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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公用(161903)

万家公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万 家行 业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原万 家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二○一三年八月 修 订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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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13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16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和 存续 .......................................................................................................................25 七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26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27 九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登 记 ...........................................................................37 十 、基 金的 投资 ...........................................................................................................................................37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50 十 二、 基金 的财产 .......................................................................................................................................51 十 三、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52 十 四、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57 十 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58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61 十 七、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61 十 八、 风险 揭示与 管理 ...............................................................................................................................64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65 二 十、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68 二 十一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8 二 十二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00 二 十三 、其 他事项 .....................................................................................................................................102 二十 四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102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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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103 一 、绪 言


万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 万家 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 相关事 宜而来。 《关于修改 万家公 用事业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经 2013 年7 月11 日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 于2013 年8 月28 日通过 并完 成向 中国 证监 会 的 备 案。 自2013 年8 月 28 日起, 由 《万 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修订而 成的 《 万 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原 《万 家公 用事 业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同日起 失效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通 过并 完成向 中国证监会的 备案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市 场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 管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及 其 他 风险, 等等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特征,充分考 虑投资 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 申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投 资 运作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 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 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 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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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 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本 基 金 的 前 身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指《万家 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对 本合 同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万家 行业 优选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托 管协议 》 及协 议当 事人 对本 协议 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证券 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第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六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1999 年 7 月 1 日颁 布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有 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 始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 在2012 年6 月19 日 发布 修订后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业务 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 起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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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募说 明书 指《 万 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招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文件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6 个月 更 新一次 ,并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 更新内 容截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法 或依 本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并持 有本 基金任 何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交 易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人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人是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销售服 务代 理人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简 称销售 代理 人 销售人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代销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且 其 投 资 额 度 已 经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基 金募 集符 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并且 本基 金的备 案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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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 料 及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之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并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巨额赎 回 指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之 间的 时间段 , 最长不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人确 认的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工作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人向 基金 管理 人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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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买卖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总 值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万家 开 放 式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及其 变更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通 过 该 销 售 人 买 卖 万家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不能 避 免、 无法 克服 的事 件或 因 素, 包括: 相关法 律、 法 规或 规章 的 变更; 国际、 国内金 融市 场风险 事 故的发 生; 自然 或无 人为 破坏造 成的 交易 系统 或交 易场所 无 法正常 工作 、战 争、 动乱 或瘟疫 等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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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毕 玉国 总经理 : 吕 宜振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正式成 立,注 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是 “好 人 举手 ” 制 度下 , 首批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成 立的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目 前管 理 十五 只 开放 式基 金, 分别为 万家 18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万 家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 双引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基金 、 万家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万家中证 红利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 添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家中证 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信用 恒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14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万家岁 得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和万家强 化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股权结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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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二) 主要 成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董事长 毕玉 国先 生,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曾 任莱 钢集 团莱 钢股 份公司 炼铁 厂 财务科 科长 ,莱 钢集 团莱 钢股份 公司 财务 处成 本科 科长, 莱钢 集团 财务 部副 部长, 莱钢 驻日 照 钢铁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齐鲁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齐 鲁证券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兼财 务负 责人 ,兼 任万家 共赢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1 年3月 起 任本公 司董 事 长 。 董事马 永春 先生 ,政 治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曾任 新疆 自治区 党委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新 疆通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新 疆对外 经贸 集团 总经 理, 新疆天 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现 任新 疆国 际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董事吕 祥友 先生 ,中 共党 员,大 学本 科, 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莱芜 钢铁集 团有 限 公司财 务处 科长 、鲁 银投 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兼董 事会 秘书 、天 同证券 风险 处置 工 作小组 托管 组成 员、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 鲁证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党委 组 织部部 长、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 理、 鲁证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吕 宜振 先生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曾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主管 、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2011 年5 月起 加入本 公司 , 历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独立董 事刘 兴云 先生 ,中 共党员 ,管 理学 博士 ,教 授,曾 任山 东财 政学 院会 计系副 主任 、 党总支 书记 、 教务 长 、 副 院长 , 中 央人 民政 府驻 香 港特别 行政 区联 络办 公室 行政财 务部 副部 长、 巡视员 兼副 部长 , 现 任山 东财经 大学 校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并从 事企 业财 务管 理方向 的理 论研 究 。 独立董 事陈 增敬 先生 ,中 国民主 建国 会成 员 , 博士 研究生 ,教 授, 曾任 山东 烟台十 一中 学 教师, 山东 大学 数学 院讲 师兼副 教授 ,法 国国 家信 息与自 动化 研究 所博 士后 ,加拿 大西 安大 略 大学保 险系 访问 学者 、兼 职教授 ,山 东大 学金 融研 究院常 务副 院长 兼教 授, 山东大 学数 学院 副 院长( 兼) 、教 授, 现任 山东大 学金 融研 究院 院长 (兼数 学院 副院 长) 、教 授。 独立董 事骆 玉鼎 先生 ,中 共党员 ,研 究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教 授, 曾任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 学院银 行系 讲师 ,上 海财 经大学 证券 期货 学院 院长 助理, 美国 国际 管理 研究 生院( 雷鸟 )访 问 研究员 ,上 海财 经大 学证 券期货 学院 副院 长兼 副教 授,新 疆财 经学 院金 融系 支教教 师, 上海 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 长兼 常务副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 学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现任 上海财 经大 学商 学 院副院 长。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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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监事会 主席 李润 起先 生, 硕士学 位, 经济 师。1996 年1月 起, 任宏 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文 艺 路营业 部客 户主 管、 公司 投行部 项目 经理 ,2012 年3 月起任 新疆 国际 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事 务 代表、 董事 会秘 书, 现任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兼 副总 经理 。 监事崔 朋朋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 师, 先 后任 职于 山东 智星 计算机 总公 司、 中创软 件、 山东 山大 华特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将军 控股有 限公 司。 现任 山东 省国有 资产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项目 经理 、副 部长。 监事兰 剑先 生, 法学 硕士 ,律师 、注 册会 计师 ,曾 在江苏 淮安 知源 律师 事务 所、上 海和 华 利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 律师 工作, 现为 本公 司信 息披 露负责 人、 合规 稽核 部总 监。 监事李 丽女 士, 中共 党员 ,硕士 ,中 级讲 师, 先后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济南 分行、 济南 卓 越外语 学校 、 山东 中医 药 大学 。2008 年3月 起任 职于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公 司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监。 监事蔡 鹏鹏 女士 ,本 科, 先后任 职于 北京 幸福 之光 商贸有 限公 司销 售主 管、 北方之 星数 码 技术( 北京 )有 限公 司高 级客户 经理 、路 通资 讯香 港有限 公司 北 京 代表 处高 级业务 经理 ,2007 年4月 起任 职于 万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 客服 部渠 道经理 、 机 构理 财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公司 机 构理财 部副 总监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吕 宜振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詹志 令先 生, 大学本 科, 学士 学位 。1997 年至2004 年任 职于 国泰 君 安证券 从事 证券营 销管 理工 作 ;2004 年至2005 年 任职 于中 银国 际证券 , 任营 业部 副总 经 理; 2005年至2009 年任职 于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直销 部副 总监 等职;2009 年至2011 年任 职于天 弘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任 机构 理财 部 总经理 兼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 任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2013 年4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李杰 先生 , 硕 士研究 生。1994 年至2003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从事行 政管 理、 机构客 户开 发等 工作 ;2003 年至2007 年任 职于 兴安 证 券,从 事营 销管 理工 作;2007年至2011 年 任职于 齐鲁 证券 , 任 营业 部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 曾 任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总 经理 助理 ,2013 年4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督察长 : 李振 伟先 生, 中 共党员 , 大学 本科 , 学 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1998 年6月 起从 事证 券监管 工作 ,先 后任 证监 会济南 证管 办党 委办 公室 、上市 处主 任科 员, 证监 会济南 证管 办上 市 处、 机构 处副 处长 , 证 监 会山东 证监 局机 构处 副处 长、 处长 。2007 年9月 加入 万家基 金 , 历 任总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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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理、 监事 会主 席等 职,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吴印, 硕士 研究 生 。2006 年加入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证券 投资 和研 究工作 ,历 任 研究发 展部 行业 分析 师 、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1 年6月 起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兼任万 家双 引擎 基 金、万 家 精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朱颖, 中国 科技 大学 硕士 。2006 年加 入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担 任行 业分 析 师,基 金经 理 助理等 职务 。2011 年11 月 起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兼任万 家双 引擎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会 主任 :吕 宜振 委员: 刘芳 洁、 吴涛 、陈 靖、华 光磊 、朱 虹 吕宜振 先生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刘芳洁 先生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权益投 资总 监、 权益 投资 部总监 吴涛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兼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陈靖先 生, 交易 部总 监 华光磊 先 生 ,研 究部 总监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万 家双引 擎基 金 基金经 理。 朱虹女 士,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兼万 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添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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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应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从事 以下违反《证券法 》 《 基金 法》以及其它国家 法律法 规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和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规 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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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 信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披 露内 容。


