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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2(487021)

工银保本2: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保本 2 号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12月13日 证监许可[2012] 1686 号文 核准募 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2 月7日 起生 效, 自该 日起 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 金是一只 保本混合 型基金 ,属于基 金中的低 风险品 种。 因为 本基金可 以配置 二级市 场股 票 和股指期 货 ,所以预期 收益 和风险 水平高于投资 范围不含二 级市场股票 和 股指期货 的 债券型 基金 。 本 基金初 始 募集净 值1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基 金净 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未持 有到期,投资 者赎回时不 能获得保本保 证,将承担 市场波动的风 险。投资 者 投资 于保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 情 况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同时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基 金募 集时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经理 将运 用自 有资金 认 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 于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基金 管理人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满三 年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金 经理 将根据 自身 情况 决定 是否 继续持 有, 届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可 能赎 回认 购的本 基金 份额 。另 外, 在基金 成立 三年 后, 如果 本基金 的资 产 规 模低 于2 亿 元, 基金 合同 将自动 终止 ,投 资者 将面 临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 的不 确定性 风险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股 票 (包 括创业 板 、 中 小板 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 股票 ) 、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等权 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安 全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 资产 (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 益资产)和风 险资产(股 票、权证及股 指期货等 权 益 资 产) 的 投资 比例 进 行动 态 调整 。 其中 , 股 票 等风 险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 高于40% ; 债 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 等 安全 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 于60%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超 过基金持 有 的股 票总市值; 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 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3 年8月6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 数据截 止日为 2013 年6月30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 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28 九、保本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 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9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9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9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6 附件一 ............................................................................................................................................... 97 附件二 ............................................................................................................................................. 114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以 及《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 工银 瑞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 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发 售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其 他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及 对该 等 法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发 起式 基 金 的通 知》 : 指按照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 布、 同 日实 施的 《 关 于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金 合同 》而 言,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 门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有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1、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2、发 起资 金: 指按 照中 国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同 日实 施的 《关 于增设 发 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由基 金管 理人 的股东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 固有资 金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 指基 金管 理人 员工中 依法 具有 基金 经理 资格者 ,包 括 但可能 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下 同) 等人 员出 资认购 发起 式基 金份 额的 资金。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 金合 同》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4、担 保人 :在 基金 合同 中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担 保人 ,指中海 信达担 保 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保本周 期内 增加 或更 换的 保本担 保人 25、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6、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8、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工 银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9、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3、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5、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基金合 同中 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 即3 年


36、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在基 金合 同中 如无 特别指 明即 为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37、 过渡 期 : 本 基金 保本 到 期操作 期间 结束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前 一 工作日 的期 间为 过渡 期;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38、持 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所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保 本金 额: 指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金额 为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各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40、保 本: 指本 基金 第一 个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 补足该 差额 ( 即保 本赔 付 差额) , 并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 日内( 含第20 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 额( 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41、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指 根 据 《基 金合 同》 ,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以 及在 其后各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 其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42、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指 基金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 份额 43、担 保: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4、保 证合 同: 指担 保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工 银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4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日 :指 公历 日 47、月 :指 公历 月 4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 工作日 49、T+n 日 :指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5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2、赎 回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赎 回的工 作日 5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4、 申 购: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 合同》 如 无特指 ,则 不包 括过 渡期 申购 55、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6、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 57、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8、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9、 巨额 赎回 :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情形 60、元 :指 人民 币元 61、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 资收益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6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6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6、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7、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 者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68、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9、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中国证 监 会 发布 的《 关于 增设发 起式 基金 审核 通道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等 规定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 承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 持有 一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先 生,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士 , 自 2013 年5 月担任中 国投资 有限责 任 公司监 事 长。历任 中国工商 银行河 南省分行 副行长、 总行营 业部总经 理、四川 省分行 行长, 中 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副总 裁,中国 工商银行 行长助 理兼北京 市分行行 长,中 国工商 银 行执行董 事及副行 长等职 。目前兼 任工银金 融租赁 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城 市金融 学会副会 长、中 国农村 金 融学会副 会长、 中国银 行 业协会金 融租赁 专业委 员 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 香港)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常驻 香港。 现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 任 香港首席 执行官和 大中华 地区联席 首席执行 官,负 责私人银 行和财富 管理部 与投资 银 行部的各 项业务。 他目前 还是亚太 地区资产 管理副 主席以及 亚太地区 管理委 员会成 员。Harvey 先 生从事 投 资银行和 资产管 理业务 长 达 27 年 , 在亚 太 区工 作 达 15 年 , 拥 有 对 新 兴 市 场 和 亚 太 区 的 丰 富 知 识 和 深 入 了 解 。Harvey 先 生 在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工 作 了 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职务, 最 近担任的 职务是 资产管 理 部亚太区 和 全球新兴 市场部 主管。Harvey 先生 还担任 过亚洲 (不含日本) 投 资银行 部 和固定收 益 部主管。Harvey 先生是 瑞士信贷 集团全 球新兴 市 场固定收 益业务 的创始 人 , 曾担任过 多项高管 职务, 负责澳 大 利亚、非 洲、日 本、拉 美 、中东、 土耳其 和俄罗 斯 的业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瑞 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 银行信 贷管 理 部、信 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洲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国 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 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 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 安 徽省 滁州 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 安徽 省 分行副 行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于2004 年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 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 学(1995-1999) 、 美国 北卡 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 。 历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2004-2005 届主 席、国 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合 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为 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医疗 保险 与 医改政 策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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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 在 《 经济 研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100 多篇, 主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际 著名机 构委 托的 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博 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司 (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2004.11-2011.07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昆 明分 局局 长 、 成 都 分局局 长 、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瑞 士信贷 资产 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运 营官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任战 略发 展部 副总 监,2012 年 至今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现任 机 构客户 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 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职 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首 席风 险官 ) 。 4、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2 月 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保 本 3 号混合型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 今担任 工 银信用 纯债两 年 定期开放 基 金 基金经 理。 王勇先 生,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慧 聪国 际咨 询有限 公司 担 任 销售 主管 ,香港 新 世界数 字多 媒体 公司 担任 市场经 理;2007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 任研 究员 兼专 户投资 顾问 , 2011 年11 月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1 年12 月27 日 至 今担 任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2 号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信 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全国 社保 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2011 年起 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经 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曹冠业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郝康先 生 ,18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 瑞 信, 现 任固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2006 年 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 16 日至2012 年1 月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纯 债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杨军先 生 ,16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精选 平衡 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3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4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负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 立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 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 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5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 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


