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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价值(160215)

国泰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一 三年 八月 十三 日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0 年 5 月 1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0] 630 号文核 准 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0 年8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本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充 分 考虑 投 资人 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 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 策。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基 金投 资 要承 担 相应
风 险 ,包 括 市场 风 险、 管理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上市 交 易风 险 、本 基 金特 定风 险 、操 作 或技
术 风 险、 合 规风 险 等 。 在投 资 人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 投资 运 作与 基 金净 值变 化 引致 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认购 ( 或 申购 ) 本基 金 前应认 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8 月 13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3 年 2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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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第 一 节


绪言 ................................................................. 4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37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8 第九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40 第十节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管 .......................... 49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投 资 ........................................................ 49 第十二 节


基金 的业 绩 ........................................................ 60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财 产 ........................................................ 61 第十四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第十七 节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9 第十八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第十九 节


风险 揭示 .......................................................... 74 第二十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第二十 一节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9 第二十 二节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3 第二十 三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3 第二十 四节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第二十 五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6 第二十 六节


备 查文 件 ....................................................... 106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 第一节


绪言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有 关部 门的 批准 文件 以及 《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国泰 价值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 二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国 泰价 值经典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泰 价值 经典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 5. 托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 国 泰价 值经典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价 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 等 9.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 所和场 内销 售及 交易 场所 ,分别 简称 “场 外” 和“ 场 内 ” 23. 场外: 指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等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 、 赎 回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24.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利 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 易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25. 会员单 位: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26. 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27. 直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8. 代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会 员单 位 29.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 构的直 销柜台 及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30.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1.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2.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过 场外代 销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33.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购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4. 基金账 户 :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5.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8.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4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 日 42.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3.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44. 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5. 《业务规 则》: 指《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市开 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等 相关 业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46.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7.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8.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9. 上市交 易 :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持 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元 : 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7.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9.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60.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1. 指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2.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 没收、 恐怖 袭击 、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第 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3 年8 月 13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38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 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大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 金、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估 值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 人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国 社 保基金 多个 投 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人 资格 。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 专户理 财)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并于3 月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QDII ) 资格 , 成为目 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照 ”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 囊括 了公募 基金、 社保 、 年金、 专户 理 财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2009 年2 月至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 析师 ;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 行官 ;2003 年起 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起 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2007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资 总监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1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首席投 资官 。并 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 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2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 监 事会 主席 , 大 学本科 ,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 长、 中 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 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监事 , 大学本科 ,CFA ,金融 咨询 师。1967 年起 历任忠 利集 团会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金 融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金 经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 执 行 官、 忠 利集 团财 务部 总监 、 忠利 集团 总经 理助 理、 忠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1999 年 11 月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1999 年 11 月至2000 年 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3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 运营 管理 部负 责 人。现 从事 电子 商 务营 销工 作。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0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 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 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2004 年10 月至 2006 年5 月 在台 湾保 诚 投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在 台湾 富邦 投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2013 年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4 月至 2012 年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4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黄焱, 男, 硕士 研究 生,18 年证 券期 货基 金从 业经 历。曾 任职 于中 期国 际期 货公司 、 和利投 资发 展公 司、 平安 保险公 司投 资管 理中 心。2003 年1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国 泰金 泰封 闭基 金经 理、 金 鹿保 本增 值基 金和 金象保 本增 值基 金的 共同 基金经 理,2006 年7 月至2008 年5 月担 任 国泰金 龙行 业混 合的 经理 , 2007 年4 月至2010 年10 月 任国泰 金鑫 封闭的 基金 经理 ,2008 年5 月起 任国 泰金 鹏蓝 筹混 合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8月 起兼任 国泰 价 值经典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的基 金经 理。2009 年5月至2011 年1月 任基 金管理部 副总 监,2011 年1 月 起 任基 金 管理 部 总 监 ,2011年1 月至2012 年2 月任公司投资副总 监 ,2012 年2 月起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2012 年10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2、历 任基 金经 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黄焱担 任基 金经 理, 无基 金经理 更换 事项 。 (五)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研 究开发 部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管理 部、 财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负 责人员 中产 生 。 