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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机遇(165512)

信诚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信诚 新机遇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L OF )
招募 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 月30日证监许可2011[8 1 9 ]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3年8 月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6 月30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1
第二 部分 释义...............................................................................................................................1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4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9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12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21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 效........................................................................................................22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上 市交易 、申购 、赎 回 与转换............................................................22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 记........................................................................................................31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投资................................................................................................................32
第十 一部份 基金 的业 绩............................................................................................................42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财 产............................................................................................................43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 估 值........................................................................................................4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 益 与分配................................................................................................47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 税收....................................................................................................4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49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50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53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清算............................................................56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要............................................................................................59
第二 十一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70
第二 十二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79
第 二十 三 部份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80
第二 十四部 分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 方 式........................................................................81
第二 十五部 分 备查 文 件............................................................................................................81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 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招募说明书》以及对本招募说
明书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 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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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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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日/天:指公历日
36 .月:指公历月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6 .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47 .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8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2 .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金交易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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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4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 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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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 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 05】14 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
电话: (021 )6 8 6 4 9788
联系人: 沈飞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 000 0 100
二、 主要人 员 情况
张 翔燕女 士 , 董 事 长,硕 士 学 位 。 历任中 信 银行总 行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综合 计划 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 一松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硕 士 。 历任中 信 实业银 行资 金部 科长、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办主任 、长城 科技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行 长秘书 兼 行 长 办公
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 学勤先 生 , 董 事 ,研究 生 。 历 任 招商银 行 证券业 务部 出市 代表、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 部总经 理助理 、国 信 证 券 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 二部总 经理、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深 圳 投 资 银行
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 r a h a m D avid Mas o n 先 生 , 董 事 , 保 险 精 算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南 非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师 、 南 非
No rw ich 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长。
黄 慧敏女 士 , 董 事 ,新加 坡 籍 , 经 济学学 士 。历任 花旗 银行 消费金 融事 业部 业务 副理、 新加
坡 大华银 行业务 开发 副 理 、 大华资 产管理 公司 营销企 划经理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有 限 公 司 营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 美美女 士 , 董 事 ,工商 管 理 硕 士 。历任 新 加坡金 融管 理局 金融市 场发 展规 划部 处长。 现 任
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 德旭先 生 , 独 立 董事, 经 济 学 博 士。历 任 中国科 学研 究院 财贸所 处长 、研 究员 等职。 现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 执东先 生 , 独 立 董事, 经 济 学 硕 士。历 任 财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所 副主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国际部 副处长 、安 永 华 明 会计师 事务所 副总 经理、 北京天 华中兴 会计 师事务 所首席 合 伙 人 。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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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2 0 1 2年2月1 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李 莹女士 , 监 事 会 主席, 金 融 学 硕 士。历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沧 浪办事 处信 贷科 长、 中国建 设银
行 苏州分 行中间 业务 部 总 经 理助理 、北京 证券 投行华 东部一 级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工 业 园 区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苏州工 业园 区银杏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现 任 苏 州 元禾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 晓然女 士 , 监 事 ,双学 位 , 历 任 上海市 共 青团闸 北区 委员 会宣传 部副 部长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 俊锋先 生 , 总 经 理,工 商 管 理 硕 士。历 任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总 监 、 瑞银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北 京代表 处首席 代表、瑞银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黄 小坚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经 济 学 硕 士。历 任 申银万 国证 券公 司研究 所行 业分 析师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 员 、 投资管 理部组 合经 理、基 金经理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经
理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理 、首 席投资 官、股 票投资 总监 、信诚 优胜精 选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 思毅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士。 历 任安达 信咨 询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 员,中 乔智
威 汤逊广 告有限 公司 财 务 主 管,德 国德累 斯登 银行上 海分行 财务经 理, 信诚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风
险 控制总 监、财 务总 监 、 首 席财务 官、首 席运 营官。 现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 理 、 首席
财务官。
林 军女士 , 副 总 经 理,经 济 学 硕 士 。历任 浙 江省证 券公 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西 南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 际 业务部 总经理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理 、营销 总 监 , 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
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 晓炜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经 济 学 硕 士,注 册 会计师 。历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经 理、
中 信控股 有限责 任公 司 高 级 经理、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首 席市场 官、首 席 运 营 官。
现 任信诚 基金管 理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任中 信信 诚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之子
