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三年九 月
华 商 收益 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重要 提示】
华商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08 】1250 号文
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的 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与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也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债 券 类 品 种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对非 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 7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1
十 、基 金的财 产 ......................................................................................................... 62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8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2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2
十 六、 风险揭 示 ......................................................................................................... 77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2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5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6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08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08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华商 收 益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策 略 、 风
险 、 费率 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 策有 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募 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出 任 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 阅
《 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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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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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
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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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 付基金销 售 代理人佣金 以及基金 管理
人的营销广 告费、促 销 活动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费等的 费用,该 笔 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 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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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 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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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 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 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 商 收 益 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华 商动 态阿 尔 法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商产 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商 稳健 双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华商 策略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华商 稳定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华商 价值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华商 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
值 共 享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和华 商 大盘 量 化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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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 男,清华大学 EMBA 。现任 华 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
党 委 书记 , 历任 天水 市信 托 投资 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党委 书记 ,天 水 市财 政 局
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 怀 保 :副 董事 长 。 男, 硕 士 、工 程师 。 现任中 国 华 电集 团财 务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新 疆奎 屯河 水 电站 、 伊犁 电力 局、 伊 犁二 电 厂, 历任 中国 华 电集 团 财
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邵 明 天 :董 事。 男 ,高级 工 程 师。 现任 济 钢集团 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历 任 济 钢
第 一 炼钢 厂 副厂 长、 济钢 第 二炼 钢 厂厂 长、 济钢 第 三炼 钢 厂筹 备组 组长 及 厂长 等 职
务。
韩 鹏 : 董事 。男, 工商管 理 学 硕士 。现 任 华龙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 曾 就
职 于 甘肃 经 济管 理干 部学 院 、兰 州 信托 上海 武昌 路 营业 部 、闽 发证 券公 司 ,历 任 华
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 国 兴 :董 事。 男, 工商 管 理 学硕 士。 现 任华龙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经 理 ,
曾 就 职于 招 商银 行兰 州分 行 、甘 肃 省国 税局 、中 国 化工 集 团, 历任 华龙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李文峰:董 事。 男, 硕士 研 究 生学 历, 高 级经济 师 , 现任 中国 华 电集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 、中 国 电力 信托 投资 有 限公 司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
徐 信 忠 :独 立董 事 。男, 金 融 学博 士、 教 授。现 任 中 山大 学岭 南 学院院 长 , 历
任 WARWICK 大学 ( 英国) 研究员,MANCHESTER 大学 (英国) 会计与金融系讲
师和高级讲师, BANK OF ENGLAND (英国)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 LANCASTER
大 学 (英 国 )高 级讲 师和 讲 座教 授 ,北 京大 学光 华 管理 学 院金 融系 教授 兼 金融 系 主
任。
李业: 独立董事。 男, 管理学博士、 教授。 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
教 授 ,历 任 广州 华南 理工 大 学管 理 工程 系助 教、 讲 师, 华 南理 工大 学管 理 学院 副 教
授。
方 国 春 :独 立董 事 。 男, 教 育 学硕 士。 现 任英大 人 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监 事 、
人 力 资源 部 主任 ,历 任国 家 教育 委 员会 政策 法规 司 副处 长 ,中 国光 大国 际 信托 投 资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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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总经 理 助理 ,国 家留 学 基金 委 中澳 项目 办公 室 副主 任 ,长 城人 寿保 险 股份 有 限
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吴艳坤:监事 。 硕 士研究 生 学 历 。 中级 经 济师 。 现 任 职于 中国 华 电集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公 司 机构 管理 与发 展 部。 曾 就职 于中 国华 电 集团 公 司、 中国 华电 集 团财 务 有
限公司。
徐 亮 天 :监 事。 会 计师。 现 任 济钢 集团 有 限公司 财 务 处副 处长 , 历任济 钢 财 务
处物价科科员、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申艳丽: 职工监事。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 职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锋 : 总经 理。 男, 工学 学 士 、经 济学 硕 士。曾 任 博 时基 金管 理 公司研 究 部 研
究 员 、基 金 管理 部基 金经 理 助理 , 云南 国际 信托 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 理总 部 执
行总经理;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
司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华 商领 先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公 司副 总 经
理等职务。
程丹倩: 副 总经 理 。女, 工 商 管理 学硕 士 。曾任 职 于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托 投 资 公
司证券总部计财部和证券投资部。2002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 担任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筹备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担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
计 师 、渠 道 主管 、市 场部 副 总经 理 ,国 金通 用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筹) 总 经理 助 理
等职务。
4.基金经理
梁伟泓,男,1976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任财务分析师;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就职于海
科创业投资公司 , 任投资专员;2004 年 4 月, 就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 任投资组
合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12 月, 就职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 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经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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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任资管部副总经
理;2011 年 12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9 月 14 日起,担任 本基
金 的基金经理。
毛水荣,男,2009 年 1 月 23 日至 2013 年 2 月 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 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 明 圣 :华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研 究 总 监、 研究 发 展部总 经 理 、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 华商 策略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和 华商 价 值共 享 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梁 永 强 :华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量 化投 资 部总经 理 、 华商 动态 阿 尔法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 宏 : 华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华商 产业 升 级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华商 价 值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和 华商 盛 世成 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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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 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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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 事任何 违反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以下 简称《 证券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
