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中小盘(550009)

信诚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12 月14 日证 监 许可2009[1357] 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3 年8 月10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 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22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登记.......................................................................................................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0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业 绩.............................................................................................................. 40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1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42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45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46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计 .............................................................................................. 48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48 第十八部 分


风险 揭示 .............................................................................................................. 51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 产清算 ........................................................... 54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 要........................................................................................... 56 第二十一 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67 第二十二 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服务 ............................................................................... 76 第二十三 部 分


其他 应 披露事项............................................................................................... 77 第二十四 部 分


招募 说 明书的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 78 第二十五 部 分


备 查文件 .......................................................................................................... 78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信 诚中小 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信诚 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 自2004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2011年6 月9日颁布 、 同年10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年6 月29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向 中国证 监 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 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5. 日/ 天: 指公历日 36. 月:指公 历月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 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 元:指人 民币元 51. 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 不 可 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 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沈飞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 张翔燕 女士 ,董事 长, 硕士学 位。 历任中 信银 行总行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综合 计划 部总经 理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一松 先生 ,董事 ,金 融学硕 士。 历任中 信实 业银行 资金 部科长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总 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 公 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 先生 ,董事 ,研 究生。 历任 招商银 行证 券业务 部出 市代表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 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 行 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 师、南非 Norwich 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 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 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美美 女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新加 坡金融 管理 局金融 市场 发展规 划 部 处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历 任中 国科学 研究 院财贸 所处 长、研 究员 等职。现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历 任财 政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副 主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历 任中 国社会 科学 院财贸 经济 研究所 副研 究员, 现 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 年2 月14 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李莹女 士, 监事会 主席 ,金融 学硕 士。历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沧浪办 事处 信贷科 长、 中国建 设 银 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 业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元 禾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晓然 女士 ,监事 ,双 学位, 历任 上海市 共青 团闸北 区委 员会宣 传部 副部长 、天 治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 王俊锋 先生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历 任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部副 总监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瑞银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黄小坚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历 任申 银万国 证券 公司研 究所 行业分 析师 ,银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 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 监、 首 席 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 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汇 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 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 。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 子 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 先生 ,督察 长, 法学硕 士, 历任北 京天 平律师 事务 所律师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闾志刚先生,MBA 。历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行事业部项目经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加盟信诚基金后,曾担 任 保诚韩国中国龙A 股基金(QFII )投资经理(该基金由信诚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现任职于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2010 年5 月25 日起兼任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程亮先生 , 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研究 所。2009年6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 守《 证券法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 制制度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是 指公司 为了 保障业 务正 常运作 、实 现既定 的经 营目标 、防 范经营 风 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 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 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 原则 :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必 须符合 国家 和主管 机关 所制定 的法 律法规 和规 章,不 得 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 约原 则:在 公司 的各个 部门 之间、 各业 务环节 及重 要岗位 体现 相互监 督、 相互制 约 ,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 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环 境的 变化而 不 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将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广 大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量 降低经 营 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 投资、 基金 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效 评估等 相关 部门, 应 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 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理 的业 务特点 设置 内部机 构, 并在此 基础 上建立 层层 递进、 严密 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与 审计 委员会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与基 金运 作的合 规性 进行全 面和 重点的 分 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负 责,组 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核 和风 险管理 工作 ,监督 检 查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 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指 在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部 层次 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 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并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金 的 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 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经 营计 划、业 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情 况制 定本部 门的 工作流 程及 风险控 制 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 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 立,1996年 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0 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 :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 月11日,中国 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 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日 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 。 2012年,中 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 。年化资产 回报率为 1.47% ,年化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 。利息净 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 。净 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962.18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 万 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 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 间 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 ,拥有建行亚 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 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30多 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 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以及Interbrand 发布 的“2012年 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 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 名”中列第77 位,较上年 上升31位。 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 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 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 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 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 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1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 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 月31日,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 只 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 和2012年 度中国“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2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杨雁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3 (2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 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4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4 (7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 )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9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11)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5 (12)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14)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 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6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7)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8)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高夫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者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9)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7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 层 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 、18层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2)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 -36533015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3)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4)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8 网址:www.ebscn.com (25)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注 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 、38、39、41 、42 、43 、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26)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8)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9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0)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1)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3)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0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www.pingan.com (34)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6)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7)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38)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9)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40)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1)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42)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2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金芬泉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5359 4666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 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9 年12月14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57] 号文 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0 年 1 月 8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603,788,107.27 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0,795.78 元 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35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 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03,788,107.27 份基金份 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30,795.78 份基金 份额。两项合计共 603,918,903.05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2 月10日正式 生效。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3





