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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有色A(150150)

800有色A: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之 A 份 额与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3 年9 月18 日


公告日期:2013 年9 月13 日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4 六、基金合同摘要...............................................................................................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8 九、重大事件揭示............................................................................................... 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1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12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1 号<上市 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的 规定编 制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 告 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 额和 B 份额 上 市交 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均 不表明 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保 证。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 读刊 登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的 《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 。 二 、基 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信诚 中证800 有色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包括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额 ( 场内 简称“ 信诚 有色”)、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A 份 额( 场 内简称 “800 有色 A” ) 与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B 份额 (场内 简称 “800 有色 B” ) 。其中 ,800 有色 A 、800 有色 B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1 的比 例不 变。 4、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为 不 定期。 5、 信诚 有色 的 申购 与赎 回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信诚 有色 接受 场外 与场 内申 购和赎 回;800 有 色 A、800 有色B 只 上市 交 易,不 接受 申购 和赎 回。


6、份 额配 对转 换: 份额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信诚 有色与 800 有色 A 、800 有色 B 之间 的配 对 转换, 包括 分拆 和合 并两 个方面 。


1) 分 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两 份信诚 有色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一份 800 有色 A 与 一 份800 有色 B 的行 为。


2) 合 并。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一 份 800 有色 A 与 一 份 800 有色 B 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 成 两 份信诚 有色 的 场内 份额 的行为 。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将 于 2013 年9 月 16 日 开始 接受 办理。 7、 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本 基金基 金份 额进 行 定期和 不定 期 份 额折 算。 8、800 有色 A 与 800 有色 B 的终 止运 作: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800 有色 A 与 800 有色 B 可申 请终 止运 作。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 过,即 须经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信诚 有色 、800 有色 A 与 800 有色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信诚 有色 、 800 有色 A 与 800 有色 B 各自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 含 2/3 ) 通过 方为 有效 。 9、基 金份 额总 额: 截 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301,781,767.94 份, 其 中, 信诚 有色 为244,948,273.94 份,800 有色A 为28,416,747.00 份,800 有色B 为28,416,747.00 份。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10、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截至2013 年9 月11 日 , 信诚 有色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1 元,800 有色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2 元,800 有色 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 11、基 金管 理人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2、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3、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包括 :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3]831 号文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发 售日 期:2013 年8 月5 日至 2013 年 8 月 23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 式: 交易 所( 场 内)发 售和 柜台 (场 外) 发售


7、发 售机 构:


(1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 内)发 售机 构


1)已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的深 交所 会员 爱建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 海证券 、财 达证 券、 财富 证券、 财富 里昂 、财 通证 券、长 城证 券、 长江证 券、 大通 证券 、大 同证券 、德 邦证 券、 第一 创业、 东北 证券 、东 方证 券、东 海证 券、 东莞证 券、 东吴 证券 、东 兴证券 、方 正证 券、 光大 证券、 广发 证券 、广 州证 券、国 都证 券、 国海证 券、 国金 证券 、国 开证券 、国 联证 券、 国盛 证券、 国泰 君安 、国 信证 券、国 元证 券、 海通证 券、 恒泰 长财 、恒 泰证券 、红 塔证 券、 宏源 证券、 华安 证券 、华 宝证 券、华 创证 券、 华福证 券、 华林 证券 、华 龙证券 、华 融证 券、 华泰 联合、 华泰 证券 、华 西证 券、华 鑫证 券、 江海证 券、 金元 证券 、联 讯证券 、民 生证 券、 民族 证券、 南京 证券 、平 安证 券、齐 鲁证 券、 日信证 券、 瑞银 证券 、山 西证券 、上 海证 券、 申银 万国、 世纪 证券 、首 创证 券、天 风证 券、 天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开 源证券 、万 联证 券、 西部 证券、 西藏 同信 、西 南证 券、厦 门证 券、 湘财证 券、 新时 代证 券、 信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银 河证券 、银 泰证 券、 英大 证券、 招商 证券 、 浙商证 券、 中航 证券 、中 金公司 、中 山证 券、 中投 证券、 中天 证券 、中 信建 投、中 信浙 江、 中信万 通、 中信 证券 、中 银证券 、中 邮证 券、 中原 证券(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本基 金募 集期 期间 获得 基金代 销资 格并 具有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经深 交所 确认 后 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 份额 发售。具体名单可在 深交 所网站查询,本基金 管理 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 公 告。


