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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两年期(000202)

富国两年期: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目标 收 益两 年 期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 八月十九 日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 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5 】月【23 】日 证监许 可【2013】【 684 】 号文核准 。 基 金 管理 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 准, 并不 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 证券 市 场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 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资人 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 的同 时, 亦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 的各 类风 险,可 能 包括 : 证 券市场 整 体环 境引 发 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 或暴 跌导 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 管理 人在 投资经 营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 风险 以及 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 投 资者自行 负责。




















招募说 明书 3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 金,属于 证券投 资 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 品种,其 预期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 基 金,低于 混合型 基 金和股票 型基 金。本基 金可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是指中 小微 型企业在 中国境 内 以非公开 方式发 行 和转让, 约定在 一 定期限还 本付 息的公司 债券 , 其 发行人是 非上市 中 小微企业 ,发行 方 式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 因此,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较 传统企 业 债的信用 风险 及流动性 风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 金整体的 债券投 资 风险。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与 一 般基 金 不同 ,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率 是 无 法预 先 确定 的, 其 费率 统一 随基 金合 同 事先 约 定的 业绩 考核周 期 内的 基金 投资收 益 而 定 。投 资 者 必须 注意 , 由于 每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认 、申 购日期 以 及赎 回日 期 不 同, 其个 人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期可能 与 业绩 考核 周期并 不 吻合 ,进 而 导 致其 投资 收益与 业 绩考 核周 期内的 投 资收 益不 一致, 但 适用 的管 理费率一 律按照 既 定的业绩 考核周 期 进行判定 并收取 。 本 基 金在 封 闭期 内不 计 提管 理 费, 而是 在 每个 开 放期 第一 日 一次 性 计 提年 管理 费。 投 资 者必 须注 意,封 闭 期内 任一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未 扣除 管理 费的净 值 ,且 投资 者在开 放 期内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赎 回价 格 可 能因 为一 次性计 提 管理 费的 原因而 较 大程 度的 低于封 闭 期最 后一 个工作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4 本 基 金为 定 期开 放基 金 ,开 放 频率 为每 两 年开 放 一次 。本 基 金在 封闭期内 不办理 申 购赎回业 务 ,也 不 上市交易 。 本基金约 定, 若 业 绩考核周 期内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 率 (R ) 小于 等 于 一定 数值 时基金 管 理人 不收 取基金 管 理费 ;投 资人须 注 意, 这并 不代表基 金的收 益 保证,即 本基金 存 在上述收 益率 R 低 于该数值 甚至 为负的可 能性。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招募说 明书 5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招募说 明书 6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目标收 益两年 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目 标 收 益 两 年期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 策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人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7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指 《 富国 目 标 收 益 两年 期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目标收益 两 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目 标收益 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目标收益 两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 明书 8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 明书 9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封 闭 期 : 本基 金 的第 一 个 封 闭 期 的起 始 之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结 束 之 日 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所对 应 的 下 两年 年 度 对日前 的 倒 数 第二 个 工 作日。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的 起 始之 日 为 第一个 开 放 期 结束 之 日 次日, 结 束 之 日为 第 一 个开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所 对应 的 下 两年年 度 对 日 前的 倒 数 第二个 工 作 日 ,依 此 类 推。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 开 放 期 : 本基 金 自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 ( 即每 个 封闭 期 起 始之日的下 两 年 年 度对日 前 的 倒 数第 一 个 工作日 , 包 括 该日 ) 进 入开放 期 , 期 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 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 金 无 法 按时 开 放 申购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期时 间 中 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次 日 起 , 继续 计 算 该开放 期 时 间 ,直 至 满 足开放 期 的 时 间 要求 34、 业绩考核周期: 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 括 该 日 ) 至该 封 闭 期结束 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日( 包 括 该 日) 的 期 间。基 金 管 理 人 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35 、 年 度 对 日 :指 某 一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日 历 年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如 该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若该日 历 年 度 中不 存 在 对应日 期 的 ,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招募说 明书 10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4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3 年8 月16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量 化 与海外 投 资 部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 部 、专 户 投 资部、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务 部 、 营销策 划 与 产 品部 、 客 服与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发展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 理部、 信 息 技 术部 、 运 营部、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基 金 产 品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部: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 产品的 研 究 与 投 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招募说 明书 12 究 部 : 负 责行 业 研 究、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资部 : 在 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 部 和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门 , 独 立负责 年 金 等 专户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机构 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 心、 华 中 营 销 中心 、 华 南营销 中 心 ( 广州 分 公司 ) 、 北 方 营 销中 心 (北 京分 公 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策划 与 产 品 部 :负 责 产 品开发 、 营 销 策划 和 品 牌建设 等 ; 客 服与 电 子 商务部 :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户 服 务 ;战略 发 展 部 :负 责 公 司战略 的 研 究 、规 划 与 落实;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察 、 风 控、法 务 和 信 息披 露 ; 信息技 术 部 : 负责 软 件 开发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负 责 基金会 计 与 清 算; 计 划 财务部 : 负 责 公司 财 务 计划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力资源 规 划 与 管理 ; 行 政管理 部 : 负 责文 秘 、 行政后 勤 ; 富 国 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 提供资产管理。 截止到 2013 年8 月 16 日, 公司有员工227 人, 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6 月5 日起开始 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3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蒙特利 尔 银 行 。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 全球 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 东 鲁 信 实业 集 团 公司财 务 ; 山 东省 鲁 信 投资控 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财务。 现 任 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 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特 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 总裁。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招募说 明书 14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 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 管理层人员 陈敏女士 ,总经理( 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招募说 明书 15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 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 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 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饶刚先生,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自 1999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 作,曾任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职员、投资银行部职员;2003 年 7 月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6 年1 月至今任富 国天利增长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08 年 10 月起兼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9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起兼 任 富 国 目 标收 益 一 年期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富国基 金 公 司 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刁羽先生,197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自 2007 年3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 业 工 作 , 曾任 国 泰 君安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 部 研 究员 、 交 易员, 浦 银 安 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6 月至 2010 年6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 年6 月至2013 年3 月任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11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5 月起 兼任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起 兼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陈敏女士 (代行) , 公司 主管投研 副总经理 陈戈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 理朱 少 醒 先生,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 理饶刚 先 生 等 人 员。




















