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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低碳(100056)

富国低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1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三 年 第 二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2011 年6 月22 日证监许可 【2011】988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8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等。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 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至 2013 年 8 月 1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 表现 截止至2013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65 十、基金的业绩 .....................................................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七、风险揭示 ..................................................... 9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7




















招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低碳环 保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低碳环保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必要 事 项 , 投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富国 低 碳 环 保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合同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自2006 年1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招募说 明书 6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的 《富国 低碳 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富国 低 碳 环 保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 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招募说 明书 7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依法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招募说 明书 8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招募说 明书 9 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 、基 金管 理人




















招募说 明书 10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3 年8 月1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量 化 与海外 投 资 部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 部 、专 户 投 资部、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务 部 、 营销策 划 与 产 品部 、 客 服与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发展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 理部、 信 息 技 术部 、 运 营部、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基 金 产 品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部: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 产品的 研 究 与 投




















招募说 明书 11 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 责行 业 研 究、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资部 : 在 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 部 和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门 , 独 立负责 年 金 等 专户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机构 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 东营销中心、 华 中 营 销 中心 、 华 南营销 中 心 ( 广州 分 公司 ) 、 北 方 营 销中 心 (北 京分 公 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策划 与 产 品 部 :负 责 产 品开发 、 营 销 策划 和 品 牌建设 等 ; 客 服与 电 子 商务部 :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户 服 务 ;战略 发 展 部 :负 责 公 司战略 的 研 究 、规 划 与 落实;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察 、 风 控、法 务 和 信 息披 露 ; 信息技 术 部 : 负责 软 件 开发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负 责 基金会 计 与 清 算; 计 划 财务部 : 负 责 公司 财 务 计划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力资源 规 划 与 管理 ; 行 政管理 部 : 负 责文 秘 、 行政后 勤 ; 富 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 提供资产管理。 (注: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子公司的公告》, 获准设立名称为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的子公司,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 截止到 2013 年8 月 10 日, 公司有员工226 人, 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 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 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6 月5 日起开始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招募说 明书 12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 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 团 蒙特利 尔 银 行 。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 全球 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 东 鲁 信 实业 集 团 公司财 务 ; 山 东省 鲁 信 投资控 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财务。 现 任 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 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招募说 明书 13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招募说 明书 14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敏女士 ,总经理( 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铭,生于 1980 年 ,硕士,自 2005 年开 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6 年4 月至2009 年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行 业 研 究 部行 业 研 究员 , 富 国 天 博创 新 主 题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助理 , 2009 年 10 月至今任富 国天 源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任富国低碳 环保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陈敏女士 (代行) , 公司 主管投研 副总经理 陈戈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 理 朱 少 醒 先生 ,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 理 饶刚 先 生 等人 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招募说 明书 15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16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 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招募说 明书 17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招募说 明书 18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组 织 、 指 导 公司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监督 、 检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19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招募说 明书 20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 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 是 我国 第 一 家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持 股 的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设 在深圳 。 自 成 立以 来 , 招商银 行 先 后 进行 了 三 次增资 扩 股 , 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 发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2012 年9 月30 日, 招商 银 行 总 资 产3.1446 万亿 元 人 民 币 , 核心资本充足率8.47%。 2002 年8 月 , 招 商 银行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8 月 , 经 报 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支持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4个 职 能 处 室 , 现有 员 工52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和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资 格 , 成 为 国内 第 一 家获 得 该 项 业 务资 格 上 市银 行 ;2003 年4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招募说 明书 21 的 托 管 核 心价 值 , 独创“6S 托 管 银行 ” 品 牌体系 , 以 “ 保护 您 的 业务、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史 使 命 ,不断 创 新 托 管系 统 、 服务和 产 品 : 在业 内 率 先推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系 统 ” 、 托 管 业务综 合 系 统 和“6 心” 托管 服 务 标 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开 办 国 内首个 托 管 银 行网 站 , 成功托 管 国 内 第一 只 券 商集合 资 产 管 理 计划、 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金T+1到账、 第 一 只 境外 银 行QDII 基金、 第 一 只红 利ETF 基金、第 一只“1+N ” 基金 专 户理 财 、 第 一 家大 小 非 解禁 资 产 、 第 一 单TOT 保管 ,实现从单 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管规模快 速壮 大。2012 年 招 商 银 行加大 高 收 益 托 管 产 品营 销 力 度,新 增 托 管 公募 开 放 式基金13 只 , 新增 首 发 公募开 放 式 基 金 托管规模433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 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 现托管费收入6.54 亿元, 较 上 年 增 长28.17% ,托 管 资 产 余 额1.08 万亿元, 较 年初 增长112.85%。 作为公益 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 功 签 约 “壹 基 金 ”公益 资 金 托 管, 为 我 国公益 慈 善 资 金监 管 、 信息披 露 进 行 有 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 奖; 三度蝉联 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 育 宁 先 生 , 招商 银 行董 事 长 和 非 执 行董 事 ,英 国 布 鲁 诺 尔 大学 博 士学 位 。 1999 年3 月 开 始担 任 本公 司 董 事 。2010年8 月起 任 招 商 局 集团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际 有 限 公司( 香 港 联 合交 易 所 上市公 司 ) 主 席, 利 和 经销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 港口发展局董事, 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 中国南山开发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公司)董 事 长 , 及中 国 国际 海运 集 装 箱(集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 田惠宇先生, 本行主要负责人, 执行董事,2013 年5月起担任本行主要负责人、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2003年7 月至2013 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




















