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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增强A(710301)

安达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 安达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 二〇 一三年 第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安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重要 提示】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于 2012 年5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77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7 月 25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基 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3 年7 月2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止至2013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5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6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7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7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7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77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2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3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132 第一部分


绪言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以及 《富安达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富安 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金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 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富 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 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 规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49、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后得 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 况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电话: (021)61870999-6203 联系人:吴定婷 注册资本: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富安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1]544 号文批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49%;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 团)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5%。 注册资本为 2.88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营销部、客 户直销部、信 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监 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指导下, 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投资管理目标和 风险控制目标的实现。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求,把握 产品设计定位,开展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数量研究工作,为公司 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平台。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营销协议的制定和实施,产品的发行和持续销售工作; 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 发与维护,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负责公司各种产品的营销 策划及实施;负责公司品牌的建设,媒体关系管理等工作。客户直销部负责搭建、 维护公司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宣传公司电子商务品牌、通过网络、线上线 下结合以及第三方销售公司合作等各种方式实现公司产品销售。有效管理客户信息 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升客户对公司的美誉度和忠诚度,同时实现公司产品的推 广销售。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 善的信息技术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 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安全 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 资产估值、 注册登记、 资金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 战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 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 研、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 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善 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门的 员工绩效管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增强组 织凝聚力;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 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发展和管理 层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内控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 录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 会审计机构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 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检查、监督 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计、 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 实施。 截止到 2013 年 7 月25 日, 公司总人数 77 人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 人数为 67人,其中51%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张华东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历任解放军战士、营部 代书记、南京高速齿轮箱厂办公室主任、南京东风专用汽车制造总厂副厂长、总经 济师、厂长、南京东风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经理兼党委 书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步国旬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律师。历任江苏海事学 院团 支部书记、长航南京物资供应站团委书记、中燃南京公司企管办主任、南京市 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营业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工会主席、南京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京巨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南证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向东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南京市江浦县城东公社插 队知青,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科员,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中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科长,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省政府研究 室经济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省政府研究室发 展研究处处长,江苏省中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处处长,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发展部部长。 董事: 李剑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营业 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 总裁, 分管投资管理总 部、 研究所等部门工作 , 公司自营投 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王旭先生,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科员,建邺区政府办公 室科长,朝天官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南京市河西指挥部计划处副处长, 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经理, 现任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部长。 蒋晓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代任) 。 独立董事: 赵曙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南京大学外事办 科员、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 导师,副院长、院长,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名誉 院长。 陈良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后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金陵科技学院 讲师、系副主任、东南大学教师、博导,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院教授、博 导。 马维勇先生,硕士生学历,四级律师。历任南京市公交公司保卫处科员、南京 市下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 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中共党员,本科,管理学士,高级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 金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 杜文毅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交通学 校财会教研室工作,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江苏交通控股 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 处长, 江苏交通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 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部部长。 熊长安先生,中共党员,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历任南京市建材总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南京市木材总公司,森昊 集团财务部副经理、南京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玉朗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南京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玉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玉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河西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处长。 孙爱民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 中心工程师、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 工程师、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营业部 IT 工程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李雪梅女士, 硕士研究 生,CPA。 历任成都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财务经理 (子公司) , 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 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代任) : 蒋晓刚,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 。 督察长: 陈宁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历任南京国际信托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南京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强先生, 经济学硕士。19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 历任浙江财政证券公司 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总经理,泰信基金高级经理,光大 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助理、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副总监。


