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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增(519029)

华夏稳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平 稳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由兴业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而成。依据 中国 证监会2006年7
月25 日 证监 基 金字[2006]144 号 文 核准 的 兴业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兴 业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基 金合 同, 并更 名为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自2006 年8 月9日 起, 由 《兴 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的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因 整体 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险 高于 债
券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基 金。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8 月9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2013
年6月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6 
七、基 金的 存续 ..................................................................................................................................... 46 
八、基 金的 份额 激励 安排 ..................................................................................................................... 4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7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5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九、 风险 揭示 ..................................................................................................................................... 7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5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1 
一、绪言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华 夏平 稳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 兴 业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成。 
基金兴 业: 指兴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指《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其不时做出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 充,本基 金 合同由《 兴业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 修订而
成。 
托管协 议: 指《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不时做出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 充,本托 管 协议由《兴业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
成。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夏平稳 增 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管理 人对其
定期做 出的 更新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业务 规则 》 :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施 行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业务办 理规 则 ( 试行 ) 》 及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括基金 兴业由封 闭 式基金转为开 放式基金 ,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
上市,调整投 资目标、 范 围和策略,修 订基金合 同 ,并更名为 “ 华夏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
合同自兴业证 券投资基 金 终止上市之日 起生效, 原 《兴业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仅 开 放申购、不开 放赎回的 一 段时间,最长 不超过
1 个月 。 
申购: 指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 基 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 请 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的 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销 售业 务。 
场外销 售: 指不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 而 通过各销售机 构柜台
系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代 为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 机构,其中可 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 销售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
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 并 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持有人基 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 清 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 理 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 登记结算 业 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 记 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证 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开 设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称 “A 股 账户 ”)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简称
“基金 账户 ”) , 投 资者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 上海证 券账 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以上 海证券账 户 为基础、在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投 资者办理场外 申购、赎 回 等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指定交 易: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指定 交易实 施细 则 》 中定 义的 “指定 交易 ”。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兴业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 本《华夏平稳 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 算 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日/ 月: 指公历 日/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的开 放 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 有效申
请的日 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 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 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地方 法规、
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 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 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 见、无法 克 服、无法避免 的事件和 因 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没收 、法 律
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 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 非 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执 行董 事兼 执
行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信证 券国际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丰业 银行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曾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国际 部总 经理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 事,中 信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华伟荣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无锡 市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国 联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无锡 市财 政局 预算 管理科 科员 、综 合计 划科 科员、 综合 计划 科副 科
长,无 锡市 信托 投资 公司 部门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国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国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中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人 。 曾 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器 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曾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咨询 部、 资产 管理部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 组、金 融组 、研 究部 、
股票销 售交 易部 ,担 任经 理、高 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 行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划 财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上 市部 副主任 、风 险控 制部 执
行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 易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 政负责 人。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滕天鸣 先生: 董事 、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公 司副 总经 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系副主 任 , 兼任 北京 燕京 啤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建设( 控股 )有 限公 司、 歌尔声 学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 司、
美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 限公 司 (外 派工 作) , 曾担 任中 国银行 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 卢
森堡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意 大利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公 司副董 事长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 上 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兼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 限公司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 会计 研究 》编委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国 家自 然科 学
基金和 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评 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展 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 技奖励 评审 专家 、学 位
与研究 生教 育发 展中 心专 家。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会 召集 人,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 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任 科员 、
规划处 副处 长、 计划 处处 长,中 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
运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于少明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山 东
高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山东 高速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西 藏地质 局驻 西安 疗养 院、
探矿十 二队 职员 ,山 东省 交通厅 黄河 航运 局副 科长 ,山东 省交 通厅 主任 、副 处长,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 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动 部
综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工 商管 理硕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总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 综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合处副 处长 (主 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姆斯 先生 :监 事,学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万信 基金 公司总 裁兼 首席执行 官,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多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 任富 勤
