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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30天A(202307)

南方理财3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文件 2 : 
 
 
 
 
 
南 方 理 财 3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 2013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3 年7 月22 日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1 月 9 日 证监 许可[2012]1477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合 同已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 正式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 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险 揭示” 章节 ) 等等 。 本 基 金 为 以 绝 对 收 益 为 投 资 目 标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 法 支付 到期本 息等 情况, 可能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的“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 行负 担。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同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3 年 7 月 22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 未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 35 七、 基金的 募集 ..................................................................................................................... 37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9 十、 基金的 投资 ..................................................................................................................... 47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57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58 十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59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3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5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7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十八、 风险揭 示 ..................................................................................................................... 72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0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4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 115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南 方理 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方 理财30 天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南方 理 财3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并在 2012 年6 月 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5 19.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 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南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7.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基 金账 户 : 指登记 机构 为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 于每 份认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 期起始 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 于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5.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 于每 份基金 份额 , 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 购份额 而 言 , 下 同)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 同) 对应 的次月 的月 度对 日(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 ,第 二个运 作期到 期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申 请 日 对 应的 次 两 个 月 的月 度 对 日 (如 该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 下 一 工作招募说明书 6 日) , 以此 类推 36.月 度对 日: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该 日历 月实 际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 业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或 基金 中的 某一 类别份 额 (转 出 基金)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其他 类别 份额 (转 入基 金)的 行为 47.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9.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计 入收 益。 5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招募说明书 7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55.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6.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7.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最 近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每 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的 年 收益率 58.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指 根据运 作期 内实 际天 数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 率 59.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按不 同费 率收 取销 售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60.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 指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 ,注册资 本达 1.5 亿元人 民币。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核 准深 圳市 机场 (集 团) 有 限公 司将 其持 有的30% 股权 转让 给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45% 、 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 限公 司30% 、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 人民 银行 金融管 理司 主任科员 、中 国证监 会发 行部副处 长。1998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 副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会 主席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招募说明书 9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 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余 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毕 业于 湘潭 大学 英语专 业,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广 州军 区技 术局四 处见 习学 员; 广州 军区技 术局 组织 处助 理翻 译、 中 尉; 广州 军区 情报 部副连 参谋 、 正 连参谋 、 副 营参 谋; 深圳 市投资 管理 公司 人事 部、 董办、 办公 室业 务经 理; 深圳市 国资 委企 业领导 人员 管理 处主 任科 员; 深圳 市国 资委办 公室 副主任 、 党委 秘书 ; 深 圳 市国资 委企 业领 导人员 管理 处副 处长 ; 深 圳市地 铁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部 长 、 党 支部书 记 ; 深圳市 地铁 集团 有限公 司党 委委 员人 力资 源部部 长、 党支 部书 记 (2009-2010 年4 月兼 深圳 通 公司董 事、 深 圳大学 轨道 交通 学院 理事 会理事 ) ;2009.09 —2009.11 深 圳市 市委 中青 班培 训 学习;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纪委 书记 、董 事。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张 磊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及 国际关 系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师(CFA) , 获得美 国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 事基 金管理 及投 资 研究。 历任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国际 董事 及中 国首 席代 表; 现 任 HCM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 董、 耶鲁 大学 校务委 员会 成 员、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纽约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会 员。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 委,北 京大 学 光华管理 学院 院长助 理、EMBA 中 心主任 、高层 管理 者培训与 发展 中心主 任、 财务金融 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招募说明书 10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 训项目 学术 主任 ,国 家杰 出青年 基金 获得 者。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法讲 师、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UCLA ) 客座 教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兼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兼财 务部 总经 理。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 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证 券财务 总监 ;现任 兴业证 券副总 裁。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注 册会计 师。 历任 德勤 国际 会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证 监会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 处 长 (期 间曾 派往 美国 NASDAQ 工作) , 局长 助理 、 副局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金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 察长、 党委 委员 、党 委副 书记。 4 、基 金经 理 夏晨曦 先生, 香港 科技 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 业资格 。 2005 年 5 月加 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风 险控 制员等 职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助 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 任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经 理, 负 责社 保、 专 户及 年 金组合 的投 资管 理; 2012 年 7 月 至今 , 任 南方润 元基 金经 理; 2012 年 8 月 至今 , 任 南方 理财 14 天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0 月至 今, 任南 方 理财 60 天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 月 至今 , 任南方 理 财 30 天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董 事长 、 代总裁 吴万 善、 副总 裁 郑 文祥 、 总 裁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兼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李海鹏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招募说明书 12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招募说明书 14 秩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和 投资 股 票;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招募说明书 15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 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 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 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 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招募说明书 16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13.77% 。 2012 年 , 中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1,936.0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年化资 产回 报 率 为1.47% , 年化 加权 净资 产 收益率 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15.97% 。 净 利差 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尔本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 有代 表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 本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网 络布 局,招募说明书 18 2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镇 银行26 家,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