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是 指为投 资者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 放 日 受理或者拒绝 投资 人 的 申购、 赎 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 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与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4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原 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 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公 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 入直销 网点 进行交 易要 受直销 网点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5 投资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赎 回, 申请赎 回份 额精确 到 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元/ 笔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1 年为365日,2 年为730 日) 3. 网上交易 的有关费率


为进一 步方 便投资 人通 过网上 交易 方式投 资本 公司旗 下开 放式基 金, 本公司 与中 国建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 农 业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招商银行”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为“汇付天下”) 和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在 上海汇 付 数 据服务 有 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 资 账户的投资者,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三方支付帐户的投资人,通过登录 本 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持有以 上银 行卡或 三方 支付帐 户的 投资人 通过 网上交 易方 式认购 本基 金时, 按照 基金的 认 购 费率标准执行;持有以上银行卡或三方支付帐户的个人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时 , 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优惠费率,具体费率请参见基金相关公告。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相关公告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 柜台模式) 相同。


本公司 可根 据基金 合同 以及招 募说 明书的 有关 规定调 整申 购费率 及调 低赎回 费率 ,并依 据 相 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6 4.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金额为10,000 元,申购费率为1.5 %(非网上 交易),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8,956.5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 份基 金份额。 5.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1 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 ,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 元。 6.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申购份额 的计算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申 购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 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 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7 8.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 理方式 :赎 回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2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因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 人合理 判断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时,除以上第4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8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 ,即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9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 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 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包括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暂 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0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 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注册登 记业务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 记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 记机构的权 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 记机构的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账 户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 务对投 资人 或基金 带 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 投资目 标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1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具有价值优势的中小盘股票,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超额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股票 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中小盘股票包括: 1)中 国A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的中小盘股票;2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小板市场的所有股票;3 )创业板 市场的所有股票。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的中小盘股票的 界定如下: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对 A 股主板市场 (不含中小板)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 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 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总流通市值三分之二的这部分股票纳 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 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 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需要对流通市值进行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 整。 三、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基于 MVSR 分 析框架来制定。MVSR 分 析框架包括四个部分:M- 宏观经 济情况,V- 估值水平,S- 市场情况,R- 风险状况 。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 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产业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 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 GDP 以及投资、 出口和消费的情况、CPI 和 PPI ,以及 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一年的盈利预 测情况以及外推 12 个月 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况,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 深 300 指数 、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 指数的表现情况。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2 关于风险状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 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对上述四个部分,本基金会进行最近三个月和未来 12 个月 的分析和预测,从而得出乐观、 中性、谨慎和悲观的看法,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市场、行业的整体判断和指数运行空间 的判断,并根据这些判断来决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策略。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投资理 念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中小盘股票,以期把握中小企业两类投资机会:高速成长预期所带来的 上升动量以及由于低关注度所带来的价格回归。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伴随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已从单纯的数量扩张的粗放型增长 进入到一个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的科学可持续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生存、经营环境获得了巨大 改善。当前,国内乃至全球的产业转移、产业升级机遇亦将为国内中小企业的高速成长带来战略 机遇期。 另一方面,相对于大盘蓝筹股,投资者对中小市值股票关注较少,从而忽略了一批具有良好 基本面和较强盈利预期的上市公司。因而,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被长期低估,因而蕴含着价 格回归价值的超额收益。 (2 )选股策 略 鉴于此,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以“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为主,同时结合“自上而下”的分 析对公司成长性进行逻辑性判断,以甄别具有较高成长性抑或具有价值优势的中小盘股票。 1 )具有较高 成长性 高于市场平均的成长前景是市场给予溢价的一大驱动因素,因此,追踪成长性股票有利于基 金获得超额回报。 首先,本基金将综合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区分出成长期行业和成熟行 业。处于成长期的行业中的公司,考察公司是否受益于国家关于所属行业发展的积极政策、公司 是否具备行业发展所需的驱动因素、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未来可能的演变趋势等,从而精选成 长期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公司。对于成熟行业,本基金将精选具有或者能够具有行业领先 优势的公司,即“大行业、小公司”的行业结构中具有领先竞争力的公司。 其次,本基金将对公司的持续竞争能力进行分析。包括:一、对公司在客户、竞争对手、上 游供应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分析;二、考察管理层的企业家精神和公司成长的核心驱动因素,包 括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层的未来预期情况,以甄别拥有优秀管理能力、拥有自我实现期望的管 理团队以及具备完善的激励机制的公司;三、分析公司的历史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历史发 展情况验证了公司过去的成长轨迹和公司管理团队的能力,未来发展战略则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 向和发展空间。通过历史参照和对其发展战略及其实施可能性的分析和判断,优先选择历史发展 已经证明、发展战略清晰和发展要素已经或者即将具备的公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3 除了上述定性分析之外,本基金还将运用定量分析进行辅助判断,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通过横向或者纵向地比较和分 析,再结合未来盈利预期,从而对公司的持续成长性作出全面的评估。 2 )具有价值 优势 若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股权真实价值,则该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价值优势,本基金将会重点关 注个股估值水平、公司分红情况及公司治理情况等,择时投资于这类价值型股票。 - 识别被低估的股票。中小盘股票由于较低的曝光率和受关注度,市场往往无法及时嗅察 企业由于公司治理改善或经营管理创新所带来的经营成果,亦存在低估企业某项有形资 产或专利、 专有技术、品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可能。本基金将结合运用绝对估值 ( 股利折现模型估值、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估值)和相对估值(市盈率、市净率、市销 率以及其它基于现金流的相对估值指标),并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模式及盈 利质量,选取适当的估值指标。 - 关注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包括历史分红的连续性,分红政策的一致性等等。投资分红预 期较高的上市公司不仅可以增强当期收益,同时,现金分红意味留存收益减少,企业扩 张所需的再投资资本减少,从而企业成长预判存在下行压力,导致估值偏低。 (3 )股票投 资组合构建 通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和细致严谨的案头分析,本基金将根据对中小盘股票的成长性及其 可持续性、行业前景及行业地位,结合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考虑到中小盘股票在市场深度和市场敏感度上的特性,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中,将会充分考量 其流动性(日均成交量,年换手率等)以及波动性,注意控制风险和分散风险。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战略配置、战术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 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战略配 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 )战术配 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A. 跨市场配置策略 B. 收益率曲线策略 C. 信用利差策略 (3 )个券选 择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可转债投资采用公司分 析法和价值分析。 4 、权证投资 策略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4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 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 暴露。 四、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 40% ×天相 中盘指数收益率+40% × 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天相中盘指数和天相小盘指数是由天相投资顾问公司发布的三个规模风格指数之其二。该系 列指数,以流通市值排名筛选规模风格股票,并采用了缓冲区技术以降低样本调整冲击,被广泛 用作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投资策略的基础参考。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按市值加权法编制的债券价格指数,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两大债券市场,指数样本覆盖了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能完整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运行 特征,符合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 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六、投资决 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 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 )投资研 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 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5 1 )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库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选股 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 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 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 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和估值水平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 )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 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 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 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按投资价值和投资预期回报水平,对基金个股仓位的调整建议。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 )投资决 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资产配置会议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 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股票研究初选库 投资研究联席会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备选库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6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 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八、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 0-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7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及中小盘股票范 围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8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不 当 利 益。 十 、基 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3 年 7 月12 日 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3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202,870.78 78.63 其中:股票 75,202,870.78 78.63 2 固定收益投资 5,684,310.00 5.94 其中:债券 5,684,310.00 5.9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512,081.20 15.17 6 其他资产 236,846.52 0.25 7 合计 95,636,108.50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520.00 0.01 C 制造业 49,165,913.36 51.9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240.0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578,871.50 9.07 J 金融业 2,414,418.80 2.55 K 房地产业 7,538,495.04 7.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88,930.00 1.8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4,000.00 0.6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65,447.08 2.8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99,315.00 2.54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9 S 综合 9,720.00 0.01 合计 75,202,870.78 79.4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69 卓翼科技 645,487 9,411,200.46 9.95 2 002063 远光软件 570,870 8,249,071.50 8.72 3 000625 长安汽车 653,812 6,073,913.48 6.42 4 000002 万


