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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纯债(161820)

银华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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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纯债 信 用主 题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2 年6月8日证 监许 可2012 【782 】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12 年8月9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 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 操作 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等 。巨 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 即当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8 月9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3年6月30 日 ,所 披 露的投 资组 合为2013 年第2 季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的上市交 易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3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76 十八、风险揭示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9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9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0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 一 、绪 言 《 银华纯 债信 用主题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银华 纯债信 用主 题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了 银华 纯债信 用主 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银华纯 债信 用主 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合同、 《基 金合 同》 《银华纯 债信用主 题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银华 纯债信 用主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 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银华 纯债 信用 主题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银华纯 债信用主 题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LOF )份额发 售公告 》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 门 规章 、 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 释和 其制 定机构 不时 做出 修改 、 补 充和有 权解 释,以 及其 它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 通知等 《基金 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中国证 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业务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 细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登记 及资 金结 算业 务指 南》 及后 续修 订版 本和 代销 机构业 务 规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则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场 所








场外销 售场 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别 简称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外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 或者其他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 销售机 构 和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业务 的场 所 上市交 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 方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销 售业 务














基金的 宣传 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场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作 为代销 机构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业务 场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 售 机 构 不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销售机 构 直销机 构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直销机 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销 售网 点 直销机 构 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 结 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银 华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登记 系统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注册登 记 系统,通 过场外 代销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会员单 位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国 合法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红 利 再 投日

















将 投 资 者应 得 红利 转 换为基 金 份 额时 采 用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日 期,具 体的 红利 再投 日以 分红公 告为 准 T 日 销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金 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时 间








