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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银新动向(673010)

纽银新动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 二〇 一三年八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月7日 证监许可【2011 】878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的预期收 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面值1.00 元,在证券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 投资 人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8 月 17 日,投资组 合报告为 2013 年 2 季度报告,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二 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5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纽银新动向灵 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纽银新 动向灵活 配臵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纽银新动向灵 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纽 银 新 动 向 灵 活 配 臵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纽银新 动向灵活 配臵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纽银 梅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公司概况 名称: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艳丽 联系电话: (021 )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0 51% 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国际有限 公司(BNY Mellon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47,000,000 49% 合


计 300,00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安 保 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西 安 交 大 商 学 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7 资公司经理。1994 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7 年起在 陕西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工 作, 历 任公司总 经理 助理、 董事会 秘书、 副总经理。2001 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西北 大学,获 经济管理学博士学位,22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1 起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 究所工作 。1993 年起在 西安市 人民政 府办 公 厅工作, 历任 财贸、 金融、 经济管 理副处级 秘书 ,科技 文教管 理处处 长。2001 年起任西 安高 新管委 会管理 办副主 任及西安 高科 集团公 司副总 经理。2002 年 起 任西安市 投资 服务中 心投资 管理副 主任。2003 年起任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经理。2005 年起任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徐剑钧先生:董事 徐剑钧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复 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 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 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 年 3 月起 任 陕 西省 证监 局市 场部 负责 人。1995 年 10 月 起 任陕 西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2001 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Stephen Dubois Lackey 先生:董事 Stephen Dubois Lackey 先生,董事。毕业于美 国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获国 际管理硕士学位,3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1 年起在纽约梅隆集团工作,历任客 户关系主管、投资关系总监、执行副总裁,现任纽约梅隆银行 亚太地区主席。 Alan Jerry Harden 先生:董事 Alan Jerry Harden 先生,董事。33 年证券从业 经历。1979 年起在巴克莱投 资公司工作,任投资经理。1984 年起在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高级 投资经理、私人客户主管。1990 年起在渣打银行工作,历任全球投资服务主 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2000 年起在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任总经理 兼亚太地区主席。2003 年起在英国投资公司联信信托公司工作,任首席执行 官。2008 年起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亚太区首席执行 官、全球 市场总监。现任纽约梅隆银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 官。 8 陈喆先生:董事 陈喆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 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 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 18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 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 。长 期从事 金融研 究及管 理工 作。1984 年起历 任西 安交通 大学教 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 院 现 代金 融 研 究 所 所 长 。 现 担 任 同 济 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 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 Gless Lutz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许思涛先生:独立董事 许思涛,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康涅狄格大学及波士 顿学院。曾任法国兴业银行亚洲首席经济学家 、渣打银行地区司库经济学家、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首席经济学家。现任经 济学人信息部顾问服务中国区主 管、经济学人集团驻中国首席代表。 2.监事会成员: 杨凤娟女士:监事会主席 杨凤娟女士,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担任 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 副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总公司水务事业部总会计师、上海市城市 建设开发总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 经理及外派财务总监、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ane Caire 女士:监事 Jane Caire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毕 业 于 南 澳 阿 德 莱 德 法 律 实 务 硕 士 专 业。曾任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私人执业律师、Hongkong Bank International Trustee 9 Limited 咨询服务经理、里昂证 券有限公司( 香港)助理总经理、纳华证券有限 公司(香港)集团法务主管、富兰克林邓普顿 投资服务(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企业发展 ╱ 法律及合规总监、花旗集团资 产管理(香港)董事(亚太地区 法律事务主管)、Ax-S International Limited (香港)总顾问、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产品开发及 管理地区主 管、业务 管理地区主管 ,现任 BNY Mell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战略、企业发展以及产品及营销主管。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先后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获 学士学位 ;上海 交通 大学软 件工程 专业, 获硕 士学位。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汇添富基金高级 IT 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信 息技术部经理、华夏证券软件开发 工程师。2009 年 起在纽 银梅隆 西部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 信息技 术部副 总监。 陈祎女士:监事 陈祎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毕 业于 上海财 经 大学, 经贸 英 语 及会计 学双 专业,获文学及管理学学士学位。曾任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 级审计员 。2009 年起在 纽银梅 隆西部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工 作,现 任监察 稽核部 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安 保 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西 安 交 大 商 学 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 资公司经理。1994 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7 年起在 陕西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工 作, 历 任公司总 经理 助理、 董事会 秘书、 副总经理。2001 年起任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陈喆先生:总经理 陈 喆 先 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 代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 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等职 ,具有近 18 年 金 融 证 券 从 业 经 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现任公司总经理。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 10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 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 年 3 月 起 任 陕西 省证 监局 市场 部负 责人 。