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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160610)

鹏华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 八月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12 月4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 发的《关于同意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设立 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2006]245号文) 核准, 进行募 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已于2007 年1月9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于该 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 金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请 投资者 根据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谨慎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 7 月 8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 理人 ............................................................... 8 四、基金托 管人 .............................................................. 1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生 效 ................................................ 43 七、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44 八、基金份 额的场外 申购、转 换与赎回 .......................................... 45 九、基金份 额的场内 申购与赎 回 ................................................ 52 十、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和基金 份额的登 记、系统 内转 托管和跨系 统转登记 ............ 55 十一、基金 的投资 ............................................................ 56 十二、基金 的业绩 ............................................................ 66 十三、基金 的财产 ............................................................ 68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69 十五、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74 十六、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8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9 十九、风险 揭示 .............................................................. 83 二十、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 85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6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六、备 查文件 ........................................................... 109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 式>》、《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的规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 投资人 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根 据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谨慎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 金产品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





指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 管理人 :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 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鹏华动 力 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金 情 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 件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个月结 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 解 释、 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 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 订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 现时有效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 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 以 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 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暂行 办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法》 规定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 场, 并 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 管 理机构、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者的合 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直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 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 书 面确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 清算完毕 , 中国 证监会对 清算结果 核准并予 以公告的 日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期 基金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确认的投 资人有效 申请工作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 赎 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 间段, 具 体时间 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 记运作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 遵守 认购 :


指在基金募 集期间 , 投资 人 通过场内 或场外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定通过 场内或场 外 申请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的 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 场 所, 分 别简称场 外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 份 额认 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 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 和场内认 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 会员单位申 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购业务资 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的会员 单位 和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 申请购买 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 所场内赎回业务资 格 的会员单位 和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 申请卖出 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 日常交易:


指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 转换等 场外基金 交易, 以 及场内 申 购和赎回和 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 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 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 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 放式基金份 额间的转 换行为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 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 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免 且 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 生的, 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 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自 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 暂 停或停止交 易等情形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 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 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 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胡继之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济师 ,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武汉市分行 办公室科 长、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所 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分 行办公室 负责人 , 深圳证券交 易所总经 理助理兼 办公室主 任、 理事 会秘 书长、 策划 总监、 纪 委书记、 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黄俞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司、 正大 财务公司 工作,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黄鑫先生,国籍中国 ,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 。 曾在民生证券公司证 券投资部、长 城证券公司 研究所从 事研究工 作。 2004 年 10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行 业研究工 作, 曾任 公司机 构理财部 理财经理 助理 、 理财经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担任 鹏华中 国 50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 担任鹏华 盛世创新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2010 年 7 月起至 今担任鹏华 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 任基金管 理部副总 经 理。黄鑫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1 月由 管文浩先 生担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9 月由 林宇坤先 生担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7 月 至本招募 说明书更 新截止日 由黄鑫担 任本 基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黄鑫先生于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 担任鹏华 中国 50 基金基 金经理 , 2008 年 10 月 至 2010 年 7 月担任鹏 华盛世创 新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社保 基金组 合投资经理 及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基 金、 鹏 华双债 增利债券基 金、 鹏华 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 鹏华 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普惠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 总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普天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鹏华丰 收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鹏华 丰润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动 力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证 券法》、《基 金 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行为,并 承 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 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 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扰乱市 场秩序 ; (9)在公开 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 故意含有 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0)其他 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 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律 、规章和 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3、内部控 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主 要 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 体中层及以上 管理人员会议 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 评估和防范 , 对业务过程 中潜在和 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 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并监 督整改。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 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使 合 规及 风险 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 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 系 及 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 不 断完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 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 基 金经理个 股投资 授权、 基准 仓位等由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 同时, 公司建立 了严格 的股票库 制度、 禁止和 限 制投资股票 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必 须完全从 股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了契约 风险评估 制度, 定 期对各基 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 况进行评 估,防范 契约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行全 部资 产、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 工。 中国 农 业银 行网 点遍布 中国 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 最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 家 城 乡并 举、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持 续发 展,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 化 竞 争策 略,着 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务品 牌, 依托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 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 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第 一批 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内 商业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 英国《全 球托管人 》评为中 国“最 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 三 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绩突 出,获 “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首席 财务 官》杂志颁 发的“最 佳资产托 管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 资 产托 管处、 保险 资产 托管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处、 境外 资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 处、 风 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 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 中 高级会计师、高级经 济师、高级工 程师、律师 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 队成员专 业水平 高、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 高级管 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 技术职 称, 精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3 年7月8 日,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163 只,包括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 积极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长盛同 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 汉盛 证券投资 基 金、裕隆证 券投资基 金、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鸿 阳证 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 值证券投 资 基金 、 久嘉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成长 价值证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鸿利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债 券投资基 金、 银河稳 健证券 投资基金、 银河 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长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盛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 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 动态精选 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 瑞强势地 区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 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优 选分红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精 选股票证 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 基金、 交银施罗 德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信诚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时货 币市场基 金、富兰 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心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 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 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 罗德成长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 牛创新成 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益民 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华夏复 兴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双利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申万巴 黎 竞争优势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成 长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收益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内需 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大 成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中 证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景顺长 城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中 邮 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信中 小盘成 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东吴 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博 时创业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景丰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兴 全沪 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 富国 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深 证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泰达宏 利领先中 小 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 银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 东吴中 证新兴 产业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安瑞 进取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汇添富社会 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工银瑞 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盘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浙商聚 潮产业成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领先 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南方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上 投摩根新 兴动力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策 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金元惠 理保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国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交银施罗 德深证300 价 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富国中 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长 信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中证内 地消费 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海消费主 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同 瑞中证200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核心竞 争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 富信用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光大 保德信行 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逆 向投资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申 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鹏 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 实全球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 金、 金元惠 理新经济 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东吴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建新社 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理财 宝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 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安 信目标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7天 理财宝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工 银瑞信信 用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景 顺长城支 柱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摩 根士丹 利华鑫量 化 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央视 财经50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债债 券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鹏 华理财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民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 万家14 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 安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 双债增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品质投 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海可转换 债 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融 通标普中 国可转债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现 金宝场内 实 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 、 交银 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中 国企业 境外高收 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 克林国海 焦点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景 顺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 发聚 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 景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 研究阿尔 法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新 华行业 轮换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国目标收 益一年期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 高息债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 信息 的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负 责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督 和评 价。托 管业 务部专门 设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 作,独立 行使 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制 度、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 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 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 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监 控系 统,每 日登 录监控系 统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 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 督 基 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 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梁 剑波 (二)代销机构 : 1、场外银行 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 铭铭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 市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12)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14)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6)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7)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8)广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9)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办公地址: 广州银行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0)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1)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厦门 市思明区 湖滨北路 101 号商 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方 伟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2、场外券商 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5、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6) 山西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7)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 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8)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办公地 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大 厦 4 楼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21) 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22)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4)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6)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7) 东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 旭 客服热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8)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30)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1)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热线:95582