开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转 换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投 资 人根 据 《 基金 合同 》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形 基金账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 、 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 交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深圳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立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即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基金转 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 《 基金合 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已开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 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投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的基金 资产 划拨 及实 物 券 调拨等 指令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减 去基 金 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估值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1 不可抗 力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避 免 、 无 法克 服 且 在本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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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 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 息技 术部、 公司 办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等 18 个职能 部门 , 并 设有 北京 分公司 。 此 外, 公司还设 有 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3 个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别 负责指 导基 金 及 其他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策 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 行部 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司 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副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 , 蓝星 化工 新材 料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中 国银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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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此 外, 还 曾先 后 担任 中国 证 监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 资银 行业 委员 会委 员 、 重庆市 证券 期货 业协 会会 长、 盐田 港集 团外部 董事 、 国投 电 力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上海城 投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职 务。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财政 部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 北京 大学 公 共经济 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正处 级); 吉林 省长 岭县 副县 长;吉 林省 财政 厅文 教行 政财务 处处 长 ;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代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 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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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 司深圳 营业部 及深圳 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 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副总 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陆 文俊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 学士 。 曾 任君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行 政主 管、 交 易部 经理 , 上海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东吴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长 信金 利 趋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等职 。2008 年6 月 加盟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A 股 基金 投资 总监、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银华 核心 价 值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并 同时 兼 任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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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于海颖 女士 , 硕士 。 曾 在 深圳创 维集 团集 团人 事部 、 深 圳开 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工 作; 历任 北方 国际 信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债 券研 究 员 , 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公 司投资 部基 金经 理等 职 。 自2007 年11 月6日至2010 年8 月31日 担任 光大 保德 信货 币基金 基金 经 理,2008 年10 月29日至2010 年8月31 日担任 光大 保德 信增利收 益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自2011 年6 月28 日起 至2013 年6月17 日 担任 银 华永祥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11 年8 月2日 兼任 银华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2 年8 月9日起 兼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3 年4 月1日起 兼任 银华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8 月7日 起兼 任 银 华信用 四季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监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永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银 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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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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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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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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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 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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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 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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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 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 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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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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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14 只 ,其中 封闭 式 3 只,开 放 式 311 只。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40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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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 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 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 策、法 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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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则 。设立 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 责的管 理部 门;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 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 部 门 。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 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 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我 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 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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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 、完善 组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务发 展同 等地位 。资 产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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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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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浦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2)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4)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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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 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7)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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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2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26)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7)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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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 路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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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11、12、13、15、16 、18 、19 、20 、 21、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4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4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4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49)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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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5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5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5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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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5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6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62)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3)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64)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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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6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6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7)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8)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7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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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 址 http://www.zszq.com/ 7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74)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7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 东 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7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7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7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7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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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8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1)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 一电 话委 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2)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3)开 源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84)中 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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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58598835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众一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四十 条 甲22 号 南新 仓国 际大 厦A 座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 师 云大慧 、胡 广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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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6 月8日证 监许 可2012 【782】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已于2012 年8 月3日 结束募 集 , 募 集期 有效 净 认 购金额 及募 集期 利息 折合 的基金 份额 为 1,944,874,022.83 , 募集 户数为14,211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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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8月9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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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场内 后 , 方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和恢复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和 恢 复上 市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形之 一时,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1 、不 再具 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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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八)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可 终止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并报 经监管 机构 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规 规定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 他业 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 十 ) 相 关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以修 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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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 者办 理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具 有场内 基金 申购 赎回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 者需 使 用深圳 证券 账户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 和赎 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 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 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投资 者需 使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 场外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 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参见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 部分 相关内 容及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已于2012 年9 月10 日开 始办理 。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工 作日为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 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 赎 回时除 外)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场 内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时间 外提 交的申 请按 下一 交易 日申 请处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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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销售机 构赎 回基金 份额 时,份 额 登记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份 额登 记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 费 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投资 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者 交付 款项后 ,申 购申请 方 为有效 ; 6 、投资 者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基 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 账户; 7 、投资 者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 遵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 情 况 并 在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正常 情况 下,T 日 规 定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投资 者对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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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 资 者应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日 )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有 关规 定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 日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日 ( 包括该 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 处理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在本 基金 代销 网点 及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场外 申购时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 仅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或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办 理场 内申购 时, 每笔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 追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场 外赎回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场内 赎回 时,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 额,同 时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多 不超 过99 ,999 ,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 易账户保 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500 份的 ,余 额部 分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须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至少在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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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费 用, 即在 申购 时支 付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 场内 和场外 的申 购费率 相同 , 申购费 率 按 申购金 额的 大小 划分 为五 档 , 且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体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场外、场内 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 起 , 本 基金在 直销 业务 中 对 于养 老金客 户的 前端 收费 模式 实施特 定 申购费 率 ,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9% M≥50 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的 增加 而递减 ;本 基金的 场 内赎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1.5% ,不 按份额 持有时 间分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具 体费率如 下表 所示: 场外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180 天 1.5% 180 天≤Y <1 年 1.2% 1 年≤Y<2 年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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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Y≥2 年 0 场内 赎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 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1.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 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 对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180 天 0.375% 180 天 ≤ 持 有期<一 年 0.3% 一年 ≤ 持有 期< 两 年 0.175% 持有期 ≥两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4.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25% 。此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对 于 持续持 有期 少于7日、30 日 的基金 份额 的短 期交 易收 取短期 交易 赎回 费, 并对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短 期交 易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具体 标准 将在更 新的 《 招募说 明书 》 或 其他 相关 公 告中披 露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计算 方 式。 费 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经 相关 销售机 构同 意,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算方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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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 购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的申 购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人资金 账户 。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的场内 申购 费率 为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0.8%)=5,952.38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52.38 =47.62 元 申购份 额=5,952.38/1.060 =5,615 份 (保 留至 整 数 位)






































即: 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 从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 则 其可 得到5,615 份基 金份 额。




