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唐 世春先 生 , 督 察 长,法 学 硕 士 , 历任北 京 天平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友 邦 华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部 总监、 总经 理助理 兼董事 会 秘 书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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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
杨建 标, 理学 硕士。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受托资 产管 理总 部投资 经理 助理、平 安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综 合研 究 所 行 业研究 员、生 命人 寿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 中心研 究总监 、 浙 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筹) 投 资 管 理部研 究负责 人。 现任信 诚优胜 精选股 票型 基金和 信诚新 机 遇 股 票型
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浩先生,自20 11年8月1日至20 12年9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董越先生, 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 研究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 理 人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证券 法》 、《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 相 关 规 定,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法 违 规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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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 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是指 公司 为了 保障 业务 正常运作、 实现 既定 的经营 目标 、防范经 营风险
而 设立的 各种内 控机 制 和 一 系列内 部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法 等文本 制度 的总称 。内部 控 制 的 总体
目 标是: 建立一 个决 策 科 学 、营运 高效、 稳健 发展的 机制, 使公司 的决 策和运 营尽可 能 免 受 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 性原 则: 各项内部控 制制 度必 须符 合国 家和主管机 关所 制定 的法律 法规 和规章, 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 制约 原则 :在公司的 各个 部门 之间 、各 业务环节及 重要 岗位 体现相 互监 督、相互 制约,
做 到公司 决策、 执行 、 监 督 体系的 分离以 及公 司各职 能部门 中关键 部门 、岗位 的设置 分 离 ( 如交
易 执行部 门和基 金清 算 部 门 的分离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 成权责 分 明 、 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 性原 则: 内部控制应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变化 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门及广大 员工 的工 作积极 性, 尽量降低 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基金投 资、 基金 交易 、投 资研究、市 场开 发、 绩效评 估等 相关部门 ,应当
在 空间和 制度上 适当 分 离 , 以达到 防范风 险的 目的。 对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人 员 , 应 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的业务 特点 设置 内部 机构 ,并在此基 础上 建立 层层递 进、 严密有效 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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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 会下 设风 控与审计委 员会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与基金 运作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和重点 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 设督 察长 。督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 稽核 和风险 管理 工作,监 督检查
基 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 情况和 公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并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向董 事 会 或 者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 风险 防范 是指在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 和监 察稽核 部层 次对公司 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 、评估 ,制定 相应 的 风 险 管理制 度并监 督制 度的执 行,全 面、及 时、 有效地 防范公 司 经 营 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 理下 设投 资决策委员 会,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金资产 的投 资战 略和投 资策 略,对基 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 各部 门根 据经营计划 、业 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体情况 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 程及风险 控制措
施 ,达到 :一线 岗位 双 人 双 职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 脑系统 、重要 空 白 支 票、
业 务用章 接触的 岗位 , 实 行 双人负 责;属 于单 人、单 岗处理 的业务 ,强 化后续 的监督 机 制 ; 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内部控制 系统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 04年09月17日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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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 9 9 8 ]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 1 0 ) 67 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 54年成
立,19 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 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
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 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
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 0 , 9 77,486 股(包括240,41 7 , 3 19,880
股H股及9,593 , 6 5 7 ,606 股A股)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 3 9 , 7 2 8 . 2 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 3 . 7 7 %。
2 0 1 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 ,936.02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6 % 。 年 化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1 . 4 7 % ,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21.98% 。 利 息 净 收 入 3532.0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5.97% 。 净
利 差 为 2 . 5 8 %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为 2.75% , 均 较 上 年 同 期 提 高 0.01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96 2. 1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 5 1 % 。
中国建设银行在 中国内地设有 1 . 4 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 福、约翰内
斯 堡、东 京、首 尔、 纽 约 、 胡志明 市、悉 尼、 墨尔本 设有分 行,在 莫斯 科、台 北设有 代 表 处 ,海
外 机构已 覆盖到 全球 13 个 国家 和地区 ,基本 完 成在全 球主要 金 融 中 心 的网络 布局, 2 4 小时不 间
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 6家,拥有建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 敦 、 建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 储 蓄 银行
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 0 1 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
机 构 授 予 的 30 多 个 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联 合 Brand Finan c e 发 布的“世界银行品牌
5 0 0强”以及I n t e r b r a n d发布的“2 0 1 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
《财富》杂志 “ 世界5 0 0 强排名” 中列第 7 7 位,较上年上升 3 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
重 要机构 授予的 包括 公 司 治 理、中 小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现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 者 关系
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 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
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 0 人。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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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 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
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 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 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 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 05年及自20 0 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 07年及20 08年连
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 11年度和20 12年度中国“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 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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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 发售机 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 8 6 4 9788
联系人:杨雁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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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认购、申购及 赎回等业 务 ,具体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w w w . c iticpruf u n d s .com.cn 或
w w w . x cfunds.c o m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 5 3 3
公司网站:ww w . c 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 5 5 8
联系人:郭伟
网址:ht t p : //bank.ec i t i 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 5 9 9
网址:ww w . 9 5599.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 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 55-83 19 8888
传真:07 55-83 19 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 5 5 5
网址:ww w . c mbchina.c o 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 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 1 )587812 3 4
传真:(02 1 )584084 8 3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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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 5 5 9
