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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双债(164814)

工银双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双 债增 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I 重要提示 1、工 银瑞 信 双 债增 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募 集已 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3 年 3 月 7 日 证监 许可 [2013]220 号文 批 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 者保证 。 2、本 基金 是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型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三 年内(含 三年) 为本 基金的 封闭 期, 封闭 期间 投资者 不 能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但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将在 封闭 期届 满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并自 转型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申购 、 赎 回业 务 , 投资 者可通 过场 内 和场外 两种 方式 进行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月 内, 本基金 将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基 金将 继 续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4、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工 银 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 ” ), 基 金托管 人 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司 ” ) 。 5、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 中 国境内 的 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6、本 基金 将 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 至 2013 年 9 月 6 日(具 体办 理业 务时 间见 各销售 机 构的相 关业 务公 告或 拨打 客服电 话咨 询 ) 分别 通过 各发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进 行公开 发 售 。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场 外将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发售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场 内将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发 售 (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告 ) 。 尚 未 取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 于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账 户下 ,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得 赎回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在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基 金份 额。通 过场 外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II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下,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不 得赎 回, 但可 以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 场内 系统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实现 基金 份额在 两个 登 记系统 之间 的转 换。 7、 本基 金通 过场 外发 售的 销售机 构包 括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 直 销机 构为 本 公司 , 场 外 代销 机构 包括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信 达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齐 鲁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渤 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航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厦 门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华 融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展恒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杭 州数 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等。 本 基金 的场 内代 销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投资 者 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 , 通 过 本 公 司 电子自助交 易 系 统办 理 认 购 等 业务。 8、 投资 者欲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需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若 已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则 不 需要再 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募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和指定 的基 金销 售代 理机 构网点 同时 为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的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需 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其中 ,深 圳证 券账 户是指 投 资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普 通股 票 账户 (以 下简 称 “深圳 A 股 账户 ” )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 认购 期内 具有 基金代 销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 同时 为投 资人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开户 和认购 手续 。 9、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10、 投 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投 资者 所有 , 如 基金 合同生 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III 11、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认 购费 按单 次认购 金额 分别 计算 。 通 过场内 代 销机构 认购 本基 金时 ,单 笔最低 认购 份额 为1,000 份,超 过1,000 份的 必须 是 1,000 份的 整数倍, 且 单笔 认购 最高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代 销机 构和 本基金 管理 人 电子自 助交 易系 统认 购 , 单个基 金帐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额 为1,000 元 (含 认 购费) ,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 ( 含 认 购费 )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认购 , 单个 基 金账户 的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 上 述认购 最低 金 额100 万元 的限制 , 单 笔认 购/追 加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份额 不设 限制 。 当 日的 认购申 请在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时 间之 后不 得撤销 。 12、销 售机 构(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心 以及 电子 自助交 易系统 、 代销 机构 )对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受 了认 购申 请,申 请的 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投 资者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第 二个 工 作 日起 到原 认购 网点 打印 认购成 交确 认凭 证或 查询 认购成 交确 认信 息。 13、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 在2013 年8 月16 日《 证券日 报》 上的 《工 银瑞 信 双债 增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本公 告将 发布在 本公 司 网站 (www.icbccs.com.cn ) ,投 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 网站下 载有 关申 请表 格和 了解基 金募 集相关 事宜 。 14、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国 银行 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 代销 网点 详见 各代 销机 构的相 关 业务公 告。 15、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司所列 的代 销机 构外 ,如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 公告 。 16、 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11-9999 咨询 认购 事宜, 也可 拨打中国 工商银 行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88 ) 、 中 国银 行 客 户服 务 电话 (95566 ) 及 其他 代销 机构的 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认 购事 宜。 17、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的 投资 者, 可拨 打本 公司的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11-9999 咨询认购 事 宜。 18、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19、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IV 来的个 别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含中小 板、 创业板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 次级 债、 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股票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并可 持有由 可转 债转 股获 得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派 发以 及因投 资可 分 离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其中,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和 信用 债合计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其 中信 用债 是指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次级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非 国家 信用 债券;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 30% ;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超 过 20% 。 本 基金 在 3 年封闭 期满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持有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遇到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信 用风险 、 再投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操作 风险、 本基 金 产 品的 特定 风险 及 其他 风 险 等。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 票型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了 解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因素判 断本 基 金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并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有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名单 详见 本《 发售 公告》 以及 其 它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初始 份额 面 值 1.00 元 。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 本基 金 净值 可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V 能低于 初始 面值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VI 目