2012 年 , 本集团 各方 面良好 表现 , 得到市 场与 社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 知 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个 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 布 的“世 界银 行 品牌500 强 ”以 及Interbrand 发布 的“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品 牌” 中, 位列 中国 银行业 首位 ;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世 界500 强排 名” 中列 第77 位 ,较上 年上 升31 位。 此外 ,本集 团还 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 小企 业服务 、 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 投 行、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 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10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 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招募说明书 19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 和 核 招募说明书 20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 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主要代 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 奕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电 话:010-66594905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招募说明书 22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7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 线:4008-311-777 公司网 址:http://www.yantaibank.net/ 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9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 普 大 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 普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全 国)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1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招募说明书 23 11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联系人 :万 晓东 、吕 芳芳 联系电 话:0539-8304657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400-699-6588 公司网 站:www.lsbchina.com 12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姚 珍珍 联系电 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公司网 站:www.zrcbank.com 13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变更 为: 宋永 成 王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址:www.4001961200.com 1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重庆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 陈曦


电话:023-6763791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 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招募说明书 24 16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伟 联系人 :翁 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 话:96588( 广 东省 外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 厦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 厦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招募说明书 25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 、 11、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 务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招募说明书 26 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1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1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www.nesc.cn 1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站: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招募说明书 27 1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1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http://www.pingan.com 18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招募说明书 28 1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2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21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2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23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 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 站:www.fcsc.com 招募说明书 29 2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2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2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招募说明书 30 29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31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3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 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招募说明书 31 34 华鑫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35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办公 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办公 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永 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公司网 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招募说明书 32 38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全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招募说明书 33 4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43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传真:010- 59539866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44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4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6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 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徐 振晨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徐振 晨 招募说明书 35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两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相 同的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 A 类基金 份额 按 照 0.30% 年 费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B 类基 金份 额 按照 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 限制 A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和追 加 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B 类基 金份 额首 次和 追加认 、 申购最 低金 额均 为 500 万 元。 本公司 不对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进行 自动 份 额类别 转换 。 三、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 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 转换 业务规则 1 、投 资者 类别 转换 的两 类 份额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 机构销 售的 。 2 、类 别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3 、A 类 基金 份额 类别 转换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 转 换的最 小份 额 为 500 万份 。B 类基 金份额 类别 转换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转 换的 最小 份额 为 500 份。 4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B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的类 别转 换不 收取转 换费 。 5 、 正常 情况下,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对 投资 者 T 日的类 别转 换业 务申 请进 行有效 性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查询类 别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6 、基 金份 额类 别转 换后 的 运作期 保持 不变 。 7 、 类 别转 换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 首先转 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份额 类别 转换业 务开 通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具 体开 通份 额类 别转换 业务 的时 间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 规则 的调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认( 申)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调 整前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6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 转换的 数量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调 整前 应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11 月 9 日 证监 许可[2012]1477 号文 批准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3 年 1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 共 募集 2,053,371,804.96 份基 金份 额, 募 集户 数 6,344 户。