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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融债A(000348)

广发金融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 债 金融 债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3年8月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1号文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可 少量 投资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其发 行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 业,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 定对象 的私募 发行 。当 基金所 投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或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交 收违约 ,或 由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降 等,可 能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传 统企业 债的 信用 风险及 流动性 风险 更大 ,从而 增加了 本基 金整 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 以中债-5 年期金融债指数为标的指数, 跟 踪中债-5 年期金融债指数的业 绩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 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采用 “优化 抽样 复制法 ”跟 踪标的 指数 ,但由 于基 金费用 、 申 购赎回 冲击 、 交易 成本、 组合持 仓与 标的 指数成 份券之 间存 在差 异、基 金估值 方法 与 标的 指数 成份券 取价 规则 之间存在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 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6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8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8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1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18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中债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 发 中债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债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广发中 债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 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中债金 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0、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广东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裁,深 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南方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香 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发证 券监 事,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现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拟任 阳光保 险集团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 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刘志军 :监 事,男 ,管 理学硕 士,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曾 任广 州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 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钟伟, 男, 中国 籍, 数 学博士 ,持 有证 券业 执 业资格 证书 ,2009 年 7 月至 今先 后在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投资部任研究员。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 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二 、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 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基金、 QFII 、 QDII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 划、信 托计 划、年 金基 金、理 财产 品、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等门 类齐 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在 国内, 中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三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2013 年6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 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 混合(LOF ) 、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 LOF 、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 蓝筹混 合、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海 富通 股票 、海富 通货币 、海 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 (LOF) 、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 华宝兴 业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华 夏策略 混合 、华 夏大盘 精选混 合、 华夏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币、 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 选 股票、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实债 券、嘉 实主 题混 合、嘉 实回报 混合 、嘉 实价值 优势股 票型 、金 鹰成份 优选股 票、 金鹰 行业优 势股票 、银 河成 长股票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混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混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易方 达积 极成长 混合、 易方 达货 币、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 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 家稳健 增利债 券、 银华 优势企 业混合 、银 华优 质增长 股票、 银华 领先 策略股 票、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衡混合、 景顺长城 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货 币、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 泰信天天收益货 币、泰 信优质 生活 股票 、泰信 蓝筹精 选股 票、 泰信债 券增强 收益 、招 商先锋 混合、 泰达 宏利 精选股 票、泰 达宏 利集 利债券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大 盘指数 、华 泰柏 瑞盛世 中国股 票、 华泰 柏瑞积 极成长 混合 、华 泰柏瑞 价值增 长股 票、 华泰柏 瑞货币 、华 泰柏 瑞量化 现行股 票型 、南 方高增长股票(LOF)、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 国 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富 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 优势混 合、招 商行 业领 先股票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华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益 债券 型 、诺 德中 小盘股 票型、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股票 型、 博时 宏观回 报债券 型、 易方 达岁丰 添利债 券型 、富 兰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 型、国 联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国 联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上证中 小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 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 型、华 泰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型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 股票 型、海 富通 国策 导向股 票型、 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 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 300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 城优信 增利债 券型 、诺 德周期 策略股 票型 、长 盛电子 信息产 业股 票型 、诺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级、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工银瑞 信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票 型、信 诚周 期轮 动股票 型、富 兰克 林国 海研究 精选股 票型 、诺 安汇鑫保本混合型、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上投摩 根分红 添利 债券 型、嘉 实优化 红利 股票 型、长 盛同 鑫二号 保本 混合型 、招 商信用 增强 债券型 、华 宝兴业 资源 优选股 票型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 医疗 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 型、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长盛添利 30 天理 财债券型、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长盛添 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式、华泰柏瑞稳 健收益 债券型 、信 诚添 金分级 债券型 、国 泰现 金管理 货币市 场、 国投 瑞银纯 债债券 型、 银华 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式、 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长盛纯债债券型、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泰达宏利信用合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 、招 商安润 保本混 合型 、长 盛上证 市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式 、长盛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南 方中债 中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型发 起式、 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债 交易型 开方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国投瑞 银中高 等级 债券 型、上 投摩根 成长 动力 混合型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大成 景兴信 用债债 券型 、海 富通养 老收益 混合 型、 广发聚 鑫债券 型、 泰达 宏利高 票息定 期开 放债 券型、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诺安信用债 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嘉实海外中 国股票(QDII) 、银 华全球 优 选(QDII-FOF) 、长盛 环 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股 票型(QDII)、华泰 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 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四国 指数(LOF-QDII ) 、华宝 兴业 成熟 市场 动 量优选 (QDII )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 ) 、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 (QDII) 、 上投 摩根全球天然资 源股票型、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 (QDII) 、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QDII)、 建信全 球资 源股票 型(QDII ) 、 恒生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QDII )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投资基金联接(QDII)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 、工银瑞银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QDII) 、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等214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合 型、货 币型 、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监 管部门 的监 管要 求,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了 包括托 管业 务授 权管理 制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职 业道 德规 范、保 密守则 等在 内的 各项业 务管理 制度 ,将 风险控 制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产与 银行自 有资 产以 及各类 托管资 产的 相互 独立和 资产的 安全 。