1995 年 10 月 起任 陕西 证券 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 助理。2001 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闫 旭 女 士 , 基 金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毕 业 于 复 旦 大 学 、 获 金 融 学 硕 士 学 位。1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2000 年 起 在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交 易 员、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理 。2004 年 起在 华 宝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作,历 任策略分析师、多策略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基金基 金经理、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 纽银策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纽银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陈 喆 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 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 18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闫旭女士,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 学、获金融学硕士学位,13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0 年起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交易员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2004 年起 在华 宝兴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策略分析师、多策略增长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宝兴业行 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宝康消费品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公司纽银策略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纽银新动向灵 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纽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陶 翀 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 经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获经 济学硕士学位。9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理益 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国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 任 公司 纽11 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纽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孙良先生,研究副总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北 大学管理 工程专 业, 获工学 硕士学 位。14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 长城证 券研究 所行业分析师兼新兴产业部经理、业务开发部 高级策略分析师、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兼业务开发部总经理、恒泰证券证券投 资部总经理、长城基金创新业务 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总监、宝盈基金研究部核心研究员。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蔡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学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国际金融专业。近 1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担任南方证券投行部总经理 助理、中投证券固定收益部首席交易员、澳大 利亚大进信贷结构融资部主任、 国都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琦先生,拟任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加拿大渥太 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2 年证 券 从 业 年 限. 曾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业务 董 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傅明笑先生,拟任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于 清华大学有机化学专业。9 年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 曾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成员,徐剑钧先生,督察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 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及西安西 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 数学)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曾在英 国爱丁 堡大 学从事资 本市场 研究 工作,18 年 证券从业经历。1995 年 3 月起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 年 10 月起 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 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列 席 成 员 , 曹 跃 进 先 生 , 高 级 风 险 管 理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毕业于同济大学金融学专业。曾担任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风险控制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与信用风险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 将遵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销售办 法》、《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3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度 及风险控制 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 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 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的 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 :公司管理 的基金资 产、自有 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 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组 织机构、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设臵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 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是公 司一切制 度的最高 准则 ,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 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 纲是依据国 家相关法 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 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14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 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包括 了以下内 容:内部 控制大纲、风险 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 度是根据公 司章程和 内控大纲 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 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臵、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 务规则是针 对公司的 某项具体 业务,对该业务 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 董事 会,向 股东会 负责 。董事 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 , 其中 独立 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 员会、资格审查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 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 管理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 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 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15 B 、 公 司 经 营 层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向 总 经 理 负 责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 项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 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 域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 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 司整体风险; C 、 公 司 经 营 层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基 金 产 品 及 各 投 资 品 种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 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 技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 、 各 业 务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负 责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业 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 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 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 风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 