 同 , 本 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金份 额银 华800A 份额 和 银华 800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净值计 算规 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 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 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 则对银华


















































招募说明书 33 800A 份 额和 银华 800B 份 额分别 进行 净值 计算 ,银 华 800A 份额 为低 风险 且预 期收益 相对 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先 确保 银 华800A 份 额 的本金 及银 华 800A 份额 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银华800B 份 额为 高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 在优 先 确保银 华800A 份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 定应 得收益 后, 将剩 余净 资产 计为银 华 800B 份额 的净 资 产。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银 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 额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 银华 800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币 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每 个 定 期 折算 期 间 首 日 的中 国 人 民 银行 实 施 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实 施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3.5% ” 。 年 基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银 华800A 份 额和 银华800B 份额进 行净 值计 算。 在进 行 银华800A 份额和 银 华800B 份 额各 自 的净值 计算 时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先 确保 银 华 800A 份 额 的本金 及银 华800A 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 收益, 之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净资 产 。 银华 800A 份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依 据银华 800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计 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截 至计 算 日银 华800A 份 额应 计收 益 的天数 确定 ; 3. 每2 份银 华800 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 银华800A 份额和1 份银 华800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 4.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定期 折算 期间 内 , 若 未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份 额 折算, 则银 华 800A 份额 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按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净值计 算日 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若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则银 华 800A 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应 按 照 当 前定 期 折 算 期 间内 最 近 一 次不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基 准 日 的次 日 至 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在本基 金存 续的 某一 完整 定期折 算期 间内 , 若未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和 已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则 银华 800A 份额在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天 数按 自 该定期 折算 期间 首日 至净 值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未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期 份额 折 算且未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期 份额 折 算 ,则 银华 800A 份 额在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益 的天 数 应 按 照 上 一 定期 折 算 期 间内 最 近 一 次 不定 期 份 额 折算 基 准 日 的 次日 至 净 值 计算 日 的 实 际天 数计算 ; 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银华 800A 份额 在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当 前 定 期 折算 期 间 内 最 近一 次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基 准日 的 次 日 至净 值 计 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银华 8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如在 某 一定期 折算 期间 内本 基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银华 8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B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依 据以下 公 式分别 计算 并公 告T 日银 华 800 份额 、银 华800A 份 额和银 华800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1.银华 8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 800A 份额、 银华800B 份额 和 银华800 份额 的 份额 数之 和。 2. 银华 800A 份 额和 银 华8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800A (1 ) t N NAV R ?? 银 华 份 额 800 800A 800B 0.5 0.5 NAV NAV NAV ?? ? 银 华 份 额 银 华 份 额 银 华 份 额 其中: N 为365 ; t=min{ 自定 期折 算期 间首 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 自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的下 一日 至T 日} ; 800 NAV 银 华 份 额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 8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800A NAV 银 华 份 额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 800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800B NAV 银 华 份 额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当 期银华 800A 份额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 800 份额 、银 华 800A 份额和 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发售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3年5月23日证监 许可 【2013 】 689 号 文核准 发售 。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七) 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实 现基 金份 额在 两个登 记系 统之 间的 转换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 发售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八)发售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自2013 年10 月9 日至2013年10 月23 日进行 发售 。如果在 此期 间届满 时未 达到本 招 募说明 书 “ 八、 基金 备案 ” 第 (一 ) 条 规定 的基 金备 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发售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在 发售 期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时公 告。 (九) 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招募说明书 36 (十) 发售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业 务,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 系 方式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 本基金 的 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进行 。 本 基金认 购期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尚未 取 得相应 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者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参 与本 基金 银华800A 份额和 银华800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 基 金认 购 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发售规模 本基金 发售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亿 份, 基金 发售 金额 不 少于2 亿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不设 发售 规模 上限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 制,具 体规 定见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十二 )投资者对基 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 时间 安排 : 本基金认 购时 间:2013年10 月9日至2013 年10 月23日 。如遇突 发事 件,发 售时 间可适 当 调整。 场内 认购 具体 开放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认购 具体开 放时 间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 发售 发售 期 内 对 于 个 人投 资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可能 不同 , 若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没有明 确规 定, 则由 各销 售机构 自行 决定 每天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本基 金合同 经备 案后生 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件 , 基金 可在上 述定 明的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到 条件 并 经 备案后 宣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为 准 , 请 基金 投资 者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 阅读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认购 原则 : (1)基 金场外 认购采 用“ 金额认购 ,份 额确认 ”的 方式,场 内认 购采用 “份 额认购 、 份额确 认” 的方 式; (2) 投资 者 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投 资者 在 发售 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 认


















































