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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稳健(255010)

国联安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9月)查看PDF公告

 
1 
国联安 德 盛 稳健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基金管理 人:国 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经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3]80 号文批准募 集设
立, 核准日期为2003 年6 月16 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3 年8 月 8 日正
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8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 的募 集 ...................................................................................... 46 七、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 的投资 ...................................................................................... 58 十、基金 的业绩 ...................................................................................... 70 十一、基 金财产 ...................................................................................... 71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三、基 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十六 、基 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七、风 险揭示 ...................................................................................... 96


3 十八、基 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 98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8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 国联安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 《 德 盛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基金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德 盛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 国工商银行” )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6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中 国 公 民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律 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人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并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3年8月8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7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可抗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它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8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童鹭榕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42 号 批 准 设 立 。 目 前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德 国 安 联 集 团 49%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员 (1 )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 家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分 配 司 副 处 长 , 国 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注:自2013年 8月14日起,符学东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长由庹启斌先生担 任。该公告于2013年8 月14日披露。 ) (2 )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 9 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 、JF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行 政 总 裁 。 现 任 德 盛 安 联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 董 事 、 德 盛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行政 总裁、董事、 RCM Japan Co., Ltd. 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 )George Alan McKay 先生,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 文 ) 。 历 任 英 国Save & Prosper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富 林 明 集 团 ) 董 事 , 怡 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香 港 ) 营 运 董 事 、 常 务 董 事 , 摩 根 富 林 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香 港 ) 常 务 董 事 ,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公 司 ( 原 为 梅 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 执 行 董 事 。 现 担 任 德盛安联亚太区营运总监,及德盛安联环球营运总监。 (4 ) 邵 杰 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1993 年4 月 起 任 职 于 万 国 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6 月 加 盟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常 务 副 总 裁 , 先 后 分 管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营 销 、 海 外 投 资 管 理 等 多 个 业 务 领 域 。2011 年11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 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 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担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 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 市 物 价 局 副 主 任 兼 局 长 ,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上 海 市 创 业 投 资 行 业 协 会 会 长 、 上 海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市 宏 观 经 济 学 会 专 家 委 员会主任。 (7 )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 伙 人 , 兼 德 恒 海 牙 分 所 主 任 , 德 恒 律 师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清 华 大 学 、 北 京 大 学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委 员 会 重 组 10 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 )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主 要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和公益活动。 2、监事会成员 (1 ) 元湉伟女士 , 监事,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从参加工 作至今,有着近30 年 的 丰 富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先 后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大 连 分 行 从 事 出纳、会计、信息技 术 等工作;中国工商银 行 信托公司证券部副主 任 ;1994 年 加 入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 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 助 理;1999 年 担任 国 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大连西安 路 营业部副总经理,2004 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 经理,2005 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 副 总经理,2007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2009 年起担 任辽宁分公司总经理;2012 年起任财富管理部 总经理。 (2 ) 庄小慧女士, 监事, 法律硕士。 历任Bell, Temple 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及 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 务 律 师 助 理 、 瑞 士 再 保 险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现 任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 亚 太 ) 有 限 公司法律顾问。 (3 ) 朱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部副经理,2003 年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 现 任财务部总监。 (4 ) 刘涓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2003 年加入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 家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分 配 司 副 处 长 , 国 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注:自2013年 8月14日起,符学东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长由庹启斌先生担 任。该公告于2013年8 月14日披露。 )


11 (2 ) 邵 杰 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1993 年4 月 起 任 职 于 万 国 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6 月 加 盟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常 务 副 总 裁 , 先 后 分 管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营 销 、 海 外 投 资 管 理 等 多 个 业 务 领 域 。2011 年11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航运 产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2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 务 部 、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职 务 。 2009 年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 后 担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的 职 务。2009 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12 月至2011 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 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 年 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总监。自2012 年11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 施卫平先生, 南安普顿大学国际金融市场专业硕士,1994 年7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3 月在 12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 2006 年4 月至 2009 年9 月在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 年 9 月起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 任高级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3 月起,担任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12 月起,兼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时间 孙建先生 2003 年8 月至2004 年9 月 钱建先生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9 月 孙蔚女士 2005 年9 月至2007 年4 月 孙建先生 2007 年4 月至2008 年6 月 冯天戈先生 2008 年3 月至2009 年9 月 傅明笑先生 2008 年8 月至2012 年12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总 经 理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 高级基金经理 1-2 人 ( 根据需要 ) 组成。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为: 邵杰军 (总经理) 投委会主席 魏东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投委会执行主席 王忠波(研究总监)