3) 尚未 取得 基金 代销 资格 , 但 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 他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 交易后 , 代理 投资 者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的 买卖 。


(2 ) 柜台( 场外) 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


2)场 外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中信证券(浙江 )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万 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等 14 家 代销 机 构。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8、验 资机 构名 称: 毕马 威 华振 会 计师 事务 所。








9 、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 账情况 :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额 为 301,728,990.92 元人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52,777.02 元 人民 币。 上述 资金 已于 2013 年8 月29 日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10、 基 金备 案情 况: 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聘 请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随后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了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2013 年 8 月 30 日 中国 证监 会予 以书 面确认 ,本 基金 合同 自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1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8 月 30 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301,781,767.94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包括 :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3]322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9 月18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投资 者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 员单位 证券 营业 部 均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简称 : 信 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 级A、 信 诚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分 级 B 5、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场内 简称 :800 有色 A 、800 有色 B


6、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交易 代码 :800 有色 A 为 150150 ;800 有色 B 为150151 7、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800 有色A 为28,416,747.00 份; 800 有色B 为28,416,747.00 份 8、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 (T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 T 日 内将 经过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基 金净值 传给 深交 所, 由深 交所于 T+1 日通 过行 情系 统揭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开 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基金管 理人 对公 布的 基 金净值 负责 。 9、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未上 市交 易的 份额 托管在 场外 , 持 有人 将其 跨系统 转托 管至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后 即可 上市流 通。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一、截至 2013 年 9 月11 日的800 有色 A (基 金代 码:150150 )场 内基 金份 额持有 情况 : 场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280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场内 基金 份额:


101,488.38 份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占 场内 基金 总份 额比例 : 机 构持 有11,525,335.00 份, 占 40.56 % 场内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占 场内 基金 总份 额比例 : 个 人持 有16,891,412.00 份, 占59.44 % 场内基 金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的 比例 1 深圳市 长城 长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5,000,145.00 17.60% 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00,116.00 14.08% 3 东吴证 券- 工行 -东 吴财 富 2 号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2,500,072.00 8.80%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4 许建军 498,067.00 1.75% 5 鲁其英 497,082.00 1.75% 6 沈水清 483,033.00 1.70% 7 包成芳 350,020.00 1.23% 8 张晓文 300,020.00 1.06% 9 吴玉华 280,021.00 0.99% 10 侯振芳 250,022.00 0.88% 合计








14,158,598.00


49.82%


二、截至 2013 年 9 月11 日的800 有色 B (基 金代 码:150151 )场 内基 金份 额持有 情况 : 场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280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场内 基金 份额:


101,488.38 份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占 场内 基金 总份 额比例 : 机构 持有11,525,337.00 份, 占40.56% 场内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占 场内 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 个 人持 有16,891,410.00 份, 占59.44% 场内基 金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的 比例 1 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5,000,146.00 17.60% 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00,117.00 14.08% 3 东吴证券-工行-东吴财富 2 号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2,500,073.00 8.80% 4 许建军 498,068.00 1.75% 5 鲁其英 497,082.00 1.75% 6 沈水清 483,032.00 1.70% 7 包成芳 350,020.00 1.23% 8 张晓文 300,020.00 1.06% 9 吴玉华 280,022.00 0.99% 10 侯振芳 250,022.00 0.88% 合计


