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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季季红(000286)

银华季季红: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 华 信用 季季 红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一 、重 要提示 
1. 银华信用 季季 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的募 集已 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 获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3 】781 号文 核准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对 本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 表其 对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 、 推
荐或者 保证 。 
2.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类 型为 债 券型基 金。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为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或 “ 基 金管 理人 ” )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4.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5. 本基金 自2013 年8 月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包 括
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和各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募集 情况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并 及时 公告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6. 投 资者 认 购 本基金 应首 先办 理开 户手 续,开 立基 金账 户( 已开 立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本基 金 直 销机 构 和 指定代销 网点 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开立 基金 账 户
的 手续 。 投 资人 的 开 户和 认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7.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投 资人应保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法,投 资人应有 权自行支配,不 存在任何 法律上、合约
上或其 他障 碍。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情 况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本 基 金 的2 
募集期 限并 及时 公告 。 
9. 本基金 按 照 1.00 元 份额 初 始面值 开展 认购 。本 基金 基金代 码000286 。 
10. 投资 人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归投资 人所有,如 《银华 信用季季 红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 生 效, 有效 认购 款项 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账户, 由利息所转的份 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 有效认购款
项 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 有。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募集期 届满, 若未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如基金 募集失 败,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11. 投资 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认 购费率
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及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进行 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
申请, 每个 基 金 账户 首笔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每笔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直 销机构或各代销 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 其业务规 定为准。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首笔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12. 本基 金在募集期 内,不设定目 标募集份额 总额上限。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售 情况对
本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 模控 制,并 及时 公告 。 
13. 认购原 则: 
(1 )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 
(2 )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认购 费 率
按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4 )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5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3 
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14.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认购
有效性 的确认情况。但 注册登记 机构对申请有效 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 了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 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注册登 记机构在本基金 认购结束 后的登记确认结 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本
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 点或以其规定的 其他合法 方式查询最终确 认情况。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 详细 阅 读2013 年8 月21 日刊 登在 《 证 券时 报 》上的 《银 华信用 季季 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 《 银华信用 季季 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摘要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摘要 》 ” ) 。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 《 基 金合同 摘要 》 、 《托
管协议 》 、 《 招募 说明 书 》 及本 公告 将同 时发 布在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 投资 人亦
可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有 关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本 基金 认购有 关事 宜。 
16. 代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城 市名称 、网 点名 称、 联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请 详
见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 公告所 列的代理销 售机构 外,本 基金还有可 能新增 代理销 售机构,如 增加
其他代 销机构,本公司 将及时公 告,请留意近期 本公司及 各代理销售机构 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
及各代 理销 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 
17. 投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电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询 认购 事宜 , 也
可拨打 工商 银行 客户 服务 电话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的客 户服务 电话 咨询 认购 事宜 。 
1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考虑 各种情 况对 本基 金募 集安 排做适 当 调
整并公 告。 
19. 个人投 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 在 与 本公 司达 成网 上交易 的 相
关协议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条 款、 了解 有 关 基金 网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后,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
直销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 
20. 风险提 示: 4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 金 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主要面 临以 下七 种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也 呈现 出周 期性 变化 ,从而 引 起
债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 和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3) 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 场利 率水平 变化 时, 将会 引起 债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化 ,同时 也 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水 平, 造成 股票 和权 证市场 走势 变化 ,进 而影 响基金 的 净
值表现 。 例如 当市 场 利 率 上升时 , 基金 所 持 有的 债 券价格 将下降, 若 基金 组 合久期 较长 ,
则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如果 不能 或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者 不 能履行 合 约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或 者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5)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 受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下降 。 
6)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该种 风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按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资 决 策
出现偏 差。 
7) 再投资 风险 。该 风险 与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 。当 市场 利率下 降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价 格
会上涨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 的
收益率 , 再 投资 的风 险加 大; 反 之,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率风 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 
8) 经营风 险。 此类 风险 与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的 不 确
定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运营 收入 变化 越大 ,经 营风险 就越 大; 反之 ,运 营收入 越 稳
定,经 营风 险就 越小 。 
(2)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 的5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 理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也存 在影 响。 
(3)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 性
不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实现 ;二 是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内投 资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将会 导致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迫 使基 金以 不 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 使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 不利影 响。 
(4)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而带来 的 风 险 。 
(5)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 操
作失误 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6)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特 定投 资对 象风 险 
