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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太(050015)

博时亚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目


录 1. 绪言 ........................................................................................................................... 1 2. 释义 ........................................................................................................................... 1 3. 风险揭示 .................................................................................................................... 6 4. 基金的投资 ................................................................................................................ 9 5. 基金的业绩 .............................................................................................................. 20 6. 基金管理人 .............................................................................................................. 21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1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10. 基金的财产 .............................................................................................................. 43 11. 基金资产估值 .......................................................................................................... 45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57 16. 基金托管人 .............................................................................................................. 59 17. 境外托管人 .............................................................................................................. 64 18. 投资顾问 .................................................................................................................. 66 19. 相关服务机构 .......................................................................................................... 67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8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9 25. 备查文件 ................................................................................................................ 130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0]45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境外 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在 投 资本基金前, 投 资者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资 收益, 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 一是 市场 风险, 包括 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率风 险、 汇 率 风险、 大宗 交易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上 市公司经 营 风险、 所投资 国家或地 区政治及 市场 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二是 衍生品 风 险, 包 括 衍生品 市场风险 和衍生品 模型 风险 ; 三是 管理 风险 ; 四是流动性 风险 ;五 是国家 及 地区风险 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 说 明书。 投资 者在办理 基 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提 交的申请 经注 册登记人确 认(或不 被确认) 的后果由 投资者承 担。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 容截止日为2013年7 月2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3 年6月30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 博时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 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以下 简称《通 知》以 及《 博 时 大中华亚 太 精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指《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 仅为 《 基金合同 》 目的不 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 《通知》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同 》 所募集 的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选 择 并 决定 是 否 提出 基 金 认购 或 申 购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 博时 大中 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 指《博时大 中华 亚 太 精选 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及 其补充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条 件 , 根据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其签 订 的 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条 件 ,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其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境外 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 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基金运 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签 订 基 金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办 理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和 交收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 金账户管理 、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登 记机构




















登 记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其委 托的其 他符合 条件 的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条 件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以 投 资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 政 府 有关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 资对象为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其投资组 合 主要 由 各种基 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估值日























指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 金投资主要 市场的交 易日对基 金















































资产 进行估值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 销售 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 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投 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申 购自 《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 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 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 本基 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 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 给投 资 者 开立 的 用 于记 录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为 投 资 者开 立 的 记录 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将 其 在 某一 销 售 机构 交 易 账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或 部 分 转出 并 转 入另 一 销 售机 构 交 易账 户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按规 定 申 请将 所 持 有的 本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并在 同 一 注册 登 记 人处 登 记 的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 扣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者指 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与中国证监 会签订了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 和地区 截至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 , 与中国 证监会签 订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和地 区 包括美 国、 加拿大 、 巴西、 阿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 根廷、 中国香 港、 新加坡、 日本、 马来 西亚、 韩国、 印度尼西 亚、 越南、 印度、 约 旦、 阿联 酋、 泰 国、 蒙古 、 英国、 乌克兰、 法国、 卢森堡、 德 国、 意大利、 荷 兰、 比利时、 瑞 士、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土 耳其、 挪威、 列支敦士 登、 埃及、 南 非 、 尼日利 亚、 澳 大利亚 、 新西 兰、 俄罗斯 、 迪拜 、 爱 尔兰 、 奥 地利、 西 班牙、 中国台湾、马 耳他、 科威 特 等等 。 如 与中国证 监会签订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发生变更 , 则 从其变更 公司行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所 公 告 的会 或 将 会影 响 到 基金 资 产 的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 完成的行 动, 及 其他与本 基金持 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 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 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权益 派发、 配 股、提前赎 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息 披 露 的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或 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 易等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 3. 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 基金管理 中相当重 要的一环, 由于基金 在 其资产运作 和内部组 织管理等 多 方面均可能 蕴含风险 , 因此 ,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总结、 借鉴本公司 旗下已有 的封闭式 基金和开 放式基金风 险管理成 熟经验基 础上, 针 对本基 金特点 , 建立相应 的风险管 理体系 , 保证本 基 金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 同时,为 基金持 有 人谋取长 期稳 定回报。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 资的主要 是在美国 、伦敦、 东京、香 港、 台湾、新加 坡、澳大 利亚、韩 国、 印度等证券 市场上市 的 亚太 国 家或地区 企业发行 的股 票或存托凭 证, 证 券价格可 能会因为 国 际政治环境 、 宏观与 微观经济 因素、 国家政策 、 投资 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 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 而波动, 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 ,这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 导致 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 收益所产 生的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 国家或 地区经济 、 各个 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 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 到证券市 场走势。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 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 导致的证 券价格和 证券 利息的损失 。 利率 风险是债 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 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 率水 平都将影响 债券的利 率风险水 平。 4 、汇率风险 本基金核心 配置部分 所投资的 标的主要 是在香港 、 新 加坡、 美 国等证券 市场上市 的大中 华地区企业 发行的股 票或存托 凭证, 因 此, 本 基金绝 大部分为美 元挂钩资 产或美元 资产。 由 于本基金的 记账货币 是人民币 , 基金 净值也是 用人民 币表示, 因 此在投资 美元挂 钩资产或 美 元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 损失外,人民币的 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 而对基金净 值和投资 者收益产 生影响。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 成交价格 并非完全 由市场供 需关系形 成, 可能与市场 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 , 从 而导致大宗 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 常损益。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 购买力下降 。 7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如 经营决策 、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 发、 高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 级专业人才 流动等风 险。 如 果收益资 产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基本面 或发展前 景产生变 化, 其 所 发行的股票 价格下跌 ,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 使收益资 产预期的 投资收益 下降。 虽 然收益资产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 统风 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 8 、所投资国家或 地区政治 及市场 风险 海外证券市 场可能由 于对于负 面的特定 事件、该 国或 地区特有的 政治因素 、法律法 规 、 市场状况、 经济发展 趋势的反 应较境内 证券市场 有诸 多不同。 并 且投资市 场如: 美 国、 英 国、 香港的证券 交易市场 对每日证 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 跌幅 上下限的规 定, 因 此这些国 家或地区 证 券的每日涨 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 以上 所述因素 可能会 带来市场的 急剧下跌 , 从而 带来投资 风 险的增加。 9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债券或 其他金融 产品发行 人是否能 够实 现发行时的 承诺, 按时足额 进行到 期支付的风 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他 债券及金 融产品的 信用风险 可按专业机 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 , 信用 等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 用等级水 平下预期 收益率的 变化都 会迅 速地改变 债券及金 融产品的 价格,从 而影 响到基金资 产价值。 二、衍生品风险 1 、衍生品市场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中为规避 系统性风 险、 个 股风险和 汇率风 险将使用股 指期货和 期权、 股票期 货、期权和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衍生工具 。因此 , 各种金融衍 生品的价 格波动将 直接影响 本基金资 产的 价值。 2 、衍生品模型风 险 本基金在组 合避险和 汇率风险 规避时采 用套期保 值方 式, 将计 算组合套 期保值比 例以调 整金融衍生 品的头寸 。 由于资 本市场的 剧烈波 动, 或 不可抗力, 按模型结 果调整衍 生品的持 仓比例或难 以实现套 期保值的 目标,将 给本基金 的收 益带来影响 。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 因素, 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例如 资产配置 、 类属 配置因市 场原因不 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 要求, 不 能达到预 期收益目 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 券个股的 选择不能 符合本基 金的 投资风格和 投资目标 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场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几 个方面 :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 现 金, 或变现 成本很高 ; 不能 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 资人大 额赎回的风 险; 证券 投资中个 券和个股 的流动性风 险等。这 些风险的 主要形成 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 相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动性 受 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 在某些 时期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常好; 而在 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 稀少, 流动 性 差。 在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时 , 交易 变现都有 可能因 流动性问题 而增加变 现成本, 对本基金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 的资产净值 造成不利 影响。这 种风险在 发生大额 赎回 时表现尤为 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 性不均匀 ,存在个 股和个券流 动 性风险。由于 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 动性比较 好的情况 下, 一 些个股的 流动性 可能仍然比 较差, 这 种情况 的存在使 得 本基金在进 行个股和 个券操作 时, 可 能难以按 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 应的数量 , 或买 入卖出行 为 对个股和个 券价格产 生比较大 的影响 , 增加个 股和个 券的建仓成 本或变现 成本。 这种风险 在 出现个股和 个券停牌 和涨跌停 板等情况 时表现得 尤为 突出。 五、国家 及地区风险 本基金受到 各个国家 或地区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税法、 汇率、 交易规则、 结 算、 托管以 及其他运 作风险等 多 种 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素 的波动和 变化 可能会使本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此外, 本 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 或地区也 存在采取 某些管制 措施的可能 ,如资本 或外汇管 制、对公 司或行业 的国 有化、没收 资产以及 征收高额 税收等 , 从而对基金 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 带来不利 影响。 此外,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区 适用不同 法律、 法 规 的原 因,可 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行 为在 部分国家 或地 区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 行,从而使 得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 性。 本基金可能对大中华 国家或地区的 投资比例相对 较高 (65% 左右) ,系统性投资风险相 应较大。 本基金将在 内部及外 部研究机 构的支持 下, 密 切关注 各国、 特别 是大中华 国家或 地区的 政治、经济 和产业政 策的变化 ,适时调 整投资策 略以 应对国家或 地区风险 的变化。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 4.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对亚 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的深 入分析 , 运用 价值与成长 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 , 力 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亚 太国家或 地区 企业的相关 金融工具 。 投资范围具 体包括: 一是 大中华地 区企业, 包 括中国 大陆、 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企 业在 境外 几个主要 证券市场 (如 美国证券市 场、伦敦 等欧洲证 券市场 、 东京、 香港 、 台湾、 新加坡 证券市场 ) 发行的 股票、 存托凭证及 其他衍生 产品等 ; 二是其他 亚太国家或 地区企业, 包 括日本、 韩 国、 澳大利 亚、 新加坡、 印度等 众多亚太 国家或 地区企 业在亚太区 证券市场 发行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存托凭 证及其他衍 生产品等 ; 三是亚 太国家或 地区的房地 产信托凭 证等其他 权益类证 券; 政府债券 、 公司债券、 可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支 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 银 行存款 、 短期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工具; 基 金 如 ETFs 等、 结构 性投资产 品、 金融衍生 产品 ,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所指 的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包括 : 一是 大中华 地区企业, 即指企业 注册地 或企业 主营业务收 入主要来 源地属于 中国大陆 、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 区和台 湾地区区 域 范畴内; 二 是其他亚 太国家或 地区企业 , 即指 企业注 册地、 证券 交易所在 地或企业 主营业务 收入来源地 属于日本、 韩 国、 澳大利 亚、 新加坡、 印 度等众多亚 太国家或 地区的企 业。 本基 金所指的亚 太国家和 地区是指 亚洲和 大 洋洲 国家 和地 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卫星” 部分的资产 配置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20%-55% , 对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 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核心 ” 加 “卫星 ” 股票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60%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与 成长相结 合的投资 理念。 通过深入 分析、 挖掘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的投 资价 值, 动态把握资 产在不同 国别、 不同 地区、 不同行 业 及不同风格 上的适度 配 置, 追求基 金资 产获得长期 稳定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核心- 卫星” 配置策略 。 “核心”配 置策略是 指本基金 将基金资 产的 40%-75% 投资于大中 华地区企 业,包 括中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 国大陆、 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 台湾地 区企业在 境外 几个主 要证券市 场 (如美 国证券市场 、伦敦等 欧洲证券 市场、东 京、香港 、台 湾、新加坡 证券市场 )所发行 的股票 、 存托凭证(DR, Depositary Receipts)及其他衍生产 品等。