住所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中国 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张 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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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6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 任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主 持 工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组 副书 记,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党 组书 记, 中国 人民 银行信 贷管 理 司司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金银 局局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行监 管一 司司 长, 中国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席 。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大 银行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光 大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 中 国光大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席 。 行长郭 友先 生, 历任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储备 业务 中心外 汇交 易部 主任 ,中 国投资 公 司(新 加坡 )总 经理 ,中 国人民 银行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司 副司 长, 中国 光大 银行副 行长 , 中国光 大( 集团 )总 公司 执行董 事、 副总 经理 兼中 国光大 控股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现任 中 国光大 (集 团) 总公 司副 董事长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行 长。


陈昌宏 先生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士 、硕 士。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四 川光 大资产 管 理公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中 国光 大银 行昆 明分 行副行 长。 现任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托 管部 总经 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3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投瑞银 融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摩根士丹 利华 鑫基 础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恒 稳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 大保德 信量 化核 心证 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添天 利季度 开放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联安 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信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 安本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欧新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国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 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农 银汇 理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益 民 核心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业商业 模式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共 22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420.85 亿元 。 同时 , 开 展了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专户 理 财、 企业 年金 基金 、QDII 、 银 行理 财 、 保 险债 权投 资计划 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司 资金 信 托计划 、产 业投 资基 金、 股权基 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7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 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有 关 基金托 管的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操作 规程 在基 金托 管业务 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执 行;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保 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公 司及 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 覆 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 预防 性原 则。 树立 “ 预防为 主” 的管 理理 念, 从风险 发生 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及时 性原 则。 建立 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 立性 原则 。 基金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 业 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委员 由 相关部 门的 负责 人担 任, 工作重 点是 对总 行各 部门 、各类 业务 的风 险和 内控 进行监 督、 管 理和协 调, 建立 横向 的内 控管理 制约 体制 。 各 部门 负责分 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组 织实 施, 建立纵 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投资 托管 部建 立了 严密的 内控 督察 体系 , 设 有风险 管理处, 通过“ 全员 全程 ”风 险控 制体系 ,加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并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制订 、完 善了 四十余 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逐年 重检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 一个工 作环 节。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托 管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务 风险 为 主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金 清算、 基金 核算 、交 易监 督)还 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装 了录 象 监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事 前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8 监督和 事后 控制 相结 合、 技术与 人工 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投 资组 合 比例每 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及 时以书 面 或电话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联系电 话:010-66583106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3)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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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10)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1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张 玉静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李 二钢


