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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强回报A(100072)

富国强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 富国 强回 报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 0 一 三年 第一号 )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11 月9 日证监许可【2012】1479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 月29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获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 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放 基 金, 开 放 频 率 为 每季 度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不 办 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 自由开放期为5 至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自由开 放期可自由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但本基金的每个 受限开放期仅为 1 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3 且在受限开放 期 , 本基金 仅 有 限 度地 确 认 申购、 赎 回 申 请。 因 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 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3 年 7 月 29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3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2




















招募说 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 强回报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 或“ 基金 合 同 ”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强 回 报 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与投 资 者 投 资决 策 有 关的全 部 必 要 事项 , 投 资 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富国 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强回报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强 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 强回报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 明书 7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招募说 明书 8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指 在本 基 金开放期内 ,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赎回:指 在本 基 金开放期内 的 开 放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3、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 期,每个运作周期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包括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 ) 或每 个 自 由开放 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 起(包 括 该 日 ) 至 2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招募说 明书 9 44 、 自由开 放 期: 在 每个 运 作 周 期 结 束后 进 入自 由 开 放 期 。 第一 个 自由 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年以后的年度 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 自由开放期 的 首日 为上一个 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2 年以 后的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 自由开 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45 、 受限开 放 期: 在 首个 运 作 周 期 中 ,本 基 金的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季 度 对 日。 在 第 二 个 及以 后 的 运作周 期 中 , 本基 金 的 受限开 放 期 为 该 运作周期首日 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46 、 年 度 对 日 :指 某 一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日 历 年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如 该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若该日 历 年 度 中不 存 在 对应日 期 的 ,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 3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 应日期, 如该 对 应 日期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 若 该日历 月 中 不 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8 、 封 闭 期 : 指本 基 金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内 , 除受 限 开 放 期 以 外的 期 间 。在每 个 封 闭 期 内本 基 金 采取封 闭 运 作 模式 , 期 间基金 份 额 总 额保 持 不 变,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9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 、 基 金 份 额类 别 : 指根 据 认 购 费 用、 申 购 费用 、 销 售 服 务费 收 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 金 份额 分 为 不同的 类 别 , 各基 金 份 额类别 代 码 不 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招募说 明书 10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8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3 年7 月29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招募说 明书 11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量 化 与海外 投 资 部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 部 、专 户 投 资部、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务 部 、 营销策 划 与 产 品部 、 客 服与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发展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 理部、 信 息 技 术部 、 运 营部、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基 金 产 品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部: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 产品的 研 究 与 投 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 责行 业 研 究、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资部 : 在 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 部 和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门 , 独 立负责 年 金 等 专户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机构 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 东营销中 心、 华 中 营 销 中心 、 华 南营销 中 心 ( 广州 分 公司 ) 、 北 方 营 销中 心 (北 京分 公 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策划 与 产 品 部 :负 责 产 品开发 、 营 销 策划 和 品 牌建设 等 ; 客 服与 电 子 商务部 :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户 服 务 ;战略 发 展 部 :负 责 公 司战略 的 研 究 、规 划 与 落实;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察 、 风 控、法 务 和 信 息披 露 ; 信息技 术 部 : 负责 软 件 开发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负 责 基金会 计 与 清 算; 计 划 财务部 : 负 责 公司 财 务 计划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力资源 规 划 与 管理 ; 行 政管理 部 : 负 责文 秘 、 行政后 勤 ; 富 国 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 提供资产管理。 (注: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子公司的公告 》 , 已获准设立名称为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 的子公司, 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 截止到 2013 年7 月 29 日, 公司有员工223 人, 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 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 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招募说 明书 12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6 月5 日起开始 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 计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 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山东省济南市 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 东 鲁 信 实业 集 团 公司财 务 ; 山 东省 鲁 信 投资控 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财务。 现 任 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招募说 明书 13 大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 于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4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 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敏女士 ,总经理( 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郑迎迎女士, 硕 士研究生,2008 年起开 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2008 年4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员;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10 月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2 年10 月起任富国 7 天理财 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起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 (2) 黄纪亮先生, 硕士 研究生,2008 年起开 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2012 年11 月至2013 年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




















招募说 明书 15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3 年2 月起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陈敏女士 (代行) , 公司 主管投研 副总经理 陈戈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 理朱 少 醒 先生,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 理饶刚 先 生 等 人 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招募说 明书 16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 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招募说 明书 17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 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招募说 明书 18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 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招募说 明书 19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 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招募说 明书 20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




















