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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88(180003)

银华8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道琼斯 88 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银华- 道琼斯88 精 选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华- 道琼斯 88 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银华- 道琼斯88精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于 2004 年6月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82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8 月11日 正式 生 效。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3 年8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3 年6 月 30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 为2013 年第2 季 度的 数据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银华- 道琼斯 88 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7 八、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37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 44 十、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5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55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55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5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1 二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8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87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道琼斯88精选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资料 发行。 本招 募 说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本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资人 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 道琼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银 华- 道琼斯88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 何合法 有效 的修 改及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 《银 华- 道琼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6 个月 公 告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 基金投 资组 合 公告、 基金 经营 业绩 、重 要变更 事项 和其 他按 法律 规定应 披露 事项 的说 明书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及 相关管 理机 构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券法》: 指1998 年12 月29 日 经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六 次会议 通过 并 颁 布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法》: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信托法》:指2001 年4 月28日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二 十一 次会议 通过 , 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销售办法》:指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定的 《 银 华- 道琼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 基 金管 理人和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签定 的《 银华- 道琼 斯88 精选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对 该等 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法 或依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和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销售机构:指 直销 机构 和 代销机 构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代销机构: 指 依据 有关 销 售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直销机构:指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 金交 易确 认及清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银华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依 法 或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投资者: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合 法设 立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自招 募说明 书公 告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 在 基金 净认 购额 超 过人民 币2 亿元, 且认购 户数 达到1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备案 手续 后 , 银 华 -道琼 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 期 申购: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购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金 赎回 有效 申请 份额总 数扣 除申 购有 效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转换或基金间转换: 指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 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者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是 指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销 售机 构申 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资 方式 开放日: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工作日: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基金账户: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份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 金份额 的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存续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元: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 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过程 指定媒体: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纸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本合 同当 事 人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避 免且 在本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基金 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 理公 司。 公 司注 册资 本为2亿 元 人民币 ,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49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9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21 %) 及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 基 金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业 务 。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2个 专业 委员 会, 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 策,并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能 ,切 实加 强对 公司 运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4 位监 事组 成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的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行 为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量化投 资部 、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 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 交易 管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 老金业 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公司 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 行 政财务 部、 深圳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等18 个职 能部 门,并 设有 北京 分公 司。 此外, 公司 还设 有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境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特 定 资产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三 个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别负 责指 导基 金 及 其他 投资组 合 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 任甘肃省 职 工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公 司 发行部 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 学工业 总公司 处长, 蓝 星 清洗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副 总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蓝星化工 新材 料股份公 司 筹备组组长 ; 西南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 国 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西 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 外,还曾先后 担任中国 证 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委员、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 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 委 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 投 资 银行业 委员 会委员 、 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 会 长、 盐田港集 团外部董 事 、 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 限 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 城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等职务 。 现任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 估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 北京 大学公 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究 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经 济 学硕士。曾任 北京京放 投 资管理顾问公 司总经理 助 理;佛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现 任第一创业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 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 大通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董 事。还担 任 中国证券业 协会第五 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 券 业协会投资银 行业务委 员 会第五届副主 任委员, 深 圳市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矫正中先生: 董事,中 共 党员,经济学 硕士,中 国 注册会计师。 曾任吉林 省 财政厅工交企 业 财务处 副处 长 (正 处级 ) ; 吉林省 长岭 县副 县长 ; 吉 林省财 政厅 文教 行政 财务 处处长 ; 吉林 省财 政 厅副厅长、厅 长兼吉林 省 地税局局 长; 吉林省政 府 秘书长兼办公 厅主任、 副 省长,兼吉 林市代市 长、书 记。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 周晓冬 先生 :董 事, 金融MBA 、国 际商 务师 。曾 任中 国南光 进出 口总 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经 理; 上海海博鑫惠 国际贸易 有 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 经 理。现任海鑫 钢铁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 长助理, 兼任北 京惠 宇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王立新先生: 董事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国 工商银行总行 科员;南 方 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基金部副处 长;南方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开 发 部、市场拓展 部总监; 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代总经 理 、 代董 事 长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曾 任中国社 会 科学院培训中 心 主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 美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生:独 立董事, 大 学学历,高级 经济师。 曾 任中国银行深 圳分行行 长 ,深圳天骥基 金 董事,中国国 际财务有 限 公司(深圳) 董事长, 首 长四方(集团 )有限公 司 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 国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陆志芳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律硕士,律 师。曾任 对 外经济贸易大 学法律系 副 主任,北京仲 裁 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 律 师协会国际业 务委员会 副 主任委员,海 问律 师事 务 所律师、合 伙人。现 任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高歌女士:独 立董事, 法 律硕士。曾任 高阳科技 控 股有限公司助 理总裁; 普 天系统集成公 司 副总经理;新 华锦集团 副 总裁、副董事 长。现任 中 国民主建国会 青岛市委 员 会副主委、 全国青联 委员、 中国 青年 企业 家协 会常务 理事 、新 华锦 集团 副董事 长。 周兰女士:监 事会主席 , 中国社会科学 院货币银 行 学专业研究生 学历。曾 任 北京建材研究 院 财务科长;北 京京放经 济 发展公司计财 部经理; 佛 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 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 委员。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 四先生, 监事,经 济 学博士。曾任 中国人民 银 行安徽省分行 副科长; 安 徽省证券公司 深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圳营业 部及 深圳 总部 总经 理;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裁 ; 北 方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 天 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副 总 裁)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杜永军先生: 监事,大 专 学历。曾任五 洲大酒店 财 务部收款主管 ;北京赛 特 饭店财务部收 款 主管、 收款 主任 、经 理助 理、副 经理 、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财务 部财 务主 管。 龚飒女士:监 事,硕士 学 历。曾任 湘财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分支机 构财务负 责 人;泰达荷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业 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稽 核经理; 交 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陆文 俊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学学 士。曾任 君 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人 力 资源部行政主 管、交 易部经理,上 海华创创 投 管理事务所合 伙人,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 员 ,东吴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 、资产管 理 部副总经理, 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员 、 长信金利趋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等 职。2008年6 月加盟银 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公 司总经理助 理 、A股 基金投资总监 、银华成 长 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银 华核心价 值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及 银华和 谐主题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职务 ,现任银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学硕士。 曾 任国信证 券 天津营业部经 理、平安 证 券综合研究所 副 所长、平安证 券资产管 理 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 华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总 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 投资部 总经 理等 职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担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职务 , 现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时 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管 理业务 投 资经 理。 周毅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学位。 曾任 美国普华 永 道金融服务部 部门经理 、 巴克莱银行量 化 分析部 副总 裁及 巴克 莱亚 太有限 公司 副董 事等 职。 2009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担 任 银华全 球核 心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及 银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 公司量 化投 资总 监、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 部总监 , 并 同时 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 务。 凌宇翔先生: 督察长,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 工 业部主任科员 ;重庆国 际 信托投资公司 研 发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 长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 秀峰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EMBA 。曾 先后 任职 于中国 民族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中国 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 。2002 年8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 投 资 部总监 助理 、 投资 部 执行总 监、 机构 理财 部负 责人、 企业 年金 与机 构理 财部总 监、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监 。自2010 年9 月8 日 起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黄小坚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4 年 8 月 11 日至 2005 年 3 月 15 日。 许翔先 生 , 管理 本基 金的 时间为2005 年3 月15 日起 至2009年11月26日。 路志刚 先生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9 年 6 月 8 日至 2010 年 9 月 20 日。 杨长清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1 年 1 月 7 日。 3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生,硕 士学位, 中 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 会员。曾任职 于 西南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 。 2000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筹 ) , 先 后 在研究 策划 部 、 基 金经 理 部工作 , 曾任 银华 保 本增值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现 任银华富 裕 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银华中 小 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 理 助理、投资 管理部总 监及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 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 组 合经 理等 职 。2005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养 老 金管理 部投 资经 理职 务。曾担任银 华货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固 定收益部总 监及固定 收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 并同 时担任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永泰积 极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 及 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 强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建兴先生, 学士学位 。 曾在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原山西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从事证 券 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 易 主管、总经理 助理兼监 理 等职;并曾就 职于华商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管理部 , 曾 担任 华商 领先 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4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有 效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托管、 非交 易 过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 托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 及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用 ; 4、根 据基 金合 同 规 定销 售 基金份 额; 5、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或 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并 对基 金资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 有权 提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或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10、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依 法为基 金融 资; 11、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2、按 照《 基金 法》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13、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14、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项 业 务; 5、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6、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资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7、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委托 其他 人运 作基 金资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回 和分 红 款 项;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17、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18、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1、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或因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对 第三 人所 负债 务或 者其受 到的 损 失,应 以自 身财 产 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 源分配 ; 25、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及 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二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三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本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非法 担 保、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从 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9、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3、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参 加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他 持有5% 以上 投 票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 使股东 大会 表决 结 果 侵犯 社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利益 ;