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 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监督制衡;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 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 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 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16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 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 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 控制公司内 部风险, 公司各业 务部门建立第一 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 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 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 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就将检查结 果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 理人知晓建 立、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 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是 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 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12月31 日,中 国建设银 行资产总 额139,728.28 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13.77% 。2012 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1,936.0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4.26% 。 年 化 资 产 回 报 率 为1.47% ,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21.98% 。 利 息 净 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5.97% 。净 利 差 为2.58% ,净利息收益率为18 2.75% ,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 百 分 点 。 手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962.18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7.51% 。 中 国 建设 银 行在 中 国内 地设 有1.4 万余 个 分支机 构 ,并 在 香港 、 新加 坡、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 本 设 有 分 行,在莫 斯科、 台北 设有代 表处, 海外机 构已 覆盖到全 球13 个国家 和地区 ,基 本完成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心 的网络 布局,24 小时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基本 服务架 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 银行26 家 ,拥有建行亚洲、建银 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 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30 多 个 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联 合Brand Finance 发布的 “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 ” 以及Interbrand 发布的 “ 2012 年度中国最佳品 牌 ” 中 , 位 列 中 国 银 行 业 首 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世界500 强排名 ” 中列第77 位,较上年上升31 位。此外,本 集 团 还 荣 获 了国 内 外 重 要 机 构 授 予 的 包 括 公 司 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 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 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 核 算 处 、 清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 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 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 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9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28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财资》杂志评为 “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臵了监20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臵,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安保和 联系人:孙艳丽 联系电话: (021 )38572888 网址:www.bny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令玮 网址:www.95599.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2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话:95582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21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 )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网址:www.csc108.com 23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8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 )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 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 、19、36 、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 )8755789 网址:www.gf.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 )6656804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24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网址:www.htsec.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联 系 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 )33388217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联系电话: (021 )20333910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王霖 网址:www.qlzq.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25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1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联系人:王睿 网址:www.ydsc.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itics.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26 网址:www.ebscn.com (1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 www.hysec.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27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 周妍 联系电话:(0571 )86078823 客服电话: (0571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 (021)54509988 传真: (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张玉静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816 传真: (021)58788678-81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 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29 联系人:蒋丹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 (021)38572750 联系人:李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 ;(021)38572666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30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颖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刘颖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1年6 月7日获 得中国证 监许可 【2011 】878号文核 准,募集期自 2011 年7 月20 日 起 至2011 年8 月16 日 止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 347,308,174.69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9,194.20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347,347,368.89 份基金份额。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 购、赎回 价格 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及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 代 销 网 点 和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人 每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 基金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0,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每 次 为 1,000.00 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 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各代 销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35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 时,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每 个交 易账 户 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 额不 得低 于 500 份。 