招募说明书 37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5)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受理认 购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 申 请 。 3. 认购 限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进行场 内认 购时 , 投 资者 以份额 申请 , 单笔最 低认 购份额 为50,000 份, 超过50,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每笔 认购最大 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发售 期间对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进行场 外认 购时, 投资 者 以金额 申请 , 每个 基金 账户首笔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每 笔追 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直 销机 构或 各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发售 期 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最 高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本基 金认 购和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4. 投资 者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需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者 可直接 认购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 尚无 深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开立 账户。 投资者办 理 场 外 认 购时 ,需 具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 。 其中 : 已 通过 场外 销 售机构 办理 过开 放式 基金 账户注 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 投资 者 , 可 直 接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者 , 可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以 其深 圳证 券账户 申请 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尚无 深圳证 券账 户的 投 资者 , 可直接 申请 账户开 户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将 为 其 配 发深 圳 基 金 账户 , 同 时 将 该账 户 注 册 为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投资者认 购 应 提 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查 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或 各 代 销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十三 )基金的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 的面 值: 基金 份额 初始发 售面 值为1.00 元人 民币 2.认购 价格 :每 份基 金份 额1.00 元人 民币 3.认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认购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招募说明书 38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 提 出认 购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 者 承担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发售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发售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投 资者 多次 认 购时, 需按 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的 费率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十四 )认购的计算 1. 场外 认购 银华 800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 资者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 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银华 800 份额。 本基金场 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的方 式,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 例 一: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投 资 500,000 元, 通过 场外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为 0.6%, 假设 这500,000 元在 认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5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 法 为 : 净认购 金额 =500,000/(1 +0.6%) =497,017.89 元 认购费 用=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认购份 额= (497,017.89 +50.00 )/1.00 =497,067.89 份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 费 率 M<50 万元 1.0% 0.3%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 0.18% M≥1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招募说明书 39 即: 投资 者投资 500,000 元 通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基金认 购期 结束 后, 投资 者 经确 认的 银华 800 份额 为 497,067.89 份。 2.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所 获得的 全部 份额 将按1:1 的比例 确认 为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华800B 份额 。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 认购方 法, 认购 份额 为整 数。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认购 金额 以及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认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 +认 购费 率) × 认购份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 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额 +固 定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3.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华800B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在 认购 期 结束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场内 初始 有效认购 的总 份额 将 按照1:1的比 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 银华800A 份额和 银华800B 份额 。 银 华800A 份额 和 银华800B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银华800A份额 认 购份 额= 场 内认购 份额 总额 ×0.5 银华800B份额 认 购份 额= 场 内认购 份额 总额 ×0.5 其中,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华800B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均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点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例 二:某 投资者 在 认 购期 内 投资100,000 份, 通过场 内认购 本 基金 , 若深 交所 会员单 位 设定 的投 资者 场内认 购费 率 为1.0%,假 定该笔 认购 产生利息20.00 元。 则认购 金额和利 息折 算得份 额为 : 认购金 额= 1.00 × (1+1.0%)×100,000 =1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 1.00 ×10 0,00 0 ×1.0% =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 1. 00× 1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0.00/1.00 =20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20=100,020份 经确认 的银华800A份额 =100,020 ×0.5=50,010 份 经确认 的银华800B份额 =100,020 ×0.5=50,010 份 即:投资者场内 认购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需 缴 纳101,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0 份,则总 共可 得到100,02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认 购期 结束后, 投资 者 经确 认的 银华800A 份额


















