最 近一年 内,中 国银 行托 管及投 资者服 务部 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 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7)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8)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0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1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2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4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5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19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20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1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2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3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5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站:www.jyzq.cn (2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2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1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2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 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33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34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5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6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7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8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39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0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41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4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46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47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8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9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0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1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2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3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4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5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6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57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8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59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61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6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3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5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6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6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68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1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7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73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4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其他代销机构 的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 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经办律师: 黄贞 王志宏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3年8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 1111 号文 注册募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二 、基 金 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 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 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 成 立 ,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 效的款 项退 回。 在募集 期内, 投资 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多次 认购 ,认购 申请一 经确 认 不 得撤销。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 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 关公告。 六 、募 集 对象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七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代 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本基 金A类 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者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 九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认购的 特定 投资群 体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 认购费 率。特 定投资 群体 指依 法设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依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前向基 金管理 人登 记备 案,并 经基 金 管理 人确 认。如 将来出 现经 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特 定投资 群体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指除 特定投资群体外的其他投资者。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24%,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0.24% 50 万≤M<100 万 0.16% 1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2) 除上 述 特定 投资 群体 外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所 有投 资者, 本基 金认购费 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0.60% 50 万≤M<100 万 0.40%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认购 费用 的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总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 (非特定 投资群体 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 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0.6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1.00=9,945.36 份


即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群体 客户)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 特定投 资群体 客户)投 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5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24%,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1+0.24%)=49,880.29 元 认购费用 = 50,000-49,880.29=119.71元 认购份额 = (49,880.29 +25)/1.00=49,905.29 份 即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客户) 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 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49,905.29份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期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 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售 网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限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 低限 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一 、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 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通 过 本 基金 代销机 构 申购 本基 金的 , 每个 基金账 户 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追加 申购最 低限 额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已在直 销中心 有认/ 申 购 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 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成 立, 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投 资者 应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体 ,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32 %,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32% 50 万≤M<100 万 0.20%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除上述 特定投资群体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50 万≤M<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 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 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一年为365 天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A 类份额 赎回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C 类份额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1 :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 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 (非特定投 资群体 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 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2 : 某投资者 ( 特定投资群体 客户) 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2%)=49,840.5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40.51=159.49 元 申购份额=49,840.51/1.0500=47,467.15 份 即: 投资者 (特定投资 群体 客户) 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 为 0.3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467.15 份基金份额。 例3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9,523.8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 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9,175.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 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券 及其备 选成 份券。 为了 更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本 基金还 可以 投资 于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央行 票据等 货币 市场 金融工 具,国 债、 金融 债、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债 券品种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如国债 期货等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在建 仓完 成后,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基金 ,主 要采用 优化 抽样复 制的 方法,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中具有 代表 性和流 动性的 成份券 和备 选成 份券, 或选择 非成 份券 作为替 代,综 合考 虑跟 踪 效果 、操作 风险 等因 素构建 组合, 并根 据本 基金资 产规模 、日 常申 购赎回 情况、 市场 流动 性以及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特性等 ,对标 的指 数的 久期等 指标进 行匹 配, 达到复 制标的 指数 、控 制跟踪 误差、 降低 交易 成本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 年化跟 踪误差 不超 过3% 。如因 标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等其他 原因 ,导 致基金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了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的进 一步 扩大。 由于采 用抽 样复制 法, 同时 考 虑到 本基金 资产 规模、 日常 申购赎 回情 况、市 场流 动性、 债券交 易特性 等因 素的 影响,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的 个 券只数 、权 重和 券种与 标的指 数 的成 份 券结构 可能存在 一定 差 异。此 外,本 基金 还将 积极参 与 低风 险 的 债券 回购等 投资, 以弥 补基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金费用、增 厚基金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主 要 以 标 的 指 数 成 份券为 基础, 综合 考虑 跟踪效 果、操 作风 险、 投资可 行性等 因素 构建 投资组 合,并 根据 基金 资产规 模、日 常申 购赎 回情况 、市场 流动 性以 及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特 性等 情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优化调整,以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优化抽 样复 制法进 行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 在力 求跟踪 误差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将采取 适当 方法 ,如“ 久期匹 配” 、“ 期限匹 配”等 优化 策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调 整, 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主要由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券构建组成。