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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增B(150127)

招商双债:基金之双债增强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A份额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171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 3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13年 8月 3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3年 8月 3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717 15012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双债增强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在第四个 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 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013年 8 月 30 日为双债增强 A的第 1 个开放日,即在该日办 理双债增强 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双债增强 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2013 年 8 月 30 日为双债增强 A的第 1 个开放日,即在该日 15:00 前接受办理双债增强 A份额的申 购、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 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双债增强 A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 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双债增强 A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以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倍双债增强 B 的份 额余额范围内对双债增强 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债增强 A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办 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债增强 A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 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的份额余额将大于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 额,则在不超过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的申 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2)“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 A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 A的申购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双债增强 A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双债增强 A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双债增强 A份额净值确定。双债增强 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双债增强 A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4.2 赎回费率





双债增强 A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 A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 A的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双债增强 A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1)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王雷 (2)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3)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207 至 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4)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 生银行、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华融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 券、国海证券、广州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东海证券、华宝证券、华安证券、 东吴证券、齐鲁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中信证券 (浙江)(原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国中投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海 通证券、国元证券、英大证券、华泰证券、新时代证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双债增强 B 上 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双债增强 A的第 1 个开放日即 2013 年 8月 30 日,办理其申购、赎回 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在双债增强 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债增强 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 极小,双债增强 A、双债 增强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双债增强 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 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的情形。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双债增强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债增强 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第四个双债增强 A的开放日双债增强 A不进行折算)。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 A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 A的份额数按照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 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的折算比 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双债增强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双债增强 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4%,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1.3%]





2013 年 3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0日期间,双债增强 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4.3% 。





(5)双债增强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双债增强 B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 B 享 有,亏损以双债增强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 B 承担。





(6)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 话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





(7)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 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8)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9)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10)风险提示:招商双债增强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 金为招商双债增强 A份额设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发生大幅 度的投资亏损,招商双债增强 A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8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