联系人: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2)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 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3) 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 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34)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6)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7)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原中国建 银投资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 第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李 珍 咨询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41)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2)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八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3)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1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袁 媛 咨询电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4) 浙商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46) 日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7)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华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0)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51) 厦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 金文 客户服务 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2)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3)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 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宋 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5)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6)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58) 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余政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59)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60)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 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1)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国海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2)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 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3)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4)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场外第三 方销售机 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赵 慧灵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它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或变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更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4、场内代销 机构: 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 风险 控制要求的 深交所会 员单位可 以 办理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具体详见 基金管 理人于 2006 年 12 月5 日发布 的 《鹏华 动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份 额发售 公告 》及相关业 务公告。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刘 少君 电话:010-59378919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王 丽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苏 文静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刘颖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并 经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金 字[2006]245 号文批准 募集 发售。 募 集期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 到 12 月 28 日止 , 共募集 11,014,840,003.30 份基金份 额, 募集户数为 391,912 户。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7 年 1 月 9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 解决方案。 七、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 常交易包 括上市交 易和申购 赎回两种 方式 。 本章仅 对有关基 金的上市 交易的 相关事宜予 以规定 。 基金上 市后,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 将基金份 额转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再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 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投资 者可在交 易日的交 易时 间 使用 相应深 圳证 券账 户通过 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的 营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卖 出本 基 金(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07 年 3 月 6 日发布 的《 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 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 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 闭式基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 , 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 。 行情发 布系统 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登 终止上市 公告。 (八)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八、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转 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的场 外申购 、 转换和 赎回业务 。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 办理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 回等 场外 基金 业 务;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 到注册登记 系统中, 再办理场 外申购 、 转换与赎回 等 场外基 金 业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 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 心 (具体 地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 2、中国农业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具体 地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 3、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基金网 上交易 系统 。 (具 体业务规则 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申购、 转 换与赎回 的场所 , 并予以 公 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开放 日办理申 购、 转 换和赎 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由基 金管理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人与代销机 构约定并 按规定公 告。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 整并公告。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场外申 购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 通过我公司 直销中心 场外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金额 为 50 万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3、转换的最 低份额 为 2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转 换。 4、 账户最 低余额为 30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 转 换或赎 回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该 笔转换或 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 将被强制 赎回。 5、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以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方 式申 购本基金每 次最低扣 款额为 100 元 (含), 客 户在各代 销机构 办理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时 应遵循各代 销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定。投 资 者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直 销系 统定期 定额 投资本基 金的 最低扣 款限 额等 事项以 其他 相 关业务公告 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 整场外申购、 转 换、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及相关 业 务规则, 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实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投资 人申( 认) 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回, 以及转入的基 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 下,方可实 现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基金转 换后,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 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 行, 且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 代理销售 机构须同 时具备 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 基金的合 法 销售代 理资格,并 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换业务 。