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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利 回报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九 月 三 日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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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基 金 转 型
经 2013 年 7 月 8 日 至 2013 年 8 月 7 日 富国汇利 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富国 汇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封 闭期 于 2013 年 9 月 8 日到期 ,2013 年 9
月 9 日起 《富国 汇 利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失效且 《富
国汇利回 报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但中 国证监 会 接受 本基 金 转型 的 备案 ,并
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 证券 市 场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 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资者 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 的同 时,
亦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 的各 类风 险,可 能 包括 :证 券市场 整 体环 境引
发 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 或暴 跌导
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 管理 人在 投资经 营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 风险 以及
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 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 变化 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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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风 险,由 投 资者自行 负责。
从 基 金资 产 整体 运作 来 看, 本 基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与 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 场基 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 和 股票型基 金。
从 本 基金 所 分离 的两 类 基金 份 额来 看, 由 于本 基 金资 产及 收 益的
分配安排 ,汇 利 A 份额将表 现出低 风 险、收益 相对稳 定 的特征; 汇利
B 份额则 表现出 较高 风险、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征 。
本基金可 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是 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 中国境 内 以非公开 方式发 行 和转让, 约定在 一 定期限还 本付
息的公司 债券 , 其 发行人是 非上市 中 小微企业 ,发行 方 式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 因此,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较 传统企 业 债的信用 风险
及流动性 风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 金整体的 债券投 资 风险。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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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41
七、基金的存续 ..................................................... 41
八、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级 ........................................... 42
九、基金份额的转换、折算和分离 ..................................... 46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 赎回与转换 ......................... 48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九、风险揭示 ..................................................... 86
二十、基金终止与清算 ...............................................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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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投资 者 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全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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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本基金或富国 汇利基金: 指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汇 利 回报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由 富国汇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转型而来
2、原富国汇利基金: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原汇利 A 份额: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4、原汇利 B 份额: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5、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合同: 指 《富 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 充 , 基金 合 同 由《富 国 汇 利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变更而来
8、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汇 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1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司 法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法规、 地 方 政 府规 章 及 其他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束 力 的 规 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 《 基 金 法》 : 指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
作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对 其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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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 国 : 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 基 金合 同 而言 ,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条 件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自 然
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基金投资 者: 指 个人 投 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和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和 基 金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投资者
25 、 基 金 销 售 业务 : 指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及 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及 符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与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 基金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28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接 受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30 、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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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 基金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3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按 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41、封闭期: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指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
期为自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
期间,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
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本
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自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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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3 、 开 放 日 : 指在 开 放期 内 为 基 金 投 资者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 回 : 指 在基 金 开放 期 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要 求 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场 外 : 指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外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基 金 份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务 的 销 售机构 和 场 所 。通 过 该 等场所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也 称
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 、 场 内 : 指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有 相 应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单 位 利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系统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和 上 市 交易 等 业 务的场 所 。 通 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 、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50 、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51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的公 告 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 、 上 市 交 易 :指 基 金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通 过 场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中 竞 价的 方 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变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交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基金份额转换: 指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汇利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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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汇利B 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汇利份额
57、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倒 数第二个工作日
58、汇利 A 的本金: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汇利 A 的份额数与 1.000 元的乘
积
59 、 巨 额 赎 回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指基金 利 润 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62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
清算”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的提前终止
日 , 本 基 金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资产 及 收 益的分 配 规 则 进行 资 产 分配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汇利 A 和汇
利B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6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离 :指 在 本 基 金 每 个封 闭 期首 日 , 根 据 基 金资 产 及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排 , 本 基金场 内 基 金 份额 自 动 分离为 预 期 收 益与 预 期 风险不 同 的 两 个
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汇利 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汇利 B)
67、汇利 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68、汇利 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69 、 汇 利 份 额 :指 在 本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时未 进 行分 级 的 基 础 份 额以 及 本基 金 未
分级运作时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70、汇利 A 约定基准收 益率:指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汇利 A 所 设定 的每年
应获得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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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汇利 A 约定应得收 益:指汇利 A 在封闭期 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利 A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