录 一、本 次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1 二、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6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7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5 五、清 算与 交割 .............................................................. 22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2 七、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23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 一 、 本 次 募 集 的基 本 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工银瑞 信 双 债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简 称 : 工银 双 债增 强债券 ; 场 内简称 : 工 银双债 ; 基 金代 码:164814 ) 。 (二) 基金 类型 和运 作方 式 债券型 、契 约型 本 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 内( 含三年) 为本基 金的封 闭期,封 闭期间投 资者不 能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但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将 在封闭期 届满后的 下一个 工作日转 型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并自 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 资者可 通过 场 内和场 外两 种方 式进 行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五) 基金 份额 深交 所挂 牌价格 人民 币 1.000 元。 ( 六)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 个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可 以 投资于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它组 织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 七) 销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1) 直销 机构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公司网 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 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 代销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 都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厦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藏 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等 。 在 募集 期内 增加 的场外 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网 定价 发售 ,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包括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资格 的证 券 公司: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 券、渤 海证 券、 财达 证 券 、财富 证券 、财 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长 江证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 一创 业、东 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券 、 东莞证 券 、 东 吴证 券、 东 兴证券 、 高华 证券 、 方 正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广发 证 券、 广州 证券、 国都证 券 、 国 海证 券、 国 金证券 、 国开 证券 、 国 联 证券 、 国 盛证 券、 国泰 君 安、 国信 证券、 国元证 券 、 海 通证 券、 恒 泰长财 、 恒泰 证券 、 红 塔 证券 、 宏 源证 券、 华安 证 券、 华宝 证券、 华创证 券 、 华 福证 券、 华 林证券 、 华龙 证券 、 华 融 证券 、 华 泰联 合、 华泰 证 券、 华西 证券、 华鑫证 券 、 江 海证 券、 联 讯证券 、 民生 证券 、 民 族 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安 证 券、 齐鲁 证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日信证 券 、 瑞 银证 券、 山 西证券 、 上海 证券 、 申 银 万国 、 世 纪证 券、 首创 证 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 券、 万联 证券 、西 部证券 、西 藏同 信、 西南 证券、 厦门 证券 、湘 财证 券、新 时代 证 券、信 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银河 证券 、银 泰证 券、 英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 证券、 中金 公司 、中 山证 券、中 投证 券、 中天 证券 、中信 建投 、中 信浙 江、 中信万 通、 中 信证券 、中 银证 券、 中原 证券 等 。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八) 基金 募集 期与 基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 2013 年 9 月 6 日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基 金募 集期 如需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时 公 告,并 且 募 集期 最长 不超 过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三个月 。 1、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 效 (1)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在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 定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募 集期 内, 本基 金具备 上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法规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之 日 或停 止基 金发 售之 日 起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 金 备 案手 续。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3 ) 本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之日 前 , 基 金投 资者 的认 购 款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 任何人 不 得动用 。有效 认 购资 金在 基金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基金 投资者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 归基 金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2、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 达到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条件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认购 款 项, 并加 计同期 银行 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九)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 2、认 购价 格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1.00 元。 本 基金 份额 挂牌 价 格为初 始发 售面 值 。 3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的认购 费率按认购金额 进行分档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 金认购 费率 如下 : 费用种类 认购金 额 (M , 含 认购 费)


费率 场外认 购费 M<100 万 0.6% 100 万 ≤M< 300 万 0.4% 300 万 ≤M< 500 万 0.2%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认 购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参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人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募 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用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4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份额 的计 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利 息折算 份 额的计 算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剩 余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一 : 某 投资 人选 择通 过 场内认 购本 基 金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率 为 0.6%,假 定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1.00 ×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0.6%=6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600=100,6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50.50/1.00=50 份