(五) 基金 经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适时”的要 求,为 确定明确的基金投 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 基 金组织方式和运作 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安 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 相统一 的经营理念,公 司 内部风 险控 制必 须遵 循以 下原则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 须渗 透到 公司 的不 同决策 和管 理层 次, 贯穿 于各项 业务 过程 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有 的部门 、工 作岗 位和 风险 点,不 能存 在制 度上 的盲 点。 (2) 有 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必 须符 合国 家和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 法 规及规 章 , 必 须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 体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 南;任何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 的 权力。 公司 的经 营运 作要 真正做 到有 章必 循, 违章 必究。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固有 财产、 基金 财产 及 其他财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项 制 度必须 体现 公司 关键 的业 务部门 之间 和关 键的 工作 岗位之 间的 相互 制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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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约、相互制衡的原 则,合 规稽核部门具 有其 独立性 ,必须与执行部门 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 控 制人员必须适当分 开,并 向不同的管理人员 负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 责交叉 的情况下,要为 负 责监控 的人 员提 供可 以直 接向最 高管 理层 报告 的渠 道。 (5) 多 重风 险监 管原 则 。 公 司为了 充分 防范 各种 风险 , 做 好事 前风 险控 制 , 建 立了多 重风 险监 控 架构。即由各机构 及业务 职能部门进行自我 风险控 制的第一层级的控 制;由 合规稽核部及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组成 的公 司监 察系统 的第 二层 级的 风险 控制。 (6)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形成 一套 比较 完备 的制 度体系 和量 化指 标体 系, 使风险 控制 工作 更 具科学 性和 可操 作性 。 2.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 实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发 展。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3. 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 组织的 风险控制,公司设 立“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 控 防线: (1) 建 立一 线岗 位的 第一 道 内控防 线。 属于 单人 、 单 岗 处理业 务的 , 必 须有 相应 的后续 监督 机制 , 各岗位应当职责明 确,有 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 作为 第二 道内 控防 线。 建 立重 要业 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明确 业务 文件 签字 的授权 。 (3) 成 立独 立的 风险 控制 部 门, 从 而形 成第 三道 内控 防线。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合规稽 核部 门独 立 于其他部门,对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总体执 行情况 ,各职能部门、岗 位的业 务执行情况实施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4) 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公司 整体 运营情 况进 行检 查 , 并提 出指导 性的 意见 , 形成第 四道 内控 防线 。 4.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环 境风 险控 制 1)制 度风 险—— 对 于公 司 组织结 构不 清晰 、制 度不 健全带 来的 风险 控制 ; 2)道 德风 险—— 由 于职 员 个人利 益冲 突带 来的 风险 控制。 (2) 业 务风 险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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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前 台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 2)后 台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裴 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 行之一 。 交通 银行先 后 于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5 月 在香 港联 交 所、 上 交所 挂牌 上市, 是中 国 2010 年 上海 世 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 全球 合作伙伴 。 《财资》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球 最佳交易银行评 选”中 ,交 通银 行荣 膺 “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大 奖。 根据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2012 年 全球 千家最 大银 行报 告, 交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30 位 ,连续 第四 年跻 身全 球商 业银行 50 强。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交 通银行 资产 总额 达到 人民 币 5.63 万亿 元 , 实现 净利 润人民 币 177.0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 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金 从业资 格 , 以及 经济 师、 会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 中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 员 工的学 历层 次较 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 进取、开拓创新 、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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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牛锡明 先生 ,交 通银 行行 长,哈 尔滨 工业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2009 年 12 月起 担任 交 通银 行行 长, 2013 年5 月 起担 任交 通银 行董 事长 。 钱文挥 先生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2004 年 10 月 起任交 通银 行 副行长 ,2007 年8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执 行董 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部总 经理。管 理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 中国农业银行 长春分行办公室主 任、农 行总行办公室正处 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 工业信 贷处处长,农行 总 行托管 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理 ,交 通银 行内 蒙古 分行副 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副 总经 理,2012 年5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3 年 一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9 只 ,包 括 博 时现 金收 益货币 、 博 时新兴 成长 股票 、 长 城久 富股票(LOF) 、 富国汉 兴封 闭、 富 国天 益价 值股 票、 光大保 德信 中小 盘 股票、国泰金鹰增 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 合 、华安 安顺封闭、华安宝 利配置 混合、华安策略 优 选股票 、华 安创 新股 票、 华夏蓝 筹混 合(LOF) 、华 夏 债券、 汇丰 晋信 2016 周期 混合、 汇丰 晋信 龙腾股票、汇丰晋 信动态 策略混合、汇丰晋 信平稳 增利债券、汇丰晋 信大盘 股票、汇丰晋信 低 碳先锋股票、汇丰 晋信消 费红利股票、金鹰 红利价 值混合、金鹰中小 盘精选 混合、大摩货币 、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 行业成长股票、农 银平衡 双利混合、鹏华普 惠封闭 、鹏华普天收益 混 合、 鹏 华普 天债 券、 鹏华 中 国 50 混合 、 鹏 华信 用增 利 、 融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 泰 达 宏利成 长股 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 泰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 宏利周期股票、天 治创新 先锋股票、天治 核 心成长 股票(LOF) 、 万 家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LOF) 、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 易方达 科瑞 封闭 、 易方达 上 证50 指数 、 易 方 达科讯 股票 、 银河 银富 货 币、 银华 货币 、 中 海优 质 成长混 合 、 兴 全磐 稳增利 债券 、 华 富中 证 100 指数 、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 、 长信 量化 先锋 股票 、 华 夏亚债 中国 指数 、 博时深 证基 本面 200ETF 、 博时深 证基 本面 200ETF 联接、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 股票、 工银 主题 策略 股票 、汇丰 晋信 货币 、农 银汇 理中证 500 指数 、建 信深 证 100 指数 、富 安 达策略 精选 混合 、 金鹰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工银 瑞 信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 富 安达收 益增 强债 券、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ETF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联接、 光大 保德 信添 盛 双月债 券、 浦银 安 盛幸福 回报 债券 、 浙 商聚 盈信用 债债 券、 德邦 优化 配置股 票、 汇添 富理 财28 天债券 、 金 鹰元 泰 精选信 用债 债券 、诺 安中 小板等 权重 ETF 、 诺安 中 小板等 权重 ETF 联 接、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 富安达 现金 通货 币、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 建信 优势 动力股 票(LOF) 、 浦银 安盛 新兴产 业混 合、 农 银高增 长股 票、 建信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分 级、 工 银安 心增利 场内 货币 、 易 方达 保证金 货币 、 东 吴 鼎利分级债券、德 邦德信 中高企债 指数分级 、天治 可转债、华安双债 添利债 券、工银信用纯 债 两年定 开债 券 、 农 银行 业 领先股 票 。 此 外, 还托 管 了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保 险资产 、 企业 年金、 QFII 、QDII 、信 托计 划、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计 划、ABS 、产 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 管理 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管部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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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业务规章的健全和 各项规 章的贯彻执行,通 过对各 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 控,有效地实现 对 各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保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通 过各 个 处室自 我监 控和 专门 内控 处室的 风险 监控 的内 部控 制机制 覆盖 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 面 的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 2 、 独立 性原 则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 保证 基 金资产 与交 通 银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3 、 制 衡性 原则: 贯彻 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保 各处室 和各 岗 位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4 、 有 效性 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控 管理模 式的 基础 上,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内 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 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5 、 效益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与基金 托管 规模 、 业务 范 围和业 务运 作环 节的 风险 控制要 求相 适 应,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 行法》等法律法规 , 基金 托管人 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 的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 运 行的规范、安全 、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 》 、 《交 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 务风险管理暂 行 办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 管部项目开发管 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 息披露制度 》 、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 作制度 》 、 《交通银行 资产 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守则 》 、 《交通银行资产 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 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 善。做到业务分 工 合理,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 作业区实行封闭管 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 人 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 前揭 示、事中控制和事后 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 程来实施内部风险 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 的有效 执行,聘请国际著 名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 托 管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 评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 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 人有违反《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等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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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行为,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 并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须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 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 行为,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及 其他有 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 托管业务的高级 管 理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的 情况 。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电 路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层 电话:021 -3861998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400-888-0800 ;021 -68644599 传真:021 -38619968 联系人 : 刘 怡君 网址:www.wjasset.com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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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33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cb.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邮 编:100032 (5)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邮 编:100808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77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联系电 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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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0)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11)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 心 (1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58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1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电话:0531-2024147 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公司网 址:http://www.qlzq.com.cn/ (1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594566