发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 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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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不 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 益;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 司内部 控 制 的基 础, 环 境控制 包 括 管理 思想 、 经营理 念 、 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 理 层通 过定 期 学习、 讨 论 、检 讨内 控 制度, 组 织 内控 设计 并 以身作 则 、 积
极 执 行, 牢 固树 立诚 实信 用 和内 控 优先 的思 想, 自 觉形 成 风险 管理 观念 ; 通过 营 造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3
公 司 内控 文 化氛 围, 增进 员 工风 险 防范 意识 ,使 其 贯穿 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 位和 业 务
环节。
③ 董 事 会负 责公 司 内部控 制 基 本制 度的 制 定和内 控 工 作的 评估 审 查,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的 内 部控 制系 统承 担 最终 责 任; 同时 ,通 过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 事会 的 监
督 职 能, 避 免不 正当 关联 交 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 现 象的 发生 ,建 立 健全 符 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 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规 范 、 管理 高效 的 运行机 制 , 包括 民主 透 明的决 策 程 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 轮 岗、 考评 、 晋升、 淘 汰 等人 事管 理 制度, 严 格 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 部 稽 核人 员定 期 评估公 司 风 险状 况, 范 围包括 所 有 可能 对经 营 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内 部 和外 部因 素, 评 估这 些 因素 对公 司总 体 经营 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程 度及 可 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层 面设 立 风险 控 制 委 员会 ,对 公 司规章 制 度 、经 营管 理 、基金 运 作 、
固 有 资金 投 资等 方面 的合 法 、合 规 性进 行全 面的 分 析检 查 ,对 各种 风险 预 测报 告 进
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长作 为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的执 行 机 构, 对董 事 会负责 , 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风 险控 制 是指公 司 经 营层 层面 的 风险控 制 , 具体 为在 风 险管理 小 组 、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小 组对 公 司在经 营 管 理和 基金 运 作中的 风 险 进行 全面 的 研究、 分 析 、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 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研 究并制 定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策略 , 对 基金 的总 体 投资情 况 提 出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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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 三 层 次风 险控 制 是指公 司 各 部门 对自 身 业务工 作 中 的风 险进 行 的自我 检 查 和
控制。
公 司 各 部门 根据 经 营计划 、 业 务规 则及 本 部门具 体 情 况制 定本 部 门的工 作 流 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制 制度 包 括内部 控 制 大纲 、业 务 控制制 度 、 基金 会计 制 度、信 息 披 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理 控制 制 度包括 财 务 管理 制度 、 人力资 源 及 业绩 考核 制 度、行 政 管 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 务 控制 制度 包 括投资 管 理 制度 、基 金 销售管 理 制 度、 风险 控 制制度 、 资 料
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 证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 员可 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 责相 关 的信 息 , 保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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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39,728.28 亿元, 较上年末增
长 13.77% 。2012 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1,936.0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4.26% 。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47% ,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1.98% 。 利息净收入
3532.0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97% 。净利差为 2.58% ,净利息收益率为 2.75% ,
均 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962.18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7.5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 福 、约 翰 内斯 堡、 东京 、 首尔 、 纽约 、胡 志明 市 、悉尼、墨 尔本 设有 分 行, 在 莫
斯 科 、台 北 设有 代 表处, 海 外机 构 已覆 盖 到全球 13 个国 家 和地 区 ,基 本 完成 在 全
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6
中国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 26 家,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
信 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 寿、 中 德住 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 子公 司 ,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30 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联合 Brand Finance
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 500 强”以及 Interbrand 发布的“2012 年度中国最佳品牌”
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中列第 77 位,
较上年上升 31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
小 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 管、 投行 、 投资 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 责任 等 领
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 设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下 设综合 处 、 基金 市场 处 、 证券 保 险 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
外 资 产核 算 团队 、养 老金 托 管 处 、 托管 业务 系统 规 划与 管 理团 队 、 上海 备 份中 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10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投 资托 管 业务部 总 经 理, 曾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 江苏 省 分行、 广 东 省
分 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 计划 财务 、会 计 结算 、 营
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 理, 曾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 南通 分 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财 务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期 从 事大 客户 的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投 资托 管 业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 国 建 设银 行青 岛 分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零 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 行业 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 从事 零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 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投 资托 管 业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 投资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 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 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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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 国 内首 批开 办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商业 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一 直 秉 持
“ 以客户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 行托管人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 委托 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 形 成 包 括 证券 投 资 基金 、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金 、 基 本 养 老个 人 账 户、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8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 “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奖,和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 《每日经济
观察》2012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建 设 银 行严 格遵 守 国家有 关 托 管业 务的 法 律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行 内有 关管 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 管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 行检 查 指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 稽核 处 ,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 工作 ,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 核 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 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 信息 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 负责 , 防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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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 比例 、 投资 范围 、投 资 组合 等 情
况 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 常为 基 金