例二 :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投资人 投资6,000 元 通过 场 外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 场外申 购费 率为0.8% ,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0.8%)=5,952.38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52.38 =47.62 元 申购份 额 =5,952.38/1.060 =5,615.45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6,000 元 通 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元, 则其可 得到5,615.45 份基 金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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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赎回 金额 均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三: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为1.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1.5% =172.2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72.2 =11,307.80 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为11,307.80 元。 例四: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 通 过场 内 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0.7%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 =80.3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0.36 =11,399.64 元 即: 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 年三 个月后 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 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1,399.64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资产 承担 。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结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办理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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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及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份 额登记 及资 金结 算业 务指 南》及 后续 修订 版本 等相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和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 申 请赎 回,但 不可 通过上 市 交易的 方式 卖出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 记 业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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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的 , 申 购款项 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到(5)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 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根据有 关规 定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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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某一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 及届 时开展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本基金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三)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1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 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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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的 , 申 购 款项 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到(5)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 、出现 如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可拒 绝接 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 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根据有 关规 定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3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报刊 及其他 相关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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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5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日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6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将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月 一次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 指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四) 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关 规 定 选 择在 本 基 金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已 开通 基 金 转 换业 务 的 基 金之 间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情 形;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则 》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六)基金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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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相关 业务 已 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开 通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份 额登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收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十八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已 于 2012 年9 月10 日 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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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信 用债 券为 主要 投资对 象,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前 提下 , 力 求为 基金 持有人 提供 稳健的 当期 收益 和总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 次级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本 基金 不投资 股票( 含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 权 证和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可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除外)。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信 用债券 投资 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资 产 的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包括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 不包 括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和 中央 政府 代为 发行 的地方 债券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利用深 入的 宏观 分析 和基 本面研 究挖 掘信 用债 券市 场投资 机会 , 在合 理控 制信 用风险 的 基础上 ,增 强基 金获 取超 额收益 的能 力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企业的 财务 状况 进行 分析 , 对信用 债券 采取 “自 上而 下 ” 和 “自 下而上 ” 相结 合的投 资策 略, 自上 而下 确定组 合久 期并进 行资 产配 置, 自下 而上进 行个 券 的 选择, 重点 对信 用债 品种 的利率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进 行度量 和定 价, 同时 结合 市场的 流动 性状 况, 利 用市 场对 信用 利差 定价的 相对 失衡 , 对 溢价 率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此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严 格遵 守公 司的 信用 债券库 制度 的前 提下 , 利用 内部信 用评 级分 析系 统进 行独立 的信 用 债发行 主体 和信 用债 项目 的信用 分析 和评 估, 并根 据不同 的信 用风 险等 级, 采取分 散化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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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策略 , 按 照相 应的投 资管 理规定 进行 投资 。 同 时对 入库债 券进 行定 期的 跟踪 分析 , 严 格控 制 组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 。 