招募说 明书 16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17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 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招募说 明书 18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招募说 明书 19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 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20 ②风险评估 公 司 内 部 稽核 人 员 定期评 估 公 司 及基 金 的 风险状 况 , 包 括所 有 能 对经营 目 标 、 投 资 目 标 产 生负 面 影 响的内 部 和 外 部因 素 , 对公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影响 的 可 能 性 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招募说 明书 21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经 营 历史 , 其 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 设 银 行”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继 了 原 中国建 设 银 行 的商 业 银 行业务 及 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 额139,728.28亿元, 较 上年末增 长13.77% 。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招募说 明书 22 14.26% 。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 利息净收入 3532.0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 。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 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7.5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 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 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 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 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 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 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 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 世 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 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 理、 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 产 市 场 处 、 理财 信 托 股权 市 场 处 、QFII托 管 处、 核 算 处 、 清算 处 、 监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算 团 队 、养老 金 托 管 处、 托 管 业务系 统 规 划 与管 理 团 队、上 海 备 份 中 心等12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210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 广 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招募说 明书 23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售 业 务 部、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长办 公 室 , 长期 从 事 零售业 务 和 个 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投资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从 事 客 户服务 、 信 贷 业务 管 理 等工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 业 务 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不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8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 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最 佳资产托 管银 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招募说 明书 24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具 备系统 、 完 善 的制 度 控 制体系 , 建 立 了管 理 制 度、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流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行;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 格 实 行复 核 、 审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作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 操 作 区专 门 设 置,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监控 ; 业 务 信息 由 专 职信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 动 化 操作 , 防 止人为 事 故 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比 例 超 标 等异 常 情 况,向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书面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 投 资 独立 性 和 风格显 著 性 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25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招募说 明书 26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李慧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招募说 明书 27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招募说 明书 2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咨询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招募说 明书 30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招募说 明书 31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25)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招募说 明书 33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招募说 明书 34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招募说 明书 35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4)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招募说 明书 37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招募说 明书 38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0327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热线: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招募说 明书 39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40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13】【 684】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以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 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起,本 基 金 进 入第 一 个 封闭期 , 直 至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所 对 应 的 下 两 年 年 度对 日 前 的倒数 第 二 个 工作 日 为 止。自 该 年 度 对日 前 的 倒数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金 进 入 第一个 开 放 期 。第 一 个 开放期 结 束 之 日次 日 起 ,本基 金 进 入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直 至 第一个 开 放 期 结束 之 日 次日所 对 应 的 下 两 年 年 度对日 前 的 倒 数 第二个工作日为止,依此类推。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 公 告 。 如 在开 放 期 内发生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放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招募说 明书 41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五 )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六)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10 亿份, 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 10 亿份(不包括 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 ( 七 ) 基金份额 的 发售面值 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八 ) 认购安 排 1.认购时间:2013 年【8】月【22】日至 2013 年【9】月【11】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认 购 的 确认 以 登 记机构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份额 的 确 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 时 查 询并 妥 善 行使合 法 权 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 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招募说 明书 42 (2)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 撤销。 (3)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投资者通 过 代 销机 构 认购 本 基 金 时 , 除需 满 足基金管理人最低 认 购 金额 限 制 外 , 当 代 理销 售 机 构设定 的 最 低 金额 高 于 上述金 额 限 制 时, 投 资 者还应 遵 循 相 关 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记 录 的 投 资人 不 受 首次认 购 最 低 金额 的 限 制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 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 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限制。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率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认 购 费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减 。 募集 期 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销 中 心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施 差 别 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的地 方 社 会 保 障基金、 企业 年 金 基金 以 及 企 业 年金 理 事 会委托 的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计 划 。 如 将




















