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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164210)

天弘同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发售公 告 
 
16-2-0 
 
 
 
天弘 同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6-2-1 
[ 重要 提示] 
1 、 天弘同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 】245 号 文 批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 人 为天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本公司”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工商
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3、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 A、同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同利A 和同利B 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
同利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一
年开放一次; 同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 3 年,本基金在扣除 同利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归同利 B 享有,亏损以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 同利B 承担。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 
4、同利 A、同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
两级份额 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同利 A 的发售机构为本 公司 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同利 B 通过场 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
场外发售机构 包括 本 公 司 直销网点 和 指定 代 销 机 构 ,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同利A 的认购代码为 164211,同利B 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止。 其中,同
利 B 的发售期为自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止,同利 A 的发售期为
自2013 年9 月6 日至 2013 年9 月11 日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 缩 短 或 调 整 基 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含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下
同) ,其中,同利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 亿元 ,同利B 的发售规模上限 为9 亿发售公 告 
 
16-2-2 
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将以同利 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同利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 同利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具体
规模 控制措施详见本《发售公告》。 
8、同利A、同利 B 均不收取认购费。 
9、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10、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参与同利 A 或 同利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 认购,也可
同时参与 同利 A 和同利 B 的认购,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 合 约 上
或其他障碍。 
11、投资者欲认购 同利 A 或者通过场外认购 同利 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 , 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点和 代销机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同利 A
和同利 B 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 同利 B,应使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或基金账户,已 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募
集期内 ,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同利
B 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 同利 B 的基金
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利 B 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 将另行公
告。 
13、同利A 在代销机构 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4、同利B 场外 认购的,在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 网点及本公司直销 网上交
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发售公 告 
 
16-2-3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同利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
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15、同利A、同利 B 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 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 同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 同利 B 先于同利A 结束募集,在 同利
B 募集截止后即 启动对 同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 经确认后, 同利B 的认
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如果 同利A 先于同利B 结束募集, 同利
A 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 同利B 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16、销售机构对 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 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 与否及其确认情况 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同 》生
效后 第2 个工作日起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 份额。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 2013 年8 月2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 上的《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8 、 各 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销售 机
构咨询。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务电话
(022)83310988 、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9、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0、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 本基金的发售 安排做适当调整。 
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
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2、风险提示: 发售公 告 
 