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 本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 功之日起,按 照注册登记机 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 转入部分基 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7、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 转换 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否 则申购申 请无效 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提交 转换、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转换、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 转 换或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 转 换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通 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 还 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人自 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 资者转 换申请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 根据转换 结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 将 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2、转换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 转换所 得份 额份数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误差部 分归入基 金资 产。 3、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申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 者 (非养 老金客户 )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 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 某投资者 (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 4,367.12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 率/ (1+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 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鹏华中 国 50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500,000 份 基金份额 一年 后(未满 2 年)决定 转换为鹏华动 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假 设转换当日转 出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638 元,转 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 是 1.060 元,对应 赎回费率 为 0.30 %,申购 补差费率为 0.2 %, 则可得到 的转换份 额为: 转出金额=500,000 ×1.638 =819,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500,000 ×1.638 ×0.30%=2,457 元 补差费(外 扣)=(819,000-2,457 )×0.2%/ (1+0.2 %)=1,629.83 元 转换费用=2,457+1,629.83 =4,086.83 元 转入金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额=814,913.17/1.060 =768,786.01 份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即: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 500,000 份鹏 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一年 后 (未 满 2 年)决定转换 为鹏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假设转 换当日转出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768,786.01 份。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赎 回总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 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 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 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5、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后(含 该日)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 之后,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权益转 换的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或就该 部分基金 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 务。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或未 明确禁止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册 登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 此时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转入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处理 : (1)不可抗 力 原因导 致基金 无 法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 、 (2 ) 、 (3) 、 (5)项 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等不 承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等损 失。 在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并 按规 定公告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转 出申请 、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巨 额赎回 , 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可以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 情况 。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已接 受的赎回 、 转换 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 能力足额 兑付或全 额转换的 , 基金 管理人 足额兑付或 全部予以 转换; 如暂时不 能 足额兑付或 全部予以 转换, 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 回、 转换 申请量 占已接受 的 赎回、 转换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 转换 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基金间转 换 申请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不能延 期办理 )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本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但不 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 可选择将 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 暂停转换、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转换 、赎回业 务的办理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 额;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 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3)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 网点 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九、 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 通过 深交所 会 员单位办 理的 场内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 场内申购 、 赎 回业务;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 到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 再 办理场内 申 购、赎回业 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法 律、 法规及 其它有关 规定禁止 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 )以及合 格的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 深交所场 内申购 、 赎回基 金份额应 当使用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账户开立 的具体事 项详见本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 险控 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2007 年3 月6 日发 布的 《鹏 华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关于开放申 购、赎回 及转换业 务的公告 》)。 深交所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 单位的名 单 (有 可能进 行调整或变 更) 可在 深交所 网站查 询,本基金 管理人将 不就此事 项进行公 告 。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赎 回开放日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工 作日。 业 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或赎 回, 投 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或者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价格为 下 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3 月 9 日起开 始办理场 内日常 申购 业务 。 3、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3 月 9 日起开 始办理场 内日常 赎回 业务 。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 开通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若 届 时开通的,本基金管 理人将及时 公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和 赎回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以金额申 报,申 报 单位为一 元人 民币;赎回 以份额申 报,申报 单位为一 份基金份 额;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束 时间 前撤销,在 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需遵循深 交所场内 申购赎回 相关业务 规则 ,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业 务办理单 位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应 确保账户 内有足够 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 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收 到申购和 赎回 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并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通常情况 下,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场内申购 、 赎回 业务办理 单位或以 其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确认情 况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 定将 在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况下 ,当日未 获受理的 场内 赎回将自动 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代销 机构场 内 申购本基 金, 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0 元, 最高无限 制 。 