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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强债A(240012)

华宝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 宝 兴业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华 宝 兴业 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8]1294 号) 的 核准 , 进 行募集 。 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 业 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债 券型 基金产 品中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程度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 纯债券 基 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同 时, 作为 债 券基金 的持 有人 , 投资 者 还要承 担债 券发 行人出 现违 约引 起的 信用 风险等 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 》 及 《 基金 合同 》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8 月 17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华宝兴业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0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0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1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2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0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二、 基金 财产 ..................................................................................................................... 56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64 十六、 基金 税收 ..................................................................................................................... 6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九、 风险 揭示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9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华 宝兴 业 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 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 合同 》 指《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合 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 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即 用于 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机构 、基 金 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的 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 金 收 益与分 配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揭 示、 基 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书 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 决 定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定 期 的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华宝 兴业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办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 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中 国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 外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2009 年2 月17 日 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 份 额 募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 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任 一开放 式基 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 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券 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 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代 总经 理: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女士 ,董事 , 硕士 。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代 理总 经理 。 In ès de Dinechin 女 士, 董事, 硕士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行 外汇 及汇 率公 司销 售和风 险管 理 方 案负责 人、 分级 产品 全球 负责人 、人 力资 源全 球负 责人,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执 行官 。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文杰 先生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 银 行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 负责人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 投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 区(除 日本 外) 董 事 总经理 兼结 构 化 衍生 品主 任、法 国兴 业亚 洲有 限公 司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销售 及交易 部门 主管 、 法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 国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领先 资产管 理中 国区 业务 部门 主管、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领 先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亚洲 地区 主管。 张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 凌经 济 管 理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 管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副主 席, 管理 科 学 研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 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在 法国 兴业 银行主 管银 团贷 款、 项目融 资、 固定 收益 、外 汇交易 、衍 生产 品及 结构 性融资 等工 作, 法国 兴业 银行亚 洲区 债务 融 资 及衍生 产品 业务 部总 管。 现任法 国兴 业银 行集 团中 国区总 裁。 贾璐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宝钢 国贸 公 司 人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钢 资源( 国际 )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华宝 投资 公司副 总经 理, 宝钢 集团 金融系 统党 委副 书记 。





贺 桂先 先生 , 监事 , 毕 业于江 西财 经大 学 。 曾 任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女士 ,代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代 理总 经理。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瑞海 先生 , 硕 士。 曾在 深圳中 大投 资管 理公 司、 海南证 券北 京营 业部 、太 平人寿 保险 有 限 公司 、 太 平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从 事投 资管 理 、 股 票 自营和 固定 收益 投资 研究 工作 。2012 年7 月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起 兼任华 宝兴业 增强 收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 牟旭东 先生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09 年2 月至 2011 年2 月; 曾丽琼 女士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09 年2 月至 2010 年6 月。 华志贵 先生,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10 年6 月至 2013 年4 月。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王瑞海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志贵 先生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 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 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 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核 部和 风险 管理 部依 据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 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1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3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0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7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2 6.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1.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的 做法 是分 不 开 的。