招募说 明书 22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唐志宏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1995 年5月 加 入 本 公 司, 历 任 沈阳分 行 副 行 长, 深 圳 管理部 副 主 任 ,兰 州 分 行行长 , 上 海 分 行行长, 深圳管理部主任, 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 同时 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高级经 济师 。1993 年10 月 进 入招 商 银 行工作 ; 历 任 招商 银 行 总行计 划 资 金 部副 总 经 理,总 行资金交 易 部 总 经 理, 招 银 国际金 融 有 限 公司 总 裁 ;招商 银 行 济 南分 行 党 委书记 、 行 长 , 2011 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 基 金 ( 含招 商 安 泰股票 型 投 资 基金 、 招 商安泰 平 衡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和 招 商 安 泰 债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 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泰柏瑞 金 字 塔 稳本 增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海富通 强 化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光 大 保 德 信新 增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合 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上 证 红 利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德 盛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富 成 长 趋 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 德信优 势 配 置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上证中央企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银 蓝 筹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南 方 策 略优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合润分 级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邮 核心 主 题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 、 中 银 稳健 双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银河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嘉 实 多 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宝 兴 业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建 信 双 利策 略 主 题分级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诺安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鹏 华 新 兴 产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裕祥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 债 券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银 转债 增 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国低 碳 环 保 股




















招募说 明书 23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中银中小盘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 泰 成 长优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兴 全轻资 产 投 资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增 强收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14 天理财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中 小 企 业 纯 债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诺安双 利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南方 安 心 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银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惠 裕纯 债 分 级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建 信 双 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 济 股 票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 稳 健 添利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博时 亚 洲 票 息 收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信增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银消 费 主 题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工 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 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6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 托管资产, 托管资产为15481.20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自觉 形 成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的 经 营思想 和 经 营 理念 ; 形 成科学 合 理 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 制 和 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 保 托 管 业务 信 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 及 时;确 保 内 控 机制 、 体 制的不 断 改 进 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在 总 行行 长 层 面 对 风 险进 行 预防 和 控 制 。 招 商银 行 实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行 长 负 责制, 重 大 事 项的 决 策 经行长 办 公 会 讨论 决 定 ,行长 室 下 设 合 规 管 理 委 员会 、 风 险控制 委 员 会 、审 计 管 理委员 会 、 信 息规 划 委 员会、 服 务 监 督




















招募说 明书 24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总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在 业 务室 、 专业 岗 位 设 置 时 ,必 须 遵循 内 控 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立稽 核 监 察 室 , 负责 部 门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控 制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理 室 直 接领导 下 , 独 立于 部 门 内其他 业 务 室 和托 管 分 部,对 各 岗 位 、 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各 业 务室 对 自 身 业 务 风险 进 行自 我 防 范 和 控 制。 业 务室 根 据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 、 内 部 管理 制 度 的建立 都 要 以 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为 出发 点 , 应当体 现 “ 内 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 托 管 资 产 和自 有 资 产之间 应 当 分 离。 内 部 控制的 检 查 、 评价 部 门 应当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 稽 核 监 察室 应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负 责 对 部 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 具有 高 度 的 权 威性 , 成 为所有 员 工 严 格遵 守 的 行动指 南 ; 执 行内 部 控 制制度 不 能 存 在 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 内 部 环 境的 变 化 和国家 法 律 、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 外 部 环境 的 改 变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核算、 清算、 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 上 适 当 分 离, 办 公 网和业 务 网 分 离, 部 门 业务网 和 全 行 业务 网 分 离,以 达 到 风 险 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招募说 明书 25 (8)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理 办 法》 、 《招 商 银 行 托管 业 务内 控管 理 办 法 》 、 《 招商 银 行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和 等 一系列 规 章 制 度, 从 资 产托管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管 理 、 保密管 理 和 信 息管 理 等 方面, 保 证 资 产托 管 业 务科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运 作 。 为保障 托 管 资 产安 全 和 托管业 务 正 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利 益 , 避免托 管 业 务 危机 事 件 发生或 确 保 危 机事 件 发 生后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地 处 理 ,招商 银 行 还 制定 了 《 招商银 行 托 管 业务 危 机 事件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 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 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 启 动 异 地 自动 备 份 功能、 业 务 信 息磁 带 备 份并由 专 人 签 收保 存 等 措施保 证 业 务 信 息 及 数 据 传递 的 安 全性。 业 务 信 息不 得 泄 漏,有 关 人 员 如需 调 用 ,须经 总 经 理 室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 料 , 视 同会 计 资 料保管 。 客 户 资料 不 得 泄露, 有 关 人 员如 需 调 用,须 经 总 经 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 双 人 双 岗 双责 、 机 房空间 隔 离 并 设置 门 禁 管理、 电 脑 密 码设 置 及 权限管 理 、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与 全 行业务 网 双 分 离制 度 , 与外部 业 务 机 构实 行 防 火墙保 护 等 , 保 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招募说 明书 26 训 、 激 励 机制 、 加 强人力 资 源 管 理及 建 立 人才梯 级 队 伍 及人 才 储 备机制 , 有 效 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 关 证 券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 、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基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述 事 项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进 行整 改 , 整改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的 投 资 比例调 整 期 限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 函 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 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应 当 拒 绝执 行 , 立即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改正 , 如 基 金 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面 提 示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托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 或 经 基金 托 管 人提出 警 告 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销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文彦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公司 网站:www.psb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龚厚红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招募说 明书 30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 姜晟 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 上海地区) ,0577-96699 (其它 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68 传真:0769-22866268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招募说 明书 31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招募说 明书 32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招募说 明书 34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 网站:www.962518.com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 权唐 客服 电话:400-8888-108




















