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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164210)

天弘同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 同 
 
 
 
 
天 弘 同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 同 
4-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言 ....................................................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备 案 ............................................... 20 第 七部 分


同利A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 2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3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转 型与基 金份 额转换 ................................. 3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3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4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托管 ...........................................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 5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6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6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77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 约责任 ........................................... 87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88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 89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事项 ........................................... 90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 91 基金合 同 4-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 金合同 有冲 突,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基金合 同 4-3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 基金 合同为 准。 基金合 同 4-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天弘 同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天弘同 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指 《 天弘同利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 弘同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 同 4-5 16、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4、 同利 A: 指 天弘同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A 份额。 同利 A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一年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5、 同利 B: 指 天弘同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 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有,亏损以同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同利 B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为3 年 26、 同利 A 的开放日: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一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27、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一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基金合 同 4-6 28、 同利 B 的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同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 分级基金运作 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A、同利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1、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 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本 基金将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的 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销售机构: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 4-7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50、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 同 4-8 5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57、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9、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 上市交易: 指投资 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基金合 同 4-9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合 同 4-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称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名 称 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 金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同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满一年开放一次, 同 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内的 基金份 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同利B 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同利A 和同利 B 的收益计 算与运作方式不同, 其中, 同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有, 亏损以 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本基金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 、同 利 A 的开放 日 同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 4-1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 、同 利 B 的封闭 期 同利B的封闭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同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 基金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本 基金将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九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 、基 金份额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 认购 费用。 十一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基金合 同 4-12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 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同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利 A、同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 超过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 放一次, 同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利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同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同利 A、 同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同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同利 A、同 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同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同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同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6×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利 A 的 年收 益率计 算按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到百 分数 的小数 点 后第 2 位。 在基金成立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同利A 的首次收益 率; 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基 准利率 重新设定同 利A 的收益率。 2、开放日 同利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一年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 同 4-13 同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满一年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满 两年 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15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一年、 满 两年的日期分别为 2014 年3 月14 日、2015 年3 月14 日,以此类推。 其中, 假设 2015 年 3 月 14 日 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13 日,则第 二次开放日为 2015 年3 月13 日。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对同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 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 元,同利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基金合同》 第 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同利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 、 《发 售公告》 以 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同利 B 的运作 1、同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利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 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有, 亏损以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基金合 同 4-14 同利 A、同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利A和同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同利 A 的开放日计算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同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同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 额, b F 为 T 日同利 B 的份 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同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 金成立日) 设定的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 当年 实际 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基金合 同 4-15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 采 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 别计算并公告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同利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内, 在同利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同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同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同 利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同利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同利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基金合 同 4-16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 当年 实际 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同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bT NAV 为 T 日同 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同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上式中,在同利 A 的非 开放日, aT NAV 为同利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的 基金份 额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不再 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合 同 4-17 同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在3 年内最后 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 《基金合同》 第九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 同 4-18 第 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同利 A、 同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其 中, 同利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同 利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同利 B 将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外发售的同利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发售的同利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同利 A 或同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时参 与同利A 和同利B 的认购。 在募集期内, 基金 投资者可分别对同利 A 、 同利 B 进 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同利 A、 同利B 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各自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同利 A、 同利B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 A、 同利 B 独立发售, 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 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 如果同利 B 先于同利A 结束募集, 在同利基金合 同 4-19 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 B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经确认后, 同利 B 的认 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如果 同利A 先于同利B 结束募集, 同利 A 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 B 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 认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 基 金份额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 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4-20 第 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 同 4-21 第 七部 分


同利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 、折 算基准 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同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 、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利A所有份额。 三 、折 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折算一次。 四 、折 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 前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利A 的份额数×同利A的折算比例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 金份额 折算 期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基金合 同 4-22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利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六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 4-2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 同利 A 的开放日对同利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 ;本基 金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 、同 利A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同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一年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 同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满 一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中 “ 同利A 的运 作” 的相关内容。 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同利 A 的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 开放 日以及 开放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具 体事 宜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基金合 同 4-24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 同利 A 的申购、赎回价 格以 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 金以同利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同利基金合 同 4-25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同利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同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 同利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 同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同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同利 B 的份 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同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 同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同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同利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 同利 A 份额余 额不超过7/3 倍同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 同利 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 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同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同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同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同利 A 的申购和赎 回执行“确定价”原则,即同利 A 的申购、赎 回价格 以 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同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同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同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同利 A基金合 同 4-26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同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同利 A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对同 利 A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同利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基金合 同 4-27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同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同利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四 、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基金合 同 4-28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基金合 同 4-29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基金 管 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人 每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基金合 同 4-30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 基金资基金合 同 4-31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 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 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基金合 同 4-32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五 、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为同利 A)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基金合 同 4-33 六 、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 、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一)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同利 B 采用分系统登记 ,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基金合 同 4-34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九 、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合 同 4-35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在同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 利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同利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同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1、 同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4-36 3、 本基金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 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与 暂停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 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 B)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 等 相关 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 的,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合 同 4-37 第 十部 分