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 五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号 ) 审阅 后,2012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 六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 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 稳 健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 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总 行稽 核 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经 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3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 者,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 面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 控防线 ” 、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 风 险 控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4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资 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 果 看,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险 负责 ,通 过 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 结 构 。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其 中 对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5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7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9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1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 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2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编 010010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3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4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4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5 (4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4)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6 网址:www.nesc.cn (48)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7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4)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5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8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58)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9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 葛明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边卓群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08 ]1294 号 核 准,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2009 年1 月5 日 起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截至2009 年 2 月 13 日 ,共 募集 了 2,258,208,383.25 份基 金 份额, 其 中 A 类 615,728,987.54 份,B 类 1,642,479,395.71 份;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18,453 户 , 其中 A 类 6,453 户,B 类12,000 户。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1























七、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2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15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应 在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 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3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 购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通 过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 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 额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4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申 购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本 基 金 B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2%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4%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0.6% 50 万 以下 0.8%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 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赎回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赎回 费率 表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0.3% 两年以上 ( 含两 年) 0%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25% 的 部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也 可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5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 净申 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B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财 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 金额 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B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 金额 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A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 售在外 的 A 类基 金份额 总 数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B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 售在外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6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形;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到 4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形; 4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7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顺 延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规 定转 入下 一 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 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8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 )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 则。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9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 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0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 交通 银行 、 中信银行 、 申银 万国 证券 、 华泰 证券 、光 大证 券、 招商证 券、 平安 证券 、国 泰君安 证券 、中信证 券( 浙江) 、 中信建投证 券、兴 业证券、长 江证券、广发 证券、海通 证券、 中投证 券、 东吴证 券 、 中信证 券 、 华泰 证券 、恒 泰证券 、渤 海证 券 、 东海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 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 与 本公司 管理 的 宝 康系 列基 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 力组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基 金、先 进成 长基 金 、 行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e 网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银行 、 招 商银 行、 民生 银行 、 中 信银 行、 交通银 行、 平安 银行 、浦 发银行 、兴 业银 行、 江苏 银行、 渤海 银行 、华 夏银 行、 华 泰证 券 、 国泰 君安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长江 证券 、海 通证 券、 招商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 广 发证券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光大 证券 、平 安证 券、国 信证 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长城 证券 、 渤 海证券、 安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 齐鲁证 券、 华 福证 券、 信 达证券、 江海 证券 、 国都证 券 、 东吴 证券 、东 海证券 、众 禄基 金销 售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 司、杭 州数 米基 金 销 售公司 和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模式 )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行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广发 银行 、江苏 银行 、华 夏 银 行、渤 海银 行、 华泰 证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海 通证 券、申 银万 国证 券、 光大 证券、 东兴 证券 、 华 泰证券 、 东 海证 券 、 众禄 基金销 售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公 司、 上 海 天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上 证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金 的转 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行 、平安 银 行、 浦发 银行、 渤海 银行 、江 苏银 行、华 夏银 行、 申 银 万国证 券、 国泰 君安 、光 大证券 、海 通证 券、 中国 银河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招商 