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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医药(160219)

国泰医药:医药A与医药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医
药 A 与医药 B 基 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3 年 9 月 11 日 
 公 告日 期:2013 年 9 月 6 日


目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1 二、基 金概 览 ................................................................................................................................... 1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3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 7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16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16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17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9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9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9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20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21


1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 国泰国证 医 药 卫生 行业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 医药A 与 医药B 基金 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 本公告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 准 则第1 号<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和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的 规定 编制 ,国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公告 书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之 医药A 与 医药B 基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及 有 关事 项 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 本 基 金 的 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 投资人 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7月26日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 公告的 《国泰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二 、基 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名称 : 国泰医药份额;场内简称: 国泰医药;基金代码:160219 基金份额名称: 医药A 份额;场内简称: 医药A ;交易代码:150130 基金份额名称: 医药B 份额;场内简称: 医药B ;交易代码:150131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 份额结 构: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包括基 础份额及 分级份 额。基 础份额 简称 “ 国泰医药份额 ” , 分为场外国泰医药份额 和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分级份额包 括两类, 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医药A 份额 ”)和 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医药B 份额 ” )。医药A 份额 与 医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2 5、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 医药A 份额、 医药B 份额与 国泰医药 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7、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 为国泰 医药份 额。投资 者场内 认购所 得的份额 ,将按1∶1 的基金份额 配 比 自 动分 拆 为医 药A 份 额 和 医药B 份 额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 者认 购 所 得 的 国泰医药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 8、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国泰医药 份额 (基金 代 码:160219) 设置 单独 的基金 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不上市交易。 医药A 份额 (场内简 称:医药A ;交易代码:150130)与医药B 份 额(场内简称:医药B ;交易代码: 150131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 国泰医药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 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代码: 160219 )。 办理国泰医药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国泰医药 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不对医药A 份额或医药B 份额单独 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是 指 本基金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 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分拆指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按照1: 1的基金份额配 比分拆成医药A 份额和医药B 份额的行为。 合 并指 医药A 份额和医药B 份额按照1: 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国泰医药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 11、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定期折 算的频 率为每个 会计年 度进行1次(可 不进行 定期折 算的除 外)。基金份额 不 定 期 折 算 的 条 件 是 国泰医药 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 等于1.500 以及 医药B 份额的份额 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 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 参见基 金合同 “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 。定 期折算 基 准日 或 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 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 12、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3 年9 月4 日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总 额 为500,659,428.14 份 ; 其 中 , 国泰医 药 份额为 238,751,158.14 份;医药A 份额为130,954,135.00 份;医药B 份额为 130,954,135.00 份。 13、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3年9月4日, 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医药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医药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0.999元。 14、 本次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 医药A ,交易代码:150130 份额简称: 医药B ,交 易代码:150131 1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医药A :130,954,135.00 份 医药B :130,954,135.00 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9月11日 18、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 、基 金的募集 与 上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 募集情况 1、 本基金 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3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9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 月23日 6、发售 价格:1.00元人民币