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 ,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 专用账 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期 形 成 的 利息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折成 投 资 人 认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9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一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月的 月度 对日 起 开 始办 理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该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 提出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已分别 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开 放日常 申购 、2013 年 2 月 22 日 开放 日常 赎回 (为 认购期 基金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登记机 构只 办理在赎 回提 交当日 即运 作期到 期招募说明书 40 日对应 的到 期份 额, 若提 交赎回 申请 的份 额超 出到 期份额 的部 分, 登记 机构 对超出 到期 份额 的部分 将确 认为 失败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日 规定 时 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不同 份额 类别 的金 额限制 见 “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章节 , 基金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本基 金不 对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进行 限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代销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最 低申 购金 额及最 低赎 回份 额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2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招募说明书 41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 购 份额 的计 算采 用 “ 金额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当期 运作 期内 的收 益 ( 注: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益 情况 , 以基 金净 收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 者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当 期运 作期 内的 收益 在运作 期期 末集 中支 付。)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获得 对应 的 当 期运 作期的 基 金收益 。 例 1: 某 投资 者 于 2012 年 7 月 2 日申 请购 买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则该 申购 份额 的第一 个 运作期 为 2012 年 7 月 3 日至 2012 年 8 月 2 日 ,第 一 个运作 周期 共 31 天。 若投资 者 于 8 月 2 日 提出 赎回 10 万份 的申 请, 当日 投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尚 有当期 收 益 325.50 元, 则其 可得 的 赎回金 额为 : 100,000 份×1.00 元+325.50=100,325.50 元。 例 2 :若 投资 者未 于 2012 年 8 月 2 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则第 一期 收益 结转 后的 基金份 额 变为: 100,325.50 元/1.00 元=100,325.50 份。 该份额 自 2012 年 8 月 3 日 起进入 第二 个运 作周 期 , 第二个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为 2012 年 9 月 3 日 (申 购申 请日 , 即 7 月 2 日, 次两 个月 的月 度 对日 9 月 2 日为 非工 作日 , 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即9 月3 日 ) , 第 二个运 作期 共 32 天。 若投资 者 于 2012 年 9 月 3 日提出 赎回 申请 , 当 日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尚有 当期收 益招募说明书 42 332.80 元, 则其 可得 的赎 回金额 为: 100,325.50 份×1.00 元+332.80=100,658.30 元。 若投资 者未于 2012 年 9 月 3 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 则 自 2012 年 9 月4 日 起进 入 第三个 运作 期, 第三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为 2012 年 10 月 8 日 (即 申购申 请日 , 即 7 月 2 日 次三个 月的 月 度 对日10 月3 日为 非工 作日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即10 月 8 日) 。投 资者 可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 若不 赎回则 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以 此类推 。 例 3:投 资者 A 于 2012 年 7 月 2 日申 请购买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于 2012 年 7 月 3 日申 请购 买 5 万 份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持有 的 15 万 份基 金 份额中 , 对 应 10 万份 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 运作期 为 2012 年 7 月 3 日至 2012 年 8 月 2 日; 对 应 5 万 份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为 2012 年 7 月 4 日至 2012 年 8 月 3 日。 若投资 者 A 于 8 月 2 日提出 12 万份 基金 份 额 的赎 回 申请, 而在 8 月 2 日 运作 期到期 当 日,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中对 应的 到期 份额 为 10 万份, 因此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当日 到期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即确 认 10 万份基 金份 额可 获得 的赎 回金额 ,剩 余 2 万份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 请不成 功, 仍登 记在 投资 者的基 金账 户中 。 若 当日 投资者 持有 的到 期基 金份 额尚有 当期 收益 325.50 元, 则该 日投 资者 可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000 份×1.00 元+325.50=100,325.50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上 述涉及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上述涉 及金 额 的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为基 准计 算,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日 方可 就该 基金 份额 提出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 基 金 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43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暂停 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 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招募说明书 44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招募说明书 45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或 本基金 的 某一份 额类 别)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 其他份 额类 别)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 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提前发 布公 告, 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招募说明书 46 机构。 二十、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招募说明书 47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求本金安 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 础上,努力 追求绝对收益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谋求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 现金、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将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50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 金收 益。 1、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 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 观 经济情 况, 建立 经济 前景 的情景 模拟 ,进 而判 断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对影 响资 金面 的因 素进行 详细 分析 与预判 ,建 立资 金面 的场 景模拟 。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 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 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 间 推移, 债券 剩余 年限 减少 ,市场 同样 年限 的债 券收 益率较 低, 这时 将债 券按 市场价 格出 售 , 投资者 除了 获得 债券 利息 以外 , 还 可以 获得资 本利 得。 在多 数情 况下 , 这 样 的骑乘 操作 策略 可以获 得比 持有 到期 更高 的收益 。 3、放 大策 略 招募说明书 48 放大策 略即以组合现 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买断 式回购、质 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资金 , 并购买 剩余 年限 相 对 较长 的债券 , 以期 获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 式 。 在回 购利 率过高 、 流动 性 不足、 或者 市场 状况 不宜 采用放 大策 略等 情况 下, 本基金 将适 时降 低杠 杆投 资比例 。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 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 拟投资的每 支信用债 券必 需经过南方 基金债券 信用 评级系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 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产 品相对国债 、政策性 金融 债等利率产 品的信用 利差 是获取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用 利 差 扩 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发 挥内 部 评 级 在定 价 方 面 的作 用,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 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 类属选择策略 。国内信 用产品目前 正经历着 快速 发展阶段, 不同审批 机构 批准发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者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以信 贷资产证券化 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 款资产、住 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处 于创新 试点阶 段 。 产品投 资关键 在于对 基础 资产质 量及未 来现金 流的 分析 , 本 基金 将在国 内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具体政 策框 架下 , 采 用基 本面分 析和 数量 化模型 相结 合, 对个 券进 行风险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后 进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市场 政策 、商 业银 行的 信贷扩 张和 企业 信 用评级 。这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 比关 系。 在充 分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 下作 出招募说明书 49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决定 基金 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投 资组 合方 案。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投资研究 团队 依据 对宏 观经济 、货 币政 策、 债券 市场基 本面 等的 判 断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向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建议 。