证券 、广 发 证 券、 长江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中信万通证 券、平安证 券、东方证 券、兴业证券 、华泰证券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1 中银国 际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城 证券 、渤 海证 券、 东吴证 券、 中信 证券 、江 海证券 、安 信证 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 华宝 证券、 华安 证券 、齐 鲁证 券、华 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都 证券 、东 兴 证 券、东 北证 券、 德邦 证券 、上海 证券 、方 正证 券 、 众禄基 金销 售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公 司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 基金 与新兴产 业基金 的转 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中国 民 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 行、上 海浦 东发 展、 兴业 银行、 江苏 银行 、渤 海银 行、国 泰君 安证 券 、 光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招 商证 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 证 券、 申银万国证 券、平安证券 、中信证券 、东方证券、 兴业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国信证券 、 华泰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 城证券 、渤 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 安信 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融 公司 、华 宝 证 券、齐 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 券、 国都证 券、 东北 证券 、德 邦证券 、华 安证 券 、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可转 债基 金的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海 银行、 中信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海通证 券、 光大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广 发证 券、 中信证 券、 长江 证券 、华 福证券 、国 信证 券 、 中国银 河证 券 、 齐鲁 证券 、华宝 证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华 安证 券 、 德邦证 券、 渤海 证券 、兴 业证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国 元证 券、东 吴证 券、 长 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中 投证 券、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中航 证券 、安 信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中 国 国际 金融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 众禄基金销 售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 销售公司、杭 州数米基金 销 售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 行、渤 海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 大证券 、海 通证 券 、 中国银 河证 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平安 证券 、中信 证券 、东 方 证 券、兴 业证 券、 国信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 泰证 券、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渤海 证券 、中 投 证 券、华 宝证 券、 齐鲁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 券、 德邦证 券、 上海 证券 、中 航证券 、招 商证 券 、 东北证 券、 西南 证券 、华 福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江海证 券、 国元 证券 、华 安证券 、中 银国 际 证 券、民 生证 券 、 中国 国际 金融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东海 证券 、众 禄基 金销售 公司 、上 海 好 买基金 销售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已开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2 通本基 金与 医药 生物 基金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平安 银行 、中 国民 生银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渤 海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 证券 、 海 通证券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平 安 证券、 中信 证券 、东 方证 券、国 信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城 证券 、渤 海证 券、 中国中 投证 券、 华 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 上 海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民 生证 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 中信 万通 证券 、 华泰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华福 证券 、东 北证 券、 招商证 券、 西南 证券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受理 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 中证 短 融 50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渤 海银 行、国 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 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广 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平 安证 券、 东 方 证券、 国信 证券 、恒 泰证 券、长 城证 券、 渤海 证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 宝证 券、齐 鲁证 券、 信 达 证券、 江海 证券 、 国 都证 券、 德 邦证 券、 华安 证券 、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中 航证券 、 民 生证 券、 中国国 际金 融公司 、 兴业 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华 福证券 、东 北证 券、 安信 证券、 西南 证券 、 东 兴证券 、众 禄基 金销 售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 司、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公 司、上 海天 天基 金 销 售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资 源优选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渤 海银 行、国 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 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长 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平 安证 券、中 信证 券、 兴 业 证券、 中信 证券 (浙 江) 、国信 证券 、中 信万 通证 券、华 泰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长城 证券 、 中 国中投 证券 、华 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东 北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 东 海证券、 中航 证券、 国海 证券、 山 西证 券、 江 海证 券、 上海 证券、 好买 基金 销售、 众 禄基 金销 售 、 数米基 金销 售 、 天天 基金 销 售、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服务 优选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 构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 及其网 点的 安排 和 规 定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3 本 基金 与上述 基金 的 转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与 转出 基 金 的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由 于本 基 金B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为 零, 则从 B 类基 金份 额 转 出,将 不收 取赎 回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由于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为零 ,则 从 B 类基 金份 额转入 其他 基金 ,对 应的 申购补 差费 率即 为 转 入基金 的对 应申 购费 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 的赎回 费率 和申 购费 率均 按正常 费率 执行 。 本 基金 的两类 基金 份 额 之间不 可转 换。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基金 单位净 值* 赎回 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基 金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申购 费率 与转入 申购 费率 差) 补差费=净 转出 金额- 净转 入金额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 七)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单 笔转换 申请 份 额 不得低 于100 份 。因 为转 换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少 于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制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不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八)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2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5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6