科A 578,870 5,701,869.50 6.03 5 300124 汇川技术 82,167 2,875,023.33 3.04 6 300115 长盈精密 88,600 2,847,604.00 3.01 7 300077 国民技术 175,000 2,684,500.00 2.84 8 000895 双汇发展 50,000 1,922,000.00 2.03 9 300058 蓝色光标 42,900 1,788,930.00 1.89 10 600518 康美药业 91,000 1,749,930.00 1.85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684,310.00 6.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 政策性 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684,310.00 6.01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0308 03 国债⑻ 56,900 5,684,310.00 6.0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一只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本期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0 1 存出保证金 73,239.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7,695.00 4 应收利息 137,612.25 5 应收申购款 18,299.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6,846.52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因四舍 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2 月 10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62% 1.21% 8.42% 1.35% 2.20% -0.14% 2011 年 1 月1 日-2011 年12 月 31 日 -30.23% 1.10% -24.14% 1.13% -6.09% -0.03% 2012 年 1 月1 日-2012 年12 月 31 日 0.00% 1.21% 4.71% 1.13% -4.71% 0.08% 2013 年 1 月1 日-2013 年6 月 30 日 9.10% 1.36% -3.58% 1.16% 12.68% 0.20% 2010 年 2 月 10 日-2013 年 6 月30 日 -15.79% 1.20% -16.96% 1.19% 1.17% 0.01% (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1 注: 本基金建 仓期自 2010 年 2 月10 日至 2010 年8 月 9 日, 建仓 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的税收)后的价值。 三 、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 的基 金财产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 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 定 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2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 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3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 公布。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 该 差错遭 受 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 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 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4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 相 应赔偿 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 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 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5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 已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 布。 八 、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 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三 、 收益分 配原则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6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7 8.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以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具体计 提 方 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 、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 生 的 信息披 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费率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务 ;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基 金 管理人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8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日,如果 基金募 集所在 的会 计年 度,基 金 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 会 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金 年 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 管 理人) 同意后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可以更换 。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 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9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 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 月的最后1 日 。 ( 二)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 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基金 公司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基 金公司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 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0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度 报 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 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1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 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 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 八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 响 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国家 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也可能 呈 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策 ,如 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发 生变 化,导 致 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2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 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能 够实 现发行 时所 做出的 承诺 ,按时 足额 还本付 息的 时候, 就会 产生信 用 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 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 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益 又被 称做利 息的 利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 再投资 时的 市场利 率水 平和再 投 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 顺 利实施。 (6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其 购 买 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技 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 竞争加 剧 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 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 能 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这 种 风 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 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 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场 不断 发展, 各种 国外的 投资 工具也 将被 逐步引 入, 这些新 的投 资工具 在 为 基 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 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 而 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值 方法 有可能 不能 充分反 映和 揭示利 率风 险,或 经济 环境发 生重 大变化 时 ,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 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 险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3 本基金 面临 的流动 性风 险主要 表现 在几个 方面 :建仓 成本 控制不 力, 建仓时 效不 高;基 金 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 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性 受到 价格、 投资 群体等 诸多 因素的 影响 ,在不 同状 况下, 其流 动性表 现 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 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 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种 受到 市场影 响的 程度不 同, 即使在 整体 市场流 动性 较好的 情况 下,一 些 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 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 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中 小盘 股票, 相对 大盘股 票而 言,中 小盘 股票的 流动 性相对 较低 ,可能 增 加 投资的交易成本。 5 、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较高 成长 性或具 有价 值优势 的中 小盘股 票, 投资人 面临 的风险 主 要 为: (1 )投资品 种风险 较之大 盘股 票,中 小盘 股票往 往具 有高波 动性 与低流 动性 的特征 。首 先,中 小市 值企业 , 尤 其成长型企业,资本投资较为密集,经营风险较大,抵御宏观经济下行的能力较差,因此,其 价 格及收益率波动较大;其次,中小盘个股的市值较小,市场深度欠缺;交易量及交易额可能较 小,致使交易连续性受挫。