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72、 汇利 B 应得资产及收益: 指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3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75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3 年8 月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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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量 化 与海外 投 资 部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 部 、专 户 投 资部、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务 部 、 营销策 划 与 产 品部 、 客 服与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发展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 理部、 信 息 技 术部 、 运 营部、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基 金 产 品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部 :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 产品的 研 究 与 投
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 责行 业 研 究、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资部 : 在 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 部 和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门 , 独 立负责 年 金 等 专户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机构 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 中 营 销 中心 、 华 南营销 中 心 ( 广州 分 公司 ) 、 北 方 营 销中 心 (北 京分 公 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 的零售业务; 营销策划
与 产 品 部 :负 责 产 品开发 、 营 销 策划 和 品 牌建设 等 ; 客 服与 电 子 商务部 :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户 服 务 ;战略 发 展 部 :负 责 公 司战略 的 研 究 、规 划 与 落实;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察 、 风 控、法 务 和 信 息披 露 ; 信息技 术 部 : 负责 软 件 开发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负 责 基金会 计 与 清 算; 计 划 财务部 : 负 责 公司 财 务 计划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力资源 规 划 与 管理 ; 行 政管理 部 : 负 责文 秘 、 行政后 勤 ; 富 国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 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 上
海)有限公司 :经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
截止到 2013 年8 月30 日, 公司有员工227 人, 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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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6 月5 日起开始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 。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蒙特利 尔 银 行 。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 全球 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 东 鲁 信 实业 集 团 公 司财 务 ; 山 东省 鲁 信 投资控 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财务。 现 任 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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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 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 师 、 副 教授 、 教 授,金 融 学 院 副院 长 、常 务副 院 长 、 院长 ; 上海 财经 大 学 教 授 、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Cary S. Ng) 先 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
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有 30 余年财务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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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 管理层人员
陈敏女士 ,总经理( 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
国天 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 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 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 饶刚先生,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 ,自1999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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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 曾任兴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研究 部 行 业研究 、 金 融 创新 研 究 员;兴业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银 行部投 资 银 行 业务 创 新 、项目 策 划 ; 富国 基 金 管理公 司 债 券 及
可转债、 金融创新研究员 ; 自2006 年1 月至今 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2008 年 10 月至今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
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兼任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助 理 、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2)刁羽先生,197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自 2007 年3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
业工作, 曾任 国 泰 君安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 部 研 究员 、 交 易员, 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6 月至 2010 年6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 年6 月至2013 年3 月任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11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5 月起 兼任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陈敏女士 (代行) , 公司 主管投研
副总经理 陈戈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 理朱 少 醒 先生,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 理饶刚 先 生 等 人
员。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督 察 长、 集 中 交 易 部 总经 理 以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主 席邀 请 的
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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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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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 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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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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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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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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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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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8日,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 闭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和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金共160只, 包 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 稳增长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积极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 领 先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 创 新 成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同 德 主题 增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裕 阳证 券 投 资基金 、 汉 盛 证券 投 资 基金、 裕 隆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阳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丰 和价 值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久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 盈 鸿 利收 益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大成 价 值 增长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券 投 资 基金、 银 河 稳 健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银 河 收益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数 增 强 型债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利息收 益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 长 城 内需 增 长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精 选 增 值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长 信 银 利精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天瑞强 势 地 区 精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海 分 红 增利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精选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城 资 源 垄断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时 货 币市 场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海 弹 性 市值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益 民 货 币 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
值 成 长 双 动力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动力增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牛 创 新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邮 核心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华夏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国天成 红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双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申万巴
黎竞争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金 元 惠 理
成 长 动 力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天治稳 健 双 盈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利丰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金元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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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 施罗 德 先 锋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吴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信 收益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银 华 内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上证180 公 司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 上 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LOF) 、 景顺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邮 核 心 优势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工银瑞信中
小 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吴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 信 用 添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易方 达 消 费行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丰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兴全沪深3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工 银 瑞 信 深证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工 银 瑞 信深 证 红 利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 富 国可 转 换 债券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深证 成 长40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 深 证 成长4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信用 添 利 债 券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四季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招 商 安
瑞 进 取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 会 责任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 务 行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黄金主 题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浙 商 聚潮产 业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嘉