即:投 资人 认购100,000 份基金 份额 ,需 缴纳 认购 金额 100,600 元 ,若 募集 期产生 的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 利息 为50.50 元 ,利 息折 算的份 额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为 50 份 ,其 余0.50 份 对应金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最后 该投 资人 实得认 购份 额 为100,050 份。 5、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 和 净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方 法: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 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 购金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例二 :某投资 者投资100万元认 购基金份 额,假设 该笔认 购产生利 息500 元,则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4%)=996,015.94 元 认购费 用 =1,000,000-996,015.94 =3984.06 元 认购份 额 = (996,015.94+500)/1.00 = 996,515.94 份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具 体数额 以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计算 并确认 的结 果为 准) 折算 的基金 份额 。场 外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十) 账户 使用 说明 1、场 外认 购使 用账 户说 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 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 (1)已有 深圳A 股 账户或 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 ,不需 重新办理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的 开 户, 可直 接对 原有 账户 进 行账户 注册 , 即将 已有 的 深圳A 股账 户或 基金 账户 注册为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2 ) 尚 无深 圳A 股账 户或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可 直 接办理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开 户,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为 其配 发基 金账 户,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 册为 深 圳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 户配号凭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6 条,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 深圳 基金账 户卡 。 (3)已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的代 理销售机 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过深圳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4)已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销售机 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过深圳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 拟 通 过其他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 销网点 认购 本基 金的 , 须 用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在新 的代 理销 售机 构或直 销网 点处 办理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注册 确认 。 2、场 内认 购使 用账 户说 明 (1)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场 内认购 本基金应 使用深圳A 股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2) 已有 深圳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的 投资 者不必 再办 理开 户手 续。 (3)尚无 深圳A 股 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的投资 者,需在 认购前持 本人身 份证到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 分公 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 理深 圳A 股账户或证 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 的开户 手续 。 有 关开 设深 圳A 股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具体 程序 和办 法 , 请 到 场内销 售机 构的 各开户 网点 详细 阅读 有关 规定。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 、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 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发售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发售 (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 。 尚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市 后, 代 理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得赎 回,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在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后,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 外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基金账 户下 ,在 本基 金封 闭 期内 不得 赎回 ,但 可以 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至场 内系统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实 现基 金份额 在两 个 登记系 统之 间的 转换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7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2 、认购 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 认 购的 方式 ,场 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通过场 内代销 机构认 购本基金时 , 单笔 最低认 购份额为1,000份 ,超过1,000 份的 必须是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单笔 认购 最高 不超 过99,999,000份。 (5)投资 者通过场 外代销 机构 和本 基金管理 人电子 自助交易 系统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 户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0 元 ( 含认购 费) 。 通过本 公 司直 销中 心 认购 ,单个基 金账户的 最低认 购金额为100 万元 人民币 , 已在直销 中心 有认/ 申 购 本 公司 旗 下基 金记 录 的 投资 人 不受 上 述 认购 最 低 金额100 万元 的 限制, 单 笔 认购/ 追加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 (6)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7)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通 常 可在T+2 日后 及时 到原 认购网 点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但 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 申 请的确 认 , 认 购的 最终 结 果要待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8)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9)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单 笔 认购 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三、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场外 注意 事项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 都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厦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藏 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等 指 定基金 代销 网点 以及 