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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002011)

华夏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红 利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红利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2005 年4 月25日证
监基金 字[2005]68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5 年6 月30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 ,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股 票基 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红 利 股, 属于 中等 风
险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时 ,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据 截止日
为2013 年3 月31 日 。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9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74 
十、基 金的 投资 ..................................................................................................................... 7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3 
十八、 风险 揭示 ..................................................................................................................... 97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9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 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不 时作出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定
期作出 的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华 夏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不 时作出 的任何 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构: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办 法》的 规定,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理 本基金 的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也称 为 销售 代理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期结束 后本 基金达 到法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基 金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 、存 管、清 算和交 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账 户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 构,本 基金 的登记 结算机 构为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的某一 基金 的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 立的记 录其 持有的 由该登 记结算 机构 办
理登记 结算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及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限, 本基 金为 不定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过 程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行 董
事兼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信 证券国 际有 限 公司非 执行 董事。 曾任 职 于加拿 大丰 业银
行证券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曾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部总 经理,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董 事, 中信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华伟荣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高级会 计师 。 现任 无锡 市 国联发 展 (集 团 ) 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国联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无 锡市 财政 局 预算管 理科 科员 、 综合 计 划科科 员 、 综 合
计划科 副科 长 , 无 锡市 信 托投资 公司 部门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国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总裁 ,国 联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中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 人 、 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经济师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事 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 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 。 曾 任中 国 地质机 械仪 器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 曾 任职 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 资 产管 理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研究 部、 股 票 销售交 易部 , 担任 经理 、 高级经 理、 部门副 总经 理 、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士 。 曾 任机 构理 财 部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公司 副
总经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 系 副主 任 , 兼任 北 京燕京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 京建 设 ( 控股 ) 有 限 公司 、 歌 尔声 学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现已退 休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 约中国 物 产有限公 司(外 派工作) , 曾担任中 国银行 信托咨 询 公司副 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 国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 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 上 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 兼 任北 京超 图软 件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 方环 境 股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双 杰 电气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 会 《 会计 研究 》 编 委 , 中 国 会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 七届理 事会 副
会长, 国家 自然科 学基 金 和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 评审专 家, 教育部 科技 发 展中心 科研 基 金
和科技 奖励 评审 专家、 学 位与研 究生 教育 发展 中心 专家。 曾任 清华大 学经 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 理、 市场 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曾 任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会召 集 人, 硕士 , 研究员 级高 级 工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曾任 中 国北方 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职 员, 中国兵 器工 业 总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任 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于少明 先生 : 监事 , 大 学本 科,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山东 省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
山东高 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山东高 速投 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曾 任西藏 地质 局驻
西安疗 养院 、 探矿 十二 队 职员 , 山 东省 交通 厅黄 河 航运局 副科 长 , 山 东省 交 通厅主 任 、 副 处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长,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刘义先 生 : 监 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部信 息综合 处副处 长 (主持工 作) ,华 夏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工会 主席、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姆 斯先 生: 监事 , 学 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万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多 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 任富 勤谭普 顿投 资 公司在 加拿 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销 主管 , 富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加 利福 尼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 公 司行政 总裁 , 另外 , 曾 任职 于 FundSERV
公司董 事会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律 监察 部总 经理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律 部 、 证 券监 管部 门 主任科 员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任 原
北京市 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办公室 主任 、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 监事 , 经 济 学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 职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谭琦先生 ,工学硕 士。2003 年7 月加入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曾任行 业研究 员、行业