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先进 制 造 股 票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上 投 摩根 新 兴 动力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策 略 回 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 惠 理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深证300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交 银 施 罗 德 深证300 价值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富 国 中 证500
指 数 增 强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长 信 内 需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题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中 海 消 费主题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同瑞中证200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核 心 竞 争力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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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添 富 信 用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海 亚 洲 (除日 本 ) 机 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逆向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新锐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 中 小板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消费品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金 刚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添 富 理 财14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全 球房 地 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新经 济 主 题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 恒 久 信 用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月 添利理 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安 信 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
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 银 瑞 信 信用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 增 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易方 达 月 月利理 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化 配 置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方央 视 财 经50指 数 增 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罗 德 纯 债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 理财21 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民 安 增 利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万 家14天理财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纯 债 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金 元 惠 理 惠利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城品 质 投 资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海 可 转 换债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融 通 标普中 国 可 转 债指 数 增 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现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市 场 基 金、交 银 施 罗 德荣 祥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焦 点 驱 动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安 短 融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实研 究 阿 尔 法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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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
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 销售 机构
1、场外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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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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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李慧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 文言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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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 (021 )61616150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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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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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 )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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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 )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 )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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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xcsc.com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538
联系人:黄英
客服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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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4 )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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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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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 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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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4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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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曲东欧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www.ghzq.com.cn
(3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3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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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 )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招募说 明书
4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 基金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
售 业务资格 且 具 有 场内基 金 申 购 赎回 资 格 的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单位(具体名单
请详见 深交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招募说 明书
41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由 富 国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型而成。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0】1114 号文批准募集。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9 月9 日获得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 富国汇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封闭期 为 三 年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应 日 止 。按照 富 国 汇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 富
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3 年7 月8 日 至2013 年8 月7 日富国汇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 讨论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
内 容 包 括 富国 汇 利 分级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在封 闭 期 到 期后 变 更 运作方 式 、 基 金
更 名 、 扩 充投 资 范 围和修 订 基 金 合同 等 。 经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3 年9 月8 日到期,2013 年9
月 9 日起《富国汇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国汇利回报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金 转 型 为 定期 开 放 基金后 , 基 金 运
作方式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七、 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招募说 明书
42
自原 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申 请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变更 登 记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取得 富 国 汇 利基 金 封 闭期到 期 日 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之 后 ,将 进 行 基金份 额 更 名 以及 必 要 的信息 变 更 ,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 分公司 提 供 的 明
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 开放期最
后 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加上 当 日 净 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对 应 的 资产 净 值 或减去 当 日 净 赎
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封 闭期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汇利份额折算完成后, 场内 基金份额将 按照7:3 的比例自
动 分 离 为 预期 收 益 与预期 风 险 不 同的 两 种 份额类 别 , 即 优先 类 基 金份额 ( 基 金 份
额简称“汇利 A”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 B” ) 。汇利份额、汇
利A 份额、汇利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每个封闭期内,汇利 A 与汇利 B 两类基 金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分
别 上 市 和 交易 , 交 易代码 不 同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二 级 市场 投 资 者可以 在 市 场 内
单独交易汇利A 或者汇利 B 份额。
(二)封闭期末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 A 和 汇利 B 基金份额的资产 及收益
的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汇利 A 和汇 利 B 在封闭期末基金份 额转换
基准日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即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 份额的 预期风
招募说 明书
43
险和 预期 收益特性不同。
汇利A 为低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即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汇利 B 为高风险
且 预 期 收 益相 对 较 高的基 金 份 额 ,即 在 基 金份额 转 换 基 准日 , 本 基金在 优 先 分 配
汇利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 B 基金份额。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和汇利 B 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 在每个封闭期内, 汇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 约定应得收益, 该封闭
期内汇利 A 的约定基 准收益率 将在上一个封闭期的 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
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单利)=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第N个封闭期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中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是指在第N-1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两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后)。
第N个封闭期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中的利差由基金管理人在第N-1个封闭
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日公告 , 利差的取值范围 为从0% (含) 到2% (含) 。
适用于汇利A基金第一个封闭期内的 约定基准收益率在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
期的 倒数 第五个工作日按照相同方式设定并在次日公告。
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汇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 汇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2、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 准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分配予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