招募说明书 40 为50,010 份 ,银华800B份额 为50,010 份。 (十五 )认购的确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 的 认购申请,注册登记 机构 将在T+1 日 就 申 请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 认 ,投 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认购有 效性 的确 认情 况。但 注册登 记机 构 对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 投资 者的认 购申请 ,认 购申 请的 成功 确认应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者 应在 本基金 成立 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情 况 ,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十六 )发售资金 利 息的 处理方式 投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发售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者 所有 , 如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 有 效认购 款项 的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计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账 户 , 由 利息 所转 的份额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其 中, 场内 认购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 保 留至 整数 位 , 小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场外 认购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十七 )发售资金的 管理 本基金 发售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者 的认 购 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认 购 期结束 后,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计算 投资 者 认 购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日内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认 购款 项的验 资。


















































招募说明书 41 八、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发售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 份, 基 金 发 售 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发售 期 届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 律 法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 决 定 停 止基 金 发 售 , 且基 金 发售 达到 基 金 备 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发售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在本 基金 认购 期内 , 投 资者 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 发售 期 形 成 的 利息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折成 投资者 认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发售失败 1. 基金 发售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发售失败 。 2. 如基 金发售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发售 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发售 期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 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 后) 。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42 九、 银华800A 份额与银华8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银 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上 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 800A 份额 与 银华 800B 份额 上 市交 易的 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交易的时 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规 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银华 800 份额 所分 离的 银华 800A 份额 与银 华 800B 份额 以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交 易 , 两类基 金份 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 2.银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 自上市 首 日起实 行; 3.银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银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银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华 8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 800A 份额 与 银华 800B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银华 800A 份额 与 银华 800B 份额 的 停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3 (八)相 关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等 相 关 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的银 华800A 份 额 、 银 华800B 份额 不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与赎 回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资人 可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两种方 式对 银华800 份额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投资人办 理银 华800 份额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具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且具有 场 内基金 申购 赎回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人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银 华800 份额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 投资人办 理银 华800 份额场 外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 场外代 销 机构。投 资人 需使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办理银 华800 份额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应 当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机 构办 理银华800 份额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营 业场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场内、场 外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 理银华800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 销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 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 银华800 份额 申 购、赎回 应使 用经本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及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 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事 宜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相 关业 务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回 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银华800 份 额的 申购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 银华800 份 额的 赎回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银华 800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银 华 800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银华 800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份 额登 记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份 额登记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银 华 800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招募说明书 46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人 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 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七)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 资人 办理 银华800 份 额场内 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50,000 元 人民 币。 投资 人 办理 银华800份 额场 外申购 时,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1,000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每笔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通过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 每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银华800 份额 申购 业务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每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银华800 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银华800 份额, 且通过 场内 单笔 申请 赎回 的 银华800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 份; 银华800 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将导致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银华800 份 额余 额 不足1,000 份的 , 余 额部 分 基金份 额必 须 一同赎 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购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招募说明书 47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0.24% M≥1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回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赎 回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特定赎 回费 率 Y<1 年 0.5% 0.125% 1 年≤Y<2 年 0.2% 0.05% Y≥2 年 0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购 费在 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的赎 回费 在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投资 者 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5.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


















































招募说明书 48 入基金 财产 ; 对 非养 老金 客户收 取的 赎回 费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率或 计 算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并 另行 公告 。 (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本基 金银华800份额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银华800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申 购 银华800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者 投资60,000 元通 过场内申 购 银华800份额 , 其对应的 场内申 购费 率为1.2%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800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 额=59,288.54/1.060=55,932 份( 截位 保留 至整数 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0 元从 场 内 申 购 银华800 份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华800 份额 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2 份银华800份额 。


















