公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担 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 人 列席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要 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5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6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 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7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必 须覆 盖公司 所有 部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和 业务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稽核 监察部 ,稽 核监察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 持与业 务发展 的同 等地位原 则: 公司的 发展 必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制度 完善和 稳 固的基 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与 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地 位上 ; (5)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风险控 制指 标体系, 使风 险控制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2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要素 1 .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 目前 有独 立董事3名 。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8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 组织结 构方面 ,公 司设立的 分管 领导议 事会 议、总经 理办 公会议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等 机构分 别负 责公 司经 营、 基金投 资和 风险 控制 等方 面的决 策和 监督 控制 。 同 时公 司各部 门之 间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制 责任 , 既相互 独立 , 又 相互 合作 和 制约, 形成 了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 司一贯 坚持诚 信为 投资人服 务的 道德观 和稳 健经营的 管理 理念。 在员 工中加 强 职业道 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成 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的 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核 监察部 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 营活动 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 的权限 ,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 .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9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 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 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 度 实施 过程中 出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0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 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1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6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65%。 年化 资产 回报率 为1.66% ,年 化加 权 净资产 收益 率为23.90% 。 利息净 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0.59% 。 净 利差 为2.54% , 较 上 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 全资 子公 司, 海外 机 构已覆 盖到 全 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 有建 信基金 、 建 信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 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 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5 ,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 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较 上年 上升27 位; 在 美国 《 福布 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提 升11位 。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2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3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 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4 第 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 楼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856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传真:021-6877588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代销 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5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6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 鑫大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8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 国际 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6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29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0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2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王 飞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1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2 5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3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9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2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4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4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7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8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2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5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7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 、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6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三) 场内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业务 的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 。 具 有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且 符 合 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深 交 所 会 员单 位 可 以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业 务 ; 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交 所会 员 单位 可以 办 理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业务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网站 查询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联系电 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7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屈斯洁 第 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 于核 准国泰 价值 经典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0]630 号文 )核 准募 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 股 票型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国泰价 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以下 简 称为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证监许 可[2010]630 号文核 准, 自2010 年7月5日 起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于2010 年8 月6日 结束 本基 金的 募集 工 作。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8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1,276,571,824.0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276,571,824.00 份 , 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286,373.34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份 额286,373.34 份, 已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上述 资金 总额已 于2010 年8月12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1,276,858,197.34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1,530 户。 其中,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于2010 年7 月5 日通过代销渠道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20,023,500.00 份 ( 含募 集 期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 本 基金总 份额 比例 为1.56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本 基金的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82 户, 基 金份 额2,975,637.30 份 (含 募集 期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 占基 金 总份额 比例 为0.233% 。 第 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0 年8 月13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第 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市 交易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金 份 额 可 通 过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 金份 额 转 托 管到 证 券 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上 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39 本基金 已 于2010 年9 月13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 1)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2)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业务 规则等 相关 规定 ,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 登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T +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投资 人T 日 卖出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九、暂停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基 金 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2 亿份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0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行政法 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暂 停上 市; (4) 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5)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十、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十一、终止上市的 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报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十二、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履 行相 应 的 程序后 , 对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予以 修 改 , 且 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在本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 第 九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场内 和场 外销 售机 构进 行。 