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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洲票息(050030)

博时亚洲票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 可[2013] 7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境外 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在 投
资本基金前, 投 资者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资 收益, 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 一是市场 风险, 包括 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 利率风 险、 汇
率风险、 大宗 交易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上 市公司经 营 风险、 所投资 国家或地 区政治及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二是 衍生品风 险, 包 括衍生品 市场风 险和衍生品 模型风险 ; 三是 管理风险 ;
四是流动性 风险;五 是国家及 地区风险 ;六是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亚洲 市场的各 类 债券,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低 于
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 中等风险/ 中等 收益特征 的开放式 基金。
本基金为主 动式投资 的债券型 基金, 通过分 析亚洲区 域各国家和 地区的宏 观经济状 况以及各
发债主体的 微观基本 面, 寻找各类 债券的投 资机会,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高 于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 主要采用 持有到期 策 略以及其他 主动投资 策略, 力争 获取中
长期稳定且 优良的投 资收益, 其风 险收益特 征与业绩 比较基准表 征的市场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亚洲 地区的 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可转 换债券等 , 基金净 值除了
会 因亚 洲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动 之外 ,还需 面临 汇率 风险等 投资境 外市 场的特 殊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3 年 8 月 1 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清 算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64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0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2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4 第二十三部 分 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06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文件


................................................... 108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简称 《通 知》 以及 《 博时亚 洲票息收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 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 说明书》: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更新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于实 施<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有 关问题 的通知》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 元; 基金管理人 :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境外托管人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 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 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 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 记机构 办理登记结 算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行为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 金份额 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 计算日 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权 益派发、 配股、提前 赎回等信 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 克服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 人在总结 、 借鉴基 金管理人 旗下已有 的封 闭式基金和 开放式基 金风险管 理成 熟经验的基 础上, 针 对本基金 的特点, 确立科学 的风 险管理理念 , 建立相 应的风险 管理体系, 对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 程进行有 效的风险 监控,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长。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国家风险及亚 洲国家或 地区风 险 本基金受到 各个国家 或地区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税法、 汇率、 交易规则、 结 算、 托管以及 其他运作 风险等多 种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素 的波动和 变化 可能会使本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此 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国家 或地区也 存在采取 某些管制 措施的可能 ,如资本 或外汇管 制、对公 司或行业 的国 有化、没收 资产以及 征收高额 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 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 带来不利 影响。 此外,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区 适用不同 法律、 法 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 基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在部分国 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 执 行,从而使 得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 性。 本基金可能 对亚洲国 家或地区 的投资比 例相对较 高, 系统性投资 风险相应 较大。 本基金将在 内部及外 部研究机 构的支持 下, 密切 关注 各国、 特别 是亚洲国 家或地区 的政 治、经济和 产业政策 的变化, 适时调整 投资策略 以应 对国家或地 区风险的 变化。 二、境外投资风险 1 、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 险是指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相关金 融工 具, 证券价 格可能会 因为国际 政治 环境、 宏观与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政 策、 投资人 风险 收益偏好和 市场流动 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 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 生市场风 险。 此外, 境外证券 市场可 能由于对 于负面的 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 特有的政 治因素、 法 律 法规、市场 状况、经 济发展趋 势的反应 较境内证 券市 场有诸多不 同。并且 投资市场 如香港、 台湾的证券 交易市场 对每日证 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 跌幅 上下限的规 定, 因此 这些国家 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 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 以上所 述因素可 能会 带来市场的 急剧下跌 , 从而带 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2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 指本基金 部分投资 于以美元 计价的证 券, 由于本基金 的记账货 币是人民 币, 基金净值也 是用人民 币表示, 因 此在投资 外汇计价 资 产时, 除了证 券本身的 收益/ 损失外, 人 民币汇率变化会给基金 资产带来额外 的损失或 收益,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 资者收益产生 影 响。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 指本基金 投资各国 或地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 地区税务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能 会就股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收 益向各国 、地 区税务 机构缴纳税 金,包 括预扣税 ,该 行为可 能会使得资 产回报受 到一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收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可能 变化, 或者 加以具 有追溯力的 修订, 所 以可能须 向该等国 家缴纳本 基金 销售、 估值 或者出售 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项 都可能对 本基金造 成影响。 4 、衍生品风险 (1 )衍生品市场 风险 本基金管理 中为规避 系统性风 险、 个股 风险和汇 率风 险将使用股 指期货和 期权、 股 票期 货、期权和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衍生工具 。因此, 各种金融衍 生品的价 格波动将 直接影响 本基金资 产的 价值。 (2 )衍生品模型 风险 本基金在组 合避险和 汇率风险 规避时采 用套期保 值方 式, 将计算 组合套期 保值比例 以调 整金融衍生 品的头寸。 由于资本 市场的剧 烈波动, 或 不可抗力, 按模 型结果 调整衍生 品的持 仓比例或难 以实现套 期保值的 目标,将 给本基金 的收 益带来影响 。 三、一般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 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 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 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信用证券 发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 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交易对手的信 用风险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 金持仓债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风险。 5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 因内部 控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 险。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 投 资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7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8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 指单笔交 易规模远 大于市场 平均单笔 交易 规模的交易 。 大宗交 易价格的 形成 并非完全是 由市场供 求关系决 定的, 可 能与市场 价格 存在一定差 异, 从而 导致大宗 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 损益。 9 、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 险是指战 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危 机、 境外 代理机构破 产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及投资人 的利 益受损。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分析亚洲 区域各国 家和地区 的宏观经 济状 况以及各发 债主体的 微观基本 面, 寻找各类债 券的投资 机会,在 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政府债 券、 公司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住房按揭 支持证券、 资 产支 持证券等债 券,债券 基金,银 行存款、 可转让存 单、 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 票据、商 业票据、 回购协议、 货币市场 基金等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 国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包括货 币远期/ 期货/ 互换 、利率 互换、信 用违约互 换等风险 对冲工具。 本基金不主 动参与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 包 括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和权证 ,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亚洲 市场债券 的资 产占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亚洲市场 债券” 包 括亚洲国 家或地区 的政府发 行的 债券, 登记 注册在亚 洲国家或 地区 或主要业务 收入/ 资产在 亚洲国家 或地区的 机构、企 业 等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为在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 基金。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 不需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管理 人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 相关 规定。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 资的理念 , 主要通 过买入持 有策略以 及其 他主动投资 策略, 力 争获取中 长期 稳定且优良 的投资收 益。 1 、持有一个核心 组合以获 得稳定 的利息收 益; 2 、主动式的管理 ,基于宏 观和微 观的驱动 因素,主 动交易以创 造价值; 3 、以最大化的经 过风险调 整的收 益为基本 原则,选 择风险回报 比良好的 债券; 4 、通过 分析不同国 家或地区 、不同品种 、行业的预 期收益及相关性 ,分散投 资于不同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国家或地 区、不同 行业的债 券品种。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的 QDII 基金 ,基金的 资产配置 范围 为:政府债 券、公司 债券、可 转换 债券、住 房按揭支 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债券 ,债 券基金, 银行存款 、可 转让存单 、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 票据、 商业票 据、 回购协议、 货 币市 场基金等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包括 货币远期/ 期货/ 互换 、利率互换、信用 违约互换等风 险对冲 工具。 本基金不主 动参与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 包 括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和权证 ,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 本基金密切 跟踪相关 国家或地 区经济的 景气周期 以及 财政、 货币 政策变化 , 把握市 场利 率水平的运 行态势, 从宏观层 面了解亚 洲各国家 、 行 业的景气情 况、 防范 系统性的 宏观经济、 政治以及信 用风险, 从而确定 基金资产 在不同国 家、 不同行业以 及不同债 券品种之 间的配置 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的债券投 资策略以 买入持有 策略为主, 配 合信用策略、 期 限结构 策略、 互换 策略等卫星 策略。在 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力争获 取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1 )买入持有策 略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策 略是买入 期限适中 的债券, 并持 有到期, 或 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 预期 期限相匹配 的债券, 获得 本金和票 息收入; 同时, 根 据所持债券 信用状况 变化, 进行必 要的 动态调整; 此外, 本 基金通过 正回购, 融资 买入收益 率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获得杠杆 放大 收益; 同时, 本基 金也坚持 控制单只 债券资 产占组合 净值的比例 上限, 以达 到风险分 散的目 的。 (2 )信用策略 1 )信用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通过分析经 济周期和 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 影响,以及 分析信用 债市场容 量、 结构、 流动性等 变化趋 势对信用 利差曲线 的影响, 最 后综合各种 因素, 分析 信用利差 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 定信用债 券总的及 分行业投 资比 例。 2 )信用债信用变 化策略 发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 后, 我们 将采用变 化后债券 信用 级别所对应 的信用利 差曲线对 公司 债、企业 债定价 。影响 信用债信 用风险的 因素分为 行 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 金流风险、资 产 负债风险和 其他风险 等五个方 面。 本基 金管理人 主要 依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平、 违约风 险及理 论信用利 差; 此外, 也利 用阶 段性信用事 件造成的 整体信用 风险溢价 上升,寻找 错杀品种 ,获取超 额收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踪收益 率曲线的 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 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 略及梯式 策略。