网址:ww w . b ankcomm.c o 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 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 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 5 2 8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 b c b . 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 3 4 0
传真:05 7 4 - 87050024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 5 6 6
传真:01 0 - 6 6594946
电话:01 0 - 6 6594977
网址:ww w . b oc.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 5 7 7
网址:ww w . h xb.com.cn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 6 9 - 96228
网址:ww w . d ongguanba n k . 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 8 0 4 8 )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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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顾凌
电话:07 5 5 - 23835888 、010-60 8 3 8 888
传真:07 5 5 - 23835861 、010-60 8 3 6 029
网址:ht tp:// ww w.cs.eciti c . c om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 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 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 7 1 - 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 7 1 - 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 w . b igsun.com . c n
1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 07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 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 3 2 - 85022326
客服电话:05 3 2 - 96577
网址:ww w . z xwt.com.c 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 0 )851305 8 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 0 8 8 88108
网址:ww w . c sc108.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宋明
联系电话:01 0 - 6 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 0 8 - 888-888
网站:ww w . c hinastock . c o 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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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 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 1 - 3 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 0 8 8 88666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 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高夫
联系电话:02 1 - 3 3389888
传真:02 1 - 3 3388224
客服电话:95 5 2 3 或者400889 5 5 2 3
网址:ww w . s ywg.com.c 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 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 55-82 13 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 5 5 - 82130833
传真:07 55-82 13 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 5 3 6
网址:ww w . g uosen.com . c 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 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 1 -232190 0 0
传真:02 1 -232190 0 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 5 5 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 w . h tsec.com
1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1 8层至2 0层及第0 4层
0 1 . 0 2 .03.05.1 1 . 1 2 .13.15.1 6 . 1 8 .19.20.2 1 . 2 2 .23 单元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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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 5 5 - 82026521
客服电话:40 0 - 6 00-8008 、95 5 3 2
公司网站:w w w . c hina-inv s . c 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 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 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 955 2 5 、 4008888 7 8 8 、 1010899 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 1 - 2 2169999
网址:ww w . e bscn.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 3 - 1 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 3 1 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 5 7 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 0 )875553 0 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 . c o 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 7 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 9 1 - 87383623
传真:05 9 1 -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 3 2 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3)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 8 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服电话:40 0 - 8 8111-77
2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18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 5 1 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 3 1 - 81283938
传真:05 3 1 - 81283900
客服电话:95 5 3 8
网址:ww w . q lzq.com.c 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 5 7 9 或4008-8 8 8 - 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 7 - 6 5799999
传真:02 7 - 8 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 w . 9 5579.com
2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 0 - 6 3081000
传真:01 0 - 6 3080978
客服电话:40 0 - 8 00-8899
公司网址:ww w . c indasc.co m
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 8 号2号楼22 - 2 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 3 3 2 5 888-3108
传真: 021-6 3 3 2 6 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 5 0 3
网址:ww w . d fzq.com.c n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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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 55)82 94 3666
传真:(07 55)82 94 3636
网址:ww w . n ewone.com . c n
客服电话:95 5 6 5 、400888 8 1 1 1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 0 4 5 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 0 - 6 6045608
传真:01 0 - 6 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 / w w w.txsec.c o 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 w . j jm.com.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 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 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 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 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 0 8 0 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 5 5 - 82558305
网址:ht t p : //www.ess e n c e.com.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 5 1 1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 5 5 -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 5 1 1 -8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 s h u l i001@pin g a n . com.cn,0 7 5 5 - 22626391 )
网址: www.p i n g a n.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 5 9 7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 0 0 8 -000-562
网址: w w w . hysec.co m
34)红塔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真 : 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 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 5 5 - 83199599
传真:07 5 5 - 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 0- 6666-888
网址: w w w . c gws.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根据 实情,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 注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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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 0 - 6 6210988
传真:01 0 - 6 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 6 6
传真:(021)313586 0 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 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 2 1 2212 28 88
传真:86 2 1 6288 18 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 11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 1 9 ]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2 0 1 1年6月2 9日至2 0 1 1年7月2 6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 2 4 , 0 82,517.1 3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1,5 8 4 . 0 0 元 人
民币。
本 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 , 5 9 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 . 0 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424,0 8 2 , 5 17.13 份 基 金 份 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 4 1 , 5 84.00 份 基 金 份