投 资人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场 内代销 机构 为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 资人 还可 使用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场外 代销 机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1 构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 ,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场内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日交 易时 间 , 场外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时 间外 提交 的申 请按下 一交 易 日申请 处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2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场外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 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而 造 成的损 失 ,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请 。 申 购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3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 办理申 购时,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含 申购费)。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2 .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 .投资 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赎 回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 份,若某 投 资人在 销 售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1000 份或 某笔 赎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1000 份 ,则 该剩 余部 分基 金 份额申 请赎 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 率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场 外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 担 。场 内 申 购 时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采 用 截 位法 保 留 至 整数 位 , 不 足 1 份额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申购 费 用等于 申购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若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有多 笔申 购, 则按每 次申 购金 额对应 费率 分别 收取 申购 费。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2 .本基 金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 的场 外赎回 费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4 率不高 于 0.5% ,随 基金份 额持有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本基金 的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定赎 回费 率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 置赎 回 费率 。 其中, 须依 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 、 销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4,926.11 元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5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投资人 场外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4,367.12 份。 因场 内申 购份额 保留 至整 位份 ,故 投资人 场 内申购 所得 份额 为4,367 份,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给投资 人。 具体 计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367*1.128=4925.98 元 退款金 额=5,000-4925.98-73.89=0.13 元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 元从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可得 到4,367 份 基金 份额, 退款0.13 元。 投资人 投 资5,000 元 从场 外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则 可 得到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则 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0 =12,437.50 元 3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6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7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8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49 第 十节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场外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账户 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本基金 系统 内转 托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 处 于募 集期内 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管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处 于募集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第 十一 节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依据价值 投资经典指 标,投资于具 有良好盈利 能力和价值被 低估的股票 ,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0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未 来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等 金 融 衍 生工 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60%-95%,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及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0%-35% 。其 中 权证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将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盈利能 力和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当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映价值。 股票定价低 于价值的暂时 性偏差总是 存在的,而且 ,市场最终 必 将认识 到这 一偏 差的 存在 , 并促 使市 场价 格上 升到 反映其 内在 价值 的水 平。 本基金 遵循 价值 投资理 念, 并坚 信价 值投 资理念 始终 是在 证券 市场 获得长 期、 持续 、稳 定回 报的根 本。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的过 程中 ,遵 循以 下投 资策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了提 供更为清晰明 确的风险收 益特征,大类 资产配置不 作为本基金的 核心策略。 除 以下情 况外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比例 为90%-95% 。 考 虑 市场 实际 情况 , 本 基金 将仅在 股票 资 产整体 出现 较大 程度 高估 时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调整 。 利 用联 邦 (FED ) 模型 分 析市 场 PE 与国 债收益 率之 间的 关系 , 判 断我国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估 值水 平是 否高 估或 低估。 在该 资产 配置模 型中 使用 七年 国债 到期收 益率 与沪 深300 平 均名义 收益 率 ( 平均 市盈 率倒数 ) 来 判断 债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即当 七年 期国 债到期 收益 率大 于沪 深 300 平均 名义 收 益率时 ,将 股票 投资 比例 下限降 低 为60% ,股 票投 资比例 调整 为 60%-95%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盈利 能力 股票 筛选 本基金 的股票资产投 资主要以具 有投资价值的 股票作为投 资对象,采取 自下而上精 选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1 个股策 略 , 利 用ROIC 、ROE 、 股 息率 等财 务指 标筛 选 出盈利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 , 构 成具 有盈 利能力 的股 票备 选池 。 “具有 盈利 能力 的股 票” 定义为 : 1) 对于非 金融 行业 , 选 择过 去三年 的平 均 ROIC 筛选 行 业前1/3 的 个股 。ROIC , 即投 资资本 回报 率 , 计 算公 式 为净利 润/ 全部 投入 资本 , 其 中全 部投 入资 本=股 东 权益 (不含 少数 股东 权益)+ 负 债 合计- 无息 流动 负债- 无息 长期负 债 。 该 指标 主要 用 于衡 量企 业运用所有 债权人和股东 投入为企业 获得现金盈利 的能力,也 用来衡量企 业 创造价 值的 能力 ; 2) 对于金 融行 业, 选择 过去 三年的 平 均 ROE 行业 排在 前1/2 的个 股。ROE,即 净 资产 收益 率, 计算公 式为 净利润与 平均股东权 益。该指标反 映股东权益 的收益水平 , 指标值 越高 ,说 明投 资带 来的收 益越 高 ; 3) 滚动一 年股 息率 前 100 名 的个股 ,股 息率(Dividend Yield) ,即 当期 股息( 此 处红 利仅指 现金 股息)除 以当 前 股价 。 股 息率 是衡 量企 业 是否具 有 投 资价 值 的 重要 标尺 之一。 (2) 价值 评估 分析 本基金 通过价值评估 分析,选择 价值被低估上 市公司,形 成优化的股票 池。价值评 估 分析主 要运 用国 际化 视野 , 采 用专 业的 估值模 型 , 合理使 用估 值指 标, 选择 其中价 值被 低估 的公司 。 具体 采用 的方 法 包括市 盈率 法、 市 净率 法 、 市销 率、PEG、EV/EBITDA 、 股息 贴现 模 型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不 同行业 特征 和市 场特 征灵 活进行 运用 , 努 力为 从估 值层面 持有 人发 掘价值 。 (3) 实地 调 研 对于本 基金计划重点 投资的上市 公司,公司投 资研究团队 将实地调研上 市公司,深 入 了解其 管理 团队 能力 、 企 业经营 状况 、 重大投 资项 目进展 以及 财务 数据 真实 性等 。 为 了保 证 实地调 研的 准确 性 , 投 资研 究团队 还将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的外 部合 作机 构和 相关 行政管 理部 门 进一步 调研 ,对 上述 结论 进行核 实。 (4) 投资 组合 建立 和调 整 本基金 将在案头分析 和实地调研 的基础上,建 立和调整投 资组合。在投 资组合管理 过 程中, 本基 金还 将注 重投 资品种 的交 易活 跃程 度, 以保证 整体 组合 具有 良好 的流动 性。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券资产投 资主要以长 期利率趋势分 析为 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 经济周期、 宏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2 观政策 方向 及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等方 法,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资 管理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主动进行 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 将以价值分 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 分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把握市 场的 短期 波动 , 进 行 积极操 作,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稳健的 超额 收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分析资产支 持证券的资 产特征,估计 违约率和提 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 率 曲线和 期权 定价 模型 , 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 行估 值。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模 并 进 行分 散投 资, 以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有 选 择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 期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程序 1 、投 资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团队 制。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 制 定基金 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划 与投 资原 则 ; 确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和 在不 同阶 段的重 大资 产 配置比 例, 包括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 股票 、 转 债及 其他债 券) 以及 各类 属资 产内部 行业 比例 等; 审 批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投资组 合计 划和 重大 单项 投资。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 策,负 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 等 工作 。 3 、投 资程 序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3 (1)金融工程部运 用风险监测模 型以及各种风险 监控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 研究报告,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析 ,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告 。 (2)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据 金融工 程部 、 研 究开 发部 等部门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定期召 开 或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会 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 进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3) 基金 经理 以基金 合同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金融工 程部 和研 究开 发部 研究报 告 等为依 据建 立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4)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 定 交易策 略 , 完 成具 体证 券 品种的 交 易。 (5) 金融 工程 部等 部门 根 据市场 变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 并 提供 相关绩 效评 估报 告。 稽核 监察部 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6 ) 基 金经 理结 合个 券的 基本面 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 金融工 程部 和稽 核监 察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更 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基于以 下因 素: (1) 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合 理、透 明, 有一 定市 场覆 盖率, 并且 不易 被操 纵;