工银 瑞信 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认 购, 单 个基 金 账 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如果 认购金 额 在 100 万 元 (含100 万元 ) 以 上, 还可 以选 择到 本公司 直销中心 办理 , 但 已在 直 销中心 有认/ 申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万元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二) 场外 代销 机构 开户 与认购 办理 流程 1 、通 过直 销机构 办 理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 (2)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或账 户注 册)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人证、中国护照 和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 久 居留证 等) 及复 印件 ; 除 上述明 确列 举的 有效 身份 证件以 外, 投资 者提 交其 它证件 的,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最 后认 定其 是否有 效 ; ; 2 )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 行 卡及加 上个 人签 名的 复印 件; 3 )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类业 务申 请书 》 ; 4 )申 请人 签名 的风 险问 卷 调查; 5 )申 请人 签名 的投 资人 权 益须知 。 注意事 项: 针对 持港 澳通 行证、 台胞 证的 投资 者, 应同时 提供 港、 澳、 台 居 民身份 证、 公安机 关出 具的 临时 住宿 登记证 明表 以及 其在 中国 境内连 续居 住满 一年 的证 明。 (3) 提出 认购 申请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 ; 2 )本 人身 份证 件; 3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4 )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开 户的 投资 者可 同时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投 资者可 在办 理认 购申 请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T +2 日, 下 同) 起在 直销 中心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 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认 购的 最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个人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 代 码,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 公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间 当 日 17 : 00 前到 账。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102100000415 个人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00 前未 到账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 金在申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 3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 算 账户: a.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 过工 银瑞 信 电 子自 助 交易系 统办 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24 小时 均 可进行 认购 , 但工 作日 16 :00 之后 以及 周六 、 周日 、 法定 节假日 的认 购申 请, 视为 下一交 易日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2 )开立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中 的 网 上交 易系统 开立 基金 账户 , 开 户时投 资 者需接 受本 公司 认可 的身 份验 证 方式 。 3 )认 购流 程 a. 投资 者通 过网上 交易 系 统开立 账户 当日 ,使 用开 户证件 号码 登录 即可 进行 基金的 认 购业务 。 b.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 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 相关 流程 请 参照 本公 司 关于网 上 交易的 相关 公告 。 4) 缴款 方式 a. 在线 支付 :客户 选择 在 线支付 , 提 交认 购申 请 后 ,按系 统提 示进 行操 作, 通过实 时 支付的 方式 缴款 。 b. 汇款 支付 : 汇款交 易在 提交认 购申 请后 , 投资 者 需通过 转账 汇款 的方 式缴 款。 本公 司汇款 交易 指定 收款 账户 信息如 下: 账户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城支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0200080719027307486 大额支 付协 议号 :102100008075 3 、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办 理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1 ) 开户 时间 :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00 —17:00 ( 周六 、 周 日照 常营 业 , 但 周六 、 周 日 申请视 同下 一工 作日 业务 处理) 。 2 ) 开 户地 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开 户的 网点 。 3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资料 : a. 本 人有 效身份 证明 原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 b. 填 妥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 申请表 》 ; c. 中 国工 商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投资者可于 T +2 日以 后 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 理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1 司的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办理 开户 业务 确认手 续。 (2) 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00 —17:00 ,周六、周日照常营 业,个人投资者可携带以 下材料 到中国 工商 银行 指定 的代 销基金 业务 网点 提交 认购 申请( 注: 周六 、周 日申 请视同 下一 工 作日业 务处 理) :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 2 )中 国工 商银 行理 财金 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3 )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 《 基金 申/ 认 购申 请表》;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 具体 情况 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88 ) 查 询。 中 国 工商银 行代 销网 点接 受认 购申请 后, 当 即向投 资者 提供 缴款 回执 ;投资 者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金代 销网 点 办理认 购业 务确 认手 续。 (3) 注意 事项 1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 )个 人投 资者 必须 本人 亲 自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 财 金账户 卡、 牡丹 灵通 卡中 存入足 额的 资金 ; 4 )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个 人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5 )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中 的人民 币活 期存 款账 户; 6 )个 人投 资者 追加 认购 额 必须 是 1,000 元 的整 数倍 (含认 购费 ) ; 7 )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代销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银行 公告 为准 。 4 、通过 中 国银 行 办 理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发 售日 ,柜 面办 理时 间:9:30 到 营业 结束 ,15:00 以后 的 申请 视同 下一 工 作 日的 申请( 周六 、周 日及 节假 日业务 办理 安排 以当 地分 行规定 为准 )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 下 述三项 业务 可同 时办理 ) : 1 ) 开立 中 国银 行 基 金交 易账户 (已 在 中 国银 行 开 立过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客户 不必再 开 立该账 户, 直接 开通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即可 ) ;