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金经理 在遵 守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 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险控制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调 整决 策的 程 序。 五、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招募说明书 50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对于 含回 售条 款的 债 券,本 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不 超过 397 天 以内 的 债券, 并 在回售 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0 天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招募说明书 51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 其 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基 金、混 合基 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招募说明书 52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行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于2013 年7 月 31 日复 核招募说明书 53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期 自2013 年4 月1 日起 至2013 年6 月30 日 止。 (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5,036,255.30 24.05 其中: 债券 35,036,255.30 24.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135.00 6.8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95,482,304.76 65.55 4 其他资 产 5,147,559.36 3.53 5 合计 145,666,254.4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9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54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注: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15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5.2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0.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6.9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0.7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3.8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7.14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987,392.64 10.3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987,392.64 10.3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48,862.66 13.86 6 中期票 据 - - 招募说明书 55 7 其他 - - 8 合计 35,036,255.30 24.22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14 13 国开 14 150,000 14,987,392.64 10.36 2 041352001 13 南 方水 泥 CP001 100,000 10,048,505.09 6.95 3 041358038 13 华 谊兄 弟 CP002 100,000 10,000,357.57 6.91


6、 “ 影子定价”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5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345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536%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 金采 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或 商定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平均摊 销, 每 日 计提 收益 。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未持有 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券。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招募说明书 56 3 应收利 息 509,453.67 4 应收申 购款 4,638,105.6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47,559.36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22-2013.06.30 1.4729% 0.0045% 0.6018% 0.0000% 0.8711% 0.0045% 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4729% 0.0045% 0.6018% 0.0000% 0.8711% 0.0045%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22-2013.06.30 1.6037% 0.0046% 0.6018% 0.0000% 1.0019% 0.0046% 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6037% 0.0046% 0.6018% 0.0000% 1.0019% 0.0046% 注:1 、本 基金 每日 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并在 运作 期期末 集中 支付 。 2、本 基金 计算 份额 净值 收 益率时 所选 取的 运作 周期 ,是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起始日 并持 有 至报告 期末 的基 金份 额所 经历的 运作 周期 。 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 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9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 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 他可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大 偏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招募说明书 60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份 基 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招募说明书 61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计 算错 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招募说明书 62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 人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票 据投资收 益、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 存款 利 息收 入 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按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 为 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每个工 作日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 开放日公 告前一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 规有 新 的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招募说明书 66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托 管人 根 据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 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 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6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 项在 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招募说明书 69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 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和/ 或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的 次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或其 他媒 介披露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 / 7 )×365 )/10000] ×100%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位 , 如 不足 7 日, 则采 取上述 公 式类似 计算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 (ΣRi/n)×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i=1 ,2……n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n 为该 运 作期天 数,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四 舍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 三位。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各 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运 作期年 化收益 率( 如有)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如 有)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招募说明书 70 ( 六)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招募说明书 71 16.管理 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 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18.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1.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本 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运 作期 年化 收 益率、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 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 险 。 由于本 基金 在每 个封 闭期 内主要 采用 持有 到期 的投 资策略 , 所以 在每 个封 闭期 内相比 一般 采 取主动 操作 策略 的基 金而 言, 所面 临的 管理风 险相 对较低 。 但从 长期看 , 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仍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较 大,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 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月的月 对日 ( 即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止 。 第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 作日 起, 至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次 两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 日) 止 。 以 此 类 推。 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 请, 因 此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2 、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进 入下 一运 作期 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 或 者后 续运 作期 到期 日未申 请招募说明书 73 赎回,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若 投资人 没有 按规 定及时 提交 有效 赎回 申请 , 可能 因本 基金 进入 下一 个运作 周期 而无 法及 时赎 回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应 提前 做好 投资 安排 ,避免 因未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而 带来 的风 险。 3 、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南 方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考 虑到 法定 节假 日等 原因,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实 际运 作期 期限或 有不 同, 可能 长于 或短 于 30 天。 