14、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管理人 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2、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3、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材料中 弄虚 作假 ; 4、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5、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6、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7、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 金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8、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9、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 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 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声 誉风 险和外 部风 险。


针 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司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 境。 具 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 目 标, 设 置相 应 的组织 机构 , 配 备相 应的人 力资 源与 技术 系统 ,设定 风险 管理 的时 间范 围与空 间范 围等 内容 。


(2 ) 识别 风险 。 辨 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 流 程 中存 在什么 样的 风险 , 为什 么 会存在 以及 如何 引起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果 。


(4) 度量 风险 。 评 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 应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 量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理 风险 。 将 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 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则承 担它, 但 需加以 监控 。而 对较 为严 重的风 险, 则实 施一 定的 管理计 划, 对于 一些 后果 极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准备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查 。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 在 必要时 适时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 公 司董 事会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监管 部门 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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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B.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核 部门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与权 威性。





C.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D. 有 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 流程的 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计算 机技 术系 统等 相关 部门,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处 罚措 施。 F. 适 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A.控 制环 境


公 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制 体系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下 设立 了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 应的控 制制 度。 在 特 殊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可依 据其 职权 ,在 上报 董事会 的同 时, 对公 司业 务进行 一定 的 干 预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 战略, 设立 了 A 股基 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特 定 客 户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就基 金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 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 监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风 险评 估


公司 风 险控 制 人 员定 期评估 公司 风险 状况 ,范 围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负 面影 响的 内 部 和外部 因素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 告报 公 司 董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C.操 作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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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方 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互 合作 与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运作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 并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各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 核对 、相互 牵制 。