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2007年9
月27日至2009 年1月1 日期 间 ) 等,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华 夏红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2009 年1 月1 日起任职) 、 华 夏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5 月4日 起任 职) 。 
赵航先 生 , 中 南财 经大 学 投资经 济专 业硕 士 。 曾 任 大鹏证 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经理 、 长
城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 理、 鹏 华基 金原 普华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3 年 4 月 10 日至
2005 年 5 月 21 日 期间)、 原 中信 基金 中信 红利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9 年 4 月 18 日期间 ) 等 。2009 年 1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华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夏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期间 ) 等,
现任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1 月 18 日起 任职) 。 
严鸿宴 先生 , 北京 大学 管 理学硕 士 。 曾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主任 科员 , 大 鹏
证券研 究员 ,渤 海证 券投 资经理 ,上 汽集 团财 务公 司投资 部经 理 等 。2008 年 4 月 加 入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2 月 4 日 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 期间 ) 、 机 构投资 经理 等, 现 任 华夏 红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11 月 7 日起 任职 ) 。 
贺振华 先生 , 复旦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职 于 申 银 万国证 券研 究所 , 担任 分 析师 。2010
年2月加入 华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曾任 分 析师等 , 现任 华夏 行业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2 年9月19 日 起任 职 ) 、 华夏 红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8月2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 理 : 2005 年6月30日至2010 年2 月4 日 期间 , 孙 建冬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2009 年1
月1日 至2010 年1 月16 日期 间,童 汀先 生 任 基金 经理 ;2010 年1 月16 日至2011 年3月17 日期 间,
郑煜女 士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 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程海泳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投资总 监 、 股 票投 资部 总 经理 , 华夏
复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建平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 夏回报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阳琨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兴华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童汀 先生 :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股票投 资部副总经理 ,华夏成长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谭琦先 生 :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红利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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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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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 的 其他 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经 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准 则第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合理 的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司 各部门 之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 和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司 坚持稳 健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职 业道德的 培养, 制定和颁 布了《 员
工 合规 行为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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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 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 资 、 会计 、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 的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经 理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 责确 定与
实施投 资策 略、 建 立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 于超 过投资 权限 的 操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理 部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 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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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行
处理。 目前 公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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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升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 A 股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
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13.77% 。
2012 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 现净利 润1,936.02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4.26% 。年 化资产 回报 率
为1.47% ,年 化加 权净 资产 收益率 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15.97% 。 净 利差 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 悉尼、 墨尔本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 台 北 设 有代
表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网 络布 局 ,
24 小时 不间 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镇 银行26
家, 拥 有建 行亚洲 、 建 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 信 信托、 建信 人寿、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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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 
2012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 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 先 后荣 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 在英 国 《 银行 家 》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布 的 “ 世界 银行 品
牌500 强” 以 及Interbrand 发 布的 “2012 年度中 国最 佳 品牌” 中, 位 列中 国银 行 业首位 ; 在 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 界500 强排名 ”中 列第77位 ,较 上年上 升31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
国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司 治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 行 、
投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 处、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 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团 队, 现
有员 工 210 人。 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 省 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 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投 资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 信 贷经 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一直 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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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 2005 年及 自 2009 年 起连 续 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 财 资》 杂志 评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 奖 ,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 度和 2012 年度 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每