招募说 明书 35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牛冠 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2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程维




















招募说 明书 37 传真: (0551)2207935 客服热线: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招募说 明书 38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 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招募说 明书 39 网址:www.qlzq.com.cn (3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538 联系人:黄英 客服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招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利民 客户咨询电话:967218 (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44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4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招募说 明书 41 联系人: 唐苑 联系电话 : (021)61616150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 网址:www.hxb.com.cn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招募说 明书 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传真:010-88088188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 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招募说 明书 43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52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5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 网址:www.noah-fund.com (5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招募说 明书 44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56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 (0512)55211330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5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21-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 网址:www.fund123.cn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招募说 明书 45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 网址:www.ehowbuy.com (5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费晓燕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9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招募说 明书 46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6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64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 选择其 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 构代理 销 售




















招募说 明书 47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 集时 )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 、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4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2011 年6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1】988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金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345 户, 本基 金 已 收 到 首 次 发 行 募 集 (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 的 实 收 基 金( 本金) 为 人 民 币 1,039,518,760.35 元, 折合 1,039,518,760.35 份基金份额。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219,997.93 元, 折合 219,997.93 份基 金份额。以上 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 共计人民币1,039,738,758.28 元, 折合1,039,738,758.28 份基金份额。 本公司的 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为 642,310.55 份, 本公司未 使用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 书 决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招募说 明书 49 资 报 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项 只 能存 入 基 金 募 集 专用 账 户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效认购资 金 在 募 集期 形 成 的利息 在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份 额 , 归投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额的 具 体 数 额以 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8 月10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将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进行 。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招募说 明书 50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 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 前 的 代 销 机 构为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邮 政 储 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兴业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原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恒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天相 投 资 顾 问有 限 公 司 、财富里昂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信证 券 ( 浙 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限 公 司 、深圳 众 禄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 江 苏 昆山 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 杭州 数 米 基金销 售 有 限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上海天天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 上海长 量 基 金 销售 投 资 顾问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金 百临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 北京 展 恒 基金销 售 有 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洛阳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招募说 明书 51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从 2011 年 9 月3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3 个工作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除指定赎回 外,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份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对该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 赎回 处 理 时,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先 的 基 金份额 先 赎 回 ,认 购 、 申购确 认 日 期 在后 的 基 金份额 后 赎 回 ,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规定,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投资 者 通过代 销 机 构 申 购本 基 金 时, 除需满足基金 管 理 人 最低 申 购 金 额限 制 外 ,当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低 金 额 高于上 述 金 额 限制 时 , 投资者 还 应 遵 循相 关 代 理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期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上 交 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 不受 直 销 网点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本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公告上述事项,并于 2013 年8 月22 日起实施。)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3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赎 回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 理 手 续 、 办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守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前提 下 , 以 各销 售 机 构的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 赎 回 申 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根据 业 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指 示 基金 托 管 人 将 赎 回款 项 划出 , 基 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 划 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银 行 账 户 。遇 证 券 交易所 或 交 易 市场 数 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程时 , 则 赎 回款 项 顺 延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划 出 并划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账 户 。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时 , 款 项的支 付 办 法 参照 基 金 合同有 关 条 款 处 理。




