联系电 话: 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1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 :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叶 志杰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2)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5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3)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 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2 月 13 日证 监 许可 [2012] 1686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发起 式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3 年 1 月 9 日 至 2013 年 2 月 5 日进 行发 售。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八)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首 次募 集人 数下 限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5000 万份 。本 基金 的 首次募 集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九)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金 额下限 、持 有期 限下 限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7 认购本 基金 的发 起资 金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 元,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 不少于 3 年, 高 管或 者基 金经理 在锁 定期 内离 职, 不能提 前赎 回发 起份 额 , 法律法 规或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十一 )发 起资 金的 认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少于 3 年。 高管 或者 基金 经理在 锁定 期内 离职 ,不 能提前 赎回 发起 份额 ,并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 定 期报 告中 披露发 起资 金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法律 法 规或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其中发 起资 金指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资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 (指 基金 管 理人员 工中 依法 具有 基金 经理资 格者 , 包括 但可 能 不限于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下同 )等 人员 出资认 购发 起式 基金 份额 的资金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8,403,536.40 份,基 金经 理等人 员认购 本基 金1,585,046.40 份,上 述发 起基 金份 额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锁 定3年。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备案 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2 月7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人 ,或连 续20个 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的自 动终 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终 止。 同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上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更 改或 补充 时, 则本 基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证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8 监会规 定执 行。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销售 机构名 单 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5 月 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在 确定申 购赎 回 开始时 间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开 始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采用的 份额 净值 为下 次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时 间所 在 开放日 的份 额净 值。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9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开放 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 后 进先出 ” 的 原则, 对该 持 有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 时,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申 购 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以确 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若保 本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 周 期,持 有期 应从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重 新计 算;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 合 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对 于由本 基金 转入 变更 后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期 将从原 份额 取得 之日 起连 续计算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性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包 括该 日)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 《业 务规 则》 ,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保 本周 期 到期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户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 申购 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其 中 1.5 年为 547 天) :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N <1.5 年 2.0% 1.5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工 银瑞 信优质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申购 费 率 和 调低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对 基金 投资 者 适 当调整 基金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2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 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 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054.39 份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在 当期 运作期 持有 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1.0%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0%=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 元, 在当 期运作 期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月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12,375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3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 6、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赎 回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30 个 工作 日内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 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4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赎回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赎回 开放 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基 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 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5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少 于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或者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十三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允许 投资 人在 下一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前的 过渡 期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下一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 为 “过 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购本 基金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和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根据 公司 届时的 招募 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 确认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将根据 担 保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担保 规模 上限 ,规模 控制 的 具体方 案详 见相 关公 告的 处理规 则。 (十四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请参 照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定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与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时 间约定 相 同。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 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申购 状态 。 如 果涉 及转 换的基 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 转换 申请 处理 为 失败。 具体 业 务办理 机构 和相 关规 则参 见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 转 换费 各基 金之 间转 换费率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调 整转 换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 为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国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 理的 行为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6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 况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或者 以其他 方式 处分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理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标 准收取 费用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 其他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托管 申请 。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服 务,具 体 实施方 法以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为准 。 (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法院 判 决、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管 。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交 易 业务。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7 九、 保本 一、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A 座 3101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国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4 月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0 元人 民币 净资产 :2003209736.36 元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为 中小企 业提 供贷款 、融资 租赁及 经济 合同的 担保; 个人消 费信 贷担保 ;汽车 消费 信贷担 保; 投资 及投 资管 理;接 受委 托对 企业 进行 管理; 信息 咨询 。其 他担 保按国 家有 关 规定执 行。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成 立于二00 七 年四 月三 日, 是经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机 关批准 、 北京市 工商 管理 局注 册成 立的国 有资 产完 全控 股的 全国性 国有 担保 公司 。 公 司注册 资 本 10 亿人民 币 , 净 资产 逾二 十 亿人民 币 , 公 司总 部设 在 北京 , 目 前已 在全 国设 立 了13 家分 公司 和2 家 办事 处与2 家 子公 司(香 港 — 中海 信达 控股 集团与 台湾 —中 海信 达股 份有限 公司 , 是大陆 目前 在香 港与 台湾 的唯一 担保 机构 ) 。 截 止目 前, 公司 已在 北京 、 上海 、 南京 , 广 州, 海南, 安徽 、重 庆, 大连 等地担 保房 地产 、风 力发 电、矿 产、 金融 等多 个项 目,担 保规 模 累计逾 百亿 人民 币, 进入 同行前 几名 ,在 全国 上千 家担保 公司 中, 综合 实力 名列前 茅。 二、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止 2013 年第 二 季度 , 我 公司在 保责 任余 额 121.15 亿元人 民币 , 其中 保本 基 金在保 责任余 额 91.56 亿元 人民 币。 截止 2013 年第 二 季度 , 我司总 资 产 207,435.51 万 元人民 币, 净资 产 200,383.14 万 元人民 币 。 三、保 证合 同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8 鉴于: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2 号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 金 合 同》 ” ) 约定 了基 金管 理 人 的保 本义 务 (见 《基 金 合同 》 第 十二 部分) 。 为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关于 保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担保 人 在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工银 瑞信 保 本 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或 “ 《 保证 合同 》 ”) 。 担保 人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本合 同中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包含 该持 有人的 净认 购 金额对 应份 额与 募集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所折 算成 的基 金份额 部分 ) 所 承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本 《保 证合 同 》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基 金为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为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利息 之和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8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的 最高限 额 为81 亿元 人民 币 。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乘积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 有期 内的累 计分 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 转换入 ,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 但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出的 基金 份额 不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算 的保 本金 额 。 4、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 保 本周 期即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三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9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二)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情 形之一 ,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 持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不 低于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8、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五) 关于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的 确认 和相 关承 诺


担 保人 确认 其已 阅读 《 基金合 同 》 的 投资 条款 , 知 悉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明确 包含股 指期 货,理 解《 基金 合同 》阐 述的股 指期 货交 易策 略, 充分了 解股 指期 货的 特点 和各种 风险 , 认可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符 合《 基金 合同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并且 对本 基 金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已 作出 充分评 估。 在此 基础 上, 担保人 进一 步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0 确认,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已 经充分 考虑 到了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相关风 险 , 并 承诺 因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而 发生 的投 资金额 损失 不影 响其 保证 责任的 履 行 。 (六) 责任 分担 及 清 偿程 序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通知 担保 人并 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信息)。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人 无须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 承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如 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 理”约 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直接 要求 担保 人 承 担保 证责任 的 ,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七)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际 代偿 款 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项 重 叠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包 括 但 不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1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拍 卖费 、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还 款方 式,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如 有)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八) 担保 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期到期 日 较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应 计入 期间 。 (九)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十) 其他 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 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 的, 本合 同终 止。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担 保 或 保本 保障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 人另行 签署 书 面保 证 合 同。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2 四、担 保费 用的 费率 和支 付方式 担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提 日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0.2%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 金 管理费 之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的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五、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 额,则基 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即保本 赔付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二 十 个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十 个 工作日 , 下同 ) 将 该差 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 期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 合同 》 、 《 保证 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将该 差额 ( 即保 本 赔付差 额 ) 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金额 ,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保本 金额 为经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至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赔 付差 额,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 基金份额在 第 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差额 部分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即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保本的 期限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3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2、对于认 购并持有 到期、 或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期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 为“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 同 样适用 保本 条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 总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以 及在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部 分基 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的。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 基金当期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一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


