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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品质(350002)

天治品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天治品质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次 更新 ) 
 
基 金管理 人: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示 
 
天 治 品 质优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 ) 于2004 年11 月19 日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192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5 年1 月1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别 说明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7 月12 日 ,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13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金管理人 ................................................................................................. 4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七、 基金的投资 ............................................................................................... 55 八、 基金的业绩 ............................................................................................... 69 九、 基金财产 ................................................................................................... 70 十、 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五、 风险揭示 ................................................................................................ 85 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7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11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天治品 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指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合同当事人对其做 出的修订; -2- 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 基金投 资组合、 基金经营业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 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天治品 质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 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 者;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3-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基金代 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 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 购截止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 定条件后,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者认购 、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 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疫病传播、 恐怖主义 行为、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元: 指人民币元;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基金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5-


3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4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5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6 、电话:021-60371155


7 、联系人:张丽红


8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 ;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高福波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任办 公室主任、 副行级助理稽察、 吉林省白山市农 村信用联社任理事 长、 党委书记、 吉林省 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 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 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赵玉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 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6- 李洁思女士: 独立董事, 自 1991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 州政府工作。 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州长、 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 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刘星星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博士学位, 高级咨询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系讲 师、The Monitor Company 管理顾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 现任北京威兰 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长。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林省白山市房 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 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 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王刚先生:职工董事,法学学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5 年 7 月加入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侯丹宇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职 工监 事) ,学士 ,历任 吉林 省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邱荣生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 科 长、 副处长, 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 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白宇先生: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学历,助理经 济师职称,2003 年起就职于天治基-7-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 部总监。 许家涵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 、商务英语双 学士,2007 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监。 常永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 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2009 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闫译文女士 :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曾就职于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行政主管、 业务部经理、 党委委 员、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赵明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客户经理、 沈阳渤海投 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沈阳天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志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上海银行会计、 北 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 会计、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副总 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渠道主管、 销售部总监, 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8- 秦海燕女士, 理学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经验 7 年。2006 年 6 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0 年 5 月 28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任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 吴战峰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证券从业 17 年,曾就职于深圳中大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任投资经理、 平安证券公司任投资经理、 招商证券公司任行业部经理、 高级分 析师、国信证券公司任行业首席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组合经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 现任本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 , 自 2011 年 9 月 9 日 起任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0 月 21 日起 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5年1 月12日至2007 年4月12 日,刘红兵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5 年3月11 日至2005年8 月28日,袁柏南先生与刘红兵先生共同管理本基金 ;2005 年8 月29 日至2010 年5月28日谢京先生任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 天治 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天治稳健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秦娟女士,研究发 展部总监兼天 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战峰先生 。 4 、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9-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金 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11- 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 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 人力资源和业 绩考核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 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作 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 则 -12 -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覆 盖公司 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科 学、合 理 、有效, 公司全 体职员 必须竭 力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 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 核和检查。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 应当权责 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 财产、 固有财 产 和其他财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 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具有 前瞻性 , 公司将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政 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 时对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在以 上原则 的 基础上, 建立定 量的风 险控制 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3 - (1 )董 事会合 规与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 事会下设 的专门 委员会 ,其主 要职能 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制公司在机 构设置、 管理制度、 经营决策程序、 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 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 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 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 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决 议作出处理。 (2 )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公 司的督 察稽核 工 作,对董 事会负 责,对 公司的 各项制 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内部 控制委 员会是 公 司内部协 助经营 管理层 进行风 险控制 与风 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是 公 司的最高 投资决 策机构 ,在内 部控制 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 )监 察稽核 部:监 察稽核 部全面 负责公 司 的监察稽 核工作 ,对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 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 提供独 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制 是每一 个业务 部 门和员工 重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主管 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 )风险控制制度 -14 -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 员工行为准 则、 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管理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 为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 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 )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 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 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 程中涉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 规范、 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 权 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部、 交易部和研究发 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 职责、 业务和人员等。 ③ 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 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有序、 优质、 高 效地进行。 (4 )会计控制制度 -15 -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以如实 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 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 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 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 了完善的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 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16 -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 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 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 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 注。 中国民生银 行成立十余 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 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 行 A 股股票 (600016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 行 40 亿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 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 ,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 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 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 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 行为, 敬业 守法 ;讲 究质 量, 提高 效益 ,健康 发展 ” 的 经营 发展方 针, 在改 革发 展与管-17 - 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 探索,先后推 出了 “ 大集 中 ” 科技平台、 “ 两率” 考核机制、 “ 三卡 ” 工 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 形象。