若某 投 资人在销 售网 点保留 的基金 份额不 足 500 份 或某笔赎 回导 致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该销售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少于 500 份 , 则该剩余 部分 基金份 额申请 赎回时 必须一起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申购 费)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 5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1.2 %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8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个人投资人使用农业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成功进行本基 金申购业务享有七折优惠,通过本公司直销网 上交易成功进行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享有 4 折优惠。上述优惠执行后费率如果 低于 0.6 %,则按 0.6 %执行。原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或为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时间 赎回 费率 1 年以下 0.5 %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注 1: 就赎 回费率的 计算而言 , 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 以此类推 。 注 2 :上述持 有期是 指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投资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连续期 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暂时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 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3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购 当 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 元、50 万元和 3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0 500,000.00 3,000,000.00 适用申购费 率(B ) 1.5% 1.2% 0.8% 申购费(元,D=A-C ) 147.78 5,928.85 23,809.52 净 申 购 金 额 ( 元 ,C=A/ (1+B )) 9,852.22 494,071.15 2,976,190.48 申购份额(元,E =C/1.200 ) 8,210.18 411,725.96 2,480,158.73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 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 =62.50 元 37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额扣减赎回费用 ,以申请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基金 份额总数。 9.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8 2.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 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9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 项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0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3.发生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 定 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一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41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 托管 一、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纽银新动向 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 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 享有如下权 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 承担如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5.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为 投资人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驱动因素,分享转型中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 加速发展的长线成果,挖掘价格合理有持续增 长潜力的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为基金持有人力争谋求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等其 他证券品种 占 20%-70% ,其中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之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 “ 新动向 ” 是 指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及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期 间 增 长 动 力 所 带来的新趋势和大方向。抓住经济方向、把握 产业趋势、精选优质个股是本基 金投资策略的主要目的。 具体来说,将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及各区域的经济研究,参考外方股 东 隶 属 的纽 约梅 隆 集团 的 全球 资 金流 量 统计 工具 iFlow 的 数 据 来 决 定大 类 资 产 配 臵 。行 业配 臵 主要 考虑 中国 处于 转 型期 间, 因 此 给予 传统 产业 升 级和 新兴 产 业 加速发展的受益行业更多权重,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对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产业 发展前景、政策导向等因素的研判定期 调 整 。股 票 精 选 方 面 将 严 格 遵 照 本 基 金 管理人的选股流程,在综合考量投资组合风险 与收益的基础上,构建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灵活配臵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中运用的策略主要包括: 48 1.资产配臵策略 本 基 金运 用自 身研 发 的股 票/ 债券 收益 率定 量模 型 ,并 参考 外方 股 东隶 属 的 纽 约 梅 隆集 团 iFlow 全 球 资 金流 量 统计 数 据,分 析 全 球及 中国 宏 观经 济 走势 和 政策走向、资本市场估值来综合确定基金的大 类资产配臵(主要是股票与债券 比例)。具体步骤如下: (1)本基金将 以股债相对 收益定量 模型作为 对本基金股票和 债券仓位的基 本判断。 首先, 模型以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除 以指 数水 平本身 代表股 票市场 收益 率; 以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代表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模型进一步以股票收益率和 债券收益率的比值构建定量模型,通过历史模 拟优化模型参数来作为资产配臵 的基础依据。 (2)参考外方股东隶属的纽约梅隆集团 iFlow 全球资金流量统计工具。这 一工具利用纽约梅隆集团全球托管资金位列前 茅的优势,统计其托管资金在全 球各大资本市场、以及各类资产间的流动情况 。该模型跟踪全球资金进出亚太 区 等 新 兴 市 场 的 动 向 , 为 本 基 金 判 断 中 国 股 市 与 债 券 市 场 的 相 对 收 益 作 为 参 考。 历 史 数 据表 明 当 iFlow 统计数据显 示 有 持续并 且 大 量的 资 金从 债 券 市场 流 入(流出)股票市场时,股市通常会有正(负 )收益。这一模型中使用到的主 要指标有:托管资金流量,主要包括托管资金 在全球各类资产市场流动方向及 其流量强度;以及资本流量历史平均数据等。 (3)模型优化 :本基金还 将对中国 未来半年 至一年内宏观经 济走势及国家 相关宏观经济及产业、区域等政策进行综合评 估,并结合资本市场估值指标用 以优化配臵结果,以达到组合收益和风险平衡最大化的目的。 2.行业配臵 本基金认为经济转型期间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逐渐由传统工业化向城市化 与工业现 代化 过渡, 具体来 说可以 体 现 在两个 方面:GDP 中传 统产业 升级占比 提高,产业结构中新兴产业占比提高。行业配 臵策略主要目的是把握这一轮中 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向,挖掘传统产业升级与新 兴产业加速推进过程中产生的投 资机会。 (1)确定传统产业升级的配臵范围 49 经济转型初期传统产业对经济的贡献仍居主导地位,在筛选传统产业升级 概 念 的 受 益 板 块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 点 考 察 其 是 否 在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具 有 优 势:一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提高资源利用 率,也就是在降低消耗节能环保 方面是否具有相对优势;并且重点关注大消费 服务领域升级引导的细分行业投 资机会。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受到消费数量增长,及结构变革引领而快速 发展的相关行业,参考中国证监会划分的 22 个行业中涉及大消费及服务概念的 行业有:农林牧渔、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木 材家具、造纸印刷、电子、机械 设备、医药生物、制造、公用事业、建筑、交 运仓储、信息技术、商业贸易、 金融服务、房地产、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综 合类、采掘业及石油化工中的部 分子行业等。产业升级概念还包括传统行业中 由于引入新技术、新商业模式、 新的市场或是由新兴行业尤其是信息技术、新 能源、环保等行业与传统产业结 合带来的产业升级。 (2)确定新兴产业的配臵范围 在转型 大 背 景 下 , 受 到 政 策 持 续 推 动 的 新 兴 产 业 将 有 更 为 明 朗 的 投 资 机 会。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的研 究,并参考 “ 十 二 五 ” 规 划 内 容 之 《 国 务 院 关 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 相关政策,动态确定新兴产业的 范围。其中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 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为主要的战略新兴产业。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货币、财政、产业、汇率和贸易等政策,密切 关注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商业模 式的变化,筛选受益的新兴子行 业。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定期根据对宏观经济及 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动态调整 重点 行业范畴。 3.