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 情况 ,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与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收 到 基 金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及 交 易 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根据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资 运 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通 过 技 术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违 规 交易, 电 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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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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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com.cn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 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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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0)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芮蕊
客户服 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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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1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339号商行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35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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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1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0) 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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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010-83991737
网址: www.rxzq.com.cn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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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2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 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 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王霈霈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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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28)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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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3)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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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滕艳
网址:www.citics.com
(3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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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徐轶青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东 广 州天河 北 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4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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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 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话:021-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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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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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 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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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 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 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 (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7723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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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9423
传真:0769-22119426
服务热线: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 、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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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6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汤素娅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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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5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 (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话)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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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azq.com
(6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黄旭成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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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蒋章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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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陆瑶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8901
联系人:焦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0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梁丽金
联系人: 刘佳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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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人: 吴海霞
六 、基 金的募 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 【2008】1250 号文批准, 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09 年 1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2,160 户, 其中 A 类 3,717 户, B 类 8,565 户, 同时投
资 AB 类的投资者计为一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
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244,954,390.89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280,991,427.35 份,B 类
963,962,963.54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32,472.91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A 类
74,905.04 份, B 类 257,567.87 份。 两项合计共 1,245,286,863.80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
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其配套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本 基金 的 募集情 况 已 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得到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基
金 备 案手 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 合同 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 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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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行。
2.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经本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 具有 销售 开 放式 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 行或 其 他机 构的 营业 网 点即 代 销
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或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或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 日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 日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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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运 作 的 实际 情况 依 法对上 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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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金 额 M )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 M<3 00 万 0.5%
300 万≤ M<5 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基 金的赎 回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 Y < 2 年 0.05%
2 年≤Y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不设最
低 级 差限 制 ;已 在直 销机 构 销售 网 点有 认购 基金 记 录的 基 金投 资人 不受 首 次申 购 最
低 金 额的 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 购最 低 金额 的限 制; 在 代销 机 构销 售网 点首 次 申购 的 最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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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 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调整
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必须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
(6)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 并扣 除相 应的 赎 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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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一 年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 元。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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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 各类 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 类别 基 金