2、基金管理 人、深交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在不 违反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调整 上述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要求予 以调整的 , 必 须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 登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 的申购 份额 由申购金额 扣除申购 费用后除 以申 购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确 定。 基 金份额份 数保留 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 部分将 以现金 形式 直接退还给 投资人。 4、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本基 金的赎回 金额由 赎回 份额乘以赎 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扣除赎 回费用后 确定。赎 回金额计 量单位为 人民 币元,赎回 金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手续费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到 整数位 , 计算所 得整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户 。 例1:某投资 者通过 场内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手续 费、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 故投 资者申购 所得份 额为 9,611 份, 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 =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 净赎回 金额按 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例: 某投 资者从 深交所场 内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 可得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 .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交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基金 份 额净值可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九)场内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十) 办理 本 基金份 额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应遵守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的有关 业务规则。若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 执行。 (十一) 有 关拒绝 或 暂停 基金 场内申 购和赎 回业务 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参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第 九 章中关于 “拒绝 或暂停 基金申 购、赎 回业务 ” 的相 关内 容以及深 交所有 关规定 ,并据 此执行 。 十、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和基金 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 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 格的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具体条件 、 程序 及收费标 准以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 南》为准 。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 购 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 登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认购 、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 在 深 交所 上市交易,也可 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可 申请场外 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 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 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 具有高成 长性和持 续盈利增 长潜力的 上市 公司中价值 相对低估 的股票 , 进行 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 , 在有效 控制投资 风险的 前提下 ,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求长期 、 稳定 的 资本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各 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 化产品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若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 有价值的 新股配售 和增发 。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股票投资方 向: 本 基金股票 的主要投 资方向为 具有高 成长性和持 续盈利增 长潜力的 上市 公司中价值 相对低估 的增长型 股票, 本基金对 这部分 股票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 股票资产 的 80%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为 30% ~95% ,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为 0% ~65% , 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 期以内政 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 上而下 ” 和 “自下而上 ” 相结合 的 主动投资管 理策略, 主要 分为三 个 层次:第一层次是“ 自上而下 ” 地进行战略性 资产 配置和动态资产配置 ,以控制或规 避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第 二层次是“自 下而上” 的 选股 策略。在有效控制个 股投资风险的 前提 下,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求尽 可能高的 投资回报 。 第 三层次为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 相结合的行 业配置策 略。 同时, 本基 金投资策 略将兼 顾 “动力 ” 和 “增长 ” 两方面。 其中 “动力 ”包含本基 金在资产配置 方面的考虑, 指本 基金将通过动态资产 配置策略,灵 活 地 配置股票、债券这两 大类资产之间 的投资比例。 而“ 增长 ”则指本基金 管理人在个股 选择 方 面将 以 高成 长性 和持 续盈利 增长 潜力的 上市 公司中价 值相 对低估 的股 票作 为主要 的股 票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投资对象。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2)宏观经 济环境、 国家政策 和市场周 期分析 ; (3)上市公 司的 成长 性 、盈利 能力和资 产质量 。 2、战略性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主要 根据宏观 经济、 政策环 境、 利率走 势、 市 场技术指标、 市 场资金构 成及流动 性情况分析 来全面评 估证券市 场现阶段 的系统 性 风险 和预测中长 期预期收 益率,在 此基础 上, 制定本 基金在股 票、 债 券和现金 等大类资 产之间 的中 长期配 置比例、 调整原则 和调整范 围。 本基金战略 性资产配 置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最终确定 股票、 债券和 现金等大类 资产之间 的中长期 配置比例 。 3、动态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对股票 市场和债 券市场未 来走势的 判断 以及重大政 策变动的 预测, 力争把 握投资时机 , 审时 度势地根 据市场变 化动态地 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和 债券这两 大类资产 之间在相对 较短的一 段时期内 的配置比 例,在有 效控 制风险的同 时获取更 高的投资 收益。 基于基金投 资中时机 选择的重 要性, 我公司还 自行开 发了动态资 产配置的 量化模型 , 以 此作为制定 动态资产 配置决策 的辅助性 工具。 我公司 的动态资产 配置的量 化模型是 基于股票 价格将围绕 着股票价 值中枢上 下波动的 特征而 构 建的 。 更具体来 说, 就 是在股票 价格表现 出 超涨或超跌 时, 我 们预期 , 该股 票以后的 价格 走势 将会 趋向于价值 回归。 股票是一 种高风 险 、 高收益的资 产, 相对于股 票而言, 债 券则是一 种低风 险、 低收益的资 产。 当股票 市场处于 超 跌状态时, 我们预期 股票市 场的价格 走势将趋 向于上 升, 所以在 该阶段可 以按照 一定的原 则 增持股票, 减持债券 , 以求 在有效控 制投资风 险的同 时获得更多 的股票收 益; 当股 票市场处 于超涨状态 时, 我们 预期股 票市场的 价格走势 将趋向 于下跌, 所 以 在该阶 段可以 按照一定 的 原则减持股 票,增持 债券,以 规避股票 价格下 跌 的风 险,力争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因此 , 我们可以通 过判断市 场的超涨 或超跌状 态以及 基 金投 资组合中具 有较高风 险的资产 部分 ( 即 股票) 的 收益风险 特征来动 态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中股 票和债券这 两大类资 产之间在 相对较短 一段时期内 的配置比 例。 4、股票投资 方法 (1)个股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 度挖掘 具 有高成长 性和持续 盈利增长 潜力 的上市公司 中价值相 对低估的 股 票,以此作 为股票投 资部分的 主要投资 对象。 这 里所 说的“价值 相对低估 ”指的是 上市公 司的高成长 性以及盈 利增长速 度由于尚 未被投 资 者所 充分认识以 至于没有 在股价上 充分反 映出来, 也 就是说公 司的盈 利增长速 度快于股 价的反 映速度, 股 价对公司 的盈利 增长的反 映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存在着明显 的滞后。 除此以 外, 本基 金还将高 度重视 和跟踪那些 过去基本 面情况差 但现在已 有明显好转 的上市公 司股票 , 深入分 析其基本 面发生 转变的根本 性原因, 同时采 用多种价 值 评估办法多 角度地对 其进行投 资价值分 析, 甄 选出那 些基本面已 得到改善 , 同时 具有潜在 高 盈利增长趋 势的个股 作为投资 对象 。 (2)股票备 选库的构 建方法 根据前面阐 述的个股 选择策略 , 本基 金管理人 将从两 条路径甄选 股票进而 构建股票 备选 库。 第一 条路径就 是首先通 过股票的 历史财务 数据和 股票的市场 表现甄选 出成长性 良好的股 票, 然后在 此基础上 通过研 究员从影 响股票所 属上市 公司的成长 性、 盈利 性以及 投资价值 的 各个方面进 行综合评 估, 甄 选出具有 高成长性 和持续 盈利增长潜 力的上市 公司股票 进入股票 备选库; 第 二条路径 就是通 过研究员 对基本面 已有改 善的个股的 深入分析 , 从那 些过去基 本 面 情况 差但现 在已 有明 显好转 的上 市公司 中发 掘具有潜 在盈 利增长 预期 的个 股进入 股票 备 选库。对于 新股,我 们将根据 研究员提 供的有关 研究 报告,单独 考虑是否 纳入股票 备选库 。 1)股票备选 库中来自 于第一条 路径的股 票的甄 选办 法: ? 剔除 ST 等限 制和禁止 基金投资 的股票名 单上的 股票 以及过去两 年 0 ? EPS 的股 票; ? 基于股票的 历史财务 数据和市 场表现, 同时借助 我公 司的股票成 长性评估 系统将 沪深两市的 所有 A 股 (将在上 一步骤中 剔除的股 票除 外) 从高到 低进行成 长性排名 , 并选取前 500 支股票 构成本基 金重点关 注的股票 。 其 中成长性评 估系统中 成长性排 名的方法是 借鉴新华 富时 600 成长指数 中的有关 成长 性排名的方 法构建的 , 但构 建 中所选取的 指标却是 不尽相同 的 7 个指 标, 包 括 4 个 价值因子指 标和 3 个 成长因子 指标。 价值因子 指标分别 是净资产 与市值比 率 (B/P ) 、 每股盈利/每 股市价 (E/P) 、 年现金流/市 值(cashflow-to-price ) 以及销售 收入/市值(S/P ) ; 成长因子分 别是 ROE ?(1-红利支付率)、过去 2 年每 股 收益复合增 长率以及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 收入复合 增长率。 在上述几个 步骤的基 础上, 行业研究 小组的研 究员从 影响股票所 属上市公 司的成长 性和 盈利性的各个方面进 行综合评估, 其中“未来两 年的 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复 合增长率 ” 以及 “未来两年 的预期每 股收益复 合增长率 ” 将是 研究员 评估股票的 “成长性 潜力 ” 的主要考 量指标。 根 据综合评 估的结 果, 行业 研究小组 将筛选 出具有高成 长性和持 续盈利增 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中 价值相对 低估的股 票构成股 票备选库 的一 部分。 研究员的综 合评估主 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 面: ? 收益预期和 趋势分析 : 研究 员对股票 的收益增 长预期 、 收益预期 的调整的 精准评 估 以及收益预 期的趋势 分析,是 能否筛选 出具有良 好成 长性股票的 关键一步 。 ? 