招募说明书 49 例二: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申 购 银华800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 者投资60,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银华800 份额, 其对应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为1. 2%,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800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 额= =59 ,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 元 从 场 外 申购银华800 份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华800 份额 净 值 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2.58 份银华800 份额 。 2. 本基 金银华800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银华800份额 赎回 采 用 “ 份 额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 算,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 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额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赎回 银华800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某 投资者 从深交 所场 内赎 回 银华800 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 为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银华800份额10,000 份 , 假设 赎回 当日 银华800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1,422.60元。 例四: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赎 回 银华800 份额 的赎回 金 额 的计算 某 投资 者赎回 银华800份额10,000 份 ,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三个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2%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某投 资者持有10,000 份银华800 份额 一年 三 个月 后从场外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银华 800份额 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57.04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招募说明书 50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 (十) 申购与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投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 发生导 致 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5 ) 、 (6 ) 、 (7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招募说明书 51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一个月 一次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银华800 份额 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银 华800份 额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总份 额 (包 括银华800 份 额、 银华800A 份额和 银华800B 份 额) 的


















































招募说明书 52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包括银华800 份 额、 银华800A 份额和 银华 800B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暂 停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申 购的 银华 800 份 额 登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购 、 申 购的 银华800 份额或 上市 交易


















































招募说明书 53 买入的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 户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银 华 800 份额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不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银 华 800A 份 额和 银华800B 份额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能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 1:1 比例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 800 份额 后再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银 华 800 份额 既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在办 理 跨系统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申请 按 1:1 比 例分 离为 银华800A 份额和 银 华800B 份 额后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2.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800 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银 华800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800 份额 场 内赎回 或银 华800A 份额 和 银华 8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会员单 位 (交 易单元 )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80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银华 800 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招募说明书 54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如 无法律 明确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的明 确指 示 , 被冻结 的基 金份 额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十七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 无法律 明确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的明 确指 示 , 被冻结 的基 金份 额产 生的 权益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 十八)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许 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 如遇法 律法 规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发 生变 动, 上述 ( 十 五 ) 、 (十 六) 和(十 八) 项规 则等 可相 应进行 调整 。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银 华 800A 份 额、 银华800B 份 额的 存续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将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 银华 800 份额与 银华 800A 份额、银华 800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 以下 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2 份银华8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1 份银 华 800A 份额 与1 份银 华 800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1 份 银华800A 份额与1 份 银华800B 份额 申请转 换 成2 份银华 8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 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 息披 露或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 华800B 份 额上 市 交易后 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开 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 800A 份 额和银 华800B 份额 的银 华 8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偶 数 。 3.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 800 份 额的银 华800A 份额 与银 华 800B 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 申请 , 且 基 金份额 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 相等。 4.银华 80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跨 系统转 托管 为银 华 800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后 方可 进行 。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佣 金,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5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 股票 指数增 强型 基金。本 基金 在对中 证 800 等权重 指数 进行有 效跟 踪的基 础 上, 通过 量化 投资 技术 与基 本面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 目标指 数进 行积 极的 组合 管理与 风险 控 制,力 争实 现超 越目 标指 数的投 资收 益,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首 次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 85% -95% ,其 中投资于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中 证 8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它 指 数代替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 适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 时更换 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中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在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且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资 无实 质性 影响(包 括 但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数更 名等),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 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为 目标 指数 , 在 有效 复制目 标指 数的 基础 上, 结合量 化投 资技术 与基 本面 分析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积极 的管 理与 风险控 制 。 本 基金 在控 制投 资组合 与业 绩


















