2 ) 开 通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已在 中国 银行 开立 过中国 证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2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无 需再次 办理 ,已 在其 他机 构开立 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仅需在 中国 银行 开通 已有 基金账 户) ; 个人客 户办 理开 立 中 国银 行 基金 交易 账户 时, 需本 人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1 )事 先办 妥的 中国 银行 借 记卡; 2 )本 人法 定身 份 证 件原 件 ; 3 )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综 合 申请表 》 。 个人客 户办 理开 通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时 ,需到 网 点并提 交以 下材 料: 1)已 开立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 借记卡 ;


2)客 户填 写的 开通 基金 账 户申请 表。 (3) 办理 认购 申请 个人客 户需 先存 入足 够资 金,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 1 )本人 中 国银 行 借 记卡 ( 存有足 够资 金 ) ; 2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金 额类业 务申 请表 》 。 (4)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 中 国银 行 的 说明 为准 。 (5) 注意 事项 : 1 )没 有 中 国银 行 借 记卡 的 投资者 可当 场申 办; 2 )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 称 或基 金代 码。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中国 银行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5566, 或 拨打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 5 、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其他银行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 银 行各网 点的 柜台 公告 为准 。 6 、通 过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 公司办 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包 括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平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厦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3 融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此 程序仅 供投 资者 参考 ,具 体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新 增 代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 关公告 为准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 (2)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 (已 在该代 销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 ; 2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 )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基金账户的开立: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 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应提 供以 下材料 : 1 )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表》 ; 2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在 本代 销机 构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4 )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4)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 投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 基金账 户并 存 入 足额 认购 资金后 , 可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 )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表》 ; 2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 3 )在 本代 销机 构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投 资 者还 可通 过各 代 销券商 的 电话 委托 、自 助/ 热自助 委 托、 网上 交易 委 托等方 式 提 交认购 申请 。 (5) 注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说明 为准 。 2 )个 人投 资者 需本 人亲 自 到网点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 )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工银 双债 增强 债券 场内简 称: 工银 双债 工银瑞信 双 债增 强 债 券的 代码:164814 7 、通过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4 限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浙江 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 海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等办理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 以上述 公司 网站 公告 为准 。 8 、投 资者 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 机构 或代销机构网点索取开户和 认 购申请 表。 个人 投资 者也 可 从本 公司 网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表格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机构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三) 场内 代销 机构 开户 与认购 办理 流程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自 发售 日 的 9:30-15:00( 周六 、周 日不 受理) 2 、开 立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卡 (已 开立 了深 圳 A 股股东 代码卡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码 卡的 客户 不必 开立 该账户 ) ,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 深圳 A 股股 东代码 卡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代 码卡 应提 供本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 3 、开 立资 金账 户( 已在 该 代销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2) 本人 深圳 A 股股 东 代码卡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码 卡原 件; (3)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本 人存折 (储 蓄卡 ) 。 4 、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 本基金 。 投 资者 可通 过各 代销券 商的 电话 委托 、 自 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 委托等 该代 销 券商可 提供 的交 易方 式提 交认购 申请 。 5 、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亲 自到网 点办 理开 户手 续。 (2) 场内 认购 时的 基金 简 称和基 金代 码 : 场内 简称: 工 银双 债 , 基金 代码 :164814 。 (3)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5 四、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 、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 注 册 登记机 构 只 能开 设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2 、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 中国工商银行及 中国银行 等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 代 销网点 认购 , 单个 基金 账 户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限额 为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如 果认 购金 额在100 万元 ( 含100 万 元) 以 上 , 还可 到本 公 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 但已 在直 销中心 有认/申 购本 公司 旗 下基金 记 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上述认 购最 低金 额100 万元 的限 制, 单笔认 购/ 追加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3 、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投 资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 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在代销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应 指定 相应 的代 销银 行结算 账户 或在 券商 处开 立的资 金账 户 作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二) 场外 发售 机构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1 、通 过直 销机 构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 (2)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填写 合格 并且 加盖 单位 公章的 《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类业务 申请 书》 ( 请注 明控 股股东 及实际 受益 人) ; 2 ) 企业 营业 执照 正本 或副 本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营 业执 照 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复印件 ) ;