构建原则如下: (1) 投资标的配置以匹配跟踪指数久期为目标;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流动性分 析 ,选 取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指 数成份 券作 为组 合构建 备选券 ,同 时, 在综合 考虑本 基金 资产 规模、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 (2) 当遇到包括但不限于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 量不符 合市场 交易 惯例 等因素 ,以及 当基 金管 理人预 期成份 券即 将调 整或出 现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的 因素时 ,本 基金 可以 根 据市场 情况 ,对 个券权 重和券 种进 行适 当调整 ,或部 分投 资于 备选 成份 券,以更好的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3) 当基金规模过小时,基金可能只能购买部分成份券;而当基金规模过大时,受到市 场流动 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投 资限制 等的 影响 ,本基 金可以 从备 选成 份券中 挑选替 代债 券满 足跟踪需求。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指 数化 投资组 合将 定期根 据所 跟踪的 标的 指数对 其成 份券的 调整 而进行 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标 的 指 数 久 期 相 匹 配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样 本 流 动 性 、 交 易 规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模等因素,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优化抽样调整,以期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 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个券流动性等 因素,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 若成份券遇到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流动性不足、法规限制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时, 为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组合。 (3)替代组合构建方法 由 于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调 整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构 建 替 代 组 合 。 构 建 替 代 组 合 的 方 法 如 下 : 1)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的原则,选择其他投资标的构成替代券备选库; 2) 根据备选库中个券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债券的相关性,重点关注正相关度较 高的债券; 3) 考察备选券的流动性,综合考虑流动性、债券久期和相关度等指标挑选替代券,并使 得替代组合与被替代 债券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将 采取适 当方 法对债 券组 合进行 整体 优化调 整, 如“久 期匹配”、“期限匹配”等。 1)久期匹配 “久期 匹配 ”策略 是指 以投资 组合 久期与 标的 指数久 期一 致为目 标, 从而使 得在 收益率 曲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和标的指数走势一致。 2)期限匹配 “期限 匹配 ”指投 资组 合各个 期限 段的债 券权 重尽量 与标 的指数 分布 相匹配 ,以 减少期 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三)债券回购策略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会导致基金资产中现金比例的变化。 对 于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中 持 有 的 现 金 超 出 规 定 比 例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进 行 债 券 逆 回 购 操 作,以提高基金整体收益。在发生基金份额大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债券正回购操 作,以提高基金资产中现金的比例,应对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四)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向 交易对 手银 行进行 询价 的基础 上, 选取报 价较 高的银 行进 行存款 投资 ,在投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 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六) 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在严 格控制 风险和 保障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寻找跨 市场 、跨 期限、 跨品种 的套 利投 资机会 ,以期 获得 更高 的收益 ,如用 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高 的品 种替 代收益 较低的 品种 ,或 者用收 益相当 ,风 险较 低的品种替代风险较高的品种等。 (七 )衍生品投资 为了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更紧密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或复制 标的 指数的 相关 指标, 本基 金可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范 围内投资国债期货以及其他 金融衍生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定 是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 决定 有关标 的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决定 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 决策等。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等流程 的有 机配合 共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严格 的投 资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1) 研究: 数量投资 部 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 内、 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 , 开展指数跟踪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 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 撰写 相关的 研究 报告 ,作为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公司 的固 定收益 部 为本 基金 提供 研究支持。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 数量投资部 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 相关事 项。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 以基金合 同规定的指数构建方 法 构建 组合。 在追 求跟踪 偏离 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的 前提下 ,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交易 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组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 的 绩效评 估 报 告。 绩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实 现了投 资预 期、 组合误 差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 的变动, 结合成份券的 流动性状况以及 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予以公告。 五 、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 备选 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行债券回购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 ETF 联接 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六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中债-5 年期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以中债-5 年期金融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 80%的 非现金资产投资于 中债-5 年期金融债指数成份券和 备选成份券, 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 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中债-5 年期金融债指数是从银行间市场中挑选出全部债券剩余期限为 4 到 7 年(不 含 7 年)间,且上市期限小于 2 年的不含权固定利率政策性银行债券。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债-5 年期金融债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 中债-5 年 期金融 债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的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致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中债-5 年期金融债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 数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业绩比 较基准 和基 金名 称。其 中,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 采用 优化抽 样复 制策略 ,跟 踪中债-5年 期金融 债指 数,具 有与 标的指 数、 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九 、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 基 金的投 资模 式变更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债-5 年 期 金 融 债 指 数 为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本基金将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的联 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 运作 等相关 内容进 行调 整, 届时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需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如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 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15% 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从 《基金合同》 生 效的第二个季度起, 指数许 可使用 费的 收取 下限为 每季度 伍万 元, 每季度 不足伍 万元 的, 按伍万 元收取 。基 金成 立 的首个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5-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 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1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3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 险,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 体风 险的影 响。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并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6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 本 基金所 投资的 个券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流 动性 都较 好, 但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加 息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的情况下) , 可能存在 部分个券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 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2)选 券 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 表整个 债券 市场。 标的 指数成 份券 的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债 券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债券 的价 格可能 受到 政治因 素、 经济因 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 采用 “优化 抽样 复制法 ”跟 踪标的 指数 ,但由 于基 金费用 、申 购赎回 冲击 、交易 成本、 组合持 仓与 标的 指数成 份券之 间存 在差 异、基 金估值 方法 与标 的指数 成份 券 取价 规则 之间存在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7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 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 费 率、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生 效后 方可执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 营外 汇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 其备选 成份券 、债 券库 等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 金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券、 备选 成份券 的比例 数据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 备选 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进行债券回购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本 协议 的约 定,应 及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提 示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本 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及 时提 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基 金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直 接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 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 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 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的广发 中债 金融 债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 《 广发 中债 金融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四) 《 广发 中债 金融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