招募说 明书 54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按 申 购金额递减。投 资 者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有 多 笔申 购 ,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 端 收费 模 式目 前 仅 适 用 于 本公 司 基金 直 销 系统, 如有 变 更, 详 见 届 时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 实际 办 理 过程中 根 据 支 付渠 道 不 同可能 存 在 限 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55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后 端 申购 费 用 时 , 适 用变 动 的赎 回 费 率 。 赎 回费 率 按持 有 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以 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 金 交 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行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基 金申购 费 率 和 基 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额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结果 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招募说 明书 56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在投资者赎回或转换 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2)后端收费模式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后端 收 费模 式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时, 收 取 后 端 赎 回费 和 后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赎回 费 率 及后端 申 购 费 率按 照 本 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 费 率 标准执 行 。 赎 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份额 × 申 购 ( 或 转 换 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后端 申 购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57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基 金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 十 )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8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时,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可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 算赎回 金 额 。 若连 续 两 个或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 回 ,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招募说 明书 59 予以办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 转换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者 的 理财 需 求 , 本 公 司开 通 富国 低 碳 环 保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代码: 前端为100056 ; 后端为000158)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招募说 明书 60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适 用 于 本基金与本 公 司已 发 行和 管 理 的 富国天源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后端为 100017)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 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 ;后端为 10001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20; 后 端为:100021)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 金(代码:A 级为100025 ;B 级为100028 ) 、 富国天合稳健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 端为 100026;后端为 100027)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29; 后端为: 100030)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32; 后端为:100033)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为100035 ;B 类为 100036;C 类为100037) 、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38 ;后端为 00015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后端为 000155 )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51 ,后端为 100052)、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53;后端为 000164)、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60;后端为 000159)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100066;B 类 为 100067;C 类 为 100068)、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100007 ;B 类为 101007 ,目前 与富 国 7 天理财宝债券的 转换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代码: 前端:000029 ; 后 端:000161 )、 富 国 信 用增 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000107;B 类:000108 ;C 类:000109)。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且 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 费模式的




















招募说 明书 61 基 金 只 能 与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基 金 转换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与后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前 端 收费模 式 的 基 金份 额 和 后端收 费 模 式 的基 金 份 额之间 不 能 相 互 转 换 ; 在 公司 直 销 系统 中 , 两 种 收费 模 式 的基金 份 额 均 可以 与 富 国天时 货 币 基 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 金 赎 回 费率 计 算 赎回费 用 , 按 照需 转 入 金额对 应 的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并 确 定申 购 补 差费用 ; 对 于 后端 转 后 端的情 况 , 按 照需 转 出 基金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出 基 金 赎回费 率 计 算 赎回 费 , 按照需 转 出 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金 后 端 申购费 率 计 算 后端 申 购 补差费 , 转 入 基金 后 端 申购费 在 该 部 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 (11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 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1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请 基 金转 换 时 , 每 次 转换 申 请不 得 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份 额 ( 该 基 金 赎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 份 额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总份 额 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全额 转 出 或 部




















招募说 明书 62 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例 确 认 ;在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 资 者 在全 部 转出 富 国 天时余 额时 , 将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计 收 益; 投 资 者 部 分 转 出富 国 天时 份额 时 , 剩 余的 基 金 份额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累计收 益 为 负 值 时的损失 ; (15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 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 于前 端 转 前端模 式 , 转 出基 金 金 额所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申 购费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的 ,补差 费 率 为 转入 基 金 和转出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差额; 转 出 基 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 -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63 注: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如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基金 ,且 全部份 额 转 出账户 时, 则净 转入 金额 应加上 转出 货币 基金 的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金 发 生转 换 时 , 其 转 换费 由 转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和 申 购补 差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其 中 申购补 差 费 率 按照 转 入 基金与 转 出 基 金的 后 端 申购费 率 的 差 额 计 算 。 当 转出 基 金 后端申 购 费 率 高于 转 入 基金后 端 申 购 费率 时 , 基金转 换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转 出 基 金与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之差; 当 转 出 基金 的 后 端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 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 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 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相同。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的 系 统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排 等 原因 , 开 展 该 业 务的 时 间可 能 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招募说 明书 64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 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富国 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但本基金与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换目前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 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 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 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 理 过 程 中根 据 支 付渠道 不 同 可 能存 在 限 制办理 后 端 收 费模 式 基 金转换 业 务 的 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 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服 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四)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受 理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的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按规 定 标 准 收 取过户费用。




















招募说 明书 65 ( 十五)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及质 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冻 结 的 ,对冻 结 部 分 产生 的 权 益一并 冻 结 , 被冻 结 部 分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配。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有 明 确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质 押 业 务或其他业务。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从 事或 受 益 于 低 碳 环保 主 题的 上 市 公 司 , 通过 精 选个 股 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依 法 公开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创 业 板 、中小 板 以 及 其他 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上市 的 股 票)、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 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 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 货币




















