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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全球(000290)

鹏华全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1、鹏华全球 高收益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基金 ”)的募 集及其基 金份 额的发售已 获中 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3]933 号 文批 准。 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核准并 不代 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 、推荐或者 保证。 2、本基金是 契约型开 放式债券 型(QDII )证券投资 基金。 3、本基金管 理人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本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中国 工 商银行 ” ) , 注册登记机构 为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本 基金的境 外托管人 为 香港上 海汇丰银 行有 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3 年8 月26 日 起至 2013 年 9 月18 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 售机 构 限量公开 发售 。 5、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其 中直销机构 指本公司 设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武汉、 广州 的直销中 心及本基 金管理人 网 上交易系统; 代 销机构包 括 中国 工 商银 行、国信 证 券等 。 6、本基金募 集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7、本基金首 次募集设 规模上限 ,在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批准的外汇 额度范围 内,本基 金募 集规模上限 为 50 亿元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的资 产规模不受 上述限制 ,但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 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 金申购规 模并暂停 基金 的申购。 8、投资者欲 认购本基 金,需开 立本基金 管理人 的开 放式基金账 户。若已 经在本公 司开 立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 则不 需要再次 办理开户 手续。 募集期内本 公司直销 中心和指 定的基金 销 售代理机 构网点同 时为投资 者办理开 户和认购 手续 。开户和认 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 。 9、本基金代 销网点每 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除 非另有定 义,本公 告中 “元 ” 均 指人民币 元) , 如果代销 机构业务 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 笔认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 准。 直销 中心的首 次最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元,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 购 金额为 1 万 元, 不设 级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基 金网上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易方 式 认购本 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本基金直销 中心单笔认购 最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本 基金 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最高累 计认购金 额不 设限制。 10、 募集期内, 投资 者可以多 次认购本 基金。 认购申 请 一经销售机 构受理, 即不 得撤销。 11、 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 认购的 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 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12、 本公告 仅对本基 金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 况, 请仔细 阅读 2013 年8 月23 日刊登 在 《 上 海证券 报》和 本公 司指定代 理销售机 构网站上 的《 鹏华全 球高收益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 下载基金申 请表格和 了解有关 基金募集 事宜。 14、 募集期 内, 本 基金还有 可能新增 代理销售 机构, 请留意近期 本公司及 各代理销 售机 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 公司及各 代理销售 机构的客 户服 务电话咨询 。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 的各代理 销售机构 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 本基金的 认购事宜 。 16、基金管 理人可综 合各种情 况对本基 金份额的 发售 安排做适当 调整,并 予以公告 。 17、 基金管 理人提示 投资者 充分了解 基金投资 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 , 根据自 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审慎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 基 金, 主 要投资于 全球 市场 的各类 高收益 债券 ,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 高收益债 券 , 基 金净值会 因为 全球 证券市 场及汇率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 基金 投 资中出现的 风险分为 如下两类: 一 是境外投 资风险, 包括投资标 的风险、 汇率 风险、 政治 风 险、 税务 风险、 法律风 险等; 二是开放 式基金风 险, 包 括市场风险 、 利率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衍生品 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 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技术系统 运行风险 、通讯风 险、不可 抗力 风险等。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 值发售 , 但 在市 场波动等 因素的 影响下, 基 金投资仍 有可能 出现亏 损或基金净 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 始面值 。 基 金管理人 提 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者自行 承 担。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全球高 收益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全球 高收益债 (QDII ) ; 基金代 码:000290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债券 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募集 币种为人 民币,每 份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5、募集规模 上限及募集限量方式 (1)募集规 模上限。 在国家外 汇管理局 批准的 外汇 额度范围内 ,本基金 设定募集 规模 上限为 50 亿 元;募集 期内超过 募集目标 上限时 采取 末日比例配 售的方式 进行确认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的资 产规模不 受上述限 制, 但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基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基金 申购规模 并暂停基 金的申购 。 (2)募集规模 限量方式。若募 集期内认购申请金 额 (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 本基金 募集规模不 超过 50 亿元额 度,则所 有的认购 申请予 以确认;若 募集期内 认购申请 金额超过 50 亿元额度,则对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 末日 比例配售 ” 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 部分认购款 项退还给 投资者。 “ 末日比 例配售 ” 是指 本 基金募集期 内, 募集期 末日前有 效认购 申请全额确 认成功, 对最 后一日有 效认购申 请, 根据 剩余额度, 予以 比例配售。 认购申请 确 认比例如下 :