2007 年 10 月,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 SAI 国际 组织颁布的 SA8000 体系认证 (即企 业社会责 任管理体系) ,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 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 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 “ 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 2007 年 12 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 ” 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 “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 ” 第三名


在《 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 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 在公 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 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 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 “ 最佳服务质量奖 ” 。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 中,民 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 金融年会” 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 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民生 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18 -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 多 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 财排行榜 ” 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 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 了专业评测公 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 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 十佳电子银行 ” 奖。 2010 年 10 月, 在 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 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 中, 民生银行 获 得评委会奖 ——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 而 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 上, 民生银行 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 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 中国网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全奖 ” 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 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 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 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 色 业绩和产 品创新最 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越贸 易金融银 行 ” 奖 项。这也 是 民 生银 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 之 后第三次获 此 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 项评选中获得 “ 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 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湣棠:男,高级经济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 广州 分行及香港代表处; 历任人民银行深圳分 行信贷员、 信贷科副科长,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营业 部信贷科长、 秘书科长和办事处主任,-19 -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振业支行行长和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广州分行副 行长、 行长、 香港代表处首席代表。 在银行系统工作三十年, 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从业 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具备广阔的海外视野。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 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 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 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2 人,平均年龄 33 岁,100% 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行 共托管基金 22 只, 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 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摩根士 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483.15 亿元。 -20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 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 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稽核部、 资产 托管部内设 稽核监督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部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 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 部监督稽核处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 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 资产托管部 的所有 处室 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 稽核监 督处,该 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 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21 -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 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 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 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督处 指导业务处室 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 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 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 组 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 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 等 五个方面 构建 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 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 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 的生命线。 -22 -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处室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 向多 处室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 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 部控制 制度 、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 所有后台运 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 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 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 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 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稽 核监督处,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 个月对业 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 总行稽核部 也不定期对 资产 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 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 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 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 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王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 (免长途通话费 用) 、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 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4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25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26 -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8 层 -27 -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熊奎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 人:田薇 、宋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28 -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 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29 -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7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 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30 -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 第五 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 福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 雷宇钦 -31 -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32 -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3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 -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72101 联系人: 李蔡 客 户服 务 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 )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34 -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 )齐鲁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 - (29 )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36 - 联系人:钟康莺 客 户服 务 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传真:0755-82450826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37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3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 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8 - (3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高冠江 -39 -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http://jjm. com.cn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0 - (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07 -41 -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 户服 务 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陈征 客 户服 务 电话: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tpyzq.com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2 -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licaike.hexun.com/ (4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43 -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客 户服 务 电话:400-089-1289 网址 : www.erichfund.com -44 - (5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 户服 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45 -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周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 吕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签章会计师: 严盛炜 、戴维维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戴维维 六、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46 - 基金的申购、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依据 实 际情 况 增加 或 减 少基 金代 销 机 构或 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网 点, 并 另行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 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 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目前,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 时 间为 交 易 日上 午 9 :30-11 :30, 下午 1 :00-3 :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30, 下午 为 1 :00-3 :00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5 年2 月1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3 、赎回的开始 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2005 年3月10 日 起开 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中规 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7 - 1 、 "未知价"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并 在不影响 投资者 实质利 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申购限制 1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者追加申 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 手 续,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 金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48 -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 回的 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 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数额、余额 和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两 位 以 后 四 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两 位 以 后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 申购金额 10,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49 -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0 =8,956.5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56.56 份基金份额。 (2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200 申 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0 元, 某 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 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200=9,998,800 元 申购份额=9,998,800/1.100=9,089,818.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089,818.18 份基金 份额。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持有期为 6 个月,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 元×10,000 =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 =11,940 元 -50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网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0 份基金份额时, 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 在新的公式适用前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25 万元 1.5% 25 万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200 元 申购费由 申购人 承担, 可用于 市场推 广、销 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2 年≤N <3 年 0.1% N ≥3 年 0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25% 归基金财产所有,75%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51 - 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 金规模 过大, 使相应 的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代销 机 构和登记 注册机 构的技 术保障 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52 - 3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 临时停 市,导 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连 续 巨额赎回 ,导致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时, 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兑付。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明 书中未 予载明 的 事项,但 基金管 理人有 正当理 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5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 一 个 工作 日 内的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 净 赎 回申请 = 有 效赎 回 申请 总 数- 有效 申 购 申 请总数 )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 别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可 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 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54 -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提 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 真、电 话或在 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2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 %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存续期 间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规定申请将其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 转入金额= B× C× (1-D) 净转入金 额=B× C× (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 ×C ×D 转换补差费=[B ×C ×(1 -D)/ (1+G )] ×G -55 -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 为 货 币市 场 基金 全部 转 出时 账户 当 前累 计的 未 付收 益 或部 分转 出 且账 户当 前 累 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 转的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 市场基 金) 。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基金管理 人已推出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稳定且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1 、品质为价值之前提 本基金认为, 只有品质优良的上市公司才具有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稳定性, 因此, 品 质为价值之前提,投资对象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质为本基金的核心理念之一。 2 、绩效追求与风险管理并重 -56 - 以基本分析为主要投资依据, 以公司内在价值为选股导向, 并 通过 严格的风险预算 管理 , 在为投资人追求资产增值的同时, 兼顾 降低投资风险, 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 比。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 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 资标的, 以自下而上的股票优选策略为主, 辅以自上而 下的类别资产配置、 行业资产配置, 并依托专 业的管理经验和有效的风险预算管理, 构 建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 个层面: 1 、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 产业政策、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对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对变化趋势 进行判断, 及时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现 金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以期达到三大 类资产之间的动态收益- 风险的最优配置效果。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 的资产类别 配置的范围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 40%-95% , 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 0%-55% ,现金类资产比 例不低于 5% 。 2 、行业资产配置 基金从行业的收益性、 行业成长性、 行业景气状况及变动趋势等方面对 行业的相对 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级, 并参照风险预算设置的行业偏离度, 确定股票行业配置权重的 合理区间。 -57 - 对行业的收益性分析主要选择行业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 对行业的成长 性分析主要选择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三项指标, 对行业景气状况及变动趋势的分析主要以宏观经济数据和行业经济运行 数据为基础, 并 借鉴相关的外部研究成果。 3 、股票优选策略与组合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以长期发展潜力作为公司价值最为重要的评估标准, 综合运用全方位、 多层 次的上市公司品质分析体系, 优选具备长期发展潜力、 中长期投资值得放心的上市公司 股票。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富 有 长 期 发 展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净 值 的 80% ,该类上市公司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i ) 具有健康卓越的财务品质, 具体表现为盈利质量和经营现金质量的可靠性较高、 体现价值创造能力的自由现金流量充沛等;


