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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163825)

中银互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9?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六、基金备案 ....................................................................................................................................16? 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1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0? 十、基金的过渡期 ............................................................................................................................3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9?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6? 十四、基金的托管 ............................................................................................................................48?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49? 十六、基金的投资 ............................................................................................................................50? 十七、基金的财产 ............................................................................................................................5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5?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6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二十四、违约责任 ............................................................................................................................72?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7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74? 二十七、其他事项 ............................................................................................................................75?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上市公告书: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9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开放式基金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 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8、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59、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 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互利 A)和进取级基金份 额(互利B)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互利 A、互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 超过7:3 64、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2 年期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 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后次 2 年期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 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65、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66、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 始日起满 2 年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67、互利A: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A份额。互利A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 赎回 68、互利B: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互利A 的 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互利B享有,亏损以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B承担;互 利B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69、互利A的开放日: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70、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互利A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71、互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72、互利 A年化约定收益率:指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7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 A 的 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74、利差: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 6 个月互 利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1.5%(含) 75、基金份额转换日: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转换日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 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互利 A 和具有杠杆的互利 B,两类的份额配比原则 上不超过 7:3。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 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互利 B 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 A 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 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 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互利 A 不上市交易,并获得应计约定收益; 互利 B 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获得扣除 A 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 资产。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 2 亿份,募集目标不超过 3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其 中互利 A的发售规模不超过 21 亿元,互利 B 的发售规模不超过 9 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互利 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互利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互利 A 不收取认购费,互利 B 收取认购费,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互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 B 上市交易;自过 渡期起始日起,互利 B 开始停牌,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 1 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复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互利A为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互利B为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互利A和互利B分开募集,所募集的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为2年。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两年期的届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 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的申购等事宜。 (三)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互利A、互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打开一次申购、 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互利B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和交易。在互利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A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互利A 的第四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互利A的开放日,如果互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互利A、互利B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互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互利A、互 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四)互利A的运作 1、年化约定收益率 (1)互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互利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A的年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互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6个月互利A适用的约定 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1.5%(含)。 互利A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互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互利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不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 益的总额;对于互利A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首次约定收益分配,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 互利A的本金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针对第一个运作周期而言)或自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互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 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互利B。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互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 分配给互利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互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互利A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即如在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互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2、互利A的开放日 互利A的开放日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 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A的开放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互利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满12个月 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 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2013年9月2日,则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日 期分别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9月1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9月1日,其中2014年3月1 日为非工作日,则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2月28日,为互利A的第一个开放日; 2015年3月1日为非工作日, 则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2月27日为互利A的第三个开放 日。 互利A在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该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的日期,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的第二个分 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9月4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满6个月、12个月、18个 月、24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3日、2016年9月3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9月3日, 其中2016年9月3日为非工作日,则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2016年9月2日为互利A在第二个分级 运作周期中的第二个开放日;2017年9月3日为非工作日,则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2017年9月1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日为互利A在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的第四个开放日。 其他各分级运作周期的各开放日的计算雷同。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互利A的份额余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7/3倍互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互利B的运作 1、互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但可上市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互利B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互利A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互利B享有,亏损以互利B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B承担。 4、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B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互利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互利A和互利B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和互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计算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互 利 B 的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互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上一个开放日起(不含该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A V 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 为 T 日互利 A的份额余额,Sb 为 T日互利 B 的份额余额,NA Va 为第 T 日互利 A的份额净值,NA Vb 为第 T 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Ra 为在互利 A的约定年化收益 率,t 为分级运作周期内当年实际天数,即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本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对用于互利 A 及互利 B 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元乘以 T 日互利 A 的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互利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即:NA V T ≥Sa×1.000×(1+Ra×Ta/ t) ,则: NA Va=1.000×(1+Ra×Ta/t)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互利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即:NA V T <Sa×1.000×(1+Ra×Ta/ t) ,则: NA Va=NA V T / Sa 2、互利 B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 Vb 为互利 B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T 日)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 Vb=max( ) 互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互利 B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互利 A 和互利 B 在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过渡期”部 分。 (八)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和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互利A和互 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互利A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互利A和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互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互利A的非开放日(T日),NAVa为T日互利A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元乘以 T 日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加 上 T 日全部互利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即:NA V T ≥Sa×1.000×(1+Ra×Ta/ t) ,则: NA Va=1.000×(1+Ra×Ta/t)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互利 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 全部互利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即:NA V T <Sa×1.000×(1+Ra×Ta/ t) ,则: NA Va=NA V T / Sa (2)互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 Vb 为 T 日互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互利 A的 非开放日, NA Va 为 T 日互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互利 A的开放日, NA Va 为 T 日互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b=max( ) 互利A、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互利A、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 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互利A的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互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互利 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 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发售的互利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互利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互利 B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与互利 B 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参与互利A或互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互利A又参与互利B的认 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互利A、互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互利 A 和互利 B 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互利 A和互利 B 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三)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 (四)认购安排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场外互利A和互利B的投资者,通常可在本基金 募集结束之日4个工作日后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同时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费用 互利 A 不收取认购费。互利 B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互利 B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以及余额的具体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或先后认购互利A份额及互利B份额,已经 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互利 A 和互利 B 的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利息转份额数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互利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互利A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互利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每满6个月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A的开放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互利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 利A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互利A的份额数×互利A的折算比例 互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互利B的折算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1、折算基准日 互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满2年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B的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 利B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数×互利B的折算比例 互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互利 A 的开放日对互利 A 进行申购和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 过渡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折算确认、互利 B 申购、赎回以及互利 A 的申购事宜。本基金过渡 期内不开放互利 A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互利 B 的份额上限, 并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可在互利 A 的开放日对互利 A 进行申购与赎回(但 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互利 B 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互利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互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互利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互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A的开放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 利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互利A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只接受互利A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互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互利 A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互利 A 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 请。