额。两项合计共42 4 , 2 24,101.1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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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本基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基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8 月1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本 基 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 0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 0个工作日达不 到 2 0 0 人,或连续2 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赎 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 一)基金 份 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 11 年 9 月 1 6 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 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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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 )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 1 年 9 月 16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并 被受理 的,其 基 金 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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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围内 , 本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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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 在办 理场 内申 购时 ,单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含 申购 费)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次申购的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 通 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1, 0 0 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
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
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费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享 有或承 担 ; 通 过场
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投资人。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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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 , 0 0 0/(1+1.5% ) = 4 ,926.11 元
申购费用=5 , 0 0 0-4,926.1 1 = 7 3.89 元
申购份数=4 , 9 2 6.11/1.12 8 = 4 ,367.1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 0 , 0 00/(1+1.5 % ) =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 0 , 0 00-9,852. 2 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9 , 8 5 2.22/1.02 5 = 9 ,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 , 6 1 1 × 1. 02 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 0 , 0 00-9,851. 2 8 - 147.78=0. 9 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 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 回金额 单 位 为 元 ,计算 结 果 按 四 舍五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14 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 0 , 0 00 ×1.148= 1 1 , 480 元
赎回费用=1 1 , 4 80 ×0.25%= 2 8 . 7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 4 80-28.70= 1 1 , 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 . 3 0 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 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 0 , 0 00 ×1.148= 1 1 , 480 元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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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 1 , 4 80 ×0.5%=5 7 . 4 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 4 80-57.40= 1 1 , 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 . 6 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 ) 申购 与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5%,赎回费率不超过 5%。
3.场外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 10 0 万 1. 5 %
1 0 0 万≤M<200 万 1 .2%
2 0 0 万≤M<500 万 0 .8%
M≥500 万 1 000 元/ 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
1年≤Y<2年 0.25 %
Y≥2 年 0
(注:Y:持有时间 ,其中 1 年 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 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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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除以上第 4 项情形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九)暂停 赎 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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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 十)巨额 赎 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
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十一 )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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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包括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 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开展本基金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 三)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系 统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 转登 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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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 五)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 六)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 注册登 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注册登 记 业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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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力求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机遇,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4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从而适当地调整组合的市场风
险暴露。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风
险四方面的基础上来制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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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
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财政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补
贴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国内生产
总值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消费者物价指数和生产者物价指数,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
步指标。
关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盈利
预测情况以及外推 12 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绪,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
深 300 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
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市场风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
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新机遇”是指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投资机遇。本基金将从新机遇挖
掘、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新机遇挖掘
新机遇的挖掘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切入点。本基金的新机遇挖掘分别从宏观经济、政策制
度、行业的发展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机遇:
(1)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全球产业变迁轨迹、通货膨胀状况以
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本基金认为宏观经济是出现中长期投资机遇
的大背景,是进行新机遇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政策制度
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支持、政策倾斜等利好
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更高的增长速度,政策制度倾向也将是新机遇挖掘的指引之一。
(3)行业的发展与变革
行业发展和变革是新机遇的重要来源,其驱动因素包括经济结构转型、行业结构变化、行业
发展动力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或仅仅是某个单独事件。本基金将力求发掘行业趋势性变化,把握
个别行业内的投资机遇。
除以上分析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的新的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到本基金新机
遇挖掘的体系当中。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将具体体现在需求结构、产
业结构、生产要素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因此,本基金认为内需增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行
业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机遇。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或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的
改变,本基金将持续深入地挖掘更具价值的新机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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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
对于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本基金将重点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做出分析。本基金对行业的
新机遇受益状况的衡量纬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益的针对性
行业受益的针对性划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与特定新机遇直接相关、在该新机遇的推动
下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归入直接受益行业;与特定新机遇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
业。
(2 )受益的期限
行业受益的期限划分为长期受益和短期受益 。特定新机遇的受益效应持续时间大于 6 个月的
行业归入长期受益行业 ,小于 6 个月的归入短期受益行业。
(3 )受益的顺序层级
行业受益的顺序层级划分为当期受益和日后受益。当前正处于受益阶段中的特定行业归入当
期受益行业;而当前尚未体现出受益效果、而在可预期的将来受益效果将逐渐显现的行业归入日
后受益行业。
综合以上的行业分析纬度,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当期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配
置。
3 )个股精选
在前述新机遇挖掘和行业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
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务指标角度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股权投资回报率增长等。这些指标都综合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
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能力。另外,本基金将辅以企业盈利能力