十、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较高 的当期 收益 和总 回报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 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金 融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债券 回购 、股 票、 权证 ,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本基金 可通 过投 资首 次发 行股票 、增 发新 股、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票以 及权 证行 权等方 式获 得 股 票,也 可 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本基 金 可 通过 参与可 分离 转债 申购 而获 得权证 ,也可 直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权 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 究,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包 括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权 益类 资产 和货 币资 产等) 的预 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踪 ,决 定 其 配置 比例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中, 本基 金将主 要通 过 大 类资 产配 置、分 类资 产配 置自 上而 下进行 债券 投 资 管理, 以达到 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投 资目 标。 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是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趋势 、金 融货 币政策 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类资 产 进 行选择 配置 ,同 时也 在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进行 选择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投 资人 行为、 品种 间相 对价 值变 化、债 券供 求 关 系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 类品种 配置 。可 选择 配置 的品种 范围 有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央 票 、 短期融 资券 等等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7 (2) 债券 投资 策略 (不 含 可转换 债券 )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建 债券 投 资 组合。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调整 是一 个自 下而 上的 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各券 收益 率、 波动 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 以及 债 券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 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 值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 差策 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 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 4 )互 换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 用分 析策 略 根据宏观 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债券 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 况、 市 场地位 、 财 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 等因素,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确 定债 券 的信用 风险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8 (3)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债券 、股票 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合 了股 票的 长期 增长 潜力和 债券 的 相 对安全 、收 益固 定的 优势 ,并有 利于 从资 产整 体配 置上分 散利 率风 险并 提高 收益水 平。 本基 金 将 重点从 可转 换债 券的 内在 债券价 值 ( 如票 面利 息、 利 息补偿 及无 条件 回售 价格 ) 、 保护 条款 的适 用 范围、 期权 价值 的大 小、 基础股 票的 质地 和成 长性 、基础 股票 的流 通性 等方 面进行 研究 ,在 公 司 自行开 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统 的支 持下 ,充 分发 掘投资 价值 ,并 积极 寻找 各种套 利机 会, 以 获 取更高 的投 资收 益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深入分 析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发 行条 款等 ,进 行积极 投资 。 (5)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鉴于新 股投 资是 目前 国内 低风险 、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之一 ,本 基金 将积 极参 与新股 申购 , 增 强收益 。本 基金 将依 靠公 司投研 系统 ,对 新股 进行 深入分 析, 确定 股票 内在 价值, 结合 市场 估 值 水平, 来预 测上 市价 格, 同时考 虑市 场利 率水 平及 股票中 签率 ,综 合评 估新 股的投 资价 值, 把 握 获利机 会。 (6) 个 股精 选策 略 采取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个股精 选策 略, 使用 成长 、价值 、盈 利等 方面 的指 标对股 票进 行 排 序,并 对排 名靠 前的 股票 进行案 头研 究和 实地 调研 ,深入 研究 企业 的基 本面 和长期 发展 前景 , 挑 选出预 期表 现将 超过 大盘 的个股 ,构 建核 心组 合。 (7) 权证 投资 策略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度 估计 权 证 价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括 :杠 杆策 略、 价值 挖掘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 向 权 证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中 国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100%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由中 央债 券登记 结算 中心 于2003 年1 月1 日 编制 发布 , 样 本涵盖 交易 所、 银 行间市 场记 帐式 国债 (固 定、 浮 动利 率) 、 金 融债。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将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情况于 中国 债券 信息 网(www.chinabond.com.cn ) 上 公开发 布。 从投资 范围 看,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而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目前 涵盖 范 围 最广的 公开 指数 ,涵 盖了 中国债 券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且指 数样 本是采 集市 场上 真 正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9 在交易 品种 所制 定出 来的 ,有利 于基 金管 理人 以此 总指数 为基 准进 行投 资组 合的配 置。 因此 , 本 基金选 择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5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在 债券 型基 金产品 中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程度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 纯债券 基金 。 (二) 投资 程序 1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经 济形势、 经济 政策 (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策、 产业政 策等 ) 等,撰 写宏 观研 究报 告, 就基金 的 资 产配 置 提 出建 议。 债券研 究人 员在 预测 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基础 上, 研究 债券的 收益 率、 风险 特征 和久期 ,对 债 券 品种的 类别 配置 及个 券投 资提出 具体 建议 。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数 量化 模型及 对股票 基 本面 的考 察,确 定对 股票 的投 资建 议。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对 债券 和股票 的分 析结 果提 交给 研究部 、基 金 经 理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根据 研究 部 、 金融 工程 部和 投资 管理 部 提交的 报告 , 就基金 重大 战略 ,包 括组 合 资产 配置 、债 券组 合久 期、债 券类 别配 置等 做 出 决策。 4 、基 金经 理负 责投 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研究 团队 和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协 助与 支持下 ,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交投 资计 划, 并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向 交易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绩效评 估 人 员利 用相 关工 具对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投 资风险 进行 评估 ,测 算经 风险调 整后 的 投 资绩效 ,并 对业 绩贡 献进 行分析 。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 检查执 行 情 况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0 (三)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 受 上述限 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 限 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其中因 交易 品种 存在 锁定 期的原 因, 当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合计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相 关交 易品 种锁 定期 满后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1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六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0,878,944.60 94.54 其中: 债券


50,878,944.60 94.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4,572.52 0.88 6 其他资 产


2,466,132.98 4.58 7 合计





53,819,650.10