各 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关 系, 以减 少 舞 弊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 工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面管 理制 度。





在 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础 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每 项业 务操 作 有 清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 手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 录, 制 定严 格的 检查、 复核标 准。





D.信 息与 沟通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适 当的 人员 进 行 处理。





E.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中 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 评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 司 内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 提出 改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 董 事会 及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A.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B.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C.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 建设银 行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 分立 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主 板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为 第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 后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 额139,728.28 亿 元, 较上 年 末增 长 13.77% 。 2012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 现净利 润 1,936.02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14.26% 。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 1.47% ,年 化加 权净 资产 收 益率 为 21.98% 。利 息净 收 入 3532.02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15.97% 。 净利差 为2.58% ,净 利息 收益率 为 2.75% ,均 较上 年同期 提 高 0.01 个 百分 点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内 斯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 本设有 分行 ,在 莫斯 科、 台北设 有代 表处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 球13 个国家 和地 区, 基本 完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不 间 断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初 步形 成。 中国 建设 银行筹 建、 设立 村镇 银行26 家,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公 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全 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增 强。 2012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30 多个 重要 奖项 。 在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 合 Brand Finance 发 布的 “世界 银行 品 牌 500 强”以 及Interbrand 发 布 的“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品 牌”中 ,位 列中 国银 行业 首位; 在美 国《 财 富》杂 志“ 世 界500 强排 名”中 列 第 77 位, 较上 年 上升 31 位 。此 外, 本集 团 还荣获 了国 内外 重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 投行、 投资 者关 系和 企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 的多 个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 核 算处 、 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 管处、 托管 业务 系统 规划 与管理 团队 、上 海备 份中 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 队 ,现有 员 工 210 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 行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 售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 从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 被国 际 权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 《 财资 》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 并 获和 讯网2011 年度和 2012 年 度中 国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和 境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每 日 经济观 察 》2012 年 度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 奖。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4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5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 广发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7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青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8 ) 上海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9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0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12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1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4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5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6 )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17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9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0 )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 0769-2211811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1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2 )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3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5 )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6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7)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29 )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30 )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1 )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 话 内蒙古 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网址 www.cbhb.com.cn (32)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3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3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3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8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0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4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 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8)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0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51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2)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5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55)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5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5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9)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60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1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2)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网址 www.ctsec.com (6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6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6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6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6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0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1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2)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73)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4)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7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7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9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80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81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82)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马强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8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8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7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8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 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8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90 )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91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9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4)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网址 www.csco.com.cn (9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7)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98)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8-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9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00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101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 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0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103 )中 山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29 层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4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105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6 )开源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07 )中 天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108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J 单元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109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敖玲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0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焦琳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1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周嬿旻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2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联系人 张茹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3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杨 翼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114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5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39 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 师 靳庆军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六、 基金的募集 (1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82 号 《关 于同 意银华- 道琼 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设 立 的批复 》批 准( 核准 日期2004 年6 月8 日)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2 )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 放式 (3 )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八、基金的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范围 为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 规和 有 关 规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招 募书 第五 章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适 用的 销售 渠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办理的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等基 金业 务 的时间 即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售公 告及招 募说 明书 中规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行 相应 的 调 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开 放时 间和 开放 次数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调 整前 的三个 工作 日 予 以公告 。