及汇利A 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 B 基金份额;
3、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 准日, 如本基金净资产 等于或低于汇利 A 份额的本金及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的 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汇利 A 份额 后,仍存在
额外未弥补的汇利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 A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约
定应得收益, 即 如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汇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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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申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的每一份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 份额,在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转 换基准 日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所 约 定 的资 产 及 收益的 分 配 规 定
分别计算汇利 A 和汇 利 B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按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汇利份额。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A、 汇利B 和汇利份额的份额总额;
开放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份额数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对汇利 A 与
汇利 B 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
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基 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即封闭期第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NAVa 为第 T 日汇利A 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第 T 日汇利B 基金份额净值。汇利 A
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 Ra。Tt 为该封闭期的实际总天数,即 Tt=T1+ T2 天(Tt 的值
等于365+365=730 或 365+366=731)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的汇利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7×(1+2×Ra×(T-1)/Tt )时,则汇利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
内第T 日(1≤T≤Tt )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7 ;
NAVb=0;
2、当 0.7×(1+2 ×Ra× (T-1)/Tt)≤NAV 时, 则汇利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
内第T 日(1≤T≤Tt )基金份额净值:
NAVa =1+2×Ra× (T-1)/Tt;
NAVb=(NAV-0.7 ×NAVa)/0.3;
招募说 明书
45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计算汇利 A 与汇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
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上 , 采用 “ 虚 拟 清 算 ”原 则 计算 并 公
告汇利 A 和汇利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一 同公告 。 如 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假设第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 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汇利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汇利 A 约定年收益率为 Ra (单利) ; 基 金封闭期内每
年天数设定为Ty (y=1,2 。 T1 、 T2 可能均为365, 或其中之一为 366, 而另一为 365),
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 Tt=T1+ T2天( Tt 的值等于 365+365=730 或365+366=731)。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汇利 A 和 汇利 B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的实际 运 作 天 数进 行 调 整,如 调 整 , 届时 可 参 见更新 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 T 日,汇利 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7×(1+2×Ra×(T-1)/Tt )时,则汇利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
内第T 日(1≤T≤Tt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7 ;
NAVb=0;
2、当 0.7×(1+2 ×Ra× (T-1)/Tt)≤NAV 时, 则汇利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
内第T 日(1≤T≤Tt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 =1+2×Ra× (T-1)/Tt;
NAVb=(NAV-0.7 ×NAVa)/0.3;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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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每个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 A 与汇 利 B 基金份额将按约定 的资产
及 收 益 的 分配 规 则 进行净 值 计 算 ,并 以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按 照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 转换为富国汇利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
回业务。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转换 及 申购 、 赎 回 规 则 及实 施 办法 见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相 应 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九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折 算和 分 离
(一)基金 份额的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内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转换的对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汇
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汇利A份额
和汇利B份额转换为汇利份额。 转换后, 汇利A 份额和汇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
同时持有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和汇利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
调整。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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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转换公式
汇利 A 基金份额和汇利 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汇利 A 转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汇利A 基金份额数×
T 日汇利A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B 转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汇利B 基金份额数×
T 日汇利B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汇利 A、 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 “七、 封闭 期基金份
额的分级” 之 “ (四) 汇利A 和汇利B 在基金份额 转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其中, 转换后 的基金份额数, 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基金份额 转换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汇利A 份额与汇利
B份额停牌,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份额 的折算和分离
1、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的 首日。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为基
础, 将汇利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 相应地, 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汇利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汇利份额净值=1.000元
折算后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
/1.000 元
其中, 折算基准日汇利 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折算 后汇利份
招募说 明书
48
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场内汇利份额的分 离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汇利份额完成折算后,场内汇利份额将按照7 :
3的比例 自动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类分级份额,即汇利A份额和汇
利B份额。
5、折算和分 离结果的公告
汇利份额折算及分 离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汇利 A 与汇利 B 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个 封 闭期 内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和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的 上 市条 件 的
情况下,汇利A 与汇利 B 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分别上市交易。
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 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汇
利份额,汇利份额不上市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汇利 A 与汇利B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汇利 A 与汇利 B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汇利 A 与汇利 B 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汇利 A 与汇利 B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汇利 A 与汇利 B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汇利 A 与汇利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募说 明书
49
汇利 A 与汇利 B 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汇利 A 与汇利 B 的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 规 定 内 容进 行 调 整的,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 ,并 按 照 新规定 执 行 ,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在 开 放 期 内 , 汇利 份 额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场内 或 场 外进行
申购赎回。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圳 证 券账 户 ,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 申 购、 赎 回
业务,场内 销售机 构为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且 具 有 场 内基 金 申 购赎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单位。 其 中 , 深圳 证 券 账户是 指 投 资 者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开 立 的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人 民 币 普 通股 票 账 户或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 场外 销售机 构 办理 申 购 、赎回 业 务 。 目前 本 基 金场外 销 售 机 构
为: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邮政 储 蓄 银 行有 限 责 任公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上海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北 京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东 莞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海 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申 银 万 国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光 大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兴 业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河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瑞银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国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国信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发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齐 鲁 证 券有限 公 司 、 山西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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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 长 江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平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中 国 中 投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 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基 金 管理人 和 场 内 、场 外 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汇 利 份 额 的
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 内、 场外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销售对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期 内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工 作日 为 汇 利 份 额 的申 购 或赎 回 开