14,158,602.00


49.82%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3、总 经理 : 王 俊锋 4、注 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 币 5、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 9 层 6、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字[2005]142 号 7、法 人营 业执 照文 号:310000400441678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 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 可的 其他 业 务 9、 股 东及 持股 比例: 公司 股东为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英国 保诚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和 中新 苏 州工业 园区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各股 东出 资比 例分 别 为 49% 、49% 、2%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 能 : 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 、 交易部、营销策划部、 营 销管理部、渠道销 售部 、 直 销部 、 财 富管 理 部、 产品 及专 户部 、 客 户 服务部 、 基金 运营 部、 信 息技术 部 、 电 子商 务部、 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 理部 、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等 职能部门。 其中,投 资管 理部负责基金资产的 投 资运作 及宏 观经 济、 行业 、上市 公司 等方 面的 研究 ;交易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11、 人 员情 况: 截止 2013 年 9 月 11 日 ,公司 共 有员 工 127 名 ,大 学本 科及 以 上学历 125 名, 占员工 总 数98.4%。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话 : 唐 世春 ,021-68649788 。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截 至目 前, 本基 金管 理人共 管 理 24 只基 金,分 别为信 诚四 季红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信诚盛世蓝筹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信 诚 三得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信诚经典优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优胜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信诚中小盘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信诚深 度价 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信 诚增强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金砖四 国积 极配 臵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信诚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信诚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新机 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信诚 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诚周 其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诚理 财 7 日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优质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新 兴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信 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资 产规模 约【246 】亿 元人 民 币(截 至 2013 年8 月 30 日)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吴雅 楠 : 统 计物 理学 博士 ,CFA ,17年 证券 、 基 金从 业经 验, 拥 有丰 富的 量 化投资 和指 数基 金管 理经 验。曾 任职 于加 拿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 公司 和加 拿大 道明 资产管 理公 司(TD Asset Management) 。现 任信 诚基 金 投资管 理部 数量 投资 总监 兼 本基 金、 信诚 中证 800医药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信诚 沪深300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信 诚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3、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4、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5、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及 人员情 况: 中国 银行 于 1998 年 设立 基金托 管部 ,为 进一步 树立 以投 资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 将基 金托 管部 更 名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 部,现 有员 工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 基金 、 保 险 基金 、QFII 、QDII 、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 计划、年金基金、理 财产 品、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 体系。在国内,中国 银行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为 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 服务, 托管 资产 规模 居同 业前列 。 6、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 电话: 唐州 徽 ,010-66594855 。


