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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理财年年红(270043)

广发理财年年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间: 二 〇 一 三 年 八 月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于2012 年6 月19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41 号文 核 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7月19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中 的 较低 风 险 品 种,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 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于 混 合 型 基金 和 股 票 型基 金 。 本 基金 需 承 担 债券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因 个 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 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 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7月1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23 第八部分


基 金 的 封 闭期 与 开 放 期 .......................................... 23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2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的业绩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6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67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81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97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99 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00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01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指 《广发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 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有 效 的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于 中 国 境 内证 券 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广发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注 册 登记 业 务 : 指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机构 为 广发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31 、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 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 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3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 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的行为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每一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根据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每一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利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摊 余 成本 法 :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利 率 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司、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 %、16.67%、16.67%、10 %和8.33%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王 志 伟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东 省 第 十 届政 协 委 员 , 广 东 省 政 府 决 策 咨询 顾 问 委 员会 企 业 家 委员 , 广 东 金融 学 会 常 务理 事 , 江 西财 经 大 学 客座 教 授 。 历 任 广 发 证 券董 事 长 兼 党委 书 记 、 广东 发 展 银 行党 组 成 员 兼副 行 长 , 广东 发 展 银 行行 长 助 理 , 广 东 发 展 银行 信 托 投 资部 总 经 理 ,广 东 发 展 银行 人 事 教 育部 经 理 , 广东 省 委 办 公厅 政 治 处 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投资 银 行 总 部 北 京 业 务 总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部 副 总 经 理兼 投 资 银 行上 海 业 务 总部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部常务副总经 理。 孙晓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兼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曾任 广东 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资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事,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有 限 公 司 、南 京 烽 火 星空 通 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等公司监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 江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兼 总 裁 ,深 圳 市 金 海马 实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南 方香 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香 江 控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广 发证 券 监 事 ,广 发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 冬 瑾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主 管 药 师, 现 任 康 美药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曾任 复 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 现 任 辽 宁大 学 发 展 规划 处 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 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阳光 财 产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司 荆 州 市 分公 司 经 理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湖 北省 分 公 司 业务 处 长 、 中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湖 北 省国 际 部 总 经理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汉 口 分 公 司总 经 理 , 太平 保 险 湖 北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太 平 保险 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太平 保 险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纪 委 书 记 , 民 安 保 险 (中 国 ) 有 限 公司副总裁 。 2 、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 事 会 主 席 ,女 , 经 济 学博 士 , 兼 任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成 都营 业 部 总 经理 、 广 发 证券 基 金 部 副总 经 理 、 嘉实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董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事长。 刘志军 : 监事 , 男 , 管理 学 硕 士 ,现任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兼 任 广 州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副 主 任 、广 州 市 科 达实 业 发 展 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广州 市统 计 局 投 资处 处 长 、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 文 红 : 监事 , 女 , 经济 学 硕 士 ,现 任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电 商 及客 服 部 副 总经 理 。 曾任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广 发证 券 投 资 银行 总 部 北 京业 务 总 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 雯 : 副 总经 理 , 女 ,企 业 管 理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兼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电 商 及 客 服 部 总 经理 。 