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折算后的互利 A 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 元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互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互利 A 的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互利A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互利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互利A开放日,本基金以互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互利B的份额 余额范围内对互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互利A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互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互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互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A的份额余 额小于或等于7/3倍互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互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如果对互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互利B的份额 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互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互利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 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互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基金销售机构对互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互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互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互利 A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互 利 A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互利 A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互利 A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互利 A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互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互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互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互利A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互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互利A份额成交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互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互利 A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互利 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互利 A 或延缓支付互利 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互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互利A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互利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互利A的净赎回份额(互利A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发生了 互利A巨额赎回。 当互利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过渡期内,互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互利B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份额 折算确认日,互利B的开放期和互利A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 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互利 A 和互利 B 份额 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 进入互利 B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互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的互利 B 份额余额为基 准,决定是否开放互利 A 的申购。如果在互利 A 申购期开始前,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互利 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互利 A 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互利 A 申购期开始前, 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互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互利 A 的过渡期申购,并按互利 A 和互利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互利 A 份额按 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是否开放互利 A 的申购,互利 A 开放申购 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4、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互利 B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过渡期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互利 B 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 必须在互利 A 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互利 B 的开放期内,对于互利 B 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互利 B 的份额上限。过渡期的互利 B 的开放 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互利 B 申购申请,如果对互利 B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互利 B 的份额余额大于互利 B 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互利 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 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互利 B 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 B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互利 B 的份额上限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在互利 A 申购期开始前,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互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则开放互利 A 的过渡期申购。在每一个开放日,如果对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的互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按互利 A 和互利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互 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的互利 B 开放期 末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互利 A 申购期开始前,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互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互利 A 的过渡 期申购,并按互利 A 和互利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互利 A 份额按比例进 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在过渡期的互利 B的开放期内进行互利 B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2)在过渡期的互利 B 的开放期内进行互利 B 的申购,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参 见招募说明书; 互利 B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在过渡期的互利 A的申购期内进行互利 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4)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互利 B、互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互利 B、互利 A 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互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互利B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余额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互利A或互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互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互利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互利 A与互利 B 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 7/3;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6) 、 (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1)到(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互利B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互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暂停互利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互利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互利B的单个开放日,互利B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互利B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在本基金的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为互利 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转让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互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互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互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互利 B 份 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互利 B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互利 B 自过渡期起始 日开始停牌,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 1个月内申请在深圳交易所复牌。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互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互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互利 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互利 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互利 B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互利 B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十、基金的过渡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 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互利 B 申购、赎回以及互利 A 申购等事宜。本基金过渡 期内不开放互利 A 的赎回。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过渡期内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 过渡期内互利 A、互利 B 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 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 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确认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分级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T 日)闭市后两级份额的净值对互利 A、 互利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并按折 算比率相应增加或减少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数量。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 折算确认。 互利 A 份额T 日的折算比例 =互利A份额 T 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份额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折 算比例 互利 B 份额T 日的折算比例 =互利B份额 T 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份额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折 算比例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小数点第 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和互利 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份额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折算确认日、互利 B 的开放期和互利 A 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 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互利 B 的 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互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互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的互利 B 份额余额为基 准,决定是否开放互利 A 的申购。如果在互利 A 申购期开始前,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互利 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互利 A 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互利 A 申购期开始前, 互利 A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互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互利 A 的过渡期申购,并按互利 A 和互利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互利 A 份额按 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是否开放互利 A 的申购,以及互利 A 开放 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四)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互利 A、互利 B 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式 如下: T 日互利A 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互利A 资产净 值/T-1 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互利A 份额数 T日互利B份额净值=T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日互利B资产净值/T-1 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互利 B 份额数 其中 T-1 日的资产净值包括 T 日确认的 T-1 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五)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 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互利 A 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 4、互利B 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 1 个月内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834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互利 A、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互利 A、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 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互 利 A 和互利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互利 A 和互 利 B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有效的互利 A和互利 B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互利 A、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且互利 A、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 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利 A、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分 别代表互利 A、互利 B 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利 A、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分 别代表互利 A、互利 B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且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和互利 B 基金份额 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互利 A、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 自所持分别代表互利 A、互利 B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时通过方为有效。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和互利 B 基金份额 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互利 A、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 自所持分别代表互利 A、互利 B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时通过方为有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 和互利 B 基 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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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9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 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 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PPI 等物价指数、银 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 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 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预期市 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 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资产组合。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 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 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 6个信用级别,其中,1-3 级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被 视为配置类资产;4-5 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资产;而规避类则资质很 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 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 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 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五)投资程序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 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 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 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 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 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 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互利 A 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表 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互利 B 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 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 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相关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其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互利 A 的开放日计算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互利 A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在本基金的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还要将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 将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互利 A 和互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互利 B 基金份额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互利 A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互利 A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互利 A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 服务费。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上市公告书 互利 B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互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如有) ;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互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公告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互利 A 和互利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进行复核。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5)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或者年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互利 A,过渡期内,指互利 B)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互利 A 和/或互利 B 进行份额折算; (27)互利 B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 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二十四、违约责任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违约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 损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