4、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某一 保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不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案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经符 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 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本 基金 转型 为 非保本 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4 “工银瑞 信优质精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投 资、基金 费率、分 红方式 等相关内 容 也 将做相 应修 改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 提 前在 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 根据本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方式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3 个工作 日( 含第3个 工作 日 ) 。 2、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 转型为 “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将提 前进 行公 告。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三种 处理方式 之一 ,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 转换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或转型为 “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赎 回时无需 支付赎回 费用; 选择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时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补差 费 用 ; 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和 转型 为 “ 工银 瑞信 优质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无需 支付赎 回费 用和 申购/认 购 费用。 5、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本 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方式 为转型 为 “ 工 银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的 日 期为到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6、为了保 障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 金管理人 可在保本 周期到 期前30 个 工作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7、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本基 金接受赎 回、转 换转出申 请,不接 受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5 8、基金赎 回或转换 出采取 “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转 换出的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9、本基金 的 到期操 作期间 ,除暂时 无法变现 的基金 财产外, 基金管理 人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不 含本日 ) 之后 , 认 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 论选 择赎回 、转 换 、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还是转 型为“工 银瑞信优 质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其 持有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在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如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向基 金持 有人 支 付差额 的, 担保人将 在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 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 基 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清 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主 动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金 额 一次性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银 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 工作 日 ( 含第 二十 个 工作日 ) 内将 保本 赔付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21个工作 日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按本 《 基 金合同 》 争议 的处 理章 节 的相关 约定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请 求解 决。 3、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的下 一工作日 至其实际 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 下跌风 险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过渡 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 过 渡期内 ,投 资 者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提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保证 额度 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6 (2)过渡 期申购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过 渡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资 者进行过 渡期申 购的,其 持有相应 基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后一 日(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 体费 率在 届时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过 渡 期申购 费用 由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 日期、 时间、场 所、方式 和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渡 期内,除 暂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 外,基 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 具备 变 现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 排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 下一 保本 周期 资产 的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形 式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申购 、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选择 或默认 选 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 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 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相应 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 日(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2、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相 应基 金份额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7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 后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 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数 额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 的计 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或 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七) 下一 保本 周期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 并 由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提 供保本 保障 。 下 一保本 周期 保本 金额 为 :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八) 转型 后的 “工 银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转 型为“工 银瑞信 优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积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2、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工 银瑞 信优 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申 购的 具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予以 公告 。 3、对于投 资者在本 基金募 集期内认 购或者申 购、转 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选择 或默认 选 择转为 转型 后的 “ 工银 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份额 的,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 工银 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在 “工 银瑞 信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前 一工作日 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 净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8 值。 (九)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业务公 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 公 告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 工 银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法 律文 件、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七、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后各 保 本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的 保障事 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一 )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由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二 ) 担 保人 与基 金公 司 签订 《工 银瑞 信保本2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由 担保 人 提供不 可撤 销 的连带 责任 担保 , 担 保范 围 为基金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 保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不 超过 按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保本 金额。 保证 期为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 ) 当 确定 发生 足以 影 响担保 人继 续履 行保 证责 任能力 的情 形时 或在 担保 人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 企 业法 人营 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新的 担 保人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新的 担 保人必 须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担 任基 金担保 人的 资 质和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与 新的担 保人 签订 《 保证 合 同》 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事项 以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新担 保人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 (四)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基金 管理 人 无法全额 履行保本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保证 合同》 的有关约 定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5个 工 作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9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清偿 的 金额 以 及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 息)。担保 人将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后 的5个工 作 日内,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 的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该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担保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 含第20个工 作日 ) 内未主 动履 行担 保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21 个工作 日起 , 基金 持有 人 有权直 接就 差额 部分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追偿 。 担 保人 将清 偿款 项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担保责 任,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五)除 本部分第 八节所 指的“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担 的所有与 本基金 担保责 任 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以及 《保证 合同》中 所列明的 免责情 形外,担保 人 不 得免除 担保 责任 。当 发生 以下情 形时,担 保人 不承 担 任何支 付义 务: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的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 转 出 的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 导致任 何一 方无 法按 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 务的( 视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的 影响 程 度 而 定), 该方 将 免 于承 担 责 任, 但 应 及 时通 知 他方 不 可 抗 力 事件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应 的证 明文 件 。 不 可 抗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的 客观 情况,包 括地 震 、 台 风 、 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害,以 及罢 工 、 政 治动 乱、 战争 等事 件。 (七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人 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 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人 将 另 行签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0 署 书面 《保 证合同 》 。 八、更 换担 保人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但确 定发 生足 以 影响担 保 人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 的情形 时或 在担 保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 、 宣 告 破产的 情况 下更 换新 的担 保人除 外) 。担 保人 的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1/2 以 上(含1/2 )表 决通 过。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方可 执行 。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2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更 换 担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十 、基 金的投 资 第一部 分 保本 周期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1 依照保 证合 同, 通过 运用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在 基 金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运用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 按照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CPPI ) 对 债券 和 股票等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实 现投 资组 合保 值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小 板 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股票 、权 证及股 指期 货 等权益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 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40% 。 当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CPPI 是国 际通 行的 一种 投资组 合保 险 策 略, 它主 要是通 过数 量 分析, 根据 市场 的波 动来 调整、 修正 风险 资产 的可 放大倍 数 ( 风险 乘数 ) , 以 确保投 资组 合 在一段 时间 以后 的价 值不 低于事 先设 定的 某一 目标 价值, 从而 达到 对投 资组 合保值 增值 的 目的。 在基 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和 目前 市场 状况 定期 出具保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 给 出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2 放大倍 数的 合理 上限 的建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 的参考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 一 层为 对风 险 资产和 安全 资产 的配 置, 该 层次以 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即 风险 资产 部分 所能 承受的 损失 最大 不能 超过 安全资 产部 分 所产生 的收 益 ; 另一 层为 对风险 资产 部分 的配置 策 略,依 据稳 健投 资、 风险 第一的 原则 , 以低风 险性 、在 保本 周期 内具备 中期 上涨 潜力 为主 要标准 ,构 建 风 险资 产组合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情 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策 略进 行调 整。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一, 根据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时的 最低 目标 价值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确定 当前 应持有 的 安全 资 产的 数量 ,即 确定 组合的 价值 底线 ; 第二, 计算 组合 的现 时价 值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即安全 垫(cushion); 第三, 本 基 金主 要根 据市 场中长 期趋 势的 判断 、数 量化研 究等 来确 定风 险资 产与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即组 合的 风险乘 数; 第四, 根据 组合 的安 全垫 和风险 乘数 确定 权益 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并 将相 当于 安全垫 特 定倍数 的资 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资 产, 以创 造高 于最 低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 资产则 投资 于 安全 资 产上 ; 第五, 适时 调整 资产 配置 。本基 金将 根据 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动 等对 风险 资产 与 安全 资 产的比 例将 进行 动态 调整 ,确保 风险 资产 实际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风险 资产 投资 比例上 限。 根据CPPI 进 行资 产 配置 是一 个 动 态调 整 的过 程 ,在投 资 的 过程 中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 过 对 投资组 合调 整规 则 及 参数 的合理 设计 , 结 合基 金管 理 人基于 基本 面因 素分 析而 得出的 关于 股 票、债 券等 市场 预期 收益 及风险 的判 断, 优化 资产 配置, 实现 基金 保本 增值 的目标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以外 的债 券组合 根据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第一, 按照 剩余 存续 期与 本基金 剩余 保本 周期 限相 匹配的 原则 ,采 取买 入并 持有的 长 期投资 策略 ,以 回避 利率 风险及 再投 资风 险, 实现 基金资 产保 本目 标。 第二, 在期 限与 基金 剩余 保本周 期限 匹配 的前 提下 ,根据 久期 、凸 性、 信用 级别及 流 动性等 因素 ,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更高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构建本 基金 组合 的基 本配 置,以 实现 组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3 合避险 增值 的目 标。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 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 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3、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股票 特性与 债券 特性 , 为确 保 基金最 低资 产保 存底 线不 被击破 , 同 时避免在市场处于熊 市末 端因基金资产完全转 变为 债券资产而丧失市场 随后 反转的投资机 遇。因 此,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4、股 票投 资策 略 (1)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可直 接进 行二 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 对 于二 级 市场股 票投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4 资将采 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 国 内财 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入 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 并结 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 对 具有 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 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 本 基 金 在个股 选择 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 理 性地 分析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 用 产业 投 资眼光 , 采用 长期 投资 战 略, 辅以 金融 工程 技术 ,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 具 有长 期增 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 买 入 并长期 持有 , 将中 国经 济 长期增 长的 潜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2) 新股 投资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股 票(IPO)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 体定价 水平 , 估计 新股 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 并 参 考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从 而制 定相 应 的新股 申购 策略 。 通过 参 与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 本基 金对 其 合理 内在 价 值 进行 评估,确 定继续 持有 或者 卖出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 的范围 内并 基于 谨慎 原则 适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 金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证 标的 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价 模型 , 确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合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 保值为 目的 , 本基 金选 择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对 权益 类资 产进 行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 。 此 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额 申购 赎回 、 分 红等 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以 进行有 效的 现 金管理 。 多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增加 权益 类资 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 击, 提前 建立 股指期 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减少 权益 类资 产时 ,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然后逐 步卖 出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采 用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可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5 以有效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降低 建仓 或者 调仓 过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套期保 值过 程中 ,将 定期 测算权 益类 投资 组合 与股 指期货 的相 关 性、 投 资组 合beta 的稳 定 性, 精 细化 确定 最优 套保 比例、 套保 时机 、 展 期策 略并进 行保 证 金管理 。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6 后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