日经济 观察》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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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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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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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作伟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 广发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安 徽省 外) 、96588 ( 安徽省 内)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王 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全 国 ) 
(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3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9) 广发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 址: 广 州天 河 区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 都会 广场5 、18 、19 、36、38、39、41 、
42 、43 、44 楼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4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3)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 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4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4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49)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0)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5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 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5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6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6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68)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6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0)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黄 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7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4)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7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6)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7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7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21-50372474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0)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1)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2)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8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6)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8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9)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5)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7)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9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0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1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0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3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04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5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6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 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8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0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濮晓达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六、基金的募集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68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5 年 5 月 9 日至 2005 年 6 月 10 日 进行 发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770,195,182.55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43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本 基金满 足基金合 同生效条 件,基 金合同于2005 年6 月30 日 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法人 及其他 组织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 杭州 分
公司 、 广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传真:010-684586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院 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 (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 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端 交易 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销
售机构 约定 。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8 月 1 日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开 放 基金转 换
业务。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即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3、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基金 管理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定 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六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登 记结 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或 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 认 。 
3、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效赎 回申 请 之日起 不 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 内 划往赎回 人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定 处理 。 
(七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购 人承担, 用于市场 推广、 销售、登 记结算 等各项费 用。投 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 赎回本 基金 时交 纳申 购费 。 投资者 选择 在申 购时 交纳 的称为 前端 申
购费, 投资 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端 申购费时 ,费率按 申购金 额递减。 投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500 元 
(3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 内 1.8% 
满1年 不满2 年 1.5% 
满2年 不满3 年 1.2% 
满3年 不满4 年 1.0% 
满4年 不满8 年 0.5% 
满8年 以后 0 
2、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率为 0.5%。其
中,须依法扣 除所收取赎回费 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 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 率,并按 规定提 前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八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1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2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 端申 购费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例一、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申购 费时 
假定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若三笔申 购 金额 分 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万