股票估值: 对成长类 股票估值 的目的是 衡量股价 中所 反映出的市 场预期的 合理程 度。 适合成 长股的估 值方法 中常见的 主要有两 种: 一 种是根据隐 含增长率 评估成长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股内在价值 的本杰明 ·格雷厄 姆(Benjamin Graham )方法,另 一种是根 据价格增 长合理性进 行估值的PEG 方法 ; ? 行业评估: 主要了解 股票所 属公司的 行业前景 以及 在 竞争市场中 的地位, 以便所 筛 选出来的股 票具有行 业竞争优 势和领先 地位的特 征。 主要方法是 考察未来 两年行业 和个股的预 期年收益 增长率、 行业集中 度、股票 在所 属行业内的 竞争对手 等; ? 公司业务模 式、 业务 计划分 析: 主要 是评估可 能影响 公司发展和 成功的业 务计划质 量。 评估主要包 括如下几 个方面: 品 牌认知、 进 入壁 垒分析、 分销模 式、 产品使 用 周期/产品 价格、 原料供 应/供 应厂商、 可预 期收入 流、 客户数量、 产 品周期、 产 品和市场的 多样性分 析、公司 的增长原 因分析( 如: 是正常增长 还是通过 收购实现 增长) ; ? 公司管理层 素质分析 : 主要 包括公司 高管和公 司董 事 会成员素质 分析、 账 目明晰 情 况以及收益 增长的稳 定性分析 、公司高 管持股状 况分 析等; ? 公司财务健 康状况分 析: 根 据公司负 债程度的 高低, 要对不同类 型的公司 采取不同 的方法和量 化指标来 进行财务 健康状况 的评估 , 以便 确保所筛选 出来的公 司的财务 状况健康; ? 公司赢利能 力的趋势 分析: 结 合公司过 去业绩 的历史 数据, 对股 票的赢利 趋势、 收 益前景进行 分析, 筛 选出那些 能够达到 、 最好 是能够突 破市场收益 增长预期 的股票。 这是成长型 投资成功 的关键步 骤。对于 公司赢利 能力 的趋势分析 ,我们主 要基于 : 销售收入增 长趋势分 析、利润 率趋势分 析、现金 流趋 势分析等几 个方面进 行分析 。 2)股票备选 库中来自 于第二条 路径的股 票的甄 选办 法 行 业研 究员 会高 度重视 和跟 踪那 些过 去基 本面情 况差但 现在 已有 明显 好转的 上市 公 司 股票, 深入 分析其基 本面发 生转变的 根本性原 因, 同 时采用多种 价值评估 办法多角 度地对其 进行投资价 值分析, 甄选出 那些基本 面已得到 改善, 同时具有潜 在高盈利 增长趋势 的个股纳 入股票备选 库。 对进入股票 备选库中 的股票 , 行业研 究员进行 定期跟 踪和维护。 至少每半 年一次 对公司 进行深度调 研或访谈 并提交调 研简报; 伴随着 股 票盈 利预测的调 整和股票 市场表现 的变化 , 股票备选库 中的股票 也将随之 进行调整 。 (3)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 业配置将 以经济周 期的不同 阶段, 不同行 业或产业的 发展所呈 现出的差 异性 以及不同行 业分享经 济增长所 呈现出的 差异性作 为配 置的出发点 。 在非 均衡高速 发展的中 国 经济中, 市场需 求、 技术进 步、 政策变动、 行 业整合 等因素均对 各行业带 来了不同 的机遇和 挑战, 行业 的周期性 成长和 结构性分 化是中长 期现象 , 在股票市 场上就表 现为行 业投资收 益 的中长期轮 动, 把握 各行业发 展趋势和 市场波 动特征 , 并对行业 资产进行 科学配置 , 是基 金 控制风险、 获取稳定 收益的有 效方法。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本基金的行 业配置以 行业景气 预测为基 础, 结 合对产 业政策、 行 业相 关特 征指标 和财务 指标的分析, 对 行业进行 综合评价, 在此基础 上进行 行业配置, 其中, 对 行业景 气度的精 准 判断是行业 配置决策 是否正确 的关键性 因素。 行业研 究小组将定 期提交行 业景气预 测报告和 行业配置建 议。 基金 经理小组 在股票备 选库的 基础上 , 通过对个 股的风险 收 益特征 、 市场 状 况的分析, 结合对个 股的价 格趋势和 市场时机 的判断 , 再 结合行 业研究小 组的行 业评估报 告 和行业配置 建议, 确 定各行业 配置比例 和个股 权 重, 完 成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 建, 再通 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系统 的优化分 析以及基 金经理小 组的 判断对组合 进行进一 步的调整 优化。 5、债券投资 方法 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主 要目的是 规避股票 投资部分 的系 统性风险 , 在股票 市场处于 上升阶 段时, 加 大股票部 分的投资 比例 , 减少债 券部分的 投资 比例; 而 在股票市 场处于下 跌阶段 时, 相应地减少 股票部分 的投资比 例, 同 时加大债 券部分 的投资比例 。 在股票 和债券 这两大类 资 产之间的灵 活配置中 , 债券 部分所起 的作用主 要是为 了保证本基 金投资的 安全性和 基金资产 的高流动性 , 以便在 股市下 跌时通过 减少股票 投资部 分仓位、 加 大债券投 资部分 仓位而规 避 股市的系统 性风险, 在股市快 速上升时 能及时地 获得 资金, 迅速 地加大股 票部分的 投资比例 。 鉴于上述考 虑, 本基 金在甄 选个券构 建债券投 资组合 时, 将会把 个券的流 动性和 久期作为 重 要的参考指 标。 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的 过程中, 将综合运 用多种 投资策 略, 包括久 期策略 、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流动性策略、 相 对价值 挖掘策略 以及跨市 场、 跨 品种套利策 略等, 以使债 券投资组 合能 起到保证本 基金投资 的安全性 和基金资 产的高 流 动性 。 6、权证投资 方法 本基金将权 证看作是 辅助性投 资工具 , 其权证 的投资 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 产增值 , 有利 于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研 究, 同时 综合 考虑权 证定 价 模 型、 市场供求关 系、 交易制 度设计等 多种因 素 对权证 进行定价, 主要 运用的投 资策略为: 杠 杆交易策略、对冲保 底组合投资策 略、保底套利 组合 投资策略、买入跨式 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 7、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的投 资主要参 照以下流 程进行运 作, 在 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 ,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求 长期、稳 定的资本 增值 : ? 行业研究小 组研究人 员通过自 身研究以 及借助外 部研 究机构的研 究成果, 形成宏 观、策略方 面的研究 报告,为 基金资产 配置提供 决策 支持。 ? 投资决策委 员会首先 确定基金 投资的战 略性资产 配置 比例。 ? 基金经理根 据市场短 期因素的 影响在战 略性资产 配置 预先设定的 投资比例 范 围内 确定股票、 债券之间 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 行业研究员 通过个股 的财务评 级、 所 处行业的 定位分 析、 市场和 经济环境 分析等 途 径, 对上市 公司成长 性和盈 利性以及 投资价值 的各个 方面进行综 合评估, 自下而 上 地筛选出具 有高成长 性和持续 盈利增长 潜力的上 市公 司。 ? 研究部定期 或不定期 的提交动 态资产配 置的数量 化分 析报告, 同时借助 公司的股 票 成长性评估 系统定期 呈交有关 股票成长 性的数量 化分 析报告,作 为决策支 持。 ? 行业研究小 组构建和 维护股票 备选库。 ? 本基金的行 业配置以 行业景气 预测为基 础, 结 合对产 业政策、 行 业相关特 征指标 和 财务指标的 分析, 对 行业 进 行综合评 价, 行业 研究小 组将定期提 交行业景 气预测报 告和行业配 置建议。 ? 基金经理及 助理依据 股票备选 库以及行 业研究员 的投 资建议报告 , 再结 合自己对 市 场时机的判 断, 确定 行业配置 比例以及 个股权重 , 构建 股票投资组 合, 再通 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系统 的优化分 析以及基 金经理小 组的 判断对组合 作进一步 的调整 优化。 ? 固定收益小 组与基金 经理 在充 分考虑基 金投资的 安全 性和基金资 产的高流 动性的 前提下, 构 建债券组 合 。 ? 交易室按有 关交易规 则执行交 易指令, 并将有关 信息 反馈给基金 经理。 ? 行业研究小 组对股票 备选库中 的股票进 行分析和 跟踪 , 并 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经 理 提交投资建 议报告。 分析和跟 踪的重点 主要是投 资品 种的市场价 格是否被 低估。 ? 研究部负责 对基金持 仓的品种 进行风险 监控、风 险预 警以及投资 业绩评估 。 ? 金融工程师 定期为投 资决策委 员会、投 资总监、 基金 经理提供基 金业绩评 估报告 , 基金经理对于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和风险管 理人员 认 为具 有较大风险 的投资品 种 拟定 改进方案, 并必须在 规定的时 间内调整 投资组合 。 ?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流 程的合法 合规性进 行监控。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7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 益率× 30% 在合理的市 场化利率 基 准推出 等客观情况 的影响 下,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 确定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此项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 及时公告。 本 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公布 了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修改旗 下动力增 长基金基 金合同中 “ 业绩比 较基准” 定义的 公告 》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起,将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修改为上 述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 券市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 份股 指数, 该指数市 场代表性 强, 指数编 制方法透 明、 样 本股票调整 规则清晰, 因 此本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 数作为股 票投资部 分的业绩 比 较基准 。 中证综合债 指数的选 样债券的 信用类别 覆盖全面 , 期 限构成宽泛 , 能较好 地反映 我国债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券市场的整 体价格变 动趋势, 因此选择 该指数作 为衡 量基金债券 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 较基准 。 本基金充分 考虑本基 金各资产 投资比例 要求从而 构建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 (偏股 型) 基金, 其 预期风险 和收 益高于货币 型基金、 债券 基金、 混 合型基金类 中的偏债 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为证 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等 风险品种 。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 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 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 (2)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百分 之三; (3)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百分之 十; (4)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 之十; (5)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百分 之 四十; (6) 本 基金股票 、债券 等 的投资比 例应符合 下述要求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为 30% ~95% , 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为 0% ~65% (7)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 之五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8) 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9)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千 分之 五; (10)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限制; (11)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本基 金不受 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 销证券; (2)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4) 买 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投资限制 或禁止行 为的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 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本 基金财产 的安全和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本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力,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已 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870,724,008.96 71.64 其中:股票


