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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泰(000289)

鹏华丰泰: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 1 页 共 3 页 鹏 华 丰 泰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公告 送 出日期:2013 年 9 月25 日






























































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 2 页 共 3 页 1. 公 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 称 鹏华丰 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鹏华丰 泰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0289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 9 月 24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公告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 鹏华 丰 泰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鹏华 丰泰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2. 基 金募 集情况 注:1 、 按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 本次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等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不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2、本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投 资和 研究 部门 负责 人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总 量为0 。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总 量 为0。 基金募 集申 请获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901 号 基金募 集期 间 自 2013 年8 月19 日 至 2013 年9 月18 日 止 验资机 构名 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募集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专 户的日 期 2013 年 9 月 24 日 募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单 位:户 ) 1,938 募集期 间净 认购 金额 (单 位:人 民币 元) 207,844,132.75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单 位: 人民 币元 ) 245,883.99 募集份 额 ( 单位 :份 ) 有效认 购份 额 207,844,132.75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245,883.99 合计 208,090,016.74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情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 位 : 份) 0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0 其他需 要说 明的 事项 无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本 基 金 情 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 位 : 份) 0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0 募 集 期 限届 满 基金 是否 符合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的 条件 是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0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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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共 3 页 3. 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销售机构受理 投资人认 购 申请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 成功,申请的 成功与否 须 以本基金注册 登 记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之 后, 及时 到 销 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和网 站(http://www.phfund.com ) 查询交 易确 认状 况。 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的 规定以及 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约 定,本基金自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 放 一次申购和赎 回。一般 情 况下,本基金 办理申购 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为 本基金每个封 闭期结束 之 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 起 不少于五个工 作日、不 超 过二十个工 作日的期 间。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 赎 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 理 人将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 前依照《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如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按 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 同 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 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 若 投资者在开 放期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其申 请将 被拒 绝。 风险提 示: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 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敬请投资人注 意投资风 险 。投资者投资 于上述基 金 前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法 律文 件。 特此公 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