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9月13 日 起 开始办 理申 购。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10月21日 起开始 办理 赎回 。 4.转 换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10月22日 起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5.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 和 转换 开始 时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放 日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和 转换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赎 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和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投 资者 可在 任一 同时 代理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金 销售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同 一交 易账 户下 进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规 定的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 换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否则 其提 交的 申购申 请无 效 , 不予成 交。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可用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其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不予 成交。 基金转 换只 允许 在前 端收 费基金 之间 或者 后端 收费 基金之 间进 行, 不允 许将 前端收 费基 金 转 换为后 端收 费基 金, 也不 允许将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换 为前端 收费 基金 。 2、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 的确认 对投资 人在T 日规定 时间 内 被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T +1日 内为 投 资人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 资人 应在T +2 日后( 含当 日) 到销 售网 点或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 3、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7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转换申 请注 册登 记机 构于T +1工 作日 确认, 转入 份额 于T+2 工作 日可 进行 赎回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每 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 2、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5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易 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赎回 ; 3、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份 额为500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 成其它 基金 ;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3个 工作 日至 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以申请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剩 余 部分舍 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七) 本基金的申购 费、 赎回费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本 基金 采用 前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三 档, 最高不 超过1.5% ,对 于申 购金额 为1000 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元 )的 前端 申购 申请, 固定 收取1500 元申购 费。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100 万 1.5% 100万 ≤申 购金 额 < 1000 万 1.2% 申购金 额 ≥1000 万 固定收 取1500 元 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 起, 本基金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金 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施 特定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万元 ≤M <1,000 万元 0.36% M≥1,0 00万元 固定收 取1,500 元申 购费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的75% 用 于注 册登 记费 及相关 手续 费 , 25% 归 基金 资产 。赎 回费 率随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收取0.50% 的赎回 费率 , 投资 者持 有 本基金 一年 到两 年 (含 两 年) 之间 的收 取0.20% 的赎回 费,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两 年以 上的 免赎 回费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 两年 0 一年 <持 有期 ≤ 两年 0.20% 持有期 ≤ 一年 0.5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金 客 户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Y(日历日) 特定赎回费率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Y≤一年 0.125% 一年两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不得 超过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水平 ,最 新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八) 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 资 者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剩 余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 +1日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九)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1、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投 资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3、投 资者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者办 理相关 注 册登 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 上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有效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 扣除有 效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 期 赎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 份 额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第二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依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 申购 、暂停赎回和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3)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3.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转换 申请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1)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2) 不可 抗力 ;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投 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4、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申 请。 5、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和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6、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布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天 但少 于两 周,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日 的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调整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部分基 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已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已 公告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更 新基 金转 换业 务规则 并及 时公 告。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将运 用增 强型 指数 化投资 方法 ,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流 程和 数量 化风 险管 理, 在 对标 的 指 数有效 跟踪 的基 础上 力求 取得高 于指 数的 投资 收益 率,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 化投 资分 享中 国经 济的发 展成 就, 以适 度增 强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适度 超越。 本基金 认为, 中国 经济 增 长将保 持持 续稳 定的 向上 发展态 势 , 为 指数 投资 获 取长期 稳定 收益 奠定了 良好 的宏 观经 济基 础。本 基金 力求 通过 充分 的分散 化投 资实 现非 系统 风险的 有效 降低 和流 动性的 提高 ,并 以深 入的 基本面 研究 为基 础, 通过 适度增 强的 投资 方法 ,力 求取得 高于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收益 率, 为投 资者 分 享中国 经济 增长 和中 国证 券市场 发展 带来 的长 期收 益提供 良好 的机 会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以道 琼斯 中国88指 数(简 称道 中88 指数 )为 标的指 数。 道中88 指数 是第 一个 由全 球指数 编制 机构 道琼 斯公 司为中 国大 陆股 票市 场编 制的指 数, 由 道 琼斯中 国指 数中 按照 自由 流通市 值和 交易 流动 性综 合排名 的前88名 家上 市公 司构成 。为 了准 确代 表投资 者可 实际 交易 的股 票数量 ,道 中88 指数 为挑 选成份 股而 计算 自由 流通 股本时 ,排 除了 持股 超过整 个市 值5% 的个 人、 其它公 司以 及政 府持 有的 股份。 道中88 指 数每 季度 进行一 次成 份股 的调 整,同 时道 中88 指数 成份 股缓冲 区的 建立 将适 当保 证道中88指 数具 有较 低的 指数换 股率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道中88 指数 以人 民币 元计 算,基 期均 为1993 年12月31 日, 基数 定为100 。 (四) 业绩基准 本文中 ,业 绩基 准与 标的 指数的 定义 相同 。 (五) 投资对象及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道琼 斯中 国 88 指 数的 成 份 A 股 及其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 首发 或 增发) 、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可 转 债等债 券资 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各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符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的规 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定 位于 增强型 指数 基金, 并选 择 了以市 值代 表性 强 、 流 动 性高为 特色 的道 琼斯中 国88 指数 为基 金投 资组合 的跟 踪标 的, 因此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具有 大盘蓝 筹指 数组 合的 风格特 点, 通过 买入 并持 有的长 期投 资策 略, 力争 获取中 国经 济长 期高 速增 长带来 的资 本市 场收 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 资组 合的构建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指数 基金 , 以道中88 指 数为 基金 投 资组合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 , 股票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票 ,增 强部 分主 要选择 基本 面好 、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价值 型企 业的股 票, 在控 制与 标的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求取 得超 越标 的指 数的 投资收 益率 。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以追 求标 的指 数长 期增长 的稳 定收 益为 宗旨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 层次 资产配 置策 略 : 第一层 ,资 产类 别配 置,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资产 类别之 间 的 配置 比例 ;第 二层, 股票 和债 券的 个券选 择与 组合 管理 ,在 不同类 别资 产配 置的 基础 上进一 步确 定各 资产 类别 中不同 证券 的配 置比 例,在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控 制流动 性风 险的 双重 约束 下构建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组合 。 