谭普顿 投资 公司 在加 拿大 多伦多 分支 机构 的首 席财 务官和 销售 与营 销主 管, 富勤谭 普顿 投资 公司 加
利福尼 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 司行 政总 裁, 另 外 , 曾任 职于 FundSERV 公 司董事 会, 并曾 担任 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监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
律监察 部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法律 部、证 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 事, 工 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 任原 北京 市二
商局干 部,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委 员会 干部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办公 室主 任、 稽 核
总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曾 任北 京
NTT DATA 人力 资源 部 职 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海雄 先生 : 吉林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海 南省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报单 员 、 证券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海 口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海 口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裁 等 。2010
年12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3月17 日 起任 职) 、 华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10 月14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6 年 8 月 9 日至 2008 年 1 月 23 日期间 , 张益 驰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2006 年 8
月 9 日至 2010 年 2 月 4 日 期间 , 张 龙先 生任 基金 经 理 ;2010 年 2 月 4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期 间,
严鸿宴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兴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理 :2004 年 9 月 16 日至 2006 年 8 月 8 日 期间, 张龙先 生任 基金
经理;2000 年 8 月 18 日至 2004 年 9 月 16 日 期间 ,王宁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程海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总 监 、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夏 复兴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 型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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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胡建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兴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华 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童汀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谭琦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红 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华 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
证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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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 管理制 度及 相应 的业 务
处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
司已经 通过 了 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认 证, 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设计 合理
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 化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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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 员会 。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 
(3 )公 司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职业 道德 的培 养, 制定 和颁布 了《 员工 合规
行为守 则》 ,并 进行 持续 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对 于可 控风险 ,风 险评 估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工 作中 新出 现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管 理制 度
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相 互检 查、 相
互制约 。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
资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 交易 管
理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 禁止 进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
稽核部 门 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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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 督
制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力
资源的 有 效 管理 。 
(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体 系
外,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
效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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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 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 务院 批准 ,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 务对象 最多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 乡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续 发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
构、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
创价值 、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 ,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行 ” 。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 并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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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保 险
资产托 管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综 合管 理处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师 、律 师
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运 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3 年5月28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共160 只,
包括 富 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 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 隆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 投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
券投资 基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银 河
稳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银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
资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沪深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益 民创 新优 势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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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 利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成长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 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大成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上 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吴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兴全 沪深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 利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 瑞进 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聚
潮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进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
克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理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
股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大成中 证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中 证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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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
理财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7 天理 财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21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中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景 顺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央 视财 经5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理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安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沪 深30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 实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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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比 例和 禁
止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 有关 基
金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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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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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作伟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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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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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 广发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5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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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6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7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8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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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9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0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 