曾 任 珠海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 助理 总 经 理 、广 发 证 券 电子 商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量化 投 资 部 总经 理 ,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第 四 届 创业 板 发 行 审核 委 员 会 兼职 委 员 。 曾任 上 海 荣 臣集 团 市 场 部 经 理 、 广 发证 券 投 资 银行 部 华 南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 基 金 科汇 基 金 经 理、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瑞 元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广 发证 券 投 资 自营 部 副 经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发 行 审核 委 员 会 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 督察 长 , 男 ,博士。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 、基金经理 谭昌杰,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8 年7 月至2012 年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2 年 7 月 19 日起任广发年年红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9 月20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金 托 管 业 务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 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靠 严 密 科 学的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业 的 服 务 团队 , 严 格 履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服 务 , 展 现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力 。 建 立 了国 内 托 管 银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 产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向 资 产 管 理计 划 、 商 业银 行 信 贷 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 时 在 国 内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 风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 供 个 性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3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4 只, 其中封闭式 3 只, 开放式 311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 最 佳 托 管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 国 内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品 质 获 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四、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 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 和 有 关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对象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金 资 产 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金 申 购 资 金的 到 账 和 赎回 资 金 的 划付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基金 的 融 资 条件 等 行 为 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 行 为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确 认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赔偿 因 其 过 失致 使 投 资 者 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 深 圳 理 财中 心 、 杭 州理 财 中 心 及本 公 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 询和投诉等。 2 、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郭曦 黄贞 联系人: 程秉





四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2年6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 841号文 核准募集。 一 、 基 金 运作 方 式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 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 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期为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 间。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即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并将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 应调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 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二 、 基 金 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 方式 与 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 募 集 对 象为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及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 基 金 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 的 方式 。 基 金 投资 者 在 募 集期 内 可 多 次认 购 , 但 已申 请 的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基 金 发 售 机构 对 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认 应 以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 对 于 认购 申 请 及 认购 份 额 的 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募 集 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 点 向 社会 公 开 募 集。 办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 基 金 的最 低 募 集 份额 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价 格和 认 购 费 用 1 、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基金 份 额 的 认购 设 置 级 差费 率 , 投 资者 在 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笔 认 购 , 适 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0.35%, 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35% 100 万≤M <300 万 0.25% 300 万≤M <500 万 0.15% 500 万≤M 500 元/笔 基 金 认 购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集 期 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注 : 对 于适 用 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用的 认 购 , 净认 购 金 额 =认 购 总 金 额- 固 定 认 购费 用 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 某 投 资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如果 认 购 期 内 认购 资 金 获 得的 利 息 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35% )=9,965.1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65.12=34.88元 认购份额 = (9,965.12+5)/1.00 =9,970.12份 即 投 资 者 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的 基金份额 , 加 上 认 购资 金 在 认 购期 内 获 得 的利 息 , 可得到9,970.12份基金份额。 5 、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 、 投 资 人对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1 、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构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以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基 金 正 式 宣告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查 询 最 终 成交 确 认 情 况和 认 购 的 份额 。 若 投 资者 的 认 购 申请 被 确 认 为无 效 , 基 金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 在 募集 期 内 , 除《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另 有 规 定,每 一 基 金 投资 者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 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的最低限 额为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最 低 认 购 限额 及 交 易 级差 有 其 他 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 机 构 的业 务 规 定 为准 。 