招募说明书 58 比较基 准跟 踪误 差的 基础 上,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当预期 成份 股 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中 证800 等权重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在合理 期限 内进 行适 当的 处理和 调整 , 以力争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之内 。 但 因特 殊情况 ( 比如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 个 别成 份 股被限 制投 资等 )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买 入非 成份 股等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 指数 增强 策略 包括 量化投 资技 术和 基本 面分 析两方 面。 在量 化投 资技 术方面 , 本 基金采 用量 化多 因子 模型 , 筛 选出 能获 取超额 收益 的股票 , 并将 其纳入 投资 组合 。 在 基本 面 分析方 面 , 本 基金对 行业 和个股 进行 定性 、 定 量的 分析 , 遴 选出 估值合 理且 具有持 续成 长 性 的股票 ,将 其纳 入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可以 将中 证 8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股 之外的 股票 纳入 基金 股票 池, 并构 建 主动型 投资 组合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票市 场进 行指 数化被 动投 资的 基础 上, 根据宏 观经 济趋 势、 大类 资产估 值水 平、 资 本市场 供求 关系、 宏观经 济政 策、 市 场情 绪 等因素, 对股 票、 债 券、 现金等 各类 资产 进行动 态适 度的 配置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85% -95% ,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800 等权 重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 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2 、基 于量 化投 资技 术的 增 强策略 本基金 量化 投资 技术 包括 量化多 因子 模型 、 风险 估测 模型以 及投 资组 合优 化模 型三大 系 统。 (1) 量化 多因 子选 股模 型 本基金 利用 公司 自主 研发 的量化 多因 子模 型, 通过 对各种 定量 因子 的分 析, 筛选出 具有 投资价 值并 能获 取超 额收 益的股 票。 量化 多因 子模 型的因 子主 要包 括估 值因 子、成 长因 子 、 盈利趋 势 、 分 析师情 绪 、 市场因 素等 五大 类 对A 股 股价波 动具 有较 强解 释度 的指标 。 基金 经 理将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对上述 五大 类因 子的 权重 进行调 整 , 力 求更 加准 确地 判断股 票的 潜


















































招募说明书 59 在投资 价值 。 (2) 风险 估测 模型 指数化 投资 力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主动 性投 资则 需要 适度风 险预 算的 支持 。 风 险预算 即最 大容忍 跟踪 误差 。 本 基金 将结合 市场 通用 及自 主研 发的风 险估 测模 型, 将投 资组合 风险 有效 控制在 预算 范围 内。 本基金 采取 “跟 踪误 差” 和 “跟 踪偏 离度 ” 这 两个 指标对 投 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与评估 。 其 中,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监控 指标 , 跟 踪偏 离度为 辅助 监控指 标 , 以 求控制 投资 组合相 对于 目 标 指数的 偏离 风险 。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 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 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0.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7.75% 。 (3) 投资 组合 优化 模型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预 期回 报, 风 险及 交易 成本 进行 投资组 合优 化。 其选 股范 围将以 成份 股为主 ,并 包括 非成 份股 中与成 份股 相关 性强 ,流 动性好 ,基 本面 信息 充足 的股票 。 3 、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的增 强 策略 (1) 成份 股权 重优 化增 强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成 份股 的估值 水平 、 业绩增 速 、 资产盈 利水 平 、 财务 状况 及股票 市场 交易情 况, 结合 个股 流动 性、 投 资比 例限 制, 在对 跟踪误 差严 格控 制的 基础 上, 适 度超 配基 本面优 良 、 低 估值高 成长 及预期 纳入 指数 的股 票, 并低配 基本 面较 差、 高估 值低成 长及 预 期 剔出指 数的 股票 。 (2) 非成 份股 精选 增强 本基金 将依 托于 本公 司投 研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 自 下而 上精选 部分 成份 股以 外的 股票作 为 增强股 票库 , 力争在 最佳 时机选 择增 强股 票库 中基 本面优 良 、 估 值合理 、 高 成长性 的股 票进 行适度 优化 配置 , 以 获取 超额收 益。 此外 , 本 基金 将及时 把握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增发 或配 股在内 的其 他盈 利机 会 。 4 、组 合调 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股票 投资 组合原则 上根 据中 证 800 等权重指 数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重 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中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 申 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股票 增发 因素等 变化 , 在考虑 跟踪 误差风 险的 基础 上,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 行 实时调 整。 (1) 定期 调整


















