1、久 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走势 、 经 济周 期波 动以 及国 家财政 货币 政策 等因 素的 深入研 究 分析, 判断 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化的 方向 和时 间,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并 动态调 整。 即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下移 时, 本基金 将适 当延 长所 持有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以在 市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涨的 收益 ; 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上移时 , 则适 当降低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 险所 带来 的资本 损失 , 并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在通 胀预 期较为 强烈 的时 期,提 高短 久期 、高 收益 债券的 配置 比例 ,以 有效 应对加 息预 期, 降低 投资 组合风 险。 2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由于本 基金 不进 行股 票、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等具 有 权益投 资特 征资 产的 投资 , 因此本 基金 将在 信用 类品 种和非 信用 类品 种进 行类 属资产 配置 策 略选择 。 具 体通 过自 上而 下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投资 环境进 行分 析, 并据 此进 行整体 资产 配置 和类属 资产 配置 , 主 要研 究范 围 包括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势 、 国 家政 策、 通货 膨胀趋 势、 市场 利率走 势 、 经 济环境 以及 市场资 金面 等因 素, 同时 采取定 性和 定量 结合 的方 法, 并在 充分 考 虑债券 市场 流动 性、 利息 处理方 式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类 属资 产的优 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 定风 险资 产在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和非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之间 的合 理配置 并动 态 调整。 3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在根据 宏观 环境 确定 了组 合久期 和类 属资 产配 置之 后,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具 体收 益率曲 线 特征确 定合 理的 期限 结构 特征, 分析 和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可 能发 生的 形状 变化 , 具体 包括 子弹 型、哑 铃型 和梯 型策 略, 在长期 、 中 期、 短期 债券 间进行 动态 调整 ,从 曲线 的形变 中获 利 , 其次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不同 期限间 债券 当前 利差 与历 史利差 的比 较 , 进行 增陡 、 减 斜和 凸度 变 化的交 易, 从而 进一 步优 化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 4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用债 策略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的 核心 策略 。 本 基金 将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 信 用利差 的历 史水平 和市 场资 金结 构及 流向等 因素 , 评估 当前 信用 债市场 信用 利差 是否 存在 相对失 衡以 及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未来 走势 ,确定 具体 信用 债券 的配 置。 (1)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公 司内 部信 用评级 分析 系统 , 针对 发债 主体和 具体 债券 项目 的信 用情况 进 行深入 研究 并 及 时跟 踪。 主要内 容包 括 : 公司 管理 水平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债 券发行 人所 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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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业的市 场地 位及 竞争 情况 , 并结合 债券 担保 条款 、 抵 押 品估值 、 选 择权 条款 及债 券 其他要 素, 对债券 发行 人信 用风 险和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进行 细致 调研, 并做 出综 合评 价, 着 重挑选 信用 评 级被低 估以 及公 司未 来发 展良好 ,信 用评 级有 可能 被上调 的券 种。 (2) 利差 策略 利差策 略实 质是 一种 相对 价值投 资策 略 , 除了 信用 利差策 略 , 还 包括跨 期套 利策略 ( 即 不同期 限券 种的 利差 策略 ) 以 及相 近期 限券种 利差 策略 。 其 中, 跨期 套利 策 略指利 用一 定时 期内不 同期 限的 债券 品种 基于利 息 、 违 约风险 、 流 动性 、 可 回购 条款等 方面 的差别 造成 的收 益率差 异, 同时 买入 和卖 出这些 券种 , 以 获取 二者 之间的 差价 收益 。 另 外, 相近期 限券 种利 差交易 策略 是指 对两 个期 限相近 的债 券的 利差 进行 分析 , 从 而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趋势 作出 判 断,进 行债 券置 换, 套利 获取利 润。 (3) 骑乘 交易 策略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本基 金可 以买 入期 限位于 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券 , 以 期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延 长, 债券的 收益 率水 平会 较投 资期初 有较 大幅 度的 下降 , 并因 此获 得相 应投资 收益 。 (4) 跨市 场套 利策 略 目前债 券收 益投 资市 场包 括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部 分债 券品 种属 于跨 市场品 种 , 因此本 基金 将利 用目 前的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两个 投资 市场的 利差 不同 , 密切 关注 两市场 之间 的 利差波 动情 况, 积极 寻找 跨市场 中现 券和 回购 操作 的套利 机会 。 除此以 外 , 本 基金还 将密 切关注 同一 评级 、 同 一期 限在不 同交 易市 场的 收益 率差 , 在 考 虑个券 流动 性的 情况 下, 进行不 同市 场的 套利 操作 。 5 、杠 杆操 作策 略 在综合 考虑 债券 品种 的票 息收入 和融 资成 本后 , 在 控制组 合整 体风 险的 基础 上, 当 回购 利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时, 买入收 益率 高于 回购 成本 的债券 , 通 过回 购融 资操 作来博 取超 额收 益,从 而获 得杠 杆放 大收 益。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 资管理程序 1 .决 策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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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债券 发行 人财 务状 况 、行业 处境 、经 济和 市场 需求状 况; (5)货 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实 行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大 投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在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向 交易 管理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投 资 指 令 。 具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 趋势、运 行的 格局和 特点 ,结合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 投 资风格 拟定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提 交 给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2)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批 决定 基金的 投资 比例、大 类资 产分布 比例 、组合 基 准久期 和回 购比 例等 重要 事项。 (3)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 的投资策 略确 定最终 的资 产分布比 例、 组合基 准久 期和个 券 投资分 布方 式等 事项 。 (4) 基金 经理 对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信用债 券投资 不低 于本基 金债券 资产 的8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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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开 始。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七)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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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债综 合指 数( 全价 ) 。 本基金 选择 该指 数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1 、权威 性。该 指数由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制并 发布 ,能够 综合 反映债 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和 回 报 情 况, 是 目 前 市 场上 较 为 权 威的 反 映 债 券 市场 整 体 走 势的 基 准 指 数之 一; 2 、样本 覆盖广 泛,编 制方 法合理。 该指 数样本 券包 括记账式 国债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政 策性 银行债 券、 商 业银 行债 券 、 证券公 司短 期融 资券、 证券公 司债、 地 方企业 债、 国际 机构 债券 、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债 、 中 央企业 债等 债券 。 该 指数 以债券 托管 量市 值作为 样本 券的 权重 因子 ,每日 计算 债券 市场 整体 表现; 3 、指 数公 布透 明、 公开 , 具有较 好的 市场 接受 度。 综上所 述, 中债综 合指数 (全价) 可以 较好 地体 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特 征与 目标 客户群 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因此 ,本 基金选 取中 债综 合指 数 ( 全价)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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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相关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482,874,588.88 91.14 其中: 债券