已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销售 网 点 有 认购 本 基 金 记录 的 投 资 人不 受 首 次 认购 最 低 限 额的 限 制 , 但受 追 加 认 购 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首 次 募集 期 间 认 购资 金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购 款 项 只 能存 入 专 门 账户 , 不 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 金 份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有 , 其 中 利息 转 份 额 以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项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用。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 基 金 的暂 停 运 作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内 , 在 每个 封 闭 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市 场 利 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略 等 对 下 一封 闭 期 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益 进 行 综 合评 估 , 决 定基 金 进 入 下一 封 闭 期 或 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出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 在该封闭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将全部基金 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某个开放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 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3000 万元,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 期运作。 出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 托 管 账 户 划出 。 对 于 最近 一 个 封 闭期 末 留 存 的基 金 份 额 ,将 按 开 放 期最 后 一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基 金 暂 停 运作 以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实 际 情况 , 决 定 下一 开 放 期 和封 闭 期 的 安排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进 行 下 一 开放 期 的 申 购。 下 一 封 闭期 的 运 作 将依 据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正常运作。 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 封 闭期 与 开 放 期 一 、 基 金 的封 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第 二个封 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 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 基 金 的开 放 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 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期为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 间。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即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并将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 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三 、 封 闭 期与 开 放 期 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2年5月10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2年5月10日至2013 年5月9日。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2013年5月10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不超过2013 年5月23日;若第一个开 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23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5 月23日,以此类推。 再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2年6月29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2年6月29日至2013 年6月28日。由于2013 年6月29日、6月30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 作日,即不超过2013年7月12日;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 月12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 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以此类推。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或 《 基 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 闭 期 结束 之 后 第 一个 工 作 日 起,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开 放 期 , 开始 办 理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业务 。 本 基 金每 个 封 闭 期结 束 之 后 第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期 。 每 个 封 闭 期结 束 后 , 因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使 本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 自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影 响 因素 消 除 之 日的 下 一 个 工作 日 起 进 入下 一 个 开 放 期。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开 放期 之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开 放期 之 外 的 日期 不 接 受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本 基金 开 放 期 ,投 资 人 在 交易 时 间 之 外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的 价 格, 销 售 机 构另 有 约 定 的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从 其 约 定 。但 开 放 期 最后 一 个 开 放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后 提 出的 有 关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不 予 受 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 通 过 代销 机 构 每 个基 金 账 户 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 直 销 中心 每 个 账 户首 次 申 购 的最 低 金 额 为50,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追加 认 购 最 低限额为1,000 元 ( 含认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中心 有 认 购 本基 金 记 录 的投 资 人 不 受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限制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 的 份 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生 效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至 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未成 功 , 则 申购 款 项 退 还给 投 资 人 。 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 赎 回 , 且 未 发生 本 基 金 合同 第 五 部 分第 三 条 所 述自 动 赎 回 情况 , 其 将 继续 持 有 本 基金 份 额 , 份 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 封闭期。 六、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5% 100 万≤M <300 万 0.25% 300 万≤M <500 万 0.15% 500 万≤M 500 元/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 易 的 投资 者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 销活 动 。 