招募说明书 60 根据中 证 800 等权 重指数 的调整规 则和 备选股 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 合及 时进行 调 整。中证 指数 公司原 则上 每半年审 核一 次中 证 800 等权重指 数成 份股。 本基 金将按照 中证 800 等 权重 指数 对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调整 方案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A .当上 市公司 发生增 发、 配股等影 响成 份股在 指数 中权重的 行为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及 时调 整股票 投资 组合 ; B .根据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情况,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调整 ,从 而有效 跟踪 中证 800 等权重 指数 ; C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成份 股在 中证 800 等 权 重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生 相 应变化 的, 本基 金将 做相 应调整 ,以 保持 基金 资产 中该成 份股 的权 重同 指数 基本一 致。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在类 属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 化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 置和调 整, 确定 类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管 理策 略, 实施 积极 主 动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 更 多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本基金 会密 切跟踪 市场动 态变化 ,选 择合适 的介入 机会, 谋求高 于市场 平均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的运用 将进 行充 分的 论证 。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 有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主要通 过对 现货和 期货 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 收益率+5% ×银 行活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如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 化, 则业绩 比较 基准 中的 标的 指数将 相应 调整 。 此 外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 是市 场


















































招募说明书 61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时 , 本 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水 平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混 合型 基金 。 从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银 华 800A 份 额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 征;银 华800B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85% -95%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5% , 投 资于中 证 800 等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 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6)本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招募说明书 62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招募说明书 63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禁 止行为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以 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理转 融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此事 项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及金融 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66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银华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参 见第 四部 分基 金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招募说明书 67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68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银华 800 份 额、 银 华 800A 份额 与银 华 800B 份额 任一 类别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银华 800 份额、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 华 800B 份 额任 一类 别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9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指 数编 制机构 及登 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7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银 华 800 份额 、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 华800B 份 额)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


















































招募说明书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0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为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 如 指数 编制 机构作 为使 用许 可方 与基 金管理 人 签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费 率的 ,本 项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将 相应 调整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费 时间 从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开始 计算 ;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 基点费的 收取 标准为 本基 金的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的收取 下限 为每季 人民 币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 照5 万 元收取 ) 。


在通常 情况 下 , 标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2% 的年费 率与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 两者孰 高的 原则 进行 计提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5 万/ 季度*4 季度/ 年 ÷当 年天数 (365 天或 366 天 )≈550 元/天


H =Max (E ×0.02%/ 当年 天 数,550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E 为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个 工作日 前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上 一季度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除 第 1 、2、8 项 外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招募说明书 73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 华 800A 份 额、 银华 800 份 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 第 一个 定期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之后 最近 一 个 11 月 30 日, 第二 个及 之 后的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每个 会计年 度 的 12 月 1 日 至下 一会 计年 度 的 11 月 30 日。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 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银华 800A 份额 和 银华 800B 份额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四、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 则” 进 行净 值计 算, 对银 华 800A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 2 份银 华 800 份额 将按 1 份银 华 800A 份 额 获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新增 折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持 1:1 的 比例。 对于银 华 800A 份额 期末 的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银华 800A 份额 每个 定期 折算 期 间期末 即 11 月 30 日份 额净 值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 内银华 800 份额 分配 给银 华 800A 份额 持有人 。 银 华 800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2 份银 华 800 份额 将按 1 份 银华 800A 份额获 得新 增 银华 800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外银 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 场外银 华 800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 新增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 分配 。 经 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 银 华 800A 份 额和 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进行 银华 800A 份 额上一 定期 折算 期间 应得 收益的 定 期份额 折算 时, 以下 公式 中每份 银 华 800A 份额 期 末资产 净值 等于 当期 定期 折算期 末 11 月


















































招募说明书 75 30 日 的银 华 800A 份额 参 考资产 净值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银华 800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 800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 额 的份额 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前 银 华800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80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800A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份 额数 =





