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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ETF(159930)

能源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中证能源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 年 9 月 16 日 公告日期:2013 年 9 月 11 日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0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3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34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35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36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37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37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 一、 重 要声 明与提 示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 本 公告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的规 定 编制,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管理人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刊登在 2013 年 7 月 11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汇添富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99fund.com )上的《中证能源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 金概 览 (一)基金名称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汇添富中证 能源ETF ; 基金 场内简称:能源ETF ;基金代码:159930 ) (二)标的指数简称 及代码:中证能源 指数(代码:399928) (三)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3年9月9日,本基金份额总额:384,398,150份 (四)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3年9月9日,本基金份额净值:0.9950元 (五)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3年9月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4,398,150 份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 (六)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上市交易日期 :2013年9月16日 (八)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 、中 信万通、 中投证券、 光大证券、 国信证券、 中金公司、 安信证券、 东方证券、 申 银万国、 招商证券、 上海证券、 长城证券、 银河证券、 平安证券、 海通证券、 西 南证券、湘财证券 。 三、 基 金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13]756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3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16日。其中,网下现金发售和网 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16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 2013 年8月12日至2013 年8月1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 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 (3) 办理 网下股 票认 购的证 券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江 海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源 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排序不分先后) 。 9、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数 为4,466户, 募 集总 金 额为384,398,150.00元人民币 (含所 募集 股票 市值) ,其中 ,认 购资 金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共计28,364.00元 人民币。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资金已于2013 年8月22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11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 于2013 年8 月23 日验资 完毕 ,并 于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4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3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84,398,150.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319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9 月16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简称: 能源ETF 5 、基金代码:159931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4,398,150.00 份 7 、 未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的 流 通 规 定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 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3 年9 月9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47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85,879.8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3 年9 月9 日 ,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79,068,931 份 , 占 基 金 总份额的46.5842 % ; 个人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为205,329,219 份, 占基金总份 额的53.4158 % 。 (三)截至2013 年9 月9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 个人分红-005L-FH002 深 50,910,000 13.24 2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 21,000,612 5.46 3 汇添富基金- 工商银行- 申银万 18,003,860 4.68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5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02,891 4.16 5 汇添富基金- 工商银行- 汇添富- 华林- 行业对冲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13,302,591 3.46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352,932 2.69 7 汇添富基金- 工商银行- 汇添富- 行业对冲- 添富牛 1 号资产管理 计划 10,301,781 2.68 8 华西证券- 建行- 华西证 券融诚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3,600 2.6 9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红- 团体年金 10,002,150 2.6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20,613 1.57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 基 金主 要当事 人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总经理:林利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87571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6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1)内设部门 公司目前共设有十二个部门, 分别为: 投资研究总部、 投资理财总部、 机构 理财总部、 创新投资部、 产品创新服务中心、 国际业务部、 金融工程部、 基金营 运部、 电子金融总部、 信息技术部、 稽核监察部、 综合办公室。 各部 门简介如下: 投资研究总部: 负责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行业 分析研究; 负责公 司旗下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各基金组合投资管理; 负责公司社保委托资产及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 负责公司QDII 基 金的投资管理; 负 责公司对冲 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负责公司集中交易的管理。 投资理财总部: 负责渠道的开发、 维护; 负责公司产品的推广与销售; 负责 公司品牌策略与营销策略的制定及实施; 负责媒体关系的管理与维护; 负责公司 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工作。 机构理财总部: 负责机构和高端个人客户的开发、 维护; 负责公司产品的推 广与销售、个性化理财产品的定制营销、负责养老金业务拓展和服务工作。 创新投资部:负责公司战略性投资业务的开发与拓展。 产品创新服务中心: 负责公司产品战略的研究, 制定, 负责国内外基金产品 研究, 负责各类基金产品的方案设计与申报工作; 负责公司品牌策略与营销策略 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媒体关系的管理与维护。 国际业务部: 负责国际业务开发与拓展, 国际市场的公司品牌推广与海外机 构投资者服务。 金融工程部: 负责公司被动投资、 数量化投资的战略研究; 负责公司被动投 资、 数量化投资的管理; 负责衍生品研究; 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工 作。 基金营运部: 负责公司产品的估值、 核算与清算工作; 负责产品注册登记业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7 务 ;负责直销中心数据处理;负责营运资金的交收管理与数据服务。 电子金融总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的研究、 制定; 负责基金产品的 网上直销业务以及网上直销平台的优化与维护; 负责公司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运 营维护;负责公司网络媒体的投放与管理。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IT 战略的研究、 制定; 负责公司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 升级及维护; 负责办公电脑、 机房及其他电子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负责公司系统 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信息技术设备的采购工作。 稽核监察部: 负责公司合规培训和各项业务的合规控制; 负责公司各项业务 的法律事务; 负责实 施对各项业务的内部稽核和监控;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资料 报送工作;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综合办公室: 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会务管理、 公文管理、 外 部联络、 档案管理、 后勤保障等;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包括人力资源战略和相关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企业文化的建设与推进;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包括财务 预算、 财务核算、 财务分析等, 建立系统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 负责公司发展战 略的制定、 推进, 负责重 要业务领域的前瞻性研究以及新业务拓展的可行性研究。 (2)分公司 公司目前有北京分公司、 南方分公司、 华东分公司以及西 部营销中心, 分别 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 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各代销渠道和区域内 客户进行管理和维护,支持特定渠道/ 区域内机构客户的营销方案设计和实施。 (3)子公司 香港子公司: 为汇添富基金全资子公司, 负责在港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 资顾问业务,包括RQFII 等 境外投资管理和研 究、在港客户沟通和服 务,以及为 母公司QDII 、QFII 业 务 提供支持。 汇添富资本: 为汇添富基金合资子公司, 负责泛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 业务的拓展, 包括投资银行业务、 类信托业务、 通道业务等业务的投资管理和研 究、客户沟通和服务。 4、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8 汇添富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2 月3 日 正式 成立, 注册 资本金 为1 亿元人 民币, 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 经过六年多的发展, 公司已成为业务布局完善、 管理体系严谨、 团队稳定优秀、 文化优势突出、 品牌日益确立, 具有较强综合竞 争实力的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业务、 社保委托投资管理等, 并设立有北京分公司、 南方分公司 、 汇添富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 汇添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 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公司管理证券投资 基金规 模逾650 亿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户 数近200万, 资产 管理规 模 在行业 内名 列前茅。 