(2) 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和 发布有 一定 的历 史, 有较 高的知 名度 和市 场影 响力 ;


(3)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公 司编 制共 同推 出的 沪深两 个市 场第 一个 统一 指数;


(4)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 证 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也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间 市 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 地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 或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表 征本 基金风 险收 益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4 特征的 指数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予以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盈利 能力且 价值 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 属 于中 高预 期风 险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60%-95% ;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0%-35% ; 本基金将 不低 于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具有良 好盈 利能 力和 价值 被低估 的股 票;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5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应的 程序 后 ,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6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3 年7 月16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0,420,568.04 84.16 其中: 股票 160,420,568.04 84.1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01,000.00 5.25 其中: 债券 10,001,000.00 5.2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7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704,881.13 9.8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86,050.00 0.78 8 合计 190,612,499.17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1,253,994.43 0.66 B 采矿业 6,810,374.42 3.59 C 制造业 57,731,479.80 30.4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436,405.60 3.92 E 建筑业 7,062,345.30 3.7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920,925.07 9.4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71,114.95 1.25 J 金融业 42,426,163.76 22.37 K 房地产 业 10,438,683.27 5.5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485,165.44 3.4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483,916.00 0.26 合计 160,420,568.04 84.60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8 1 601166 兴业银 行 599,151 8,849,460.27 4.67 2 600335 国机汽 车 765,074 8,836,604.70 4.66 3 000001 平安银 行 835,642 8,331,350.74 4.39 4 601601 中国太 保 521,166 8,302,174.38 4.38 5 600036 招商银 行 686,555 7,964,038.00 4.20 6 600089 特变电 工 963,568 7,756,722.40 4.09 7 600292 九龙电 力 440,024 7,436,405.60 3.92 8 601318 中国平 安 203,353 7,068,550.28 3.73 9 600587 新华医 疗 168,012 6,962,417.28 3.67 10 002672 东江环 保 183,404 6,485,165.44 3.42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0,001,000.00 5.2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001,000.00 5.27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10701 07 国债 01 100,000 10,001,000.00 5.27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5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根据2013 年5月21 日 中国 平 安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该公 司控股 子公 司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以下 简称 “ 平安证 券” )收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监会 ” ) 《行 政处罚 和市 场禁 入事 先告 知书》 。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对 平安证 券给 予警 告并 没收 其在万 福生 科 (湖南 ) 农 业开 发股 份有 限公司 发行 上市 项目 中的 业务收 入人 民币2,555 万 元 , 并处 以人 民 币5,110 万 元的 罚款 ,暂 停 其保荐 机构 资格3个 月。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此前 投 资中国 平 安 股票 时 ,严 格 执行了 公 司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在 充 分 调 研 的 基础 上 ,按 规 定将 该股 票 纳入 本 基 金 股 票池 ,而 后 进行 了 投资 , 并进 行了 持 续的 跟 踪 研究。 该 情 况 发生 后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就 中国 平 安子 公 司受处 罚 事 件进 行 了及 时 分析和 研 究 , 认 为 平安 证 券存 在 的违 规问 题 对公 司 经营 成 果和 现金 流 量未 产 生重 大 的实 质影 响 ,对 该 公 司投资 价值 未产 生实 质影 响。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继续 对该公 司进 行跟 踪研 究。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0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314.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94,575.4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息 119,001.51 5 应收申 购款 16,158.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86,050.0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的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335 国机汽 车 8,836,604.70 4.66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292 九龙电力 7,436,405.60 3.92 重大事 项停 牌 第 十二 节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3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8 月13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70% 0.87% 8.55% 1.28% -11.25% -0.41%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1 2011 年 度 -21.89% 1.17% -19.39% 1.04% -2.50% 0.13% 2012 年 度 3.42% 1.18% 7.08% 1.02% -3.66% 0.16% 2013 年上 半年 -5.34% 1.41% -9.74% 1.20% 4.40% 0.21% 2010 年 8 月 13 日至 2013 年6 月30 日 -25.60%