客服电 话:962503


公司网 址:http://www.htsec.com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联系电 话:010-66568613 ,66568587


传真电 话:010-5545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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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客服电 话:010-68016655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客服电 话:021-962588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1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大 道 720 号 20 楼 电话:021-62476600 传真:021-6256965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6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1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十 梓 街298 号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 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731-4403319





网 址:www.cfzq.com (2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电话:021-68419974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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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户服 务热 线:021-68419974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2)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楼 邮政编 码:518001 电 话:0755-82130833-2181 传 真:0755-82133302 (2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九 江 路111 号 联系电 话:021-65081434 传真:021-65213164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3 年5 月 21 日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20 )87555888 转 各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7985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阳 门外大 街 16 号 中国 人寿 大 厦 1901 室 邮政编 码: 100020 联系电 话:010-85252605 传真电 话: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 址: www.mszq.com (26)江 海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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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2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 拨0591)





网 址:www.gfhfzq.com.cn (31)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3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五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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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www.wkzq.com.cn (3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7)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21-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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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www. ehowbuy.com (4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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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3) 和讯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二) 注 册登 记人 注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6 亿元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长期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是经 国务院同 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批准,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的中国唯一的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由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 易 所共同 出资 组建 ,公 司设 在北京 ,下 设 上 海分 公司 和深圳 分公 司。 公司经 营范 围: 1) 证券账 户和 结算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2) 证券登 记与 过户 ; 3) 证券托 管与 转托 管; 4) 证券和 资金 的清 算与 交收 ; 5) 受发行 人委 托办 理证 券权 益分配 等代 理人 服务 ; 6)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 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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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 所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2416 联系人 :华 涛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和 存续 (一)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万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 万家 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通过基 金合 同修 订变 更而 来。 万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原 名 为 “ 天同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基金字[2005]83 号文核准 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自2005 年5 月26 日至2005 年 7 月 8 日 向全 社会 公 开募集。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天同公用事业 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05 年7 月 15 日生 效。2005 年 8 月 15 日起, 天同 公用 事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深圳 交易 所 上市。


2013 年7 月11 日万 家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审议 通过了 《关 于修 改万 家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 ,同 意万家公用事业行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 更投资范围及 其 相关事 宜 , 将 万家 公用 事 业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变更 为万 家行 业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允 许本基 金主要投资景气行 业或预 期景气度向好的行 业股票 ,并基于上述投 资 范围的变更,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对本基金的 名称、 投资和估值、基 金 的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及 其他 部分 条款 进行 相应修 改。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事 项已 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完 成并 通过 了向 中 国证监 会 的 备 案 , 自该 日起, 《万 家行 业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并 取代 原 《 万家 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万家 公用事业行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正式变更 为万家行 业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基金, 本基金当 事人将按照《 万 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原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失 效。


(二) 基金份 额 的 变更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 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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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的变更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限 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方 案。 存续 期内,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人 民币,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依法 终 止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投资者 除了 可以 申购 、赎 回本基 金外 ,也 可以 在场 内买入 、卖 出本 基金 。


(一) 上市交 易的 时间和 地点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深 证上 【2005 】66 号 核准 , 原基金 于2005 年8 月15 日 起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基金 简称 : 万家公用,交易代 码:161903 。因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原 基金 自 2013 年 7 月 11 日 开始 持续 停牌 。2013 年 8 月 29 日,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本 基金 复牌 。本基 金的 上市 首日 仍按 2005 年 8 月 15 日 计算。





投 资者 在深 交所 各会 员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 与本基 金证 券交 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及 《业 务规 则》 的相 关规定 。


( 三)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四)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 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五)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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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 六) 暂停上 市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 深圳 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上市 公告 。


( 七) 恢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 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 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 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恢复 上市公 告。


( 八) 终止上 市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报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 基金 的上市,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申购、 赎回 是指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购 入或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 申购 、赎回 的办 理 时间


原基金 自2005 年8月15 日 起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原基金 变更 不影 响本 基金 的场内 场外 正常 申赎 。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间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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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 项调整不应对投资 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应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 在 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 少一种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二)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及 网站; 2 、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 、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 人的 名称、住所等详细信 息参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 构(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三)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有效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 效。


4 、 在分 级申 购限 制的 情况 下, 申 购费 用按 单笔 申购 申请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乘以 单笔确 认的 申 购金额 计算 。 5 、 当日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之 前提 出 , 可 以在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 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新 规则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它方 式。 2 、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请时 ,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 的 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3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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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 、 申 购 、 赎 回款 项支 付: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 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金 未 全额到 账则 申 购无效,基金管理 人将申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确认 后,赎回款项将 在 T+7 日内划往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人)账 户。发 生延期赎回的情形 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赎回 的限制


1 、申 购、 赎回 的限 制 基金名 称 最低申 购额( 元) 最低赎 回份额 (份 ) 万家 行 业优 选 股 票型 投资 证券 基金 1000 0 2 、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保留 基 金 份额 限制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份 额、 赎回价 格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第三 位四 舍五入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该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 – 赎回费 3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 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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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用 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渠 道申 购、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之 外的 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 购 、赎回费率。养老 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 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 金,包 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1 、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销 售代 理人 收取。 赎回 费 的25% 归基 金财产 所 有 。 2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 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 0.15% 5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3 、 赎 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时 间( 自然 日) 特定赎 回费 率 T<365 天 0.125% 365天 ≤T<730 天 0.0625% T≥730 天 0%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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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率具 体为 :