在资产 类别 配置 上,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上限 为95% , 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2、股 票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股票 资产 的配 置上, 本 基金采 用增 强型 指数 化投 资方法 , 以成 份股 在标 的 指数中 的权 重为 基础构 建指 数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选 择基 本面 好、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价 值型 企业的 股票 对指 数进 行适度 增强 。 3、增 强投 资的 标准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本基金 增强 部分 的投 资, 是指基 于价 值选 股原 则在 对企业 基本 面情 况进 行深 入分析 的基 础 上,在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基 础上投 资于 核心 竞争 力增 强,投 资价 值上 升的 股票 。 本基金 将充 分利 用投 资研 究团队 在投 资和 研究 方面 的经验 和实 力, 对 宏观 经 济走向 、 产业 发 展演变 及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的分 析, 对上 市公司 未来 业绩 进行 预测 ,并在 此基 础上 ,通 过一定 的价 值评 判标 准对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分析。 4、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为在 跟踪 误差与 流动 性风 险双 重约 束下的 投资 。 本 基金 将以 降低基 金的 跟 踪 误差为 目的 ,在 考虑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构 建债 券投资 组合 。 5、投 资组 合调 整原 则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的 调整 原则 包括 : 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 行 相应调 整; 根据 企业 基本 面情况 的变 化降 低对 基本 面恶化 企业 的投 资比 重, 提高核 心竞 争力 增强 企业的 投资 比重 ;还 将根 据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购 赎回 变动 情况 、新股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为 流动 性风险 约束 下的 被动 式投 资, 债 券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组合对 基金 整 体 跟踪误 差的 边际 贡献 率进 行相应 调整 。同 时, 本基 金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等 变化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以 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标 的指 数间 的高 度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6、增 强性 投资 管理 的限 度 和控制 本基金 的股 票选 择主 要依 据入选 道琼 斯中 国88 指数 的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且对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的 投资 不少 于62 只, 对标的 指数 成分 股以 外的 股票投 资不 高于 股票 投资 资产总 额的40% 。 为控制 由于 增强 型投 资可 能带来 的过 分偏 离指 数的 风险, 本基 金力 求将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 与标的 指数 增长 率间 的年 跟踪误 差控 制在6% 。 (八)标的指数的更 换 1、更 换基 金标 的指 数, 应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同时 按照 有关法 定程 序修 改基 金合 同; 2、当 且仅 当出 现下 列原 因 : (1) 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 的指数 供应 商提 供标 的指 数所需 的数 据、 限制 其从 该交易 所取 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2) 任何 法律 法规 的出 台 导致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合理 的认为 其授 权管 理人 使用 标的指 数的 能 力已被 实质 性削 弱; (3)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地 针 对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而 产生 的诉 讼或 行动 已经开 始, 或 任何此 类诉 讼行 动已 威胁 到并且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合 理地认 为此 类诉 讼或 行动 可能对 标 的 指数 或授 权基金 管理 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能 力产 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4) 任何 法律 法规 的出 台 使得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发行 、促销 或推 广本 基金 或任 何针对 本基 金 的重大 诉讼 或监 管行 动已 经开始 ; (5)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确 定 标的指 数不 再符 合或 将无 法符合 标的 供应 商为 维持 指数所 订的 标 准; 导致现 有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停止编 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数 价值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标 的 指 数使用 授权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标的 指数 ,并 应提前15个 工作 日进 行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 或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 原标 的指 数相关 的商 号 或 字样。 代表本 基金10% (不 含10% )以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变更 标的指 数有 异 议的,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的前 提下 ,可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第八 章中 有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着手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就变 更标 的指数 的提 案进 行表 决, 表决生 效后5个 工作 日之 内 , 基金 管理 人遵 照表 决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并发布 公告 。 3、当 出现 任何 可能 导致 标 的指数 供应 商停 止编 辑、 计算和 公布 标的 指数 价值 或停止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授 权的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获 悉事 实的 三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公 告。 (九)投资决策及投 资操 作流程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信息依 据有 :1 、金 融工 程 小组的 数量 化风 险分 析报 告,金 融工 程 小组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和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 由 此提 供数 量化 风 险分析 报告 ; 2 、 行业 研究 员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企 业情况 提供 的研 究分 析报告 ;3 、市 场部 每日 提 供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 析报告 。 1、基 金资 产分 布决 策 基金资 产分 布决 策由A 股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做出 。 A 股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是 负责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决策 机构 ,由 公司 分管 研究和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任 主席, 成员 由投 资 管 理部总 监、 风险 管理 负责 人、基 金经 理代 表组 成。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期听 取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关于宏 观、 中观 和微 观经 济的分 析, 结合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和 标的 指数的 最新 动态 等因 素, 在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制定 基金 的投 资战略 。 2、基 金投 资组 合决 策 基金经 理在A 股基 金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下, 根据 研究 员提 供的 数量化 风险 分析 报告和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研 究报告 及市 场部 提供 的基 金申购 赎回 报告 ,在 考虑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股票 债券资 产比 例范 围的 前提 下,决 定对 债券 和股 票投 资的具 体比 例。 评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和 实际 的需 要调 整决 策的程 序。 3、风 险控 制决 策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非 常设机 构, 其成 员由 董事 长、 总 经理 、 独 立董 事、 监事、 督察 长 组 成。其 主要 职责 为: 制定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检查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和落 实情 况;并 对公 司投 资管 理中 存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风险问 题进 行研 究讨 论, 做出决 定。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和 调整提 出风 险防 范建议 。 在执 行 A 股 基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控 制决策 的基 础上 , 绩效 与 风险评 估小 组将 对投资组合的 偏离度风 险 进行实时跟踪 和评估, 并 对风 险隐患提 出预警; 监 察稽核部将 对指数化 投资组合的执 行过程进 行 实时风险监控 ;基金经 理 将依据基金申 购和赎回 的 情况控制指 数化投资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十)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 研究支持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过程 将得 到以下 技术/ 研究 支持 : 本 基金的 投资 核心 工具 和平 台为银 华指 数 投 资管理 系统 ,金 融工 程小 组负责 指数 投资 优化 模型 的设计 ,该 模型 中包 括了 股票组 合和 债券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交 易成 本和 价格的 市场 冲击 研究 、控 制跟踪 误差 的风 险管 理措 施、绩 效评 估和 日常 个股市 场风 险研 究支 持; 交易部 负责 交易 成本 的研 究和现 场控 制; 投资 管理 部负责 控制 个股 和个 券的基 本面 风险 ,对 样本 股的可 能调 整进 行事 前研 究。 (十一)基金投资的 绩效 评估 绩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负责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研究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变化 及 由 此带来 的收 益或 损失 ;同 时,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还必须 对基 金资 产组 合的 将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风险 进行 实时 跟踪 和评 估,并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客 观的评 价和 预警 。绩 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依 据投 资绩效 评估 运行 规则 ,定 期向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及 投资 管理 部提 供绩 效评估 报告 ,对 基金 投资收 益与 风险 情况 做出 反馈, 如有 必要 还需 提出 在分析 基础 上的 修正 意见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十二)建仓期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 3 个月 ,3 个 月之 后本 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已 达到 本基 金合 同相关 规定 。 (十三)投资组合比 例限 制 1、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5、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净资 产 的 40% 。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限 制。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除 第 4 条 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以使 投资组 合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但 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向 他人 贷款 ; 7、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8、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9、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为 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3、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参 加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上 投 票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 使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 社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14、证 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十五)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2、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益 并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和 增值 。 (十六)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 投资 组合报 告所 载数 据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本报告 相关 财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943,725,630.48 77.58 其中: 股票 4,943,725,630.48 77.5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48,145,000.00 5.46 其中: 债券 348,145,000.00 5.4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63,525,566.01 16.69 6 其他资 产 17,283,505.19 0.27 7 合计 6,372,679,701.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351,430.00 0.02 C 制造业 992,086,168.61 15.6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92,000.00 0.00 E 建筑业 57,100.0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0,891,800.00 3.6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1,800.0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31,200.00 0.00 J 金融业 1,115,666,894.77 17.55 K 房地产 业 721,398,600.00 11.3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94,400.00 0.00 合计 3,061,871,393.38 48.16