在 基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相关 手 续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适 当 调 低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适 用 固 定 金额 申购 费 用的 申购,净 申购金额= 申购 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费用的 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5%)=9,965.12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5.12=34.88 元 申购份额=9,965.12/1.050=9,490.59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 率为0.3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90.59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20=112,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00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后 的 部 分 四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 可以及时查询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并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 定有权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封 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不 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理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封 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不 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依 据 计 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基 金 发 生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并 重 新 开放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前 在 指 定 媒体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 上 暂 停 及恢 复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的公 告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开 放 期 与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式 转 换 引 起的 暂 停 或 恢复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情 形 。开 放 期 与 封闭 期 基 金 运作 方 式 转 换 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九部分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十 三 、 基 金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十 五 、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基 金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 基 金的 上市交易 在 未 来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系 统 条 件 成熟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相 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安 排 本 基 金上 市 交 易 事宜 。 具 体 上市 交 易 安 排由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提 前发 布 公 告 , 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剩 余期 限 ( 或 回售 期 限 ) 不超 过 基 金 剩余 封 闭 期 的固 定 收 益 类工 具 ,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收益。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资 产支 持 证 券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需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具 体包 括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 、 短期 融 资 券 、 高 收 益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债 券 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本 基 金 不 从二 级 市 场 买入 股 票 或 权证 , 也 不 参与 一 级 市 场新 股 申 购 或股 票 增 发 。本 基 金 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 基 金 将 采用 买 入 并 持有 策 略 , 主要 投 资 于 剩余 期 限 ( 或回 售 期 限 ) 不 超 过 基 金剩 余 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 投 资 理念 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充分获取债券持有到期的稳定收益。 四 、 投 资 策略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采用 买 入 并 持有 策 略 , 对所 投 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的剩 余 期 限 与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期进 行 期 限 匹配 , 主 要 投资 于 剩 余 期限 ( 或 回 售期 限 ) 不 超过 基 金 剩 余封 闭 期 的 固 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据 收 益 率 、市 场 流 动 性、 信 用 风 险利 差 等 因 素, 在 国 债 、金 融 债 、 信用 债 等 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 1 年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 金 融 债 、 信用 债 等 不 同品 种 的 信 用利 差 变 动 情况, 以 及 各品 种 的 市 场容 量 和 流 动性 情 况, 通过 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由 于采 用 买 入 并持 有 策 略 ,在 债 券 投 资上 主 要 持 有剩 余 期 限 (或 回 售 期 限) 不超 过 基 金 剩 余封 闭 期 的 债券 品 种 。 同时 , 由 于 本基 金 将 在 建仓 期 内 完 成组 合 构 建 ,并 在 封 闭 期 内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 ,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 用 债 市 场整 体 的 信 用利 差 水 平 和信 用 债 发 行主 体 自 身 信用 状 况 的 变化 都 会 对 信用 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平 产 生 重 要影 响 , 因 此, 一 方 面 ,本 基 金 将 从经 济 周 期 、国 家 政 策 、行 业 景 气 度 和 债 券 市 场的 供 求 状 况等 多 个 方 面考 量 信 用 利差 的 整 体 变化 趋 势 ; 另一 方 面 , 本基 金 还 将 以 内 部 信 用 评级 为 主 、 外部 信 用 评 级为 辅 , 即 采用 内 外 结 合的 信 用 研 究和 评 级 制 度, 研 究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企业 的 基 本 面, 以 确 定 企业 主 体 债 的实 际 信 用 状况 。 具 体 而言 , 本 基 金的 信 用 债 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 济 周 期 的变 化 对 信 用利 差 曲 线 的变 化 影 响 很大 , 在 经 济上 行 阶 段 ,企 业 盈 利 状况 持 续 向 好 , 经 营现 金 流 改 善, 则 信 用 利差 可 能 收 窄, 而 当 经 济步 入 下 行 阶段 时 , 企 业的 盈 利 状 况 减 弱 , 信 用利 差 可 能 会随 之 扩 大 。国 家 政 策 也会 对 信 用 利差 造 成 很 大的 影 响 , 例如 政 策 放 宽 企 业 发 行 信用 债 的 审 核条 件 , 则 将扩 大 发 行 主体 的 规 模 ,进 而 扩 大 市场 的 供 给 ,信 用 利 差 有 可 能 扩 大 。行 业 景 气 度的 好 转 往 往会 推 动 行 业内 发 债 企 业的 经 营 状 况改 善 , 盈 利能 力 增 强 , 从 而 可 能 使得 信 用 利 差相 应 收 窄 ,而 行 业 景 气度 的 下 行 可能 会 使 得 信用 利 差 相 应扩 大 。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信 用 债 券 市场 结 构 和 信用 债 券 品 种的 流 动 性 等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也 会 在较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信 用 利差 曲 线 的 走势 , 比 如 ,信 用 债 发 行利 率 提 高 ,相 对 于 贷 款的 成 本 优 势减 弱 , 则 信 用 债 券 的 发行 可 能 会 减少 , 这 会 影响 到 信 用 债市 场 的 供 求关 系 , 进 而对 信 用 利 差曲 线 的 变 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 用 利 差 曲线 的 走 势 能够 直 接 影 响相 应 债 券 品种 的 信 用 利差 。 因 此 ,我 们 将 基 于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变化 进 行 相 应的 信 用 债 券配 置 操 作 。首 先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内部 的 信 用 债券 研 究 员 将 研 究 和 分 析经 济 周 期 、国 家 政 策 、行 业 景 气 度、 信 用 债 券市 场 供 求 、信 用 债 券 市场 结 构 、 信 用 债 券 品 种的 流 动 性 以及 相 关 市 场等 因 素 变 化对 信 用 利 差曲 线 的 影 响; 然 后 , 本基 金 将 综 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 基 金 将 借助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的行 业 及 公 司研 究 员 的 专业 研 究 能 力, 并 综 合 参考 外 部 权 威 、 专 业研 究 机 构 的研 究 成 果 ,对 发 债 主 体企 业 进 行 深入 的 基 本 面分 析 , 并 结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以确 定 信 用 债券 的 实 际 信用 风 险 状 况及 其 信 用 利差 水 平 , 挖掘 并 投 资 于信 用 风 险 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 债 主 体 的信 用 基 本 面分 析 是 信 用债 投 资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具 体 的 分 析内 容 及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民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阶 段 、债 券 发 行 人所 处 行 业 发展 前 景 、 发行 人 业 务 发展 状 况 、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 内 部 信 用评 级 结 果 的基 础 上 , 综合 分 析 个 券的 到 期 收 益率 、 交 易 量、 票 息 率 、信 用 等 级 、 信 用 利差 水 平 、 税赋 特 点 等 因素 , 对 个 券进 行 内 在 价值 的 评 估 ,精 选 估 值 合理 或 者 相 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3 、持有到期策略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 在 每 一 封 闭 期 的 建 仓 期 内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买 入 剩 余 期 限 (或回 售期限) 不超 过 基 金 剩余 封 闭 期 的固 定 收 益 类工 具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基 金 将 在 封闭 期 内 持 有 这 些 品 种 到期 , 持 有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和 结 构 在封 闭 期 内 不会 发 生 变 化。 