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1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2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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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3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4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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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6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 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27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8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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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9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0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2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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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3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4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5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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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36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 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7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8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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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39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0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1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 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2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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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3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4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5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6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47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48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9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50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51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52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53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4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55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6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7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58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59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 :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60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61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62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63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64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5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6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67 )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68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9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70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71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 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72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73 )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74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75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76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 、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7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8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79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80 ) 华龙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81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82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83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4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85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86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87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88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89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90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91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92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93 )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94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95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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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具有 “ 上 证基金 通 ” 基金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二 )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 电 话:010-59378870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 陈 鸿鹄 
(三 )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 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洪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洪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兴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自 2006 年 8 月 9 日基 金兴 业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原《 兴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失 效, 《华 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基 金正式 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调整 为不定
期,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略 调整 ,同 时基 金更 名为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基金兴 业终 止上 市后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取得 终止 上市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名以 及必 要的 信息 变
更之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提 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二 )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 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 )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财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决 方案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八、基金的份额激励 安排 
对于原 基金 兴业 份额 持有 人,为 鼓励 其长 期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自 有资 金提供 份额 激励 ,
具体安 排如 下。 
(一 ) 激励 对象 :限 于持 有由原 基金 兴业 份额 转型 而来的 基金 份额 (代 码为 “519028 ” )的 投
资者。 
(二 ) 激励 安排 : 
1、 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满 6 个 月之 日 ( 即 2007 年 4 月 13 日) ,登 记结 算机构 将根 据各
个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兴 业份额数量,按 1% 的比 例增加其基金份额 (新增 份额不计入下次激励 计
算基数 ,按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整数 位 ) ,同 时扣 减基 金 管理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份额激 励安 排, 对截 止到 2007 年 4 月 13 日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原 基 金 兴 业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施 第 一 次 份 额 激 励 。 本 次 实 施 份 额 激 励 基 数 为
232,397,490.91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激励 为 4,164,917 份 基金份 额。 
2、 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满 1 年 之日 (如 该日 为节假 日, 则顺 延至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 ,登
记结算 机构 将根 据各 个持 有人持 有的 原基 金兴 业份 额数量 , 按 0.5% 的 比例 增 加其基 金份 额 (按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整数 位 ) ,同 时 扣减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份额激 励安 排 , 对 截止 到 2007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原 基 金 兴 业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施 第 二 次 份 额 激 励 。 本 次 实 施 份 额 激 励 基 数 为
168,131,782.41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激励 为 1,506,327 份 基金份 额。 
3、 份额 激励 基数 的计 算方 法为该 基金 代码 (519028 ) 下投资 者期 末基 金份 额扣 除期间 分红 再投
资份额 (若 有) 后, 根据 期间基 金累 计分 红比 例调 整所得 的数 额。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 北京 世纪 城投资 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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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 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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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穗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或移
动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本
公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场 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可通 过具有 “上 证基 金通 ”基 金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办 理。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 时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 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10 月 13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 
(三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时 , 需遵
守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 