2.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631,912,734.98 25.6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33,500,000.00 2.1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68,900.00 0.00 K 房地产 业 242,800.00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15,929,802.12 1.8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 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81,854,237.10 29.60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57,907,740 496,269,331.80 7.81 2 600048 保利地 产 38,000,000 376,580,000.00 5.92 3 000002 万


科A 35,000,000 344,750,000.00 5.42 4 601166 兴业银 行 22,709,629 335,421,220.33 5.28 5 600104 上汽集 团 21,259,635 280,839,778.35 4.42 6 002024 苏宁云 商 46,060,000 230,760,600.00 3.63 7 600030 中信证 券 20,000,000 202,600,000.00 3.19 8 600519 贵州茅 台 859,890 165,417,039.30 2.60 9 000527 美的电 器 12,909,988 160,342,050.96 2.52 10 600585 海螺水 泥 10,000,000 133,800,000.00 2.10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35 天士力 6,000,000 234,900,000.00 3.69 2 000848 承德露 露 10,000,000 227,100,000.00 3.57 3 000538 云南白 药 2,600,000 218,426,000.00 3.44 4 000999 华润三 九 7,949,492 211,059,012.60 3.32 5 600085 同仁堂 8,800,000 192,544,000.00 3.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48,145,000.00 5.4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48,145,000.00 5.4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48,145,000.00 5.48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245 12 国开 45 3,500,000 348,145,000.00 5.48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中包括贵州茅台 (股 票代码:600519 ) 。 根据 贵州茅台股票发行主 体贵州 茅台酒股份有 限公 司于 2013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公告,该上市公 司的 控股子公司贵州茅 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由 于在 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 的行为而受到了贵州 省物价局的行政处罚 ,罚 款金额为 2.47 亿元。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 本基 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 司进 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 析, 认为上述处罚不 会对贵州茅台的投资 价值 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因 此本基金管理人对该 上市 公司的投资判断 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 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 况 。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 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82,469.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8,258,517.80 4 应收利 息 7,100,799.01 5 应收申 购款 741,718.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283,505.19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9.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9.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前 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99 华润三 九 211,059,012.60 3.32 重大资 产重 组