基金份 额在 开放 式基 金帐户 中连 续持 有期 限





( 日历 日)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T<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注: (1)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起始 日为 申购 的注 册登记 日, 截 止日 为赎 回的 注册登 记日 。 投资人在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前连续持有原 基金直 至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赎回,该投资人 的 持有期 将按 原基 金持 有期 加上本 基金 持有 期合 并计 算 。 (2) 投资 人对 本 基金 连续 持有期 限超 过 2 年, 赎回 费率为 零, 期间 如进 行赎 回, 持 有期 限 需重新 计算 ,不 予累 计。 (3) 网上 直销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等 特殊 申购 业务 规则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 (4 ) 上 述申 购 、 赎 回费 率 自公布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后开始 执行 。 在该 执行 日 之前的 相关 费 率仍然 按照 原有 的标 准执 行。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更 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 布施 行导致本基金的申购 或赎 回费率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 准,及时作出相 应 的变更 或调 整, 同时 就该 等变更 或调 整进 行公 告。 (八) 申购、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在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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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持 等 不充分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6)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至 (5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 公告。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足额 兑 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兑付 ,可兑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 该 基金已接受赎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未兑付部 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兑付 ,并以该开放日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投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 金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刊 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暂停 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 应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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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该 基金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 该基 金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能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 回 申请,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投资者未 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 作出不 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日赎 回的表示外,自 动 转为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处 理。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优 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3)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指 定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人 的网 点在 3 个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日内 刊登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该基 金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公告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的 公告 1 、 基金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 该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情 况。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该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该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连续 刊登该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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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二 )场内 申购 、赎回 本基金 可以 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办 理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 十三) 基金 转换 原 基金在 本公司直销 中心 、直销网上交易和直 销电 话委托 等渠道开通与 万家 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简 称 : 万 家引 擎, 基 金代码 :519183 ) 、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万 家债券 , 基金 代码 :161902 ) 、 万家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简称 : 万家 红利 , 基金代 码 :161907 ) 与 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简称: 万家稳 增, 基金 代码 :A 类:519186 ,C 类:519187 ) 、万 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简 称: 万家 精选 , 基金 代码 :519185 ) 、 万 家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 称 : 万 家货 币 , 基 金 代码: 519508 ) 、 万 家和 谐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基金 简 称 : 万家和 谐 (前 ) , 基金代 码 : 519181 ) 、 万 家 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简称 : 万家180 指数 , 基 金代码 : 519180)、 万家添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万 家添 利 : 161908 ; 万 家利A : 161909 ; 万 家利 B : 150038)、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基 金(万 家中 创, 代码 :161910 ; 万家 创A ,代 码:150090 ; 万家 创B , 代码:150091 ) 、万 家信 用 恒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恒 A ,代 码:519188 ;万 家恒 C ,代 码: 519189 ) 、 万家14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简称 : 万家 14 天 理财 , 主代码 : 519511 )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以 及万 家添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级( 基金 简称 : 万家利 A ,基 金代 码161909 )与 本基 金的 转 换转出 业务 (即 只能 由添 利 A 转 出至 本基 金) 。 注: 万家14 天 理财 共设 六个交 易代 码。 认购 期代 码统一 为 519511 ; 单周一至周三申购赎回代 码分别为:万家单一:519511 ;万家单二:519512 ; 万家单三: 519513 ; ( 基金 合同 成立 当 周为单 周) ; 双周 一至 周三 申购赎 回代 码分 别为 : 万 家双一 :519521 ; 万家双 二:519522 ; 万家 双三:519523 ; 周四 周五 不开放 申购 。 原基金 已在 有关 代销 机构 开通与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的 , 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可办 理转 换业 务, 具体以 代销 机构 的安 排为 准。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 差异情 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而 定。基金转换费 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1 ) 基 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的申 购 费率和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之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 所对应的转出基金 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 的 申购费 率的 ,补 差费 为零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赎回 费 的 25% 归入 转 出基金 资产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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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本 公 司对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情 如 下 : (1) 由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 率的四 折 。 但 转入 基金 标 准申购 费率 高 于0.6% 时 , 优惠后 申购 补差 费率 不低 于 0.6% ; 转入 基金 标准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按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费 率 之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 、基 金转 换的 计 算 公式





A=[B ×C×(1-D)/(1+H)+G]/E





F=B ×C ×D





J=[B ×C×(1-D)/(1+H)] ×H





其 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 基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则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转 入份 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转换费用的计算 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 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 使 用同 一个交 易账 户 的、 且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 金。 若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不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 登上 海 TA 和中 登深圳 TA 不 属于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 ,则 应在 提交 转 换申请 之前 在对 应销 售机 构的同 一交 易账 户 下开 立转 入基 金所 在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应的 基金 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 公司 直销中心、直销网上 交易 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 基金 转换申请,如 果转出基金份额对 应的交 易账号没有关联上 转入基 金所需的基金账户 ,系统 会自动增开基金 账 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需 另外提 交开 户申 请。 2 、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 500 份 , 单 笔转 换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数 额和 转 出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 3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 单位 进行申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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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必须处于可赎回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 购状态。如果涉及 转换的 基金有 一只不处 于 开放日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失 败。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 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进 行计算 。 5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T 日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申请 进行 有 效性确 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换 基金 成功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办理 转 出基金 的权 益扣 除 以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售 机构查 询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确认 情况 ,并 有权 转换或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6 、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情况 ,为巨额赎 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 全 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 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7 、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自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登记于 注册 登记 系统 之日 起开始 计 算 。 8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 动按比例结转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收益。若账 户当前 累计未付收益为负 时,该 收益将一并计入 转 入基金 份额 。 9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首 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转 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 业务 规则及有关限制,但 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 前3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 售机 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开始 时间 及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的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该 等每期扣款金额 不 得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目前,投资者可到交通 银 行、工商银行、 农业 银行 、 建设银行、 中国银 行、 民生 银行、深 圳发展银行、 中信 银行、 华夏银行、招商银 行、 邮 储银行 齐鲁证券、 银河 证 券、 海通证券、 华 泰 联合证券、江海 证券、 国信证券 、广发华 福证券 、信达证券、华泰 证券 、 中信证券 、国泰 君 安 、 中信 万通 、 东 吴证 券 、 日 信证 券 、 中银 国际 证 券、 民生 证券 、 杭 州数 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深圳 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 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华鑫证券 、 和讯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等 机构 代销本基金的 营业网 点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业务申请。 新 增加的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 的代销机构,基金 管理人 将随时进行公告, 具体可 到基金管理人网 站 查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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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九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则。场外认 购或 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或上 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点 ) 时,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位 )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 、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 上保 持独立性,遵守法规 规定 的投资限制和 禁止性 规定 。 (一) 投资 理念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 持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 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并 通过积极主动 的股票投资和债券 投资, 以景气行业或预期 景气度 向好的行业中的优 势上市 公司为主要投资 对 象,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景气 行业 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 行业 股票,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追求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三) 业绩 比较基 准