1.18%


-15.42% 1.10% -10.18% 0.08% 第 十三 节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2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 十四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 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3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4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5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果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事 故 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第 十五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 润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7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其中 , 登 记于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只能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人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 式,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 登 记 于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 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8 2.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 布后,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 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第 十六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69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 十七 节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0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后 可以 更换, 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第 十八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 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1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2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3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4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 十九 节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预期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金 的收 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一、市场风险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5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人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 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 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的投 资中,具 体表 现为可 转债 的价格 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6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和 赎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资 产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 生风险 ; 同 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欺诈等 行 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其 他不可 预见或 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 的风险 ,如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券 基金 、 混 合型 基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7 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 高 收益 品种 。 面 临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 投资 风险 、 管 理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技术 风险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及 其他 风险等 。 第 二十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8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79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节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及义务 A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0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 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B.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1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 活 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C.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2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D.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3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E.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F.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5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6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在法 律法 规 和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也可 以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或 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更 换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采 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②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7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凭证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30 日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8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89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 效。关于 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金 份额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0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1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B.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C.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2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3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二节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98 号 201A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4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包括 但不限于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未 来允许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等金 融衍生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 债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0%-35% 。其中 权证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 保 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当法 律 法规的相 关规定变 更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5 (4) 本基金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0%-35% ;


(5)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6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7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8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定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以 下事 项监 督: ①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 况。 ③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99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B.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 正 。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 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0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C.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D.基金 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金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 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1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E.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F.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H.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 同意 的其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2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3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 二十 三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的 7×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 工服务时 间或座 席繁忙, 可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 短信提示发送服 务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4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 生 日节 日祝 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 免 费的 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 年度结 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 、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六 、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邮编:200120 第 二十 四节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2013-03-06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5 任公告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平 安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3-2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 放式基 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行 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3-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通 联支付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和民生 银 行借记 卡网 上基 金直 销业 务并实 施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0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 牌股 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0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支 付宝基 金专 户网 上直 销定 投业务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23 关于新 增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广州 农 村商业 银行 代理 销售 国泰 基金旗 下 部分产 品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放开 港 澳台居 民开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26 关于新 增宁 波银 行代 理销 售国泰 基 金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5-0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国 泰元鑫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5-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0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3-06-15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参加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及 定期 定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18 关于新 增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代理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1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2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好 买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2013-06-29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6 基金开 通旗 下基 金定 期定 额业务 及 参加定 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 放式基 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网上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0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 易平台 支持 港澳 台居 民开 立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通 联支付 汉口 银行 借记 卡与 大连银 行 借记卡 网上 基金 直销 业务 并实施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18 关于诺 亚正 行新 增销 售国 泰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并开 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3-07-19 第 二十 五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 二十 六节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国 泰价 值经 典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二) 《国 泰价 值经 典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三) 法律 意见 书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107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 九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