“卫星” 配置 策略是指 本基金将 基金资产 的 20%-55% 投资于其他 亚太国家 或地区企 业, 包括日本、 韩国、 澳 大利亚、 新 加坡、 印度等 众多亚 太国家或地 区企业在 亚太区证 券市场发 行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 证及其他 衍生产品 等。 本基金“核 心”加“ 卫星”股 票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本基金主要 投资市场 包括: 香港交 易所、 新加 坡交易 所、 纽约股票交 易所、 美国 股票交 易所及那斯 达克市场 。 此外, 本基 金亦可投 资于亚 太国家或 地区的房 地产信 托凭证等其 他权益类 证券; 政府债 券、 公司债券、 可 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 支持证券、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 银行存 款、 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 币市场工 具; 基金如 ETFs 等 、 结构性投资产 品、 金融衍 生产品; 以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其中,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5% ,对 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将主 要采取 “ 自下而上 , 精选个 股” 和 “价值 策略为主, 成长策略 为辅” 的 股票 投资策略 , 辅助以 金融衍 生 品投资 进行套期 保值和汇 率风险规避 , 以获 得长期 、 稳定 的收益。 本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以保 证组合 流动 性的品种 投资 为主, 作为 股票 投资的 辅助 手 段,而非以 承担高风 险为代价 来追求高 额回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 提; 2 、全球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 区域经济 发展情况, 各 国微观经济运 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等因素是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 资对象的收 益 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 是本基金 维护投资 者利益的 重要保障 ; 4 、团队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导 下 ,由基金管理 人和境外 投资顾问组 成投资团队 , 通过投 资团队的 共同努力 与分工 协作, 由基金经理 具体执行 投资计划 , 争取良 好投资业绩 。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强调将 定量的选 股模型与 定性 的公司研究 相结合 , 并运用 适当的风 险 评价手段进 行组合调 整。总体 上,本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构建的具体 流程如下 : 1 、品质过滤阶段—— 初筛样 本股阶段 。在本基金 所 设定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限 制的基础 上,利用 DataStream,


Bloomberg, CEIC 等资讯 系统采集的财务 信息和价 格信息等, 按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 照价值投资 策略选股 标准对上 市公司的 财务品质 进行 过滤, 并且 对比个股 的市场 价格, 筛 选 出主营业务 风险较低 、 价值相 对被低估 或成长 性较好 的个股, 建 立基本股 票池。 在筛选以 及 建立股票池 的过程中 , 本基 金将会对 公司财务 质量、 上市公司在 各具体市 场以及市 场之间的 相对估值水 平等给予 重点关注 。





2 、价值精选 阶段——对 上市公司 进行定性定 量 相结合的全面 分析阶段。 研究部利 用投 资研究平台 ,根据其 对 亚太 国 家或地区 整体经济 、行 业及上市公 司进行的 深入研究 与分析 , 采用 定量与 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 , 对上市 公司进 行财务 诊断、 竞争 力分析 、 盈利能 力分析和 成 长性分析, 并运用最 合适的价 值评估手 段进行估 值, 找出跟市价 比较最有 投资机会 的公司 , 建立精选股 票池。





3 、构建投资 组合阶段—— 研究部 和基金经理 根 据投资限制的 要求,结合 股价波动 ,资 金进出和估 值信息的 变化,在 股票池中 进行股票 选择 ,构建模拟 投资组合 ,进行超 额收益 、 流动性指标 检验和组 合流动性 检验,并 以此为基 础, 构建目标投 资组合。





4 、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理 小组的指 令,制定交 易 策略,统一执 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划 ,进 行具体品种 的交易。 基金经理 必须遵守 投资组合 决定 权和交易下 单权严格 分离的规 定。





5 、风险控制 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 对投资组合 计 划提出风险防 范措施, 风险管理部 负责 建立和完善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 织实施 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 监察 法律 部对投资组 合计划的 执行过程 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时 风险控制 ,基金经 理依据基 金申购和 赎回 的情况控制 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实 际需 要对 上述投 资 程序做出调 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购买不动 产;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7 、购买实物 商品;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借 入现金;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11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