(ii) 具有 持续 稳健的 经营品 质,主 要特征 为 公司 治理 结构规 范、远 期发展 战略清 晰且在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品牌商誉和资源占有等领域拥有独特的内在竞争优势等; (iii )具有安全边际较高的市场品质,即内在 价值被市场相对低估。 (2)股票备选库的建立 (i )基于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财务品质评 估体系 健康卓越的财务品质是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潜力的支柱。 本基金主要通过财务健康诊 断和价值创造能力评估, 严格优选财务品质健康卓越的上市公司, 建立本基金的一级股 票备选库。 财务健康诊断主要通过分析利润构成、 持续性利润水平、 往来资金状况等因素, 剔-58 - 除存在利润泡沫和经营现金泡沫的上市 公司, 选出盈利质量和经营现金质量可靠性较高 的上市公司。 自由现金流量是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之源, 反映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本质, 可以 有效衡量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成长机会。 本基金运用自由现金流量评价体系 对上市公司价值创造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主要采用自由现金流量/ 净资产比率、 自由现金 流量/ 总负债比率、每股自由现金流量等指标。 (ii)基于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经营品质 评估体系 持续稳健的经营品质是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潜力的基石。 本基金在一级股票备选库的 基础上, 主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 远期发展战 略与内在竞争优势的全面 分析, 综合考察 上市公司价值创造的微观动力、 前景支持与现实保障等要素, 优选具有持续稳健的经营 品质的上市公司, 建立本基金的二级股票备选库。 上市公司经营品质的评估 有相当部分 是通过研究员对非财务报表信息的分析来完成的。 (iii )基于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市场品质 评估体系 市场品质是指由于内在价值被市场相对低估而存在较大的投资安全边际。 本基金通 过深层调研和合理估值, 重点从主营业务经营状况、 主导产品的行业地位、 目标客户群 体、 潜在竞争对手以及研发能力、 营销体系等 因素考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并结 合运用多种价值评估方法 , 综合考虑基本因素、 市场因素和预期因素等, 对二级股票备 选库中的上市公司进行合理估值, 最终选出内在价值低估从而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的股 票,形成本基金的三级股票备选库。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与调整 本基金在三级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 结合股票流动性、 投资时机选择等因素, 最终 拟定股票投资组合品种, 并依据行业权重偏离度、 个股权重偏离度等约束条件, 对行业 和个股进行适度的风险收益配比, 进而根据事先设定的风险预算目标构建和调整投资组-59 - 合,在严格风险约束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主动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流程图: 4 、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通过类别资产配置将一部分基金资产进行 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 投资的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此外, 未来市场可能推出的各类固定收益证 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也将成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性, 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等的 基础上, 运用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部分久期管理、 收益率利差分析等策略进行债券久 期配置、 类属配置, 并在价值研究与风险收益 评判的基础上, 选择高流动性、 高信用等 级、高 收益率及其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获取债券市场长期稳定的收益。 5 、风险预算管理 本基金在组合构建与调整的各个环节中, 实施透明化的定量风险管理模式, 对所有 资产实行全流程的风险预算管理并且标明各项风险预算指标, 通过投资组合表现与业绩 比较 基 准 表 现 的 动 态 比 较 ,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来 源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归 因 分 析 ( Risk 行业集中度 个股集中度 市场品质评 估体系 安全边际 ( 内在价值 评估分析) 经营品质评 估体系 公司治理结 构 远期发展战 略 内在竞争优 势 财务品质评 估体系 财务健康诊 断 价值创造能 力评价 长 期 发 展 潜 力 评 估 系 统 组合构建与 调整 三级备选库 二级备选库 一级备选库 风