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 发 行 在外 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转。
(2) 证券交易所 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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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当日立 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支付 的 ,可 支付 部分 按 每个 赎 回
申 请 人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量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管 理 人 应 按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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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 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顺延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立 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 2
日 内 通过 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 理人 的 公司 网站 或销 售 机构 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说明 有 关
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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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当 连 续暂 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 办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理已 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 不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的 转 托管,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是指基 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受理继 承 、 捐赠 和司 法 强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 结
算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只受理 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账 户或 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 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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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追 求基 金 资产稳 定 增 值的 基础 上 ,力求 获 得 高于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 投 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 固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国 债 、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 债、 企业 (公司) 债 ( 包括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 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证 券品 种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 基 金 不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 入 股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 资 产, 但可 参 与一级 市 场 上
市 公 司的 首 发及 增发 ,持 有 因可 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票 以 及股 票派 发或 可 分离 交 易
可 转 债分 离 交易 的权 证及 权 证行 权 形成 的股 票等 资 产。 本 基金 对非 债券 类 资产 的 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
管理的投资理念,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作为一个新兴的、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债券市场,我国债券市场所处阶段具有
利率 结构低效、市场分割、投资者情绪波动大等特点,这为投资管理人提供了实施
积极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的机会。利率结构低效的例证包括利率变动非市场化
并滞后于经济波动、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的结构性缺陷和相似期限债券收益率的差
距;市场分割的例证包括相似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收益率差距;市场
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加大了债券价格与价值偏离的频率和幅度。
本 基 金 在资 产管 理 过程中 , 以 价值 导向 的 研究为 基 础 ,通 过寻 找 、发现 和 确 认
市 场 失衡 , 研究 影响 失衡 的 因素 和 校正 失衡 的动 力 ,在 审 慎的 风险 管理 之 下, 顺 应
市场、获取投资 收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2
(四)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策略相互结合,构建和管理投资组
合。具体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及
调整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同时,通过对首次发行和
增发公司的内在价值与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组合的回报率。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和资金供求情况分析,预测
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结合各类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
税收和利率敏感性分 析,评定各类产品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
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
发股票内在价值和申购收益率的综合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得较为安全
的新股申购收益。
1.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 策略小组须综合研究 GDP 、 物价、 投资、 货币供 应、 就业、 汇率
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
动趋势。
债券组合久期的确定主要来自于对利率趋势的研判,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
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
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 )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发债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关注
行业现状、发展环境、竞争格局。通过对发债人或担保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业
务运营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 股东支持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具体债券的信用级别。 通过积极
与发债人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沟通,跟踪和更新债券信用评级,确定企业债券的信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3
用风险利差。 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
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3 )相对价值策略
债券市场有时存在着失效的现象,某些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造成某类债券价
值被低估。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关注投资热点、资金供求、投资机
构短期偏好等因素,综合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 的债券投资收益,不同投
资者债券需求,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他决定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分析
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投资对象:
A. 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B.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C. 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D.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E.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F. 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
组 合 构 建 与 调 整 是 自 上 而 下 确 定 投 资 策 略 和 自 下 而 上 个 券 选 择 相 互 结 合 的 过
程。在确 定备选个券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构造投资组合:
A 、确保投资策略执行,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B 、保持组合分散化, 减少非系统风险。
C 、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D 、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公 司 债 券策 略小 组 将每周 开 会 讨论 债券 策 略组合 , 买 入低 估债 券 ,卖出 高 估 债
券。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综合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 着 债 券市 场的 发 展与金 融 创 新的 深入 , 以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允 许 本基金 可 投 资
的 金 融工 具 出现 时, 本基 金 将基 于 审慎 的原 则, 在 满足 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 前提 下 适
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
2.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券 兼具 权 益类证 券 与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的 特 性 ,具 有抵 御 下行风 险 、 分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4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契约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这些要素包括
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并参考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对可转债进行估值。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
估。 将可转 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 最终确定投
资的品种。
3.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类 证券 的 定价受 市 场 利率 、流 动 性、发 行 条 款、 标的 资 产的构 成 及 质
量 、 提前 偿 还率 及其 它附 加 条款 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本 基 金将 在利 率基 本 面分 析 、
市 场 流动 性 分析 和信 用评 级 支持 的 基础 上, 辅以 与 国债 、 企业 债等 债券 品 种的 相 对
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
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 一种风
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策略小组将运用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分析首次发行
(IPO) 股票及增发新股 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
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
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询价及路演活动,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同时
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灵活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
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
市的债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5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 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 好 的流 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将 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6