12 、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14 、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 金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60% ,其他投 资工具不 高于基金资 产的4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以保证流动 性需要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20% 。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 5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 机构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 总量不超过 该机构发行 的具有投 票权证券 总量的10% 。 同 一机构 境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 将合并计 算, 同 时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 将 一 并计算, 并假 设对 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 转换 ; 6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 超过基金的 总 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7 、本基金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8 、本基金持有境外 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 可不受此限 制。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 基 金总份额的20% 。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 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 易, 同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3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 本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 权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 (2 )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 值,并且基金 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 (3 )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 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不得直 接投资与 实物商 品相关的 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 生品 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 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确 保担保物 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 支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 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 中资商 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 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 五 )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并 且应 当遵 守 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 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 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4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 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 责任。 ( 六 )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券 总市 值或 所 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或 设定 其他本基金 须遵循的 比例限制 的, 从其规定。 若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 应当 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成立 后的 六个 月内应达 到上述 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的变 化导致投资 组合暂时 未能达到 或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 合理的商业 措施 调整 ,以达到 比例限制 的要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65%× MSCI Zhonghua +35%× MSCI AC Asia Pacific ex Zhonghua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亚 太 国 家 或 地 区 企 业 的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MSCI Zhonghua 指数是 MSCI 中国系列指数 的一个成 员, 于 1995 年 1 月对外发布,其代表 性涵 盖 H 股、B 股、红 筹股、P 股( 属于中国 大陆在香 港 上市的企业 但不属于 H 股)及香 港本 地股票。MSCI All Countries Asia Pacific 指数于 1988 年 1 月发布, 成为亚 太地区投 资的重 要基准指数 。目前上 述两只指 数已经得 到海外股 票市 场的全球机 构投资者 的广泛认 可。 未来, 如本 基金变更 投资范围 、 或市 场中出现 其它代 表性更强、 投资者认 同度更高 的指 数、 或原指 数供应商 变更或 停止原指 数的编制 及发布 , 本基金管 理人可依 据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 对业 绩比较基 准进行相 应调整 。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更需经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业 绩比较基准实 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高风险/ 高收 益的品种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5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 照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 照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 为应付赎 回、 交 易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 应作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 行使所 投资股票的 投票权。 基金管 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 勤勉尽 职地代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 。 在履 行代理投 票 职责过程中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操作需 要, 委 托境外 投资顾问、 境外资产 托管人或 其他专业 机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协助完成 代理投票 的程序 等, 基金管 理人应对 代理机 构的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 督,并承 担相应责 任。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 准 (1 )交易执行能力 :能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户,实 现 最佳价格成交 ,可靠、 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 性,交易 差错少 等 ; (2 )研究支持服务 :能够针 对本基金 业务需要, 提 供高质量的研 究报告和 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 举办推介 会、拜访 公司、及 时沟通市 场情 况、承接专 项 研究、 协助交易 评价等 ; (3 )财务实力:净 资产、总 市值、受 托资产等指 标 处于行业前列 ,或具有 明显的安全 边际; (4 )后台便利性和 可靠性: 交易和清 算支持多种 方 案 ,软件再开 发的能力 强 ,系统稳 定 安全等; (5 )组织框架和业 务构成: 具有战略 规划和定位 , 能够积极推动 多边业务 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 ,为基金 投资赢取 机会; (6 )其他有利于 基金持有 人利益 的商业合 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 述标准对 经纪商进 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 基金投资 业务的经 纪商 合作,并根 据综合考 察结果分 配基金在 各个经纪 商的 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经 纪商提供 的服务内 容和服务 质量 , 按照最 佳市场惯 例原则确 定佣金 费率。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 还,应归 入基金资 产。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6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 露 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7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4,805,671.33 89.96 其中:普通 股 83,458,560.27 88.53








存托 凭证 1,347,111.06 1.43








优先 股 - -








房地 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8,542,306.86 9.06 8 其他各项资 产 922,916.57 0.98 9 合计 94,270,894.76 100.00 2 、 报告期末在 各个国家 (地区) 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54,459,167.65 59.71 日本 15,883,759.03 17.42 澳大利亚 4,844,036.58 5.31 韩国 3,404,392.72 3.73 美国 1,347,111.06


1.48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8 新加坡 1,221,807.11 1.34 中国台湾 1,118,010.24 1.23 泰国 1,053,952.36 1.16 印尼 999,313.93 1.10 马来西亚 474,120.65 0.52 合计 84,805,671.33