2)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不高 于 40% ;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债券 ; 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且 每日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及 有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保 本部 分 资产后 的余 额。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有价证 券的 每日 最大 可能 损失按 照证 券 的跌停 板计 算。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还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7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3、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用 级别不 低于 BBB 级。BBB 级债券 具有 很高 的或 者良 好的信 用 质量, 债券 发行 人具 有足 够的履 行债 券发 行承 诺的 能力, 出现 不能 支付 债券 本金及 利息 的 违约风 险很 小。 本基 金将 债券投 资范 围限 定于BBB 级债券 ,有 利于 控制 基金 资产的 信用 风 险。 因为不 同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体系 不一 致, 而导 致对 债券信 用评 级结 果不 相同 时,本 基 金将考 察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权威性 及其 市场 认可 程度 ,参照 评级 机构 的实 质评 级标准 ,遵 循 谨慎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税后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上述 “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指 基 金合同 生效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并执行 的三 年期 “ 金 融机 构 人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 其 后的每 个自 然年 , “ 三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 指 当年 第一 个工 作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三年期 “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 款基准 利 率 ”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8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基 金中 的低 风 险品种 ,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本 金损 失 的风险 。 第二部分 转型为“ 工银瑞 信优质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后的投资 目标、 范围、 理 念、策 略 工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如 果担 保人 同意继 续 提供保 本保 障或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机 构继 续提 供保本 保障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同 时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下 ,基 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否 则基金 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如果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要 求, 则基 金将 终止 运作。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获得 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 期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分 析权 益类 资产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及 其他 类别 资产的 相对 价值 变动 ,侧 重各类 资 产的投 资价 值评 价, 结合 优势主 题策 略与 个股 精选 策略, 对基 金资 产配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积极 、主 动的 灵 活资 产配 置, 及时 跟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有效 提高不 同市 场 状况下 基金 资产 的整 体收 益水平 。 (三) 投资 范围 及组 合比 例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包 括 创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企业债 、 公 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0-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9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将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 及 时跟踪 市场 环境 变化 ,根 据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宏 观经济 政 策变化 、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国 际市 场变 化情 况等 因素的 深入 研究 ,判 断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趋势, 结合 行业 状况 、公 司价值 性和 成长 性分 析, 综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水 平。 在 基于充 足的 宏观 形势 判断 和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采 用动态 调整 策略 ,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灵 活 资产配 置, 在市 场上 涨阶 段中, 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在 市场 下行 周期 中,降 低权 益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力 求实 现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 资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 2、股 票选 择策 略 基金采 用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 在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时, 灵活 运用 多种 投资策 略, 积极挖 掘和 利用 市场 中可 行的投 资机 会 , 以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基 金将 契 合 “ 优质 精选 ” 这一原 则 , 将 优势 主题 策 略与个 股精 选策 略相 结合 的策略 框架 下 , 采 取 “自 上 而下 ” 与 “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进行 股票 投资 。 (1) 优势 主题 策略 基于 “ 自上而下” 的原则 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 行 挖掘, 通过 运用 定量和 定性分析 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 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 及 潜在的投资主题, 从中 筛选出未来的 优势主题,并选择那 些 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 司 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 步 骤如下:


1 )主题发掘。从制 度变 革,产业调整,技术 创 新,区域振兴等各个 角 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 行 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 动 因素,提前发现值得 投 资的主题。


2 ) 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 些主题因素后, 对其进 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根据这些 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 经 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 影 响程度、受益于该投 资 主题的行业与 产业之数量、受益于 该 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 之 数量与质量、持续时 间 的长 短等等, 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 优 势的主题。


3 ) 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 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 业 及主题板块, 找出与主 题投资关 联度较高的公司,再 做 进一步的研究,以确 定 投资标的。


4 )主题转换。密 切跟踪 主题投资的变化情 况, 在主题投资开始转 换时 逐步退 出原有的投资主题, 并 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 主 题。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0 (2)个股精选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上 ,选 择治 理结 构完 善、经 营稳 健、 业绩 优良 、具有 可 持续增 长前 景或 价值 被低 估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以合 理价格 买入 并进 行中 长期 投资。 基金 股 票投资 具体 包括 行业 分析 与配置 、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价、价 值评 估及 股 票 选择 与组合 优化 等 过程。 1)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基金将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期 、产 业竞 争结 构、 近期发 展趋 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各 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 力及 投资 吸引力 进行 评价 ,并 根据 行业综 合评 价结 果确 定股 票资产 中各 行 业的权 重。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 材料供 应方 的谈 判能 力、 制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产品的 可 替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竞 争结 构, 并决 定行 业的长 期盈 利 能力及 投资 吸引 力。 另一 方面, 任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成长 期、成 熟期 及 衰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 在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亦 具有 不 同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基金 对于 那些 具有 较强 盈利能 力与 投资 吸引 力、 在行业 生命 周 期中处 于成 长期 或成 熟期 、且预 期近 期经 济景 气度 有利于 行业 发展 的行 业, 给予较 高的 权 重;而 对于 那些 盈利 能力 与投资 吸引 力一 般、 在行 业生 命 周期 中处 于发 育期 或衰退 期, 或 者当前 经济 景气 不利 于行 业发展 的行 业, 则给 予较 低的权 重。 2)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价 值评 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 型等方 法评 估公 司股 票的 合理内 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 场价格 ,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 长能力 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公司 , 选 择最 具 有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4)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1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在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与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 资策 略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 度, 专业研 究 人员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 用风险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经 固定 收益投 资团 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导 性投 资策 略。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基 金将 根 据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 制 定 出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 预期 市 场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 组合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下降 时,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 前景、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 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基金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之一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其 对 应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 值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以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5、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基金还 将在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2 范围内 并基 于谨 慎原 则适 度进行 权证 投资 。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型 ,确 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基金 选择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对权益 类资 产进 行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 此外 ,基 金还将 运用 股 指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分 红等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进 行有效 的现 金 管理。 多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增加 权益 类资 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 击, 提前 建立 股指期 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减少 权益 类资 产时 ,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然后逐 步卖 出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采 用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可 以有效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降低 建仓 或者 调仓 过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基金 在股 指期 货套 期保值 过程 中, 将定 期测 算权益 类投 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的 相关 性、 投资组 合beta 的稳 定性 , 精细化 确定 最优 套保 比例 、 套 保时 机 、 展 期策 略并 进 行保证 金管 理。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 金, 则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3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2)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6) 基金 投资 于 资 产支 持 证券 还 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7 )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4