(12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 BBB 级或以上 , 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14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17 )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本 基 金 合同 约定 投 资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对 于 因 基金 份额 拆 分、大 比 例 分红 等集 中 持续营 销 活 动引 起的 基 金净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除投 资 资产 配 置比 例外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的 监 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7
(6)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按 照 《 基 金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中国 证 监会 的 其他 规 定中关 于 投 资
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235,335,188.76 元,份额净值为 1.059 元,份额累计净值为 1.284 元;B 类基金资产
净值为 202,127,385.95 元, 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份额累计净值为 1.262 元。 其投资
组合情况如下:
X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0,735,679.27 9.74
其中: 股票 80,735,679.27 9.7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45,158,547.57 77.85
其中: 债券 645,158,547.57 77.8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8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4,353,812.94 11.38
6 其他资 产 8,511,999.34 1.03
7 合计 828,760,039.12
100.00
2.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3 年 6 月 30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639,589.60 5.18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21,333,349.96 4.88
E 建筑业 34,734,492.90 7.9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028,246.81 0.4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735,679.27 18.4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3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800 中国交 建 8,576,418 34,734,492.90 7.94
2 300331 苏大维 格 591,112 22,639,589.60 5.18
3 600886 国投电 力 6,311,642 21,333,349.96 4.88
4 603000 人 民网 46,191 2,028,246.81 0.46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 4 只股 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9
2013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948,049.00 0.6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43,000.00 4.5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43,000.00 4.56
4 企业债 券 473,452,584.60 108.2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9,998,000.00 4.57
7 可转债 128,816,913.97 29.45
8 其他 - -
9 合计 645,158,547.57 147.48
5.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3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7001 海直转 债 365,533 40,859,644.27 9.34
2 110016 川投转 债 333,450 40,280,760.00 9.21
3 122021 09 广 汇债 360,650 37,255,145.00 8.52
4 122112 11 沪 大众 336,420 36,333,360.00 8.31
5 122850 11 华 泰债 340,100 34,826,240.00 7.96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资产构成
2013 年 6 月 30 日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0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4,629.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 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136,808.14
5 应收申 购款 270,562.1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11,999.3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3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7001 海直转 债 40,859,644.27 9.34
2 110016 川投转 债 40,280,760.00 9.21
3 110022 同仁转债 28,750,637.70 6.57
4 110015 石化转 债 18,925,872.00 4.33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 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09/12/31 9.79% 0.41% 0.75% 0.06% 9.04% 0.35%
2010/01/01 —2010/12/31 13.04% 0.28% 2.00% 0.07% 11.04% 0.21%
2011/01/01 —2011/12/31 -7.75% 0.24% 3.79% 0.06% -11.54% 0.18%
2012/01/01 —2012/12/31 8.73% 0.33% 4.03% 0.04% 4.70% 0.29%
2013/01/01 —2013/06/30 4.41% 0.57% 2.62% 0.04% 1.79% 0.53%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1
(2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 B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09/12/31 9.27% 0.41% 0.75% 0.06% 8.52% 0.35%
2010/01/01 —2010/12/31 12.57% 0.29% 2.00% 0.07% 10.57% 0.22%
2011/01/01 —2011/12/31 -8.19% 0.24% 3.79% 0.06% -11.98% 0.18%
2012/01/01 —2012/12/31 8.23% 0.33% 4.03% 0.04% 4.20% 0.29%
2013/01/01 —2013/06/30 4.29% 0.57% 2.62% 0.04% 1.67% 0.5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2
注: ①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23 日。
② 根据 《华商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一级市场股
票首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基
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
例的约定。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收 申 购 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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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基 金 名义开 立 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 开立证 券 交 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 产账 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 产账 户 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 值;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4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 项
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 的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净 价
估值;
(3) 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 项
第(1) -(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 在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性 、 收益 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 上 形
成 的 债券 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 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5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 交 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易 的权 证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小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6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要 类 型包括 但 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 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 指令 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成投 资 人 的交 易资 料 灭失或 被 错 误处 理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 承担 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 差错 取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 于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 部
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7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 合 同或 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8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估 值方 法 的第(6) 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益 为基 金 收益扣 除 按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在 基 金收 益中 扣 除的费 用 后 的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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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 基 金份 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 配收 益 将有 所 不 同, 本 基金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 基金 份 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8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 类 别基 金 份额 的分 红资 金 将按 红 利发 放日 该类 别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 成相 应 的
同 一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载 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 配 原 则 、分 配 时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配 方式 、支 付 方式 等 内容 。由 于不 同 基金 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分配 收 益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0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 资金 的 划