16-2-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 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同利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
额, 但并非保本基金; 同利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基金 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及简称 基金名称:天弘 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天弘 同利分级债券。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 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利A 份额 发售公 告 16-2-5 基金份额简称:同 利A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 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利B 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同利B 场内份额简称: 同利B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的代码为 164210。 同利A 的认购代码为 164211。 同利B 的认购代码为 150147。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A、 同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同利A 和同利 B 的收益计 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 同利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 收益,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一年开放一次;同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本基 金在扣除 同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归同利B 享有, 亏损以同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同利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同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 一年开放一次, 同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七)募集对象 发售公 告 16-2-6 符合法律法规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八)募集方式 同利A、同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 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同利A 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同利A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同利A 的认购代码为 164211。 同利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 场外发售的同利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发 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发售的 同利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同利B 的认购代码 为150147。 投资者可参与同利 A 或同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 同利A 和同利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 同利A、同利B 进行多次认 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九)募集规模 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 同),其中, 同利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 亿元, 同利B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9 亿 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将以同利 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同利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 同利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同利B 的发售规模 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 同利B 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 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9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 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 同利B 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 同利B 的有效 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 超过9 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发售公 告 16-2-7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 分的认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 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同利B 的认购申请 确认比例=(9 亿元-T 日以前同利B 的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 /T 日同利B 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 日同利 B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同利B 的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 ×T 日同利B 的认购申请 确认比例 T 日同利B 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 的情形时,同利B 的认购申请确认 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 限制。 2、同利A 的发售规模 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 同利A 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 或超 过21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 停止 同利A 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 同利B 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 同 利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 同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 同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 7/3 倍同利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 同利 A 的有效 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 同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 7/3 倍同利 B 的最终确 认认购金额,则 同利 A 的认购申请按“全额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 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比例确认的 计算公式如下: 同利A 的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7/3×同利 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 同利A 的有效 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同利A 的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 同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同 利A 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同利A 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 同利A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了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 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 本基金《基发售公 告 16-2-8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第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 (十一)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3 年9 月2 日至 2013 年9 月11 日止。其中,同利 B 的发售期为自2013 年 9 月2 日至2013 年9 月 11 日止,同利A 的发售期为自 2013 年9 月6 日至2013 年9 月11 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 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 时间 ,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 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 同利A 发售 的 相关规 定 (一)基金份额 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利A 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同利A (二)认购代码 同利A 的认购代码为 164211。 (三)发售时间 同利A 的发售期为自 2013 年9 月6 日至 2013 年9 月11 日止。 (四)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同利 A,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五)认购方式 同利A 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 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同利A,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发售公 告 16-2-9 (六)认购费率 同利A 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A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同利 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同利A 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 认购同利A 的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 金额为 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 者通过 本公司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平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杭州银行 3、代销券商:中银国际、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光大 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东海证券、西藏同信 证券、中信证券、 中信万通、中信(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 东北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发售公 告 16-2-10 三、 同利B 发售 的 相关规 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利B 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同利B 场内份额简称:同利 B (二)认购代码 同利B 的认购代码为 150147。 (三)发售时间 同利B 的发售期为 自2013 年9 月2 日至 2013 年9 月11 日止。 (四)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 同利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 和代销机构的销售 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 同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 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认购费率 同利B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同利B 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发售公 告 16-2-11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 同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同利 B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 份 3、投资者在募集 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 同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4、投资者在场外通过 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 网点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 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同利B 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同利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3 :某投资者通过场 内认购 100,000 份 同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 利息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同利B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100 份 4、投资者在募集 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 同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发售公 告 16-2-12 5、同利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 同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 同利 B 先于同利A 结束募集,在 同利 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 同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 确认后, 同利B 的认 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如果 同利A 先于同利B 结束募集, 同利 A 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 同利B 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平安银行、东 莞农商行、杭州银行 3、代销券商:中银国际、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光大 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东海证券、西藏同信 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中信(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 东北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场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同利B 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 同利B 的场内认购业务。 四、 同利A 的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同利 A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发售公 告 16-2-13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 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 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 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 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 同利A。 4、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 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 同利 A 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 购同利A;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 资者 ,可直接认购同利 A。 2、拥有多个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 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 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 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 发售公 告 16-2-14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 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 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 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 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 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 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 提供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发售公 告 16-2-15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及其复 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及其复 印件; (4)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同利 A 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 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 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发售公 告 16-2-16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 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同利A 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 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四)中国工商银行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00 —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4)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 行预留印鉴);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5)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到中国工商 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发售公 告 16-2-17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 件; 3)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 4)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加盖 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 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 章);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 件; 5)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6)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 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 者可以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到该 行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五)其他代销 银行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华夏银行和 中信银行等代销银行的 开户及认购 手续以各代销 银行的规定为准。 (六)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发售公 告 16-2-18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 同利A 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 点公 布的规定或说明为准。 (1)办理开户( 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 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 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证券公司的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 不必再开立该户) 在参与同利A 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 账户所需 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在认购前,投资者需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 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 3)业务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4)注意事项 发售公 告 16-2-19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 认购方式和确认情况查询方式等方面可能有所区别,具体以各证券公司代销网点 的相关业务规定或说明为准。 五 、同利B 的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场外认购 1、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 认购同利B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开 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 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 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 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 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 同利B。 (4)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 同利B 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 认购 同利B;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直接认购 同利B。 发售公 告 16-2-20 (2)拥有多个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 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 资者通过深交所认 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 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3、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 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 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 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 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 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发售公 告 16-2-21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 印件 ;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 提供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及其复印 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及其复印 件; 4)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 通 过场 外 认购 同利 B 需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汇 入本 公司 以 下基 金直 销 资 金 账户 :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发售公 告 16-2-22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 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 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 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同利B 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 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4、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 、华夏银行和中信 银行等代销银行的开户及 认购手续 以各代销 银行的规定为准。 5、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 同利B 场外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 业网点 公布的规定或 说明为准。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①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 立手续参 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 的说明。 发售公 告 16-2-23 ②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证券公司的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 必再开立该户) 在参与同利A 或 同利B 场外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 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在认购前,投资者需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 请须提交的资料 ①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②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③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 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 ③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⑤资金账户卡。 4)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 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 、 认购方式和确认情况查询方式等方面 可能有所区别, 具体以各证券公司代销网点 的相关业务 规定或说明为准。 (二)场内认购 1、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 同利B 应使用深圳 A 股 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 发售公 告 16-2-24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 续。 (3)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开 户所需的资料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 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封闭式基金账 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2、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周六、周日和 节假日不受理) 。 (2)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 参与 同利B 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 营 业网点公布的规定 或 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①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 的说明。 ②已经开立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 另行开 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参与同利B 场内 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 所需提供 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①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 金; ②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 账户的 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申报认购。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 申报, 不得撤消 ; 发售公 告 16-2-25 ③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场内 认购同利B 所需提交的 资料参见各证券公司营业 网点 的相关说明。 六 、清 算与交 收 (一)投资者无效 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 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为无效后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二)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期 间产生的资金利息 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 同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 同利 B 先于同利A 结束募集,在 同利 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 同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 经确认后, 同利B 的认 购资金 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如果 同利A 先于同利B 结束募集, 同利 A 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 同利B 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期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发售公 告 16-2-26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八 、 本 基金 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三)同利A 的 销售机构 发售公 告 16-2-27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022)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1401-14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1401-1410) 负责人:宁辰 成立时间:2008 年7 月25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司媛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6289 传真:(010)83571909 联系人:杜敏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8 层B 单元 发售公 告 16-2-28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袁圆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陈坤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6255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周霞 2、代销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何茂才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发售公 告 16-2-29 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bank.pingan.com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站:http://www.hzbank.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发售公 告 16-2-30 网址:www.sywg.com.cn (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发售公 告 16-2-31 (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汪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站: www.95579.com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6-2-3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 www.txsec.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 www.cs.ecitic.com (1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站: www.zxwt.com.cn (1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层、20 层 发售公 告 16-2-3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112507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站: www.bigsun.com.cn (16)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杜文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1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1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发售公 告 16-2-34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曲东欧 客服电话:95563 网站: www.gh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黄英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发售公 告 16-2-35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吕品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同 利A 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同利B 的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同利B 的场外销售机构与 同利A 的销售机构相同,各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同利B 的场外 发售,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发售机构为: 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 通证券、申银万国、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长 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中信金通 证券、万联证券、国 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 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长城 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中银 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华西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 司、宏源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金元证券、西部证券、东 海证券、信泰证券、江南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安信 证券、银河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国金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红塔 证券、日信证券 、西藏证券 、方正证券、联 讯证券、江海证券、银泰证券、民 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英大证券等。 同利B 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 同 利B 的场内发售机构。 发售公 告 16-2-36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 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七)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晓艺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6-2-37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 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