极 端 情 况下 , 如 遇 到 债券违约、信用评级下降等信用事件,本基金可以提前卖出相应的固定收益品种。 4 、杠杆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考 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 以 及 回 购 成 本 等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 在 风 险 可 控 以 及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 , 通 过债 券 回 购 ,放 大 杠 杆 进行 投 资 操 作。 为 控 制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杠 杆 比 例最 大 不 超过 60% , 在每 个 封 闭 期内 原 则 上 保持 不 变 , 但是 在 回 购 利率 过 高 、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者 市 场 状 况不 宜 采 用 放大 策 略 等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调整杠杆比例 或者不进 行杠杆放大 。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 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 超 过 基 金剩 余 封 闭 期的 固 定 收 益类 工 具 , 并采 取 买 入 并持 有 到 期 的策 略 。 同 时采 取 滚 动 回 购 的 方 式 来维 持 杠 杆 ,因 此 负 债 的资 金 成 本 存在 一 定 的 波动 性 。 一 旦建 仓 完 毕 ,初 始 杠 杆 确 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5 、再投资策略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将 获 得 一 些 利 息 收 入 , 对 于 这 些 利 息 收 入 , 本 基 金 将 再 投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资 于 剩 余 期限 ( 或 回 售期 限 ) 不 超过 基 金 剩 余封 闭 期 的 债券 , 并 持 有到 期 。 如 果 付息日距离 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 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 因此, 在 封 闭 期 结束 前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部分 债 券 到 期后 将 变 现 为现 金 资 产 。对 于 该 部 分现 金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对 各 类 短期 金 融 工 具的 市 场 规 模、 交 易 情 况、 流 动 性 、相 对 收 益 、信 用 风 险 等 因素, 再 投资 于 剩 余 期限 ( 或 回 售期 限 ) 不 超过 基 金 剩 余封 闭 期 的 短期 融 资 券 、债 券 回 购 和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并持有到期,获取 稳定的收益。 6 、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原 则上 将 使 基 金资 产 保 持 现金 状 态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各 种 有效 管 理 措 施 , 保 障基 金 运 作 安排 , 防 范 流动 性 风 险 ,满 足 开 放 期流 动 性 的 需求 。 在 开 放期 前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进行 相 应 压 力测 试 , 制 定开 放 期 操 作规 范 流 程 和应 急 预 案 , 做 好 应 付 极端 情 况 下 巨 额赎回的准备。 五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投资 程 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预 测 、 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拟 订 所 辖 基金 的 具 体 投资 计 划 , 包括 : 资 产 配置 、 目 标 久期 、 期 限 结构 、 个 券 选择 等 投 资 方 案。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 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在每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中 的 较低 风 险 品 种,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 于货 币 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 基 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十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 基金 投 资 组 合 报告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8 月 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79,983,787.61 30.18 其中:债券 179,983,787.61 30.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8,600,783.50 26.5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9,023,255.78 35.05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6 其他各项资产 - - 7 其他各项资产 48,830,506.31 8.19 8 合计 596,438,333.2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9,983,787.61 31.8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79,983,787.61 31.80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例(%) 1 041252024 12丽珠CP001 300,000 29,999,119.33 5.30 2 041269017 12华商传媒CP001 200,000 19,998,767.46 3.53 3 041254037 12韵升CP001 200,000 19,998,346.01 3.53 4 041260041 12即发CP001 200,000 19,997,023.67 3.53 5 041269018 12京客隆CP001 200,000 19,996,339.40 3.53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注: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9 投 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9.1 根 据 公 开 市 场 信 息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9.3 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1,341,6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88,906.31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830,506.31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 十 一 部分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一 、 净 值 增长 率 与 同 期业 绩 基 准 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7.19-2012.12.31 1.80% 0.04% 1.38% 0.00% 0.42% 0.04% 2013.1.1-2013.6.30 2.36% 0.04% 1.51% 0.00% 0.85%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4.20% 0.04% 2.89% 0.00% 1.31% 0.04%