首先,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的80% ,因 此, 本基 金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而面临 较高 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其次,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中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相对 于普 通的 债券型 基金 而言 面临 着相 对较高 的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无法 完全 规避 发 债
主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用 风险 。如 果持 有的 信用债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 动。 
此外, 本基 金虽 然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 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投资 ,但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包括 因持 有该 股票所 派发 的权 证 )
以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的 权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权益 类资 产, 可能 增加本 基金 的投 资 风
险。 6 
2)基 金终 止 或 合并 的风 险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低于 3,000 万元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本 基金 终止 或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7) 其他 风险 
1) 在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 出现 和发 展后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能 会
面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 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21. 本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份 额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 释权 。 
 
二 、基金 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 称 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 银华 信用 季季 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信用 季季 红债券 
基金代 码:000286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7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六)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以信 用债 券为 主要 投资对 象,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前 提下 , 力 求为 基金 持有人 提供 稳 健
的当期 收益 和总 投资 回报 。 
(七)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 中 期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回 购、 次级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存款,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 发
新股投 资,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包 括因 持有 该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将在 其可 交易 之 日
起3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信 用 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所 指 信用 债券 包 括中 期 票据 、 金融 债( 不 包括 政 策性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和中央 政府 代为 发行 的地 方债券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八) 销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九) 销售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认8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 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十) 销售场 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见 本公 告 “ 二、 基金 募集基 本情 况(十 五 )销 售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一 ) 认购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
账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和指 定代 销网点 同时 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手
续。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十二 ) 募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售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发售 进行规 模 控 制 ,
具体规 定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十三 )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 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认 购有 效 性
的确认 情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十四 ) 募集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3 年8 月26 日至 2013 年9 月13 日。 如遇 突发 事件 , 发售时 间可 适当
调整。 
各个销 售机 构在 本基 金发 售募集 期内 对于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可 能
不同, 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没有 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经 备案 后 生
效。如 果未 达到 前述 条件 ,基金 可在 上述 定明 的期 限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条件并 经备 案后 宣 布
基金合 同生 效。 
(十五 ) 销售机构 9 
1.直销 机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以及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2.销售 机构 (以 下排 名不 分先后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乌 鲁木 齐市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同 证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融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方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广 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司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 江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中
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万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南京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深圳 众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 择其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十六 ) 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本 基10 
金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低 于 3,000 万元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七 ) 认购费率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及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 认购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 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户指基本 养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 充
养老基 金,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 将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 户,所适 用
的特定 认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 费率 
M<100 万元 0.1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时所 适用 认购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投 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募 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 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若投资人重复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 认购金额对应
的费率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八 ) 认购份额 的 计算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11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基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例 一: 某非 养老金 客户在认 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认购费率 为
0.4% ,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29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4% )=996,015.9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6,015.93=3,984.07 元 
认购份 额= (996,015.93+295.00 )/1.00=996,310.93 份 
即: 某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1,0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在 认购 期结 束时 , 该投 资人 经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为996,310.93 份。 
(十九 ) 认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投资人 账户,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认 购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三 、认 购 安排 
(一) 认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 。如 遇突 发事 件, 发售时 间可 适当
调整。 
各个 销售机构在本 基金发售募 集期内对于个 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可 能
不同, 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没有 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与基金合 同的约定,如 果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经备案后 生
效。如 果未达到前述条 件,基金 可在上述定明的 期限内继 续销售,直到达 到条件并 经备 案后宣布
基金合 同生 效。 
(二) 认购原 则: 
1.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