5、 本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后 一年 以内 , 由原 基 金兴业 份额 变更 登记 而形 成的基 金份 额代 码
为“519028 ” , 投资 者只 可提交 赎回 申请 ,不 得提 交申购 申请 ;通 过集 中申 购、日 常申 购取 得的 基
金份额 代码 为 “519029 ” ,投资 者可 提交 申购 、赎 回申请 。不 同代 码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相 同。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回 满一 年以 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向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撤 销 “519028 ”
代码,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同意, 且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完 成 份额 变更 登记 后, 原 “519028 ”代 码下 的
基金份 额将 使用 “519029 ” 代码 。基 金代 码的 变更 对持有 人利 益无 影响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办 理场 内申 购时 ,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超 过部分 需为100.00
元的整 数倍 , 最高 不能 超 过99,999,90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时 ,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
得低于100.00 元( 含申购费) ;投 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时, 每 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 单笔 不足1000.00 元的 申购 申请 ,本 基 金有权 拒绝 。 
2、 投 资者 办理 场内 赎回 时 ,单笔 赎回 份额 为整 数份 ,最高 不能 超过 99,999,999.00 份 ;投 资者
办理场 外赎回 时 ,赎 回份 额不设 限制 。 
3、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五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 申
购本基 金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投资者 应注 意: 在办 理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之 前, 需开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并 指定交 易或 转指 定
交易在 可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在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之前 ,需 通过 销
售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注 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 
2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投 资者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登记 结 算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 减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应 在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算 机构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应
在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500 元 
2 、赎 回费 用 
(1 )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8 ” 的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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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9 ” 的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如 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满 1 年不满 2 年 0.2% 
满 2 年 以后 0 
对于集 中申 购所 得份 额 , 持有期 自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日 2006 年 10 月 13 日起 计算 。 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所收取 赎回 费 的 25% 归入 基金资 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 销 售 手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3 ) 赎回 确认 时, 按照 先 进先出 原则 进行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开 始
实施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
申购资 金将 返回 给投 资者 。对于 办理 场外 申购 的投 资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或 收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例一: 假 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若三 笔场内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00 元、100 万元 、
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 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5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916


例 二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若三笔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 万元、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 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5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916.6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1 )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8 ” 的基 金份 额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 对于 投资 者持 有的 代 码为 “519029 ” 的基 金份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代码 为 “519028 ”的 基金 份额 ,该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 的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例 四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代码 为 “519029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满1 年 不满2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年,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2%=25.0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25.00=12,475.00 元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个 别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过于 频繁 , 导 致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 或使 得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损害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在 有能 力兑付 时,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受 理赎 回申 请人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 申请则 延期 办理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赎 回申请 的 延 缓期 限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 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 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为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 个持有 人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本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一 )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协商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转 换的服 务 , 即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入基 金并 开办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其 中 , 基 金转 出视同 赎回 , 需遵 守转 出 基金有 关赎 回业 务的 各项 规定, 并 缴纳 赎回 费用 ; 基金转 入视 同申 购 , 需 遵 守转入 基金 有关 申购 业务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或销售 机构 可以 就基 金转 换业务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 有 关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并另行 公告 。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 投资 者可 将登 记在 上海证 券账 户内 的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不同 会员 营业 部 之间 办 理转 指定 交易 ;也 可以将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系 统和 场外 系统之 间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只限 于在上 海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础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之 间进 行。 (二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质 押等 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在运 用 TIPP 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进行 风险 预算 管理 的基础 上, 通过 实施 主动 资产配 置、 精选 证 券投资 、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等多 种积 极策 略,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稳 健增 值。 (二 )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0~95% , 权证 投资比 例范 围 为 0~3% ; 债券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比 例范 围 为 0~20% ; 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等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投资 的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投资 策略 积极投 资策 略的 运用 是基 金取得 超额 收益 的主 要来 源,而 严格 风险 预算 和规 范投资 程序 的执 行 是实现 基金 业绩 持续 、稳 健增长 的主 要保 证。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1、资 产配 置策 略 (1 ) 本基 金将 基于 对宏 观 经济/ 政 策、 证券 市场 估值/ 趋势的 综合 分析 , 主动 判 断市场 时机 , 进 行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定量分 析的 主要 指标 包 括 GDP 增长 率、 消 费者 价格 指数 (CPI ) 增长率、A 股 全市场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A 股市 场收 益率、 国债 基准 收益 率、A 股市 场平 均市 盈率 及其 变化趋 势、 各市 场成 交 量及其 变化 趋势 等; 定性 分析重 点关 注国 家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汇率 政策 和证券 市场 政策 ,以 及 经济和 行业 景气 周期 等。 (2 ) 本基 金将 运 用 TIPP 策略 ( 时间 不变 性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 ) , 对股 票资 产 配置的 风险 进行 监控。 TIPP 策略 的基 本公 式如 下 : 0 0 1 1 1 ) , max( ) ( A F A F F F A M E t t t t t t ? ? ? ? ? ? ? ? ? ? ? 其中,E 表示 可投 资于 风 险资产 的上 限;M 表 示风 险乘数 ;A 表 示投 资组 合 的资产 净值 ;F 表 示安全 底线 ; 而 A-F 即表示可承 受风 险的 安全 垫。 TIPP 策略 是指 , 期 初根 据 投资者 对风 险和 回报 的要 求设定 风险 控制 水平 ( λ ) , 此 后, 安全 底线 (F ) 不随时 间调 整 , 而 是 随着投 资组 合价 值 (A ) 的 变动而 调整 , 在投 资组 合 价值上 涨时 ,F 上涨, 锁定部 分收 益, 在投 资组 合价值 下跌 时,F 不变, 保证组 合安 全。 本基金 在实 际操 作中 , 将 主要通 过 M 和 λ 参 数的 设 定, 计 算股 票投 资比 例上 限的参 考值 , 在 此 基础上 调整 积极 资产 配置 决策, 追求 在严 格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基 础上 ,在 不同 市场情 况下 获得 稳定 的 回报。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基础, 通过 严谨 、深 入的 基本面 分析 ,追 求具 有健 康、可 持续 增长 潜 力的股 票; 同时 结合 估值 水平分 析和 技术 面分 析, 追求合 理买 入价 格和 最佳 买卖时 机, 从而 在控 制 风险的 基础 上实 现较 高的 回报。 基本面 分析 的主 要因 素包 括:产 品销 量及 增长 率、 营业利 润率 (分 解为 产品 结构以 及价 格变 动 趋势、 营运 杠杆 、规 模经 济、成 本控 制等 ) 、 投资 效 率 ( 决 定增 量投 资带 来的 盈利增 长 ) 、管 理 ( 体 现在新 产品 研发 、营 运流 程、客 户信 息管 理、 销售 网络、 环保 、社 会形 象、 人才激 励、 品牌 和质 量 等) 、 宏 观经 济和 产品 生命 周期 、 进 出口 需求 和下 游 市场 、 现 有行 业和 公司 的 产能利 用率 以及 新增 产 能利用 率等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对于重 点关 注的 股票 ,我 们将随 时跟 踪其 估值 水平 ,并与 市场 、同 行业 估值 水平进 行比 较, 结 合市场 成交 量、 换手 率、 分析师 指数 等技 术指 标, 为基金 寻找 最佳 的买 入、 卖出时 机, 以降 低投 资 成本同 时控 制下 行风 险。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机 会, 为 组合增 加收 益。 (1 )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策 略或 梯 形策略 ,在 长期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如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平行 移动 或变平 时, 将采 取哑 铃型 策略;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将采 取子 弹型 策 略。 (3 )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块 ,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的 债券 板块 ,借 以取 得较高 收益 。其 中,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强 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新 品种 的投资 ,主 要通 过信 用 风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 分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 益。 4、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追 求在 风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 低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债 券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 益。 (四 )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的最高 投资 决策 机 构,负 责资 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决 策等 ;投 资总 监全 面负责 公司 的投 资、 研究 、交易 工作 ,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基金 经理 负责所 管理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运作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所有交 易的 集中 执 行 。 (五 )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 调整 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公 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 责对 各行 业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跟 踪研究 。在 财务 指标 分 析、实 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 的基础 上, 研究 员对 所研 究的股 票、 行业 提交 投资 建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负 责分 析消 费、投 资、 进出 口、 就 业、利 率、 汇率 以 及 政府 政策等 因素 ,为 资产 配置 决策提 供支 持。 公司 还设 有固定 收益 部, 专门 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 产 类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 资产配 置。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 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对于 拟投 资的 个股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长 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对 于买 入的 股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 般 较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 略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 费用和 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个 股投资 比例 等。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六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国 A600 指数, 债券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中 债综合 指数 ( 财富 ) 。 基金 整体 业 绩比较 基准 构成 为: 基准收 益率=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 收益 率× 50% +中 债 综合指数 ( 财富 ) 收 益率× 50%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 涵盖 市值最 大的 600 只股 票, 中债综合 指数 涵 盖国 债、 政策性 金融 债和 企 业债, 市场 代表 性较 强,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数 ,或 原 指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准 指数或 权重 构成 。 (七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 (八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投 资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3、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84,044,376.14 79.59 其中: 股票 3,084,044,376.14 79.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67,682,514.10 14.65 其中: 债券 567,682,514.10 14.6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4,983,095.50 5.5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154,579.31 0.21 7 合计 3,874,864,565.0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8,492,204.16 2.56 C 制造业 1,619,039,564.03 42.1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0,042,127.43 1.56 E 建筑业 43,200,000.00 1.1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3,769,560.00 1.9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6,533,278.02 1.2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3,995,000.00 1.15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62,550,945.90 12.04 J 金融业 175,050,463.11 4.56 K 房地产 业 80,149,473.86 2.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5,165,550.60 4.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7,572,238.56 2.0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8,483,970.47 3.87 S 综合 - - 合计 3,084,044,376.14 80.3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06 国电南 瑞 18,788,350 280,510,065.50 7.30 2 600887 伊利股 份 5,899,913 184,549,278.64 4.81 3 002551 尚荣医 疗 6,300,000 171,738,000.00 4.47 4 300104 乐视网 5,498,920 142,696,974.00 3.72 5 300024 机器人 3,289,662 122,210,943.30 3.18 6 300027 华谊兄 弟 4,255,265 121,487,815.75 3.16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7 600535 天士力 2,651,126 103,791,582.90 2.70 8 002400 省广股 份 3,918,338 103,444,123.20 2.69 9 002385 大北农 9,679,739 99,894,906.48 2.60 10 600079 人福医 药 3,080,000 80,326,400.00 2.0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914,000.00 5.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914,000.00 5.21 4 企业债 券 178,582,000.00 4.6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89,186,514.10 4.93 8 其他 - - 9 合计 567,682,514.10 14.7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386,270 138,779,489.70 3.61 2 068007 06 首 都机 场 债 1,100,000 109,307,000.00 2.85 3 120238 12 国开 38 800,000 79,728,000.00 2.08 4 130214 13 国开 14 600,000 60,096,000.00 1.56 5 130210 13 国开 10 600,000 60,090,000.00 1.5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807,277.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009,226.87 4 应收利 息 5,054,135.28 5 应收申 购款 283,939.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54,579.31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38,779,489.70 3.61 2 113002 工行转 债 43,752,000.00 1.14 3 110016 川投转 债 5,531,432.00 0.14 4 110017 中海转 债 755,609.40 0.02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27 华谊兄 弟 121,487,815.75 3.16 拟披露 重大 事项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 于 所列数 字。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6 年 8 月 9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4.74 % 1.02% 26.40% 0.62% 18.34% 0.40%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56.96% 1.97% 62.16% 1.16% 94.80% 0.8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1.49% 2.05% -36.49% 1.52% -15.00% 0.5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9.08% 1.45% 43.19% 1.02% 5.89% 0.4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76% 1.29% -1.65% 0.78% 5.41% 0.5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62% 1.18% -12.55% 0.66% -14.07% 0.5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73% 0.97% 5.52% 0.65% -4.79% 0.3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7.64% 1.16% -4.48% 0.73% 12.12% 0.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上 述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投 资或运 作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资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资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 基金资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资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除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估 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价 、 流动 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 的 基础 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2、3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2、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四 )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将复 核结果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而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 赔偿 仅限 于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 在 赔偿 基金 投资 者后, 有权 向有 关责 任 方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保 留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存 款利 息收 入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 二 )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如 果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方 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 本 基金 收 益每年 最多 分配12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每 次不低 于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可 分配 收益 的60%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投 资形 式 的,分 红资 金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公 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基 金 份额;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则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 明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 运作 费用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管费 、 过户 费、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7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一 ) 款第1 项中第 (3 ) 至第 (7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 基 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的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 法”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 计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二 )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 备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一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司 网站 上。