招募说 明书 43 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 金 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 老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 理 人可在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认 购 费率 见 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1%


1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7%


1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44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2 位, 小 数 点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7%,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 (1+0.7%)=9,930.49元


认购费用=10,000-9,930.49=69.51元 认购份额=(10,000 -69.51+5.50)/1.00 =9,935.99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可得到9,935.99份基金份额。 ( 九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帐 户,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前 ,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 前,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招募说 明书 45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向中 国 证 监会说 明 出 现 上述 情 况 的原因 并 报送 解 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将 于该 日 次 日终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第二十 部分的约 定 进 行 基 金财 产 清 算: (1 ) 基 金资 产 净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金 额 扣 除有效 赎 回 申 请金 额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金 额后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封 闭 期的 起 始 之 日 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结 束 之日 为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对应 的 下 两年年 度 对 日 前的 倒 数 第二个 工 作 日 。第 二 个 封闭期 的 起 始 之 日 为 第 一 个开 放 期 结束之 日 次 日 ,结 束 之 日为第 一 个 开 放期 结 束 之日次 日 所 对 应 的下 两 年 年度 对 日 前的倒 数 第 二 个工 作 日 ,依此 类 推 。 本基 金 在 封闭期 内 不 办 理




















招募说 明书 46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结 束 之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即 每 个 封 闭 期 起始 之 日的 下 两 年 年 度 对 日前 的 倒 数第一 个 工 作 日, 包 括 该日) 进 入 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开 放 期的 具 体 时间以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公告为 准 , 且 基金 管 理 人最迟 应 于 开 放 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 放 申 购 与赎 回 业 务的, 开 放 期 时间 中 止 计算, 在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影 响 因 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例: 假设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4 日生效, 该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两 年年度 对日 为 2015 年 3 月 4 日 (周三) ,该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周一) ,则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3 年 3 月 4 日,结束之日 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 日(周 二 ) 。 假 设 本基 金 的 第一 个 开 放 期 开放 十 个 工作 日 , 即 该 开放 期 的 结束 之 日 2015 年 3 月 16 日 (周一) , 则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则为该日次日, 即 2015 年 3 月 17 日(周二) ,相应的,第二个封闭期的结束之日为起始之日对日(2017 年 3 月 17 日(周五) ) 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3 月 15 日(周三)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详见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招募说 明书 47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工 作 日,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该 开 放期内 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 格 ; 在开 放 期 最后一 个 开 放 日,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之外的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开 放 期 内 的 有效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招募说 明书 48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款 项 ,申 购 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确认 以 登 记 机构 或 基 金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投资者 通过代销 机构 申 购 本基 金 时 , 除需 满 足 基 金管 理 人 最低申 购 金 额 限制 外 , 当代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金 额 高 于上述 金 额 限 制时 , 投 资者还 应 遵 循 相关 代 理 销售机 构 的 业 务 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期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通过基金 管 理 人 网上 交 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 不受 直 销 网点单 笔 申 购 最




