100.00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2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1,035.00 0.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72,500.00 9.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72,500.00 9.66 4 企业债 券 45,873,260.00 89.1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149.60 0.00 8 其他 - - 9 合计 50,878,944.60 98.8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50,000 4,972,500.00 9.66 2 112015 09 泛 海债 43,500 4,393,500.00 8.54 3 122009 08 新 湖债 38,560 4,066,537.60 7.90 4 122023 09 万 业债 40,000 4,020,000.00 7.81 5 122974 09 镇 城投 30,250 3,094,272.50 6.0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也没 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无 证券 投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3 1 存出保 证金 25,522.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10,609.9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71,988.24 5 应收申 购款 58,011.9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66,132.98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2,149.60 0.0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4 十一、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3 年6 月 30 日 的数 据,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1、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 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02/17 —2009/12/31 5.80% 0.19% -2.54% 0.06% 8.34% 0.13% 2010/01/01 —2010/12/31 0.51% 0.28% -0.87% 0.10% 1.38% 0.18% 2011/01/01 —2011/12/31 -4.71% 0.29% 2.52% 0.11% -7.23% 0.18% 2012/01/01 —2012/12/31 7.73% 0.18% -0.67% 0.07% 8.40% 0.11% 2013/01/01 —2013/06/30 1.65% 0.22% 0.47% 0.10% 1.18% 0.12% 2009/02/17 —2013/06/30 10.97% 0.24% -1.16% 0.09% 12.13% 0.15% 2、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 券 B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02/17 —2009/12/31 5.43% 0.19% -2.54% 0.06% 7.97% 0.13% 2010/01/01 —2010/12/31 0.11% 0.28% -0.87% 0.10% 0.98% 0.18% 2011/01/01 —2011/12/31 -5.09% 0.29% 2.52% 0.11% -7.61% 0.18% 2012/01/01 —2012/12/31 7.32% 0.18% -0.67% 0.07% 7.99% 0.11% 2013/01/01 —2013/06/30 1.44% 0.22% 0.47% 0.10% 0.97% 0.12% 2009/02/17 —2013/06/30 9.05% 0.24% -1.16% 0.09% 10.21% 0.15%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华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9 年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 券 A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5 2、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 券 B :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自 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 截 至 2009 年8 月16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6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并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处分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7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8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 值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9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并 书面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错 误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0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1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7)按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2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全年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 益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 由 于本 基金 分为A 类 基 金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7 、分 红方 式的 设置 与变 更 投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账 户分红 方式 或基 金分 红方 式的设 置和 变 更 进行分 红方 式的 选择 ;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处 选择 的账户 分红 方式 ,是 针对 该销售 机构 账户 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后 新 增 的且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 择的基 金品 种的 分红 方式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 机构基 金交 易账 户 内 单个基 金品 种的 分红 方式 需提交 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申请 ,基 金分 红方 式变 更确认 后对 该销 售 机 构账户 内托 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部 份额 有效 。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分 红方 式根据 本条 第 2 项所述 的默 认分 红方 式确 定,否 则不 再适 用本 条 第2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红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3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4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5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费,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 , 本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基 金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B 类 份额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 用 等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 费 率、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 公 告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6 十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7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9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1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 需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2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 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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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 变化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 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2 、 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 由于 本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信 用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4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 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5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6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任何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7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8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 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 、 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9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9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0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 了 责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1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2 22 )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 权;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 基金 份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 由于 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同, 基金 收益 分 配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可 能有 所不 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 处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 6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2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3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3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4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4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5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5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事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 ) 上 述第3) 项 中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6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7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8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列 第 (2 )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9 、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8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10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9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0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将 基金 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 站 上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 正本为 准。