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二 )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四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集 中申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编 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 临时 公告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6、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 定期 报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市 场风 险 可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 水平波 动的 风险 。 (2 )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变 化的 风 险。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下 降风 险。 3、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验 等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股票 。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 登 记结 算机 构 、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 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 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条 第 (一 ) 款 规定 的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织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 予以公 告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终止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 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八、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及其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6 ) 在基 金托管 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查 。 (8 )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9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7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 (2 )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规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机 构及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召开 事由 1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7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8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3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6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8 )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通 知。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2、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构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终止 基金合 同、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凭 证所 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地称为 “监 督人 ”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3 ) 大 会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构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4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所 有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表决 ;对 表决 事项 明确 放弃发 表意 见或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六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选举 的代 表。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能 按 前述规 定确 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不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六 )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 不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2 )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 。 2、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计 票程序 如下 : (1 )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 席,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监督 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八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 定期 报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 并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协 商或 者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 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对象 以及证 券选 择标 准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权 证、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新的 金融 工具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进 行投资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0 ~95% , 权 证投资 比 例范围 为 0 ~3% ; 债券 投 资比例 范围 为 0 ~ 9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 例范围 为 0 ~20% 。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目 前遵 循下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 若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基金 权 证投 资比 例限 制 自动按 相 关法 律法 规进 行 修订, 不 受下 述条 款限 制 :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2)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另外 , 本 基金 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目 前 遵循 下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限 制自 动按 相关 法律 法规进 行修 订, 不受 下 述条款 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2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6、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国债 、政 策性 金融债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以 书面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并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 托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六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就 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七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资料。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 《 人民 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 开 立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 办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四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变更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资料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变 更 基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的 资料 ,并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 本 基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 分开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七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有关重大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纠 正。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 还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求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承担责 任。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二 )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结 算机 构将 其所 获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 告为准 )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二 )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 固定的 销售 机构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 受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网 站 的 公告 。 (三 )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 、 转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的业 务规 则 。 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投资 者可 获得 一定的 费率 优惠 ,具 体业 务规则 和办 理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及 公司 网站 的公告。 (四 )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浦发 银行 东方卡/ 活 期账 户一本 通 、 广 发银行 借记 卡 、 上 海银 行 借记卡 、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等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开通 财 付通 理财 账户 、 支 付宝基 金专 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 金投 资 理财中 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 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本 公 司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 基 金账 户开 立 、 基金 申 购、 赎回 、 转换、 资料变 更、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体业 务 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五 )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订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六 )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 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七 )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 , 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 服 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 咨询或留言。 周一至周五的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 为8:30~21 :00 , 周六 至 周日的 在线 客服 人工 服务 时间为8:30~17:00(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八 )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话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3 年3 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二)2013 年3 月28 日发 布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 (三) 2013 年4月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四)2013 年4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年第1 季度 报 告。 (五) 2013 年5月23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支付 宝基 金专 户基 金电子 交易 的公 告 。 (六)2013 年5月2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国金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七)2013 年5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八)2013 年7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年第2 季度 报 告。 (九)2013 年8 月26 日发 布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及摘 要。 (十 )2013 年8月26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机构单笔申 购 申请最 低限 额及 定期 定额 申购每 次最 低扣 款额 的公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兴 业转型 的文 件 。 2、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5、 基 金管 理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三 年 九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