放 日 。 汇 利份 额 的 赎回开 放 日 可 以与 本 基 金申购 开 放 日 不完 全 一 致,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开 放 日为 自 本 基金开 放 期 首 个工 作 日 起至开 放 期 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止 ( 含 最 后
一个工作日) , 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始至开放期
到期前止,且在每个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个 开 放 期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开 放期开 放 申 购 、
赎回的具体日期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 。 在开 放 期 内 ,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 时
间外提交的 申 购 、 赎回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确 认 接 受 的, 按 下 一交易 日 申 请 处
理。 但 若 投资 人 在 开放期 最 后 一 日业 务 办 理时间 结 束 之 后提 出 申购 或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或 者 在开 放 期 最后一 个 赎 回 开放 日 业 务办理 时 间 结 束之 后 提 出赎回 或 转 换 转
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自 基 金 进 入 开 放期 首 日起 开 始 办 理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 回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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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汇 利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汇利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汇利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在 开 放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汇利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况, 否 则 , 如因 申 请 未得到 基 金 管 理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或无 效 ,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投 资 者 银 行账 户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汇利份额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 申购
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 基金 管 理 人 最低 申 购 金额限 制 外 , 当代 理 销 售机构 设 定 的 最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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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金 额 高 于上 述 金 额限制 时 , 投 资者 还 应 遵循相 关 代 理 销售 机 构 的业务 规 定 。 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汇利份额的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 申购份额为50000 份。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汇利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汇利 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前 述调整 实施前须按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有 关 规 定至少 在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交 纳 申 购 费 用 ,按 申 购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率 。 投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果 有 多 笔申购 ,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分别 计 算 。 本基 金 的 申购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 的 市场 推 广 、销售 、 注 册 登记 等 各 项费用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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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 —500万元 0.1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 费为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0%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购 的 投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年 限 以份 额 实 际 持 有 年限 为 准; 在 场
内 认 购 、 场内 申 购 以及场 内 买 入 ,并 转 托 管至场 外 赎 回 的投 资 者 其份额 持 有 年 限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计算方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 开 通 通 过互 联 网 、电 话 、 移 动 通信 等 非 现场 方 式 实 现 的自 助 交 易业 务 的 ,
销售机构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者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经 相关销 售 机 构 同意 , 按 相关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 后 , 基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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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九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保 留 到整 数 位 ,剩余 部 分 按 每份 基 金 份额申 购 价 格 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 和场内申购均采取 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 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若为场内申购,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38,156
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 份(保留至整数位)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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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1.040=39,682.24元
退款金额=40,000 -39,682.24-317.46 =0.3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赎 回 金额单 位 为 元 ,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第三 位 四 舍 五
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2: 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 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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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申购 或 由 原 场 外 富国 汇 利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而 来 的汇利 份 额 登 记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开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申 购 或 由原场 内 富 国 汇利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转 换而 来 的 汇利份 额 或 上 市
交易买入的汇利A、 汇利 B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
下。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 下 列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基 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者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 下 列情 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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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时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支付 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在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 回 业务的 办 理 并 公告 , 且 开放期 间 按 暂 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
管 理 人 对 符合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赎 回申 请 应 于 当日 全 部予 以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受 的 赎 回申请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全 额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 回 款 项可 能 会 对基金 的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或 销售 机构 的 网 点 刊登 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 露日 向 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构 备 案 , 并通 过 邮 寄、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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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前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收 取一 定 的 转换费 ,相关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制 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席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时的,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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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其 业 务规 则 , 受 理 基 金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下 , 本 基 金 可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有 明 确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可 办 理 除上 述 业务 以 外
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封 闭 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办 理
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汇利份额与汇利 A 份额、汇 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
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
场内份额的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汇利份额按照 7:3 的
比例申请转换成汇利 A 份额与汇利B 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
场内份额的合并是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汇利 A 份额与汇 利 B 份
额按7:3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汇利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汇利份额按 7:3 的比例分拆成汇利 A 份 额和汇
利 B 份额;在场外申 购的汇利份额不可进行分拆,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
申请分拆后, 其持有的汇利份额将按7:3 的比例分拆为汇利A 份额和汇利B 份额。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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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业 务 办理 机 构 见 招 募 说明 书 或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 的相 关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理 机 构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其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 配 对 转换。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注册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汇利 A 份额、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业 务 办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公告 暂 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对 份额 配 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汇利 A 份额和汇利 B 份额的汇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 10
份或其整数倍。
3、 申请合并为汇利份 额的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 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7:3。
4、 场外汇利份额如需 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 统转托管为场内汇利份额后方可
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程 序 遵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发 布 的最 新 业 务 规 则 ,具 体 见相 关 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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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转 换 的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 时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机 构 可酌 情 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十 二、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是 在 追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的 基 础上 , 力 争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创
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础 , 通过 主 动 的 投 资 管理 , 谋求 基 金 资 产 当 期收 益 和长 期 增
值的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票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协 议存款 、 通 知 存款 、 定 期存款 、 资产证