招募说 明书 66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要 求 有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理 念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环 境 恶化 对 人 类 生 存 与发 展 提出 了 严 峻 挑 战 ,大 力 发展 低 碳 环 保 相 关 产业 、 走 可持续 发 展 之 路是 各 国 转变经 济 增 长 模式 的 必 然选择 。 我 国 已 将 节 能 环 保定 位 为 七大战 略 性 新 兴产 业 之 首,将 建 设 资 源节 约 型 、环境 友 好 型 社 会 作 为 加 快转 变 经 济发展 方 式 的 重要 着 力 点 。因 而 , 低 碳环 保 主 题类上 市 公 司 将 在中长期具备较大的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 ( 四) 投资策 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 而 下 ” 的 方 式 进 行 大类 资 产配 置 , 根 据 对 宏观 经 济、 市 场 面 、 政 策 面等 因 素 进行定 量 与 定 性相 结 合 的分析 研 究 , 确定 组 合 中股票 、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 因素为: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CPI、 市 场利率变 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 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 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政策因素,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行业政策扶 持等。 通 过 对 以 上 各 种因 素 的分 析 , 结 合 全 球宏 观 经济 形 势 , 研 判 国内 经 济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在严 格 控 制投资 组 合 风 险的 前 提 下,确 定 或 调 整投 资 组 合中大 类 资 产 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低碳 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招募说 明书 67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研究、 券商研究机构 的研究等, 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 低 碳 环 保 包含 了 从 资源、 能 源 的 获取 和 产 生,经 中 间 的 输送 和 配 送,到 净 化 处 理 及 循 环 利 用的 整 个 过程。 一 般 来 说, 低 碳 主要是 从 工 业 活动 前 端 改善能 源 结 构 , 提 升 能 源 和资 源 的 有效利 用 率 , 从源 头 减 少能源 的 消 耗 ;环 保 主 要是后 端 处 置 , 对 工 业 活 动日 常 生 活产生 的 污 染 物进 行 处 置后, 然 后 排 放到 自 然 环境中 。 低 碳 环 保 , 兼 顾 了前 端 与 后端的 处 置 , 使经 济 发 展与环 境 的 矛 盾得 到 有 效化解 , 最 终 进 入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阶段。 本基金认可的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包括两种类型 的股票: 1)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①低碳主题相关股票: A. 清 洁 能 源 : 主要 包 括清 洁 能 源 的 研 发、 生 产与 运 营 , 如 风 能、 太 阳能 、 生 物 质 能 、 水电 及 核 电等; 也 包 括 清洁 能 源 的传输 、 服 务 等配 套 产 业,如 特 高 压 输 电、智能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 B. 节 能 减 排 : 主要 包 括与 节 能 技 术 和 装备 、 节能 产 品 及 节 能 服务 产 业的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如 工 业 节能、 建 筑 节 能、 汽 车 节能; 也 包 括 化石 能 源 减排, 如 清 洁 燃 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获与封存等相关上市公司; C. 碳 交 易 与 陆 地碳 汇 :主 要 包 括 与 清 洁发 展 机制 项 目 和 农 林 产业 减 排增 汇 等 相关的上市公司; ② 环 保 行 业 : 包括 环 保技 术 和 设 备 、 环保 服 务和 资 源 利 用 等 相关 行 业的 上 市 公司; 2)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包括: 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 通过有效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 实现 能耗降低、污染改善,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相对同类公司受益的上市公司; ②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服务行业 ③投资于低碳环保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 ④ 因 与 低 碳 环 保主 题 相关 的 产 业 结 构 升级 、 消费 生 活 模 式 转 变而 受 益的 其 他 上市公司。 未 来 , 由 于 经 济增 长 方式 转 变 、 产 业 结构 升 级等 因 素 , 从 事 或受 益 于上 述 投 资 主 题 的 外延 将 会 逐渐扩 大 , 本 基金 将 视 实际情 况 调 整 上述 对 低 碳环保 主 题 类 股




















招募说 明书 68 票的识别及认定。 (2)个股投资策略 1)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按照上述 (1) “低碳 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中, 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 题 相 关 行 业的 股 票 ,本基 金 将 采 取 “ 自 下 而上 ” 的 方 式 ,依 靠 定 量与定 性 相 结 合 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 定 量 的 方 法 主 要基 于 对一 些 量 化 指 标 的考 察 ,包 括 : 市净率(P/B ) 、市 盈 率 (P/E ) 、 动态 市 盈 率(PEG ) 、 主 营业 务 收 入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 长 率等, 并 强 调 绝 对估值 (DCF,DDM,NAV 等) 与相 对估值 (P/B 、P/E、P/CF、PEG、EV/EBITDA 等) 的结合: ①价值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 P/B、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较低,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兼顾对该类股票在价值水平、 成长能力上的考核, 选择具有可持续 的成长性、估值水平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 通过深入分 析该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发 展前景,重点选择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的低碳 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 ①低碳环保相关技术上的优势 公司掌握了低碳环保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或拥有核心专利,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且该种技术或专利的成熟度较高,适宜于大规模生产; ②低碳环保相关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 低碳环保主题相关公司,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而言,对于相关政策环境的依 赖程度更为显著。本基金将关注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力 度,是否能够获得人力、技术、资金、财税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③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 对于低碳环保主题类公 司而言,清洁能源产品、节能减排产品、环保产品等 通常具有一定创新特点,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切合市场趋势变化,将成 为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招募说 明书 69 除 了 以 上 三 个 要点 之 外, 本 基 金 也 会 考察 上 市公 司 是 否 是 细 分行 业 中的 龙 头 企 业 , 或 即将 成 为 细分行 业 龙 头 的企 业 ; 公司经 营 团 队 能力 、 治 理结构 完 善 程 度 等因素。 2)对于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 除了使用 上述1) 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 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公司 在 同 行 业 中节 能 减 排、减 低 环 境 污染 等 方 面是否 处 于 领 先地 位 。 具体的 参考指标 包括: 每单位收入所消耗能源、每单位收入排碳 量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久期 控 制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控 制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场 转 换 、相对 价 值 判 断和 信 用 风险评 估 等 管 理手 段 。 在有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的基 础 上 ,根据 对 宏 观 经济 发 展 状况、 金 融 市 场运 行 特 点等因 素 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 整体 框 架 ;对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曲线以 及 各 种 债券 品 种 价格的 变 化 进 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 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 券 品 种 ,选 择 合 适的交 易 时 机 ,增 持 相 对低估 、 价 格 将上 升 的 类属, 减 持 相 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用风险评估是 指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 据 发 债 主 体的 经 营 状况和 现 金 流 等情 况 对 其信用 风 险 进 行评 估 , 以此作 为 品 种 选 择的基本依据。 对 于 可 转 换 债 券的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在 评估 其 偿债 能 力 的 同 时 兼顾 公 司的 成 长 性 , 以 期 通过 转 换 条款分 享 因 股 价上 升 带 来的高 收 益 ; 本基 金 将 重点关 注 可 转 债 的 转 换 价 值、 市 场 价值与 其 转 换 价值 的 比 较、转 换 期 限 、公 司 经 营业绩 、 公 司 当




