招募说 明书 21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4 只,其中封闭式 3 只,开放式 311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招募说 明书 22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招募说 明书 23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招募说 明书 24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招募说 明书 25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招募说 明书 26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龚厚红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68 传真:0769-22866268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招募说 明书 29 (15)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招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招募说 明书 31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21- 60897869




















招募说 明书 32 传真:021- 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招募说 明书 33 (2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招募说 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招募说 明书 35 联系电话: (021)61616150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3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3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招募说 明书 36 网站:www.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集 时)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37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1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2】 【1479】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放 的 方式 运 作 , 即 本 基金 以 运作 周 期 和 自 由 开放 期 相结 合 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 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每 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的 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 自由开放期为 5 至20 个 工 作 日 。自 由 开 放期 的 具 体 期 间由 基 金 管理人 在 上 一 个运 作 周 期 结束 前 公 告 说 明。在自由 开 放 期 间本基 金 采 取 开放 运 作 模式,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或其他 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共包含为 8 个封闭期和7 个受限开放期。 在 首 个 运 作 周 期中 , 本基 金 的 受 限 开 放期 为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的季 度 对 日。 在 第 二个 及 以 后的运 作 周 期 中, 本 基 金的受 限 开 放 期为 该 运 作周期 首 日 的季 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1 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 开 放期 , 本基 金 将 对 净 赎 回数 量 进行 控 制 , 确 保 净赎 回 数量 占 该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特定比例]区间内, 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10% ( 含 ) , 且 该 特 定 比 例 的 数 值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前 或 在 自由开 放 期 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净 赎回 数 量 占比超 过 特 定 比例 , 则 对当日 的 申 购 申请 进 行 全部确 认 , 对 赎 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




















招募说 明书 38 加 计 当 日 的申 购 申 请占该 日 实 际 赎回 申 请 的比例 进 行 部 分确 认 。 如净赎 回 数 量 小 于 零 , 即 发生 净 申 购时, 则 对 当 日的 赎 回 申请全 部 确 认 ,按 照 赎 回申请 占 申 购 申 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内 , 除受 限 开 放 期 以 外, 均 为封 闭 期 。 在 封 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接受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如封闭期或 运 作周 期 结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工 作 日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 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 下同) 自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的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起的 下 一 个 工作 日 开 始。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而 发 生 基金 暂 停 申购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期将 按 因 不 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 , 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 10%, 即本基金在受限开 放期 将 对 净赎 回 数 量进行 控 制 , 确保 净 赎 回数量 占 该 受限 开 放 期 前一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比例在[0 ,10%] 区间内。 适 用于 第 二 个运 作 周 期 的 特定 比 例的 数值 将 在 第 一个 自由 开放期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 公告,以此类推。 例1,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12 月 5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 周期为2012 年12 月5 日至2014 年12 月4 日,其中 受限开放期分别为2013 年3 月5 日、2013 年6 月5 日、2013 年9 月5 日、2013 年12 月5 日、2014 年3 月5 日、2014 年6 月5 日和 2014 年9 月5 日。 在以上每个 受限开放期, 投资者 可提出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 本 基金 将 对 当日的 净 赎 回 数量 进 行 控制, 确 保 净 赎 回数量占该 受限开放期 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10%] 区间内 。 本基金 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 首个自由 开放期,为 2014 年 12 月 5 日 起5 至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首次 自由开放期确定为 10 个工作日, 则自2014 年12 月5 日至 2014 年12 月 19 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 自由开放期, 在此期间投资 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自 2014 年 12 月23 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 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费 、 申购 费 、 销 售 服 务费 收 取方 式 的 不 同 , 将基 金 份额 分 为




