3,870,724,008.96 71.64 2 固定收益投 资


151,298,283.90 2.80 其中:债券


151,298,283.90 2.8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500,000,870.00 9.25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878,053,812.36 16.25 6 其他资产


3,169,349.71 0.06 7 合计





5,403,246,324.93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13,782,101.14 52.21 D 电力、 热力 、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 业 10,710,000.00 0.20 E 建筑业 55,498,623.72 1.03 F 批发和零售 业 319,134,865.55 5.9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65,337,927.38 1.21 J 金融业 206,778,523.00 3.84 K 房地产业 306,382,671.97 5.69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41,399,296.20 0.77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51,700,000.00 0.9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70,724,008.96 71.83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15,000,000 469,200,000.00 8.71 2 002250 联化科技 14,576,909 291,392,410.91 5.41 3 600519 贵州茅台 1,499,980 288,551,152.60 5.35 4 000513 丽珠集团 7,270,094 271,174,506.20 5.03 5 000963 华东医药 6,437,292 256,526,086.20 4.76 6 601166 兴业银行 13,999,900 206,778,523.00 3.84 7 000848 承德露露 8,499,915 193,033,069.65 3.58 8 002004 华邦颖泰 11,200,000 157,688,000.00 2.93 9 000999 华润三九 5,393,041 143,185,238.55 2.66 10 601633 长城汽车 3,687,505 130,611,427.10 2.42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51,298,283.90 2.81 8 其他 - - 9 合计 151,298,283.90 2.81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006,730 100,783,740.30 1.87 2 113002 工行转债 288,090 31,511,284.20 0.58 3 113003 重工转债 114,820 12,552,122.40 0.23 4 110023 民生转债 62,060 6,451,137.00 0.12 注:上述债 券明细为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持有的全 部债 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9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之 一的贵州茅台 的发 行主体贵州茅台酒股 份有限公司之 控股 子公司贵州 茅台酒销 售有限公 司因违反 了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反垄 断法》 的有 关规定, 于2013 年 2 月22 日 收到贵州 省物价局 《行政处 罚决定 书》 , 被处以罚款 二亿四千 七百万元 人民币 。 本报告期内 ,贵州茅 台股份有 限公司未 再就该事 项发 布新公告。