8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2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由中 证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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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指数公 司编 制和 维护 , 是 在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 , 指数 样本覆 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的 市值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此 外, 沪深 300 指 数引 进国 际 指数编制和管理的 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 独立性和良好的市 场流动 性;与市场整体 表 现具有较高的相关 度,且 指数历史表现 强于 市场平 均收益水平。上证 国债指 数是以上海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 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是上 证指数 系列的第一只债券 指数, 是我国债券市场 价 格变动 的“ 指示 器” 。 根据本 基金 设定 的投 资范 围,基 金管 理人 以 80 % 的 沪深 300 指数 和 20 %的 上证国 债指 数 构建的复合指数作 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 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 公 正地衡 量本 基金 的主 动管 理收益 水平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四)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属于较 高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五)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 债 券、 现 金 类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中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 将依 据证 券市 场的 阶段性 变化 ,动 态调 整基 金财产 在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 置比例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优选 行业 和精 选个股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 管理方 式, 并适 度动 态配 置大类 资产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 层面,本 基金主要通过宏 观经济因 素分析、经济政 策分析、 资本市场因 素 分析,对股票市场 和债券 市场的运行趋势做 出全面 的评估。随着市场 风险相 对变化趋势,及 时 调整大 类资 产的 比例 ,实 现投资 组合 动态 管理 最优 化。 (1) 宏观 经济 因素 分析 根据各项反映宏 观经济的 指标,如:GDP 增长率及 构成、利率水平 、消费价 格水平、消 费 者信心指数、消费 品零售 总额增长速度、工 业增加 值、工业品价格指 数、进 出口数据、货币 信 贷数据、居民收入 水平、 居民储蓄率等指标 判断当 前宏观经济所处的 周期, 并根据具体情况 配 置相应的资产类别 。本基 金管理人凭借实力 雄厚的 宏观经济研究团队 ,将根 据各项宏观经济 指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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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标及其 发展 变动 趋势 ,对 宏观经 济的 未来 走向 做出 判断, 指导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配 置策 略。 (2) 国家 经济 政策 分析 经济政 策体 现了 国家 对宏 观经济 的调 控作 用和 指导 方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从 国 家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和市 场监管政策着手, 对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进行 分析和 研究,以便对宏 观 经济的未来走向做 出分析 判断,从而指导本 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置。其 中货币 政策由信贷、利 率 等政策组成,具体 包括调 整法定存款准备金 率、变 更再贴现率和公开 市场操 作业务等;财政 政 策由财政收入政策 和财政 支出政策组成,主 要目的 在于调节总供给与 总需求 的平衡,具体包 括 税收、预算、国债 、购买 性支出和财政转移 支付等 手段;产业政策是 国家根 据未来经济发展 的 需要,促进各产业 部门均 衡发展而采取的政 策措施 ,具体包括产业布 局、产 业结构、产业技 术 等政策 。 2、行 业配 置策 略 由于不同行业在 不同的经 济周期中表现出 不同的运 行态势,本基金 将结合宏 观经济分析 结 果,运用行业评价 体系对 相关经济指标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析,以选择 在不同 经济环境下景气 度 较高的 行业 作为 股票 资产 配置的 重点 。 (1) 以投 资时 钟为 核心 进 行行业 选择 本基金 将基 于美 林 “投 资 时钟理 论” , 根据 产出 缺口 和通货 膨胀 的变 化将 经济 周期划 分为 四 个阶段 :衰 退、 复苏 、过 热和滞 涨。 经济周 期阶 段