2.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投 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认购费率 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12 4.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认 购规 模没 有上 限限 制; 5.基 金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三) 认购限 额: 在本 基金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 及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 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 请,每个 基 金账户 首笔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每 笔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机构或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其 业务规定 为准。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本基 金认 购和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 (四) 销售机 构认 购业 务的 办理 网点、 办理 日期 和 时 间等 事项参 照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五) 投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 投资 者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办理 开 户手续,开 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 账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然后 办理 基金 认购 手续 。 投资 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 构 相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四 、个 人投资者办理开户 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开户 与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认 购 日 24 小时 全 天认购 , 工 作日 下午 三点 后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个 工作 日交易 结算 , 节 假日提 交的 申请 按节 假日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算 。 2.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1) 开立 基金 账户 1)办 理相 应的 银行 支付 卡 。 支持 本公司旗下基 金网上 交易 的银行有 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天 盈账户 、易 购通 账户 以及 银联通 支持 的银 行卡 。 2)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开始 开 户。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3)选 择客 户类 型。 4)选 择银 行卡 。 5)通 过银 行身 份验 证或 开 通基金 业务 。 13 6)阅 读《 投资 者权 益须 知 》并签 订网 上交 易委 托服 务协议 。 7)填 写《 风险 调查 问卷》 。 8)开 户成 功。 (2) 提出 认购 申请 1)进 入本 公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 登陆 网上 交易。 2)选 择认 购基 金。 3)通 过银 行支 付渠 道支 付 认购金 额。 投资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 者应 在办 理 认购申 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本 公司 网站 网上 交易系 统中 打印 认购 业务 确认书 。 但 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申 请接 受的 确认 , 认购的 最终结果要待认 购期结束 后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 金的已经受理的 认购申请 不能进行撤单 交易。 以上 网上 直销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请以 本公 司网 站最新 的说 明为 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 资者在开户时 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 卷》 ,在首次 办理认/申 购手续时需要填 写《 风 险调查 问卷 》 。 (二) 通过中国 工 商银 行 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周一 至 周五(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9 :30-15:00。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事先 办妥 符合 要求 的 借记卡 或者 单位 结算 账户 并存入 足额 资金 。 (2) 出示 有效 证件 及相 关 材料。 (3) 首次 办理 业务 须提 供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及风 险测 评问卷 。 (4) 提供 填妥 的认 购业 务 申请。 3 、注 意事 项: 若有其 他方 面要 求, 以中 国工商 银行 的说 明为 准。 五 、机 构投资者办理开户 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直 销机 构办 理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1.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深圳 直销 中心 和上 海分 公 司受 理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和认 购申 请。 2.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 购 日 的 9 :30-17 :00 ( 周 六 、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但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电 话 400-678-3333 、010-85186558)。 3.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1)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14 1)填 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直销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2)工 商行 政管 理机 关颁 发 的有效 法人 营业 执照(最 新 年检过 的副 本) 、组 织机 构 代码证 副本 、 税务登 记证副本复印件 加盖单位 公章(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 供民政部 门或 主管部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 ; 3)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复印 件加 盖 单位公 章 (或 出示 指定 银 行出具 的开 户证 明复印 件) ; 4)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一式 两份 (加 盖公 章及 法人章 ) ; 5) 《预 留印 鉴卡 》一 式三 份; 6) 法 定代 表人 及经 办人 身 份证件 复印 件加 盖单 位公 章 (如 是二 代身 份证 , 请 提供正 反两 面的 复印件 ) ; 7) 《传 真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份 (加 盖公 章及 法人 章) ; 8) 《机 构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测 试问 卷》 (加 盖预 留 印鉴) ; 9) 《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者 权益须 知》 (加 盖公 章及 法 人章) ; 10) 机构投资者如 有控股股 东 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 并留存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 特别提 示: A.其 中指定银行账 户是指投资 人开户时预留 的作为赎回 、分红、退款 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 户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户 名一 致。 B.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际 情况,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的 申请资 料进 行调 整。 C.如果 投资人在开户 时没有填写 过《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 手 续时需 要填 写《 投资 者风 险承受 能力 测试 问卷 》 。 (2)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 银行付 款凭 证复 印件 。 4.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 理认购业务时 ,需要按照 《直销业务办 理指南》的 要求提供划款 凭证,并且 建议在“ 汇15 款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 途。 5.注意 事项 (1)投 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T 日提 交开 户 申请后 , 应于T+2 日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确 认结 果, 或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网 上交 易中心 查询 。本 公司 将为 开户成 功的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3) 投资 人T 日提 交认 购 申请后 , 应于T+2 日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认 购接 受结果 , 或通 过 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 中心查询。认购 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 》生效后 到本公司直销 中心查 询,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交易 中心查 询。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 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投 资人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在 认购 期截 止日 下午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5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通过中国 工 商银 行 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周一 至 周五(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9 :30-15:00。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事先 办妥 符合 要求 的 借记卡 或 者 单位 结算 账户 并存入 足额 资金 。 (2) 出示 有效 证件 及相 关 材料。 (3) 首次 办理 业务 须提 供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及风 险测 评问卷 。 (4) 提供 填妥 的认 购业 务 申请。 3 、注 意事 项: 若有其 他方 面要 求, 以中 国工商 银行 的说 明为 准。 六 、清 算与交割 1.本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募 集账 户,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 。 2. 投 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归投 资人所 有, 如 《 基金 合同》 生效, 有效 认 购款项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计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账 户, 由利 息所 转的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 16 七 、退款 投资人 通 过 代销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将 于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无效之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 银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 账户划 出。 通过 直销 机构 进行认 购时 产生 的 无 效认购 资金 在被 确认 无效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投 资人的 指定 银行 账户 划出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基 金管 理 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八 、基 金的验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计算 投资 人认 购应 获得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日内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认 购款项 的验 资。 九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十 、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 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17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 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公 司。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 亿 元人 民币 ,公 司的 股权结 构为 西南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49%) 、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出 资比 例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21%) 及山 西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1%) 。 公司 的主 要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 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 省深 圳市。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 行专 门行 使 中央 银行 职 能 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联系人 :赵 会军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三) 销售 机构 18 1.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二 、基 金募 集基 本情况 (十 五) 销售 机构 ” 。 2.代销 机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二 、基 金募 集基 本情况 (十 五) 销售 机构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经贸 城德 勤大 楼 2 层、7 层、8 层、9 层、15 层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建明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010-85207788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郭新华 、孙 建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8 月21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