4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风险 、久 期、 流动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3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 金投资主 要对象为 债券基金 等固定收 益类 基金。 封闭式基金: 封 闭式基 金由于份 额固定, 可 直接体现 投资管理人 的持续管 理能力。 本 基 金对封闭式 基金的选 择要素: (1 ) 考察封闭 式基金的 投资管理能 力, 选择持续 投资管理 能力 卓越的基金, 享受因其 净值变化 而导致价 格变化所 带 来的收益; (2 ) 考察 基金折价 率的变 动, 在其他条件 相当的情 况下, 选 择折价率 高的基金 , 享 受基金折价 率向市场 平均水平 方向变动 带来的收益 。 开放式基金 : 对债券 型基金考 察其久期 配置和信 用配 置能力, 利 用模型精 确刻画基 金投 资行为, 根 据各指标 贡献度综 合基金排 名, 精选 成立 历史较长, 规模大, 品牌好的 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能 力优异的 基金作为 投资的对 象,以争 取获 得长期、稳 定且丰厚 的投资回 报。 4 、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将以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理为 目标, 在 基金 风险承受能 力许可的 范围内, 本着 谨慎原则,适度参 与衍生品投资 ;可能使用 到的衍生 产品包含货币远期/ 期货/ 互换、 利率互 换、 信用违约互 换及相 关指数, 以及 股指期 货等可以 进行宏观和 微观风险 对冲的工 具。 衍生 品投资的主 要策略包 括: 利用汇率 衍生品, 降低 基金 汇率风险; 利用 指数衍生 品, 降低基金 的市场整体 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在 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金融 衍生品, 当这些交 易所 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场外交易市场 (OTC )买卖衍生产 品。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 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 的凭证;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 付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以 外,借入现 金;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买 证券,但 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 、 向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3、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4、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本 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 银行 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银 行。 2 、本基 金持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其中 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4 、本基 金不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 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 、本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7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 的 20%。 8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若 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应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如 遇流动性 问题 等不可抗力 影响, 本 基金无法 在规定时 期内调整完 毕,由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解决 。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约定 的投资组 合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 、基金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 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2 、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投 资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 的总额不 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3 、基金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当符 合以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 )交易 对手方应当 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 )任一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敞 口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4 、基金 拟投资衍生 品,基金 管理人在产 品募集申请 中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基金投资 衍生品的风 险管理流 程、拟采 用的组合 避险、有 效管 理策略。 5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 生品 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 报告。 6 、基金不得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四)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 整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现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 商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 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 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 任何单一或 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五)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 应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 违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回 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6 、基金 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 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为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是 JP 摩根开发的 亚洲 债券指数, 与本基金 的主要投 资范 围及品种基 本一致 , 选择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能 比较贴切 体现和衡 量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投 资策略以 及投资业 绩。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 称、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 绩基准的 指数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主要 投资于亚 洲市场的 各类 债券, 预期 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但 低于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基 金,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的产 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相关权利 ,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相关 权利时遵 循有利于 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的原则 。 九、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 定进 行融资。 十、代理投票权 1 、基金 管理人应作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代理人,行 使所投资基金、 证券等的 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 则, 勤勉尽职地 代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行使投 票权。 在履行代 理投票职 责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操作需要, 委 托境外投 资顾问、 境外 资产托管人 或其他专 业机构提 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 、 协 助完成代理 投票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人 应对代理机 构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并承担相 应责 任。 2 、根据 《基金合同 》的投资 限制,本基 金不得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管 理层。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不得 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 十一、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 准 (1 )交 易执行能力 :能够公 平对待所有 客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交, 可靠、诚 信、及时 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 性,交易 差错少等 ; (2 )研 究支持服务 :能够针 对本基金业 务需要,提 供高质量的研究 报告和较 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 举办推介 会、拜访 公司、及 时沟通市 场情 况、承接专 项研究、 协助交易 评价等; (3 )财 务实力:净 资产、总 市值、受托 资产等指标 处于行业前列, 或具有明 显的安全 边际; (4 )后 台便利性和 可靠性: 交易和清算 支持多种方 案,软件再开发 的能力强 ,系统稳 定安全等 ; (5 )组 织框架和业 务构成: 具有战略规 划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动多 边业务合 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 ,为基金 投资赢取 机会; (6 )其他有利于 基金持有 人利益 的商业合 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 述标准对 经纪商进 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 基金投资 业务的经 纪商 合作,并根 据综合考 察结果分 配基金在 各个经纪 商的 交易量。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经 纪商提供 的服务内 容和服务 质量 , 按照最佳 市场惯例 原则确定 佣金 费率。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 还,应归 入基金资 产。 十二、 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 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存托 凭证 - -








优先 股 - -








房地 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390,384,128.63 79.95 其中:债券 1,390,384,128.63 79.95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5,902,750.00 0.34 其中:远期 5,902,750.00 0.34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50,000,000.00 8.63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61,193,671.35 9.27 8 其他各项资 产 31,562,169.31 1.81 9 合计 1,739,042,719.2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 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组合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债券信用等 级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BBB- 21,688,163.81 1.28 BB+ 115,404,244.81 6.80 BB 125,198,965.64 7.38 BB- 290,107,615.16 17.11 B+ 303,598,547.67 17.90 B 119,979,943.31 7.07 B- 64,729,799.00 3.82 CCC+ 21,833,703.08 1.29 未评级 327,843,146.15 19.33 注:评级机 构为标准 普尔。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RESOPW V7.25 P05/09/49 RESOPW 7 1/4 05/09/49 100,000 62,840,468.35 3.71 2 LONGYU V5.25 P12/07/49 REGS LONGYU 5 1/4 12/07/49 100,000 61,479,918.61 3.63 3 YUZHOU 13.5 12/15/15 REGS YUZHOU 13 1/2 12/15/15 70,000 46,996,860.45 2.77 4 CHIOIL 5.25 04/25/18 REGS CHIOIL 5 1/4 04/25/18 70,000 43,063,623.60 2.54 5 SUNAC 12.5 10/16/17 REGS SUNAC 12 1/2 10/16/17 60,000 40,435,019.26 2.38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远期投资 USD/CNH R