券 化 产 品 、可 转 换 债券、 可 分 离 债券 和 回 购等金 融 工 具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 本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产, 但 可 以 参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 购 或增 发 新 股,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所 形 成 的股票 、 因 所 持股 票 所 派发的 权 证 以 及因 投 资 可分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 的 其 他非 固 定 收益类 品 种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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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前的 3 个月、开放
期后的 3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受 限 制 , 但在 开 放 期本基 金 持 有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上 而 下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动态 的 整 体 资 产配 置 和 类属 资产
配 置 。 一 方面 根 据 整体资 产 配 置 要求 通 过 积极的 投 资 策 略主 动 寻 找风险 中 蕴 藏 的
投 资 机 会 ,发 掘 价 格被低 估 的 且 符合 流 动 性要求 的 合 适 投资 品 种 ;另一 方 面 通 过
风险预算管理、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宏 观 经 济状 况 、 市 场 利率 走 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情 况 , 以及 证券
市 场 走 势 、信 用 风 险情况 、 风 险 预算 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 等 因素 的 综 合分析 , 在 整 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置 策 略 的指 导 下 , 根 据资 产 的 风险 来 源 、 收 益率 水 平 、利 息税
务 处 理 以 及市 场 流 动性等 因 素 , 将市 场 细 分为普 通 债 券 (含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 产 证 券 化产 品 、 金融创 新 ( 各 类金 融 衍 生工具 等 ) 四 个子 市 场 ,采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定 期对 投 资 组合类 属 资 产 进行 最 优 化配置 和 调 整 ,确 定 类 属资产 的 最 优 权
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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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明 细 资 产 配置 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产 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用 等 级 、 流 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 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与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基 金 的 收益要 求 决 定 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产品,尤其是高收益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特点之一,也是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发行的企业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商 业 银 行 次级 债 、 短期融 资 券 等 符合 监 管 要求的 信 用 产 品以 及 交 易所发 行 的 公 司
债、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品。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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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本 基 金 信 用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 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债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
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
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
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债 券 发 行体 授 予 某 种 期权, 或 者赋 予 债 券 投 资者 某 种 期权, 从而
使 债 券 发 行 体 或 投 资 者 有 了 某 种 灵 活 的 选 择 余 地, 从 而 增 强 该 种 金 融 工 具 对 不 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不 同 于一 般 的 企 业 ( 公司 ) 债券 , 其 投 资 人 具有 在 一定 条 件
下 转 股 和 回售 的 权 利,因 此 其 理 论价 值 应 当等于 作 为 普 通债 券 的 基础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内 含 期 权价值 , 是 一 种既 具 有 债性, 又 具 有 股性 的 混 合债 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最 大 的优 点 在 于 , 可 以用 较 小的 本 金 损 失 , 博取 股 票上 涨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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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巨 大 收 益。 可 以 充分运 用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在风 险 和 收 益上 的 非 对称性 分 布 ,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可 以 按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为 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因此 在 日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会 出 现 可转换 公 司 债 券市 场 与 股票市 场 之 间 的套 利 机 会。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可以转 换 成 股 票。 基 金 管理人 在 日 常 交易 过 程 中,会 密 切 关 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 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 是 认 股 权 证和 公 司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该 种产 品 中
的 公 司 债 券和 认 股 权证可 在 上 市 后分 别 交 易,即 发 行 时 是组 合 在 一起的 , 而 上 市
后 则 自 动 拆分 成 公 司债券 和 认 股 权证 。 本 基金因 认 购 分 离交 易 可 转换公 司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认 股权 证 自 可交易 之 日 起30个 交 易 日内全 部 卖 出 ,分 离 交 易可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流 动 性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现 金 流的 资 产 , 通 过 一定 的 结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中 的 风 险与收 益 进 行 分离 组 合 ,进而 转 换 成 可以 出 售 、流通 , 并 带 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的 定 价受 市 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 产 证 券化 产 品 的交易 结 构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提 前 偿 还风 险 和 利率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包 括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 差曲线 策 略 、 预期 利 率 波动率 策 略 等 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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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股申购策略
为 保 证 新 股 发 行成 功 ,新 股 发 行 一 级 市场 价 格通 常 相 对 二 级 市场 价 格存 在 一
定 的 折 价 。在 中 国 证券市 场 发 展 历程 中 , 参与新 股 申 购 是一 种 风 险低、 收 益 稳 定
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 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 及 对 认 购中 签 率 和新股 上 市 后 表现 的 预 期,谨 慎 参 与 新股 申 购 ,获取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与 二 级市 场 的 价差收 益 。 申 购所 得 的 股票在 可 上 市 交易 后30 个交易 日 内 全 部
卖出。
7、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 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8、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 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并 发 布的 中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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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数。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 具 , 强 调基 金 资产 的 稳
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变 化 导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不 再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合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根 据 市 场 发展 状 况 及本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而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
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型基 金 和 股 票
型基金。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的 两 类基 金 份 额 来 看 ,由 于 本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的 分 配安 排 ,
汇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 汇利B份额则表现 出较高风险、
收益 相对 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4 、 本 基 金 参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持 有 现 金 或 到期 日 不 超过1 年 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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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资 之 日起 至 本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在符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前 提 下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非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以及5-11 项规 定的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10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 投 资可 不 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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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三、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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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 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处 分 外 , 基 金财 产 不 得被 处 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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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 市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挂 牌 交 易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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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8)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7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招募说 明书
73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以 书 面 形式或 双 方 约 定的 其 他 形式报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予以 公 布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 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 易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招募说 明书
74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当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额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 明书
75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 计 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担任 ,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招募说 明书
76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的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 内汇利 A 和汇利 B 分级运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汇利 A 与汇利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汇利 A 与汇利 B 分别 进行基
招募说 明书
77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8 ) 项、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4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开放期,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 资 , 投资 者 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 的 收 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投 资 者 选择的 分 红 方 式