经济特 征


行业配 置方 向


衰退


市场需求不足 ,产出负缺 口;宽松货 币政策 和积 极财 政政 策 配置防 御成 长性 行业


复苏


通货膨胀下降 ,企业 盈利 增加,企业 产能逐 步增 加 配置周 期成 长性 行业


过热


市场需求旺盛 ,产出正缺 口扩大;通 胀上升 、货 币政 策开 始逐 步趋紧 配置周 期价 值类 行业


滞涨


产出正 缺口 逐渐 减小 , 资 源 价格高 企, 通胀和利率均 处在高位, 企业成本上 升,盈 利下 降 配置防 御价 值类 行业


(2) 行业 配置 权重 的确 定 对行业 配置 权重 的确 定或 调整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考虑 : 1) 行 业基 本面 比较 。 行业 比较包 括两 个层 面 , 行 业 生命周 期和 行业 景气 。 行 业生命 周期 由 行业自身发展规律 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行 业竞争 结构等因素的影响 ;行业 景气受宏观经济 环 境影响 而表 现不 同 , 主 要 分析指 标包 括收 入 、 利 润 、 价 格、 产量 、 产能 利用 率、 销量 及增 速等。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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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行 业市 场估 值比 较 。 估 值体现 市场 预期 , 行业 间 估值排 序 、 行 业自 身估 值 水平都 影响 行 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用行业估值模 型分析 行业投资机会是行 之有效 的手段,具体指 标 包括行 业间 估值 比较 、行 业估值 水平 、行 业的 盈利 调整等 。 3) 在 上述 初步 筛选 的基 础 上, 结合 产业 政策 , 从 全 球产业 格局 变迁 、 国内 经 济增长 驱动 等 角度, 寻求 符合 国际 经济 发展趋 势和 国内 经济 结构 转型主 题、 估值 合理 的优 势行业 。 3、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优选行 业的基础 上,将秉承价值 投资理念 ,通过扎实 深入 的公司研 究,发掘价 值 被市场低估的优势 企业进 行重点投资,将中 国经济 长期增长的潜力最 大程度 地转化为投资者 的 长期稳 定收 益。 本基 金坚 持以研 究支 持决 策的 原则 ,精选 价值 成长 兼具 型股 票构建 投资 组合 。 (1) 个股 行业 属性 界定 本基金的个股投 资是以行 业优选策略的配 置建议为 前提,因此在个 股投资之 前将首先对 股 票的行业属性进行 界定。 本基金对个股行业 的界定 以申银万国的行业 分类为 参考,辅以行业 研 究员从上市公司的 主营业 务收入构成、主营 业务增 长率、主营利润构 成、主 营利润增长率等 指 标进行 再确 认。 (2) 行业 优势 企业 选择 在景气行业评价 的 基础上 ,本基金以主营 业务收入 行业占比指标作 为确定景 气行业的优 势 企业的主要指标。 主营业 务收入不仅反映了 企业产 品的市场接受度, 也从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 企 业规模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金兼 顾不 同行 业的 特点 , 考察 净利 润行 业占 比、 产品市 场份 额占 比、 企业的盈利能力、 分红派 现能力、品牌价值 、财务 稳健等指标,并对 企业基 本面其他方面进 行 深入研究,选取目 前位于 行业前列的公司和 能快速 成为未来行业内领 先的优 势公司,作为景 气 行业优 势企 业。 (3) 个股 的估 值分 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企业 所处的行业,选 择适当的 估值方法,对所 筛选出来 的财务状况 和 成长 性 良好 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价 值进 行动 态评 估 , 分 析该公 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理的 估值 区间 , 以规避 股票 价值 被过 分高 估所隐 含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在进行个 股筛选时 ,主要从定性和 定量两个 角度对行业内上 市公司的 投资价值进 行 综合评 价, 精选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1 )定 量筛 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以下 两步对 上市 公司 股票 进行 筛选, 建立 本基 金的 股票 备选库 。 A. 在 市场 所有A 股 中, 剔 除 ST 、*ST 及公 司认 为的 其他高 风险 品种 股票 。 B. 在 上一 步的 基础 上, 重 点考察 盈利 能力 、 估 值等 指标, 并根 据这 些指 标综 合排序 、 筛 选, 形成股 票备 选库。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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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 是指企业获取利 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 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 的 集中体现。企业的 盈利能 力指标是本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运作过程中重 点关注 的因素。本基金 选 取净资产收益率(ROE ) 、 总资产报酬率(ROA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 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 比 增长率 等指 标作 为衡 量标 准。 估值指标:企业 的估值水 平在一定程度上 反应了其 未来成长性以及 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 值合理将是本基金 选股的 一个重要条件。本 基金采 用市盈率(P/E ) 、 市净率 (P/B ) 、市盈率 相 对盈利 增长 比例 (PEG ) 等 估值指 标, 并参 考国 际估 值分析 方法 、 结 合国 内市 场特征 对入 选的 上 市公司 股票 进行 综合 评估 入选, 选取 估值 合理 的个 股。 2)定 性分 析 从以下 几个 方面 对股 票备 选库中 的股 票进 行定 性分 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 地位:公 司所在行业发展 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 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 业 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 生产、技术、市场 等一个 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 先地位,并在短 时 间内难以被行业内 的其他 竞争对手超越,在 未来的 发展中,其在行业 或者细 分行业中的地位 预 期会有 较大 的上 升。 治理结构:公司 治理结构 良好,管理规范 ,已建立 起市场化经营机 制、决策 效率高、对 市 场变化反应灵敏并 内控有 力。主要考 核指标 :财务 信息质量、所有权 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等 。 营运状况:公司 营运状况 良好,股东和管 理层结构 稳定;各项财务 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 具 有清晰 的发 展战 略等 。 核心竞争力:公 司主营业 务可持续发展能 力强,在 行业中处于领先 地位,具 备核心竞争 优 势,比 如专 利技 术、 资源 独占、 销售 网络 垄断 、独 特的市 场形 象、 较高 的品 牌认知 度等 。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 术、营销、内部 控制等方 面不存在较大风 险,同时 公司具备与 规 模扩张 匹配 的较 强的 管理 能力。 (4)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 次发行股 票及增发新股的 上市公司 基本面因素,根 据股票市 场整体定价 水 平,估计新股上市 交易的 合理价格,同时参 考一级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 最终的新股申购 策 略,力 求获 取超 额收 益。 4、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 债券价格 的最重要的因素 ,利率预 期策略是本基金 的基本投 资策略。本 基 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 政策、市场供需、 市场结 构变化等因素的分 析,采 用定性分析与定 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 对未来利率走势的 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对债 券组合 的久期结构进行 有 效配置 ,以 达到 降低 组合 利率风 险,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的 目的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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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 属类 配置 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 在收益率 、流动 性和信用 风险上存 在差异,债券资 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 类 型的债券品种以及 在不同 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 收益性、流动性和 信用风 险补偿间的最佳 平 衡点。本基金将综 合信用 分析、流动性分析 、税收 及市场结构等因素 分析的 结果来决定投资 组 合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3) 债券 品种 选择 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 策略的基 础上,本基金对 个券进行 定价,充分评估 其到期收 益率、流动 性 溢价、 信用 风险 补偿 、税 收、含 权等 因素 ,选 择那 些定价 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 资重点 关注 的对 象: A. 符合前 述投 资策 略; B. 短期内 价值 被低 估的 品种 ; C. 具有套 利空 间的 品种 ; D. 符合风 险管 理指 标; E. 双边报 价债 券品 种; F. 市场流 动性 高的 债券 品种 。 (4) 套利 策略 市场波 动可 能导 致噪 声交 易、非 理性 交易 甚至 错误 交易, 使套 利机 会出 现。 套利策 略包 括 跨市场 回购 套利 、跨 市场 债券套 利、 结合 远期 的债 券跨期 限套 利、 可转 债套 利等。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将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收 益率曲线、个券 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 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基 础上,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 经 风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6)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债 同时 具有 债券 、股 票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 合了股 票的 长期 增长 潜力 和债券 的相 对 安全、 收益 固定 的优 势, 并有利 于从 资产 整体 配置 上分散 利率 风险 并提 高收 益水平 。本 基金 将 重点从 可转 债的 内在 债券 价值 (如 票面 利息 、 利息 补偿及 无条 件回 售价 格) 、 保护条 款的 适用 范 围、期 权价 值的 大小 、基 础股票 的质 地和 成长 性、 基础股 票的 流通 性等 方面 进行研 究, 在公 司 自行开 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统 的支 持下 ,充 分发 掘投资 价值 ,并 积极 寻找 各种套 利机 会, 以 获取更 高的 投资 收益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 以价值分 析 为基础,在采 用权证定 价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 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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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考量可投权证品种 的收益 率、流动性及风险 收益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与类属选择,力 求 规避投 资风 险、 追求 稳定 的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6、其 他衍 生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对于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 等新型金融工具或衍 生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本 基金对 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 资主要以套期保值 或无风 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将在 届时相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 内,制订符合本 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 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 具的研 究,在充分考虑衍 生产 品 风险和收益特征 的 前提下 ,谨 慎进 行投 资。 (七) 投资 决策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管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 微观 经济 运行状 况 , 货 币政 策和 财 政政策 执行 状况 , 货币 市 场和证 券市 场 运行状 况; (3) 投研 团队 提供 的宏 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 策 略分 析 报告 、 行 业分 析报 告、 上 市公司 分析 报 告、 固 定收 益 类 债券 分析 报告 、 风险 测算 报告 等 。 2.决 策程 序


(1) 基金 经理 拟定 基金 总 体投资 计划 基金总体投资计 划的拟定 ,由基金经理根 据公司投 研团队撰写的宏 观经济、 行业、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策 略研 究报 告、债 券研 究报 告等 拟定 。 该基金总体投资 计划包括 资产配置方案( 即投资组 合中股票、债券 和现金类 资产的配置 比 例) 、 债券 组合 久期 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 为影响市场 的因素产生了 重大变化 ,还可以临时提 出新的 总 体投资计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2) 投资 决策 会委 员会 审 议决定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公司 投研团队撰写的 宏观经济 、行业、上市公 司分析报 告、策略研 究 报告、债券研究报 告、基 金经理拟定的基金 总体投 资计划、合规稽核 部提供 的风险分析报告 和 绩效评 估报 告等 ,审 议并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3) 基金 经理 执行 基金 总 体投资 计 划 ,并 构建 具体 的投资 组合 1)基 金经 理严 格执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案 ; 2)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 决策委员 会确定的资产配 置方案内 ,通过对市场估 值水平的 分析,结合 公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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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司投研团队对行业 景气度 、行业发展趋势的 研究, 充分权衡行业集中 度、资 产流动性等多种 因 素对投资组合风险 收益水 平的影响,审慎精 选,在 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的范围 内构建本基金的 股 票组合 。 3)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债券 组合久期 ,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债 券投资原则 , 构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4) 投资 指令 的下 达与 执 行及反 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 并 以投资 指令 的形 式下 达至 集中交 易室 。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 资指令 具体执行股票和债 券买卖 操作 ,并将指令的 执行情 况反馈给基金经 理 并提供 建议 ,以 便基 金经 理及时 调整 交易 策略 。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评 估 合规稽核部对 基 金总体投 资计划 的执行进 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 制 ,并定 期或不定期 的 提供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 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 风险评估,提出 风 险防范 措施 。 合规稽核部定期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 ,研究在一段时 期内基金 投资组合的 变 化及由此带来的收 益与损 失 ,并对 基金业绩 进行有 效分解 ,以便能更 好地评 估资产配置、个 股 选择各自对基金业 绩的贡 献度 ,并对基金经 风险调 整后的业绩进行评 估,定 期或不定期地提 供 绩效评 估报 告。 (6)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进 行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 以 及风 险监 控和 风险评 估结 果 、 绩效评 估报 告 对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八)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现 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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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 本基金 投资 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14) 不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等约 定; 1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 整完 毕 。 2 、建 仓期


根据有 关基 金管 理规 定,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和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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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处 理原则 和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万家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原 基金 合同 规定 , 已于 2013 年 8 月 4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并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18,898,783.48 77.84 其中: 股票 618,898,783.48 77.8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5,400,000.00 12.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128,753.79 10.08 6 其他资 产 698,928.02 0.09 7 合计 795,126,465.29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9,067,730.17 27.02 C 制造业 2,721,920.00 0.35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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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29,363,805.14 16.72 E 建筑业 3,014,900.00 0.3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61,280.00 0.4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8,673,745.73 12.7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62,505,410.25 8.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186,480.00 0.8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0,448,674.31 2.6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453,426.95 1.48 S 综合 30,212,753.76 3.90 合计 576,810,126.31 74.54


