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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21天A(470021)

汇添富21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1587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 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 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成立三年 之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 低预期收益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 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7 月 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6 七、基金的募集 4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62 十一、基金的投资 63 十二、基金的业绩 74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76 十四、基金的财产 7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8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二十、风险揭示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七、备查文件 128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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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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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添富理财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理财 21 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汇添富理财 21 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理财 21 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汇添富理财 21 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 年6 月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 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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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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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 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次三周的对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 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次六周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以此类推;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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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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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指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相关条件募 集、 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 基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 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 同)等人员的资金。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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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 董事长。 国籍: 中国,1961年出 生,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 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 。现任东 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 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 先生 ,董 事。 国 籍:中 国,1953 年出生 。华 东师 范大 学中 国 语言 文 学专业学士,南洋 交大 EMBA , 高级编审。现任文汇新民 联合报 业集团社长、 党委副书记。 历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 党委副书记,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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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长、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 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 上海青年报 社编辑、 记者、 部主任、 副总编, 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 沪港三联副董事长, 上 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 先生 ,董 事, 总 经理。 国籍 :中 国,1973 年出 生, 美国 哈佛 大学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 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 助理、 上市部总监助理,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 哈佛大学毕业 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 ) 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 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 现任哈 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 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 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蔡来兴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中 国,1942 年出生 ,上 海同 济大 学 学士 。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中国国学中心顾问。 曾任上海市委、 市政府副秘 书长, 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 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九、 十、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 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 《第一财经日报》 副总编辑,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第 一财经日报》 创刊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栏目创始 人和主持人, 《波士堂 》 栏目资深评论员。 曾 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 者, 《第一 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 年 1 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研究生。 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 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任瑞良 先生 ,监 事。 国 籍:中 国,1963 年出生 , 大学 学历 ,中 国注册 会 计 师。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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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进安 先生 ,监 事。 国 籍:中 国,1968 年出生 , 金融 学博 士, 中国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资格。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区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总 裁办公室、BPR 办公 室常务副主任 ,东吴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规划 师、副总裁 等职。 王静女 士, 职工 监事 , 国籍: 中国 ,1977 年 出生, 中加 商学 院工 商 管理 硕 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 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 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室。 3、高管人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 生, 督察 长。 国 籍:中 国,1967 年出生 , 厦门 大学 管理 学博士 , 高 级经济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 中 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 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资金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 生, 副总 经理 。 国籍: 中国 ,1971 年 出生, 经济 学硕 士, 历 任申 银 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 理。2005 年 4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籍 :中 国,1967 年出生 ,大 学本 科, 历 任中 国 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 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08 年 7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雷继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籍 :中 国,1971 年出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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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 士, 副总 经理 。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 生 ,金 融经 济学 硕士。 曾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中国科技大学学士, 清华大学 MBA , 12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在红 塔证券 自营 业务 总部、 汉唐证 券债 券业 务总部 、华 宝兴业基金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债券的研究, 曾任上海电气财务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助理,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任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华 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收益增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 强化回报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部高 级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2 年 5 月 9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30 天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6 月 12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60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7 月 10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14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 18 日至 今任汇添富多元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今任汇 添富理财 28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4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21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今任汇添富理财 7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至今任汇添富实业债基 