股票精选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重点在于受益于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加速发展 的行业与个股,因此在股票精选方 面将采取 “ 自下而上 ” 积极主动的选股策 略, 动态分析上市公司股价运行规律,投资 A 股 市场内重点行业中具有合理估值、 高成长性及风险相对合理的公司,股票精选目 的在于挖掘出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与波动率区间,主要选股流程如下: 50 (1)行业分析 :根据宏观 经济驱动 因素分析 不同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生命周 期与景气度,在本基金行业配臵策略的大前提 下分析行业在整个产业链中的位 臵,分析其发展趋势,并考虑行业的商业模式 、盈利模式与主要参与者,以此 作为上市公司整体成长性与合理估值的依据。 (2)公司竞争力分析: a. “波特 ” 模 型 分 析 : 通 过 分 析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上 游 供 应 商 和 下 游 客 户 的 议价能力、潜在竞争者和替代品的威胁、以及 同行竞争情况,据此判断上市公 司所拥有的竞争优势。 b. 财 务 优 势 : 公 司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是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拥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重 要 体 现。通过横向比较公司的财务比率,可以获知 公司的同行竞争优势是否在经营 结果上获得体现。通过纵向比较公司的财务比 率,可以获知公司在盈利质量和 成长性、财务稳健性等方面是否形成改善的趋势。 c. 管 理 团 队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激 励 机 制 是 个 股 分 析 的 重 点 。 考 察 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信息透明度、董 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及股 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事及管理层的 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 对待的情况、管理层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及管理层的经验等。 d. 公 司 战 略 :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制 定 不 同 的 商 业 模 式 分 析 模 型 ,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上市公司以及其上下游和竞争者,并与公司高 管访谈,考核其所处行业的竞争 格局、业务模式、盈利能力、持续增长能力、 经营管理效率等指标,从公司战 略的角度挖掘有可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公司。 (3)发展机遇 :针对不同 行业 对上 市公司进 行进一步深度研 究,挖掘未来 短期内可能受惠于公司突发事件、大股东资产 注入计划、公司的隐藏资产的体 现或升值、所处产业整合,以及国家政策支持 、企业内部转机等相关因素影响 的上市公司。 (4)风险评估 :在对上市 公司综合 情况整体 调研的基础上, 把对上市公司 的风险评估作为个股筛选的关键环节,目的是 为了考察其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 合理估值,其中主要的考核指标有:国家政策 风险、公司盈利质量,在此基础 上设定相关 “预警信号” ,并实时监控。 (5)估值:基 于以上综合 分析对上 市公司进 行估值,运用综 合指标和比率 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考察,采用净 现金流模型把基于历史业绩表现51 出来的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作为公司未来盈 利能力和成长性的基础,对于具 有盈利能力的公司,重点预测其盈利能力的驱 动因素在未来是否能够持续,以 及持续期的长短。参考第三方投资建议用以分 析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估值预期, 从而确定股票目标价格和波动率。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含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的资产配臵计划,参 考固定收益分析师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 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 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的研究成果基础上 ,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债券投资 方案。 债券方面投资将以稳健风格为主。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分析收益率曲 线,通过利率预期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具体 将根据债券市场资金流动跟踪、 宏观经济前景分析和投资者偏好分析判断未来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评 估,配 臵债 券组 合的久 期; 其 次,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对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 不同 债券类 属品 种之 间同 期限收 益率利 差的 扩大 和收窄 的预 期,主 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 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 债 券 类属 之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模型, 进行个券比较,选择有估值优势 的债券进行投资。个券选择遵循相对价值原则 和流动性原则。相对价值原则指 属性相似的单个债券,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 久期较低的债券,以保证债券投资的整体稳健 风格。对二者都相近的券种,进 一步分析凸性,选择凸性较大的券种。流动性 原则指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 和凸性基本相近的券种,市场表现有时仍存在 差别。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债 券组合的稳健风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 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 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 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52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 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并严格 遵守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的针对 股指期货交易制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 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臵、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 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为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 30%-80% ,因此在业绩比 较基准中股 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 %,其余为债 券投资部分。沪深 300 指数由中 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 的 300 家公司编制而成,能够全面反映股 票市场的波动,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 好的指数之一。上证国债指数样 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 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 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 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上证国 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 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 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 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 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 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53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 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4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7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55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56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 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 载数据截 止2013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所 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45,603,127.53 67.69 其中:股票 45,603,127.53 67.69 2 固定收益投资 9,947,000.00 14.76 其中:债券 9,947,000.00 14.7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7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1,544,521.96 17.14 6 其他各项资产 278,382.19 0.41 7 合计 67,373,031.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755,384.98 55.19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749,423.62 5.6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680,077.33 1.