4 7、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为: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 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 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 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 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 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 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 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 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 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 券、 国开证 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 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 券、 恒泰长 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 券、 宏源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 券、 华福证 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 券、 华鑫证 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 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 券、 南京证 券、 平安证券 、 齐鲁证 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 券、 申银万 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 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 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 券、 西部证 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 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 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 证券、 兴业 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 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 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 证券、 中金 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 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 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 万通、 中信 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2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 机构: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5 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00,590,629.3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00,590,629.33 份;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69,522.81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69,522.81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有 。上述 资金总额 已于2013 年8 月29日全 额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3年8月29日验资完毕, 2013 年8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 报告,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并于2013 年8 月29 日获得书 面确认 ,本基 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9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00,660,152.14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309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9月11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投资 人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6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 :医药A 、医药B 5、交易代码: 医药A 为150130、医药B 为150131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医药A 为130,954,135.00 份;医药B 为130,954,135.00 份。 7、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每个 工作日 或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 净 值 的非 工 作日 的 次日 公 布 该日 的 国泰 医 药份额、 医药A 份额 与 医药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 托管在场内的 国泰医药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 国泰医 药 份额分拆为 医药A 份额和医药B 份额后,即 可上市流通。 未上市交易的 托管在场外的 国泰医药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场内 后 ,选 择 将 国泰 医 药份额 分拆 为 医药A 份额 和 医药B份额后, 即可上市流通。 (三) 国泰医药 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国泰医药 份额 的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 将 于2013 年9月11 日起开 始办 理 。 投资 人可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9月6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公告的 《国泰 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 本基金将 于2013 年9月11 日起开 始办 理 份额 配 对转换业 务, 投资人 可 详细查 阅刊登在2013年9月6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 公告的 《 关于开通国泰国证医药卫 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 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人可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 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7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截至2013年9月4日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户数:4170户,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57,254.47份; 医药A 份额持有人户数:1207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08,495.56份; 医药B 份额持有人户数 :1207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08,495.56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医药A 与医药B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为 15,925,529.00份和15,925,529.00份, 分别占本次医药A 与医药B 上市交 易基金份额 比例为12.16% 和12.16% ;个人投资者持有 的本 次上市交易的医药A 与 医药B 的基 金份额分别为115,028,606.00份和115,028,606.00份, 分别占本次医药A 与医药B 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87.84% 和87.84% 。 本次上市交易的医药A 与医药B 份额前十名持 有人情况: 截止日期:2013 年 9 月 4 日 序 号 持有人名 称(全 称) 持有医药 A 份额 占医药 A 份 额比(% ) 持有医药 B 份额 占医药 B 份 额比(% ) 1 屈帅 4,514,631.00 3.45% 4,514,631.00 3.45% 2 广州万宝长睿投资 有限公司 3,150,091.00 2.41% 3,150,091.00 2.41% 3 马岩 2,500,170.00 1.91% 2,500,170.00 1.91% 4 申银万国―兴业 ― 申银万国宝鼎 9 期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500,145.00 1.91% 2,500,145.00 1.91% 5 芜湖市顺安仓储有 限责任公司 2,500,072.00 1.91% 2,500,072.00 1.91% 6 申银万国―中信 ― 申银万国 3 号基金 宝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2,500,072.00 1.91% 2,500,072.00 1.91%


8 7 江苏容大苗木生态 农业基地发展有限 公司 2,116,561.00 1.62% 2,116,561.00 1.62% 8 何敏 2,000,116.00 1.53% 2,000,116.00 1.53% 9 胡丽娟 1,899,684.00 1.45% 1,899,684.00 1.45% 10 赖惠云 1,751,051.00 1.34% 1,751,051.00 1.34% 合 计 25,432,593.00 19.42% 25,432,593.00 19.42%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3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总经理:金旭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0090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何晔


9 联系电话:021-3856900,400-888-8688 股东及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2、内部组织 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 并完善 了科学 的治理结 构,目 前有独 立董事4 名。董 事会下 设提名 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 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 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作和制约,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工中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 并对公 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3、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公司正式员工253 人,其中60% (153 人)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历。 4、 信息披露负责人:林海中 咨询电话:400-888-86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3年6月30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鑫证 券投资基金, 以及3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金龙系列 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2 只子基 金,分 别为国泰 金龙行 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 1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国泰金 牛创新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双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 来)、国 泰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价值 经典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上证180 金融 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上 证180金 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 互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小 板300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中小板300成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国泰 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信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6个月 短期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现金 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泰估值优 势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封闭 期届满 转换而来 )、上 证5年 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国 泰上证5年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纳 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中 国企业境外 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 2007 年11 月19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 年2月14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 的基金公司 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格, 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 “ 全牌照” 的基金公司之 一, 囊括了公募基金、 社保、 年金、 专户理财和QDII 等管理 业务资格。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赟, 复旦大 学理论物理学博士, 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研究生。 曾任平安资 产管理公 司资产 配置经 理、量化 投资经 理。2008 年5月 加盟国 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任数 量金融 分析师 。2010年3 月至2011 年5 月任国泰 沪深300 指数 基金的基金 11 经理助理;2011 年3 月 起 担 任 国 泰 金 融ETF 及国泰金融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1 年5月起 兼任 国泰沪深300 指数 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2 年3 月起兼任 中小 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2月起兼 任国泰 国证房 地产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年8月 起兼任国 泰国证 医药卫 生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 立。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 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 位居《 财富》世 界500强 企业 之列。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联通国 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 12 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 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 银行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 委托资产 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业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8月21 日, 中国农业 银行 托管的 封 闭式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共168 只, 包括富国 天源平 衡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 平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1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 断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沪深300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成长 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长 盛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 证180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 、 景顺长城能 源基 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14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景丰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 深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 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 德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交 银施罗德深 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 理财宝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 宝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理财21天债 15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工银 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 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商双债 增强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沪深300等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 阿尔 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 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联系人:魏佳亮