92.98


3 、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信息科技 18,903,849.93 20.73 公用事业 15,268,668.68 16.74 金融 12,180,260.32 13.35 工业 11,684,757.87 12.81 非必需消费 品 10,536,976.59 11.55 医疗保健 5,234,434.95 5.74 能源 4,848,442.27 5.32 必需消费品 4,501,759.25 4.94 原材料 1,646,521.47 1.81 合计 84,805,671.33 92.98 注:以上分 类采用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GICS )。 4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HUADIAN POWER INTL CORP-H 华电 国际 电力 股份 1071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1,850,000 4,671,367.48 5.12 2 GUANGZH OU PHARMAC EUTICAL -H 广州 药业 股份 874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200,000 4,492,542.00 4.93 3 HUADIAN FUXIN ENERGY CORP -H 华电 福新 816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2,500,000 4,400,938.75 4.83 4 HILONG HOLDING LTD 海隆 控股 1623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1,000,000 3,632,268.00 3.98 5 KINGSOF 金山 3888 HK 香港证券 中国 300,000 3,063,531.30 3.36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9 T CORP LTD 软件 交易所 香港 6 TRULY INTERNA TIONAL HOLDING S 信利 国际 732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1,000,000 3,058,752.00 3.35 7 CHINA EVERBRI GHT INTL LTD 中国 光大 国际 257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600,000 2,867,580.00 3.14 8 BEIJING JINGNEN G CLEAN ENE-H 京能 清洁 能源 579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1,200,000 2,800,669.80 3.07 9 NETDRAG ON WEBSOFT INC 网龙 777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180,000 2,775,817.44 3.04 10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H 长城 汽车 2333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 香港 100,000 2,664,459.75 2.92 注:所用证 券代码采 用当地市 场代码。 5 、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用 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金融 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0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89,269.59 3 应收股利 228,077.58 4 应收利息 829.95 5 应收申购款 104,739.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2,916.5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7月 27 日至 2010 年12 月31日 3.10% 0.85% 10.19% 0.86% -7.09% -0.01% 2011 年1月 1 日至2011 年12月31 日 -21.86% 1.28% -22.23% 1.44% 0.37% -0.16% 2012 年1月 1 日至2012 年12月31 日 25.59% 0.99% 16.65% 0.92% 8.94% 0.07%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1 2013 年1月 1 日至2013 年6 月30日 0.70% 1.30% -6.82% 0.97% 7.52% 0.33% 2010 年7月 27 日至 2013 年6月 30日 1.88% 1.13% -6.85% 1.12% 8.73% 0.01% 6.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 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 有 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璟安 股 权投资 有 限公司 , 持有 股 份 6 %; 上海盛业 股 权投资 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6 %; 丰益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 三 大总部和 十 一个直 属部门, 分别 是: 权益 投资总部、 固定 收益总部、 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交易 部、产品 规划部、 董事 长办公室、 总裁办公 室、人力 资源部 、 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金运 作部、风 险管理部 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 权益投 资总部下 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 格小组) 、特 定资产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组。股票 投资部负责进 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定资 产 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 研究 部负责完 成 对宏观经济 、 投资策 略、 行 业上市公 司及市场 的研究 。 国际组负 责公司海 外投资业 务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 定收益总 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定 收益总部 下设现 金管理组、 公 募基金 组、 专户组、 国际 组和研究 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 市场 销售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 销售 和 服务工作。 市场销售 总部下 设机构与 零售两大 业务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 业务线 含战略客 户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2 部、 机构-上海、 机 构-南方 三大区域 和养老金 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该区 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 工作。机构- 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东地 区、华南地区 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与服 务工 作。 养老金 业务部负 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 究、 拓 展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 部负责券 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线含 零售-北京、零 售-上 海、零售-南方三大 区域,以及电 子商 务部、 客 户服务中 心。 其中 , 零售三 大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 部门使 用公司官方 网站营销 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 公司 直销网 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客户 服务 中心负责零 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 询工作 。 营销服务部 负责营销 策划、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交易 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 报批、 主管 部门沟通 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金 方案设 计等工作。 董事长办 公室专门 负责股东 会、 董事会 、 监事会 及董事会 各专业委 员会各项 会务 工作; 股东 关系管理 与董、 监 事的联络 、 沟通及服务; 基 金行业政 策、 公司治 理、 战略发展 研 究; 与公司治理 及 发展战 略等相关 的重 大信息披露 管理; 政府公 共关系管 理; 党务工 作; 博 时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运营等。 总 裁办 公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后 勤支持、 会议 及文件管理 、 公司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媒体宣 传、外事 活动管理 、档案管 理及工会 工 作 等 。人力资 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 员招聘 、 培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效 评估、 员工 沟通、 人力 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预算 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信 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 及数据备份等 工作。基金运 作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等业 务。 风险管理部 负 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 效分析工作 , 确保公 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 控制。 监察 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等方 面进行监 察, 并 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 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另 设 北 京 分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沈 阳 分 公 司 、 郑 州 分 公 司 和 成 都 分 公 司 , 分 别 负 责 对 驻 京 、 沪 、 沈 阳 、 郑 州 和 成 都 人 员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和 对 赴 京 、 沪 、 沈 阳 、郑 州 和 成 都 处 理 公 务 人 员 给 予 协 助 。此 外 , 还 设 有 全 资 子 公 司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境 外 子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 截止到 2013 年 7 月 27 日, 公司总人数 372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93%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制 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 务管理制 度、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长 , 深圳 市五届人 大代表 ,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3 1983 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 部总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 中 信基 金管 理公司 总经 理; 招商银 行独 立董 事;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2008 年7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丁安华先生 ,硕 士,董事 。1984 年起 ,历任交通 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编辑、华南理 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讲师、 ( 美国) 波尔 亚太有限 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 大 皇家 银行投资经理;2001 年 起历任招商局 集团业务 开发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企 业规 划部副总经 理、 战略 研究部总 经理、 招 商局集 团 (香 港) 董事、 招商银行 董事、 招商证券 董 事。 现任招商 证券副总 裁兼首 席经济学 家。2012 年3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EMBA , 董 事。1990年至1996年 曾任职于 湖北 省鄂城钢铁 厂, 历任 团委干部 、 下属 合资公司 副总经 理等职。2002 年进入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国际业务 部分析师、 招 商证券武汉营 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招商证券 (香 港) 公司 副 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兼国 际业务部 董事、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 董事总经 理, 公司 总裁助理。2013 年5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2013 年7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 、总经理 。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 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历任上 海澳门 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资 部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 股票销 售交易部 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 博士 后, 董 事。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泰安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经信 投资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汇信 用担保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总 经理 , 中国华 融资产管 理公 司投资事业 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 。 2011 年 5 月进入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历 任投资 投 行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董事 。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 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 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 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国际 战略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 亚龙 湾开发股 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 中国社 会科学院 农村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南汇 通国际信 托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4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 通深圳证 券业务 部总经理、 中国社会 科学院 经济文化 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 , 独立董事。1971 年 起,先后在 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 器件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北 京市委党 校、 社科院 美国研 究所、 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 布鲁津 斯 学 会、 标准 国际 投资管 理公 司工 作。1997 年9 月至 今任 瑞士 银行 投资 银行部 副主 席。2008 年1 月,何迪先生建 立了资助 、支持中 国经济、社 会 与国际关系领 域中长期 问题研究的 非营 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 ,并担 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 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 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 处长,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开发信贷 部扶贫 信贷处处长 , 中国农 业银行信 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 国农业银 行总行项 目评估 部副总经理 、 金桥金 融咨询 公司副总 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 长城资产 管 理公司工作, 先 后任评估 咨询部副 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法 律事务部)副 总经理,南宁 办事 处副总经理(党委委 员) ,监察审 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控股 子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 硕士 , 监事 。 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 津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 夏人寿 保险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 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任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事。1988 年8 月就职 于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 历任华 源 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 经理、 常务副总 经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 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 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分 析员、东 方基金管 理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5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 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 信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 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 理, 研究 部 总经 理 兼特定 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 金经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行政与人 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总 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 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 兼 任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孙麒清女士 ,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 现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张溪冈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至 2005 年任香港新鸿基 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 员; 2005 年至 2009 年任和丰顺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 经理; 2009 年 8 月起历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究员、 投 资经理。 现任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 票 (QDII ) 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28 日至今) 。 历任基金经 理, 王政先 生, 2010 年 7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 杨锐先生,2010 年 7 月 27 日至 2012 年 8 月 10 日 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邵凯 、董良泓 、温宇峰 、魏凤春 、邓晓峰 、王 红欣、姜文 涛、黄健 斌。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6 温宇峰先生,硕 士。1994 年起先后在 中国证监会 发 行部、中银国际 控股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 从事 投资、 研究 工作。2010 年6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 任股票投 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 博时 裕隆封闭 基金 、 博 时价值 增长混合基 金和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 先后在山东 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券 公司工 作。2011 年8 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 邓晓峰, 工商管理 硕士。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 银业工贸有 限公司任 工程师 。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 , 获 硕士学位 。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 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 股票投资 部单独账 户小组基 金经理助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博时 主题行 业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 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 。 现任权益投 资总部董 事总经理 兼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 股票投资部 价值组投 资总监 、 博时主 题 行业股票(LOF) 基金基 金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 理。 王红欣先生 ,耶鲁大 学国际金 融博士。1994 年起先后在 RXR 期货管理 公司、Aeltus 投资管理公 司、Putnam 投资公 司、Acadian 资产管理公司、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工作。2012 年 10 月 15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股票投 资部 ETF 及量化 投资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标普 500 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姜文涛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8 年参加工作, 先后就 职于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任博时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 金经理、 博 时平衡配 置混合型 基金经理 。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混 合组投资 总监、 博时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经理、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工、广 发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中银 国际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部 工作。 于 2005 年 10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 历任固 定收益部 基金经 理、 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型 基金经理 兼社保组 合基金经 理、 固 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 兼任高 级投资经 理、 社 保 组 合基金经 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现 任固定收 益总 部董事总经 理兼高级 投资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7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 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8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 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高 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 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 风险评 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 责监察 公司的风 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9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责批 准每一个 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 董事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 控结构 , 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 察活动是 独立的, 并 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 风险隐患 进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握 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0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 投资监控系统, 对 可能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 化的风险 控制手 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 用以 提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 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7.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监会2010 年1 月18 日证监许可 字[2010]45 号文 核准募集。 本 基金 募集 期从2010 年6 月21 日起至2010 年7 月23 日止, 共募集554,725,884.96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 户数为2,342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1 8.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 开始 运作。根据 《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 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博时大中 华 亚太 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 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 基金代码:050015 。 2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上 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 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 应当在开 放日的开 放时间 办理 申购和赎回 申请。 3 、如遇下列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决 定是否顺 延至下一 开放日:


(1 )境外主要市 场 的节假 日 及非 正常停市 日 ;


(2 )基金所投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 场 暂停交易 。 一般情况下, 如由于一 个或多个市 场暂停交易,致使本 基金资产净 值 20% 以上的资产 无法交易或估值,本 基金将决定是 否暂 停申购或赎 回。 资 产净值比 例以本基 金在决定 暂停申 购或赎回前 一个估值 日的投资 组合为基 础。