元 ,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916.67 例二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时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四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00.00 元、 100 万 元、 500 万元 和 1000 万 元, 如果 投 资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8,333,333.3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 购时选 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2 )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 后端 认购 费率 )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3 )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1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其在 认 购/ 申购 时已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购费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 假定 某投资 者在 募 集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并 分别在 半年 后、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 赎回 10,000.00 份,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认购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 B× F/ (1+F)) 118.58 89.20 69.51 赎 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该 投资 者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00 份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 各 笔赎回 扣除的 赎回 费用 、 后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个别投 资者的 申购、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 基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现 成本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依法 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法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足额 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兑 付 ,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延 期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转 换 转 出 总 额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二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 公告 :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 露媒体 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 日转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6 )发生 巨额赎 回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 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转 换费 (1 )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转出 基金费 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 分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 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 于华 夏债 券 (C 类)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华夏 货币 ,每 当有 基金 新增 份额时 , 均调整 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 ) 中三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持 有时 间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基 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 基金 适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率 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 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一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受 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 以及 经登 记结 算机 构 认可 的 、 符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其 中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向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提 供符 合要 求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 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登记结算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四) 在相 关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登 记 结算机 构 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1、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责 制 , 投 资总 监是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执 行代 表, 对 基金 经 理团队 的整 体投 资业 绩负 责。 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和投资 总监 的主 要职责 是确 定基 金的 资产 配置政 策、 审批 重大 单项 投资决 定等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的主 要职 责是在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范 围内 , 构建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并 向交 易管 理部下 达投 资指 令。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和一线 监控 。 通过 严格 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3、投 资管 理方 法 在资产 配置 层面 , 本基 金 将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 政 策和证 券市 场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 确 定 基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 和 现金上 的配 置比 例 。 在 个 股层面 , 基金 主 要选择 具备 良好 现金 分红 能力且 财务 健康、 具备 长 期增长 潜力 、 市场 估值 合 理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资 。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的 资产 配置策 略,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 债 券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0 ~80% ; 同时 ,为 满 足投资 者的 赎回 要求 ,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国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短 期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5%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的主 要方 法是 : 采 用定 量工 具 , 基 于价值 分析 方法 , 定期 估 算股票 市场 整体的 合理 市盈 率 , 并 与 市场实 际平 均市 盈率 水平 做比较 ; 根据 两者 之间 的 差异 , 结 合对 国 家宏观 经济 、 政策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的 定性 分析, 判 断股票 市场 是否 被高 估或 低估以 及偏 离的 程度 , 并 据此 进行 资产 配 置。 一般 情况 下, 当估 算 市盈率 高于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 且判 断市 场 存在明 显低 估时 , 基金 将 增加股 票投 资比 例 ; 当 估 算市盈 率低 于实 际市 盈率 , 且 判断 市场 存 在明显 高估 时, 基金 将减 少股票 投资 比例 。 基金定 量分 析的 主要 指标 包括 GDP 增长 率、 消费 者 价格指 数 (CPI ) 增 长率、A 股 全市 场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A 股 市场 收益 率、 国债 基 准收益 率和 全市 场市 盈率 及其变 化趋 势。 定性分 析重 点关 注国 家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汇率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等 。 (2 ) 个股 选择 策略 ①建立 初选 股票 池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过 去 3 年 上市公 司的 历史 分红 状况 建立初 选股 票池 。 初选 股票 池包括 具 有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 征的 股票: i ) 在过 去 3 年进 行过 2 次 以上分 红的 个股 。 ii )预期将 会推 出较 优厚 红 利分配 方案 的个 股 。 iii ) 具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新股。 未来, 在政 策允 许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 还将 关注 将采 取回购 股票 、股 权分 红等 创新方 式 , 作为现 金分 红的 替代 措施 ,以提 高股 东回 报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②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在初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通 过财 务指 标分 析和业 务模 式分 析, 对 初 选股票 池成 分股进 行筛 选, 确定 备选 股票池 。 i )财务 指标 分析 股票投 资收 益率 的提 升由 现金流 、盈 利能 力、 成长 性和估 值 等 4 类 价值 驱动 因素决 定 , 这 4 类因素 分别 与一 定的 财务指 标相 对应 (见 表 1)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代 表价 值驱动 因素 的 财务指 标的 分析 ,筛 选出 过往业 绩优 良的 红利 股。 表 1: 四类 因素 及其 对应 的财务 指标 现金流因素 盈利性因素 成长性因素 估值因素 经营性 现金 流 净资产 收益 率 税后利 润增 长率 P/B 资本支 出 资产收 益率 总资产 增长 率 P/E 资本支 出/折旧 已占用 资本 回报 率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P/E FY3 自由现 金流/ 销售 边际 EBIT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P/C 边际净 利润