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90,223.60 4.4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58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1,428,018.00 2.14 S 综合 - - 合计 45,603,127.53 68.47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41 歌尔声学 141,300 5,127,777.00 7.70 2 600703 三安光电 219,080 4,302,731.20 6.46 3 002415 海康威视 115,670 4,087,777.80 6.14 4 002450 康得 新 128,353 3,591,316.94 5.39 5 002521 齐峰股份 427,125 3,083,842.50 4.63 6 300058 蓝色光标 71,708 2,990,223.60 4.49 7 300177 中海达 159,128 2,832,478.40 4.25 8 300088 长信科技 95,023 2,004,035.07 3.01 9 600360 华微电子 487,186 1,856,178.66 2.79 10 601928 凤凰传媒 169,800 1,428,018.00 2.1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47,000.00 14.94 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47,000.00 14.9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 合计 9,947,000.00 14.94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资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20245 12 国开45 100,000 9,947,000.00 14.94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60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三安光电(600703 )外,没有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 三安光电(600703 )2012年7 月31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林科闯)(2012)36号》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生 泽) (2012 )33号》,因原总经理林科闯(任职期间2008 年至2011 年11月)、 原董事会秘书易生泽(任职期间2008 年至2011 年9月),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三安 光电股票,非法获利,证监会对林科闯、易生泽给予警告并罚款。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 三安光电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 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投资行为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718.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9,169.35 5 应收申购款 494.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8,382.1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1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 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8 月18 日-2011 年12 月31 日 -10.60% 0.76% -9.88% 0.78% -0.72% -0.02% 2012 年1 月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 -0.45% 0.89% 6.16% 0.70% -6.61% 0.19% 2013 年1 月1 日-2013 年6 月30 日 5.06% 1.39% -6.23% 0.82% 11.29% 0.57% 2011 年8 月18 日-2013 年6 月30 日 -6.50% 1.02% -10.29% 0.75% 3.79% 0.27% 6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8 月18 日至2013 年6 月30 日)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建仓期自 2011 年 8 月 18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建仓期结束 时资产配 臵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65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 日止,如果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 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66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67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68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臵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69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7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3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6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登 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 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7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2)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8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2.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3.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80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 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 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 品。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和 投 资 风 格 风 险 等 。 除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以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操 作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 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 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 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 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 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 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81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 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 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 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 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 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束或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等原因,导致在某一特定 时 期 内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有 可 能 表 现 不 及 其 他 类 型 的 股 票 或 者 股 票 市 场 的 总 体 表 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数。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市场 走势和个股选择等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 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 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82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人 员配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 存 款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4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6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8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9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0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合同当 事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基金合同 为依据,不因基 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91 (2)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低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2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9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 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9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95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96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 会召集人 可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关于本 章第 1 条所 规定97 的第(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关 于本 章 第 1 条 所规 定的 第(9) 、(10) 项 召开 事由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9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 后,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作有 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 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外 的基 金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99 五、 基金资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驱动因素,分享转型中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 加速发展的长线成果,挖掘价格合理有持续增 长潜力的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 、 以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等其 他证券品种 占 20%-70% ,其中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之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0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 