4 、 基金管理人可 与销售机 构约定, 在开放日 的其他时 间受理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申 请, 但是对于投 资者在非 开放时间 提出的申 购、 赎 回申请 , 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5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 改 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先进先出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 份 额,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认 购、 申购确 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认购、 申购 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2 5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 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 的申请, 正常情况 下,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认 , 在 T +3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 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 投资者在办 理 申购时 提交的资 料信息须 真实、有 效。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申 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 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 T +10 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 户 ,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除外。国 家外汇管 理 相 关 规定 有 变更 或 本基 金 所投 资 市场 的 交易 清 算规 则 有 变更 时, 赎回 款 支付 时 间将 相 应 调整 。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本 招募说明 书 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首次单笔最低购 买金额不 低于 500 元, 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请 见当地 销售机构公 告。 2 、 每个交易账 户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前 2 个工作日内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3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日常申 购 的费率 结构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1000 元 2 、 本基金赎回 费率不高 于 0.50% , 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 、基金申购采用金 额申购的 方式,投 资者在申购 时 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 额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 。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85 元,其对应 申 购费率为 1.60% 。该投资 者可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60% )=98,425.2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 =1,574.80 元 申购份额=98,425.20/1.085 =90,714.47 份





即:投 资人 申 购 本基金 10 万元, 可得到基 金份 额为 90,714.47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4 赎回金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 份额-赎 回 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0 万份基金份 额, 该投 资者 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时 间小于1 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15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153× 100,000× 0.50% = 576.50 元 赎回金额 = 1.153× 100,000 -576.50 = 114,723.5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0 万份 , 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 回金额为 114,723.5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在 估值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 披露。 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4 、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述涉及 基金份额 的计算结 果均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后 第三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上述 涉及金 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自 T+3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 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本基金进行交易 的主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 场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5 3 、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的 公 众节假日,并 可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 4 、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5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构 因技术保 障或人员 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 6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7 、基金资产规模或 者份额数 量达到了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上限(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9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如出现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 人 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 的主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 场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 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 响本基金 投资,或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的 公 众节假日、休 市,并可 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 与投资时 ; 5 、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构 因技术保 障或人员 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时 ;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6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的, 未 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第 3 款 的情形时 , 对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投 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指定媒体 刊登 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 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 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 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 指 定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同 时以邮寄 、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7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的 , 可以经 届时有效 的合法 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含 两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每 月 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一次。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连续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十四、基金的转换 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具体适用基 金详见公 告 。 1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 差异情 况而定。 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


2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 行。转换的 两 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在 同一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 的开放式 基金只能 转换到前端 收 费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 模式) ,后端 收费模式的基 金可 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 收费模式的其 它基 金 ,非 QDII 基金 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 互转 。


(3 )基金转换的目 标基金份 额按新交 易计算持有 时 间。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 +3 日。


(4 ) 基金分红 时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8 (5 )基金转换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 换”的原则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 、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 回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 它情 形或其它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 书》 已载明并 获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特 殊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暂 停基金转 换业务。


6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转换业 务适用于 可以销售 包括博时大 中 华亚太精选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在内 的两只以上( 含两只)QDII 基金,且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同一机构 的博时旗 下基金的销 售机 构。 (2 ) 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 司网站的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 金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3 )本公司管理 基金的转 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基 金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法 律、 法规和 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 者除 外)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 资者。 (二)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9 来源:博时 基金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 并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 但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办理本基 金“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的投 资 者须首先开立 本公司开 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的每月 实际扣款 日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 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3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 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 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 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 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登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和 经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执行” 是 指 司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 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持有本基 金份额 的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 登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登记机构 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0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 2 、基金的托管费 ; 3 、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 4 、证券交易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税务顾 问费等根 据有关法 规、 《基金合同 》 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7 、 基金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应当缴 纳的, 购买或处 置证 券有关的任 何税收 、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 收及预提 税 (以及与 前述各项 有 关的任何利 息、 罚金及 费用) (简称“ 税 收”); 8 、代表基金投票 或其他与 基金投 资活动有 关的费用 ; 9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0 、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 费用 ; 11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 费包括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和境外投 资顾 问的咨询费 两部分 , 其中境 外投资 顾问的咨询 费在境外 投资顾问 与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签订的《 顾问协议 》中进行 约定。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1.80% 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的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的管理 费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基金 境外投资 顾问的咨 询费 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支 付,具体 支付程序 在《顾问 协议 》中列示。 2 、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1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的托管 费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 -11 项费用,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申 购金额、 赎 回份额和 账户最 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3 、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 差异情 况而定。 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2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律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除 非基金合 同、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 其纳税 义务按 各个国家 或 地区 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3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基金投资及收 益以及估 值调整 ; 7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8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9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 证券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境外 投资顾问、 基金代销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投 资顾问、 境 外托管人 和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用或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 记机构 和 基金代销 机构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4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5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 生 效后, 本基金投 资主要市 场的交易 日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三、估值截止时间 T+1 日上午 9 :00 (北京时间)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已上市流通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其中 债券为净 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4 )对于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按成本价 估值;对 于非上市债 券,参照 主要做市 商或 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估值 , 其中 成熟市 场的债券按 估值日的 最近买价 估值; 新 兴市场的债 券按估值 日的最近 买价和卖 价的均值 估值 。 3 、开放式基金的估 值以其在 估值日公 布的净值进 行 估值,开放式 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 估值日前 最新的净 值进行估 值。 4 、配股权证,从配 股除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 估值为零。 5 、基金持有的 衍生 工具等 其 他有价证 券,从持有 确 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6 交易的有价 证券按估 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 未上市交易 的,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9 、估值中的汇率 选取原则 : (1 )估值计算中涉 及美元、 港币、日 元、欧元、 英 镑等五种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 币汇 率中间价为 准 ; (2 )其他货币采用 美元作为 中间货币 进行换算, 外 汇币种之间的 兑换汇率 将按照彭博 (Bloomberg )金融 终端提 供的估值 日的兑换 价格为 准。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 托管银行 或境外 托管人所提 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 市埸 交易价格为 准。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10 、估值中的税收处 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本基 金 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 ;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 的,基金 将在相关 税金实际 支付 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 整。 五、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7 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各自承 担的 责 任。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 值出 现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的错误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 步扩大;估 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 应先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 登 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 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管 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 协议的当 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 当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 告 的,由此 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由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2 ) 由于一 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 仍不 能发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资 者或 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 成交回报错误 或延误 , 或由于 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 成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8 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4 ) 当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基金托 管 人的计算结 果不一致 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 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 结 果为准对 外公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5 )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应 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 (6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 (7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 (8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 (9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 (10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如 果因 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 除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但 该第三 方 是由托管 人委托的情 况下,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赔偿并向 差错 方追偿 ; (11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12 )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 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9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登记机构的 交 易数据的,由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主要证 券交易所 、市场或外 汇 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2 、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有 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 4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 理。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0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 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 末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 期 末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登记机 构 可将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按 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1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 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公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2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 两种 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上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3 1 、 《招募说明 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 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 、 《基金合同 》 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3 、 《托管协议 》 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 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估 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1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2 个 工作日内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更 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 问; 5 、对基金投资可 能产生重 大影响 的境外投 资顾问主 要负责人员 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 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 五十 ;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或境 外投 资顾问受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5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21 、基金更换 登记机 构 ;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6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 且在不同 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7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 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9 16.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 中 国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 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 服务团 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市 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安心账户 资金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理计 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产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 估、 风 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 , 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 务。 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工商 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314 只, 其 中封闭式 3 只, 开放式 311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十 年获得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 国 《 环球金融 》 、 内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 的 40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 是 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0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 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1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 行 风险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 责 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 风险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 有 关法律规章 ,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 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 原则 。 托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 部托管的 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自有资 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 应相对独 立, 适当分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2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 定向 的业务与 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 托管业务 建立了基于 数 据、应用、操 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 应急方案 , 并组 织员工定 期演练。 除了在 数据服务端 和应用服 务端实时 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 外, 资产 托管部 还建立了 操作端的 异地备 份中心, 能 够确保交 易的及 时清算和 交 割,保证业 务不中断 。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 各项 业务飞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 这 些成绩的取 得,是与 资产托管 部“一手 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 做法是分 不开的 。 资产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 作, 在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 业务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内 控文化 , 完善 风险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项目 全过程风 险管理作为 重要工作 来做。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3 (4 )内部风 险控制 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基金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融资、 基金的 禁止投 资 行为、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 基金申 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 资金的划 付、基金 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 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 进行整改 , 并且 有 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 托管人如 果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相关 约定存在 疑义, 应 及时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做出解释 、 澄清 或 纠正。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4 17.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渣打 银行 ( 香港) 有 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洪丕正 先生/Ben Hung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成立时间: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完成在香 港本地注 册的 手续。 办公地址: 香 港九龙官 塘道 388 号渣打中心十 五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 册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德 辅 道 中 四 至 四 A 渣 打 银 行 大 厦 三 十 二 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实收资本: 港币 34,061,000,000 元(港币 340 亿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渣打银行在 1853 年获得英国 皇家特许 状注册成 立, 至今已有超 过 150 年的历史。 渣打 集团的业务 遍及全球 增长最快 的市场, 拥有超 过 1700 个经营网点 ( 包括子公 司、 关 联公司 和合资公司 ),涉 及亚太地 区、南 亚、中 东、非 洲、 英国和美国 等 70 多个国家。 渣打银 行 现有超过 75000 名雇员, 来自 115 个国家, 遍布 70 多个市场。 渣打集团 标准普尔 中长期评 级为 AA- 。 渣打银行( 香港)有 限公司的 证券资产 托管规 模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 2,413 亿 美元以上, 标准普尔 中长期评 级为 AA-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 业务是渣打银 行的核心业务之 一 ,主要提供托管和投 资组合会计服 务, 机构客 户群广泛 分布在北 美, 欧 洲及亚洲 。 渣打 银行在香港 有超过五 十年的证 券托管经 验,是亚洲 区具备较 强实力的 托管银行 之一,也 是全 球笫一家拿 到 ISO 国际认 证的托管 银 行。 证券托 管服务业 务不仅 是渣打银 行的核心 业务之 一, 该部门 也是债打 银行主 要的利润 来 源部门。 渣 打银行集 团董事 会对证券 托管业务 提供了 巨大支持, 为证券托 管业务 发展提供 相 应的财务支 持。 渣打银行 ( 香港) 有 限公司作 为渣打银 行的地区 托管 运作中心, 支持该行 在美洲、 欧洲、 澳洲、非 洲、中 东和亚 洲的托管 业务。 渣打银行 也在 亚洲,非 洲和中东 等 39 个国家和地 区 通过分行或 次级托管 银行提供 托管服务 。 三、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 可以委托 境外资产 托管人履 行以下职 责: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计算境外基金 资产的资 产净值;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5 3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及时办 理基金资 产的清算 、交割事宜 ; 4 、按照相关合同的 约定和所 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 法 规的规定,开 设基金资 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提供与 基金资产 业务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 、保存基金资产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 、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 其履行 的职责。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6 18. 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 、名称:富敦资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富敦 公 司”) 2 、 注 册/ 办 公 地 址 :60B Orchard Road #06-18 Tower 2, The Atrium@Orchard,, Singapore [ 新加坡乌 节路 60B 号 Atrium@Orchard 办公楼 2 号楼#06-18] 3 、法定代表人:Manraj Sekhon 4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11 日 5 、注册资本:1,000,000 新元 6 、资产管理规模 :截止 2012 年12 月 31 日,资产 管 理规模逾 93 亿美元 。


