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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现金宝A(000210)

光大现金宝: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光 大 保德 信 现金 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其他事项 .................................................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3 鉴于光大保德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光大保德信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光 大 保 德 信 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 现 金 宝 货币市场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 义的 术 语在用 于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 有抵触 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5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6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定期 存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 如果 基金投 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3、本 基金 的存款 银行 应当是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基 金代 销资格 或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4 项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7 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 章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8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应收资金到 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9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12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帐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13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 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14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应 指定 专人 、 专用 传真号 码或 双方书 面共 同确认 的方 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该文 件中应 含有 管理人 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 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5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留印鉴 后 及 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 小时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 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或延后执行 。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 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等情况。


16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 金 管 理人若 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应当 提前 至少三 个 交易 日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以传 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 管 人 , 同 时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确 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 2、基 金 托 管人更 改接 受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的人 员及联 系方 式,应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 其 自身原 因 致 使基金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而引起的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7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 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18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必须 于 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 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 机构 应通过 与基 金托管 人建 立的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包括 电子 数据和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19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 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如果指令接收时,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 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20 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 估, 即“影 子定价 ” 。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程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方式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 四位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21 监会备案。 (2) 当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资产 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22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23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 日分 配、按 月 支 付”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 24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开放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 、基 金信 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披 露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或 公开;


25 (2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 裁裁决 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以及 临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 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 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 抗力 ; 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26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7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管理费。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告。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 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 告。 (五)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 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除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支付,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28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八)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 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九)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划付指 令 ( 或双 方约定 的其他 方式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 或双方 约定的 其他 方式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划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十)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29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30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 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核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31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2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 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 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 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33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8、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股东 进行 交易, 不得 通过交 易上 的安排 人为 降低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 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5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36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分会 ,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 每份 37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