一般情 况下 , 本基 金将 主 要根据 经营 性现 金流 、 净 资产收 益率 、 税后 利润 增 长率和 市净 率(P/B)等 4 项 代表 性指 标在过 去 3 年的 变化 情况 ,分析 各类 因素 对上 市公 司投资 价值 的 影响 。 结 合不 同的 市场 情 况, 除了 上述 4 项 指标 以 外, 基金 还将 对各 类因 素 中的其 他财 务指 标 予以 关注 。 ii )业务模 式分 析 财务指 标只 是代 表了 过往 经营业 绩, 本基金 将在 财 务指标 分析 的基 础上, 进 一步筛 选出 未来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红利股 。这 类上 市公 司的 业务模 式具 有下 面两 个特 点。 a 、有 明确 的盈 利增 长前 景 经济发 展使 得消 费者 生活 质量标 准不 断提 升, 对 产 品和服 务的 要求 越来 越高 。 与其 他经 济体相 比, 中国 经济 的内 需市场 存在 着巨 大的 潜力 。中国 沿海 发达 地区 人均 GDP 已 经达 到 1000 美 元以上 ,但其 多项 产品和服 务的人均 水平与 国际平均 水平相 比仍存在 着较大差 异。 与此相 关的 上市 公司 ,具 备长期 持续 增长 的潜 力,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 。 经 济发展存在着结构性的 不平衡,某些行业和企业 的产品或服务尽管有大量 的潜在需 求, 但是 未来 较长 时间 内 , 其 总量 供给 能力 不足 , 或者生 产能 力增 长速 度落 后于潜 在需 求增 长速度 ,短 缺是 这类 上市 公司未 来业 绩增 长的 基础 。本基 金对 这类 上市 公司 也将予 以 关 注 。 b、 有 难以 复制 的竞 争优 势 难以复 制的 竞争 优势 主要 体现在 下列 几个 方面 :具 有自然 垄断 或国 家特 许经 营的特 性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具有显 著的 品牌 优势 ; 具 有产品 定价 能力 , 毛利 率 稳定 ; 有 较强 的技 术研 发 能力 ; 强 大的 分 销网络 。 上市 公司 只有 具 备难以 复制 的竞 争优 势 , 才能把 盈利 前景 转化 为真 实的盈 利 , 本 基 金将在 盈利 前景 分 析 的基 础上进 行竞 争优 势分 析, 最终确 定备 选股 票池 。 图 1 :备选股票池筛 选流 程示意图 ③实地 调研 研究团 队将 通过 案头 分析 、 公司 实地 调研等 方式 , 深 入了解 备选 股票 池成 份股 基本面 数 据的真 实性 , 确保 对上 市 公司内 在价 值估 计的 合理 性。 研 究员 将把上 市公 司 的盈利 能力 与国 际、国 内同 行业 的公 司作 比较, 调研 与公 司有 关的 供应商 、客 户、 竞争 对手 等各方 的情 况 , 从行业 主管 机关 、税 务部 门、海 关等 进行 第三 方数 据核实 等。 实地调 研过 程中, 研究 团 队还将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红 利分配 计划 , 了解 上市 公 司的红 利分 配意愿 。 对 于具备 良好 红 利分配 能力 且具 有红 利分 配意愿 的上 市公 司, 本 基 金将予 以重 点关 注。 ④建立 投资 组合 研究团 队在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提出 个股买 入名 单 和卖出 名单 。 基金 经理 将 根据自 己的 判断、 市场 时机 和个 股流 动性情 况, 建立 投资 组合 。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优 化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 并分 散股 票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可 投 红利股 有分红前 景的 股票 新股 现金流因素 盈利性因素 成长性因素 估值因素 业务模 式分 析 初选股 票池 备选股 票池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包 括可 转债 ) 。 ①类属 配置 策略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基 金 债券资 产将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和 央行 票据 。 在预期 股票 市场收 益率 上升 但风 险较 大时, 基金 将提 高可 转债 投 资比 例, 在市 场流 动性 充足的 情况 下 , 基金将 利用 税收 优势 ,适 当增加 对企 业债 和金 融债 的投资 。 ②期限 配置 策略 基金将 结合 对市 场利 率、 通货膨 胀率 及其 他核 心宏 观经济 变量 的分 析, 确 定 期限配 置策 略。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上 升 或收益 率曲 线更 加陡 峭的 情况下 , 基金 将降 低组 合 久期 、 减 持长 期 债券 、 增 持短 期债 券, 以 降低利 率风 险 ; 在 预期 市 场利率 稳定 或下 降 、 收 益 率曲线 趋于 平坦 的情况 下, 基金 将提 高组 合久期 、减 持短 期债 券、 增持长 期债 券, 以提 高基 金收益 。 ③个券 选择 策略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i ) 具有 较好 流 动 性的 债券 。 ii )在信用 质量 和剩 余期 限 类似的 条件 下, 到期 收益 率较高 的债 券 。 iii ) 风险水 平合 理、 有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iiii )在同等条 件下 信用 质 量较好 的债 券。 4、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 、 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易 、 评 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地 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 行业提 交投 资建 议报告 , 供基 金经 理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 此 外 ,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 观经 济 研究员 , 负责 分 析消费 、 投资 、 进出 口 、 就 业、 利率 、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 策等因 素 , 为 资产 配置 决 策提供 支持 。 公司还 设有 固定 收益 部, 专门负 责债 券投 资研 究。 (2 ) 资产 配置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内 , 决 定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3 )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合 自身 的 研究判 断, 决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 其中 重大 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对于 拟投 资 的个股 , 基金 经 理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的 方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 于买入 的股 票 , 基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 较长 , 长期 持有 的操作 策略 可 有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 费用 和变现 成本 , 从 而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监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报 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经 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 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 发展变 化, 结合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 数, 债券 投资 的 业绩比 较 基准为 富时 中国 国债 指数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富时 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 数收 益率× 60% +富 时中 国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未来 , 如 市场 中出 现更 具 有代表 性的 红利 股指 数 、 债券市 场指 数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确 定变 更基金 的基 准 指数或 其权 重构 成。 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 股票 基金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红利 股, 属于 中等 风险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六) 禁止 行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 投资 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时,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超过 基金总 资产,或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以 及 到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短 期金 融工具 的 资产比 例低 于 5% 。 5、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等约 定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9、本 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为 BBB 或以 上;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 本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 1 、2 、8、9 、11 、13 项规 定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如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 则基 金不 受前 款 7 、8 、9 项规 定 的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 均应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进行, 并谋求 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1 权益投 资 13,328,120,381.95 73.75 其中: 股票 13,328,120,381.95 73.7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84,573,234.33 7.11 其中: 债券 1,284,573,234.33 7.1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68,591,121.38 18.6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9,875,475.33 0.50 7 合计 18,071,160,212.9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5,642,381.47 0.14 B 采矿业 647,647,521.00 3.61 C 制造业 6,766,656,612.99 37.7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749,653,437.52 4.18 E 建筑业 88,181,513.70 0.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33,591,780.01 5.2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71,521,354.94 2.6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616,197.50 0.0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21,219,181.81 4.58 J 金融业 1,836,909,133.19 10.25 K 房地产 业 578,786,840.90 3.2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3,250,067.76 0.3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773,372.56 0.1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4,678,185.44 0.3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0,055,999.90 0.50 S 综合 167,936,801.26 0.94 合计 13,328,120,381.95 74.35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7,592,182 317,125,442.14 1.77 2 600050 中国联 通 88,480,733 312,336,987.49 1.74 3 000400 许继电 气 10,882,487 287,297,656.80 1.60 4 601398 工商银 行 58,208,510 235,744,465.50 1.32 5 600406 国电南 瑞 15,820,050 230,972,730.00 1.29 6 600518 康美药 业 13,032,318 228,586,857.72 1.28 7 300273 和佳股 份 6,445,815 204,203,419.20 1.14 8 000100 TCL 集团 76,011,105 199,149,095.10 1.11 9 000562 宏源证 券 12,000,000 194,400,000.00 1.08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19,500,000 187,980,000.00 1.0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06,247,000.00 2.8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70,118,000.00 3.