7 、主要联系人: 廖颖慧 8 、联系电话: (65 )68286966 9 、传真: (65 )68286466 10 、电子邮箱:brendaleow@fullerton.com.sg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2012 年12 月 31 日,公司 总人数 97 名, 其中投 资人员占 38 名,平 均国际 投资经 验为 13 年。在 投资团 队中,持 有特许金 融分析师 或 相等资 格 17 人 、硕士 以上资 格 15 人。 主要负责人 员情况如 下: 1 、Manraj Sekhon 先 生, 英国 华 威大 学 学士 ,CFA ,CIIA , 总裁 兼首 席 投资 官 。1994 年- 2002 年在水星 资产管理 公司任国 际股票高 级基金 经理; 2002 年-2003 年在景 顺资产管 理公司任国 际股票部 副主管;2003 年-2011 年在 亨德 森全球投资 任总监兼 国际股票 部主管 ; 2011 年10 月 至今在 富敦资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任总 裁兼 首席投资官 。 2、 张儒 华先生 , 新加 坡国立大 学学士 ,CFA , 富 敦公 司股票部主 管。1988 年 4 月-1992 年 5 月在星 展银行 任助理资 金专员;1992 年 5 月在 淡马锡控股 有限公司 任资金管 理部门股 票投资组主 管,2003 年12 月 至今在富 敦资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股票 基金经 理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7 19.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 : 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陈晓君 1、 代销机构 (1)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姜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8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9 (7) 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615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0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2)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3) 宁 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 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4) 上 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5) 北 京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 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1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 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6) 青 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香港中 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香港中 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 郭少泉 联系人: 谭长臻 电话: 0532-85709732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户服务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7) 浙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8) 东 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 杭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 温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1) 汉 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王磊 电话: 027-82656867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2) 渤 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3) 江 苏张家港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3 (24) 深 圳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 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5) 洛 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 大道与通 济街交叉 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 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6) 烟 台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7) 齐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28) 大 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4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 0411-8231125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9) 哈 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 里区尚志 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 里区尚志 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 郭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0) 重 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 话: 96899 (重庆 ) 、400-70-96899 (其 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1) 浙 江稠州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 市江滨路 义乌乐园 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 市江滨路 义乌乐园 东侧 法定代表人 :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2) 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5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3) 河 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4) 嘉 兴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 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 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 许洪明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 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5) 江 苏常熟农 村商业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 市新世纪 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 市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建亚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6) 金 华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6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37) 江 苏江阴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 市澄江中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 市澄江中 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 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38) 和 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 诺 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0) 深 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张玉静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1) 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2) 上 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蒋章 电话: 021-588700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3) 杭 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4)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5) 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8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46) 北 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德胜门 外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47) 中 期时代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48) 泛 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成华区 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成华区 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 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49) 宜 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9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 010-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0) 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51) 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52) 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53)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0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54) 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55)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6)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57) 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1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8) 海 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59) 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60) 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61) 长 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2 网址: http://www.95579.com/ (62)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63) 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23-63786220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64) 中 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65) 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3 (66) 万 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刘世验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67) 国 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68) 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69)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70)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4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71) 中 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72) 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73) 东 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74) 信 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5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75) 东 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76) 方 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7)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78) 广 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6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79) 南 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52310569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80) 大 同证券经 纪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81) 国 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太湖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82) 浙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毛亚莉 电话: 021-64318893 传真: 0571 -87901913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7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83) 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4) 华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85) 国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四路光大 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86) 财 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 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8 (87) 东 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88) 中 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89) 东 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朱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 021-50586660 传真: 021-5831959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90) 中 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马瑾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91) 恒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9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92) 国 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93) 华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94) 宏 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95) 齐 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0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96) 世 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97) 第 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98) 华 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荣年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 一电话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99) 德 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1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00)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 路海惠大 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01)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02)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03) 财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 0571 -87822359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2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04)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05)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06)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07)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3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08) 日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09)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10) 天源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 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11)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12) 中国 民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13) 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36659385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14) 厦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15) 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5 (116) 财达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17) 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 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010 )65171166-2106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 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 陈周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 毅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金毅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7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决 定基 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 资;