? ? -1.000 NUM NAV ? 前 后 银 华 800A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银 华 800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8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NAV 后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额 净值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2) 银华 800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 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 华 800B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 银华 800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 800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银 华 8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算 前 银华 8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 银华 80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前 银 华800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80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80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 800 份额= ( -1.000) 0.5 NUM NAV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后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银 华 8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8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00) 0.5 NAV ? 后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招募说明书 76 NAV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额 净值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例、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3 个会计 年度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 银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B 份额 、 银华 800 场外 份额 及银华 800 场内 份额 的 规模依次为 5 亿份 、5 亿 份、 10 亿 份和 10 亿份 , 银华 800A 份额 期末 份额 净 值为 1.070 元,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银华 800 份额净值为 0.993 元, 则, 折算后 : 银华 800A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华 8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70-1 ) /0.993=0.070493454 ; 银华 8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华 8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70-1)/0.993=0.035246727 。 本基金 折算 后, 银华 800A 份额 5 亿份 , 同 时, 新 增的 场内银华 800 份额 数=400,000, 000 ×0.070493454=28197381 份; 银华 800B 份额 5 亿份 ; 银华 800 场外 份额 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 银华 800 场 内份 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银 华 800A 份额 与银华 800B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和银 华 800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最 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 择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银 华 800A 份 额基 准收 益率将 以下 一 定期折 算期 间的 基准 收益 率计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 银华 800


















































招募说明书 77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 及以 上; 当银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及以下 。 1. 当银 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及 以上,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 行份 额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 元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B 份 额和 银华 80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8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 , 本基金 将分别 对 银华 800A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额 和银 华 800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 本基 金 将 确保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 份 额折 算 后 银华 800A 份额 、 银 华 800B 份额 和银 华 8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均 调整 为 1 元。 当银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达到 1.500 元后 , 银华 800A 份 额、 银华 800B 份 额、银 华 800 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银华 800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 的份 额 数相等 ; ②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800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银 华 800A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 上的 净值部 分 全 部折算 为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800A 份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银 华 800A 份 额与 新增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 NUM NUM ? 后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华 800A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 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78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 800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1.000 1.000 NAV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后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AV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净 值 2 )银 华 800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800A 份额与 银 华 800B 份额 的份 额数保 持 1:1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800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及 新 增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 银华 800B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即超出 1 元 以上 的 净值部 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 算后将 持有 银 华 800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 华 800 份额 。 NUM NUM ? 后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银华 800B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 ? -1.000 1.000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后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79 3 )银 华 800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 800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银华 800 份 额 , 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银 华 800 份 额。 ? ? -1.000 1.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 800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 额的新 增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 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 额的份 额数 例、某三位 投资 人 分别 持有 银华800 份额 、银华800A 份额、银华800B 份额 各10,000份, 在本基金 的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日,三 类份 额的 折 算比 例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 后, 银华800 份额 、 银华800A 份 额、 银华800B 份额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 调整为1.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 比例 折算前基金份额 数 折算后基金份额 数 银华 800 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800 份额+5,000 份新增银华 800 份额 银华 800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800A 份额+300 份新增银华 800 份额 银华 800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800B 份额 +9,700 份新增银华800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银 华800A 份额 与银 华800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银 华8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80 2. 当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及 以下,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行 份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基 准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B 份 额、 银华 80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 华 800B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银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B 份 额和 银华 800 份额进行 份 额折 算 , 份 额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银 华 800A 份 额和 银华 800B 份 额的 比例 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银华 800 份 额、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 元。 当银 华 800B 份额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后 ,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 华 800B 份额 、 银 华 800 份 额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A 、 银华 800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800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800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银 华 800B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1.000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净值 B 、 银华 800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招募说明书 81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 华 800A 份 额与 银 华 800B 份额的 份额数 始终 保 持 1:1 配比; ②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800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银 华 800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银华 800 份 额。 : 1:1 NUM NUM ? 后 后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 1.000 1.000 NUM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 800A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银 华 800A 份额 的 折算比 例= 1.000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 【银华 800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8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 1.000 NAV NAV 前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后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净值 NUM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所持有 的新 增的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AV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净 值 3 )银 华 800 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800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招募说明书 82 【银 华 800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银 华 800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1.000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 额净值 例、某 三位 投资 人分别 持有 银华 800 份额 、 银华 800A 份 额、 银华 800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 本 基 金 的 不定 期 份额 折 算 日,三类 份额 的 折算 比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额 、 银华 800A 份 额、 银华 800B 份额 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 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 金份额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银华 800 份额 0.561200000 10,000 份 5612 份银华800 份额 银华 800A 份额 持有银华800A 份额的折算比例 : 0.234000000 新增银华 800 份额的折算比例0.81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银华800A 份额 +8180 份 银华 800 份额 银华 800B 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银华800B 份额 (5)基 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银 华800A 份额 与银 华800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银 华8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83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招募说明书 8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85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4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本基金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额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 日前将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合同里 面也是 两个 书字)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银 华800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 ,以 及银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后的 两个 工作日 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招募说明书 86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个工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招募说明书 87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2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的 信息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招募说明书 88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指 数增 强的 开放式 基金 ,根 据经 济周 期循环 、财 政货 币政 策、 汇率利 率 、 产业政 策的 分析 和预 测判 断证券 市场 的运 行环 境, 利用指 数复 制技 术构 建投 资组合 。因 此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风 险客 观上包 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其他 风险等 。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 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招募说明书 90 有同类 技 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况 下如果 基金 持有的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佳 、交 易量不 足, 将会导 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 成本地 变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开放 式, 基金规 模将 随着基金 投资 者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 在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将 会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不 利影 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上 市交 易风 险 分级基 金子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金 停 牌,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卖 子份 额,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手 不足 导致


















