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30%-80%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1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03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配股确 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 的 差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04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105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106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7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8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成立日期:2010 年 0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 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109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等其 他证券品种 占 20%-70% ,其中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之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5)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1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111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112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113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臵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臵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 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臵。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14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 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臵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5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116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17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118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 情形的处理 119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120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 确认日 止,如 果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则估值为零。 d、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估 值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f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g、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 值 方法 的 第 f 项 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21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臵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22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臵、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 出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12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24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5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账户管理服务 免费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 免费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免费为投资者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免费为投资者办理注销账户 业务; 承担投资者账户信息保密。 二、 基金分红服务 免费为投资者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为投资者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账单及邮寄 服务 免费为 基金持有人 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 免费定期为 基金持有人 邮寄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将按照上 述规则,根据基金持有人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 寄送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基金管 理人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 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 保 证 ; 也 不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 、 泄 露 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免费为投资者开立询证函或基金余额证明。 四、 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 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 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 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126 五、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 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bny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bnyfund.com 六、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 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 制的申 请,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信 和 E-MAIL 方式 定期 发送持 有人定 制的信 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 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 市场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不定期向留有 手机和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 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七、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 :3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7-007-818


021-38572666 传真电话:021-38572850 八、 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以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27 书信投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19 楼








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200120 对于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以 “ 及时回复 ” 为 处 理 原 则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 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128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纽银梅隆西 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总 经理任职 的 公告 2013 年 3 月 28 日 2 纽银新动向 灵活配臵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摘要 (2013 年第 1 期) 2013 年 3 月 29 日 3 纽银新动向 灵活配臵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报告( 摘要) 2013 年 3 月 29 日 4 纽银新动向 灵活配臵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 第 1 季度报 告 2013 年 4 月 19 日 5 纽银梅隆西 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注册资 本 和修改公司 章程的公 告 2013 年 4 月 22 日 6 纽银新动向 灵活配臵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变更公告 2013 年 5 月 7 日 7 关于纽银基 金旗下证 券投资基 金持有的 长期停牌 股 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估 值的公告 2013 年 5 月 7 日 8 纽银基金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2013 年 半年度最 后 一个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的公告 2013 年 7 月 1 日 9 关于纽银梅 隆西部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持 有 的停牌股票 调整估值 的提示性 公告 2013 年 7 月 2 日 10 关于纽银梅 隆西部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持 有 的停牌股票 调整估值 的提示性 公告 2013 年 7 月 12 日 11 纽银新动向 灵活配臵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 第 2 季度报 告 2013 年 7 月 19 日 12 关于纽银梅 隆西部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持 有 的停牌股票 调整估值 的提示性 公告 2013 年 7 月 23 日 129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0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纽银新动向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