末日认购申请确 认比例=(50 亿元-募集 期末 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 )/末日有效 认购 申请金额


按照上 式计算确 认比例 , 投资人 募集期末 日提交 的有效认购 申请部分 确认的金 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 购申请确 认金额= 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 末 日认购申请 确认比例


计算结 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 投资者募集 期内认购 费按照有 效认购申 请的确认 金额 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 确认比例将 于结束认 购日起的 2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 。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 点)公开发 售。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情 况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另行公 告。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 销售网点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 (2)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限 制 (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认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 不设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9、销售机构 (1)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工商银 行 在全国 的营业网 点 办理对 投资人的 开户 和认购业务 。


在基金募集 期间, 投资人可 拨打 中国 工商银行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或登录 中国工商 银行 网站: www.icbc.com.cn (2)其他代 销机构和 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 机构和直 销机构的 联系方式 请见 “ 六、 本次 募集当事人 或中介机 构 ” 的 “ ( 三) 销售机构 ” 的相关 内容。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本基金的 募集期为 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本基金的发 售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 截止本基金 募集期结 束之日, 若 本基金募 集总份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募 集总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且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 , 则本 基金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完备案 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本基金 将延长募 集期 并及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若募集期 (包括 延长后的 募集期) 届 满, 本基金仍 未 达到法定合 同生效条 件,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并将已 募集的资金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 后 30 天 内退还给 基金认购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 担。 11、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以上基金募集期 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2、认购费 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于特定 认购费率 , 其 他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适用于一 般认购费 率, 具体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 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 M<50 0 万 0.3% 0.09%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购费 用应在投 资人认购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基金认 购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 投 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如: 某投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认购本基 金 10,000 元, 所 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额面 值= (9,940.36 +5.20 ) /1.00 =9,945.56 份


即: 投 资人 ( 非养老 金客户 )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份额 , 在基 金合同生 效时 , 投 资人账户登 记有本基 金 9,945.56 份。 4、募集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 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前,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 认购的款项 。 (2)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 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 交的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 (4)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对于 认购申请 及 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 任 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 6、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 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 1,000 元, 如果代销 机构业务 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 笔认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代 销 机构的规定 为准。 直销 中心的首 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元,不 设级差限 制 (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等特定交易 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 不受此限制) ,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 笔认 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 情调整 。 本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 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应 使用本公 司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1、已有本基 金管理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投资者 ,不 需重新办理 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 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投资者, 可 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 销 售机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开户 。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或直 销 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 放式基金账 户 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 可在原处 直接认购 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或直 销 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 理人开放式 基 金账户注册 手续的投 资者, 拟通过其 他代理销 售机构 或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 金的, 须用已有 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在新 的代理 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 点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 确认后方可 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 开立本基 金管理人 的开放式 基金账 户。 2、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 开立一个 本基金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金账户 。请投资 者注意, 如同 日在不同销 售机构申 请开立基 金账户, 可能导致 开户 失败。 (三)中国工商 银行 办理开户(或账户 注册)和认购 流程 1、中国工商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申) 购程序如下:


(1)受理开 户和认购 的时间 : 基金发售 日的 9:30-17:00 。 (2)开户及 认购程序 : ① 向代销网 点提交以 下材料, 办理开户 手续: A、本人现时 有效的法 定身份证 件原件( 包括居 民身 份证、军人 证、护照 等,下同 ) ; B、填妥的《 基金账户 业务申请 表》 ; C、中国工商 银行牡丹 灵通卡或 理财金账 户卡 。 投资者可于 T+2 日以 后通过中 国工商银 行指定的 代理 基金业务网 点办理开 户确认 手续 。 ② 开户同时 可办理认 购手续, 需填妥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A、本人现时 有效的身 份证件原 件 ; B、中国工商 银行牡丹 灵通卡或 理财金账 户卡 ; C、填妥的《 基金业务 申请表》 、《基金 申/认购 申请 表》 。 中国工商银 行网上银 行和电话 银行可同 时受理基 金的 认购业务 , 具体情 况可通过 该行网 站、客户服 务电话(95588 )查 询。 中国工商银 行代销网 点接受认 购申请后 , 当即 向投资 者提供缴款 回执; 投 资者于 发布本 基金成立公 告后到 该 行基金代 销网点办 理认购业 务确 认手续。 (3)注意事 项 ① 一个投资 者只能开 立一个基 金账户; ②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 网点在个人投 资者申请认购 基 金时不接受现金,投 资者必须预 先 在用于认购 基金的理 财金账户 卡或牡丹 灵通卡中 存入 足额的资金 ; ③ 个人投资者指定的 银行存款账户 须是中国工商 银 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 丹灵通卡中 的 人民币活期 结算账户 ;