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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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由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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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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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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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 良好的 风险 管理文 化和 内部控 制环 境,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 完善的 风险 管理组 织体 系,切 实保 证风险 管理 部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 风险管 理制 度的严 肃性 ,保证 风险 管理制 度在 投资管 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 合理有 效的 风险指 标和 模型, 实现 风险事 前配 置和预 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 和推进 员工 职业守 则教 育和专 业培 训体系 ,确 保员工 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 风险事 件学 习机制 ,认 真剖析 各类 风险事 件, 汲取经 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稽核监察部 董 事会 督察长 经 营管 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金融工程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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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 董事 会对公 司风 险管理 负有 最终责 任, 董事会 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与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 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2) 经营 管理层 负责 风险管 理政 策、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制 定和落 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金融 工程部 、稽 核监察 部是 风险管 理的 职能部 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 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 能部门 负责 从经营 管理 的各业 务环 节上贯 彻落 实风险 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 识别是 指对 现实以 及潜 在的各 种风 险加以 判断 、归类 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险 测量是 指估 计和预 测风 险发生 的概 率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 控制是 指采 取相应 的措 施,监 控和 防止各 种风 险的发 生, 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 评价是 指分 析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 和风险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 报告是 指将 风险事 件及 处置、 风险 评价情 况以 一定程 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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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经营运 作遵 守国家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机制 覆盖基 金管 理人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部控制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持相 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部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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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 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流程 将严格按照“ 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了信 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 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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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 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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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现有员工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保险基金、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托管资产规 模居同业前列。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LOF、 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 工银核心价值股票、 国泰沪深300 指数、 国泰金鹿保本混合、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国投瑞银稳 定增利债券、 海富通股票、 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收益增长 混合、 海富通中证100 指 数(LOF) 、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 股票、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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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号混合 、华 夏回报 混合 、华夏 行业 股票(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增长混合、 嘉 实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回报 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成长 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100ETF、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 、万家 180 指数、万家 稳健增利债 券、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 景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票 、景 顺长城 货币 、景顺 长城 鼎益股 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 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 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 瑞货 币、华 泰柏 瑞量化 现行 股票型 、南 方高增 长股 票(LOF)、 国富潜 力组 合股票、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招商行业 领先股票、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 诺德中小盘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 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 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200 指数、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 招商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招商深证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宝兴业 上证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 华 安深证300 指数、 嘉实信用债券型、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 华泰柏瑞信用增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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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利债券型、 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 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 中邮上证380 指数 增强型、 泰达宏利中证500 指数分级、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 银华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分级、 平安大华深证300 指数增强型、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 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 化策略股票型、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 诺安汇鑫 保本混合型、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 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投摩根分红添 利债券型、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型、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大成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 广发双债添 利债券型、 长盛添利30 天理财债券型、 信诚理财7 日盈债券型、 长盛添利60 天 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华泰 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 级债券型、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招商 央视财经50 指数、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大成中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长盛纯债债券型、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招 商安润保本混合型、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 嘉实中证 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方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 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 嘉实丰益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 广发聚鑫债 券型、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长盛季季红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诺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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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股票型(QDII)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 大成标普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长信标普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球商品主 题(QDII ) 、上 投摩 根 全球天 然资源 股票 型、 工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股 票型 (QDII) 、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QDII) 、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 (QDII)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QDII)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QDII) 、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 数(QDII) 、 工银瑞银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QDII) 、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等 214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 1998 年开办 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 员 工职业道德规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 产的安全。 最近一年内,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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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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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邮政编码:325088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电 话:0577-88990082