二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 来单 位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变动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 准比 较 图 广发 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7 月 19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9 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未满一年。 (2)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后 , 将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时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封闭期末,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封闭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之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封闭期末,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封闭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开放期,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投 资 策 略 情景 分 析 、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每 个 封 闭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期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 1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 、 封闭 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 封闭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 封闭期 实际收益 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 封闭期当期赎 回及下一 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成该 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 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 实际收益率公 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 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 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失。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应 在封 闭 期 结 束日 前 变 现 所有 的 基 金 资产 , 如 果 届时 市 场 流 动性 下 降 , 则有 可 能 导致部分持仓 证券无法变现。 5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和 股 票 型基 金 , 为 证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 低 风 险品 种 ; (2 )选 券 方 法 、选 券 模 型 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信用债券违约的风险: 因本基金部分投资于信用债券, 且基金采取买入并持有策略, 如果信用债券出现违约,对本基金的影响较大。 (2) 新债发行频率下降的风险: 本产品主要的建仓来源是新发债券, 如果在建仓期内债 券发行频率大幅下降,则有可能导致本产品无法配置到目标仓位的债券,影响组合收益率。 (3) 建仓期延长的风险: 本基金目标建仓时间为 3 个月, 但在建仓期内可能会由于新债 发行频率下降、资金利率上升、内部信用标准趋紧等情况,从而导致建仓期延长到超过 3 个 月,带来流动性管理时间的延长,这将降低组合收益率。 (4) 资金利率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维持一定的杠杆 比例 , 在资金面紧张期间, 可 能 会 面 临 较高 的 资 金 成本 , 甚 至 会发 生 由 于 无法 借 到 资 金或 无 法 足 额借 到 资 金 而被 迫 降 低 卖 券以降低 杠杆 的 情 况 ,从 而 降 低 组合 收 益 率 。 另 外 , 在 封闭 期 即 将 结束 期 间 , 本基 金 将 陆 续 变 现 所 持 有的 证 券 , 并将 资 金 进 行流 动 性 管 理, 如 果 此 时的 资 金 利 率很 低 , 也 将带 来 组 合 收 益率的降低。 (5) 封闭期结束前的资产变现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前要将持有资产全部变现, 如 果 由 于 信 用评 级 下 调 甚至 违 约 、 资金 利 率 高 企等 原 因 导 致变 现 难 度 增大 , 被 迫 以较 高 的 收 益 率卖出,将降低本基金的收益率。 (6)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 括 该 日 )1 年 的 期 间。 在 本 基 金的 封 闭 运 作期 间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面 临 不 能 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8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 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二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三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 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17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未 执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 议召 集 人 和 召集 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西军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办 理 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同 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汇 兑 业 务 ;代 理 资 金 清算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 发 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保 管 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的 债 券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需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具 体包 括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 、 短期 融 资 券 、 高 收 益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债 券 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本 基 金 不 从二 级 市 场 买入 股 票 或 权证 , 也 不 参与 一 级 市 场新 股 申 购 或股 票 增 发 。本 基 金 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 基 金 将 采用 买 入 并 持有 策 略 , 主要 投 资 于 剩余 期 限 ( 或回 售 期 限 ) 不 超 过 基 金剩 余 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 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b、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e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 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f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 二 ; 一只 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百分 之 十 ; 经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g、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 定交 易 方 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有 关 书 面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则 使 用 并 管 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文 件 保 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造 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个 季 度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意见 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二十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注册 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 账 单 。 定期 对 账 单 分为 季 度 对 账单 及 年 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每 季 度 结 束后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并 定制 季 度 对 账单 服 务 的 投资 者 提 供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年 结 束 后向 所 有 本 年度 末 持 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 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 、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3 月 29 号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 公司 将 旗 下 基金 天 健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伙 ) 改 聘 为德 勤 华 永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 2、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18 号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基金封闭期当期赎回日为 2013 年 7 月 19 日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日为 2013 年 7 月 19 日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第二十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第二十五 部分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广 发 理 财 年年 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 《广 发 理 财 年 年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 四 ) 《 广发 理 财 年 年红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 五 ) 法 律意 见 书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七 ) 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