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对企业盈利状况、资金利用效率、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考
量。
从估值水平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
比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
术、特许权、品牌、市场占有率增长、行业所处地位等。此外,本基金也将考量公司股权结构、
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资信程度等方面状况。
3 .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
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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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
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
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
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
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
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
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
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 业绩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 ×沪深 30 0 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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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
相关度。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
保指数的精确性。在任何情况下,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均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也无
义务对任何人和任何错误给予建议。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
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债券指数。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
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中信标普全债指数选择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
样本券,以更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
综上,由沪深 300 指数与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构成的业绩比较基准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发生变更或停止,或上述基准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 300 指数或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
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六、 投资决 策 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 决策流 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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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
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备选库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
选股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
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
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
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
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
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
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组合的构建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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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
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 5 %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40 %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 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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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
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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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 、基 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3 年 7 月 1 2 日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3 年 6 月 3 0 日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4 ,5 7 0,489.80 87 .2 5
其中:股票 94 ,5 7 0,489.80 87 .2 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 ,2 9 2,209.42 10 .4 2
6 其他资产 2,525, 0 2 7 .12 2.33
7 合 计 108,3 8 7 , 7 26.34 100.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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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47 , 0 0 0 .00 0.6 0
C 制造业 71,329, 4 7 4 . 28 66.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26 6 , 3 10.96 3.04
E 建筑业 4,9 9 7 , 4 20.47 4.6 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8 8 , 2 60.00 2.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51 5 , 6 94.65 5.1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2 6 , 3 29.44 6.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教 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综 合 - -
合计 94,570, 4 8 9 . 80 87.9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124 汇川技术 278,97 7 9,761, 4 0 5 .23 9.08
2 30007 0 碧水源 175,8 5 8 6,626 , 3 2 9 .44 6.16
3 300349 金卡股份 158,00 9 6,448, 3 4 7 .29 6.00
4 002415 海康威视 174,26 3 6,158, 4 5 4 .42 5.73
5 00000 2 万 科A 559,9 6 9 5,515 , 6 9 4 .65 5.13
6 600596 新安股份 469,99 0 4,958, 3 9 4 .50 4.61
7 000581 威孚高科 146,50 7 4,891, 8 6 8 .73 4.55
8 000915 山大华特 215,60 0 4,883, 3 4 0 .00 4.54
9 60053 5 天士力 123,2 7 2 4,826 , 0 9 8 .80 4.49
10 000669 金鸿能源 86 ,3 19 3,266, 3 1 0 .96 3.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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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 4, 609.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 38 7,351.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 88 5. 3 1
5 应收申购款 11,180 . 6 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其 他 -
9合 计 2 , 5 2 5 ,027.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份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 0 日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 11 年 8 月 1
日 至 2 011 年
12 月 3 1 日
-11.80% 0.80% -16.65% 1.13% 4.8 5 % -0.33 %
20 1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12 年
12 月 3 1 日
7.48% 1.25% 7.18% 1.02% 0.3 0 % 0 . 2 3 %
20 1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13 年
6月3 0日
7.91% 1.50% -9. 7 1 % 1.20% 17.62% 0 . 3 0 %
20 11 年 8 月 1
日 至 2 013 年
6月3 0日
2.30% 1. 24 % -19.3 4% 1. 10 % 21.6 4 % 0 .1 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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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建仓日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 月 3 1 日 ,建仓日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 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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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
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根据 1、(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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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指期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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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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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 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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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 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
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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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费率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一、 基金的 会 计政策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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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 七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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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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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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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 八部分 风 险 揭 示
一、 投资于 本 基金的 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
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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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
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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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投资机遇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投资品种风险主要分为投资机遇挖掘风险和个股选择风险。
投资机遇挖掘风险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挖掘出的投资机遇缺少前瞻性和可投资性,从而对组合