7、托 管业 务 情 况简 介: 截至 2013 年 6 月 末, 中国 银 行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 合、长 盛同 盛封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闭、 长盛 同智 优势 混合 (LOF ) 、 大 成2020 生 命周 期 混合 、 大 成蓝 筹稳 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LOF 、 大成 景宏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鹿 保本 混合 、国 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 区位 优势股票、国投瑞银 稳定 增利债券、海富通股 票、 海富通货币、海富通 精 选贰号 混合 、海 富通 收益 增长混 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股 票、 华宝 兴 业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宝 兴 业先进 成长 股票 、 华夏 策 略混合 、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 合、 华夏 回 报 二号 混合 、 华夏回 报混 合 、 华 夏行 业 股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沪 深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嘉实 回报 混合、嘉实价值优势 股票 型、金鹰成份优选股 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 河成长股票、易方达 平稳 增长混合、易方达策 略成 长混合、易方达策略 成长 二号混合、易方达积 极 成长混 合、 易方达 货币 、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易 方达深 证 100ETF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 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 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 领先策 略股 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衡 混合 、 景顺 长城 优选 股票 、 景 顺长 城货 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 优质生活股票、泰信 蓝筹 精选股票、泰信债券 增强 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 泰达 宏利集利债券、泰达 宏利 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华泰 柏瑞盛世中国股票、 华 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 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 泰柏瑞货币、华泰柏 瑞量 化现行股票型、南方 高 增长股 票(LOF) 、国 富潜 力 组合股 票、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国富 成长 动力 股票 、宝盈 核心 优势 混合 、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 东方 核心动力股票、华安 行业 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 华鑫强收益债券型、 诺 德中小盘股票型、民 生加 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型、易 方达 岁丰添利债券型、富 兰 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 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 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联 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上证中小 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 泰柏 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 接、长城中小盘成长 股票 型、易方达医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景顺长城稳 定 收益债 券型 、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泰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 诺 德优选 30 股 票型 、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 型、 长盛 同鑫 保本 混合 型、金 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强 型、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招 商深 圳电 子信 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招 商深 证 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上 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易方 达资 源行业 股票 型、 华安 深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 债券 型、 平 安大 华行 业先 锋 股票型 、 华 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券 型、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股票 型、 海富 通国 策导 向股票 型、 中邮 上证380 指数增 强型 、泰 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银华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 分级、 平安 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 强型 、嘉 实安 心货 币市场 、上 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活 股票 型、 工银 瑞 信睿智 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 招商 优势 企业 灵活 配臵 混合型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型、长盛电子 信息 产业股票型、诺安中 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级、信 诚双 盈分级债券型、嘉实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工 银瑞 信基 本面 量化 策略股 票型 、信 诚周 期 轮动股票型、富兰克 林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 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 安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华 宝兴业 中证 短 融50 指数 债 券型、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 月鑫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 景恒保 本混 合型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上投 摩根 分红 添 利债券型、嘉实优化 红利 股票型、长盛同鑫二 号保 本混合型、招商信用 增强 债券型、华宝兴业资 源 优选股 票型 、中 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大 成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诺 德深 证 300 指 数分级 、华 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券 型、 汇添 富多 元 收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 利债券 型 、 长 盛添 利 30 天 理财债 券型 、 信诚 理财7 日盈债 券型 、 长盛 添利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式 、 平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华 泰柏 瑞稳 健收 益 债券型 、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货 币 市场 、 国 投瑞 银纯 债债 券 型、 银华 中证 中票50 指 数债券 型 、 华 安信 用增 强 债券型 、 长盛 同丰 分级 债 券型 、 汇 添富 理财21 天债 券型发 起式 、 国泰 国证 房地产 业指 数分 级、 招 商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 嘉实 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长盛纯债债券 型、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 、泰 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 开放 债券型、招商安润保 本 混合型 、 长 盛上 证市 值百 强交易 型开 放式 、 长 盛上 证市值 百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 数债 券型发起式、嘉实中 证金 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 国 债交易型开方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国投 瑞银 中高等级债券型、上 投摩 根成长动力混合型、 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大成景兴信用债 债券 型、海富通养老收益 混合 型、广发聚鑫债券型 、 泰达宏 利高 票息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长 盛季 季红 1 年 期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诺安 信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 票(QDII)、银华 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 气 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 (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 诚金砖 四国 积极 配臵(QDII) 、 海 富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型(QDII ) 、招商标 普 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 优选(QDII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 长信 标 普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 博 时抗 通胀 增 强回报 (QDII ) 、 华 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 ) 、上投摩 根全球天然资 源股票型、工银瑞 信 中国机会全球配臵股票 型 (QDII ) 、易方达标 普全球 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QDII ) 、 建信全球资 源 股票型 (QDII ) 、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QDII )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QDII)、 广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QDII ) 、 工银 瑞银 标普 全球 自然资 源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QDII ) 、嘉 实 美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等 21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覆 盖了 股票 型、债 券型 、混 合型 、 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 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 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 业前列 。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1、名 称: 毕马 威华 振 会 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2、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姚建华 3、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二办 公楼八 层 4、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汪红阳 、程 海良 5、电 话:(8610) 8508 5000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详见本 公告 书附 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 金 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 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 根 据招募说明书设定 的费率 或佣 金比 率收 取 认 购费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事 项发 生。 信诚有色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9 月11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单位: 人民 币元 项目 2013 年9 月11 日 资产


银行存 款 598,024.42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4,853,372.50 其中: 股票 投资








债券 投资 14,853,372.50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衍生金 融资 产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6,4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51.89 应收利 息 248,639.24 应收股 利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资 产


资产合 计 302,102,288.05 负债 短期借 款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衍生金 融负 债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应付赎 回款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99,233.57 应付托 管费 21,831.37 应付指 数使 用费 1,984.67 应付交 易费 用


应付税 费 应付利 息 应付利 润


其他负 债 24,113.05 负债合 计 147,162.66 所有者 权益


实收基 金 301,781,767.94 未分配 利润 173,357.45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01,955,125.39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302,102,288.05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止 到2013 年9 月11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项目 金额( 元)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比 例(%) 股票


债券 14,853,372.50 4.92 权证


银行存 款及 结算 备付 金 598,024.42 0.20 其他资 产 286,650,891.13 94.88 合计 302,102,288.05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 -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14,853,372.50 4.92 2 央行票 据


3 金融债 券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 企业债 券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 可转债


7 其他


8 合计 14,853,372.50 4.92 (五)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9302 13 国债 02 27,910 2,784,022.50 0.92 2 019307 13 国债 07 121,300 12,069,350.00 4.00 3 - - - - - 4 - - - - - 5 - - - - -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证券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期 末其 他资 产构 成