招募说 明书 49 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由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费用 由 投 资人 承 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申 购费率。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1%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50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等于30 日的投资 人 , 本 基 金将 收 取 赎回费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含) 1.00%


30 天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资 人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5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7%)=39,721.95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21.95=278.05 元 申购份额=39,721.95/1.080=36,779.5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 申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并在同一开 放期全部 赎回,由于其持有期小于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1.00%=1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 —108.00=10,692.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招募说 明书 52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3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且开 放 期 间 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当 日全部 赎 回 申 请进 行 确 认,但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最 长 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 支付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54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 的 非 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金 安 全、 保 持 资 产 流 动性 以 及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基 础 上, 通 过




















招募说 明书 55 积 极 主 动 的投 资 管 理,力 争 为 持 有人 提 供 较高的 当 期 收 益以 及 长 期稳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公司债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定 期存款、 通 知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 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在封闭 期 内 持 有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不 受限制 , 但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 贷、 固定 资 产 投 资 、消 费 、 外贸差 额 、 财 政收 支 、价 格指 数 和 汇 率等) 和宏 观经 济 政 策( 包 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 率 趋 势 , 判断 债 券 市场 对 上 述 变 量和 政 策 的反应 , 并 据 此对 债 券 组合的 平 均 久 期 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招募说 明书 56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附加 选 择 权价值 、 类 属 资产 收 益 差异、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等 因 素 ,采取 积 极 投 资策 略 , 定期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进行 最 优 化 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否 纳 入 组合; 其 次 , 根据 个 别 债券的 收 益 率 与剩 余 期 限 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要 求 决 定是否 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据 个 别 债 券的 流 动 性指标 决 定 投 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 定 组 合 的整 体 久 期,有 效 的 控 制整 体 资 产风险 。 本 基 金在 久 期 控制上 遵 循 组 合 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 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 据发债主 体 的 经 营 状况 和 现 金流等 情 况 对 其信 用 风 险进行 评 估 , 以此 作 为 品种选 择 的 基 本 依据。 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招募说 明书 57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 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本 基 金 信 用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 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 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 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基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三方 面 展 开 。 久期 控 制 方面, 根 据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 的 分 析 和预 判 , 灵活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信 用风 险 控 制方面 , 对 个 券 信 用 资 质进行 详 尽 的 分析 , 对 企业性 质 、 所 处 行 业 、 增 信措 施 以 及经营 情 况 进 行综 合 考 量,尽 可 能 地 缩小 信 用 风险暴 露 。 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要 根 据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整 体 的流动 性 情 况 来调 整 持 仓规模 , 在 力 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招募说 明书 58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同 期 中 国人 民 银 行公布 的 三 年 期定 期 存 款基准 利 率 (税后)+4.75%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招募说 明书 59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但 在 开 放期 本 基 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 值




















招募说 明书 60 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 日起至 本次 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招募说 明书 61 相关限制 。 ( 七)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招募说 明书 62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招募说 明书 63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招募说 明书 64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享




















招募说 明书 65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招募说 明书 66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若本基金在任一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年或下两年的 年度对日 (如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下同) 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 每 10 份 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 元, 则基金必须进行年度收益分配, 且年度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上述年度对日前的倒数 第 三 个 工 作日 为 年 度收益 分 配 的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下 一 个 工 作 日为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除息日;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招募说 明书 67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收 取 浮 动 年 管 理 费 , 即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适 用 费 率 (m ) 是 根 据 业 绩 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的大小来决定的 。 序号 条件 管 理费 率(m ) 1 R ≤(r+4.75%) 0% 2 (r+4.75%)



