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1 二十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存 款、贷款 、同业拆 借业务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 承兑、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2008 年9 月4 日 )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2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公司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 金 融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国 债、 央行 票 据、 债券 回购 、 股 票、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可通 过投 资首 次发 行股票 、增 发新 股、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票以 及权 证行 权等方 式获 得 股 票,也可 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 入股票 。 本 基金 可通 过参 与可分 离转 债申 购而 获得 权证, 也可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权证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c、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3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h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j、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l、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 受 上述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其中因 交易 品种 存在 锁定 期的原 因, 当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合计 超过 基 金 净值 的 20%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相 关交 易品 种锁 定期 满后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4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 6)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 并 书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对 手 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5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 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 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 赔 偿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 进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6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 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7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 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8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 (6)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9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 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托管 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0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 人 在合同 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日该 基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4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1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 规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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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资 料: 1 、开 户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十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存 续 期间,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15个工作 日内 向投 资人 寄送( 通过中 国银 行首 次购 买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该 季 度 有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 内 对 本 基金 的所 有 份额 持有人 以 书面 或电 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通过 中国 银行 首 次购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旗 下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 :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中国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 中国民 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 平安银 行、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3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业 银行、 广发 银行 、 江 苏银 行、华 夏银 行 、 渤海 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 中 信建投 证券、 海通 证券、 招商证 券、 中 国银 河证 券 、 东吴证 券、 光 大证 券、 平 安证券、 安信 证券 、 华宝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 福证券 、江 海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东 北证 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 、 中信证 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 金 销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办理本 业务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 民 币 200 元( 含申 购费 ) 。 ( 四) 基金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 交通 银行 、 中信银行 、 申银 万国 证券 、华泰 证券 、光 大证 券、 招商证 券、 平安 证券 、国 泰君安 证券 、中 信 证 券( 浙江) 、 中信建投证 券、兴 业证券、长 江证券、广发 证券、海通 证券、中投证 券、东吴证 券、 中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恒 泰证券 、渤 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众禄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 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 与 本公司 管理 的宝 康系 列基 金、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 力组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基 金、先 进成 长基 金 、 行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招 商银 行 、 民 生银 行 、 中 信银 行、 交通银 行、 平安 银行 、浦 发银行 、兴 业银 行、 江苏 银行、 渤海 银行 、华 夏银 行、华 泰证 券、 国 泰 君安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长江 证券 、海 通证 券、 招商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广 发证券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光大 证券 、平 安证 券、国 信证 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长城 证券 、 渤 海证券、 安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 齐鲁证 券、 华 福证 券、 信 达证券、 江海 证券 、 国都证 券、 东吴 证券 、东 海证券 、众 禄基 金销 售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 司、杭 州数 米基 金 销 售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模式 )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行 、平 安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广发 银行 、江苏 银行 、华 夏 银 行、渤 海银 行、 华泰 证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海 通证 券、申 银万 国证 券、 光大 证券、 东兴 证券 、 华 泰证券 、东 海证 券、 众禄 基金销 售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公 司、 上 海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4 天天基 金销 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 基 金 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行 、平 安银 行、 浦发 银行、 渤海 银行 、江 苏银 行、华 夏银 行、 申 银 万国证 券、 国泰 