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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全球(000290)

鹏华全球: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鹏华 全球 高收益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 金合同;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 法权 益 的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 益;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2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选择、委 托、更换 基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销 机构 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基金合 同 规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 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 则; 17. 选择、更 换 或撤销 境外投资 顾问 ; 18.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和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3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 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 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收入;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4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选择、更 换 或撤销 境外托管 人 ; 5.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为 基金 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 算; 6.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 户 设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 益;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基金 的资金汇出、汇 入 、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它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相 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应 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 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5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境外托 管 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 管人依据基 金财产投 资地法律 法规、 监 管要求 、 证券 交易所规则 、 市场惯 例以及其 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 主次托管 协议持有 、 保管基 金财产 , 并履 行资金清算 等职责。 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 过错、疏 忽原因而 导致的基 金财 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 应责任 。 在决定境外 托管人是 否有过错 、 疏忽 等不当 行 为, 应 根据 基金托 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 议的适用法 律及当地 法律法规 和 市场惯 例决定 ;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按 照规定对基金日 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 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外管局报 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 产,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 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 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和外管 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 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基金 的有关结汇 、售 汇 、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 金结算业 务; 27.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义务 以及 中 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根据审慎监管 原 则规定的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6 (1)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降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7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应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2.采取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8 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 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 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 并且委 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记录相符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 决定 终止基 金 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9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0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提交 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 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1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5%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售 机构选择 的分红方 式不同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将以投 资者最后 一 次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 准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 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按如下方 法进行 计提。 本基 金 的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 1%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的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 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 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按如下方 法进行 计提。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3%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3%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2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分析全球 各国家和 地区的宏 观经济状 况 以 及各发债主 体的微观 基本 面 , 在谨 慎投资的前 提下, 以 高收益债 券为主要 投资标的 , 力 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 场中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 债券 类基金 (包括 ETF ) 、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结构 性投资产品 、信用违 约互换(CDS )等 金 融衍 生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不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金 融工具 , 但本基 金持有可 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 票、 因持 有股票被 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 于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而产生 的权 证等原因而 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 等资产 ,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月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以高 收益债券 为主要投 资对象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为: 对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高 收益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 80%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高 收益债券 指: 1) 未达 到 S&P 评级 BBB- 级的债券 ; 2) 或未达 到 Moody ’s 评级 Baa3 级; 3)或未达到 Fitch 评级 BBB- 级的债券; 4) 或未经 信用评级 机构评 级的债券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购买不 动产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3 (5)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 (6)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 (7)购买实 物商品 ; (8)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 (9)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 (10)参与 未持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交易 ; (11)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2)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14)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 活 动; (15)当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基金持 有同一家 银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 资商业 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 个会计 年度 达到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 境外银行 。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 限制 。 (2)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净 值的10% 。 (3)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 (4)基金不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证 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具 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资产。 (6) 本基 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但持 有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此限 制。 (7)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只 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4 额的20%。 (8) 为应付赎 回 、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 (7 ) 项投资 比例限制 ,应当在 超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 例限制 要求。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比例 分红等集 中持续营 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 工作 日内增 加 10 亿元以上 的情形, 而导致证 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后 ,可将调整 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 到 3 个月。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 1 个工作 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或自 然日的 2 个 工作日内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函 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 依据《信 息披露办 法》 的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15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由败诉 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