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78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不 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 红方 式 , 具体权 益 分 配 程序 等 有 关事项 遵 循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分 配 方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就 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获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银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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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照 公 允的 市 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中 3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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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 定 最 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 人 ( 或基 金 管 理人) 同 意 ,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以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81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互 联 网 网站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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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将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基 金 合 同、托 管 协 议 登
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信 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 :
在汇利 A 和汇利 B 两 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参考 净值;
在汇利 A 和汇利 B 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
的 证 券 交 易所 、 基 金销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在 每 个 交 易日 的 次 日披露 基 金 份 额
净值、汇利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和汇利 A 和汇 利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若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汇利 A 和汇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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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汇利A 和汇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 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的期间及 开放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封 闭期 间 基 金 份 额 转换 基 准日 后 的 每 个 工 作日 次 日及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若 半 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日 在 封 闭 期间 基 金 份额转 换 基 准 日
后的期间及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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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
(10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9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汇利A 在下一封闭期的约定 基准收益率;
(25 )基金份额转换及结果;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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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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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 九、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其预 期 风险 与 收
益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低 于 混 合 型基 金 和 股票型 基 金 。 本基 金 在 追求本 金 长 期 安
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一)投资于 富国汇利 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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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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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对于汇利A基金份额 持有人来说, 由于基金 资产及收益的
分配安排, 汇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 额 。 虽 然 汇 利A 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在 两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汇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
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汇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汇利B份额则表现出
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
金份额。 但由于本基金 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汇利A的收益分配, 如在 两年
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汇利A的约
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 则汇利B基 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尽
管在正常情况下汇利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 并由此享有较高
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 于 两 类 份 额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不 同 , 上市 后 的投 资 风 险 也 不 同, 投 资者 应 密
切 关 注 基 金份 额 净 值及两 类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和交易 价 格 的 变化 , 两 类份额 的 交 易 价
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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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下 , 在 本基 金 封 闭期内 , 不 可 申请 场 外 赎回, 但 可 以 在办 理 跨 系统转 托 管 后 ,
通 过 跨 系 统转 托 管 转至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在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因 此 在 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 通 过场外 认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存在因 未 正 确 办理 转 托 管手续 而 无 法 及
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 有可能存
在因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信用违约风险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金 以 信用 债 券 为 重 点 投资 对 象, 尽 管 基 金 管 理人 力 图通 过 良
好 的 研 究 与投 资 流 程来尽 量 规 避 基金 资 产 中信用 违 约 事 件的 发 生 ,然而 期 间 一 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 汇利B 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经 任 何 一级 政 府 、 机 构及 部 门 担保 。 投 资 者 自愿 投 资 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 、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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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 更 的 情 形 ;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 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上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生 效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 ,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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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 开放期最
后 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加上 当 日 净 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对 应 的 资产 净 值 或减去 当 日 净 赎
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 管 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算小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若在封闭期中基金 份额转换基准日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 据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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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汇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参考 净值计算汇利份额、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汇利份额、汇利 A 和汇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 闭 期 基 金份 额 转换 基 准 日 后 及 开放 期 内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则 本 基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清 偿 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 受。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 份 基 金份额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仅在其 份 额 类 别内 拥 有 同等的 权 益 , 且
相 同 类 别 基金 份 额 的同等 权 益 不 因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取 得 基金 份 额 的方式 ( 场 内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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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场外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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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 业 务 的规则 , 决 定 基金 的 除 调高托 管 费 和 管
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 并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 以 基 金 的名 义 依法 为 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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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 互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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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 基 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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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其 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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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 A、汇
利B 、汇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汇利 A、汇利B、汇利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每一 份 基 金 份额 在 其 份额类 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 投票权 , 且 相 同
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申购、
场外/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
(2) 在每个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其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
投票权 。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在 封 闭 期内, 依 据 本 基金 合 同 享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集 提 议 权、自 行 召 集 权、 提 案 权、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提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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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的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本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类 似 表
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
11 )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或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情形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3) 若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在开放
期 最 后 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加 上 当 日净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对 应的 资 产 净值或 减 去 当 日
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据基
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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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 下同)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 的,代 表 本 基 金