3)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4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基 金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债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要 求向 其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9)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还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金 ,则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3、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 用级 别不低 于 BBB 级。BBB 级 债券具 有很 高的 或者 良好 的信用 质 量,债 券发 行人 具有 足够 的履 行 债券 发行 承诺 的能 力,出 现不 能支 付债 券本 金及利 息的 违 约风险 很小 。基 金将 债券 投资范 围限 定 于BBB 级债 券,有 利于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信用 风 险 。 因为不 同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体系 不一 致, 而导 致对 债券信 用评 级结 果不 相同 时,基 金 将考察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权 威性及 其市 场认 可程 度, 参照评 级机 构的 实质 评级 标准, 遵循 谨 慎的原 则进 行投 资。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40%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5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混合 型基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 基金 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第三部 分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重 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提 供独 立、 统一 的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风险管 理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对 市场 预期 风险 和 投 资组合 组 合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并 提供 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股指 期货的 数量 化风 险分 析报 告; 运 作部 每 日提供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析 报告 ,供 基金 经理 决策参 考。





2 .投 资决策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6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 风险 管理 部的研 究 报告, 定期 或遇 重大 事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基金 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置 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以 及量 化风 险分析 报告 和申 购赎 回报 告,利 用 数量投 资管 理系 统, 选择 证券构 建基 金投 资 组 合,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或 者相机 使用 股指 期货 进行 风险对 冲,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常 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基 金经 理 。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 行 业分 析结果 及 最新的 公司 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市 场状 况、 股票 市场流 动性 、基 金申 购赎 回情况 ,在 风 险优化 目标 下,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调整 、优 化、 再平 衡。


第四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行 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7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3 年4 月1 日 起至6 月 30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08,000.00 0.09 其中: 股票


1,508,000.00 0.0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22,253,181.30 97.51 其中: 债券


1,722,253,181.30 97.5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294,279.61 1.09 6 其他资 产 23,261,835.57 1.32 7 合计 1,766,317,296.4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8,000.00 0.13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8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08,000.00 0.1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643 烟台万 润 100,000 1,508,000.00 0.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9,874,000.00 6.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8,595,000.00 37.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28,595,000.00 37.18 4 企业债 券 701,435,522.30 60.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60,146,000.00 39.92 7 可转债 62,202,659.00 5.40 8 其他 - - 9 合计 1,722,253,181.30 149.4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82549 12 中 电子 MTN1 2,200,000 221,936,000.00 19.25 2 122214 12 大 秦债 2,000,010 201,601,008.00 17.49 3 1382159 13 鞍钢 MTN1 2,000,000 198,560,000.00 17.23 4 130203 13 国开 03 1,800,000 180,810,000.00 15.69 5 122065 11 上 港01 1,034,000 103,389,660.00 8.9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9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暂时 未有 投资 股指 期货。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9,090.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102,744.6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261,835.57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1 歌华转 债 62,202,659.00 5.40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0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3 年2 月7日 ,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 截至2013 年6月30 日) 的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2.7-2013.6.30 0.10% 0.14% 1.68% 0.02% -1.58% 0.1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0.10% 0.14% 1.68% 0.02% -1.58% 0.12%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3 年2 月7 日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注: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2 月7 日生 效, 截 至报告 期末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生 效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1 不满一 年。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为 六个 月。 建仓 期满,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应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资 限制 的规 定: 本基 金股票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 高于40% ; 债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安 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40% 。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2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 和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3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4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5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 错责 任方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还 不当 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6 (6) 如果 出现 差错 责任 方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进行赔 偿, 基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7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非因 托管 人原因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 股 指期 货估 值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8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资 产负债 表 中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5、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本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9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 担,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所需 的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代 为支 付, 具体 业务 规则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及 诉讼 费;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0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支付 日期顺 延。 保本周 期内 ,担 保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支付 日期顺 延。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工 银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3、上 述(一)中3 到7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1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 金 收取认 购费 的, 可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2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保 证合 同》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 站上。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3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至 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4) 《保 证合 同》 作为 保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的附 件 , 并 随 《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一同 公告 。 2、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4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投 资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 指期货 投资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7、有 关发 起份 额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公 司应 当按 照《 发起 式基金 的通 知》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年 报、 半年报 、 季报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公司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可以 包 括基金 经理 之外 公司 投研 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公司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 动情况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5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6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7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及 其他 风 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 理直接 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数 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制 , 而 操作 风险 可以 建 立有效 的内 控 体系加 以管 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运用 到资 产配 置策 略中 , 投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在 理论上 可 以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但其 中 的一个 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股 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够 根据 市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8 场环境 的变 化做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整 , 而在 现实 投 资过程 中可 能由 于流 动性 或市场 急速 下 跌等方 面的 原因 影响 到投 资组合 保险 技术 机制 的保 本功能 , 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 恒定比 例投 资 组合保 险策 略的 风险 。 (2) 保证 风险 本基金 在引 入保 证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保 证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保 证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保证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保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保证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保证 责任 。 (3)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1)套 期保 值风 险 期货交 易的 套期 保值 是用 基差风 险代 替了 价格 波动 风险 , 套 期保 值的 成功 与 否, 将取 决 于套期 保值 者的 价格 预期 、 现 货市 场与 期货 市场 的 价格变 动方 向和 幅度 是否 一致 , 以 及现 货 市场上 需要 保值 的股 票与 期货指 数是 否匹 配 。 当 价 格预期 错误 、 持有 仓位 不 合理 、 对 期货 价 格的大 幅波 动缺 乏足 够的 资金实 力时 ,将 会导 致保 值失败 。 2)强 制平 仓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跌 穿最低 保障 资金 底线 时, 将 采用股 指期 货做 空交 易进 行反向 套 利。 当市 场价 格预 期与 股 指期货 变动 方向 相反 时 , 基金公 司将 面临 巨大 的市 场风险 。 在保 证 金制度 和强 制平 仓制 度的 执行下 ,可 能会 导致 巨大 亏损。 3)流 动性 风险 股指期 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于 市 场 流动 性差 或合 约交易 活跃 性差 , 交易 参 与者少 , 买 卖意愿 不高 , 期货 交易 难 以迅速 、 及时 、 方 便的 成 交所产 生的 风险 。 由于 期 货交易 逐日 结算 机制的 广泛 使用 , 导致 传 统的风 险价 值模 型依 赖于 市场价 格 。 一 般股 指期 货 的流动 性风 险可 分为资 产流 动性 风险 和筹 资流动 性风 险 。 其 中资 产 流动性 风险 的评 估受 清算 价格影 响 , 而 筹 资流动 性风 险则 与资 金管 理和潜 在的 资金 需求 有关 。 4)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风险 风 险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 期间为 保本周期 到期日及 之后3 个 工作日( 含第3个 工作日) ,在到 期 操作期 间 , 本 基金 接受 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 到 期 操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渡 期 ; 过 渡期 最 长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过 渡期内 , 本基 金 将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 转 换转出 业务 。 因此 , 如 果 投资者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没 有提出 基金 份额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9 赎回和 转换 转出 申请 ,则 存在在 过渡 期无 法赎 回和 转换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优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足以影 响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力 的情 况 除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0 (10)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 基金合 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 保人出 现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新的 担保 人; (5)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优 质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1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发 生 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2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3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本 基 金转型 为“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现 金分 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人 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 询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4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 工服 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 :00)。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5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自助 交易系 统易 宝支 付业 务及 部分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3-08-06 ; 2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金 直销 网上 交易 开通公 安部 实名 验证 开户 业务及 调 整汇款 交易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2013-07-26 ; 3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网上 交易 定期 不定额 业务 的公 告 ,2013-07-26 ; 4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7-11 ; 5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自助 交易系 统银 联支 付基 金定 投业务 、 增加银 联支 付支 持银 行卡 及部分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3-07-08 ; 6 、 关于通 联支 付- 交通 银行 卡 恢复基 金直 销开 户业 务的 通知,2013-07-05 ; 7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及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6-26 ; 8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06-18 ; 9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杭州 金观 诚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3-06-03; 10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3-05-25 ; 11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和讯 信 息 科技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05-15 ; 12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5-10; 13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05-03 ; 14 、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3-04-26 ; 15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混 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直销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业务以 及部 分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3-04-26;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6 16 、 关于增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4-17 ;