7/12/2013 3,492,000.00 0.21 2 远期投资 USD/CNY N


7/17/2013 2,246,000.00 0.13 3 远期投资 USD/CNH R


8/12/2013 558,000.00 0.03 4 远期投资 USD/CNY N


8/14/2013 -393,250.00 -0.02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073,350.91 5 应收申购款 228,818.40 6 其他应收款 2,260,0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562,169.31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2/1-20 13/6/30 -1.92% 0.27% -5.18% 0.37% 3.26% -0.10%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6 %; 璟安股权 投资有限 公司,持有 股 份 6 %; 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有 限公司, 持有 股份 6 %; 丰益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 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一个直 属部门, 分别 是: 权益 投资总部、 固定 收益总部、 市 场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交易 部、产品 规划部、 董事 长办公室、 总裁办公 室、人力 资源部、 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金运 作部、风 险管理部 和监 察法律部。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 总部下设 股票 投 资部(含 各投资风 格小组) 、特定资 产管理部 、研究 部和国际 组。股票 投资部负 责进行 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 责特定资 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 业上市公 司及市 场的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 投资业务 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定收 益总部下 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基 金 组、专户 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 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 市场销 售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场销售 总部下设 机构与零 售两大业 务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 业务线含 战略客户 部、 机构-上海、 机构-南方三 大区域和 养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 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 域机构 客户的销 售与服务 工作。机 构-上海 和 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 东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 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 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 养老金业 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 负责券商 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 务。零售 业务线含 零售-北 京、零售-上 海、零售- 南方三大 区域,以及 电子商 务部、 客户 服务中心 。 其中, 零售三大 区域负责 公司 全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部 门使 用公司官方 网站营销 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 公司直销网 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客户 服务 中心负责零 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 询工作。 营销服务部 负责营销 策划、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交易部 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 新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 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 金方案设 计等工作。 董事 长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 会、 董事会 、 监事会 及董事会 各专业委 员会各项 会务 工作; 股东 关系管理 与董、 监 事的联络、 沟通及服务; 基 金行业政 策、 公司治理、 战 略发展研 究; 与公司治理 及发展战 略等相关 的重 大信息披露 管理; 政府公 共关系管 理; 党务工作; 博 时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运营等。 总 裁办 公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后 勤支持、 会议 及文件管理 、 公司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 传、外事 活动管理 、档案管 理及工会 工作 等。人力资 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 利、 绩效评估 、员 工沟通 、人力 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部负 责公司 预算 管理、财 务核算 、成本 控制 、财务分 析等工作 。信 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 开发、 网络运 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工 作。 基 金运作部 负 责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 险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督 与控 制。监察法 律部负责 对公司投 资决策、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并 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 观、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 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驻京、 沪、 沈阳、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总人数 365 人, 其中 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3%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制 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 务管理制 度、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长 , 深圳市 五届人大 代表, 中 国红十字会 第九届理 事会常务 理事。 1983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 部总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 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银 行独立董 事;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总裁。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现 任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丁安华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4年起, 历 任交通部 人 民交通出版 社编辑 、 华南理 工大学 工商管理学 院讲师、 ( 美国)波 尔亚太有 限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管理人员 、加拿大 皇 家银行投资 经理;2001年起历任招商 局集团业 务开发 部总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 业规划部 副总经理、 战略研究 部总经理 、招商局 集团(香 港) 董事、招商 银行董事 、招商证 券董事。 现任招商证 券副总裁 兼首席经 济学家 。 2012年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吴姚东先生, 博 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EMBA,董事。1990年至1996年曾任 职于湖北 省鄂城钢铁 厂, 历任团 委干部、 下属 合资公 司副总经 理等职。2002年 进入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历任 国际业务 部分析师 、招商证 券武汉营 业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招商 证券( 香 港)公司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兼国际 业务部董 事、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 、董事总 经理 ,公司 总裁助理。2013 年5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3年7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 、总经理 。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任上海 澳门路营 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 投资部总 经理、 投资 部总经理 兼固定 收益部总经 理、 股票销 售交易部 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桑自国先生 ,博士 后,董 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 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副 总经理、 泰安营业部 副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助理、 中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永汇信 用担保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 华融资产 管理 公司投资事 业部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11 年 5 月进入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 历任投 资投 行事业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 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二部参谋、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 京国际战 略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 亚龙湾 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南汇通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 深圳证券 业务 部总经理、 中国社会 科学院经 济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北 京市委党 校、 社科院美 国研 究所、 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 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 今任瑞士银 行投资银 行部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 立了资助、 支 持中国经 济、 社会 与国际关系 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织 “ 博源基金 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 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 讲师、 珠 海证券 有限公司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管理董事 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彭毛字先生 , 学士 , 监 事。1982 年 8 月 起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总行 农贷部国 营农业信 贷处 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 部扶贫信 贷处处长, 中国 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部 扶贫贷款管 理处处长 ,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部 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1 月在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工作, 先后任评 估咨询部 副总经理, 债 权 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 经理,南 宁办事处 副总经 理(党委 委员) , 监察审计 部(纪 委 办公室)总 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疆长城 金 融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司专职 监事 (总经理级)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赵兴利先生 , 硕士 ,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 天津港务局 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 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 夏人寿保 险股份有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 财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2011 年11 月至今 任天津港 ( 集 团) 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 部副部长。2013 年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 纺织工业部 ,1992 年 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 现任上海 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 博士 , 监事 。2001 年 起先后在 中国平安 保 险公司总公 司、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林琦先生 , 硕士 , 监事 。1998 年 起历任南 天信息系 统 集成公司任 软件工程 师、 北 京万豪 力霸电子科 技公司任 技术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部 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2010 年4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3、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 硕士 ,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任北 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开发 部经理 、 清华 紫光股份公 司CAD 与 信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 理部 副经理,电 脑部副经 理及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 中技上海 投资公司 、 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长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 特定资产高级 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 理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 定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兼任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 李志惠先生 , 经济 学博士 , 副总经 理。1993 年 7 月 起 先后在深圳 市住宅局 房改处 、 深圳 市委政策研 究室城市 研究处、 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综 合处工作。2004 年 9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 任行政 与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总裁 办公室总经 理兼董事 会秘书、 机 构业务 董事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任 董事会秘 书。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8 月 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 债 券组合 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 副总经理 兼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社保债券 基金经理 。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督察 长。曾供 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监 察法 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 , 工商管 理学硕士 , 美国 注册金融 分析师协 会会员 (CFA)。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 海工艺品进 出口公司 、德累斯 顿银行上 海市分行 、美 国 GE 资产 公司、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基金经理 、 固 定收益部 副总经 理兼任基金 经理职务 。 2005 年8 月24 日至 2010 年 8 月 3 日期间 担任博时 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 现任固 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 金组投资 总监兼博时 信用债券 基金 (2009 年6 月 起任职) 、博 时转债增 强债券基 金(2010 年 11 月起 任职) 、博时 亚洲票息 收益债券 (QDII) 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2 月起 任职)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