2.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5,195,442.00 1.96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9,668,403.02 2.5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224,812.15 0.9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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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S 综合 - - 合计 42,088,657.17 5.44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3.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06 大秦铁 路 6,538,974 38,841,505.56 5.02 2 601088 中国神 华 2,237,952 37,910,906.88 4.90 3 600900 长江电 力 5,229,928 36,191,101.76 4.68 4 601857 中国石 油 4,418,000 33,620,980.00 4.34 5 600050 中国联 通 10,169,975 31,730,322.00 4.10 6 600028 中国石 化 7,453,533 31,155,767.94 4.03 7 600256 广汇能 源 2,331,231 30,212,753.76 3.90 8 600011 华能国 际 5,367,969 28,664,954.46 3.70 9 000826 桑德环 境 500,000 16,135,000.00 2.09 10 600795 国电电 力 6,656,000 15,175,680.00 1.96


3.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063 远光软 件 499,987 7,224,812.15 0.93 2 002052 同洲电 子 1,000,000 7,070,000.00 0.91 3 601117 中国化 学 700,000 6,664,000.00 0.86 4 002482 广田股 份 299,902 6,297,942.00 0.81 5 002140 东华科 技 239,942 5,952,961.02 0.77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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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8.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8.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可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9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9.1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不 存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 在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9.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3,936.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348,421.18 4 应收利 息 136,296.12 5 应收申 购款 10,273.8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8,928.02


9.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9.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9.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9.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 况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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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30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原 基金 本报 告期 净值 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列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标 准 差(4 ) (1)-(3) (2)-(4) 2013 年 上半 年 -7.83% 1.19% -10.02% 1.00% 2.19% 0.19% 2012 年 -3.47% 1.07% -0.57% 1.00% -2.90% 0.07% 2011 年 -28.14% 1.19% -19.04% 1.09% -9.10% 0.10% 2010 年 -3.57% 1.58% -8.71% 1.36% 5.14% 0.22% 2009 年


66.52% 1.90% 61.55% 1.69% 4.97% 0.21% 2008 年 -50.42% 2.35% -54.51% 2.35% 4.09% 0.00% 2007 年 116.80% 1.81% 108.85% 1.99% 7.95% -0.18% 2006 年 55.11% 1.13% 54.08% 1.08% 1.03% 0.05% 2005.7.15 — 12.31 -1.85% 0.32% 1.86% 0.76% -3.71% -0.4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3.6.30 68.00% 1.58% 58.48% 1.53% 9.52% 0.05%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80% × 巨潮 公共 服务 指数 收 益率+20% ×同 业存 款利 率 2、原 基金 累计 净 值 增长 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从 成立 日至2013 年6 月30日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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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注: 原基 金成 立于2005 年7 月15日 , 建仓 期为 半年 , 建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要求 。报 告期 末各 项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要 求。 十 二 、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债券 利息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 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 券账 户、以基金名义开立 银行 账户。前述证 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应当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注 册登记 人自有资产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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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 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 的股票 ,按估值日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4)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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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 得的 成本作相应 调 整)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Dl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锁定 期所 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 数,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 息后的净价进行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净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净价)不 能真实 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 价(净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及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 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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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停止 交 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证 , 以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 若 收 盘价高 于配 股 价,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 价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2008 年 9 月 16 日,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 自 2008 年 9 月16 日起, 对原 基金 持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 价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 据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规定的 原则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并参 考 《中 国 证券业协会基金估 值小组 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 方法》中的 “指数 收益法 ” 进行估值,指 数 选用证 券交 易所 公开 发布 的 行业 分类 指数 。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发现方应 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 基金 法》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 照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传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六)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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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估值,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以元 为单位,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 含第4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人 、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 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 则”承担赔偿责 任。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 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 避免、无法抗拒 , 则属不可抗力。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3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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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金 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四) 估值 方法 的第 6 条 规定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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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 或由于 战争 、 火 灾、 地震 、 洪水 等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仍未能发现错 误,由 此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四、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名 称 基金收 益的构 成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基金名 称 收益分 配原则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场 外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场 内投 资者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 基金分 红的 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最 多6 次, 基 金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最低 不低 于已实 现收 益的60% , 但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则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6.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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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在指定媒 体公 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 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 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不足以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该投 资者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十 五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费 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用 4 、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二) 基金运作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 基金 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 以相 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 计算 。本基金管理 费率 为1.3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 基金 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相应 的 托管费年费率来计 算。 本基金托管费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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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率为0.2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托管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3 、其 他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 券交 易费用、基金信息披 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基金 上市费 用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 金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四)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收 取。赎 回费 的 25 % 归基 金 资产所 有。 2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 0.15% 5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3 、赎 回费 率: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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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时 间( 自然 日) 特定赎 回费 率 T<365 天 0.125% 365天 ≤T<730 天 0.0625% T≥730 天 0%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率具 体为 : 连续持 有期 限





(日历 日)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T<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注: (1 )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起始 日为 申购 的注 册登记 日 , 截 止日 为赎 回 、 转 换的 注册 登记日。 投资人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连 续持有 原基金直至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后赎回, 该 投资人 的持 有期 将按 原基 金持有 期加 上本 基金 持有 期合并 计算 。 (2) 投资 人对 本基金 连续 持有期 限超 过 2 年, 赎回 费率为 零, 期间 如进 行赎 回或转 换, 持 有期限 需重 新计 算, 不予 累计。 (3) 网上 直销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等 特殊 申购 业务 规则另 见已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 上 述申 购 、 赎 回费 率 自公布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后开始 执行 。 在该 执行 日 之前的 相关 费 率仍然 按照 原有 的标 准执 行。 ( 五)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 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 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 类纳 税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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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4 、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5 、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6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且具 有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及其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两日内 编制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报告书 , 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 七、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和 格式准 则》 、 《业 务规 则》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办理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项 须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将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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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募 集情 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 金募 集情况公告,并在募 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 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七)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八)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 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九)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时,将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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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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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公共 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引起较大的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 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 本基 金同 时遵循 《业务 规则》 中有 关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基 金份 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 度报 告等文本文件 在 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 时间查 阅。 上市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的 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上述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和 下载 上述 文件。 十 八、 风险 揭示与 管理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 投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 会 受到 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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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 此本基 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 基金在 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 基金赎回的经验不 足,加 之中国股票市场 波 动性较大,在市场 下跌时 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 的情况,如果在这 时出现 较大数额的基金 赎 回申请 ,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四) 上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 挂牌上市,由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 停牌,投资者 在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 产 生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因 上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外,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份额转向场外交 易后导 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 人数不满足上市 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五) 其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基 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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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 合同的 变更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组 成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由 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 师事 务所、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 参 加清算 小组 的具 体人 员名 单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 产后,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职 责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保 管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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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以 及其 他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8) 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 告;


(9) 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 分配。


( 四)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六) 基金清 算剩 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按 前款 1-4 项 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上 一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下 一 顺序权 利人 。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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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八) 基金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毕 玉国 总经理 : 吕 宜振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688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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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自 营或代 客外汇买卖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发 行 或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币 兑换; 外汇担保;外汇租 赁;贸 易、非贸易结算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以及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 依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取得 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期间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 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享有 以下 权利 :


(1)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及其 它约定 和法 定的 收入 ;


(3) 代表 基金 对其 所投 资 的企业 依法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产生 的权 利;


(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它法 律行为 ;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履 行 以下 义务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依 法管 理并 运用 基金资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 员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


(5)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 员和相应的技术设 施进行 基金的登记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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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确保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转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 法监督 ;


(9)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并按有关规定计 算和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价格 ;