冯俊(固定 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 1-2 人(根据需要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3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法》及相 关法 律法规,并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4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 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是 指 公 司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运 行 制 约 关 系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需达到以下目标: 1)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章,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 15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 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控 制 系统 ,确 保各 项经营 管 理活 动的 健康 运行与 公 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 断 提高 经营 管理 的效 率 和效 益, 努力 实现公 司 价值 的最 大化 ,圆满 完 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各 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经 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不 得 16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内 部 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慎 经 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 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着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 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 公 司 必 须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监控防线: ①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科 学 的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 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完 善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和 规 范 的 岗 位 管 理 措 施 。 在 明 确 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和合 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17 4 ) 公 司 必 须 真 实 、 全 面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的 核 算 和 监 督 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 保 各 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包 括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6 ) 公 司 必 须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设 定 具 体 的 应 急 应 变 步 骤 。 尤 其 是 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部 位 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要 及 时 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 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影 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18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9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责,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3 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 20 开放式31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21 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22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 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23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24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5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 代销机 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6 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46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2643 联系人:高夫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 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商旅 大 厦


28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 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名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29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8299


30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6)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8)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5557046 联系人:王琳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9)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82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0) 名称: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 22)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B 座6 层,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3 2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 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或962528(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王伟力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或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 名称: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jis.cn 28) 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0-25 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9)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33169089 联系人: 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1)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35 电话:021-50122086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710885 网址:www.ytzq.net 3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健一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7 38) 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 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 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 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39) 名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1)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住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42)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或0769-22119351 联系人:梁健伟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4)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39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45)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6) 名称: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教育出版社 6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新区红谷 中 大道 1619 号南昌国 际 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或www.avicsec.com 47)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 40 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1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联系人: 林长华 网址: www.hrsec.com.cn 49)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 名称: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41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2)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3)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42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54)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张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8)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fund123.cn 59)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4 60)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www.vip-funds.com 联系人:仲晓峰 (三) 审计基金 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联系人:彭成初


45 (四)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 2 号北京招商局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 2 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 电话:010-65681188 传真:010-6568118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张坚


46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 理 人 依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等的规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3 年 6 月 17 日证监 基金字[2003]80 号文批 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3 年 7 月 3 日至 2003 年 8 月 5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3,666,118,147.8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 83,509 户。


47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3 年8 月8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 第(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 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申购开始日:2003 年9 月19 日


赎回开始日:2003 年9 月19 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49 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 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最低金额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 销 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 元(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 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以及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最高金额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 本 基 金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做 最 高 金 额 限 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50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 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 赎回、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余额一次性 同时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提 出 , 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 51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该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国联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 款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52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


5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可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在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4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它 原因而出现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 支 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其它暂停 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 一日,第二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 过一日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55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十二)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56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两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 基金的特 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仅 受 理 因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以 及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继承; (2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其他人; (4 )“司法强制执行” 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实 行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57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 易 账 户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交 易 账 户 下 同 时 持 有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理的 且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的 两 只 或 两 只 以 上 的 基 金 , 则 可 以 办 理 一 只 基 金 的 份 额 向 另 一 只 基 金 的 份 额 的 转 换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 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转换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内 容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中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 第(二) 条。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以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58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 深 入 研 究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价 值 驱 动 因 素 , 采 用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运 用 全 程 风 险 管 理 技 术 , 追 求 长 期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安 全 可 靠 的 理财服务。 (二) 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方 向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 即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三 大 类 资 产 类 别 间 的 配 置 ;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行业间配置;第三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遵 守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首 先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分 析 方 法 ,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和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然 后 采 取 “ 自 下 而 上 ”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挖 掘 出 管 理 团 队 优 秀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增 长 潜 力 大 、 竞 争 地 位 独 特 的 上 市公司和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利用全球投资经验和对国内市场的深入了解, 在对市场趋势准确判断的前提下, 进行积极的战略性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调整, 构建在既定投资风险下的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类别的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科 学 的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衡 量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加 以 分 析 比 较 , 通 过 设 定 可 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 , 随 着 市 场 风 险 的 变 化 以 及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及 其 相 对 变 化 趋 势 , 及 时 调 整 股 票 资 产 与 债 券 资 产 之 间 的 比例,实现模型监控与主动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 股票资产 20%-70%; 债券资产 25%-75%;现金留存的范围 5%-10%。由于本基金针对中低风险偏好的 目标客户,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股票投资的仓位上界均小于等于 70%。