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市场情绪误导以及噪音干扰的存在,还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
投资机遇仅具备短期可投资性,而缺乏长期可投资性的风险;
个股选择风险主要指在对投资机遇受益个股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过程中,由于数据偏差、
分析逻辑错误、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纳入最终投资组合的个股缺少足够的可投资性,从而会对整
个组合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
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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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二、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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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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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 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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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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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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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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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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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所改
变。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集 、 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合法 授权 代表 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1 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 下 情形之 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基 金合同 或 其 他 相 关法律
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 起 1 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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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 人 ( 以下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 、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必须于 会议召 开日 前 3 0日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 身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 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 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情 况 下 , 表决
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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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 有 效 通知而 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提 交至 召 集 人 指定的 地址或 系统 。 通 讯方 式开会 应 按 照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 以 召 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以上(含50 % ,下同);
2)到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代理 人身份 证 明、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 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 的方式 收取和 统 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以上;
5)直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 理人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 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 册 登 记机
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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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案 ;也 可 以 在 会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应 当 在 大 会召
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性。 大 会 召 集 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性。 大 会 召 集 人可以 对 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 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 隔 不 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开前 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会 议的召开 日 期 应 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 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人 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 见 证 后 形成
大会决议。
大 会由 召 集人授权 代表 主持。基 金管 理人 为 召 集 人 的,其 授权代 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 0 %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 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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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 0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依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证 明,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 计 票
1.现场开会
(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但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
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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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 构、公 证员姓 名 等 一 同公
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 合同解除和 终 止的 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 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起 3 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合同 终 止 , 应 当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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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 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 决 方式
对 于因基 金 合 同 的 订立、 内 容 、 履 行和解 释 或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 径 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各 自 的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 同 存放地 和投资 人取 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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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 十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 0 1 2 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 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 0 0 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 0 0 3 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 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 9 9 8 ]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 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 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 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 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之 间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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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 进 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核 查。投 资品 种池发 生变化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4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 4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 5 % , 其 中 投 向 受 益 于 新 机 遇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产的80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 9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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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
(1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 %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按照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 要求的 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1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
( 1 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 8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0 % ;本基 金
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 证 券 ,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8 % ; 本基 金可变 更或根 据相关
的法律法规取消本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金在 开 始 进 行 股指期 货 投 资 之 前,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货 清算 、估 值、 交割等 事宜
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法律 法 规 对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 有 关 关 联方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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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交易 名 单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 如 基 金托