招募说 明书 39 不 同 的 类 别。 按 前 端收费 模式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的, 称为A 类基金份 额; 按后端收费模式收取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 , 称为B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B 类 基 金 份额 和C 类基金 份 额 将 分别 计 算 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分 别 公 告,计 算 公 式 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 调低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 ) 募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10,166 户 ,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1,601,261,525.5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341,248.82 份,两项合计共1,601,602,774.40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招募说 明书 40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若在 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在 自由 开 放期 最 后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加 上当 日 净 申购的 基 金 份 额对 应 的 资产净 值 或 减 去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 据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 开放期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 具 体 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 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招募说 明书 41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代销机构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交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渤 海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莞 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中 信 建投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都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长 城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信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 齐 鲁 证 券有 限 公 司、 江 海 证 券 有限 公 司 、渤海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 上海好 买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杭州数米 基 金 销 售 有限 公 司 、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瑞 银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中信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浙 江 ) 有限责 任 公 司 、中 信 万 通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天相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 北京 展 恒 基金销 售 有 限 公司 、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本基 金的后端收费模式(B 类份额)自2013 年 6 月17 日起开通, 目前仅适用于 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办理 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 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 减 代 销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若基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 的代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交易 方 式 , 投资 人 可 以通过 上 述 方 式进 行 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 内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 本 基 金 在 开放 期 办理 本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 开 放期 内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 具体 办 理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招募说 明书 42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开 放期 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 第一个运作周期内 的第一个受限开放 日为 2013 年 4 月 19 日 ,第一个 运作周期内 的第二个受限开放日为 2013 年7 月 19 日。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每个 封闭 期 或运作周期 结 束 之后 第 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 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每个受 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每个 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 期结束后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个运作 周 期 结 束 前公 告 说 明。 如 封闭期或运 作 周 期 结束 之 日 后 第一 个 工 作日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无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的 , 开放 期 自 不可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的 影 响因 素 消 除之日 起 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开始 。 开放期 内 因 发 生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发生 基 金 暂停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的 , 开放 期 将 按 因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而 暂 停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期间相 应 延 长 。 开放期 间本基 金 采 取 开放 运 作 模式, 投 资 人 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开放期 的开始与结束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 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招募说 明书 43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 , 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净赎回数量 占该开放期前 一日 基金 份额总数的 比 例在[0 , 特定比例] 区间内 , 该 特定比例不超 过 10% (含) , 且该特 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 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 体公告。如 净 赎 回 数量占 比 超过 特定 比 例 ,则对 当 日 的 申购 申 请 进行全 部 确 认 , 对 赎 回 申 请的 确 认 按照该 日 净 赎 回额 度 ( 即开放 期 前 一 日基 金 份 额 总数 乘 以 特定 比例) 加 计当 日 的 申购申 请 占 该 日实 际 赎 回申请 的 比 例 进行 部 分 确认。 如净赎回 数 量 小 于 零, 即 发 生净申 购 时 , 则对 当 日 的赎回 申 请 全 部确 认 , 按照赎 回 申 请 占 申购申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款 项 ,申 购 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成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确 认以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招募说 明书 44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期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 金 申 购业务 的 不 受 直销 网 点 单笔申 购 最 低 金 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注: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公司网站发 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 , 自2013 年8 月22 日起, 将本公司 旗下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 机构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 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投资 人 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登 记 等各项 费 用 。 投资 者 可 选择在 申 购 本 基金 或 赎 回本基 金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投 资 者 选择在 申 购 时 交纳 的 称 为前端 申 购 费 用, 投 资 者选择 在 赎 回 时 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 投资 人 在 一天之 内 如 果 有多 笔 申 购,适 用 费 率 按单 笔 分 别计算 。 具 体 费 率如下:




















招募说 明书 45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 投资者 申购B类基金份额 需交纳后端申购费, 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 , 具体如 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 1年-3年(含) 0.6%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 端 收费 模 式目 前 仅 适 用 于 本公 司 基金 直 销 系统, 如有 变 更, 详 见 届 时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 实际 办 理 过程中 根 据 支 付渠 道 不 同可能 存 在 限 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3)投资者在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受限 开放期 1%


自由 开放期 0%


2)本基金 B 类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1% 1年-2年(含) 0.05% 2年以上 0 3)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B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 回 本 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扣 除 用 于市 场 推 广、注 册 登 记 费和 其 他 手续费 后 的 余 额




















招募说 明书 46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 金 交 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有效 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 结 果按 四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金额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于 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682.54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B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47 基 金 份 额 的 后 端申 购 费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时 不 收 取 , 在 投资 者 赎回 或 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3)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5: 某投资人 于开放期 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1 万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6 元,则可得到: 申购份额 = 10,000 / 1.056 = 9,469.70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用


例6: 某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10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10,395元


2)B 类基金份额: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后端 收 费模 式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后 端 赎 回费 和 后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赎回 费 率 及后端 申 购 费 率按 照 本 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 费 率 标准执 行 。 赎 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份额 × 申 购 ( 或 转换 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后端 申 购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48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放期内 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 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放期内 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49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 办 理 并公 告 ,且 开放 期 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对 当 日 全部赎 回 申 请 进行 确 认 ,但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3) 终止基金合同: 当 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大于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 且申 请 确 认 后 因交 易 成 本等因 素 该 等 申请 将 明 显损害 剩 余 持 有人 的 利 益, 基金合同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缓支 付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过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公 告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招募说 明书 50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 内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转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 规 则 由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九 、基 金的 投资




