59 2、行业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系 统 完 善 的 行 业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的 综合评分模型,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 增 加 投 资 价 值 上 升 的 行 业 的 权 重 , 减 少 投 资 价 值 下 降 的 行 业 的 权 重 , 使 基 金 行 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准。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为 了 筛 选 出 具 有 坚 实 的 财 务 基 础 同 时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的 公 司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多 层 次 的 股 票 筛 选 体 系 ( 包 括 多 因 素 股 票 选 择 模 型 、 公 司 投 资 价值评价体系以及草根研究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和工具) , 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 分 析 有 机 的 结 合 , 充 分 发 挥 金 融 工 程 模 型 的 客 观 科 学 性 和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观 能 动 性,挑选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股票组合。 股票选择标准: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那 些 财 务 基 础 稳 固 , 拥 有 长 期 竞 争优 势 和 持 续 利 润 增 长 潜 力 的 公 司 。 本 基 金 通 过 多 种 分 析 方 法 , 在 急 剧 变 化 的 市 场 环 境 中 及 早 识 别 该 类 公 司 并 及 时 进 行 投 资 。 这 类 公 司 一 般 具 有 下 述 一 种 或 几种特征: 1 ) 在 行 业 中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 销 售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高 于 行 业 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将来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资产收益率 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某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权; 2 )公司管理层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 的执行能力、创新精神强; 3 ) 具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结 构 , 先 进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开 放 的 管 理 模 式 。 在 质 量 控 制、成本管理、产品开发、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在行业中处于 领先地位,能够不断地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4)财 务 状 况 真 实 良 好 : 财 务 报 表 可 信 度 高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合 理 、 现 金 流 量充足、运营效率高; 5)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 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 有较低的 PB、 较高的 CP (注:PB 指市净率、CP 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与股价的比率) 。


60 4、债券投资管理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投 资 策 略 , 对 各 类 债 券 进 行 合 理 的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国 内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结 构 调 整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势 , 采 取 相 应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采 取 利 率 预 期 、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四) 投资程序 :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分 为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跟 踪 与 反 馈 、 投 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 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决定以下事项:根据基金合同、投资人需求、市场情 况决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 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 券库,报监察稽核部备案,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为 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Benchmark ) ,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 管理;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 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 《投 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 告》 ,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 方 案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 市 场 走 势 及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的 讨 论 结 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 ,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 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讨论。