这些都会给基金操作带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2 )股票市 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基 金, 基金资 产主 要投资 于股 票市场 ,因 此股票 市场 的变化 将影 响到基 金 业 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 技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 络支持 出现 异常情 况, 可能导 致 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 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 化,若 是 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 或 由于投 资 人 的连续 大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4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 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 的风险 ,以 及证券 市场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 完 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5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 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于中国 证 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6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 事 务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7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 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管理费率及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8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依据《 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9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0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七)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账 户名 称变更 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经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 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1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赎回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 相 关 法 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 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2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 在指定 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并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 决 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 按照本 基 金 合同的 相 关 规定以 召 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3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的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 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4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 于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 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及 注意 事项, 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5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在五 日内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律 法 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在 监督 人派出 的 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 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 无异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6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 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 一)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7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 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8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 的业务监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投资品种池 发 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9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基金将不低于80% 的股票 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中小盘 股票 包括: 1)中 国A股 主板 市场( 不含 中小板 )的 中小盘 股票 ;2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中小板市场的所有股票;3 )创业板市场的所有股票。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的中小盘股票的 界定如下: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对A 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 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 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总流通市值三分之二的这部分股票纳 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 通 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 况下 ,上述 所称 的流通 市值 指的是 在国 内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股票 的流 通股本 乘 以 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需要对流通市值进行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 场 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当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变更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对上 述资产 配置 比例进 行 调 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0-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1)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0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或取消上述第12 )条限制, 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及中 小盘股 票 范 围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 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 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 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 生交易前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1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关 工作 的落实 和 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 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 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 及 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 担 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2 4.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 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行 及时 调整, 基 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 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10)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3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如 有 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 集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4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 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 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 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 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5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 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本 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 以公布。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另 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6 六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 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 7 个工 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修 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 国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和招商银行 合作,面向 中国建设银 行龙卡持卡 人、农业 银 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以及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 有 限 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 资 账 户的投资者,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7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 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六)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可提 供安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或转接专人 服务。 (七)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以及在线客服服务。 (八)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九)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3 年2 月 11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8 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城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3 年 2 月 21 日; 2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3 年第 1 次),2013 年3 月25 日; 3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3 年第1 次) ,2013 年 3 月 25 日;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认/ 申 购下限的公告,2013 年3 月29 日; 5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好买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3 年 3 月 29 日; 6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摘要,2013 年 3 月30 日; 7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2013 年 3 月 30 日; 8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在申银万国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2013 年4 月18 日; 9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13 年 4 月20 日;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6 月28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2013 年6 月29 日;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3 年6 月29 日;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6 月30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2013 年7 月1 日 ; 13、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2 季度 报告,2013 年 7 月17 日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9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