16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9月4日资产负债表 (未 经审计)如下: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9月4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13 年 9 月 4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500,627,230.06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交易性金 融资产


其中:股 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衍生金融 资产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应收证券 清算款


应收利息 332,902.79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 款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500,960,132.85 负债与持 有人权 益


负债 :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 融负债


衍生金融 负债


17 卖出回购 金融资 产款


应付证券 清算款


应付赎回 款


应付管理 人报酬 54,881.79 应付托管 费 10,976.36 应付销售 服务费


应付交易 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预提费用 11,760.00 其他负债 1,646.34 负债合计 79,264.49 所有者权 益:





实收基金 500,660,152.14


未分配利润 220,716.22


所有者权益 合计 500,880,868.36 负债和所 有者权 益总计 500,960,132.85 注: 报告截止日2013年9月4日, 国泰医药份额净值1.000元, 医药A 份额净值: 1.001 元,医药B 份 额净值 :0.999 元 ;基 金 份额 总 额500,659,428.14份,其中国泰 医药份额总额:238,751,158.14 份, 医药A 份额总额:130,954,135.00份, 医药B 份 额总额:130,954,135.00 份。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至2013年9月4日,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 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500,627,230.06 99.93 6 其他各项资产 332,902.79 0.07 7 合计 500,960,132.85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32,902.79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332,902.79 (4 )截至2013 年9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9 (5 )截至2013 年9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已于2013 年8 月29日 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人 于2013年8 月30日在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刊登 《国泰国 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本基金将自2013年9 月9日起开 始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 于2013年9月4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刊登 《关于开通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的公告 》。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 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20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将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 准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9 月 6 日


21 附件


基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2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国泰医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23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5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国 泰医药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医药A 份额和医药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 泰医药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 应 分 别由 国 泰医 药 份额 、 医 药A 份 额与 医 药B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国 泰医 药 份额 、 医药A 份 额与 医 药B 份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 份 基 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 基 金份额的方式(场内 认/ 申购、场外认/ 申购、 分拆、合并 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医药A 份额与医药B 份额的运作;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①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医 药份额、医药A 份 额 与 医 药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国 泰医药 份额的 申购费 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29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投票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30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①含50% , 下同; ②指 全 部有 效 凭证 所 对 应的 国 泰医 药 份额 、 医 药A 份 额和 医 药B份额分别 占权益登记日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A 份额和医药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50% 以上, 下同)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通 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国 泰 医药 份 额、 医 药A 份 额 、医 药B 份 额分别 占 权 益登 记 日国 泰 医药 份 额 、 医 药A 份额、医药B 份额50% 以上(含50% );


31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 下列第9 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国泰医药份额、 医 药A 份 额 、 医 药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各 自 类 别 内 的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32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国 泰 医 药份 额 、 医药A 份 额 和 医药B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每一 份 基 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国 泰 医 药 份 额 、 医 药A 份 额 和 医 药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国 泰 医 药 份 额 、 医 药A 份 额 和 医 药B 份 额 各 自 类 别 内 的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 含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国 泰 医 药 份 额 、 医 药A 份 额 和 医 药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国 泰 医 药 份 额 、 医 药A 份 额 和 医 药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托 管 人、 终 止 医药A 份额 和 医药B份额的 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33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4 大会的决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 份额、医药B 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在 本 基 金国 泰 医 药份 额、 医 药A 份额 、 医药B 份 额 的 运作 期 间 内, 如果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医药A 份额、 医药B 份额的运 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35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3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3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且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人 民 币5 万 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6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 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中 第4-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债券回购 、 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 , 其 中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5% -10% , 其 中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 权 证投 资 不 高 于 37 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90% -95% , 其 中 标 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现金、 债券资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 -1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8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 4)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39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国 泰医 药 份 额、 医 药A 份 额和 医 药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A 份额和医药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 泰 医 药 份额 、 医药A 份额 和 医 药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A 份额和 医药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40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 果 本 基金 合 同 终止 ,医 药A 份 额和 医 药B 份额 将 全 部折 算 为 场内 国泰 医 药 份额,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终止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份额折算方式和份 额折算计算方式, 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 的约定。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1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42 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