李飞先生 ,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历任上海技术应用技 术学院财政经济系教师;聚源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项目经理;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宏观债券研究员;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蒋晓刚先生,公司总经理(代任) (简历同上)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孔学兵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17 年证券自营与 资产管理投资经历,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现任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黄强先生, 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简历同上)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合 同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 渗透业务的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 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 和有 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评估公 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 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定期对员工 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 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 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 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 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 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财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 根据英国 《银行家》 杂 志发布 2012 年全球千家最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 列第30 位,连续第四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 50 强。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交通银 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63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177.0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3 年5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0 月起 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 年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 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 长。2011 年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3 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9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 益货币、 博时新兴成长 股票、 长城久富股票(LOF) 、 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值股 票、 光大 保德信中小盘 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 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 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 创新股票、 华夏蓝筹混 合(LOF)、 华 夏 债券、 汇丰晋信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龙 腾股票、 汇丰晋信动态 策略混合、 汇 丰 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 利股票、 金鹰红利价值 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 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 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 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50 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 、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 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工银瑞信 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博时 深证基本面200ETF 联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 工银主题策略 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数、富安达策略精 选混合、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 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联接、光大 保德信添盛双 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 富理财28 天债券、 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 诺安中小板 等权重ETF 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富安达现金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LOF) 、 浦 银 安 盛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农 银 高 增 长 股 票 、 建 信 央 视 财 经 50 指数分级、 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 易方 达保证金货币、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 德 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天治可转债、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 开债券、农银行业领先股票。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 年金、QFII、QDII、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 专户理财 等12 类产品。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 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 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 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 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 三)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 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 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 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电话: (021)61870808 传真: (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好买基金网:www.howbuy.com 好买基金交易网:www.ehowbuy.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1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客服电话 : 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5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 (021)61870999-3617 传真: (021)021-61065222 联系人:王欣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孙文婷 经办律师: 刘佳、孙文婷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2 年 5 月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77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019 户, 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606170350.17 元, 折合基金份额 606170350.17 份(其中 A 级基金份 额为204783958.18 份;C 级基金份额为401386391.99 份); 募集资 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98817.68 元,折合 98817.68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 A 级基 金份额为 39150.76 份;C 级基金份额为 59666.92 份)。在基 金募集期内, 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基金从业 人 员认购本基金份额101004 份,占本基金份额总量的 0.01666%;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7 月25 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606170350.17 份,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98817.68 份, 两项合计共 606,269,167.85 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募 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 、基 金募集 失败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电话: (021)61870808 传真: (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021)6187066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 点) , 并另行 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 购、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 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先进先出原则, 即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 在直销机构有本 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 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 费)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每笔赎回最低基金份额为 100 份,每笔转换最低份额为 100 份。 3、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含 转换) 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 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含 申购费)的5%。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 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 购费率。 6、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七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 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 购金 额(M ) A 类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份 额申购 费率 M<100 万 0.8% 0%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递减。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A 类份 额 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Y) A 类份 额赎回 费率 Y < 1 年 0.10% 1≤ Y < 2 年 0.05% Y ≥ 2 年 0


C 类份 额 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Y) C 类份 额赎回 费率 Y < 30 天 0.10% Y ≥ 30 天 0%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计算举例: (1 )A 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10 = 9,822.41 份 (2 )C 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元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1.010 = 9900.9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计算举例: (1 )A 类份额: 某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 持有年限不足 1 年,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0×0.1%=10.1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0-10.1=10089.9 元 (2 )C 类份额: 某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持有年限不足 3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0×0.1%=10.1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0-10.1=10089.9 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九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 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 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 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 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并且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 此类 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一、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规定申请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 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 体实施方法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 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基金的 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 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押 1、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理性分析价值,严格控制风险,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优化基金的风险 —收益, 为投资人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 四、


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用自上而 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 市场估 值的分析,结合 FED 1 模型,判断和预测经济发展周期及趋势,综合比较大类资产 的收益及风险情况,确定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注 1:FED (联储) 模型的定义是指: 股票指数在公正的估值状况下, 股票盈利 率(即股票市盈率的倒数)应该等于长期(10 年期,国内由于 10 年期债券的历史 较短,我们采用 7 年期债券替代)的债券利率。也就是使用了无风险利率(既 10 年国债利率)去衡量比较和决定另一种风险资产(如股票)的估值水平。当债券和 股票被看做是相互竞争的大类资产配置时, 他们的收益率理论上应该是 1: 1 的比率, 其中一 方的收益率增长或下降的时候,这个简单的平衡状态理论上仍旧存在,并将 实现偏离后的回归均衡。


2 、债 券投资 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 配置策略来实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为了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 采取自上 而下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从而提高收益水 平或降低跌价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 宏观经济政策的预测, 结合债券市场资 金面供应状况、债券供需状况等因素,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预测债券市场 利率变化趋势。 根据利率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变动趋势、 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对资产进行从上而下的最优 化组合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 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包括 采 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 彻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 对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 国 债 、 央 票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 , 本 基 金 将 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关注其利 率风险、 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本 基金管理人将科学分析各类属债券的利差变化趋势, 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 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 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 利差将扩大的 券种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 水平。