61 2) 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财务报告公布后,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 司所呈现的财务现状、获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设定选股标准,分别提出符合各 自标准的可投资证券名单,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 单,并上报投资总监。由研 究组依据各基金特性及限制将上述可投资证券名单 列入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若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 化,研究员可以及时提出该公司的最新报告,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在取得投资 组合管理部经理同意后,基金经理可通知研究组将该公司从可投资证券备选库 中删除。 3) 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名 单 中 的 公 司 和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调 研 , 并 出 具 个 股 研 究 报 告 , 经 讨 论 ( 既 可 以 在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上 讨 论 , 也 可 以 由 研 究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单 独 讨 论 ) 后 将 该 公 司 列 入 基 金 的 核 心 证 券 库中。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时 , 原 则 上 须 选 择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于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须 持 续 追 踪 其 基 本 面 及 股 价 变 化 , 并 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分 析 完 成 后 , 为 其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并 对 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基金交易部经理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 分配给交易员执行。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 、投 资决 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基金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 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交 易 指 令 一 律 以 电 脑 指 令 ( 基 金 交 易 指 令 系 统 ) 形 式 下 达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指 令 和 录 音 电 话 指 令 。 书 面 指 令 必 须 经 基 金 经 理 书 面 签 名 , 录 音 电 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62 4、投资跟踪与总结 投资组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投资总结, 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 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 , 对其投资组合的近 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解释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表现 差异的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不定期写 出《投资跟踪报告》 ,也可以委托研究组完成该项任务。 3)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 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 库和核心证券库。 4)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 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经投资总 监签阅 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 金 事 务 管 理 部 交 易 清 算 员 通 过 交 易 数 据 的 核 对 , 对 当 日 交 易 操 作 进 行 复 核,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 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 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一 个 层 面 是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内 部 的 风 险 管 理 , 另 一 个 层 面 是 外 部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 包 括 风 险 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 资 总 监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全 流 程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一 方 面 负 责 制 定 投 资 管 理 全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控 制 要 点 , 并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切 实 执 行 ; 另 一 方 面 根 据 外 部 独 立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63 险 管 理 部 ) 的 风 险 评 估 意 见 , 及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改 进 和 应 对 措 施 , 并 责 成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切 实 落 实 和 执 行 。 同 时 要 在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团 队 中 树 立 起 全 程 风 险 控 制的观念,让每一个投资管理人员都深入认识和接受风险控制的理念。 (五) 业绩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 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65%+ 上证国债指数×35%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经 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 投资限制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应 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投资于 国家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 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 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64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 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 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理;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它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七)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八)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6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3 年7 月15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1,043,464.86 68.22 其中:股票 101,043,464.86 68.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7,639,565.57 25.41 其中:债券 37,639,565.57 25.4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35,297.65 5.97 7 其他资产 589,447.26 0.40 8 合计 148,107,775.3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6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8,680,245.89 53.3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591,287.73 4.47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5,120,931.24 10.2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51,000.00 0.44 S 综合 - - 合计 101,043,464.86 68.5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67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 1 002241 歌尔声学 280,000 10,161,200.00 6.89 2 002236 大华股份 260,000 9,939,800.00 6.74 3 002415 海康威视 240,000 8,481,600.00 5.75 4 600637 百视通 300,000 8,400,000.00 5.70 5 600315 上海家化 139,911 6,294,595.89 4.27 6 600184 光电股份 270,000 6,091,200.00 4.13 7 000848 承德露露 200,000 4,542,000.00 3.08 8 600073 上海梅林 700,000 4,361,000.00 2.96 9 002230 科大讯飞 80,000 3,696,000.00 2.51 10 000049 德赛电池 60,000 3,600,000.00 2.44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31,602,700.00 21.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036,865.57 4.09


68 8 其他 - - 9 合计 37,639,565.57 25.5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0303 03国债⑶ 130,000 12,755,600.00 8.65 2 010107 21国债⑺ 110,000 11,554,400.00 7.84 3 010308 03国债⑻ 73,000 7,292,700.00 4.95 4 113003 重工转债 50,000 5,466,000.00 3.71 5 127001 海直转债 5,107 570,865.57 0.39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9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69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458.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2,215.43 5 应收申购款 1,773.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9,447.26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债 5,466,000.00 3.71 2 127001 海直转债 570,865.57 0.39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0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未 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④ 2003-8-8 至 2003-12-31 7.75% -5.07% 12.82% 0.32% 0.69% -0.37% 2004-1-1 至 2004-12-31 -4.62% -11.98% 7.36% 0.79% 0.90% -0.11% 2005-1-1 至 2005-12-30 0.31% -5.96% 6.27% 0.79% 0.95% -0.16% 2006-1-1 至 2006-12-31 82.51% 50.10% 32.41% 1.14% 0.95% 0.19% 2007-1-1 至 2007-12-31 80.81% 81.48% -0.67% 1.60% 1.54% 0.06% 2008-1-1 至 2008-12-31 -44.86% -44.38% -0.48% 1.67% 1.98% -0.31% 2009-1-1 至 2009-12-31 51.40% 62.05% -10.65% 1.18% 1.29% -0.11% 2010-1-1 至 2010-12-31 -6.84% -4.65% -2.19% 1.11% 1.02% 0.09% 2011-1-1 至 2011-12-31 -18.58% -15.51% -3.07% 0.98% 0.84% 0.14% 2012-1-1 至 2012-12-31 0.24% 6.54% -6.30% 0.94% 0.83% 0.11% 2013-1-1 至 2013-6-30 11.08% -7.68% 18.76% 1.30% 0.97% 0.33% 2003-8-8 至 2013-6-30 139.90% 62.36% 77.54% 1.16% 1.18% -0.02%


71 十 一、基 金财产 (一) 基金财产 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 (二)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独 立。