3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 开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 申报 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4 )加 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 章的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5 )法 定代 表人 的有 效身 份 证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6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身份证 、军 官证、 士 兵证 、 护照 等) 原件 及复 印件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6 7 )预 留印 鉴卡 一式 两份 ( 公章、 法定 代表 人章 各一 枚) ; 8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传真 协 议一式 两份 ; 9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10 )税 务登 记证 原件 及复 印件。 11 ) 填写 合格 并且 加盖 单 位公章 或预 留印 鉴的 风险 调查问 卷。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确 ,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 由投资 者 自己承 担。 (3)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机 构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1 )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2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4 )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 投 资 者可 自 T +1 日 起在 直销 中心 打印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但 此次 确认是 对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认购 的最 终 结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机 构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 应开 通机构 网上 交易 功能 , 填 写并提 交 以下材 料: 1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类业 务申 请书 ( 机 构) 》 ; 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机 构版 )服务 协议》。 机 构 投 资 者 成 功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功 能 后 可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交 认 购 申请。 网上 交易 系统 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全 天 24 小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但工 作日 16 :00 之后 以及 周 六、 周日 、 法 定节 假日的 认购 申请 ,视 为下 一交易 日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网上 交易 系 统的 认 购申 请在 工作 日 16 :00 之后 不得 撤销 。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的 机构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 基 金代码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本 公司 直销 账户 ,并 确保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当 日 17:00 前到 账。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7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00415 机构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00 前未 到账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 金在申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 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通 过网 上交 易系 统提交 的认 购 申请, 资金 当日 未到 账, 则该笔 申请 作废 。 3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 金 结算账 户: a.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办 理 机构投 资 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1 )开 户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00-17 :00 (周 六、周 日不 营业 ) 。 2 ) 开 户地 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开 户的 网点 。 3 )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材料 : a. 加盖 单位 公章的 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给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b.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c.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


d. 法人 授权 委 托 书;


e. 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 请表》 (须 加盖 投资 者单 位 公章) 。 投资者可于 T +2 日以 后 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 理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办理 开户 业务 确认手 续。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8 (2) 认购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00 (周 六、 周日 不营 业) , 机构 投资 者应 携带 以 下材料 到中国 工商 银行 指定 的代 销基金 业务 网点 提交 认购 申请: 1 )中 国工 商银 行客 户自 助 卡;


2 )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 《 基金 申/ 认 购申 请表 》 (须 加盖 预留 印鉴)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 具 体 情况 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95588 ) 查询 。


中国工 商银 行代 销网 点接 受认购 申请 后, 当即 向投 资者提 供缴 款回 执; 投资 者于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银 行基 金代 销网 点办 理认购 业务 确认 手续 。


(3) 注意 事项 1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 认 购资金 ; 3 )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机 构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4 )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 账 户; 5 )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代销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银行 公告 为准 。 3 、通过 中 国银 行 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 至 15:00 ( 周六、 周日 不受 理)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下 述 二项 业务 可同 时办 理) : 1 ) 开立 中 国银 行 基 金交 易账户 (已 在 中 国银 行 开 立过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客户 不必再 开 立该账 户, 直接 开通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即可 ) ;


2 ) 开 通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已在 中国 银行 开立 过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无 需再次 办理 ,已 在其 他机 构开立 过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仅需在 中国 银行 开通 已有 基金账 户) ;


机 构客 户办 理开 立 中 国银 行 基金 交易 账户 时 , 需 指 定经办 人亲 自到 网点 并提 交以下 材 料: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 注 册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复 印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2 ) 机构 对基 金业 务经 办人 员的 《委 托开 户及 密码 预 留授权 书》 ( 加盖 机构 公章 、 法 定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9 代表人 私章 ) ; 3 )机 构代 码证 ; 4 )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5 )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综 合 申请表 》 ,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 法人代 表章 ; 6 )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 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 易 业务的 资金 清算 。 机构客 户办 理开 通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圳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时 , 需 到 网 点并提 交以 下材 料: 1)《 中 国银 行 代 销基 金交 易卡》 (开 立基 金交 易账 户 后发放 ) ; 2 )填 妥的 开通 基金 账户 申 请表(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人代表 章) ; 3 )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 (3 ) 机 构客 户办 理认 购申 请时 , 需 在银 行账 户中 存 入足够 的资 金 , 并 提交 以 下材料 : 1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金 额类业 务申 请表 》 (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人代 表章 ) ; 2 )认 购款 项的 有效 结算 凭 证; 3 )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 中国银行 的说明为准。投资者可以拨打 中国银行客户 服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5566 ,或拨 打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4 、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其他银行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 银 行各网 点的 柜台 公告 为准 。 5 、通 过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 公司办 理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包 括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平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厦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具体 程序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新增 代销 渠 道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不受 理)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0 (2) 开立 资金 账 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资金 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已开 立了 资金 账户 的客户 不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 必 须在有 效期 内且 已完 成上 一年度 年检 )及 复印 件( 加盖机 构公 章) ; 3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 4 )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 5 )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法定 代表 人签 发的 标准格 式的 授权 委托 书; 6 )预 留印 鉴; 7 )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复 印件; (3)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开 立 基金账 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开 户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2 )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3 )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4 )代 销券 商开 立的 资金 账 户卡。 (4)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 )认 购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2 )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3 )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4 )代 销券 商开 立的 资金 账 户卡。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5) 注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代销 券商 的说 明为 准。 2 )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工银 双债 增强 债券 场内简 称: 工银 双债