招募说 明书 70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的 定 价受 市 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 产 证 券化 产 品 的交易 结 构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提 前 偿 还风 险 和 利率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包 括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 差曲线 策 略 、 预期 利 率 波动率 策 略 等 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慎 原 则运 用 权 证 对 基 金投 资 组合 进 行 管 理 , 以控 制 并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提 高 投资效 率 , 从 而更 好 地 实现本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对权 证 投 资 的 主要策略为: (1) 运用权证与标的 资产 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 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 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 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 五 )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股 票 投资 的 行业 配 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 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组 在 公司 权 益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另 类 投 资 部 和 研究 部 的协 助 与 支持下, 根据 对 市 场走势 的 判 断 , 在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确 定的 投 资 范围内 制 定 并 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 向集中交易室 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部 设 立交 易 员, 负 责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中 的 问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对 指 令 执行的 影 响 等 问题 及 时 向基金 经 理 反 馈, 并 可 提出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集 中 交易部 同 时 负 责各 项 投 资限制 的 实 现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 控制。




















招募说 明书 71 ( 六 ) 投资程 序 1、 在公司研究团队 的协助与支持下, 基金经理 组基于对未来市场趋势、 运行 格局和特点 的研究判断 ,结合本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进行审核 。 3、 基金经理 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 例 、 个 券 投资 分 布 方式及 买 卖 时 机, 构 建 投资组 合 , 并对 投 资 组 合进行 监 控 与 动 态调整。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另类投资部等部门 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 效进行评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 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 七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80%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收 益 率 × 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票 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 该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目前 能 够忠 实 地 反 映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今 后 法 律法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指数编 制 单 位 停止 计 算 编制该 指 数 、 或 者 更 改 指 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上 出 现 更加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绩基 准 的 股 票指 数 时 ,本基 金 可 以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 主动 投 资的 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较高 预 期 风 险 、 较高 预 期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品 种 ,其预 期 风 险 与预 期 收 益高于 混 合 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 与 货 币




















招募说 明书 72 市场基金。 ( 九)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招募说 明书 73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规 定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比 例 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 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债 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招募说 明书 74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647,176,599.18 92.43 其中: 股票 647,176,599.18 92.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173,494.77 6.74 6 其他资 产 5,861,181.44 0.84 7 合计 700,211,275.39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 牧 、渔 业 3,911,413.20 0.56 B 采矿业 16,821,708.85 2.42 C 制造业 371,347,026.29 53.3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2,430,853.00 1.7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0,470,885.70 11.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10,000.00 0.2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1,875,029.10 11.76 J 金融业 17,133,200.00 2.46 K 房地产 业 43,453,686.07 6.2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536,000.00 1.0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186,796.97 1.46 S 综合 - - 合计 647,176,599.18 92.9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94 大商股 份 1,778,855 51,462,275.15 7.39 2 600519 贵州茅 台 254,295 48,918,729.15 7.03




















招募说 明书 75 3 000581 威孚高 科 1,257,253 41,979,677.67 6.03 4 600309 万华化 学 2,548,108 40,820,690.16 5.86 5 300059 东方财 富 2,574,356 34,882,523.80 5.01 6 600887 伊利股 份 829,203 25,937,469.84 3.73 7 600858 银座股 份 2,959,663 23,233,354.55 3.34 8 002153 石基信 息 1,000,000 20,020,000.00 2.88 9 000063 中兴通 讯 1,399,906 17,848,801.50 2.56 10 000024 招商地 产 720,000 17,481,600.00 2.5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期,本基金持有的贵州茅台于 2013 年 2 月 23 日公告其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 收 到 贵 州省 物 价 局《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书 》 ,因其 控 股 子 公司 贵 州 茅台酒 销 售 有 限 公司限定销售茅台酒最低价格,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而被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招募说 明书 76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8,770.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72,911.24 3 应收股 利 33,708.19 4 应收利 息 13,185.81 5 应收申 购款 442,605.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61,181.4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与 合 计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 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8.10 至 2011.12.31 -12.70% 0.72% -12.27% 1.12% -0.43% -0.40% 2012.1.1 至 2012.12.31 2.63% 1.24% 7.10% 1.02% -4.47% 0.22%




