传 真:0577-88995217


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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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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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 话:0755-83516289


传 真:0755-83515567


1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1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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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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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2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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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4850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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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注册资本:95.8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2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2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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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邮政编码:200030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 话:021-643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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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 真:021-64333051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媒体村天畅园 6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丁宁


联系电话:010-64408252


网址:www.lxzq.com.cn


3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3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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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 ://www.pingan.com


3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8)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3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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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95523


网址:www.sywg.com


4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43)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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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80026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 话:0755-33331188 传 真:0755-33329815 4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luocb@wlzq.com.cn 4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注册资本: 8.8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46)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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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4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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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22


注册资本: 1.25 亿美元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85679535


54)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联系人:范守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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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12、13 、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5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57)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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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5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 0371)、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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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1


联系人:林爽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元 邮 编:518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元 邮 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邮政编码:200235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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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6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 ://www.fund123.cn/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 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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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网址:www.ijijin.cn


68)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邮 编:10002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服热线:95162


、4008888160、010-59539718、59539728 69) 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01 室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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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吕红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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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直销柜台为 5 万 元)


5,000,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 份额 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1 份


1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 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 B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 码不同 ), 否则, 因错 误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 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 类别为准。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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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以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以 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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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87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短期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 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周 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例 1: (对日为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无需顺延) 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 2013 年 1 月 28 日(周 一), 则 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2 月 18 日(周一)。 例 2: (对 日为非 工作 日,运 作期 到期日 需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如基 金合同 生效日 2013 年 1 月 24 日( 周 四), 则 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 2013 年 2 月 18 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支付收益的结转。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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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 “九、基 金 份 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 )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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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 购份 额以 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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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认购费) 。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1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 月 22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364,940,631.12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617,350.55 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 9872 户。 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份额为 10,000,000.00 份( 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 0.19%. 。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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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3、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 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000 万元的 ,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 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份额将自动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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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终止。 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 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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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九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周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三周的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但发起资 金提供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不得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基 金采 用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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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 进先出 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办理在 赎回 提交当 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 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 注册 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6、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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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网 点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 资者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合理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在进行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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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 如果 持有人 在运 作期到 期日 赎回基 金份 额,则 对应 的待支 付收 益为该 运作期内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2) 如果 持有人 在运 作期到 期日 前赎回 基金 份额, 则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为 自当期运作期起始日至赎回日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间 的孰低者。 例 1:投资者 A 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周二)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3 年 2 月 19 日至 2013 年 3 月 12 日( 周 二), 第一个运作期共 21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 若投资者 A 于 3 月 12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 A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10000*5%*21 天/365 天=10028.77 元。 例 2:投资者 B 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周二)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3 年 2 月 19 日至 2013 年 3 月 12 日( 周 二), 第一个运作期共 21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 若投资者 B 未于 3 月 12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 变为:10000 份*(1+5%*21 天/365 天)=10028.77 份。 该基金份额自 3 月 13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4 月 2 日(周二), 第二个运作期共 21 天 ,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5% 。 若投资者 B 于 4 月 2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5.5%*10028.77 份*21 天/365 天+1 元*10028.77 份=10060.50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4 月 2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4 月 3 日起进入第三 个运作 期, 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4 月 23 日( 周二) , 即申购申请日 (2 月 19 日 )次 九周的对日。投资者 B 可于 4 月 23 日赎回 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4 月 24 日 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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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基 金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 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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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财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发 生巨 额赎回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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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期 间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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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 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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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 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 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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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努力追求绝对收益,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 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 深入研 究, 选择具有高质量且流动性较佳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资产构建组合, 以期获得稳 定的绝对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41 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债券分析方法, 确 定债券组合, 并管理组合风险。 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 判断宏观经济与 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进而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 研判, 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 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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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 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 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 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 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遵循从 “行业风险” - “公司风险” (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 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 - “外部支持” (外 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 - “得到 评分” 的评级过程。 其 中, 定量分 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力 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 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 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 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 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 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 甚至存在超额 收益的投资品种, 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 行 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并快速做出反应, 及时有效地抓 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 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 各期限信 用利差的变化趋势, 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 选择。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 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 在正确拟合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 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 供求、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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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流动性、 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 同时, 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 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 金将 仅买 入距 回 售日不 超过 397 天以内 的 债 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 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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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析师 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物 价形 势、货 币政 策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略分 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债 券市 场供求 、收 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 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提 出月度 投资 计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通过 ,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况 下, 挑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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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及 短期融 资券 的比例 ,合 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5)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以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基金托管 人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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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 据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3)同 一发 行人同 时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4、若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5 日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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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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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投 资组 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69,748,198.12 70.25 其中:债券 169,748,198.12 70.2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69,056,836.33 28.58 4 其他资产 2,816,326.96 1.17 5 合计 241,621,361.41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余 额 1.