(15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1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8 发售、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9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金管 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 和费用 ,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定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 外托管 人; (5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0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确保基金份额 净值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方法 进行计算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基金 管理人 就管理 本基金 的资金 汇出、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汇、资 金往来 、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的时 间应当不 少 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保 存时间应 不少于 15 年 ;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1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对基 金的境 外财产 ,基金 托管人 可授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行 其承担的 职责。 境 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身过 错、 疏 忽原因 而导致的基 金财产受 损的, 基 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 任; (23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和 资金汇出 入情况 实 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 (24 )安全 保护基 金财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 取 所有应得收 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和 外管局报告 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就 管理本 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 汇、收 汇、付 汇和人民 币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和 外管局根 据审慎 监 管原则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2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3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4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5 (2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 临时提 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6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7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8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裁决失 败一方承担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1 、《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 盖 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 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 财 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 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正 本为准。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9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9,463,180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银证 转账) ; 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 金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务; 开放 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 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诺; 企业、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 承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0 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 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亚 太国家或 地区 企业的相关 金融工具 。 投资范围具 体包括: 一是 大中华地 区企业, 包 括中国 大陆、 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企 业在 境外 几个主要 证券市场 (如 美国证券市 场、伦敦 等欧洲证 券市场 、 东京、 香港 、 台湾、 新加坡 证券市场 ) 发行的 股票、 存托凭证及 其他衍生 产品等 ; 二是其他 亚太国家或 地区企业, 包 括日本、 韩 国、 澳大利 亚、 新加坡、 印度等 众多亚太 国家或 地区企 业在亚太区 证券市场 发行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存托凭 证及其他衍 生产品等 ; 三是亚 太国家或 地区的房地 产信托凭 证等其他 权益类证 券; 政府债券 、 公司债券、 可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支 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 银 行存款 、 短期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工具; 基 金 如 ETFs 等、 结构 性投资产 品、 金融衍生 产品 ,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所指 的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包括 : 一是 大中华 地区企业, 即指企业 注册地 或企业 主营业务收 入主要来 源地属于 中国大陆 、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 区和台 湾地区区 域 范畴内; 二 是其他亚 太国家或 地区企业 , 即指 企业注 册地、 证券 交易所在 地或企业 主营业务 收入来源地 属于日本、 韩 国、 澳大利 亚、 新加坡、 印 度等众多亚 太国家或 地区的企 业。 本基 金所指的亚 太国家和 地区是指 亚洲和 大 洋洲 国家 和地 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卫星” 部分的资产 配置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20%-55% , 对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 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核心 ” 加 “卫星 ” 股票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60%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如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 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 例上限规 定, 不 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1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 金对“ 核心” 部分 的资产配 置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40%-75%,对 “ 卫星” 部分 的资产配 置比 例为 基 金资产的 20%-55% , 对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35% , 对现金 或者到期 日 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核心” 加“卫星”股票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60%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 在正常市 场情况下 , 本基 金股票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其他投资 工具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以保证流 动性需要 ; 2 ) 本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 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5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 超过基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6 ) 本基金持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前项非 流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 ) 本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净 值的 10% ,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 可不 受此限制。 8 )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9 )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金 投资金 融衍生 品任一 交易对 手方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不 低于 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12 ) 本基金 参与正 回购交 易,应 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 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以 确保现 金 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 赔需要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2 13 ) 参与逆 回购交 易,应 当对购 入证券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 14 ) 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正 回购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 归还证 券总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 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5 )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进 行调整 。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 大比 例分红等 集中持 续营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 加 10 亿元以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券投 资 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后 , 可将调 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 到 3 个月。 若本基金超 过上述 1 )-15 ) 项投资比 例限制 , 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 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 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调整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可依据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 理地调整 上述 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 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借 入 现金。该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3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债券; (14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前述 监督流程 , 基 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 存款银 行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 其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名单 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 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 行赔偿 ,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4 述监督流程 , 则对于 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 存款银行 名 单进行调 整。 ( 二)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或 其授权投 资机构的 投资运作 和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或电 话或 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监 管部门 。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或其授权 投资机构 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有 关 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有关 机监管机 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 绝、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金 管理人认 可,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 合规监管 系统的准 确性和完 整 性受限于基 金管理人 、 经纪 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 提供用 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 息, 合 规投资责 任 方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对这些 机构的信息 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 或表示, 并对这些 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所引 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 责任。 (五)无投 资责任 基 金管理人 应理解, 托管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的 交易监督 服务是一 种加工应 用信息 的服 务, 而非投资服 务。 除下列 第 (六) 项外, 基 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将 不会因为 提供交易 监督服务而 承担任何 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 投资所产 生的 有关责任 , 也没有 义务去采 取任何手 段 回应任何与 合规分析 服务有关 的信息和 报道, 除非接 到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 权机构要 求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针对某个 信息和报 道作回应 的书 面指示。 ( 六)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应 本着诚实 尽责的原 则,采取 合理 的手 段、方法 和 实施工具, 来提高交 易监督服 务的质量 , 除非 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因疏忽、 过失或故 意而未能尽 职尽责, 造成交易 监督结果 不准确 , 并进 而给基金管 理 人造成 损失, 否 则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不应就交 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 何责 任。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查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5 (一) 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 , 以及不导致基 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 金管理人监 督与检查 与相关法 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 求相冲突的 基础上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监督与 检查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管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 书面提示;基 金托 管人在接到 提示后, 应立即对 提 示内容 予以确 认, 如 无异议, 应 在基金管 理人给定 的合理期 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 ,应作出 书面解释 。 (三)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 按 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和本协议 约定外,基 金 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或第三 方谋取利 益, 违 反此义务 所得利 益归于基金 财产, 由 此造成 的直接损 失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该等责 任包括但 不限于恢 复基金 财产的原状 、 承担因 此所引 起的直接 损 失的赔偿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 境 外托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 6 、除非根据基金管 理人书面 同意,基 金托管人不 得 在任何托管资 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 押、 质 押、 留置等, 基金 托管人 将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根 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7 、对于因为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本协议项 下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 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 账日没有 到达托管 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此给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6 基金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 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 2 、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 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同意, 现金账户 中的现 金将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的银行身 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 人按指令 程序发送 的指令另 有规定 , 否则 , 基金托管 人和其境 外托管 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 人的指令 后, 按 下述方式 收付现金 、 或收 付证券: (a )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的有 关惯常和 既定惯例和 程序作出 ;或 (b ) 就通过证券 系统进行 的买卖而言 ,按 照管辖该系 统运营的 规则、 条例和条 件作 出。 基金托 管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 应不时将 该等有关 惯例、程序 、规则、 条例和条 件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 清算 时,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应自 身,并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建 立安 全的数 据管 理 机 制,安全完 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财产相关 的业 务数据和信 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或其境外托 管人开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基 金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 何其他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适 用 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基金 开立以基金 名 义或 基金托 管人 名义 或其境 外托 管人名 义或 境外托管 人的 代理人 的名 义或 以上任 何一 方 与基金联名 名义的证 券账 户 。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 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 户有关的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7 手续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 境外托管 人均不得 出借或未 经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双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证 券账户相 关证明文件 的 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 4 、基金管理人投资 于合法合 规、符合 基金合同的 其 他非交易所市 场的投资 品种时,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根据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 家或 地区的 相关 规 定, 开立进 行基金的 投资活 动所需要 的各类证 券和结 算账户, 并 协助办理 与各类 证券和结 算 账户相关的 投资资格 ; 5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投 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 管理人应 提供所有 必要协助 ; 2 、 投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 册登记方 式应符 合投资当 地市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 2 、基金托管人应确 保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基金 财产 中的所有证 券 ; 3 、基金 托管人应 该: (a ) 在 其账目和记 录中单独 列 记属于本基金 的证券,并 且 (b ) 要 求和 尽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 其 境外托 管人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券 不属 于 境外托管人, 不 论证券以 何人的名 义登记。 而 且, 若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以 无记 名方式实际 持有,要 求和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其 境外托管人 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 托管人 、 其境外托管 人自有资 产、任何 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 独 立 存放 ; 4 、除非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 在过失、疏 忽 、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 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 合法性 或真实 性 (包括 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 、存放在证券系统 的证券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的指 示为 基金 的实 益所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 6 、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为基 金的利益 而持有 的证券( 无 记名证券 和在证 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 除外) 应 按本协 议约定登 记 ; 7 、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应就其 为基金利益 而 持有证券的市 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若基金 管理人要 求改变 本协议约定 的证券登 记方式 , 基金托 管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8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或 其授权的 境外投资 顾问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财 产投资 运作 的书 面协 议的副 本或 相 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 门, 保存 时间应 符合相关 法 律、法规要 求。