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70,118,000.00 3.1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08,208,234.33 1.16 8 其他 - - 9 合计 1,284,573,234.33 7.1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219 12 国债 19 4,100,000 410,943,000.00 2.29 2 120228 12 国开 28 1,800,000 179,838,000.00 1.00 3 113002 工行转 债 1,012,090 109,336,082.70 0.61 4 130210 13 国开 10 1,000,000 100,040,000.00 0.56 5 120218 12 国开 18 1,000,000 100,040,000.00 0.5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 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615,885.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214,964.9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855,742.85 5 应收申 购款 8,188,882.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875,475.33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109,336,082.70 0.61 2 113001 中行转 债 49,064,475.20 0.27 3 110016 川投转 债 9,244,167.60 0.05 4 110007 博汇转 债 6,503,211.00 0.04 5 110017 中海转 债 6,086,508.40 0.0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6 110018 国电转 债 5,176,262.00 0.03 7 113003 重工转 债 2,544,300.00 0.01 8 125887 中鼎转 债 1,601,694.63 0.01 9 110011 歌华转 债 371,859.20 0.00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62 宏源证 券 194,400,000.00 1.08 非公开 发行 流通 受限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5 年 6 月 30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50% 0.30 % 3.26 % 0.77% -2.76% -0.4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7.83% 1.26% 51.26% 0.88% 66.57% 0.38%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69.42% 1.96% 101.50% 1.61% 67.92% 0.3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8.59% 1.82% -40.27% 1.92% 1.68% -0.1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9.33% 1.70% 60.32% 1.38% 19.01%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92% 1.32% -0.82% 0.93% 3.74% 0.3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33% 1.13% -11.80% 0.75% -10.53%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98% 1.05% 0.66% 0.67% 1.32% 0.3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4.31% 1.09% -0.01% 0.68% 4.32% 0.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充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充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动 性、 收益 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2、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2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而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投 资者 后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3 )项、债 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 市场及登 记结算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存 款利 息收 入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上述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方可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金收 益每年 最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多分 配 4 次 , 若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每次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 60% 。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将所 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 ,选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红 资金 按 分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须 载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 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的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采 用现金 分红方式 的,则 可 从分红 现金 中提 取一 定的 数额或 者一 定的 比例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手 续费 ,如 收取该 项费 用 , 具体提 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规 定。 2、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 模等因 素协商酌 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本条 第( 一) 款第 1 项中第 (3 )至 第(6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关合 同等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 方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与 “ (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 理人应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 对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应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 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并 就其 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理 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 将 经签 署的 招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并 将招 募说 明书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前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基 金 合同正 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 销售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 同 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为 了明 确 双 方 权利 义 务 关系 而订 立 的 合 同。 基金 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向 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 签 署 的 基金 托 管 协议 随其 他 募集申请 文 件 一并 报送 中 国 证 监会 审 核 。基 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 案手续 后, 基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六 )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规 定和中 国证 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出具 审计 报告 。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 并 刊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 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住 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 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财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 债券 投资 风险 和权 证投资 风险 等。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产 业政策等 的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生 一定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债券 市场不 同期限、 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 的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期 限和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权证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由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权 证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 权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动 率 、 利率水 平 、 权 证剩 余存 续 期等因 素高 度相 关 ; 同 时 , 权 证价 格可 能会 受权 证 交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 权 证价 格存 在因 上 述因素 变化 导致 的风 险 : 权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 , 存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具 有任 何价 值 , 存在 时效性 风险 。在 权证 持有 人行权 时, 存在 发行 人无 法履约 的 风 险 。 (1 )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 动 率的下 降,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格 的下 降 。 (2 ) 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 能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降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3 )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的 缩 短,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降 。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 成不利 影响 。 受权 证规 模 及权证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可能 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红 利股 , 存在 投资 风格风 险, 即红 利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能 持续领 先 于市场 平均 水平 。