工银双 债增 强 债 券的 代码 :164814 6 、通过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1 限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等 办理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 的程 序, 以上 述公 司网 站公告 为准 。 7 、投 资者 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 可 从本公 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直 销业 务申 请 表格,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证 提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三) 场内 发售 机构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发 售日 的 9:30-15 :00 (周 六、周 日不 受理 ) 2 、开 立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卡 (已 开立 了深 圳 A 股股东 代码 卡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码 卡的 客户 不必 开立 该账户 ) ,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 深圳 A 股股 东代码 卡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代 码卡 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营业 执照 副本 (2) 法人 机构 代码 证书 (3) 法人 证明 函 (4) 法人 授权 书 (5) 法人 代表 及被 授权 人 身份证 (皆 为原 件) (6) 单位 公章 及法 人章 3 、开 立资 金账 户( 已在 该 代销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4 、提出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 本基金 。 投 资者 可通 过各 代销券 商的 电话 委托 、 自 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 委托等 该代 销 券商可 提供 的交 易方 式提 交认购 申请 。 5 、注 意事 项 (1) 机构 投资 者需 法人 授 权人本 人亲 自到 网点 办理 开户手 续 (2) 场内 认购 时的 基金 简 称和基 金代 码 : 场内 简称: 工银 双债 , 基金 代码 :164814 。 (3)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2 五、清算与交割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全部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 合同生 效 , 则折 算为 基金 份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完成 。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 定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募 集期 内, 本基 金具备 上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法规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之 日 或停 止基 金发 售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3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 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 得动用 。有效 认 购资 金在 基金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折成 基金投 资者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投 资者所 有。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 4 、基 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 抗力使 《基 金合 同》 无法 生效,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基 金投 资 者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同 期银 行 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5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3 费、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七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 朱 碧艳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三) 场内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网 定价 发售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包括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资格 的证 券 公司: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 券、渤 海证 券、 财达 证券 、财富 证券 、财 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长 江证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 一创 业、东 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券 、 东莞证 券 、 东 吴证 券、 东 兴证券 、 高华 证券 、 方 正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广发 证 券、 广州 证券、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4 国都证 券 、 国 海证 券、 国 金证券 、 国开 证券 、 国 联 证券 、 国 盛证 券、 国泰 君 安、 国信 证券、 国元证 券 、 海 通证 券、 恒 泰长财 、 恒泰 证券 、 红 塔 证券 、 宏 源证 券、 华安 证 券、 华宝 证券、 华创证 券 、 华 福证 券、 华 林证券 、 华龙 证券 、 华 融 证券 、 华 泰联 合、 华泰 证 券、 华西 证券、 华鑫证 券 、 江 海证 券、 联 讯证券 、 民生 证券 、 民 族 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安 证 券、 齐鲁 证券、 日信证 券 、 瑞 银证 券、 山 西证券 、 上海 证券 、 申 银 万国 、 世 纪证 券、 首创 证 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 券、 万联 证券 、西 部证券 、 西 藏同 信、 西南 证券、 厦门 证券 、湘 财证 券、新 时代 证 券、信 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银河 证券 、银 泰证 券、 英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 证券、 中金 公司 、中 山证 券、中 投证 券、 中天 证券 、中信 建投 、中 信浙 江、 中信万 通、 中 信证券 、中 银证 券、 中原 证券等。 ( 四)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传真:010-66583111 、010-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联系电 话:010-66583234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5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5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6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6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8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1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8 (1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 -88085338


传真:010 -880852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2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0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4)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2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2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 62020088-810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9 楼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2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3)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4)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松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4 联系人 : 任 瑞新 电话: (021 )59378835


传真: (021 )59378907 ( 五)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话 : (021 )51150298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八月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