四、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74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管理 人、代 销机 构、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 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75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 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招募说明书 76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保证 其 真实性 ;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募说明书 78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机 构 ,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对登 记机 构的代 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招募说明书 79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招募说明书 80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招募说明书 81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管理 人、代 销机 构、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招募说明书 83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 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约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招募说明书 84 并表决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 5)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 记机 构 记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招募说明书 85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上 (含50%)招募说明书 86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 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招募说明书 87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 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者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按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 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招募说明书 88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各类 基金 份额 的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有 新的 规 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招募说明书 89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托 管人 根 据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招募说明书 90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投 资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招募说明书 91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对于 含回 售条 款的 债 券,本 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不 超过 397 天 以内 的 债券, 并 选择到 期回 售或 在回 售日 前卖出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0 天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招募说明书 92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六、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易 市价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 他可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大 偏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招募说明书 93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招募说明书 94 (8)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或 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管理 人、代 销机 构、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招募说明书 95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招募说明书 96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 表 签章,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 、32 、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招募说明书 98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 现金、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 )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为 具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招募说明书 99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 7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C 、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D 、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8 ) 对 于含 回售 条款的 债券 , 本基 金将 仅买 入距 回售 日不超 过 397 天 以内 的债 券, 并 选 择到期 回售 或在 回售 日前 卖出。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 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招募说明书 100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101 (七)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 率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招募说明书 102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 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103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 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招募说明书 104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招募说明书 105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绝对 值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编制并披 露临 时报告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2)当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差 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1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招募说明书 106 益率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 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例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2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 由于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进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 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107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108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招募说明书 109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 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 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招募说明书 111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 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 投资 人通 过 微 信手 机客户 端, 添加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微信 ( 可 搜索 公众 帐 号 “ 南方 基金 ”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友 , 可 查询 基金净 值 、 基 金动 态等 。 如绑定 个人 账 户,还 可享有 基金交 易( 仅限基 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 投资人) 、 账户 查询 、 基金 交易查 询、持 有 理财 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 同时 提供 交易 确认 微信 提醒、 持 有 理财 基金 期日 微信提 醒及 微信 对账单 等服 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招募说明书 112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人 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 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南 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万 银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7/12 南 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7/11 南 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中 期时代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7/10 南 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同 花顺为代 销机构及 开通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6/28 南 方基 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展 恒为代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6/21 南方基 金 : 关 于冒 用我 司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套 取 投资者 个人 信息 的提示 2013/6/20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端 午节 前暂 停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3/6/3 南 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珠 海华润银 行为代销 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3/5/22 南 方基金 :关于注 意防范冒 用南方 基金名义 进行的非 法证券 活动的 提示 2013/5/10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五 一节 前暂 停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3/4/22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2013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3/4/19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清 明节 前暂 停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3/3/28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中国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3/20 南 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天 天基金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3/15 南 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东 兴证券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3/1 南 方基金 关于旗 下 部分基金 增加联 讯证券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3/2/28 关于南 方理 财30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提示 性公告


2013/2/19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春 节前 暂停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3/2/4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13/1/30 南方理 财 30 天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2013/1/23 南方基 金: 基金 行业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5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四、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南 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三年 九月 三日 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