招募说明书 91 子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 杆机 制风 险 对于 《分 级基 金审核 指引 》 所 指的 分级 基金而 言 , 其两类 子份 额具 有不 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其 中, 分级 基金 的基 础份额 称为 母基 金份 额, 预期风 险、 收益 较低 的子 份额称 为 A 类份 额,预 期风 险、 收益 较高 的子份 额称 为B 类份 额。 由于B 类份 额内 含杠 杆机 制的设 计 ,B 类份 额净 值的 变动幅 度将 大于 母基 金份 额和 A 类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幅度 ,即 B 类份 额净 值变 动的 波动 性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 额。 3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后 , 由 于受 到市 场供 求关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与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 出现 偏离并 出现折/ 溢价 风险。 尽管份 额配对 转换套 利机 制的设 计已将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的折/ 溢价风 险降 至较 低水 平 , 但是该 制度 不能 完全 规避 该风险 的存 在。 4 、份 额折 算风 险 ①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母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一定阀 值后 , 本 基金 将进 行份额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 原B 类 份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母基 金份 额, 因此 原 B 类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 B 类份 额净 值达 到一 定阀值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原A 类 份额持 有人 将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母基 金份额 , 因此 , 原A 类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 对A 类 份额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设计 , 使原A 类 份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母基 金 份额, 因此 , 原A 类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改 变。 ②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③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在场 内购 买A 类份额 或B 类份 额的 一部 分投资 人可 能面临 的风 险 。 由 于在 二级 市场可 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 司并不 全部 具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颁发 的基 金代 销资 格 , 而 只有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 允许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


















































招募说明书 92 额。 因此 , 如 果投 资人 通 过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购 买 A 类份 额 或B 类份 额, 在其 参与份 额折 算后 , 则 折算 新增的 母基 金份 额并 不能 被赎回 。 此风 险需要 引起 投资人 注意 , 投 资人可 以选 择在 份额 折算 前将 A 类份 额 或B 类 份额 卖出 , 或 者将 新增 的母 基金 份额通 过转 托 管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5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中 存 在的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母基 金份额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 额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母基 金份额 与 A 类份 额、B 类 份 额之间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一方面 , 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的 办理 可能 改变 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而 可能 影响其 交易 价 格; 另一 方面 , 份 额配 对 转换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 理的情 形 , 投 资人的 份额 配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6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分 级基 金( 包括母 基金 份额 、A 类份 额和B 类份 额)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母基 金份 额 和A 类份 额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金 份 额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的 情形 , 投 资人 可通 过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 是, 投 资人 通过 变现 折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金 收益 分 配,投 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7 、跟 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招募说明书 93 误差。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 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商违 约、托 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 、公司 主要业 务人员 (如 基金经理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程 度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可能 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9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 投 资者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 投资 者 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者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者 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 机交 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 统进 行基金交 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者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发售 的 文件 ; 2.《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关于 申请 发售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