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对 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事 后 结 算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手 。 基 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 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制,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法 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 指 经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 根 据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1 )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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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券应 保 证 登 记 存管在 本 基金名 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金 托管 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 本 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限 证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金 安 全 的 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
处 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 限 于 因 投资受 限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 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 效 解 决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 转 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结 算 , 并 承担
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 因 投 资 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 出 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赔 偿 基 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
有 关书面 资料, 并保 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 调 整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
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 的 名称、 数量、 总成 本、账 面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金有 关 投 资 受 限证券 比 例 如 违 反有关 限 制规定 ,在 合理 期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 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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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1 0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 或 经 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 资 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 根 据 托管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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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 如 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 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 金 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 参 加 验资 的 2名 或2名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 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 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 行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 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 务 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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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 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 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 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 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 开 立 、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 金参与 认 购 未 上 市债券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代表本 基金 与对 手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 协议, 明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 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财产 投 资 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 库 ,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 的 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托管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合 同 、 基 金信
息 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 业 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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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在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四、 基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 . 0 0 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二)复核程序
基 金管理 人 每 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三)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分 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 或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报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 并 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除非法 律、法 规 、 规 章另
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 争议解 决 方式
因 托管协 议 产 生 或 与之相 关 的 争 议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 议 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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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协 商 一 致 , 可以对 协 议进行 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 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一 系 列的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 资人更 改 个 人 信 息资料 , 请 利 用 以下方 式 进行修 改:到原 开立基 金 账户的 销售 网点 , 登 录
信 诚基金 网站进 行或 投 资 者 本人致 电客服 中心 。在从 销售机 构获取 准确 的客户 地址和 邮 编 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人可 通 过 信 诚 基金网 站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撤单 、转换 、修
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 公司与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农 业 银 行 和招商 银 行合作 ,面 向中 国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 人、农 业银
行 金穗卡 (借记 卡、 准 贷 记 卡)持 卡人和 招商 银行一 卡通持 卡人, 上海 汇付数 据服务 有 限 公 司开
通 天天盈 账户的 投资 者 人 以 及支付 宝(中 国) 网络技 术有限 公司开 通支 付宝基 金投资 账 户 的 投资
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
( www.c i t i c prufunds . c o m .cn 或 w w w . x cfunds.c o m )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 按 照 网 上 交 易 栏 目 的 相 关 提
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金可 通 过 销 售 机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期 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即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采
用 定期定 额的方 式申 购 基 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 限制 ,具体 实施时 间 和 业 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条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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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诚 基 金 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 4 00-66600 6 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或 人 工 查 询
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w w w . c i t icprufun d s . c om.cn 或 w w w . x cfunds.c o m )为基金投资
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在线客服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 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提 供 的 网上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席、 书信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议 。投资 人还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的 服 务 电 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 十三部份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 分 可能会发 生变化 ,但 不会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3 年 2 月 2 日 以 来 ,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相 关 公 告 如 下 (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为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城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 1 3 年 2 月 21 日;
2、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2013 年 3 月
15 日;
3、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 年第 1 次更新),2013 年
3月1 5日 ;
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认/申购下限的公告,2013 年 3 月 2 9 日 ;
5、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 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3 月 3 月 30 日;
6、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 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月 3 月 30 日;
7、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 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3 年 4 月 20 日;
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 13 年 6 月 2 5 日 ;
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6 月 2 8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20 1 3 年 6 月 29 日;
10、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 1 3 年 6 月 29 日;
1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6 月 3 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20 1 3 年 7 月 1 日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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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 2013 年第二季度报告,2013 年 7 月 17 日。
第二 十四部分 招 募 说 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 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基金合同》
(三)《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13 年 9 月 1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