(4)个券选择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对 影响个别债券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 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 系,根据对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 进而 确定 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和 信用风险利差,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固定周期对信 用债 备选库进行更新,以便于基金经理选择。 (5)其他投资策略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又称收益率曲线下滑策略, 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 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 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 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较为陡 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 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 利 息 以 外 , 还 可 以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 利 差 情 况, 本基 金 可 以 买 入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所 对 应 的 期 限 债 券, 随 着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时 间 的 延 长, 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回购策略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础 组 合 基 础 上, 使 用 基 础 组 合 持 有 的 债 券 进 行 回 购 放 大 融 入 短 期 资 金 滚 动 操 作, 同 时 选 择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以 捕 获 骑 乘 及 短 期 债 券 与 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债券收益率与 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 行。另外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3)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 用 持 续 滚 动 投 资 的 方 法, 以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3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和判断、 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相关性、 历史违约 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 的信用增强方式、 利差 补偿度等方 面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 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4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一方面, 通过投研部门对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研究, 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 对目标转债的 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另 一方面, 通 过 对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考量其合理定价区间。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 资组合。 5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持有股票余额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 为投资人提供适 度参与股票市场、 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 机会时, 本基金可直接 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争取超 额 收益。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通过 GARP 策略,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且 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GARP 策略(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 合理价格成长策略)的核心思想 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司股票。GARP 策略是成长策略与价值策略 的有机结合,不将投资标的划 分为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强调成长性与合理估 值的动态平衡,在追求成长性的同时避免投资标的估值过高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成长矩阵筛选、价值矩阵筛选、流动性筛选、核心股票池构建三个 步骤完成个股的定量筛选, 结合研究员对公司基本面的定性分析及基金经理的判断。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 )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面对可能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 利机会的现象或者出现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的现象,采用可转换债券转股策 略,即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转股抛售,以更好的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实现 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6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主要投资策略为价差策略,在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的条件下,决策买入、持有及卖出权证。 五 、投 资管理 程序 1 、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 、投 资管理 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 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 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 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 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议)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 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 资 业 务 负责 人 由 投资总 监 担 任 ,其 主 要 职责是 参 加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制 定投 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 公 司 实 行授 权 制 度下的 基 金 经 理负 责 制 。公司 制 定 制 度对 基 金 经理的 职 责 和 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 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 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 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 、研 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 提供 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 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 分析报告等。 4 、投 资基本 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 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 势 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 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 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 础上, 利用数量化模型, 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 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 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 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 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 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 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 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 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 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 行评估和测算, 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 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 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 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 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 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 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 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 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并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 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债券和 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14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九 、投 资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 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41,993.50 5.59


其中:股票 10,241,993.50 5.59 2 固定收益投资 163,929,155.39 89.51


其中:债券 163,929,155.39 89.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32,578.75 2.20 6 其他各项资产 4,946,348.56 2.70 7 合计 183,150,076.2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195,343.50 9.4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729,250.00 0.7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7,400.00 0.3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41,993.50 10.5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057 万顺股份 128,702 1,846,873.70 1.90 2 002655 共达电声 160,600 1,389,190.00 1.43 3 300110 华仁药业 130,800 1,032,012.00 1.06 4 300155 安居宝 60,000 832,800.00 0.85 5 002509 天广消防 60,000 526,200.00 0.54 6 002106 莱宝高科 30,000 460,500.00 0.47 7 002022 科华生物 30,000 444,300.00 0.46 8 002273 水晶光电 18,120 333,226.80 0.34 9 300332 天壕节能 30,000 317,400.00 0.33 10 300088 长信科技 15,000 316,350.00 0.3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775,220.00 4.9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65,206,666.74 66.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61,240,000.00 62.87 7 可转债 32,707,268.65 33.58 8 其他 - - 9 合计 163,929,155.39 168.2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2517 12 杉杉MTN1 200,000 20,564,000.0 0 21.11 2 1282490 12 川国栋MTN1 200,000 20,248,000.0 0 20.79 3 1282487 12 博源MTN1 100,000 10,277,000.0 0 10.55 4 1280345 12 昆明产投债 100,000 10,275,000.0 0 10.55 5 1280403 12 蓉高投 100,000 10,188,000.0 0 10.4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4,634.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19,531.6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71,451.60 5 应收申购款 10,731.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946,348.56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8,983,800.00 9.22 2 110020 南山转债 7,593,160.00 7.80 3 110018 国电转债 4,571,124.40 4.69 4 110022 同仁转债 4,537,050.00 4.66 5 127001 海直转债 2,865,729.50 2.94 6 113002 工行转债 2,279,479.20 2.34 7 125887 中鼎转债 1,080,630.39 1.11 8 110017 中海转债 326,600.40 0.34 9 125089 深机转债 1,919.76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2012 年 7 月25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 券A)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07 月25 日 (合 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1.4% 0.04% 0.49% 0.13% 0.91% -0.09% 2013 年01 月01 日 -2013 年6 月30 日 1.54% 0.38% 0.66% 0.18% 0.88% 0.20%