④ 个人投资 者认购基 金申请须 在公布的 个人投 资者 认购时间内 办理; ④ 工行代销 具体事宜 ,请以中 国工商银 行公告 为准 。


2、中国工商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申) 购程序如下: (1) 受理开 户和认购 的时间 : 基金发 售日的 9:30-17:00( 周六、 周 日和节假 日不受 理)。 (2)开户及 认购程序 : ① 向代销网 点提交以 下材料, 办理开户 (或账 户注 册)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原件及 加 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其 它组 织则 须提供 民政 部门或 主管 部门颁发 的注 册登记 书原 件及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复印件 ; B、经办人现 时有效的 身份证件 原件 ; C、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 ; D、法人授权 委托书 ; E、填妥的《 基金交易 账户业务 申请书》 并加盖 公章 。 投资者可于 T+2 日以 后通过中 国工商银 行指 定的 代理 基金业务网 点办理开 户确认 手续 。 ② 开户同时 可办理认 购手续, 需填妥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A、中国工商 银行客户 自助卡 ; B、填妥的《 基金业务 申请表》 、《基金 申/认购 申请 表》并加盖 预留印鉴 。 中国工商银 行网上银 行和电话 银行可同 时受理基 金的 认购业务 , 具体情 况可通过 该行网 站、客户服 务电话(95588 )查 询。 中国工商银 行代销网 点接受认 购申请后 , 当即 向投资 者提供缴款 回执; 投 资者于 本基金 发布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后到该 行基金代 销网点办 理认 购业务确认 手续。 (3)注意事 项 ① 机构投资 者在中国 工商银行 进行本基 金买卖 使用 的资 金账户 必须是唯 一的; ②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 网点申请认购 基金时,其指 定 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 有足额的认 购 资金; ③ 机构投资者指定 的银行存款账户 须是中国工商 银 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 民币结算账户 ; ④ 机构投资 者认购基 金申请须 在本公司 公布的 机构 投资者认购 时间内办 理; ⑤ 工行代销 具体事宜 ,请以中 国工商银 行公告 为准 。 (四)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 注册)和认购 流程 其他代销 机 构包括银 行和证券 公司的 开 户和认购 的相 关程序以各 机构 相关 规定为准 。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 户注册)和认 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本公司设在 深圳、 北京、 上 海、武汉和广州 的直 销中心向首 次 认购金额不 低于 50 万 元的投资 人办理开 户 (或 账户注 册) 、 认购 手续, 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购时间 : 基金份 额发售 日 9:00 至16:30( 周六 、周日和节 假日不受 理申请) 。 3、认购程序 : (1)办理开 户(或账 户注册)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 本基金 管理人开放式 基金 账户,如已开立则不 需重新办理 。 在基金募集 期间,投 资 人的开 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 时办 理。 办理基 金账户卡 时请注意 :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 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 证 件类型包括: 身 份证、护照、军官证 、士兵证等 有 效的中国 证 件) 。 ③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 户申请表 》 ② 法人有效 的营业执 照、税务 登记证、 组织机 构代 码证复印件 并加盖单 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 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 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复印件( 证件类型包括 : 身份证、护照、军官 证、士兵证 等 有效的中国 国籍证件 ) ⑥ 《预留印 鉴卡》 ⑦ 传真交易 协议 ⑧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⑨ 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 不接受法 定年龄在 十八周岁 以下的人 士作 为基金 账户 的开户人 、 授权 委托人、 经办人; 如 果十八周 岁以下的 人士 坚持 要认 ( 申) 购 本公司旗下 未对投资 者年龄做 明确限制 的开放式基 金, 本公 司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定, 在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决定是 否 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 代销机构 开立基金 账户的客 户, 需 在直销 中心开立交 易账户 ( 所需资 料同开 户) 。 (2)认购基 金: 投资者申请 认 购本基 金, 应将 足额 认 购 资金以 转账 方 式, 划入本 公司 直销 专户, 并确保 在当日 16:30 前到账 ,不接受 除 转账以 外的其它 缴款 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① 本人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身份 证、军人 证或护 照) ;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③ 填妥的 《 基金 认/ 申 购申请 表》 。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① 已填好的 《 基金认/ 申购申 请表》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 销系统中 记录的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与投 资者的认 、 申购基 金的风险 不匹配, 直销中心可 要求客户 填制《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确认 书》并传真 到直销中 心后再做 业务。 (3)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 柜台 新开 户或以前 没有做过 风险承受 能力 测评的投资 者需填写 《风险 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 ② 《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调 查问卷》 对投资者 风险承 受能力的测 评结果 与 投资者 希 望购 买的基金的 风险等级 不匹配 , 需填写《 投资者风 险承 受能力确认 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 照鹏华基 金管理公 司直销中 心的规定 , 在 办理认购前 将足额资 金汇入鹏 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清算账户 。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 同行) ,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所填 写的汇款 单据在汇 款用途中 必须注明 认购 的基金名称 、 基金 代码和投 资者名 称,并确保 募集期间 工作日当 日 16:30 前到 账。投 资者若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资金 ,造成认 购无效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和直 销清算账 户的 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 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 额资金划付到 账,则以资金 到账 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 理日(即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 束, 出现 以下任 一无效认 购情形的 , 认购 款项将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划往 投资者指 定的资金 结算账户 ,该退回 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 承 担 : ①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开户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认购申请 或认购 申请 未被确认的 ; ③ 投资者划 来的认购 资金少于 其申请的 认购金 额的 ; ④ 投资者在 募集期结 束后认购 资金仍未 到账的 ; ⑤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 无效资金 。 造成无效认 购的,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和直销 清算 账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 用。 2、若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则投资者 交纳的 认 购 款项在基金 合同生效 前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及其折算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业务规 则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办 理本基金 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并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 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束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 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生效。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 人 的 认购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认 购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的利息 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折成投 资 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 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 为 准 。 基金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 和费 用,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 投资 人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 款利息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 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客服电话:95588 中国工商银 行 网站:www.icbc.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梁 剑波 2、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 秀宇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券商代销 机构 (1)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3)华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 (4)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号 标志 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号 标志 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9)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第三方代 销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8)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赵 慧灵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1)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 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3)中期 时代基金 销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4) 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6 联系人:潘 艳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 单峰、 刘颖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