招募说 明书 51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是 在 追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的 基 础上 , 力 争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创 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交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质押及买断 式 回 购 、 协议 存 款 、通知 存 款 、 定期 存 款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不 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 受限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 自由 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受 限 制 , 但 在 开 放 期 本基 金 持 有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上 而 下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动 态 的 整 体 资 产配 置 和类 属 资 产 配 置 。 在认 真 研 判宏观 经 济 运 行状 况 和 金融市 场 运 行 趋势 的 基 础上, 根 据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略 动 态 调整大 类 金 融 资产 的 比 例;在 充 分 分 析债 券 市 场环境 及 市 场 流 动 性 的 基 础上 , 根 据类属 资 产 配 置策 略 对 投资组 合 类 属 资产 进 行 最优化 配 置 和 调 整。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观 经 济状 况 、 市 场 利 率走 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况 , 以及 证 券




















招募说 明书 52 市 场 走 势 、信 用 风 险情况 、 风 险 预算 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 等 因素 的 综 合分析 , 在 整 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附加 选 择 权价值 、 类 属 资产 收 益 差异、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等 因 素 ,采取 积 极 投 资策 略 , 定期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进行 最 优 化 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否 纳 入 组合; 其 次 , 根据 个 别 债券的 收 益 率 与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要 求 决 定是否 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据 个 别 债 券的 流 动 性指标 决 定 投 资 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 定 组 合 的整 体 久 期,有 效 的 控 制整 体 资 产风险 。 本 基 金在 久 期 控制上 遵 循 组 合 久期与 运作周期的 期限 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 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 究力量, 根 据发债主 体 的 经 营 状况 和 现 金流等 情 况 对 其信 用 风 险进行 评 估 , 以此 作 为 品种选 择 的 基 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招募说 明书 53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本 基 金 信 用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 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 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基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三方 面 展 开 。 久期 控 制 方面, 根 据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 的 分 析 和预 判 , 灵活调 整 组 合 的 久期 。 信 用风 险 控 制方面 , 对 个 券信 用 资 质进行 详 尽 的 分析 , 对 企业性 质 、 所 处 行 业 、 增 信措 施 以 及经营 情 况 进 行综 合 考 量,尽 可 能 地 缩小 信 用 风险暴 露 。 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要 根 据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整 体 的流动 性 情 况 来调 整 持 仓规模 , 在 力 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招募说 明书 54 4、投资决策与 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 受 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但 在 开 放期 本 基 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招募说 明书 5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 不 得 超 过 自投 资 之日 起 至 本次运作周期结束之日 的时间长度;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招募说 明书 56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五)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同 期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 两 年 期 定 期存 款 基准 利 率 (税后)+1%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196,173,032.42 86.07 其中: 债券 2,196,173,032.42 86.0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7,800,631.70 8.14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327,851.54 2.87 6 其他资 产 74,327,970.49 2.91




















招募说 明书 57 7 合计 2,551,629,486.15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131,032,924.20 143.1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50,120,000.00 3.37 7 可转债 - - 8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15,020,108.22 1.01 9 其他 - - 10 合计 2,196,173,032.42 147.5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4110 13 宁 新开 690,000 71,746,200.00 4.82 2 122025 09 首 置债 654,430 67,079,075.00 4.51 3 122621 12 赣 城债 660,000 67,069,200.00 4.50 4 122678 12 扬 化工 601,010 64,175,847.80 4.31 5 122821 11 吉 城建 602,010 63,813,060.00 4.2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招募说 明书 58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8,129.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783,073.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196,767.6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327,970.4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招募说 明书 59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29-2013.6.30 3.40% 0.09% 2.02% 0.02% 1.38% 0.07% (2)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29-2013.6.30 3.20% 0.09% 2.02% 0.02% 1.18% 0.0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A\B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招募说 明书 60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截止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成 立,自合同生 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3 年 1 月 29 日至 2013 年 7 月 28 日止 ,截至本报 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招募说 明书 61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招募说 明书 62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招募说 明书 63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招募说 明书 64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招募说 明书 65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利 润 不同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相 应制 定 不




















招募说 明书 66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可 将 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 发放日 投 资 人 所持 有 的 、实施 收 益 分 配 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类 别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为相 应 类 别 的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招募说 明书 67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8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 用 于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算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 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相关 合 同 规 定支 付 给 基金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招募说 明书 68 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招募说 明书 69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招募说 明书 70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招募说 明书 71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招募说 明书 72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在受限开放 期 ,本 基 金 可 确 认 的净 赎 回数 额 占 该 开 放 期前 一 日基 金 份 额的比例区间;




