付。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 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 理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1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 管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将专 门用于 本基金 的 销售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销售 服 务 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 募 集期 间的 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 和信 息 披露费 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调 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售 服 务费 率。 降低 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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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募集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披露 基 金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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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说 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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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理 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 定 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 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需 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5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发生如 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 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仲裁事项;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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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 中出现 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金 信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信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
上 述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 息中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的 事 项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根 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 报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招 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 后的招 募 说 明书 、年 度 报告、 半 年 度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7
报 告 、季 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 编制 完 成后 ,将 存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 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可 在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网 站上 进 行查阅 。 本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事 项 将 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政 政 策、产 业 政 策和 证券 市 场监管 政 策 等国 家政 策 的变化 对 证 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波 动 会导致 股 票 市场 价格 及 利息收 益 的 变动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 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交 易 过 程 发生交 收 违 约, 或者 基 金所投 资 债 券之 发行 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 支 付到 期 本息 ,或 者上 市 公司 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完 整 ,都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 产 损
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 利率下 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 券和回 购 等 利息 收入 再 投资收 益 的 影
响 。 当利 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 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 回购 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 行再 投 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法 规方 面 的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 受到限 制 或 合同 不能 正 常执行 , 导 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8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基 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 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 素影 响 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是指 基 金资产 在 市 场变 现过 程 中遭受 损 失 的风 险。 本 基金管 理 人 在
面 临 持有 人 赎回 压力 时, 如 难以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以 合理 价 格将 其投 资组 合 变现 , 将
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1.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开 放式 基 金,基 金 规 模将 随着 投 资者对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若 是 由于 投资 者的 连 续大 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被迫 抛售 持有 投 资品 种 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其他 原 因 而连 续出 现 巨额赎 回 , 并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现 困 难, 基金 投资 者 在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可 能会 遇 到部 分顺 延赎 回 或暂 停 赎
回等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人在 结 合分析 宏 观 、微 观分 析 和市场 失 衡 的特 点选 择 具体的 投 资 策
略 过 程中 ,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术 、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 对 相关 信息 、经 济 形势 和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 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 券 品 种配 置风 险 是指由 于 当 利率 的波 动 或是债 券 信 用级 别的 变 化导致 不 同 债
券 品 种利 差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在 配 置不 同比 例的 资 金购 买 不同 品种 的债 券 而隐 含 的
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易 网 络 等技 术保 障 系统或 信 息 网络 支持 出 现异常 情 况 ,
可 能 导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 回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 册 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9
2.基金会计风险
基 金 会 计风 险主 要 包括: 基 金 数据 维护 风 险、基 金 数 据接 收风 险 、基金 估值风
险。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如债券信息、
权 益 信息 、 银行 间交 易等 ; 基金 数 据接 收风 险主 要 指对 外 接收 中登 、交 易 所数 据 可
能存在缺失的风险;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3.道德风险
道 德 风 险是 指由 于 违反公 司 员 工行 为准 则 或工作 流 程 规则 而给 基 金资产 造 成 损
失的风险。
4.系统风险
战 争 、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严 重 影 响证 券市 场 的运行 , 可 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争 、 代 理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 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 自 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0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 现 上 述情 况之 一 后,须 依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基 金 进行清 算 , 本
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 止时,成 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1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 清算组 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清 算 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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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 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 换 代销机 构 , 并依 据 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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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 他
人泄露;
(15 )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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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基 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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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指令 ,及 时 办理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 管 理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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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追偿;
(19 )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 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7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但 法 律 法规 要求 提 高该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变更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8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开 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9
①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开会 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 ,会议 的 召 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②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 通过授 权 委 托书 委派 其 代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0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 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D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 的 提案 ,大 会 召集人 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 则对提 案 进 行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1
审核:
关 联 性 。大 会召 集 人对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 基金 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提 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 通 知 后, 如果 需 要对原 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规 定 程 序宣 布会 议 议事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授 权 代表主 持 。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集 人 的 ,其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2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 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 知但 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 的决 议 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 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3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②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进行 清 点 ,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③ 如 大 会主 持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可 以 对 投票 数进 行 重新清 点 ; 如
大 会 主持 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 会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 两 名监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 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①- ⑧项召
开 事 由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生 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 第
2 条 所规 定 的第 ⑨、 ⑩ 项 召 开事 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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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5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 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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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 等 文本 文 件在编 制 完 成后 ,将 存 放于基 金 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可 在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网 站上 进 行查阅 。 本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事 项 将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 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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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长 期 贷 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按照 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 交易 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 固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国 债 、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 债、 企业 (公司) 债 ( 包括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 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证 券品 种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不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 入 股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 资 产, 但可 参 与一级 市 场 上
市 公 司的 首 发及 增发 ,持 有 因可 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票 以 及股 票派 发或 可 分离 交 易
可 转 债分 离 交易 的权 证及 权 证行 权 形成 的股 票等 资 产。 本 基金 对非 债券 类 资产 的 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8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 BBB 级或以上,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14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除投 资 资产 配 置比 例外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的 监 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 交
易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 联方 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 名单中 列 示 的关 联方 进 行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 无法 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前 无 法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 进行 更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说 明 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 纷及 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责 任及 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 损 失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0
先 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 补充 协 议, 明确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 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1
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2
(6 )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资 金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3
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 民银行 、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 金 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签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 括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4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后,将 基 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结 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 或编制 半 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有 关 资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 议,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
调 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5
地 点 为北 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其 成功 定制 的 对账 单 形式 ,通 过 书 面 或电 子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 期 发 送对
账 单 ,但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 详 实填 写或 更新 客 户资 料 (含 姓名 、地 址 、手 机 号
码 、 电子 邮 箱 等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寄送 ,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未 定制 或 主动 取 消
发 送的除外 。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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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 选择将 所 获 红利 再投 资 于本基 金 , 如
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将其 所 获红 利 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理 人为 基 金投资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
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在线客服
基 金 管 理人 利用 自 己的网 站 为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在 线 留 言 与 咨询 服 务。本 基 金 管
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理 公司 通 过手机 短 信 (因 相关 方 技术系 统 原 因, 小灵 通 用户暂 不 享 有
短信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 交易确认信息、
每周基金净值信息、分红提示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一 ) 在本 基金 存 续期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部 机 构 设置 、职 能 划分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职 能也 会相 应地 做 出调 整 ,但 不会 影响 本 基金 的 投资 理念 、投 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应 遵 守《华 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 式 基
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
规 则 由本 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 并由 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 规则 的 修改 若实 质性 地 修改 了 本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7
基 金 合同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 基金 合 同的 修 改达 成决 议。 本 基金 托 管
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 三 ) 本招 募说 明 书将按 中 国 证监 会有 关 规定定 期 进 行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解 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关 于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2-08
2.
华商收 益增 强基 金 2012 年 年报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3-28
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4-01
4.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加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4-01
5.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4-12
6.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定 期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4-12
7.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4-18
8.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定 期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4-18
9.
华商收 益增 强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4-18
10.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和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5-15
11.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自 助 注 销 交 易 账 号
功能的 通知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5-16
12.
华商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度第一 次分 红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5-24
13.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万 银 财 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6-03
1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7-04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8
15.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及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7-04
16.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定期 定额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7-04
17.
华商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7-1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