招募说 明书 68 3 (r+6.75%)(r+9.75%) Min(0.9%,0.6%+ R r 9.75% (1 R) 2 ?? ?? )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0 NAV 1 NAV D R ? ?? ? NA V 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0 为第 N-1 个开放 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 V 0 =1.000); D ?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 业绩 考 核 周 期 为自 每 个 封闭期 的 起 始 之日 起 ( 包括该 日 ) 至 该封 闭 期 结束之 日 的 下 一 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 r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例 : 假 设 按上 述 公 式计算 , 本 基 金的 第 一 个业绩 考 核 期 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增 长率 (R)为 12% , 对 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r=4.25% , 则适用上 述表格中第三 档费率,即 Min(0.6%,0.3%+ R 11% (1 R) 2 ? ?? ) ,即比较 0.6% 与 0.3%+ R 11% (1 R) 2 ? ?? 的大小 , 0.3%+ R 11% (1 R) 2 ? ?? =0.3%+ 12% 11% (1 12%) 2 ? ?? =0.77% , 相较而言,0.6% 较小,故 R=12% 时 应适用 0.6% 的管理费率; 假如本基金的第一个业绩考核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为 11.2% , 对 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r=4.25% , 仍适用上述表格中第三档费率,即




















招募说 明书 69 Min(0.6%,0.3%+ R 11% (1 R) 2 ? ?? ) , 即 比 较 0.6% 与 0.3%+ R 11% (1 R) 2 ? ?? 的 大 小 , 0.3%+ R 11% (1 R) 2 ? ?? =0.3%+ 11.2% 11% (1 11.2%) 2 ? ?? =0.39% , 相较 而言,0.39% 较小, 故 R=11.2% 时应 适用 0.39% 的管理费率。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不计提 管 理 费 ,而 是 在 每个开 放 期 第 一日 对 管 理费进 行 一 次 性 计 提 。由 托 管 人根据 与 管 理 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次月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指 定 的 帐户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管理 人 无 需 再出 具 资 金划拨 指 令 。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托 管 人协 商 解 决。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 基 金 对 非业 绩 考 核周期 的 存 续 期不 收 取 管理费 , 即 在 除了 开 放 期第一 日 之 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m ÷365 × 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 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7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管 人 根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 财 务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作 日 内 、 按照 指 定 的帐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 自 动 扣划后 , 管 理 人应 进 行 核对, 如 发 现 数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的 , 顺 延 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调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以 及 降 低基 金 托 管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 定 最 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前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招募说 明书 71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招募说 明书 72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招募说 明书 73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封 闭期 期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 明书 74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招募说 明书 7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管理 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6 )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的显 著 位 置披露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 用 风 险,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的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 名称 、 数 量、期 限 、 收 益率 等 信 息,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说 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 露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招募说 明书 76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资 产 流 动性以 及 有 效 控制 风 险 的基础 上 , 通 过积 极 主 动的投 资 管 理 ,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招募说 明书 77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 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招募说 明书 78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本基金的 主 要 投资 对 象为 债券类资产,因 此 ,本 基 金 将面临较高的 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其 次 , 信 用 债 券为 本 基金 债 券 类 资 产 中的 重 要投 资 对 象 , 因 此, 本 基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债 主 体 特别是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的发债 主 体 的 信用 质 量 变化造 成 的 信 用 风险。 再次,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指 中 小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内 以 非 公开方 式 发 行 和转 让 , 约定在 一 定 期 限还 本 付 息的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非 上 市 中小微 企 业 , 发行 方 式 为面向 特 定 对 象的 私 募 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较 传统企 业 债 的 信用 风 险 及流动 性 风 险 更大 , 从 而增 加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 本 基 金 为 定 期开 放 基金 , 开 放 频 率 为每 两 年。 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 内 不办 理 申 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② 当 开 放 期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即 若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尽管基金管理人 须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基金管理 人 可以延缓支付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赎 回 款项 。 因 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这种情 况 下 将 面临 其 赎 回款项 被 延 缓 支 付的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在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合 同 将 于该 日 次 日终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进 行 基 金 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因此, 本基 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4) 产品创新的认知 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了 浮动 管 理费 的 创 新 模 式 ,这 类 收费 模 式 与 大 多 数国 内 市场 上 现 存 的 基 金 的固 定 费 率的收 费 模 式 是不 同 的 ,因此 , 可 能 存在 由 于 投资者 对 产 品 创 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先,管 理 费 率的 不 确定 风 险 。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率 是 无 法 预 先确 定 的, 其 费 率统一随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 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其 次 , 业 绩 考 核周 期 收益 率 与 持 有 人 持有 期 收益 率 不 一 致 的 风险 。 投资 者 必 须 注 意 , 由于 每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认 、 申购日 期 以 及 赎回 日 期 不同, 其 个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期 可 能与业 绩 考 核 周期 并 不 吻合, 进 而 导 致其 持有期 投资 收 益 与 业 绩 考 核 周 期内 的 投 资收益 不 一 致 ,但 适 用 的管理 费 率 一 律按 照 既 定的业 绩 考 核 周




