基金 转型 与基 金份 额转 换 一 、基 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 金转型 时同 利A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后 3 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 年期届满 日与同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同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在3 年内最后 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 、基 金转型 时的 份额转 换规 则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 基金转换 成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 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同 利A、同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基金合 同 4-38 同利 A 份额 (或同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利 A (或同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 A (或同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利 A (或同利 B) 的份额数×同利 A 份额 (或 同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 额转 换时, 同 利 A、同 利 B 的场外 份额将转 换成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利 B 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同利A 份额 (或同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同利 A (或同利 B)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同利 A、 同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30 日 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1、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时,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同利A、 同利B进行 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 金转型 后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 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基金合 同 4-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设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基金合 同 4-40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 同 4-41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 同 4-42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 同 4-43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基金合 同 4-44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合 同 4-45 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份 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 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 4-4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 金在分 级基金 运作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 事项应 分别由 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利 A、同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基金合 同 4-47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同利 A、同利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基金合 同 4-48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合 同 4-49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有效的同利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 该级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基金合 同 4-50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同利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出席基金合 同 4-51 大会 的同利 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 会的 同利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本基 金在分级 基金运 作期内 , 指“参加 大会的 同利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 同 4-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基金合 同 4-53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 同 4-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合 同 4-55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 同 4-56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 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基金合 同 4-5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 4-5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 、基 金的份 额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基金合 同 4-59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 4-6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 融 工 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 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构建和调 整固定收益 证券投资组合 ,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基金合 同 4-61 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 结合 各债券 品种之间的 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 变化以及税收因素 等的 预测分析 ,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类属结构, 对各类 债券金融工具 及现金 进行优化配置 。 (二)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 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 的未 来 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 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三) 收益率曲线 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 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 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 收益率 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 (四)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 券品种 与同期 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 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五)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六)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七)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基金合 同 4-62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取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合 同 4-63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基金合 同 4-64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 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同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同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 同 4-65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 同 4-6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基金合 同 4-67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合 同 4-68 1、 基金 份额净 值 (含 本基金在 分级基 金运作 期内的 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基金合 同 4-69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合 同 4-70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合 同 4-7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 同 4-72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 4-73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 同 4-7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合 同 4-75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 同 4-76 第 二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 4-7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 同 4-78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基金合 同 4-79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同利A 的首次开放日 或者同利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同利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 。 本基金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合 同 4-8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同 利A 和同利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合 同 4-81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同利 A 办理申购、赎回; 22、同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同利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5、本基 金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的上 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基金合 同 4-82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同利A 的年收益率、 同利 A 和同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 同 4-83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 同 4-84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基金合 同 4-85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 部分( 如有) 由同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 同 4-86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 同 4-87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 于直 接损失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 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前提下 ,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行 。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合 同 4-88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 同 4-89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 同 4-90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 同 4-91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份 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 同 4-92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基金合 同 4-93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 同 4-94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合 同 4-95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 同 4-96 (5 )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 同 4-9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 金在分 级基金 运作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 事项应 分别由 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利 A、同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 4-98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同利 A、同利 B 各自 的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基金合 同 4-99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基金合 同 4-100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有效的同利 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基金合 同 4-101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利 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 4-102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出席 大会的同利 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 会的同利 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本基 金在分级 基金运 作期内 ,指“参加 大会的同利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情形时除外)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 同 4-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基金合 同 4-104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基金合 同 4-105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合 同 4-106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 天数 基金合 同 4-1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合 同 4-108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合 同 4-109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包 括本基 金在分级 基金运 作期内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 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基金合 同 4-110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 同 4-111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 部分( 如有) 由同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合 同 4-112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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