招募说 明书 73 (22 )本基金进入 开放期;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核 准 或 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收 益 率 等 信 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招募说 明书 74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在 追 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 的基 础 上 ,力争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创造 追 求 超 越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 稳 定 收 益。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招募说 明书 75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招募说 明书 76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中 , 本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债券 类 资产 , 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 基 金 以 信 用 债券 为 重点 投 资 对 象 , 尽管 基 金管 理 人 力 图 通 过良 好 的研 究 与 投 资 流 程 来尽 量 规 避基金 资 产 中 信用 违 约 事件的 发 生 , 然而 期 间 一旦出 现 信 用 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 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自 由开 放 期 可自由 申 购 、 赎回 基金份额。但本基金 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仅为 1 个工作日,且在 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仅有限确认申购、 赎 回 申 请 。因 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能 面 临 因不能 全 部 赎 回基 金 而 出现 的 流动性风




















招募说 明书 77 险。 ②如开放期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即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对 当 日 全部赎 回 申 请 进行 确 认 时,可 以 延 缓 支 付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 因此, 持 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的风险。 (5)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①在 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在自由 开放期 最 后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加 上当 日 净 申购的 基 金 份 额对 应 的 资产净 值 或 减 去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②在自由开放期 , 基 金发 生 大 规 模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大于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且申请 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 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招募说 明书 78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 自由开放期最后 一日本基金的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自由开 放期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上当 日 净 申 购的 基 金 份额对 应 的 资 产净 值 或 减去当 日 净 赎 回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在自由开放期, 基 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大于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且申请 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2)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 明书 8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81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非 交 易 过户的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调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 率 、托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之 外 的 基金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方式 ( 但 依 据基 金 合 同应当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方可决定和调整)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 明书 82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招募说 明书 83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84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 明书 85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招募说 明书 86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招募说 明书 87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招募说 明书 88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 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招募说 明书 89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招募说 明书 90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招募说 明书 91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1.基金合同 的终止




















招募说 明书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在 自由开放期 最 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 产 净 值 加上 当 日 净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对 应 的资产 净 值 或 减去 当 日 净赎回 的 基 金 份 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在 自由开放期 , 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大于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且申 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 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93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招募说 明书 94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1.8 亿 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招募说 明书 95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交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协议 存 款 、通知 存 款 、 定期 存 款 、资产 支 持 证 券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招募说 明书 96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 前 述 投 资组 合 比 例的限 制 。 本 基金 在 封 闭期内 持 有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比 例不 受 限 制,但 在 开 放 期本 基 金 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 化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 限 内 调整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 以符合 上 述 比 例限 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 据届时 有 效 的 法律 法 规 适时合 理 地调整 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b、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 受 限 制,但 在 开 放 期本 基 金 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e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f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自投资之日起至 本次 运作周期结束之日 的时间长度 ;





g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h、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招募说 明书 97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 动规模 和 公 司 应对 措 施 ,便于 托 管 人 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招募说 明书 98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交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所规 则 的 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托 管 人有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招募说 明书 99 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 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 购交易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未 改 正,并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免 责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 险处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 投 资 额度和 比 例 的 情况 进 行 监督等 内 容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招募说 明书 101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招募说 明书 102 人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 金 募 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应 由参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为基 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户 中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 户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管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一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招募说 明书 103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债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 保 管 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寄等 安 全 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招募说 明书 104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 类 别 , 各基 金 份 额类别 分 别 设 置代 码 , 分别计 算 和 公 告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公 式 为 计算日 该 类 别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 计 算 日发 售 在 外的该 类 别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后 以双方 认 可 的 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招募说 明书 105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募说 明书 106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招募说 明书 107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 人 不 能 于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 明书 108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相 关各方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招募说 明书 109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招募说 明书 110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 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3 年1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3 年2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告》。 3、2013 年02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富 国 强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4、2013 年3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开通财付通理财账户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5、2013 年4 月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旗 下 部 分基金 继 续 参 与工 商 银 行个人 电 子 银 行基 金 申 购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6、2013 年4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元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11 7、2013 年4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8、2013 年4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9、2013 年5 月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增 加平安 证 券 为 富国 强 回 报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代 理 销 售机构的公告》。 10、2013 年5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11、2013 年6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12、2013 年6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新增部 分 基 金 后端 收 费 模式及 后 端 收 费模 式 基 金转换 费 率 计 算 方式变更的公告》。 13、2013 年6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电子交易平台实施基金后端收费模式费率优惠的公告》。 14、2013 年7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5、2013 年7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6、2013 年7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 理人 和 登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 公 时 间查 阅 。 在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 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112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 集 富国 富国强 回 报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 意 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 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