项目 金额( 元) 存出保 证金


应收利 息 248,639.24 应收申 购款


合计 248,639.24 4、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无 权 证投资 。 6、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无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 7、因 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 组合报 告中 市值 占净 值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如 下承 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二)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 息,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 证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 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 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 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 人 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二)根 据 《基 金法 》 及 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 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将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 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4、《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9 层 (三) 查阅 方式: 1 、书 面查 询: 投资 者可 在 我公司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2 、网 站查 询:www.xcfunds.com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9 月 13 日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附件: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级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 依 法转 让其持 有的 信诚 有 色 A 份 额和信 诚有 色 B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凭许可 证经 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12)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信 诚有色 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14) 按规 定受 理信 诚有 色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 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 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 汇 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 ; 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 营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 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臵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臵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信诚有 色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 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 信诚有 色 B 份额 的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 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终 止信 诚有 色 A 份额 与 信诚有 色B 份额 的运 作;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10% 以 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①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②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信 诚有 色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 信 诚 有色 B 份额 各 自的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信 诚有 色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10% 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 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 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 的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含50% ) ( 指全 部有 效凭 证 所对应 的 信 诚有 色份额 、信 诚有 色 A 份 额 、信诚 有 色 B 份额 分别 占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 50% 以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50% ) ( 指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信 诚有 色份 额、信 诚有 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 额占 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份 额 的50%以 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a 、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 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b 、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 议。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 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 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 个工作 日内在 大会聘请的公证机 关的公 证员的监督下, 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八) 表决 1 、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诚 有 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 色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 在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 诚有 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各自所 持信 诚有 色份 额、 信诚有 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 色 B 份 额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过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信 诚有 色A 份额 与信 诚有 色 B 份 额的 运作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 诚有 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各自所 持信 诚有 色份 额、 信诚有 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 色 B 份 额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信诚有 色B 份额 终止 运作 应当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担任;如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 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 《基 金法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十一)本部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本基金 (包 括信 诚有 色份 额、信 诚有 色 A 份额 、信 诚有 色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信 诚有 色 A 份额 与 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运 作,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9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人。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 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 约定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如上 述指数 许可 使用 协议 约定 的费率 发生 变更 , 本条 下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将相应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公告中 予以 披露 。 通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许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大 写: 伍 万元 整) 。 计 费期 间 不足一 季度 的,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计费 区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该季度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收 取下限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许可 使用 费的 收 取下限=5 万元 * 本 基金 在本季 度的 实际 运作 天数 / 所在 季度 的实 际 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 金合 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 方式为每季支付一 次,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许可使用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前 从基 金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除 管理 费 、 托 管费 、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前述 第 ( 一) 款约 定的 其他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 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 800 有 色金 属指 数的 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新股(含首 次公开 发行和增发)、债 券、债 券回购、中期票据 、银行 存款、权证、股 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 规定)。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5% -100%,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5% , 投资 于中 证800 有色 金属指数成份股和 备 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二)投 资限 制 1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5% -100%,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5% , 投资 于中 证800 有色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金属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12)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1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6)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17)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2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按 照取 消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其 他( 公司 根据 具体 投 资品种 ,增 加或 减少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 各级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信 诚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A 份 额与信 诚有 色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1 、信 诚有 色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T 日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金 (包括 信诚 有 色份额 、信 诚有 色A 份额 、信诚 有 色B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总数 2 、信 诚有 色A 份额 与信 诚 有色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假设T 日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日 ,t=min(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至T 日 实际 天数 , 自最 近一 个 份额折 算日 次日 起 至 T 日 实际天 数),NAV 母 t 为 T 日 信诚有 色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NAV A t 为 T 日 信诚有 色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NAV B t 为T 日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R 年 为信诚 有 色 A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 设t=99 ,R 年=6.20% ,NAV A 0=1.000, NAV 母 99 =1.400 : NAV A 99 =1.000+6.20% ×99/365 =1.017 NAV B 99 =(1.400-0.5 ×1.017)/0.5 =1.783 信诚有 色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 色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程 序进 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含 第三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条 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于本 基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 照《基金法》、《 运 作办 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4) 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信诚有 色份 额、 信诚 有色A 份额 与信 诚有 色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计算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有 色 B 份额 三类 份额 各自的 应计 分配 比 例,在 此基 础上 ,在 信诚 有色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信 诚有 色 B 份额 各自 类别内 按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 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 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