本 基 金 银 行 存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72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 的保管与处分 本 基 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它权利。除依《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73 十 二、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74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5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76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进行评 77 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 值: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暂 停 估 值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业 务 , 并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8 十 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收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 收入 。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 基金净收益的 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事 先 选 择 将 所 获 分配 的 现 金 收 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的 约 定 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基金收益分配 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003 年 12 月 22 日, 本 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 0.20 元。 2004 年 3 月 9 日,本 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单位派发 红利 0.40 元。 2006 年 5 月 16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 0.60 79 元。 2008 年 4 月 3 日,本 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单位派发 红利 5.00 元。 2009 年 4 月 8 日, 本 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份额派发 红利 1.50 元。 2009 年 12 月 29 日, 本 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0.10 元 。 2010 年 1 月 26 日,本基金向 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1.00 元 。 2010 年 5 月 11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1.40 元。 2010 年 12 月 15 日, 本 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4.20 元。 (四)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分 红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分 红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分 红 按 分 红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80 十 四、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以 及 其 它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节 假 日 、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3、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81 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二)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基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具体费率如下: ①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0% 100万(含)至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②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至500万 1.0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4 )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设 置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但 各 银 行 卡 具 体 的 申 购 上 限 要 遵 守 各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上 限 标 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 交易 费 用 和 限 额 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 提前 进行公告。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 详 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公 告 。 该 等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所 有 , 活 动 具 体 规 定 如 有 变 化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 留 意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的 82 有关公告。 (5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全部 0.50% 赎 回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 赎回 人 承担 。赎 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 基 金财 产,扣除 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 公告。 3、转换费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适用基金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的 基 金 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下管理 的 国 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简称: 国联 安稳健混合 ; 基金代码: 255010)、 国 联 安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 基金代 码:257010 ) 、国联安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安 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253010 )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 83 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 基金代码:前端 257020 、 后端 257021) 、国联安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30 、 后端 257031 ) 、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红 利 股 票;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后端 257041)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基金代码:A 类 253020、B 类 253021)、 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 票 ; 基 金 代 码:257050 )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 券;基金代码:253030)、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 基金代码:257060)、 国 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 安 货币; 基金代码:A 级 253050 、 B 级 253051) 、 国联安 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优选行 业股票;基金代码:257070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代码:253070) 、国联安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保 本 混 合 ; 基 金 代 码 :000058 )和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股 债 动 态 ;基金 代码:000060 ) 。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 )适用销售机构: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和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柜 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 84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将另行公告。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 并开通转换业务的 基金。 (3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 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 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旗下 开通转换业务的 基金赎回 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全部 0.50%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25%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国联安股债动态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30%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 优选行业股票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20%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持有90 天以下 0.30% 持有90 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B 持有30 天以下 0.75% 持有30 天(含)及以上 0.00%


85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持有30 天以下 0.90% 持有30 天以上(含)至 1 年 0.1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05%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持有1 年以下 1.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1.00% 持有2 年(含)以上 0.00% 国联安保本混合 持有1.5 年以下 2.00% 持有1.5 年(含)至 3 年 1.00% 持有3 年(含)以上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注: 其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年按730 天计算 。 上述赎回 费 率 可 能 根 据 本 公 司 公 告 而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以 最 新 公 布 的 费 率 为 准 。 ③ 转 入 基 金与 转 出 基金 的 申 购 补 差费 按 转 入基 金 与 转 出 基金 之 间 申购 费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 ,0 ]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为负数 则取 零。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申购 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500 万 1.0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精选股票(前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前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前端)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至150 万 1.00% 150 万(含)至500 万 0.60%


86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国联安股债动态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保本混合 100 万以下 1.00% 100 万(含)至300 万 0.80% 300 万(含)至500 万 0.4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精选股票(后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后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后端) 持有1 年以下 1.60% 持有1 年(含)至 3 年 1.30% 持有3 年(含)至 5 年 0.60% 持有5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100 万以下 0.80% 100 万(含)至300 万 0.50% 300 万(含)至500 万 0.3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申购 费 率 可 能 根 据 本 公 司 公 告 而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以 最 新 公 布 的 费 率 为 准 。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87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 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 应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在 确 定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时 , 对 于 转 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 惠 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进 行公告。 ④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 率)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88 例 : 某 投 资 者 于 某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将 其 持 有 的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 联 支 付 ) 。 假 设 转 换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 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则该投资 者最终得 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 ×1.250 ×0.5% = 3,125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500,000 ×1.250-500,000 ×1.250 ×0.5% )×0.15% / (1+0.15%)=931.42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赎 回 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 ×1.250-3,125-931.42=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 / 1.050 =591,374.84 份 (4 )业务规则: ①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基金转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 即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位 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 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 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在相关网点 查 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 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一 次 性 全 额 转 出 。 单笔转 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89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单只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与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与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该 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 前 , 原 持 有 基 金 为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基 金 份 额 的, 只 能 转 换 为 其 他 前 端 收费模式 的 基 金 份 额 , 后 端 收 费 模式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转 换 为 其 他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 应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公告。 (5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 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③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三) 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可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其 他 种 类 的 基 金 费 用 。 如 本 基 金 仅 对 新 发 行 的 基 金 份额 适 用 新 的 基 金 费 用 种 类 , 不 涉 及 现 90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继 续 免 征 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 号 文 《关于调整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自 2005 年 1 月 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 0.1% 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 号文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 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 的 通 知 》 , ( 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股 权 的 股 息 、 红 利 收 入 , 债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暂 不 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91 十 五、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2 十 六、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信息披露 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信息披露 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 露形式