4,482,874,588.88 91.1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5,306,535.43 5.60 6 其他资 产


160,506,382.74 3.26 7 合计





4,918,687,507.0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9,491,000.00 6.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9,491,000.00 6.27 4 企业债 券 3,625,044,588.88 120.0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9,958,000.00 6.62 6 中期票 据 468,381,000.00 15.51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482,874,588.88 148.42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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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120318 12 进出 18 1,300,000 129,428,000.00 4.28 2 122630 12 惠 投债 1,037,970 107,222,301.00 3.55 3 124004 12 盐 城南 1,030,000 106,090,000.00 3.51 4 122677 12 江 宁债 976,260 100,945,284.00 3.34 5 122567 12 小 清河 900,000 95,400,000.00 3.1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 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5,499.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999,924.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0,219,843.44 5 应收申 购款 10,051,115.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506,382.7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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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8.9-2012.12.31 2.00% 0.07% -0.95% 0.04% 2.95% 0.03% 2013.1.1-2013.6.30 5.78% 0.09% 0.83% 0.08% 4.95%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2.8.9 )至 2013.6.30 7.90% 0.08% -0.13% 0.06% 8.03% 0.02%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8.9-2012.12.31 2.00% 0.07% -0.95% 0.04% 2.95% 0.03% 2013.1.1-2013.6.30 5.78% 0.09% 0.83% 0.08% 4.95%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8.9 )至 2013.6.30 7.90% 0.08% -0.13% 0.06% 8.03%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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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 金结算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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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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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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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原 则如 下: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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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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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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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 其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再 投 日的 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选 择红 利再 投方 式的 投资者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 金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现金 分红,投 资者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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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再 投日 的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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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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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或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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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双方 约 定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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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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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 《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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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按照 有关 规定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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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之三十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本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 请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5) 基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 或终止 上市 ;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 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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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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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八、 风险揭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主 要 面 临以 下五种 风险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引 起债券 价格 波动 ,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3. 利率 风险 。 当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进而 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例如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价 格 将 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久 期较长 ,则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4. 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受通货 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该种 风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按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资 决 策出现 偏差 。 7. 再投 资风 险 。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 格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 8. 经营 风险 。 此类 风险 与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的 不 确定性 有关 。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风 险就 越大 ; 反 之, 运 营收入 越稳 定, 经营风 险就 越小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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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而 带来的 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中 期票据 、 金 融债 ( 不包 括政 策性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资 产支 持证券 等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和 中央 政府 代为 发行 的地方 债券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本基 金相 对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而 言面临 着相 对更 高的 信用 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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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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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等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或 调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费率 的前 提下 ,设 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级别 ,增 加新 的收费 方式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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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 终 止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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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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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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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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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向 该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寄送 。 电 子对 账单按 月度 和季度 提供 , 包括彩 信 、 电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选 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选 择红 利再 投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再 投资 红利 按红利 再投 日 ( 即除 息日 ) 除 息后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费 用。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 (三)查询与咨询服 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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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 机交 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 统进 行基金交 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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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1 、 2013 年4 月12 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公告 , 对 本 基 金 的强制 赎回 业务 规则 进行 了调整 。 2 、2013 年7月5 日 ,本 基金 管理人发 布公 告, 本 基金 自2013 年7月8 日起暂 停单 日 每个 基 金账户 累计1000 万元 以上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业 务 办理 恢复 时间 将另 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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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 可 免费 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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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纯 债信用 主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文 件 ; 2.《银华 纯 债信 用主 题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3.《银华 纯 债信 用主 题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 议》 ; 4.《关 于银 华 纯 债信 用主 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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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联系电 话:010-8518655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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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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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 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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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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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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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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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费 用 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等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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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或 调 低赎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份 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方 式;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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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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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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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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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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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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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等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 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或 调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费率 的前 提下 ,设 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级别 ,增 加新 的收费 方式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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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 终 止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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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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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附件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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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 次级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不投资 股票 (含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权 证和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除外)。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包括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 不包 括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和 中央 政府 代为 发行 的地方 债券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信 用债 券投 资不 低于 本基金 债 券资产 的80% ;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资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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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 例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信 用债 券投 资不 低于 本基 金债券 资产 的80% ; ②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③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④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⑤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⑥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⑦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⑧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 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 三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十 五 ;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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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如 基金托 管人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变更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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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循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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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核 心存 款银 行的 名 单 , 并及 时更 新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 审核核 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内 列 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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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 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有权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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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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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 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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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 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1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原件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保 管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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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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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处理 原则 如下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最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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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如基 金托 管人 已提出 了正 确的 复核 意见 但基金 管理 人未 采纳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报 告, 在月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对 报告加 盖公 章后 , 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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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 年度 报 告或季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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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6)聘 请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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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