预 算 管 理 -60 - Attribution ) , 并据此动态调整类别资产配置、 行业资产配置以及个股与个券配置。 基金 管理人为了约束自身严格实施风险预算管理, 在公司网站上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风险分析 报告。 风险预算目标:本基金的年 化目标跟踪误差(事前跟踪误差)不超 过 6%。 行业集中风险控制: 本基金通过设置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与中信综合指数的行业权 重的离 差(行 业权 重偏离 度) ,确定 合理 的行 业配置 权重范 围: 若行业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小于 5%,则行业权重绝对离差不超过±5%;若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大于 5%,则行业 权重相对离 差不超 过±60 %。行业 分类方 法按 照中国证监 会的一 级行业划 分标准 ,制造 业按照二级行业划分。 若指数的行业权重出现较大变动, 本基金可对上述行业集中风险 控制指标进行适度调整。 个股集中风险控制 :十大重仓股 资产净值占股 票组合资产净值总 额的比例 不超过 60% 。 下图为本基金的风险预算管理模式: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是中信 标普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 是中信 标普国债指数 。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 300 指数×70% +中信标 普国债指数×30% 。


中信标普 300 指数选择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规 模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风险预算管 理 类别资产配 置 行业资产配 置 股票债券选 择 组合构建 业绩监测 风险预算 ( 目标跟踪 误差) 风险调整组 合分析 ( 预测跟踪 误差) 风险调整业 绩分析 ( 事后跟踪 误差) -61 -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 充分反映了 A 股 市场的行业代表性, 描述了沪深 A 股市场 的总体趋势,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 标普国债指数反 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 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水平适中的品种, 在投资管理全过程中严格实施风 险预算管理,在明确的风险预算目标范围内追求 稳定的超额收益率 。 (七) 投 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 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 题, 其主要职责包括: 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 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 审定基 金 财产配置和行业板块投资比例范围、 审批重要投资计划; 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总结 报告、 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公司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权益投资 部、 研 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 具体的投资决策 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 、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 行业与公司研究员、 债券研 究员以 及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定量分析师 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市场、 行 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 -62 - (1 )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 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 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 )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 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证券 市 场的研究、 分析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 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 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周的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 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 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 )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决定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要投资 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 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 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 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 、投资执行 -63 - 交易 部 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作成基金 投资执行表 。 若执行时发生差异, 则需填 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 资总监。 4 、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 定量分析师 的 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 总结, 并提 交 投资 总结 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 、风险控制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并 向基金经理 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拟投资的组 合) 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64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 人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 、2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在合 法合规 的前提 下追求 本基金 财产的 安 全和增值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5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393,421.51 64.09 其中:股票 58,393,421.51 64.0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0 21.9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05,923.65 11.97 6 其他各项资产 1,808,062.73 1.98 7 合计 91,107,407.89 100.00 -66 - 2 、 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76,870.00 2.29 C 制造业 52,845,284.93 58.3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534,751.50 0.5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2,313.75 1.3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1,463.44 0.2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02,737.89 0.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67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30,000.00 1.03 S 综合 - - 合计 58,393,421.51 64.48 3 、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份 206,000 6,443,680.00 7.12 2 000651 格力电器 195,000 4,886,700.00 5.40 3 600660 福耀玻璃 550,000 3,954,500.00 4.37 4 600519 贵州茅台 20,000 3,847,400.00 4.25 5 600066 宇通客车 194,400 3,563,352.00 3.93 6 000550 江铃汽车 212,254 3,249,608.74 3.59 7 002022 科华生物 199,951 2,961,274.31 3.27 8 000525 红太阳 190,000 2,848,100.00 3.14 9 600867 通化东宝 160,000 2,382,400.00 2.63 10 600104 上汽集团 170,000 2,245,700.00 2.48 4 、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68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627.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65,258.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035.84 5 应收申购款 14,141.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8,062.73 (4 )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69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八、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 - (3) (2 ) - (4) 2005 年 1 月 12 日- 2005 年 12 月 31 日 -4.07% 1.00% -0.41% 0.79% -3.66% 0.21% 2006 年 1 月 1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88.97% 1.23% 72.09% 0.94% 16.88% 0.29%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0.65% 1.97% 121.02% 1.93% -0.37% 0.04% 2008 年 1 月 1 日- -50.86% 1.88% -56.38% 2.41% 5.52% -0.53% -70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8.62% 1.52% 68.52% 1.62% -9.90% -0.10%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8.36% 1.42% -8.75% 1.26% 27.11%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88% 1.10% -19.94% 1.03% -6.94% 0.07%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33% 0.87% 6.28% 0.94% -2.95% -0.07%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0.42% 1.25% -8.49% 1.11% 8.91% 0.14% 九、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天 治品质优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 以本 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该等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7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的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72 -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 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 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的估值办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的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的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73 -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净价 )不能 真实 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根 据行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的估值办法: (1) 上市 流通权 证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 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证, 以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若 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74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根据行 业协 会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上述估 值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75 -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 净值以书面形式并签章后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 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以元 为单位,采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精 确到小数点后四 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 第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 值错误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76 - 报告中国证监会; (3) 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7)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 投资 人造成 损失的 处理 原则、 方式 适用基 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 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买卖证券差价; -77 -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 收益扣除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 金收益 分配比 例按有 关规定 制定, 年 度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于 基金年 度已实 现收益的 50% ; (3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 分配的 基金收益以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 月内完成。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78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采 用现金 分红方 式,可 从现金 红利中 提 取一定的 数额或 比例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不 足以支 付基金 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为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79 - 基金托管 人的 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或基 金托管 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信息披 露费、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其 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若本基金 的募集未达法定条件 , 募集 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 (5 )证 券交易 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基 金 信息披露 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会 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认购费 (2 )申购费 (3 )赎回费 (二)基金的税收 -80 - 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 会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相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经 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和中-81 -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 、临时报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 、澄清公告;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82 -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3 )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8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84 -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5 -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chinanature.com.cn) 的网站查阅和下载 上述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进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使基金运作 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 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购买力风险 若发生 通货膨胀 ,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 抵消, 从而导致 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 。 -86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公司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行业竞争、 管 理团队、 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 证券市场的判断有偏或获取 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 导致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中会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或投资者大额赎回等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证券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我国 股票市场在大 幅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 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将 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87 - 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上市公司估值风险 稳定的 自由 现金流 量是 上市 公司 长期发 展的 前提条 件。 相对于 利润 指标 和经营现 金流量指标而言, 自由现金流量指标在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具有 更高的可靠性。 但在对上市公司的估值过程中, 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还需结合对非财务 报表信息的分析来进行, 若基金管理人获取的上市公司信息不完全, 可能会影响到上市 公司的估值结果。 为了规避估值风险, 本基金 将结合财务健康诊断和经营品质评估、 市 场品质评估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与自由现金流量评估互为补充, 最终选出具备长 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其他风险 1 、自然 灾害、 战 争等 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 将会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的运行 ,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等超出 基金管 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风 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十六、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8 -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置该基金财 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自基金合同终 止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清算 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 选定的 具有 证 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2 日内应当公告。 (3 )基 金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后 ,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公布基 金清算结果公告; (8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9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或 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90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 以及依 据本基 金 合同制定 的其他 法律文 件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该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 以及依 据本基 金 合同制定 的其他 法律文 件所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并依照本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91 - (3 )销 售基金 份额和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 服务,收 取基金 销售与 持有人 服务费 用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 )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 )在 基金存 续期内 ,依据 有关的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 定暂 停受理 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 )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 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 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并对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它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 证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2 - (7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8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9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93 -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2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 (2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基金托管 人认为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 理人; (4 )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94 -