员: 邵凯、董 良泓、温 宇峰、魏 凤春、邓 晓峰 、王红欣、 姜文涛、 黄健斌。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温宇峰先生 , 硕士 。1994 年起先后 在中国证 监会发行 部、 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投 资、研究 工作。2010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股票投 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 博时裕 隆封闭基 金、 博时 价值 增长混合基 金和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魏凤春先生, 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 先后在山 东经济 学院、 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 证券、 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 宏观策略 部 总经理。 邓晓峰, 硕士。1996 年至 1999 年 在深圳市 银业工 贸 有限公司任 工程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 学学习, 获硕士学 位。2001 年至 2005 年 在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 部。2005 年4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股 票投资部单 独账户小 组基金经 理助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博时主题 行业股票 (LOF )基 金经 理、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现 任权益 投 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股 票投资部总经 理、股票投资部 价值组投资总监、博 时主题行业股 票 (LOF)基金基 金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 王红欣先生 ,耶鲁大 学国际金 融博士。1994 年起先后 在 RXR 期货 管理公司 、Aeltus 投 资管理公司 、Putnam 投资 公司、Acadian 资产管理 公 司、易方 达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工作。2012 年10 月15 日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担任股票投 资部 ETF 及量化投 资组 投资总监、 博时标普500 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姜文涛先生 ,经济学 硕士。1998 年参加 工作,先 后就 职于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 年加入 博时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 经理、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现任股票投资部混合组 投资总监,兼 任博时回报混合 基金和博时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基金 经 理。 黄健斌先生 , 工商 管理硕士 。1995 年起先 后在广发 证 券有限公司 工、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 于 2005 年 10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 衡配置混合 型基金经 理、 博时平 衡配置 混合型基金 经理兼社 保组合基 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 总经理, 兼任高 级投资 经理、 社保组 合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现任固 定收益总 部董 事总经理兼 高级投资 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 、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确保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 到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并在 支付合理 成本后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9、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0、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3、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4、 公平对 待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同基 金间 进行有损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分配 ; 25、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 反基金合 同行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 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公司 各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位 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高 管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部 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评 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 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 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 按季向 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每 一个部门 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 实施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 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动有 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 察活动是 独立的, 并得 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健 全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易 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 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 将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 适合的程 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 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 险隐患进 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 电脑预警 系统 、 投资监控系统, 对 可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化 的风险控 制手段, 建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试行 办法》 、 《通知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 国证监会2013 年 1 月 5 日 证监许可 字[2013 ]7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 月 30 日进 行发售。共 募集 1,790,533,225.9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9,700 户 。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2 月 1 日正式生 效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和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名单及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若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 式, 投资人可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 机构另行 公告 。 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 申购和赎 回美 元等外币销 售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将于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业务 前公告办 理美 元等外币销 售业务的 销售机构 名单, 基 金管理人可 增加或减 少此类指 定销售机 构并予以 公告 。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 、 外管局 核准的境 外证 券投资额度 , 对基金 规模进行 控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已于 2013 年4 月12 日起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业务。 2 、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以 及境外 主要投资 场所 同 时 开放的每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或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 3、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 售机构 约定, 在 开放日的 其他 时间或非开 放日受理 投资者的 申购、 赎回申请, 届时以基 金管理人 或者销售 机构的公 告为 准。 如果投 资人在非开放 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4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 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 对 申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 金采用多 币种销售 ,投资 者在申购 时可自 行选 择申购币 种,赎 回币种与 其对 应 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 相同。 2、 “未知价” 原则, 人民 币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美 元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 日的美元折 算净值为 基准计算 。 3、本基 金采用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的原 则, 即 申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 、本基 金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 序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日的开 放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 资者在申 购本基 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该 类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 认,在 T +3 日后 (包括该 日)投资 者应 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询 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 情况。基 金销售机 构申 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 申购、 赎回申请。 申 购、 赎回的确 认以 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其中, 美 元认购的无 效认购款 项将退回 至投资者 认购时的 美元 账户。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登记 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 构在 T+10 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除外。 国 家外汇管 理相关规 定有变更或 本基金所 投资市场 的交易清 算规则有 变更 时, 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相应调 整。 在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人民 币基金份 额: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构 或本公 司直 销机构以 人民币 首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限额为500 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 100 元;


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或本公 司直 销机构以美 元现汇首 次申购的 单笔 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100 美元; 美元现钞基 金份额: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以美元 现钞 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 限额为 100 美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100 美元 (本公司 直销 机构不开通 美元现钞 申购业务) 。


各 销售机构 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 (以上金额 均含申购 费) 2、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 同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金 额和 赎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 5% ,日 常申购的 费率 结构如下: 图表: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的申 购费率结 构 金额(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图表:本基 金美元份 额的申购 费率结构 金额(M )(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0.80% 20 万≤M<60 万 0.50% 6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每笔 200 美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本基金赎 回费率最高 不高 于 5%。具 体如下表 所示 : 图表:本基 金份额( 包括人民 币份额、 美元份额 )的 赎回费率结 构 持有期间(Y) 费率 Y<1 年 1.20% 1 年≤Y<2 年 0.80% 2 年≤Y<3 年 0.50% Y≥3 年 0.00% 来源 :博 时基 金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 时收取,赎 回费的 75%归入基金 财 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等相 关手续费 。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调低 赎回 费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 三日 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调低基 金赎回费 率。 6 、美元 申购、赎 回费率应 参照人 民币申购 费率制 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 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对 任意 一类基金份 额进行费 率优惠,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中披露 。 八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 采用金额 申购的方 式 (1)投资者 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 费用,申 购费率 随申 购金额的不 同而有所 不同。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对于 500 万 元人民币 (含)以 上或 100 万美元 (含 )以上的申 购,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2)人 民币基金 份额和美 元基金 份额的申 购份额 的计 算中,涉 及基金 份额的计 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后第 三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涉 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例 1:假定 T 日人民 币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者投资 50 万 元人民币 申购本 基金,对应 的本次申 购费率为0.80%,该 投资者 可得 到的人民币 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0.80%)=496,031.75 元 人民币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人民 币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0 =469,727.0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50 万元 人民币 申购本基 金,假 定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到469,727.04 份 人民币基 金份额。 例2:假定 T 日美 元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60 美元, 某 投资者投资 50 万美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本次 申购费率 为 0.50% ,该投资 者可得到 的美元 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0.50%)=497,512.44 美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512.44=2,487.56 美元 申购份额=497,512.44/1.0560 =471,129.20 份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即: 投资者投 资 50 万美 元申购本 基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0 美元,可 得到471,129.20 份美元 基金份 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各计算结果 均保留至 小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第 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例3:某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金 30 万份人民 币 基 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一年两个 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80%, 假设赎 回当日人民币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计算 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 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331,800.00×0.80% =2654.40 元人民 币 赎回金额=331,800.00 -2654.40=329,145.60 元人民币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 人民币 基金 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 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60 元, 持有期所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8% ,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329,145.60 元。 例 4: 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本基金30 万份 美元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为 一年两个 月,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0.80%, 假设赎回 当日美元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60 美元,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计算过 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 美元 赎回费用=331,800.00×0.80% =2654.40 美元 赎回金额=331,800.00 -2654.40=329,145.60 美元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 份美元基 金份 额,假设赎 回当日美 元基金份 额净 值是1.1060 美元, 持 有期所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8% ,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329,145.60 美元。 3、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人民 币基金份 额净值 在 T+1 日计算 ,并在 T+2 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 为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估值日 基金份额 余额, 估 值日基金 份额 余额为估值 日各币种 基金份额 余额的合 计数。 人民币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如遇 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 告。未来 ,若 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 ,或 净 值计算和发 布时间发 生变化, 或 实际情况 需要, 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基金 净值计算和 公告时间 或频率并 提前公告 。 T 日的美元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在 T+2 日内 公告。T 日的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美元份额净 值为T 日 人民币基 金份额净 值按中国 人民 银行最新公 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 元金额。 美 元份额净 值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如遇 特 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也可根据 实际情 况调整美元 份额净值 计算和公 告时间或 频率并提 前公 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业务 按照登记 机构的有 关规 定办理,投 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正常情况下 , 登记 机构在 T+2 日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3 日(含 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基金 投资所处 的主要市 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非 正常 休市,可 能影响 本基金投 资, 或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种 ,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本基 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 件,继 续接受申 购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 构 因技术 保障或 人员伤亡 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6、本基金 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 7 、基金 资产规模 或者份 额 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上限(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外 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9、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10、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 申 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 1 到 7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持有 人某一类 币种或多 类币 种份额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基金 投资所处 的主要证 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可能影 响本 基 金投资,或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本基 金投资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 场或外汇 市场的 公众 节假日、 休市, 并可能影 响本 基 金正常估值 与投资; 5 、本基 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 件,继 续接受赎 回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者延 期支付赎回 款项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 未支 付部分由 基金 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 办法在20 个 工作日内 予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上 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成 功确认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指定媒体 刊登 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请 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 分顺延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投 资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 当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个 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 赎 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4)巨额赎 回的公告 :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指定媒 体或基金 代销机构 的网 点刊登公告 ,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同时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 》 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据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基金 管理人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届 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本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 金转 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费 补差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 异情 况而定。 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2、业务规则