对该股票的 投资决策 程序的说 明: 本 基金管理 人长 期 跟踪研究该 股票, 认 为高端 白酒虽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然短期内面 临各种压 力, 但贵 州茅台酒 因为品 质卓越 、 品牌力强 大, 仍 然拥有深 厚的消费 潜 力。 行政处 罚不改变 该股票的 长期投资 价值。 该证券的 投资已执行 内部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 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 定。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的 其它证券 中没有发 行主 体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的、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股票。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96,341.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460,246.46 4 应收利息 797,789.67 5 应收申购款 414,972.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69,349.71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100,783,740.30 1.87 2 113002 工行转债 31,511,284.20 0.58 3 113003 重工转债 12,552,122.40 0.23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000999 华润三九 143,185,238.55 2.66 资产重组 2 002004 华邦颖泰 42,150,000.00 0.78 非公开发行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 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 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7 年 1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2.70% 2.01% 82.70% 1.54% 30.00% 0.4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4.40% 2.55% -51.30% 2.12% -3.10% 0.4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9.24% 1.80% 61.23% 1.45% 18.01% 0.3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1% 1.34% -7.67% 1.11% 4.16% 0.2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40% 1.02% -16.55% 0.91% -5.85% 0.1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28% 0.95% 6.80% 0.89% 2.48%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3% 1.10% -8.27% 1.05% 6.24% 0.05%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39.36% 1.69% 8.29% 1.39% 31.07% 0.30% 2、 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 比较: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注 1:业绩比 较基准: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新华 富时 600 成长指 数 ?70 %+新华巴 克莱资本 债券指数 ?30%。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本基金业 绩 比较基准 修 改为 “ 新 华富时 600 成 长指数收 益率× 70%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30% ”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 起,本基 金比 较基 准修改 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70% + 中证综合 债指 数收益率× 30% ” 。上述列 图为本基 金净值变 动情况与 各期间 业绩 比较基准 的比较情 况。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07 年 1 月 9 日生效。 注 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未 经审 计) 。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 )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 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 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 在 任何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 果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 ) 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 交易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净价估 值;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 考 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收盘 价,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 值。


(3 ) 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 价、流 动性、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因素 基础上 形成的债 券估值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1 )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权 证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 格。


(2 )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交 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 - (3 )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1) -(3 )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5、根据中国证监会 《 关于进一步规 范证券投资基 金 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规定 ,本 基 金管理人进 一步明确 了本基金 持有资产 的估值方 法, 具体内容详 见本基金 管理人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 登的《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进 一步 规范旗 下基 金估值业 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将当日 的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关于差错处 理,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 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因 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因 更正差 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 差 错,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 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 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 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 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追偿 过程中 产 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


(6 )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同 或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有责任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生 的费用 和 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 )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3位以 内 (含 第3位 )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当 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公 司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2 )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 在 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会计责 任方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担50% ,基金 托管 人承担50%;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进而 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 (4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 利 益,已决定 延 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 的;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项 、 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或 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4)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十五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 应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2、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3、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方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4、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比例按照有关 规定制订。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 金收益可进 行分配,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12 次 ,每年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 于当年可 分配收益的 70% ;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投资者办 理开户 手续时选择 的分红方 式无效 , 投资者 须 另行办理选 择分红方 式的相关 业务。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 市交易 的基金份 额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 能选择 其他的 分红方式 , 具体权 益分配程 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 ;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 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按费用 的实际支 出金额支 付,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本条 第 1 款 第(3 ) 至第(8) 项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章及 相关协议 的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支付 ,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 各项费用 。 本基金采取 金额申购 的方式 。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 % 50 万≤M <250 万 0.6 % 25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场 外、 场内 的 申购 费率 相同 )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 50 万≤M <250 万 1.2 % 25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场外、场 内申购计 算公式: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 整数位,计算 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 资 者资金账户 。 2、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 仅可办理 场外转换 业务,场 内暂未开 通基 金间转换业 务。 具体转换费 率 、计算 公式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相关 规定 请查看基金 管理人 的 相关 公告 。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 年限逐年 递减, 具 体费 率 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Y<2 年 0.25% Y≥2 年 0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 场外、场内 赎回计算 公式: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担,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4、基金管理 人 可以在 不违反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强制 规定以及 不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前 提下 ,在 本 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上 述费率及/或 收取方式 ,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并 应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前3 个工 作日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调整后 的上述费 率还 将在最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5、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上述基金 申购费率 、基 金转换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 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用 。募集期 间发生的 律师费 、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 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 降低 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 费率实施日 前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 计年度;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3个 工作 日在指定报 刊及网站 上公告。


5、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 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 月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或减少销 售代理机 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


(25)基金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26)基金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7)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 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 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管理 人、 本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 且在不同 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 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10年。