阶段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 券C)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07 月25 日 (合 1.21% 0.04% 0.49% 0.13% 0.72% -0.09% 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2013 年01 月01 日 -2013 年6 月30 日 1.32% 0.38% 0.66% 0.18% 0.66% 0.20% 注:①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10%×沪深300 指数+90%×中债总财富总指数, ②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按照构建公式每交易日进行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Return t =10% ×[沪深300 指数t / 沪深300 指数(t-1)-1]+90%×[ 中债总财富总 指数t /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t-1) -1] Benchmark t = (1+Return t )×Benchmark(t-1) 其中,t =1 ,2,3,…T,T 表示时间截至日。


二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本基金A 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07 月25 日-2013 年06 月30 日)


注: 本基金于2012 年7 月25 日成立。 根据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期为 6 个月, 建 仓截止日为 2013 年1 月 24 日。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 比例范围。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除债券融资回购被动超过 40% 以外, 其他指标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范围。 该被动超比例 的情况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


本基金C 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本基金于2012 年7 月25 日成立。 根据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期为 6 个月, 建 仓截止日为 2013 年1 月 24 日。 建仓 期 结 束 时 本 基 金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限 制 及 投 资 组 合 的 比例范围。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除债券融资回购被动超过 40% 以外, 其他指标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范围。 该被动超比例 的情况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 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注册登记人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 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 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 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 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章节第四条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但由于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 30%。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7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8 )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 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将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 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 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基 金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 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 、临 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 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种 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 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 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 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投资风险。 该 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 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 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即本基金在主要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同时也积极关注股票、权证的一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投资机 会。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三类风险: (1 ) 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 风险; (2 ) 因参与新股申购而面临的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 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 降甚至出现亏损,或者新股申购制度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3 ) 因少量投资可转债, 投资股票、 权证二 级市场而承担一定程度权益类资产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个别证券的价格波动。 5、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 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 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 (二) 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 记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 (1 )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 的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 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 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 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 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 备足 够 的 专业 人员 和 相 应 的技 术 设 施进行 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 或委托 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资产 相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 和 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按照 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以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 合同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14 )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 回 等 申请 , 及 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记 录、 账 册 、 报 表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不少于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 要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 , 能在 规 定 时间内 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 平 对 待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 和 受托 资 产 ,防 止 在 不 同 基金 和 受 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组 成 。 本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每一 基金 份额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2 、有 以下事 由情 形之一 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3 、以 下情况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4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结果。 6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7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8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 方式通过。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的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 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但由于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 30%。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7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8 )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 分红;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 续费等内容。 3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从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将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4 )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 、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 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 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债券和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1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14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组 合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 (二) 项规定的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 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 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第二 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 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债券和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1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组 合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6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 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 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7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 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 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 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 充协议的 约定向 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 资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 期票据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认 、 基金收 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并有 权在 发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 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 作出书面解释。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募集 资产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 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 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4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 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的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的股票,按估 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 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 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 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Dl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 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 会指导的处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 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 值差错 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 )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 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 、基 金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 、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 金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 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 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 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 出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 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 作日内寄出。 4、每月/每季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的 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基金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 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 、短 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 等服务。 七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富安达网站 的客服中心、 信息订制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安 达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 、客 户 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拨打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1870666 或 400-630-6999(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服 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 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密码修改、传 真索取等操作。 2、 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九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投资人 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可 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7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或(021)61870666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楼富安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fadfunds.com , 在 “在线问答 ”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adfunds.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3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