君安 、光 大证券 、海 通证 券、 中国 银河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招商 证券 、广 发 证 券、 长江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中信万通证 券、平安证 券、东方证 券、兴业证券 、华泰证券 、 中银国 际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城 证券 、渤 海证 券、 东吴证 券、 中信 证券 、江 海证券 、安 信证 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华宝 证券、 华安 证券 、齐 鲁证 券、华 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都 证券 、东 兴 证 券、东 北证 券、 德邦 证券 、上海 证券 、方 正证 券、 众禄基 金销 售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公 司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本 基金 与新 兴 产 业基金 的转 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中国 民 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平 安银 行、上 海浦 东发 展、 兴业 银行、 江苏 银行 、渤 海银 行、国 泰君 安证 券 、 光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招 商证 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 证 券、 申银万国证 券、平安证券 、中信证券 、东方证券、 兴业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国信证券 、 华泰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 城证券 、渤 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安信 证券 、中 国国 际金融 公司 、华 宝 证 券、齐 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 券、 国都证 券、 东北 证券 、德 邦证券 、华 安证 券 、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可转 债基 金的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海 银行、 中信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海通证 券 、 光大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广 发证 券、 中信证 券、 长江 证券 、华 福证券 、国 信证 券 、 中国银 河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宝 证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华 安证 券 、 德邦证 券、 渤海 证券 、兴 业证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国 元证 券、东 吴证 券、 长 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中 投证 券、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中航 证券 、安 信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中 国 国际 金融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 众禄基金销 售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 销售公司、杭 州数米基金 销 售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信 银行 、平 安银 行、渤 海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 大证券 、海 通证 券 、 中国银 河证 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平安 证券 、中信 证券 、东 方 证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5 券、兴 业证 券、 国信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 泰证 券、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渤海 证券 、中 投 证 券、华 宝证 券、 齐鲁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 券、 德邦证 券、 上海 证券 、中 航证券 、招 商证 券 、 东北证 券、 西南 证券 、华 福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江海证 券、 国元 证券 、华 安证券 、中 银国 际 证 券、 民生 证券 、 中 国国 际 金融公 司 、 中 信证 券 ( 浙 江) 、 东海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公 司 、 上 海好 买 基金销 售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已开通 本基金 与医 药生 物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平安 银行 、中 国民 生银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渤 海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 证券 、 海 通证券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平 安 证券、 中信 证券 、东 方证 券、国 信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城 证券 、渤 海证 券 、 中国中 投证 券、 华 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 上 海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民 生证 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 中信 万通 证券 、 华泰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华福 证券 、东 北证 券、 招商证 券、 西南 证券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受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中证 短 融 50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渤 海银 行、国 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 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广 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平 安证 券、 东 方 证券、 国信 证券 、恒 泰证 券、长 城证 券、 渤海 证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 宝证 券、齐 鲁证 券、 信 达 证券、 江海 证券 、 国 都证 券、 德 邦证 券、 华安 证券 、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中 航证券 、 民 生证 券、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兴业 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华 福证券 、东 北证 券、 安信 证券、 西南 证券 、 东 兴证券 、众 禄基 金销 售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 司、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公 司、上 海天 天基 金 销 售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 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资 源优选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渤 海银 行、国 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 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长 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平 安证 券、中 信证 券、 兴 业 证券、 中信 证券 (浙 江) 、国信 证券 、中 信万 通证 券、华 泰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长城 证券 、 中 国中投 证券 、华 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东 北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 东 海证券、 中航 证券、 国海 证券、 山 西证 券、 江 海证 券、 上海 证券、 好买 基金 销售、 众 禄基 金销 售 、 数米基 金销 售 、 天天 基金 销 售、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服务 优选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6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 构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 及其网 点的 安排 和 规 定为准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七)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7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2013 年 3 月 22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降建 行卡网 上直 销基 金转 换业 务优惠 费率 至四 折的 公告》、 2013 年 3 月 27 日 刊登了 《 华 宝兴 业 增 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度 报告 (摘 要) 》、 2013 年 4 月 1 日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工商 银行 网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 年4 月 8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兴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2013 年 4 月 18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3 年5 月13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部 分赎 回公司 旗下 基金 持 有份额 的公 告》、 2013 年5 月17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增加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 年 5 月 29 日刊登 了 《 关于 e 网 金电 子直销 平台 开通 支 付 宝第三 方支 付业 务的 公告》、 2013 年 7 月 1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 、2013 年7 月10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3 年7 月19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3 年 7 月 25 日刊 登了 《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山西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8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基金行 业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8











二十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 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9 二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