17 、 工银瑞 信保 本 2 号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2013-02-08 。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保本2号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保 本2号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保 本2号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九月 十七 日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7 附 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 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时,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金合 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8 (7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独立管 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理 费之 外 的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8 ) 自 行担 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注 册 登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3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9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 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0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履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应向担保 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并要 求 担保 人在 收到 通知 书后 的5 个 工作 日 内,将 代偿 款项 划入 指定 账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如 代偿款 在期 限内 未划 入指 定账户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履行 催付 职责 。 (29)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1 利益; (6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7)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8)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9)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不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2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履 行其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 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优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3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足以影 响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力 的情 况 除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 保人出 现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新的 担保 人; (5)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优 质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4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之 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 模低 于 2 亿 元的 , 基金 合 同自动 终 止,同 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规 定 发生变 化, 上述 终止 规定 被取消 、更 改或 补充 ,则 本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 证监会 规定 执行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以 上含 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5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 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达意 见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召 开 方 式 包 括现 场 开 会和通 讯 方 式 开 会或 法 律 法规和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的 方式 或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6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 核对 、 汇总 ,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会 议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凭 证 和 受托出 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等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 能 满 足 上述 条 件 的情 况下 , 则 召 集人 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开 会 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7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8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其 代表进 行授 权或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开 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列(2)所 规 定的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 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必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9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的 ,不 影 响计票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0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优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足以影 响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力 的情 况 除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1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 基金合 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 保人出 现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新的 担保 人; (5)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优 质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2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发 生 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3 对于因 《 基金 合同 》 产 生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应尽量 通 过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4 附 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 404.3479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拟投 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 的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下 述投 资范 围 、 投资 比例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小 板 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股票 、权 证及股 指期 货 等权益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40% 。 如本基 金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优质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则 其投 资组 合范 围及 比例 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6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2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还应 遵循 以 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





2)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7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不高 于 40% ;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债券 ; 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且 每日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及 有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保 本部 分 资产后 的余 额。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有价证 券的 每日 最大 可能 损失按 照证 券 的跌停 板计 算。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还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8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为 “工 银瑞 信 优 质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上述投 资比 例、 调整 期 限应依 据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相应 修改。 3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上述 关联 交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 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对 于交 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 任 。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约 定的 数 据格 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其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及 时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 进行 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9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根 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在本 协议 的 有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关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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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或基 金 管理 人 宣布 停止 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具 验资 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为 本 基金 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 规定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1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 本 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 备 。 ( 七)期 货结算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开立 期货 结算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十)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2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 移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管 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以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基金净 值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7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3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满 后45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日内 予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15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认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4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托 管人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持 有人名 册后 与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进行 保管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 如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如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不当 ,应承 担相 应的 法律 责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5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应 当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行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