(10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与 基金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披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法 律法 规、规章及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不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按有 关规 定制 作和 保存基 金管 理业 务相 关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8)确保需要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 施其它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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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享有 以下 权利 :


(1)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2 ) 依 法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法 违规 、 违 反基 金合 同的, 不予 执行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3)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以下 义务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独立 ;


(4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 定,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6) 按 照有 关规 定制 作相 关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材 料,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核 对 ;


(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1)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主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其违 反基 金合同 的行 为;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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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3)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将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 项划 向本 基金 清算账 户;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5)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6)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7)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不从 事 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20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22)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以下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3)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4)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出 席或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10)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以下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按照 规定 支付 相应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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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返还 持有 基金 份额 过 程中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 权利 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 依据 ,不因基金资产账户 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 改变。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权 代表共 同组成 。


(二) 召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 时,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或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5)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7) 代表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9)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10)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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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三) 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最迟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5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送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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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达的期 限、 地点 ;


(6) 表决 方式 ;


(7) 会务 联系 人姓 名、 电 话及其 他联 系方 式;


(8)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9)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五) 召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 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 讯方 式开 会应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但决定更 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代 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含 50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召 集 人应当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 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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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50 %)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容为 关系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 重大事项,如法律 法规规 定的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 其 它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它 事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10%或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 时提案,召集人对 于临时 提案应当最迟在 大 会召开 日 前30 日公 告;


(4)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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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在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第2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作出。涉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表 决,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 效表决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2 名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3 名 代表 担 任 监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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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 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代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 结果有异议,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生 效与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 2 日内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集人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通讯方式表决的, 应当将 公证机关的名称 、 公证员 的姓 名和 公证 全文 一同公 告。 三、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名 称 基金收 益的构 成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基金名 称 收益分 配原则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场 外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场 内投 资者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 基金分 红的 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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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最 多6 次, 基 金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最低 不低 于已实 现收 益的60% ,但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 则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6.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在指定媒 体公 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 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不足以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该投 资者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四、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关 费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的管理费按该基 金前 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相应 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 算。 本基金管理费 率为 1.3%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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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 基金 前一日资产 净值乘以 相应 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 算。 本基金托管费 率为 0.2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托管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3 、其 他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 券交 易费用、基金信息披 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基金 上市费 用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 金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得 超过 5%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限 制内 ,基金 管理 人可决定实际执行 的申购 、赎回费率,并在 《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公 告。基 金管理人认为需 要 调整费 率时 ,应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公告 。 2 、 投 资者 的申 购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收 取。 赎 回费 在扣 除手 续费 后, 余 额不 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百分之 二十五,并应当归 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在《招 募 说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这一 比例时 , 应最 迟于 新的 比例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公 告。 五、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债 券、 现 金类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5%-40% , 其 中,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3% 。 本基金 将依 据证 券市 场的 阶段性 变化 ,动 态调 整基 金财产 在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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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置比例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 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 不得展 期;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14) 不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等约 定; 1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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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和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六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 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 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行的股 票 ,按估 值日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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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一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 调 整);P 为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Dl 为该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锁 定期 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不含 估值 日当 天)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 息后的净价进行 估 值;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价(净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净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价(净价) 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 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 盘价(净价) 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及收益 率曲 线等 因 素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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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 上市流 通权证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证 , 以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 若 收 盘价高 于配 股 价,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 价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全 国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发现方应 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基金法》,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程 序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传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五)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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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估值,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以元 为单位,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基 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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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6)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 合同的 变更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组 成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 师事 务所、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 参 加清算 小组 的具 体人 员名 单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 产后,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职 责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保 管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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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以 及其 他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8) 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 告;


(9)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四)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按 前款 1-4 项 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上 一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下 一 顺序权 利人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八) 基金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本 合同有关的争议,本 合同 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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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及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 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基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4 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1 份 ,其 余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和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 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销售代理 人和 注册登记人办 公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二十 一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毕 玉国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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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688889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 汇、售汇;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 汇 担保;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 卖;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 行和付 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 证业务;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债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 现 金类资产以 及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 其 中,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权 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 场的 阶段性变化,动态调 整基 金财产在股票、债券 和现 金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股 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现金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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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在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 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其他 权证 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定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公司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将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 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1.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取消上 述限制规定时,本 基金不 受上述投资组合限 制并相 应修改其投资组 合 限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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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电 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 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 次剔除的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 人追偿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6)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监督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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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首次 执行 投资 指 令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 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 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 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则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其他方 面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 任,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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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三、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 行托管职责的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的,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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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 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国 人民 银 行规定 计息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存 款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 使 用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 办理托 管资 产的 资金 结算 汇划业 务。 5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据 法》 、 《人 民币 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三)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证 券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即 资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 管人处 开立 基金 的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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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四)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协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五)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六)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资 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 人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 有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 能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 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关 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 则> 估 值业务及份额净 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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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以 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 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份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以 第1)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 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 的股票,按估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 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时,应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以 第 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 作 为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价 值; B 、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 按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 调 整)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Dl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锁定 期所 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 数,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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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净价 )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 应 对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净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 收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C.权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证,以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 价,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 价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d.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 法 (1)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 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及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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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f.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偿金。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 八章 (一) “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中估值方 法的第(1)-(5) 进行 处理时,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 发现,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 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赔 偿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按股票估值方 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降低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 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 者利益 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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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 在 分歧,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 对账 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 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 六) 基金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 后5 日内 完成 。 定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公告 。 季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 了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 后,以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 工作日 内 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 作 日 内 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 书完成当日,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15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报 告 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 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 务报表 、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 书(盖 章) 或以 其他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检 查。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过户与 注册登 记人负责制定。基 金过户 与注册登记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六、争 议 解决 方式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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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相关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 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 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 裁 的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并 对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 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勉、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更 和终 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2 、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 登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 单。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寄送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 单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单 。 季度 对账 单在 每 季度结 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人 寄送 ; 年度 对账 单在每 年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 作日内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或 本年 度内 有交易 的投 资人 寄送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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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四)信 息订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www.wjasset.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可订 制的 内容 如下: 1. 电子 邮件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每日 净值 播报 等。 2. 手机短信: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易确认、基 金交 易确认、所有基金周 末净 值、持有基金 周末净 值、 生日 祝福 等。 ( 五)资 讯服 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 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 工座 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 传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 全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0800 ,95538 转 6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619968 2. 公司 网站 :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www.wjasset.com


基金管 理人 的电 子信 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在"客户服务"->" 网上客服"->"客 户留言"栏 目中,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 资者 提供了账户查询、基 金信 息查询、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 目,力 争为 投资 者提 供全 方位的 专业 服务 。 二 十三 、其 他事项 1 、2013 年1 月22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2012 年第 四季度 报告”。 2 、2013 年2 月28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3 、2013 年3 月30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2012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 。 4 、2013 年4 月15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 渠道 面向养 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 申购、 赎回 费率 的公 告”。 5 、2013 年4 月19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关于 新增和讯信息技术 有限公 司为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 及开通定投业务、 转换业 务及费率优惠的 公 告”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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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6 、2012 年5 月25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 ,马云飞 不再担 任本基金基金 经 理。 7 、2013 年 6 月 4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布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关 于以 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公 告” 。 8 、2013 年 6 月 5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布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告”。 9 、2013 年 6 月 6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布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告”。 10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我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发 布“ 万 家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停牌 提示 性公 告” 。 11 、2013 年 7 月 12 日 , 我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发 布“ 关 于万家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的公 告” 。 二十 四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者 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wjasset.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明 书。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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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 管部 《关于万家公用事业 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备案 的回 函》 ( 基金 部函[2013]753 号) 2 、 《万家 行业优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3 、 《万家 行业优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 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万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