(4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并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


(5 )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割事 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5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审议 与基金 管理人 有 利益冲突 的事项 或基金 管理人 未能行 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96 -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议事内容及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97 - 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基 金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三、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98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后 ,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7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99 -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 、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后两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100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财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认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101 - 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 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 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 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 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违 反《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期限内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 给予、 规定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 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责任方索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 基金所 有资产 的保管 责任, 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最大 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 范和减少风险。 (3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 持对 于基金 财 产的托 管所 必要 的设 备和设 施( 包括 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 维护 和更换, 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103 - (4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 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 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将基金 财产与 固有财 产 严格分开 ,将本 基金财 产与其 托管的 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7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 基金的临 时验资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 办-104 - 理资金的收支。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符 合《银 行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托管 人 和本基金 的名义 联名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 开设一 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 出借或未经另 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二级清算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由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办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 (4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本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105 -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合同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签署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方持有两份以上正 本, 以便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 一 份正本且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7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代 表 基金向中 国证监 会和中 国银监 会申请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财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并 以加 密 传 真-106 -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 《销售办法》 , 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 被授权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的人员应适用第五条(一)款项下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双 方当 事人 同 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107 - (2 )因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 造成本基 金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因 基 金管 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其 他 事由 造成 本 基金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4 ) 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 配备安全、 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 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 变更、 注销等业务; 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1 、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 、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如投资人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 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108 -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 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电子对帐单申 请、对账单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 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查询、 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 的基金 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 :3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 (免长途通话费用)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109 -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 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投 资人 的投诉做 出回复 。对于 非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3 年 1 月 13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期 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公告如下: 1 、2013 年 1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所持万科 A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告》 。 2 、2013 年 1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和《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所持股票万科 A 恢 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 3 、2013 年 2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 4 、2013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 《天治 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摘要) 》 。 5 、 2013 年 4 月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国 海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6 、2013 年 4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110 - 深圳众禄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7 、 201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 。 8 、 2013 年 5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长信科技、 捷 成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和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 9 、2013 年 5 月 14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 金所持股票捷成股份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 10 、 2013 年 5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 和讯科技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1 、 2013 年 5 月 3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公告》 。 12 、 2013 年 6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对旗下基 金所持股票长信科技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 13 、 2013 年 6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所持九龙电力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增加数米基 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 、 2013 年 6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 、2013 年 7 月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旗下基 金所持股票九龙电力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 -111 - 16 、2013 年 7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所 持华谊兄弟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7 、 2013 年 7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 太平洋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二十一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 基金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 -






































20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