(1)基 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必须 都是该 销售机构 代理 的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在 同一登记 机构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前 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 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申购费 为零 的 基 金视同为 前端收费 模式) , 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 金可以 转换到前 端或后端 收费模式 的其它 基 金。QDII 基 金不能与 非 QDII 基金进行 互换。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基 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 时间 。基金转 出视为 赎回,转 入视 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3 日。 (4)基金分 红时再投 资的份额 可在权益 登记日 的 T+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 请。


(5)基 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 投资者采 用“份 额转换” 的原 则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3、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4、重要提示 (1)转换业 务适用基 金详见相 关公告。 (2)本 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 销售同一 管理人 管理 的、且在 同一登 记机构处注册 登 记的两只以 上 (含 两只 )QDII 基 金, 且 基金的登记机 构 为同一机 构的博时 旗下基金 的销售机 构。 (3)转换业 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 公司网站 的《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 金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4)本公司 管理基金 的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本 公司 。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 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3 年4 月12 日起 开始办理 人民币份 额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1、适用投资 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法 律、 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 止购买者 除 外)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 资者。 2、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定 期定额投 资的申购 费率与普 通申 购业务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申 购费率具 体为: 图表: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的申 购费率结 构 金额(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100 元( 含 100元) 。


(四)重要 提示


1 、凡申 请办理本 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 资者 须首先开 立本公 司开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 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并 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从T+3 日起通过 本计划 办理网点 、 致电本 公司客服电 话或登录 本公司网 站查询其 每次申购 申请 的确认情况 。 申购份 额将在确 认成功后 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 金账户。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 阅《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直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务 电话:95105568(免 长途费) 了解或咨 询相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登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 登记 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 情 形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 的主 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并按 登记 机构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 、因基 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在境 外市场 开户、交 易、 清 算、登记等 各项费用 以及为了 加快清算 向券商支 付的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收益 分配过程 中发生的 费用; 7、为应付赎 回和交易 清算而进 行临时借 款所发 生的 费用; 8、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和 税务 顾问费; 9、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和外汇 兑换交易 的相关 费用 ; 10、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自 身原因而 导致 的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 金托管人转移 至新任基金托管 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 人更换导致基 金 资产转移所 引起的费 用; 11、 基金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 、 购买或 处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 (以及与前 述各 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 罚金 及费用) 以及 相关手续费 、汇款费 、基金的 税务代理 费等; 12、 为了基金利 益,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自身原因而 导致的、 与 基金有关 的 诉讼、追索 费用; 13、业绩比 较基准许 可使用费 ; 14、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资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0%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在首 期支付基 金管理费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向托管 人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账户 。如需要 变更 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如 基金托管 人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包括 向其支付 的相应服 务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 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13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 销售有关 的费用 1、申购和赎 回费率 图表 1 :本基金 人民币份 额的申购 费率结构 金额(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图表 2 :本基金 美元份额 的申购费 率结构 金额(M )(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0.80% 20 万≤M<60 万 0.50% 6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每笔 200 美元 图表 3 :本基金 份额(包 括人民币 份额、美 元份额) 的赎回费率 结构 持有期间(Y) 费率 Y<1 年 1.20% 1 年≤Y<2 年 0.80% 2 年≤Y<3 年 0.50%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Y≥3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75%应归 基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2、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费 补差具体 收取 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 定。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 资费、会 计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非 《 基金合同 》 、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或所 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履行纳税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净资 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在境内开 立证 券账户、人 民币和外 币资金账 户, 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 账户及证 券账户, 上述账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 托管人自 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和/ 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和代 销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在符合《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有关 资产保管 的 要求下, 对境外托 管人的破 产而产 生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 应采取措 施进行追 偿, 基金管 理人配合基 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 基金托 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 行为的,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除非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 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 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将不 保证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 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 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 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 ) 。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财产汇入、 汇出、 兑 换、 收汇、 现 金往来及证 券交易的 记录、 凭证 等相关资 料, 并按规 定的期限保 管, 但境外 托管人持 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 账户相关 的资料的 保管应按 照境外托 管人 的业务惯例 保管。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的 价值, 并为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等提供 计价依据 。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基金、 股票、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 通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ETF 基金 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 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对于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价估 值; 对于 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 他权 威价格提供 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 值。 3 、开放 式基金的 估值以其 在估值 日公布的 净值进 行估 值,开放 式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 的 净值的,以 估值日前 最新的净 值进行估 值。 4、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 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 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 反映 公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 若衍 生品价 格无法通 过公开信 息取得,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 取得, 并 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 持有的其 他有价证 券,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有 价 证券投资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证券投 资的 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未上 市交易的 其他有价 证券 投资按公允 价估值; 6、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 原则: (1)估 值计算中 涉及中国 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 公布 人民币汇 率中间 价的货币 ,其 对 人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 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 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为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其 他货币对 人民币的 汇率采 用美元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换算 ,外汇 币种与美 元之 间 的 兑换汇 率将按照 彭博(Bloomberg)金 融终端 提供的 估值日 的兑换价 格为准 。若无 法取 得 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 为 准。 7、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上 述第 1-6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8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10、估值中 的税收处 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 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实际支 付日 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分别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以书面形 式或者双 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 送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 上签章或者 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 式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各自承担的 责 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涉 及的主要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 暂 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 有利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保护 ; 4、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约 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 日的截止 时间后计 算开放日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如因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错误,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自 行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 价值, 计 算日基金 份额余额 为计算日 各币 种基金份额 余额的合 计数; 美 元等外币 基金份额净 值以人民 币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按 照计 算日的估值 汇率进行 折算, 估 值汇率选 择参考本条 第(四) 款估值方 法规定的 第 6 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小 于基金份 额净值 0.5%时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 当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关于差错 处理, 《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 基金管理 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合 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如采 用《基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中 估值方 法进 行处理, 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 算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 由 双方根 据过错程 度按照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 例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 )如基 金管理人 采用规定 估值方 法外的方 法确定 一个 价格进行 估值的 情形并已 告知 基 金托管人的 情形下,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错 ,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 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 造成投资 者损失的 ,双方按 照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比例 承担相应 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不能 达成一 致时,为 避免 不 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结果时注 明未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 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 报告, 由此 给投资者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 因基金 托管人故意 或过失没 有尽到复 核义务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担相应责 任; 4 )如基 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单 方面对 外公 告基金净 值计算 结果应该 在公 告 上标明未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因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而单方面 对外公布 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结果或公 告的计算 结果与基 金托管人 ( 最 终) 复核结果不 一致而 造成的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5 )由于 证券交易 所、交易 市场、 登记结算 公司或 数据 供应商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经纪 商 或交易对家 未能及时 确认交易 及详细交 易资料或 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6 )由于 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 要合理 的措施后 仍不 能 发现该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 供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7 )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 法,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 协商; 8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 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该当事 人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9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10)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11)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12)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但 该第三 方是由基 金托管 人委托的情 况下,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赔偿并向 差错 方追偿; 13)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14)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的, 由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 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估值方 法规定 的第 8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授权代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或其授权 代理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3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 交纳 税金与基 金按照 权责发生 制进 行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为期末 余额,不 是当期发 生数)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 止日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基金收益 分配币种 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 购/申购 币种 相同; 3、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截至该次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可 供分配利润 的 60%。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为基准 计算, 期 末可供分 配利 润以期末资 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为准。 选择现金 分红 方式的外币 基金份额 获得的现 金红利为 相应币种的 外币,其 每份额分 配金额根 据人民币 份额 的每份额分 配数额按 照汇率进 行折算,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三个月, 收益 可不分配。 4 、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 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现 金分红分 配币种为 人民币, 美元 等外币基金 份额现金 分红币种 为其 相应币种; 不同币种 份额红利 再投资适 用的净值 为该 币种份额的 净值。 5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的 时间 不 得超过15 个 工作日; 6 、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人民币 份额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 额 后不能低于 人民币份 额面值; 对 于外币份 额, 由于汇 率因素影响, 存 在收益 分配后外 币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对 应的基金 份额面值 的可能。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 对相关财务 数据进行 复核, 由 基金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 则》执行。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 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8、 基金管理 人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60 个 工作日内 向证 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 险分 析年度报告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独立 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下 简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采 用中文。