总份额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 须 至 少
提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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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表 应 当 出 席,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本数, 下同; 在封闭期内,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汇利份额、 汇
利 A、汇利 B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以上,
下同)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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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在封闭期内,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 B 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 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 (在封闭期
内,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的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 B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类别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下同)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在封闭期
内,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的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 B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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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时 提 案 ) , 大会 召 集 人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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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 每 一 基 金份 额 享 有平 等 的 表 决 权。 但 在 封闭 期 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B 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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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但 在 封闭 期 内 ,一般 决 议 须 同时 经 参 加大会 的 汇 利 份
额、 汇利A、 汇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同 以 及 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 的 合 并 必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为有 效 。 但 在
封闭期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汇利份额、 汇利 A、 汇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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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持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投 票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监 督 计 票的, 不 影 响 计票 效 力 及表决 结 果 。 但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提 前 两 个工作 日 通 知 召集 人 , 由召集 人 邀 请 无直 接 利 害关系 的 第 三 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完成
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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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 本 部 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 议事 程 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前 公 告后, 可 直 接 对本 部 分 内容进 行 修 改 和调 整 , 无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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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上 述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生 效按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开放期最后一 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在开放期
最 后 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加 上 当 日 净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 对 应 的资 产 净 值或减 去 当 日 净
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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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若在封闭期中基 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汇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参考 净值计算汇利份额、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汇利份额、汇利 A 和汇利 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 闭 期 基 金份 额 转换 基 准 日 后 及 开放 期 内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则 本 基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清 偿 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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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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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提供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币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协 议存款 、 通 知 存款 、 定 期存款 、 资产证
券 化 产 品 、可 转 换 债券、 可 分 离 债券 和 回 购等金 融 工 具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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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 本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产, 但 可 以 参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 购 或增 发 新 股,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所 形 成 的股票 、 因 所 持股 票 所 派发的 权 证 以 及因 投 资 可分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 的 其 他非 固 定 收益类 品 种 。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前的 3 个月、开放期
后的 3 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不受限 制 , 但 在开 放 期 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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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 不 得 超 过 自投 资 之日 起 至
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3 ) 项以及 (5)- (11 )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 则 当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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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事 前 无 法阻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单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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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动 性 的 需要合 理 安 排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比 例, 并 在 风险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例 , 避 免基金 出 现 流 动性 风 险 。上述 规 章 制 度须 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 度经董 事 会 通 过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将 上 述 规章制 度 以 及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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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应 至 少 提 前 一个 交 易 日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有 关 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 相关 信 息 ,具体 应 当 包 括但 不 限 于如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基 金托管 人 经 事 先书 面 告 知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执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执 行 该 指令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的 责 任 与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或 者出现 其 他 影 响基 金 托 管人履 行 托 管 人监 督 职 责的行 为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 担 相应 法 律 后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
管 人 签 署 相应 的 风 险控制 补 充 协 议, 并 按 照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补 充协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有关 基 金 投 资中 期 票 据或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 、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 运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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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报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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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进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 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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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时 代 表 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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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6、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 金 份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的
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 A 和汇
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汇利 A 与汇 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末基 金 份额 转 换 基准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 对汇 利 A
与汇利 B 分别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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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汇利A和汇利B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 封闭 期末 基 金 转 换 基准日汇利A 和汇利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全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等 涉及到 基 金 重 要事 项 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应于 发 生 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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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 或在第 四 季 度 有交 易 、 年末基 金 份 额 余额 为 零 的投资 者 寄 送 年
度对账 单。
(二) 网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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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 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自动 语 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 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售机
构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复制。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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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富国汇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的 批 复文 件 及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生效的 转 型 为 富国 汇 利 回报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相关 文
件
(二)《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 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