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 余 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报告期 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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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4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值 1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98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序 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 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3 年 6 月 29 日 145 基金份额被赎回, 同时组合中 的浮息债于 6 月 29 日付息后 按照 91 天重新计算剩余天数 10 个交易日 2 2013 年 6 月 30 日 144 基金份额被赎回, 同时组合中 的浮息债于 6 月 29 日付息后 按照 91 天重新计算剩余天数 10 个交易日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41 天” ,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发生超标情况如上所列示。 本次超标已于 2013 年 7 月 4 日调整完毕。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8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6.2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6.6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37.1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0.53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37.3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27 -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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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502,920.56 20.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502,920.56 20.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245,277.56 49.88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69,748,198.12 70.41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49,502,920.56 20.53 1.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0227 12 国开 27 500,000 49,502,920.56 20.53 2 041353005 13 卧龙电气 CP001 200,000 20,063,919.71 8.32 3 041252037 12 浙农资 CP001 200,000 20,054,793.10 8.32 4 041358021 13 仙琚 CP001 200,000 20,032,504.30 8.31 5 041360008 13 津太钢 CP001 200,000 20,031,606.97 8.31 6 041267003 12 辽宏塑 CP002 100,000 10,040,716.20 4.16 7 041371001 13 华邦 CP001 100,000 10,009,731.21 4.15 8 041364005 13 科伦 CP001 100,000 10,006,937.28 4.15 9 041358018 13 久立 CP001 100,000 10,005,068.79 4.15 1.6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17%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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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8.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 内平均摊销。 1.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如下。 本次超 标已于 2013 年 7 月 4 日调整完毕。 序号 发生日期 该类浮动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3 年 6 月 21 日 23.74 基金份额被赎 回 10 个交易日 2 2013 年 6 月 24 日 23.76 基金份额被赎 回 10 个交易日 3 2013 年 6 月 25 日 24.05 基金份额被赎 回 10 个交易日 4 2013 年 6 月 26 日 24.12 基金份额被赎 回 10 个交易日 5 2013 年 6 月 27 日 20.48 基金份额被赎 回 10 个交易日 6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53 基金份额被赎 回 10 个交易日 1.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8.4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5,000.00 3 应收利息 2,203,926.96 4 应收申购款 107,4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816,326.96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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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 添富 理财 21 天 债券发起 式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3 年 1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3447% 0.0017% 0.5844% 0.0000% 0.7603% 0.0017% 汇 添富 理财 21 天 债券发 起式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3 年 1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4744% 0.0017% 0.5844% 0.0000% 0.8900% 0.0017%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 添富 理财 21 天 债券发 起式 A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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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汇 添富 理财 21 天 债券发 起式 B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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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三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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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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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 五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 日计算基 金收益并分配 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 工作日,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 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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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运作期内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签章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 计价导致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 点后四位或运 作期年化 收益 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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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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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六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 基 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 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可获得自申购确认 日 (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加上当期 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 作日进行 收益分配。每 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 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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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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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 七 、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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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 基金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 纳税 义务。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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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 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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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 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 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日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ΣR i /n)×365 )/1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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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 ,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 为运 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如有)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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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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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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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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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 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 作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周 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为 2000 万) , 在履行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 额。 汇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 每日 接受申购、赎回。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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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成立三年之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法 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 21 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违 约、 托管行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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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 如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 合同自 动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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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2)、( 3)项 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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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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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基金合 同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选 择适 当的基 金代 销机构 并有 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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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申请并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信息;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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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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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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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和监管 机构 依法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及不 时的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作为发起资金所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 年;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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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 “以上 ”含 本数 ,下同)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和提高 销售 服务费 ,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为 2000 万) ,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以 外的 其他情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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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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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 采用 通讯表 决方 式,还 应载 明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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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 条前述 第( 二)款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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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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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现场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担任召 集人 的情形 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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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当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 如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 合同自 动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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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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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2)、( 3)项 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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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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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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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但 市场 条件发 生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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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5)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以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基金托管人 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b)根 据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c )同一 发行人 同时 具 有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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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d)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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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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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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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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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 ×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ΣR i /n)×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 ,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 为运 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如有) ,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四 位内, 或运 作期年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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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估值 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的同 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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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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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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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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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基 金对 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对账单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服 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 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 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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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 ) 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信函、 电子邮件 (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 )、传真(021-28932998 ) 等 方 式 对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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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 序号 公告 事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1 月 25 日 2 关于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1 月 25 日 3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2 月 1 日 4 关于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申银万 国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_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2 月 8 日 5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获准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3 月 5 日 6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3 月 30 日 7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4 月 3 日 8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现金宝快速取现服务免费及金 额上限调整为 500 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4 月 9 日 9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通光大银行借记卡进行网上 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4 月 11 日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讯证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4 月 16 日 11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金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4 月 16 日 12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2013 年 4 月 19 日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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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报告 报、管理人网站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系统使用中国工商银 行借记卡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4 月 24 日 14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5 月 30 日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天证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6 月 7 日 16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6 月 20 日 17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通财付通账户进行网上直销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6 月 20 日 18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6 月 25 日 19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期时代销 售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2013 年上半年度资产 净值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 日 21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杭州联合银 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7 日 22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7 月 19 日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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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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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汇 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 于申 请募 集汇添 富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