招募说 明书 77 2013.1.1 至 2013.6.30 8.15% 1.45% -9.76% 1.20% 17.91% 0.25% 2011.8.10 至 2013.6.30 -3.10% 1.21% -15.21% 1.09% 12.11% 0.1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截止日期为2013 年 6 月30 日。 本基金于2011 年8 月 10 日成立, 建仓期6 个月, 即从 2011 年8 月10 日起至 2012 年2 月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 明书 7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招募说 明书 79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目的 核 对 同 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1.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 关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执 行< 企 业会 计 准则> 估值 业 务 及 份额 净 值计 价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 意 见 》 及其 他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如 法 律法规 未 做 明 确规 定 的 ,参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通 行 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 依 据 合法的 数 据 来 源独 立 取 得。对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种 的 估 值应依 据 中 国 证券 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小 组 的 指导意 见 及 指 导 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允 价 值 。 估 值日 无 市 价,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且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 事 件 的, 应 采 用最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价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且 证券 发 行 机构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值。有 充 足 证 据表 明 最 近交易 市 价 不 能真 实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 明书 80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 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证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运 用估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反 映 估 值日在 公 平 条 件下 进 行 正常商 业 交 易 所采 用 的 交易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时 , 应 尽 可能 使 用 市场参 与 者 在 定价 时 考 虑的所 有 市 场 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托 管 人进行 商 定 , 按最 能 恰 当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 票、 权 证以 收 盘 价 估 值 ,上 市 债券 以 收 盘 净 价 估值 , 期货 合 约 以 结 算 价 格估 值 。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让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计 量 ; 送 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发 行 未 上市股 票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估 值;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同 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执 行< 企业会 计 准 则>估 值 业务 及份 额 净 值 计价 有 关事 项的 通 知 》 中 附 件 所 约 定 的“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股 票的公 允 价 值 的确 定 方 法来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品种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品种所处的 市场的估 值方法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81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 露 基 金净 值 的 非工作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并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确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招募说 明书 82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 责。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 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招募说 明书 83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按 估 值 原则 的 三 项及估值技术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招募说 明书 84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取 得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 供 分配利润、




















招募说 明书 85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 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




















招募说 明书 86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 核对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 核对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和基 金 托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其 他有 关 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招募说 明书 87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低 基 金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管 费 ,此 项 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 须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依 照 《 信 息




















招募说 明书 88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其 他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按 规定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事 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 指定媒体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招募说 明书 89 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 并 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媒 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招募说 明书 90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 按 有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 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招募说 明书 91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招募说 明书 92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七)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 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一) 投资于 富国 低碳环 保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招募说 明书 93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依 据 经 济周 期 中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特 征 ,通 过 投 资 相 应 的受 益 资产 , 力 求 保 护 基 金财 产 不 受通货 膨 胀 、 通货 紧 缩 等宏观 经 济 波 动的 负 面 冲击, 从 而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长期 稳 定 的投资 回 报 , 但仍 然 存 在 极端 情 况 下 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 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招募说 明书 94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 主题的上市公司,因而股票资产的 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由此带 来的行业配置风险是本基金产 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




















招募说 明书 95 责任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 国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 定 提高该




















招募说 明书 96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管 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 构 、 代 销 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招募说 明书 97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招募说 明书 98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99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招募说 明书 100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 明书 101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招募说 明书 102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招募说 明书 103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招募说 明书 104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在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会 议时 间 、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 登 记 日由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确 定。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




















招募说 明书 105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招募说 明书 106 决 方 式 ,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招募说 明书 107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分 别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招募说 明书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六)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招募说 明书 109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人 )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但如果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授 权 代 表 未出 席 , 则大会 主 持 人 可自 行 选 举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招募说 明书 110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 (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 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应 自 生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九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招募说 明书 111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 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 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招募说 明书 11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 核对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 核对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招募说 明书 113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从 事或 受 益 于 低 碳 环保 主 题的 上 市 公 司 , 通过 精 选个 股 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依 法 公开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创 业 板 、中小 板 以 及 其他 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上市 的 股 票)、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 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 投资于股票类资产 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 中投资于 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 投资 于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 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 -3%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招募说 明书 114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权 证 的 市值 不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3%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11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规 定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比 例 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招募说 明书 116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招募说 明书 117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招募说 明书 118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注 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招募说 明书 1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币兑 换 ; 国 际结 算 ; 结汇、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和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离岸金 融 业 务 。经 中 国 人民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 明书 120 二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依 法 公开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创 业 板 、中小 板 以 及 其他 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上市 的 股 票)、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 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投资 指 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 对于 已 经 执行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进 行 整 改 , 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及 融 券 比例 进 行 监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事 先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投 资 品 种池,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约 定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应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供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池。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 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证 券 品 种 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募说 明书 121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规 定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比 例 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如 基金 托 管 人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后 仍 无法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已成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损失 , 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并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有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的 交 易 对手名 单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否 则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交 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事前 提 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在 基金存 续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调 整 交 易对 手 名 单,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前 一 个 工作日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说 明 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若未履 约 的 交 易




