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 《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 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不同 币种类别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 不同币种 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 估值 日后的 2 个 工作日内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不同币种类 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偏差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本基金 增减外币 基金份额 类别或调 整有关业 务规 则; 27、中国证 监会所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将有关情 况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 所,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 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 住 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 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可 免费 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复 印件。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上进行 查阅。 本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当 基金资产 净值小 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基金 持有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 十大持有 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 有权终止 《基金合 同》而无 需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其他事 项; (10)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形。 但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使得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6)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基 金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开通 人民币 、美元 之外的其 他币种 及相应份额 类别的申 购、 赎回 等或调整 其业务规 则, 或终止人民 币之外的 其他币种 及相应份 额类别的申 购、赎回 等; (7) 除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基金合同 》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生 效后 执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 依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行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 基金资 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 我国第一 家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600036) ,是 国内第一 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 司。2006 年9 月又 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 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超 额配 售,共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2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 行总资 产 3.1446 万亿元人 民币 ,核心资本 充足率 8.4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 基金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 业务支持 室、 产品管理 室、 业务营 运室、稽 核监察 室 4 个职能 处室 ,现有 员工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 国证 监会批准获 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 格, 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 格上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 理基金托 管业务 。 招 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 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 行, 拥有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 受托投 资管理托 管、 合 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 管(QFII)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托 管、保险 资金托管 、企业年 金基金 托 管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 立“因 势而变 、先您 所想” 的托管理 念和 “财富所 托、信 守承诺 ”的托 管核 心价值,独 创“6S 托 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保 护您 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 富”为历 史使命, 不 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务和产 品:在业 内率先推 出“网 上托管银 系统” 、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和“6 心” 托管服务 标准,首 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 效分 析报告,开 办国内首 个托管银 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第 一 只 FOF、第 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 、第一只 股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资 金 T+1 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 金专户理 财、 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 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经过十年发 展,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规模快速 壮大。2012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管 产品 营销力度, 新增托管 公募开放 式基金 13 只,新 增首 发公募开放 式基金托 管规模 433 亿元。 克服国内证 券市场震 荡下行的 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 入 、 托管资产均创 出历史 新高, 实现托 管 费收入6.54 亿元,较 上年增 长 28.17% ,托管资 产余 额 1.08 万亿 元,较年 初增长 112.85% 。 作为公益慈 善基金的 首个独立 第三方托 管人, 成功签 约 “壹基金” 公益资 金托管, 为我 国公 益慈善资金 监管、 信息披 露进行有 益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 金融品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 奖;三度 蝉联获《 财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 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 , 招商 银行董事 长和非执 行董事 , 英国 布 鲁诺尔大学 博士学位 。1999 年 3 月 开始担任本 公司董事。2010 年8 月 起任招商 局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兼任招商 局国际有 限公 司(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公司 )主席, 利和经销 集团 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 市公司) 及信和置业 有限公司 (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公司 )独 立非执行董 事,香港 港口发展 局董事, 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 会成员等; 中 国南山开 发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招商 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 董事长, 及 中国国际 海运集装 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长 , 及 新加坡上市 公司嘉德 置地有限 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 。 田惠宇先生 , 本行 主要负责 人, 执 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 行主要负 责人、 本行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 比亚大学 公共管理 硕士学位 , 高 级 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 银行副行 长、 中国建 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 副 行长、 深圳市分 行行长、 中 国建设银 行 零售业务总 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 长。 唐志宏先生 , 招商 银行副行 长, 吉 林大学本 科毕业 , 高级经济师 。1995 年 5 月加 入本公 司,历任 沈阳分行 副行长 ,深圳 管理部副 主任 ,兰州 分行行长 ,上海分 行行长 ,深圳 管理部 主任, 总 行行长助 理,2006 年4 月起担任 本公司副 行 长。 同时 担任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公司 及 中国银联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硕士 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银行 工作;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副 总 经理, 总行资金 交易部 总经理, 招银 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总裁 ; 招商 银行济南 分行党委 书记 、 行长,2011 年 7 月 起担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托管 了招商安泰 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含 招 商安泰股 票型投资 基金、招 商安泰平 衡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招商 安泰债券 投资基金 ) ,招 商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现金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夏 经典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 币市场 基金、 光大保 德信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华 泰柏瑞 金字塔稳 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海富通 强化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 新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 稳健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上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德盛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富成 长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 优势配 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益民多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德盛红利股 票证券 投资基金、 上 证 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上投 摩根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中 银蓝筹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策略 优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兴 全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中银价值 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中银 稳健双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河创 新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国泰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 兴业可转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建 信双 利策略主题 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华新 兴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上证国 有企业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华安可 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 银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油 气能源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QDII-LOF ) 、中 银中小盘 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成长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易方达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中银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嘉实增 强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鹏 华中小企 业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双 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银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安 心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 银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 海惠裕纯 债分级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 建信双 月安心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 理财 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银稳健添 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增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丰利 分级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中银消费 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信 用纯债一 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保本3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共 65 只开放式 基金及其它 托管资产 ,托管资 产为 14420.79 亿 元人 民币。 四、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 制 、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 范和化解 经 营风险, 确 保托管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托 管资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于查 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行长层 面对风险 进行预防 和控 制。 招商银 行实行董 事会领导 下的 行长负责制, 重 大事项 的决策经 行长办公 会讨论决 定 , 行长室下设合 规管理 委员会、 风险 控 制委员会、 审计管理 委员会、 信息规划 委员会、 服务 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机 构。 二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业务 室、专业 岗位 设置时,必 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 管部内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 责部门内 部风 险预防和控 制。 稽核 监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于部 门内其 他业务室 和托管分 部,对各 岗位 、各业务 室、 各分部 、各 项业务中的 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 监督。 三级风险防 范是各业 务室对自 身业务风 险进行自 我防 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 据法律法 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 流程 及风险控制 措施。 3、内部控制 原则 (1)全 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 盖各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 慎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 心是有效 防范各 种风 险,托管 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不同 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内部控制 的检查、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 监察室应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负 责对部门内 部控制工 作进行评 价和检查。


(4)有 效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关 的规章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成为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不 能存在任 何例外, 部 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 力。 (5)适 时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随 着托管业 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订和完 善。 (6)防 火墙原则 。核算、 清算、 稽核监察 等相关 部门 ,应当在 制度上 和人员上 适当 分 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 分离,部 门业务网 和全行业 务网 分离,以达 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 (七) 重要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 制的基础 上, 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 风 险领域。 (八) 制衡性原 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托 管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 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九) 成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 管业务的 实施成本与 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 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内部控制 措施 (1)完 善的制度 建设。招 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制定 了《 招商银行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 托管业务 内控管理 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和等一 系列规章制 度,从 资产托管 业务操 作流程 、会计核 算 、岗位管 理、 档案管理 、保 密管理和 信 息管理等方 面, 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 科学化、 制度 化、 规范化运作。 为 保障托管 资产安全 和托 管业务正常 运作, 切 实维护托 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 利益 , 避免托管 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 或确保危 机事件发生 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制定了 《招 商银行托 管业务危 机事 件应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份 中心, 各 种业 务数据能及 时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 生时,托 管业务能 迅速恢复 和不间断 运行 。 (2)经 营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部 托管项 目审 批、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 人跟踪、 凭证 管理、 差错处 理等一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效 地控制业 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 务信息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通 过数 据加密传 输、业 务信息启 动异 地 自动备份功 能、 业务 信息磁带 备份并由 专人签收 保存 等措施保证 业务信息 及数据传 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 息不得泄 漏,有关 人员如需 调用,须 经总 经理室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 (4)客 户资料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对 业务 运作过程 中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资 料不得泄 露, 有关人员 如需 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 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 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 制。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 信息技术 系统管 理实行双 人双 岗 双责、 机房空间 隔离并设 置门禁管 理、 电脑密码 设置 及权限管理、 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 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 保护 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 (6)人 力资源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部 通过建 立良 好的企业 文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 券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 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的合法 性、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 上述 监督 内容的约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 法规允许 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应当 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 理人未能 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 》 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式: 合伙制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 ( “BBH” ) 是全 球 领先的托管 银行之一 。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 始在美国 提供托管 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 提供全球 托管服务 ,是首批 开展全球托 管业务的 美国银行 之一。目 前全球员 工约 5 千人,在 全球 16 个国家和 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 期评级 为 A+,短 期评级为 F1 ,自主评 级为 A/B。