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5 年 10.26% 1.08% -13.69% 1.31% 23.95% -0.23% 2006 年 142.87% 1.35% 96.96% 1.39% 45.91% -0.04% 2007 年 118.86% 2.03% 150.57% 2.29% -31.71% -0.26% 2008 年 -54.02% 2.18% -65.36% 3.04% 11.34% -0.86% 2009 年 82.46% 1.92% 84.25% 2.01% -1.79% -0.09% 2010 年 -18.01% 1.43% -19.18% 1.58% 1.17% -0.15% 2011 年 -21.53% 1.33% -20.14% 1.27% -1.39% 0.06% 2012 年 5.06% 1.14% 10.93% 1.22% -5.87% -0.08% 2013.1.1 至2013.6.30 -7.42% 1.46% -15.40% 1.60% 7.98% -0.14%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04.8.11 )至 2013.6.30 199.36% 1.58% 51.48% 1.85% 147.88% -0.27%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形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购买 的一 切有价 证券 。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成 本或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 计量 ; 2 ) 送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估值 ; 4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但 是,如 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 或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净 价估 值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 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计 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 虑 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 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 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 的 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停公告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净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净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由 此造 成或 扩大 的损 失有差 错责 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据 各自 的过 错程 度分别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净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人造 成损 失的 处理 原则、 方式 适用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业 务规则 中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责 任分 担按 照相 互间签 订的 托管 协议 的相 关约定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 股票 估值 方法(3) 、债 券估 值方 法 的(7 )和 权证 估值 方法 第 (2)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公告[2008]38 号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本基 金对 长期 停牌 股票等 估值 日无 市价 的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参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 停牌 股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确 定。)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运 用基 金资 产带 来的 成 本或费 用节 余应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或者 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现金 按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分 红的 默认 方式为 现金 方式 ; 2、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 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少 一次 ,成 立不 满 3 个 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8、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注 册登 记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9、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采用 现金 分红 方式 ,则 可从分 红现 金 中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 例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 手续费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 2、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投 资交 易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基 金分 红手 续费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运 作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H =E ×1.2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 日 起的五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托 管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三)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报 告义 务, 如遇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实施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进行 年 度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根据 有关法 定程 序 办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 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文件、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一)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发布 《 发售 公 告 》 。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 基 金投 资组合 公告 、 基 金净 值公 告及更 新招 募 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的 规定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进行 编制并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中 期报 告: 基金 中期 报 告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 月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2、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公告: 基 金投资 组合 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 4、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每 个工作 日公 告前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是对 招募 说明 书的定 期更 新,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并 公 告。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于每 6 个月 结束 后 45 日 内 公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四)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董 事或 法定 代表 人、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动 ; 4、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达 30% 以 上; 5、基 金经 理更 换; 6、重 大关 联事 项;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董事 或法 定代 表人 、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 员受 到重大 处罚 ; 8、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基 金终 止; 10、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1、基 金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 12、开 始或 者重 新开 始申 购、赎 回等 一项 或多 项业 务的办 理; 13、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4、基 金投 资限 额的 调整 ;


15、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代理 人; 16、 基金 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相 关机 构出 现有 关事 项, 可能 影响 投资 人对 基 金风险 和未 来表 现的评 估; 17、标 的指 数的 更换 ; 18、其 他重 大事 项。 (五)标的指数的信 息发 布 指数编 制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发 布标 的指数 的前 日收 盘。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指数编 制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将发 布标 的指 数, 指数编 制人 的网 站为 http://chinaindex.dowjones.com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为 www.yhfund.com.cn . (六)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半年 报告、 年度 报告、 基金 投 资组合 公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 基金的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 主要 包 括 : (1)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 影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点 ;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 市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 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场 、 技 术、 竞争 、 管 理、 财务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基金 投资收 益变化 ;


(5 ) 购 买力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2.权 证投 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 价格 风险





由 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权证 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权 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及 波动 率、 利率 水平、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等 因素高 度相 关; 同时 ,权 证价格 可能 会受 权证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权 证价格 存在 因上 述因 素变 化导致 的风 险:


①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 波 动 率的下 降,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格 的下 降;


② 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 能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降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③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的 缩 短,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降 。





(2) 流动 性风 险





受 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3) 时效 性风 险





权 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存 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险 。





(4) 杠杆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在 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在 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3.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误 、获 取的 信息 不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流动 性风 险


指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的 风险 。


在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5 .与 标的 指数 偏离 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增 强性 投资 策略将 产生 跟踪 误差 ,基 金 的风 险特 征可 能有 别于 指数本 身。 为控制 由于 增强 型投 资可 能带来 的过 份偏 离指 数的 风险, 本基 金力 求将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 与标的 指数 增长 率间 的年 跟踪误 差控 制在6% , 但由 于以下 原因 可能 造成 两者 间偏离 度增 加的 风 险: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以及 指数 计算 方法 的变 更; (2)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中 该股 票 的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3) 因缺 乏卖 空和 对冲 机 制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加 大; (4) 当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按 基准权 重投 资的 资产 类别 或单个 证券 超过 规定 比例 限制时 进行 的 被动性 卖出 调整 ; 因 债券 投资比 例限 制, 在债 券或 股票资 产净 值变 动较 大时 造成的 被动 仓位 调 整 ; (5) 基金 持有 股票/ 债 券 的增发 、分 红送 配造 成基 金组合 的比 例变 动; (6)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停 牌、摘 牌等 突发 因素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7)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冲击 成本 ; (8) 申购 赎回 资金 变动 带 来的跟 踪误 差增 加; (9) 基金 资产 中需 扣除 管 理费用 和托 管费 用; (10) 标的 指数 选择 所带 来 的系统 性风 险。 6.基金 价格 变动 风险 本基金 因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较大, 当所 追踪 之标 的 指数因 市场 原因 出现 大幅 下跌时 , 会造 成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相应 下跌 ,产生 跌破 基金 发行 价的 风险。 7.更 换标 的指 数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本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特定 情况 下有 权更换 标的 指数 ,由 此可 能产生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因为开 放式 基金 后台 运 作中的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业 务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而带 来风 险 ;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资 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还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代销 机构代 理销 售, 但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九、基金的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自 基金终 止之 日 ,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成 并接 管基 金资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 告; (6) 对基 金剩 余资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前 款1-4 项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 上一 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利 人。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收 取或 委托收 取投 资者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4)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 售基金 份额 ;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同 或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并 对基金 资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有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 选 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 代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为 基金 融资 ; (11)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12) 按照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运作 基金 资产 ;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9)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17)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 年 以上 ; (18)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因处 理基 金事 务不当 对第 三人 所负 债务 或者其 受到 的损失 ,应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24) 公平 对 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5)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除非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规定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 守 《 基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资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 偿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何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自有 财产 , 违背 此款 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 及的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 承担赔 偿责 任;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 的方式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存款 账户 等基金 资产 账户 ,负 责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者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投资 者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除 《 基金 法》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但因 遵守 和服从 司法 机构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裁 决、 决定 、命 令而作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本基金 的 单 位资 产 净 值;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11)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12)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3)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 事务的 完整 记录15 年 以上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19)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 责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三 人所 负债务 或者 其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2) 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与义务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 表决权 ; (2)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取 得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 (5)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7)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履 行 其义 务; (8)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行使 权利 、履行 义务 ; (10)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更 换标 的指 数,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涉及 本基 金的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 对 有关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基金 合同 修改, 本基 金合 同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10)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5)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3、召 集 (1)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 间及 地点由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确定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代 表基 金总 份 额10 %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或均 无法 行使召 集权 的,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通过 指定 媒体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除上述 内容 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的方 式等 。 5 、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采 取现 场开 会方 式。 (1) 现场 开会