1、基金 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 运作信息披露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3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4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95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进 行 查 阅 , 也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gtja-allianz.com, www.vip-funds.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96 十 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 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 法 人 股 因 历 史 原 因 而 遗 留 下 来 的 流 通 问 题 可 能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价 造 成 冲 击 , 产 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作 为 平 衡 型 基 金 , 上 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 跌 , 或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导 致 本 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97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 险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风险。 (四) 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有 的 模 型 对 经 济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时 , 预 测 可 能 与 实 际 情 况 存 在 区别,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技 术 因 素而 产 生的 风 险, 如 基 金在 交 易时 所 采用 的 电 脑系 统 可能 因 突发 性 事 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 人 为 因素 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 基金 经 理违 反 职业 操 守 的道 德 风险 , 以及 因 内 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 人 才 流 失风 险 ,公 司 主要 业 务 人员 的 离职 如 基金 经 理 的离 职 等可 能 会在 一 定 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 他 不 可预 见 或不 可 抗力 因 素 导致 的 风险 , 如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会 导致 基 金 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98 十 八、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 基金财产 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99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 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0 十 九、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购、 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 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的过 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 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101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如认 为 基 金代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销售 与 服 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1) 依照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资 产 相互独 立, 保 证不 同 基 金在基 金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102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按照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其 它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时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的 应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03 5、基金托管人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等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等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4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 行业监管机构;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本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它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 组成。 1、召开事由


105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变 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 形。 2、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 人 选 择 确 定, 在 基金 管理 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 不能 召 集 时,由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106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 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07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 场 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或 通过 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其 代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 人 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 管 理 人 更换 或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 现场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大 于 在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B. 通讯方式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108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 一 、 召 开 事 由 ” 中 所 指 的 关 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或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时 提案 只 适 用于 现 场 方式 开会 ) , 临时 提 案 最迟 应当 在 大 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 前10 日公告; D.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109 E.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 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110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代 表 担 任 监 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生效与公告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种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争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112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113 二 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333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 业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11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 业 务 ;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投 资 ; 在 境 内 、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贴 现 ;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及 外 币 票 据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保 管 箱 业 务 ; 征 信 调 查 、 咨 询 服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社 保 基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 信 托 资 产 托 管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投 资 连 接 保 险 产 品 的 托 管 ; 收 支 账 户 的 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QFII )境内证券投 资托管 。 (二)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115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约》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 基金资产保管的 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116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 于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基金成立时募集 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银 行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投资者申购资金 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付。 4 、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117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 、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海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存副本。 7 、基金资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资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118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 签名、盖章并以加 密传 真方式 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119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0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契 约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契 约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契约》 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21 二 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 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服务。 (二)邮 寄服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 心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 寄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账 户 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在册有 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生 过 交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账户状况对 账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 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 用 , 客 户 的 分 红 方 式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登记 的方式为准。 (四)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122 本基金在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 限规定的银行卡,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风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和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具 体 优 惠 申 购 费 率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 详 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不 断 增 加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 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123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 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 上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 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持 有 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定 投 、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将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应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开 通 农 行 卡 、 招 行 卡 、 工 行 卡 、 民 生 卡 、 光 大 卡 、 浦 发 卡 、 平 安 卡 或 天 天 盈 账 户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享 受 前 端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有 关 详 情 可 参 见相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或 用 于 交 易 支 付 的 银 行 卡 种 类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电话(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 网上留 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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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 十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 裁事项。 2、 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 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3-3-5 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永泰能源(600157)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3-23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3-27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3-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2012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4-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3-4-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 子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126 2013-4-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3-04-22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4-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长信科技(300088)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6-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3-7-18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127 二 十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二 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国联安德盛 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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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