招募说 明书 123 对 手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确定的 时 间 内 仍未 承 担 违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失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公 开 发行 证 券 , 且 限 于由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负责 登 记 和存管 的 , 并 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 的 认 购 , 不 得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锁 定 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的 证 券, 且 锁 定 期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的 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发 送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招募说 明书 12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基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 题。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金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现 金 确 保基金 的 支 付 结算 , 并 承担所 有 损 失 。对 本 基 金因投 资 受 限 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价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资 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 并 应 至 少于 拟 执 行投 资 指 令前两 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 信息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具 体 的必 要 的 信 息 , 致使 托 管人 无 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行 为 。如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了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以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基 金 投 资人的 利 益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违法、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 投 资 指令 不 予 执行, 并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予 纠 正 或已代 表 基 金 签署 合 同 不得不 执 行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回 复 基金托 管 人 , 对于 收 到 的书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




















招募说 明书 125 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提 示,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的书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 理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招募说 明书 126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管理 人 的 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基 金 的 任 何 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基 金 管 理人 未 及 时催收 给 基 金 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 处 分、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不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 构 的 基 金财 产 , 或交由 期 货 公 司或 证 券 公司负 责 清 算 交收 的 委 托资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保 证 金 账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 合 约等) 及 其 收 益; 由 于 该等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等 本 合 同当事 人 外 第 三方 的 欺 诈、疏 忽 、 过 失或 破 产 等原因 给 基 金 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127 2、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同 时 在 规 定 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基 金 的 银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招募说 明书 128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按 约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 或 存 入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及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单等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转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上 述存 放 机 构及基 金 托 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应 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时将 重 大 合 同传 真 给 基金托 管 人 , 并




















招募说 明书 129 在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 后 送 达 的 合同 原 件 不一致 所 造 成 的后 果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 重 大合同 的 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 关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执 行< 企 业会 计 准则> 估值 业 务 及 份额 净 值计 价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 意 见 》 及其 他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如 法 律法规 未 做 明 确规 定 的 ,参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通 行 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 依 据 合法的 数 据 来 源独 立 取 得。对 于 固 定 收




















招募说 明书 130 益 类 投 资 品种 的 估 值应依 据 中 国 证券 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小 组 的 指导意 见 及 指 导 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 估 值 日无 市 价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且 证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应 采 用 最近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值。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且 证 券发 行 机 构发生 了 影 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有 充足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 市价不 能 真 实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 , 应 对 最 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 实 际 交 易价 格 验 证具有 可 靠 性 的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运 用 估值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映 估 值 日在公 平 条 件 下进 行 正 常商业 交 易 所 采用 的 交 易价格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据具 体 情 况 与托 管 人 进行商 定 , 按 最能 恰 当 反映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估值。 (3)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权 证以 收 盘 价 估 值 ,上 市 债券 以 收 盘 净 价 估值 , 期货 合 约 以 结 算 价 格估 值 。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让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计 量 ; 送 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发 行 未 上市股 票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估 值;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同 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招募说 明书 131 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执 行< 企业会 计 准 则>估 值 业务 及份 额 净 值 计价 有 关事 项的 通 知 》 中 附 件 所 约 定 的“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股 票的公 允 价 值 的确 定 方 法来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 及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品种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品种所处的市 场的估值 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 值 计算错 误 时 ,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 行 赔付, 基 金 管 理人 按 差 错情形 , 有 权 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按 照 过 错




















招募说 明书 132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或对 基 金 管理人 采 用 的 估值 方 法 ,尚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公 布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理 原 则 ,分别 独 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招募说 明书 133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若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对 会 计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 方法为 准 。 若 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告的 编 制 及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为 准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 生 效 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 证 件号 码 和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分 别 保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按 照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保存。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 以 外 的




















招募说 明书 134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招募说 明书 135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招募说 明书 136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3 年 3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财付通理财账户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2、2013 年 4 月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旗下部 分 基 金 继续 参 与 工商银 行 个 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 。 3、2013 年 4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好买基金开通定投及定投优惠的公告》。 4、2013 年 4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元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 5、2013 年 4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 。 6、2013 年 6 月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期 时 代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转换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 》 、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8、2013 年 6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新 增 部 分基 金 后 端收费 模 式 及 后端 收 费 模式基 金 转 换 费 率计算方式变更的公告》。 9、2013 年 6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实 施 基 金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10、2013 年6 月27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1、2013 年7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招募说 明书 137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12、2013 年7 月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 基金继 续 参 加 交通 银 行 网上银 行 、 手 机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 理人 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 查 阅。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