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 估值 在进行资产 估值 时,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托管人 有权本 着诚意原则 , 依赖本 协议所约 定的 经纪人、 定价服 务机构或 其他机构 的定价信 息, 但在 不存在过错 的前提下,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对 上述机构 提供的信 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 性不 作任何担保 , 并对 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 准 确性和完整 性所引起 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财产损 失不 负任何责任 。 对基金 托管人 、 境外托 管 人违反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约定的 估值 原则 所引 起的直接损 失, 由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承担赔 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会计核算和估 值的处理 原则 (1 )托管资产的会 计责任主 体为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对本基 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本基金 的净值计 算复核和 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 相关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应 依据与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 会计原则和 会计准则 进行会计 处理 ; (2 )基金托管人负 责按照中 国会计准 则及双方认 可 的会计处理方 法,为基 金提供会计 核算服务 ; (3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应按国 家规定和基 金 管理人要求对 托管资 产 中的证券账 户和现金账 户进行帐 实核对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9 (4 )基金管理人有 权委托第 三方独立 机构进行会 计 核算,并认可 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认可的第 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 算的资产 净值进行复 核。 2 、基金托管人的 会计核算 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 计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基金托 管 人应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 计核算方 法和处理 原则进行 会计核算 , 并 对基金单独 建账、 独 立核算 , 并应指 定 专门人员负 责会计核 算与会计 资料保管 。 属于 基 金财 产的收益应 全额计入 会计账簿 , 不得 与 其他托管资 产的收益 相混淆 ; (2 )托管资产核算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证券买 卖 业务 的核算、 持有资产 的付息、兑 付、 分红等业务 的核算、 证 券发行认 购业务的 核算、 货币市场产 品买卖业 务的核算、 银 行存 款计息、存 款账户间 的资金划 付业务的 核算、支 付费 用的核算、 汇兑损益 的核算等 。 3 、净值计算 (1 )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金 额 。份额净值是 指资产净 值除以份额 总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2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日 为每一基 金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 价格截止 时点所估 值证券的 最近市场 价格 后, 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协 商确定的估 值方法和 处理原则 对各类估 值资产进 行估 值, 如监管 有相关规 定的, 按相关规 定 进行估值, 计算出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 后 3 位。 当基金份 额净值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会 计核算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 登 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0 预见、 无法 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 , 则按 照下述不 可抗力 处理。 因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管 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 协议的当 事 人应将按照 以 下约定 处理。 (1 )如采用本协议 或基金合 同中估值 方法进行处 理 ,若基金管理 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 现, 且 造成投资 人损失 的, 由双方 根据过错 程度按 照管理费 和 托管费的比 例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 采用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确 定 一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 形并已告知 基金托管人 的情形下 , 若基 金管理人 净值计算 出错,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 发现或未 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 资人损失 的, 双 方按照管 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单 方面对外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结果时 注明未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 情 况向监管机 构报告, 由此给投 资者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因 托 管人故意或 过失没有 尽到复核 义务的, 托管人承 担相 应责任 ; (4 )如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单方面 对 外公告基金净 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 告上标明未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因基 金管理人 未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而单方 面对外公 布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结果或 公告的计 算结果与 基金托管 人( 最终)复核 结果 不一 致而造成 的损失 ,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5 )由于证券交易 所、交易 市场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及 数据供应商发 送的数据 错误,经纪 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 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净 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6 )由于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 事 人在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失 , 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 (7 )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 (8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1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 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 (9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 失予以赔偿, 间接 损失 不予赔偿, 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 责 ; (10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 方 仍应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 (11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 (12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造 成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除基 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但 该第三 方 是由托 管人委托的 情况下, 应由基 金托管人 负 责赔偿并向 差错方追 偿 ; (13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 任, 则 承担了赔 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有 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损失 ; (14 )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 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登记机构的 交 易数据的,由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基金管理人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两日内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2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主要证 券交易场所 或市场或 外 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情 形; 5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 6 、 监管机构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 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 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 基金 托管人对 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进行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基金托 管人应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本基 金的净 值计 算复核和 本基 金进行 信息 披露 所需要 的相 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 原 因并 纠正,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相符。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托管人法 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 需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监管机 构报 告相关信息 , 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 容: (1 )自开设境外 结算账户 之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有关账户的 详情报告 外管局; (2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 资情况 ,并按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3 相关监管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3 )发现基金管理 人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违法、 违 规的,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 报告 ; (4 )中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 管局规 定的其他 报告事项 。 上述报告应 同时抄送 基金管理 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提 供上述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支 持和配合。 2 、定期信息和报 告 (1 )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本协 议及时向 基金管理人 提 供与基金财产 托管业务 相关的信息 报告, 包括但不 限于定期 报告的基 金财产账 户的相关 评估报告、 会计 报表、 估值 报告、 监管 报告; (2 )应基金管理人 要求,基 金托管人 及境外托管 人 可以就有关法 律规定和 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 机构进行 咨询,但 应谨慎处 理该等咨 询事 项并向基金 管理人报 告有关结 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和准则 执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 制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 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 制。 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4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 或 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法律 法规规定 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负有 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露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及 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 履行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 议之目的 而需要了解 该等信息 的人员范 围之内。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能 妥善 保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毁 损、 灭失 , 或向第 三方泄露 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 信息的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 赔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遭受的全 部直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托 管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依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 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 决的, 均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在 北京仲裁 , 按照 申请仲裁 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 均有约束 力。 (二) 当任 何争议发 生或任何 争议正在 进行仲 裁时, 除争议事项 外, 双方 仍有权行 使本 协议项下的 其它权利 并应履行 本协议项 下的其它 义务 。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书 面形式 对本协 议进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 托管 协议》的修改和变更 应报送中国证 监会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5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 一情况, 本协议终 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3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终止情 形。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6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 期, 每 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者可 在 T+3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电 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 2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 后, 基金管理 人向所有 订阅电子 邮件对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 系统网 上自助 订阅; 或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拨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资者 可以选择 将当期分 配所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登 记机构 将其所得 红 利按 除权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 再投资 免 收申购费 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 时间 、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网上 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使用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基金专户 、 财 付 通 账 户 均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在线客服: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在 线 客 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五、短信 服务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7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七、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八、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 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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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8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 放 式基金增加 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 (北京 ) 有 限 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7-22 2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和 讯信息科 技 有限公司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7-19 3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和 讯信息科 技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7-19 4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7-18 5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万 银财富( 北 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7-16 6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 行 网上及手机 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7-2 7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泛 华普益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6-5 8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泛 华普益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6-5 9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重庆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 行基金申 购及定期 定 额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5-22 10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期时代基 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公司 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5-22 11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中 期时代基 金 销售(北京 )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5-22 12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开通在 好买基金 转 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5-6 13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嘉 兴银行为 代 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5-3 14 关于博时标 普 500 指 数基金新 增中信银 行 代销及博时 大中华基 金开通在 中信银行 转 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4-26 15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4-20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9 16 关于博时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第一创 业 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4-12 17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开通在 好买基金 定 投业务并参 加好买基 金定投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4-1 18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个人电 子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4-1 19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3-26 20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 报告(正 文)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3-26 21 关于博时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国金证 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2-22 22 博时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浦发银 行电子渠 道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1-31 23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1-18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30 25.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 准博时 大 中华亚 太 精选 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 2 、 《博时 大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 《博时 大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 ;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关于申请 募集 博时 大中 华亚太 精选 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 7 、博时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证券 投资基金 各年度审 计报告正本 ; 8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 ;其余 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