1)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现 场开 会应指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出具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应向 召集 人出 具符 合 法律 、 法 规 和规章 、本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时, 除应 向召 集人提 交上 述证 明文 件外 ,还应 提交 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具 的有 效书 面授权 书。 3) 现场 开会 须符 合以 下条 件时,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基金总 份 额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30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次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2) 通讯 方式 开会 1)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通 讯方 式开会 应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2)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在 以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应 向召 集人 以书 面方 式提交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 本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在以 书面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应向 召集 人以 书面 方式 提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的 有效 的书 面授 权委托 书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提交 的上 述有 关证 明文件 。不 能满 足上 述要 求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提 交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被视 为 无效 ,其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总 份额 。 召 集人 在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在表决 截止 日以 前实 际送 达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的投 票视为 有效 投票 。 4) 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须符 合 下列条 件方 视为 有效 : 本 人直接 或委 托授 权代 表出 具有效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 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通迅 方式 再次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仍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6、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 1)议 事内 容 包 括“ 召开 事 由”所 规定 的事 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 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审 议表 决的 议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最迟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 对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召 开日 前30 日 公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天 公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1)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公证 员公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不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 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在 通知 载明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形 成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应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特 别决 议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效 。涉 及转 换本 基金 运作方 式、 本基 金的 终 止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等事 由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与某 一表 决事 项有 利 害关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就 该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表 决权 份额 不计 入有 效的表 决权 总额 ;但 是, 上述有 利害 关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仍应 计算 入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5) 采取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效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3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事项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经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修 改与 终止 一、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需 经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内的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2、修 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自批准 之日 起 生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 基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终止 ; 3) 因重大 违法 行为 ,基 金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的管 理人,而 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5)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 而 无其他 适 当的托 管人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6)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 本基 金终 止后 ,须 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 监会对 清算 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六)争议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之 间因 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可首 先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 履行。 (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合同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区 报 业 大厦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所 托管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事 项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上 述 事项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上述 事项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时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妥 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按时 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 算账户 、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对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 查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2)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设立独 立的 账 户,本 基金 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或其 他业 务以及 其他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3)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除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4)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对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6) 除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信 托法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2、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行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满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基 金银 行 账户中 。验 资报 告出 具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 (4) 若基 金未 达到 规定 的 募集额 度不 能成 立,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监 管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正 本由托 管人 保管 ,管 理人 保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以 存入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 构的 代保管 库中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 本先 由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 四)基金资产估值 、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在 外的 基金 单位 总数 计 算得 到的 每 份基金 单位 的资 产价 值。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单 位资 产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资 产净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每 月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的持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编制 并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监 督管 理 部 门的要 求执 行。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自一 方书面 要求 协 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如 果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 证监会 批准 的, 经其 批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未定 制此 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语 音电 话、手 机网 站等 途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该 季度 内有 交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单 按月 度和 季度 提供 ,包括 彩信 、电 子邮 件等 电子方 式, 持有 人可 根据需 要自 行选 择。 2、其他 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04 年 10 月 22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业务。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申请,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扣 款方 式, 由指定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与 普通 申购 费率相 同。 本基 金的 最低定 期定 额投 资金 额不 少于人 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具 体申 请金 额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 息查 询密 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预设 的基 金查询 密码 为投 资人 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 字的 , 前面加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密码 用于 投资 人查 询基 金账户 下的 账户 和 交易信 息。 投资 人请 在其 知晓基 金账 号后 ,及 时拨 打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码 ,为 充分 保障 投资 人信息 安全 ,新 密码 应为8 位数字 。 2、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 请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客户服 务 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 或投 资 顾 问)交 流服 务。 (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 手 机交 易系统 及电 话交 易系 统进 行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查 看公 司网 站或 相关 公告。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银 华-道 琼斯88 精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银 华- 道琼 斯88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银 华- 道琼 斯88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 其余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