( 七) 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有 关销售机 构及其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将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 易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 (偏股 型) 基金, 其 预期风险 和收 益高于货币 型基金、 债券 基金、 混 合型基金中 的偏债型 基金, 低 于股票型 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中 的中等风 险品种。 面临的主 要风险有市 场风险、 投资风险 、 管理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特有风险 、 技术风 险、 上 市 交易的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以及 交易制 度等因素的 影响会产 生 波动, 从而 对本基金投 资产生潜 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 、 地区发展政策 及股权分 置改革与 非流通股流 通政策 等 )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 而产生风险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 从而对基金 收益产生 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 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上述 变化都将直 接影响本 基金的收 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 深入研究 和 投资多 样化来 规 避和 分散 这种非系 统风 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 险。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日趋 提高, 我国上市 公司的 发展必然会 面临来自 于国际市 场具 有同类技术 、 同类产 品上市 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有些 上市公司可 能会因这 种竞争而 导致业绩 下滑,由此 可能会导 致公司股 票的价格 下降,从 而影 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 到所投资 证券的市 场表现的 影响。 尽管债 券尤其是国 债的表现 相对稳定 , 但 同样会受到 诸如宏观 经济环境 、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以及市场本 身的影响 从而造成 债券价格 变动, 企业 债和金融 债的投 资还会受 到债券本 身信用 评级变化的 影响, 这 些都会 给投资者 带 来收益变动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结构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投 资心理 、 技能 等都会影响 其对经济 形势和证 券市场走 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由 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 内尚处于 发展阶 段, 应 对基金赎回 的经验不 足, 加之 中国股票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较大 , 在市 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 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 情况, 如 果在这 时出现较 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或转 换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 困难 ,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 险。 (五)本基 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属 于 混合型基 金, 通 过在股票 、 债券和 现金等 各大类资产 之间进行 战略性资 产配 置与动态资 产配置来 降低风险 , 提高收 益。 如 果债券 市场和股票 市场同时 出现整体 下跌, 本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基金的净值 表现将受 到影响 。 基金虽 然采用自 上而下 进行资产配 置的投资 策略, 但并不能 完 全抵御两个 市场同时 下跌的风 险。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 核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 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 基 金合同生 效且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间可 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 , 投资 人在停 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基金流 动性风险 ; 另 外 , 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份 额转向场 外 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 持有人数 不满足上 市条 件时 , 本 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 市 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销售代理人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风险 。 二十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基金 合同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 本基金终止 后,须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 基金合 同对 基金进行清 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3) 基金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清 算公告;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 法 权益。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3、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获 得基金认 购和申购 费用、 基金 赎回手续费 用和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根据本 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9)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 并 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换销 售代理 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5、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资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料 ;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6、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 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10% ,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a.终止基金 合同; b.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c.变更基金 类别; d.变更基 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e.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f.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g.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h.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i.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a.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b.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 转换 费率等 费率或收费 方式; c.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或按照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必须 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d.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e.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f.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 理人选 择确定。 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 登记日。 (3)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 下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a.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b.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c.会议形式 ; d.议事程序 ; e.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f.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g.表决方式 ; h.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i.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j.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a.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 。 b.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c.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d.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 决定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终止基 金合同的 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a.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b.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 , 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登 记注册机 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a.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 集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 项。 b.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c.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d.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召集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b.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 上通过方 为 有效,除下 列 b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 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a.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 票人。 b.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c.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 如会 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按 照上述规 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的计票 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 合, 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指 派授权代 表完成计 票程序 ; 如基 金托管人拒 绝按照上 述规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的计票 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 合,则基 金管 理人应当指 派授权代 表完成计 票程序 ; 如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仍拒 绝派代表 监督 计票的,不 影响大会 会议决议 的效力 。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执行 。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3 日 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4)相关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取消上 述相关 限制 或变更上述 相关规定 的,按照 变更 后的规定执 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 本基金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对基金 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予以 公告后本 基金合同 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代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查阅, 并 同时刊登 在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供 投资者查 阅。 投 资者也可 在 支付工本费 后在合理 的时间内 获得基金 合同的复 制件 或复印件 , 但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 准。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 心43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12 月22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为: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各 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 化产品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若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 有价值的 新股配售 和增发 。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股票的主要 投资方向 : 本基 金股票的 主要投资 方向为 具有高成长 性和持续 盈利增长 潜力 的上市公司 中价值相 对低估的 股票, 本基金对 这部分 股票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 股票资产 的 80%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为 30% ~95% , 债券资产 占 基 金资产比 例为 0% ~65% ,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 期以内政 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 (2)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百分 之三; (3)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百分之十; (4)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 之十; (5)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 四十; (6) 本 基金股票 、债券 等 的投资比 例应符合 下述要求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为 30% ~95% , 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为 0% ~65% ; (7)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 之五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8)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千 分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之五; (10)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限制; (11)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本基 金不受 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 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名 单、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 单。 对于基 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 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应 在 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其后 据此执 行。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 基金 托管人给 予必要 的协助。 基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托 管银行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将在发现 后立 即报告中 国 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 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但应 给予 必要的协助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终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 定负责处理 ,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 主协议。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银行 间市场凭 证等的保 管按照实 物证 券相关规定 办理。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自 保管原件 。 在基金 运作中签 订的与 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 的 要求, 定期或不 定 期的将该重 大合同的 名称、 种类等提 供予基金 托管人 。 上述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 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 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 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2)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 值方法:





①上市流 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A.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 B.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 值; C.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D.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①- ②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①- ②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④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 债券估 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 ②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 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③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④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 计量。 ⑤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⑥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⑦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①-⑥ 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① -⑥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 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 础 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⑧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3) 、权证估 值办法 : ①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②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以及停 止交易 、 但未 行权的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④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①-③ 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① -③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⑤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 4)、 其他有 价证券等 资产按 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 估值 。 (3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③ 小项 、 债券估 值方法的 第⑦小项 或权证 估值方法 的 第④ 小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3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3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理 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当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的 赔 偿金额,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50%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 进 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的;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管理人提 供资料 , 由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建立 并保管 。 在基 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 拒绝或延误 提供。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本基金 合同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 金管理人 为投资 者提供包括 基金的转 换、 定 期定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及信 息查询等 已 开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基金管 理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 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保有其准 确、 完整联系方 式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 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 开户欢迎 信、 交易对账单、 《鹏 友会 》等资料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 渠道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 期为 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通过手机 短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持有基金 净值短 信等; 通过邮件 定制的信 息包括: 鹏 友 会周刊、 电 子对账单 等信息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业务 发展需要和 实际情况 , 适时调 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 输入基金账 户号 (或 证件号码 )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 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30-21 :00 的座席服 务(重大法 定节假日 除外) ,投 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 诉、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场 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 进处理 。 (七) “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 金的份额持有 人均自动成为 鹏华 投资者俱乐部“鹏友 会”的会员。 “鹏友会” 俱乐部旨 在提供 一个良好 基金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举 办丰富多 样的客 户活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八)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 工作,公司建 立“客户专家团 ” 机制,邀请客户对客 户服务工作 提出意见和 建议。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1 月 9 日 鹏华基金关 于参加浙 商银行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1 月 10 日 鹏华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成立鹏 华资产管 理 (深 圳) 有 限公司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3 年 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1 月 19 日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2 年 第 4 季报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1 月 22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财付通合作开通网上 直销第三方 支付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2 月 1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支付宝合作开通网上 直销第三方 支付业务 及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2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公 告(华邦 制药)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2 月 19 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2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3 月 9 日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2 年 年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4 月 2 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和讯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4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4 月 19 日 鹏华基金关 于好买基 金的上线 定投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4 月 19 日 鹏华关于部分基金参与好买基金网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4 月 19 日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3 年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2013 年 4 月 20 日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第 1 季报报 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6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6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6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3 年 7 月 4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3 年 7 月 8 日 止。














二十五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文件 2、 《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3、 《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注册 与登记过户 委托代理 协议》 4、 《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