二、托管业务介绍 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的全球托 管业务隶 属于本行 的投 资者服务部 。 在全球 范围内, 该部 门由本行合 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 生领导。 在亚 洲,该部门 由本行合 伙人 Andrew J. F. Tucker 先生 领导。 作为一家全 球化公司 ,BBH 拥 有服务全 球跨境投 资的 专长,其全 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 一百 个市场。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 模达 到了 3.4 万亿美元, 其中约百 分之七十 是跨境投资 的资产。 亚 洲是 BBH 业务增长 最快的地 区 之一。 我们投身 于亚洲 市场, 迄今已 逾 25 年,亚洲 服务管理 资产为 6 千亿美元 。


投资者服务 部是公司 最大的业 务,拥有 近 3800 名员 工。我们致 力为客户 提供稳定 优质 的 服务,并 根据客户 具体需求 提供定制 化的全面 解决方 案,真正 做到“以 客户为中 心” 。 由 于坚持长期 提供优质 稳定的客 户服务,BBH 于 2012 年 在行业评比 中屡获殊 荣,包括 ∶ 《全球托管 行》 (Global Custodian)杂 志的“2012 全球托管业 务调查评 比”中被 评为 “全球托管 行第一名1” , 并在九 个类别中 获得最高 评 价, “2012 代理 银行调查” 中被评为 美 国 评价最高 的代理银 行, “2012 年 证券借贷 调查” 在全 球类别排 名第一的 证券借贷 机构, ” 2012 年共同 基金管理 调查” 在10 个类别中 获得最高 评价。 2012 年被 “全 球托管人” (Global Custodian) 杂志评为 ‘亚洲全 球托管和 公募基 金行 政服务第一 名’ 。 ? 《国际托管 及基金行 政》 (International Custody and Fund Administration , ICFA ) 杂志 “ 2011 年美洲服务 供应商奖 ”中被评 为“年 度最佳共同 基金托管 机构” 。 ? 《R&M 调 查》 ( R&M Surveys )的“2012 年全球托管业务调查 ”中被评 为“专业 机构”类别 第一名( 使用 5 家以 上托管机 构的客户) 。 ? 《全球投资 者》 (Global Investor )杂志“2011 年全 球托管业务 调查”被 评为“亚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洲托管银行 第一名” , 并 在全球托 管机构中 的整体表 现 (未加权) 排名第 三, 同时在其 他两 个类别高居第一。以及在“2012 年外汇业务调查” 中整体表现(未加权)居冠,并在其他 七个类别勇 夺第一。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同 的约定和 所适用 国家、地 区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 资金 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及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 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尚 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 途话费) (2)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 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 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周明远 (3)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陈晓君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姜建清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于慧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3)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1-6668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6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德胜门 外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1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 容同基 金管 理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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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1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金毅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 管理运用 基金 财 产; (3)根 据法律法 规及登记 机构相 关业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订、修 改并 公 布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 换、 冻结、收益 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4)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 的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获 得基金管理 费, 收取认 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 其他 事先核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销售 基金 份额; (6)在 本合同的 有效期内 ,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相 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 基金合同》 的 情 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以及 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 构并有权 依照代 销协议和 有关 法 律法规对基 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自 行担任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业务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 规定对登记 机构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订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 (12) 按照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 业行使股 东权利, 代表基 金行使 因投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 率;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销 机构违 反《基金 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7)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后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 (18)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9)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4)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防 止在不同 基金 间进行有损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源分 配;


(25)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 其 他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6)选 择、更换 境外托管 人,可 授权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其承 担的受 托人职责 。境 外 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 忽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 责任; (7)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准时将 公司行为 信息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确保 基金及时 收取 所 有应得收入 ; (2)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 受托 人名义或指 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 记资 产; (5)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6)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7)确保基 金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目标 和限制进 行管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9)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保 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0)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执 行基金管理 人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交割 事宜;


(11)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2)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3)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4)按规 定从基金 管理人处 取得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资 料; (15)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确 保基 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进行计 算; (17)确保 基金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确 定并实施收 益分配方 案; (18)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20)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21)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开 持有人大会 ; (22)确保 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申 购、认 购、赎回 等日 常 交易; (23)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4)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5)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7)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 向中 国证监会 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 情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8) 基金托管 人应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9)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 付 汇、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 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30)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和外管 局根据审 慎监 管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原则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 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 益 的活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 构及 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利; (7)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的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其他事 项; (10)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6)基 金管理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基金代 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 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开通 人民币 、美元 之外的其 他币种 及 相应份额 类别的申 购、赎回 等或调整 其业务规 则, , 或终止人 民币之外 的其他币 种及相 应 份额类别的 申购、赎 回等; (7) 除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本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 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 (以下简 称 “召集人 ”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 法律法规 和监 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 2 )到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及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注 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 督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6)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 以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 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 行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 人的 , 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 同》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席 , 则大会 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 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3 名监票 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当 基金资产 净值小 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基金 持有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 十大持有 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 有权终止 《基金合 同》而无 需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其他事 项; (10)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形。 但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使得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基 金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开通 人民币 、美元 之外的其 他币种 及相应份额 类别的申 购、 赎回 等或调整 其业务规 则, 或终止人民 币之外的 其他币种 及相应份 额类别的申 购、赎回 等; (7) 除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基金合同 》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生 效后 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 依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资产 中 获得补偿的 权利。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 基金合同 》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 其解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关 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三)除 争议所涉 内容之 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继续履行。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 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 《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 为准。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 券;同 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 保 管箱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外 币兑换 ;国际结 算;结 汇、 售汇; 同业外汇 拆借;外 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 现;外 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 代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 融业务 。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中实际 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 定, 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 监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将拟 投资的 各投资品 种的 具 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下 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政府债 券、 公司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住房按揭 支持证券、 资 产支 持证券等债 券,债券 基金,银 行存款、 可转让存 单、 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 票据、商 业票据、 回购协议、 货币市场 基金等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 国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包括货 币远期/期货/互换、 利率互换 、信用违 约互换等 风险 对冲工具。 本基金不主 动参与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 包 括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和权证 ,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 资于亚洲 市场债券 的资 产占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亚洲市场 债券” 包 括亚洲国 家或地区 的政府发 行的 债券, 登记 注册在亚 洲国家或 地区 或主要业务 收入/资产 在亚洲国 家或地区 的机构 、企 业等发行的 债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为在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 基金。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 不需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 相关 规定。 2 、对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应自 《基 金合同》 生效起 对基金的 投资 和 融资比例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应根据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监督 基 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后开始) 、 单一投资 类别比例限 制、 融资限 制、 基金投 资比例是 否符合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 符合规定 的, 基金托管人 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 进行整改 , 整 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规 及基金合 同允许的 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在 基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 限制。 本 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达到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4)


本基金不得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10%以上 具有 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 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