公司管理3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形成了覆盖高、 中、 低各类风险收 益特征,较为完善、有效的产品线,包括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A 级、B 级) 、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蓝筹稳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民营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 (除日本外) 优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医药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深证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深证3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理财14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季 季 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7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美丽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6、本基金基金 经理 吴振翔 先生 ,国 籍: 中 国,1977 年出 生, 中 国科学 技术 大学 管理 学 博士 ,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院应用数学专业博士后, 七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长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9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高级 经理。2008 年 2 月加 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高级经理、数 量投资高级分析师,2010 年 2 月 6 日至今任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1 年 9 月 16 日至今任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1 年 9 月 28 日至今任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3 日至今任中证 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3 日至今任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3 日至今任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3 日至今任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 资产、 社会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0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314 只, 其中封闭式 3 只, 开放式 311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 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 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六、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1 (3)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和 参与转融通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价格 、申 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3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 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 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4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持有 并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人 仅对存放于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进 行保管。 对于证券登记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 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机构保管 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对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5 价的现金部分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6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款 项和认 购股 票 、应付 申 购对价 、赎 回 对价 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7 鉴于本 基金 和本基 金的 联接基 金( 即“汇 添富 中证能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8 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相 关证 券交易 所或 者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 管理人 、相 关证券 交易 所和登 记机 构在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6)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19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0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1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2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3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4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12 次, 收 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 3、本基金收益分配 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 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 标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 收益评 价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与 基金 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减 去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的 差 额 超 过 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 基金 收益评 价日 核定的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达到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5 1% 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 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6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 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3%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 若计费期间不足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7 一季度的, 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若当季已计提的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累计未达到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则在当季末一次性补 提 差额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 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29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0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1 七、基金合同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3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 基 金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 取认购费 。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 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3 年 9 月 9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3 年 9 月 9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3 年 9 月 9 日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382,134,439.34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409,090.91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63,712.99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47,146.38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9,429.29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102,170.27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40,935.50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36,941.67


其他资 产 10,382.00 负债合计 195,687.6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84,398,150.00


未分配利润 -1,935,276.87





所有者权益合计 382,462,873.13








资产合计: 382,658,560.7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382,658,560.74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4 八、 基 金投 资组合 截止到 2013 年 9 月 9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2,543,530.25 99.97% 6 其他各项资产 115,030.49 0.03% 7 合计 382,658,560.7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 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 -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至 2013 年 9 月 9 日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至 2013 年 9 月 9 日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至 2013 年 9 月 9 日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投资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712.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935.50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10,382.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030.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3 年 9 月 9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 大事 件揭示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6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1 日 2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1 日 3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1 日 4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1 日 5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1 日 6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5 日 7 关于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网下 股票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8 月 9 日 8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 人网站 2013 年 8 月 26 日 十、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37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证券 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证券基金 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证券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 查文 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 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