招募说 明书 80 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对 于 认 购 期 购 买本 基 金的 投 资 者 而 言 ,若 不 在开 放 期 第 一 天 申请 赎 回, 而 是 在 开 放 期 第二 天 及 以后申 请 赎 回 ,则 其 个 人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期 与 业绩考 核 周 期 即 不 一 致 ; 对于 后 续 开放期 购 买 本 基金 的 投 资者而 言 , 若 不在 开 放 期最后 一 日 申 请 申 购 , 且 在下 一 个 开放期 第 一 日 申请 赎 回 ,则其 个 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期 与 业 绩 考 核周期 即不一致。 再 次,一 次 性 计费 的 净值 波 动 风 险 。 本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 不 每 日计 提 管理 费 , 而是在 每 个开 放 期 第一日 一 次 性 计提 年 管 理费。 因此, 封闭 期 内 任一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未扣 除 管 理费的 净 值 , 且投 资 者 在开放 期 内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赎 回 价 格 可 能 因 为 一 次性 计 提 管理费 的 原 因 而较 大 程 度的低 于 封 闭 期最 后 一 个工作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最后 , 本基金约定, 若业绩 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 小于等于 一 定 数 值 时基 金 管 理人不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投资 人 须 注 意, 这 并 不代表 基 金 的 收 益保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经 任 何 一级 政 府 、 机 构及 部 门 担保 。 投 资 人 自愿 投 资 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81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8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83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招募说 明书 84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招募说 明书 85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规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 明书 86 (20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87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88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89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 管理 费率的收取条件;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 二十部分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招募说 明书 90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招募说 明书 91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等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2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 述 第(3 )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招募说 明书 93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招募说 明书 94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招募说 明书 95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金 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 二十部分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招募说 明书 96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合 同 的 订立、 内 容 、 履行 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议,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7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招募说 明书 9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 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按 照 基 金托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 供投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托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 证 券选 择 标 准的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 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招募说 明书 99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 受 限 制,但 在 开 放 期本 基 金 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 起至本次 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0、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100 三、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 后监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和 关 联交 易 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关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 关 联 方发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 关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围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结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招募说 明书 101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异 常 情 况,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乙方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因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导 致 的信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导 致基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连带 赔 偿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赔 偿基 金 托 管人由 此 遭 受 的 损失。 六、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七、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书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 明书 102 十、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正。 三、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招募说 明书 103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 可 另 行 协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 人 未经 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此不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间市 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开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招募说 明书 105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除本 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招募说 明书 106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招募说 明书 107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的 ,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招募说 明书 108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者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信 息 错 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申 购或 赎 回 金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采 取 必 要




















招募说 明书 109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 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招募说 明书 110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编 制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之 前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招募说 明书 1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 或在第 四 季 度 有交 易 、 年末基 金 份 额 余额 为 零 的投资 者 寄 送 年 度对账 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 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 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招募说 明书 112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投诉栏 目 、 自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 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两年 期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 的 文件


(二)《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113 (三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 集 富国 富 国 目 标 收 益两 年 期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 法 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