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 基金可以不 受上述限 制。 (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 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 金总 份额的20%。 (8)为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若 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应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如 遇流动性 问题 等不可抗力 影响, 本 基金无法 在规定时 期内调整完 毕,由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解决 。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约定 的投资组 合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基 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 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 支付 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 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3)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交易 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 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 可在任 何时候以 公允 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基 金拟投资 衍生品, 基金管 理人在产 品募集 申请 中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提交 基金 投 资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流程、拟 采用的组 合避险、 有效 管理策略。 (5)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金 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6)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 生的所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一旦借 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 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4)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 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 )中资 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 级的境 外金融机 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何 单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评级 机构信用 评级。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 于已售出证 券市值的102%。 一旦买 方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 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 券市值不低 于支付现 金的 102%。 一 旦卖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 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 所有 已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 产的50%。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 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3 、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 公司名单,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均有 责任保证 该 名单的真实、 准 确和完 整性, 并及时 将 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 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提 醒基金管 理人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 交易发生时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基金 托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购买 不动产;


(5)


购买 房地产抵 押按揭;


(6)


购买 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的 凭证; (7)


购买 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 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 现金;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利用 融资购买 证券,但 投资金融 衍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11)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债券;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13)


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4)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其回 购交易及 监督 所需的其他 投资品种 的交易对 手库, 交易对手库 由信用等 级符合 《通知 》及 《基金 合同 》 要求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 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 进行金融衍 生品、 证券借 贷、 回购交易 时, 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 库进行监 督;


5 、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6 、对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中实际 可以监 控事 项约定的 基金投 资的其他 方面 进 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业 务监督、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 10 个交易日内 纠正,投 资组合比 例的调整 时间为 30 个 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进行核对确 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如 基金管理 人未予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五、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由 基金托管 人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 关数据齐 备后,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六、 基金托 管人的投 资监督报 告的准确 性和完整 性受 限于基金管 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 构提 供的数据和 信息, 基 金托管人 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 的准 确性和完整 性不作任 何担保、 暗示或表 示,并对这 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所引 起的 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七、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 包括但不 限于其投资 策略及决 定) 及其投 资 回报不承担 任何责任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托 管协议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所有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可 将基金财 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 金财 产过户有 关的手 续等职责 委托 给 第三方机构 履行。 6 、除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不 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或第 三方谋取 利益, 违 反此义务 所得 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 由此造成 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 该等责 任包括但 不限于恢 复基 金财产的原 状、 承担 因此所引 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 责任。 7 、基金 托管人自 身,并尽 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 境外 托管人不 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 配托管证券 ; 8 、除非 根据基金 管理人书 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在 任何托管 资产上 设立任何 担保 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基金托 管人 将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根据 有关 适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9 、对于 因为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 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 账日没有 到达托管 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 二、基金募 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当存入登 记机构 的账 户;该账户 由登记机 构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 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账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 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三、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应提 供必要的 协助。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在境内开 立人 民币资金账 户和外币 资金账户 , 在境外 开立外币资 金账户, 并确保基 金为现金 的实益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 2 、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 账户 ,并对境 内账户 根据中国 人民 银 行规定计息。 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刻 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 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托管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托管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监管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 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所或登记 结算机 构处按照 该交 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基 金管 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以 及各自委 托代理人 均不得擅 自出借转 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 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 五、其他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负责 开 立, 基金管理人 应提供 必要的协 助。 新 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2、 投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 相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有价 凭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七、证券登 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 、基金 托管人应 确保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始终 是所有证 券的 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基金 财产 中的所有证 券。 3、基金 托管人应 该: (a )在 其账目和 记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基 金的证券 ,并且 (b )要 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确保其境外 托管人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 境 外托管人, 不论 证券以何 人的名义 登记。 而且, 若证 券由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以无 记名 方式实际持 有, 要求 和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 证券 和基金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人 自有的资 产、任何其 他人的资 产分别独 立存放。 4 、除非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 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 行为,基 金托 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 合法性 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 、存放 在证券系 统的证券 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的 指示为 基金的实 益所 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6 、由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为基金的 利益而 持有 的证券( 无记名 证券和在 证券 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 应按本协 议约定登 记。 7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 而持 有证券的 市场有 关证券登 记方 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应基金 管理人要 求将 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件 或惯例变 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 理人要求 改变本协 议约定的 证券 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应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及时将一 份正本的 原件或加 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除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一 般应保证 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原 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 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因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 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 的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20 年。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人民币 基金份额 净值指以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后得出 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 计数;外币基金 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 础,按照计 算日的估 值汇率进 行折算。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二、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 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企业会 计准则》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每 个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前一工作 日的 基金估值结 果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在当 日将复核结 果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基金月末、 季 末、 年中和年 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三、 当相关 法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 正。 五、 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 规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六、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对 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七、 由于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或其他 中介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八、 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予 以免责。基 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 保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 证件号 码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应依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务。 除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 中的任何 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 露,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 为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 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 等信息的人员 范 围之内。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 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提交仲 裁时 该会现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各自继续 履行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第八部分


《 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书 面形式对 协 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二、托管协 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 一情况, 本托管协 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正常开放 期,每次 交易结束 后,投资 者应在 T+3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 或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 博时 一线通电话 、博时快e 通网上 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 人不向投 资者寄送 交易 确认单。 2、 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向 本季 度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每年度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寄送纸 质对账单。 3、 每月结束 后, 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订 阅电子邮 件对 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电 子邮件对 账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博时 快 e 通” 系统 网上自 助订阅; 或发送 “订阅电 子对账单 ” 邮件 到客服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拨打 博 时一线通95105568 (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自助 开户交易 :投资 者 使用建 设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银 行、交 通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邮储银 行、民生 银行、中 信银 行、光大银 行、平安 银行、中 国银行、 广发银行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i 理财账 户、 汇付天 下 天天盈账户、 支 付宝基 金专户、 财付 通 账户均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自助开 户并进行 网上 交易。 2 、查询 服务:投 资者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 询所 持有基金 的基金 份额、交 易记 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基金账 户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 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以利 用基金管 理人网 站获 取基金和 基金管 理人各类 信息 ,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 客服:投 资者可以 点击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 页“ 在线客服 ”,与 客服代表 进行 在 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您问 我答”栏目 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手机 登陆博 时移动 版直 销网上 交易系统 (m.bosera.com) 、手机 基金 交 易 系统(wap.bosera.com ) ,享 受基金 理财所 需的基金 交易、 理财查 询、账 户管理 、信息 服 务等功能。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博时快 e 通 、 客服 中 心提交信息 订制的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 所订制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站式综 合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务:基 金管理人 自助语音 系统提 供 7×24 小时的 全天候服 务,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 情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 交易服务 :本公司 直销投 资者可通 过博时 一线 通电话交 易平台 在线办理 基金 的 认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变更分红 方式 、撤单等 直 销交易业务 ,其中 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 户 的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申 购款项的 自动划 付。 3 、人工 电话服务 :投资者 可以获 得业务咨 询、信 息查 询、资料 修改、 投诉受理 、信 息 订制、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 账 户诊断等 服务。 4、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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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 日期 1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7-18 2 关于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通 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美元份额 交易业务 并参加其 网 上及手机银 行申购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7-9 3 关于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基 金新增工 行为代销 机 构并参加工 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7-8 4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 行网上及 手 机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7-2 5 关于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基 金增加光 大银行为 代 销机构并参 加其定投 及网银申 购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5-2 6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4-20 7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博 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 基金参加部 分代销机 构费率优 惠活动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4-12 8 关于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通 直 销网上交易 业务和对 直销网上 投资者交 易费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4-12 9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 申 购、赎回业 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4-10 10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转换、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4-10 11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境外 主要市场节 假日暂停 申购赎回 等交易类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4-10 12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认购申请 确 认比例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2-2 13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2-2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 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 准博时亚 洲票息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博时 亚洲票息 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7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其余 备查 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处。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9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