另 外,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技 术 、 经验等 因素 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 、 经 济形势 和证 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其精 选 出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不 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 股票。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5、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 销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 算。 自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基金合 同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案 。 (5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6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 过 1 年。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九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及其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转换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选择 、更换 销售代理 机构,并 依据销售 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如认为基 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8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每 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四)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资 产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变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1、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变 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8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2、 有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修 改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2、 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终止 基金合 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1、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为 “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 )大会 召集人 在公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所有 出具有 效书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变更基 金类 别, 变更 基金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变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 终 止 基金合同,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提 高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准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 )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不 含 50%)多 数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2、 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3、 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计 票程 序如 下: (1 )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但 如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有充 分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其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 员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 中 国证 监会对 清算 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6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 过 1 年。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 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00 万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基金 资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所托 管的 基 金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 支付等 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行 为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3、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及时 执行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妥 善 保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按 时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 收益 划入专 用清 算账 户、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 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 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 ,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外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4、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设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的 专职人员 达到法 定 人数 , 有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的条 件 , 有 安全 高效 的 清算 、 交 割系 统,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 有 完善的 内部 稽核 监控 制度 和风 险 控制 制 度。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 管行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满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同 时在 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国 银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申请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 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保 管。 重大 合同包 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 其附件 ) 。 四、基金 资 产估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负责 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 律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要 求 执行。 六、争 议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 效, 须经 证监 会 核准的 ,经 其核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 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单期内 发生 交 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寄地址、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 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 红实 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 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 储蓄 卡 、交通银行 太平洋借记 卡、 兴业银行 借记卡、 民 生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 东方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 广 发银 行 借记卡 、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 、 平 安银 行借 记卡 、 中 国 邮 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 户 、 财 付通理 财账 户 、 支 付宝 基 金专户 的个 人投 资 者 ,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受 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可 办理 基 金账户 开立 、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资 料变更 、 分红 方式 变更 、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务 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 订 制电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 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的人 工服 务 。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为 8: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 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 改个 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 进 行咨 询 或留言 。 周 一至周 五的 在 线客服 人工 服务时间为8:30~21 :00 , 周 六 至 周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 务 时间 为8 :30~17 :00 (法定 节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假日除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话 、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或 提出建 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3 年1 月4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二)2013 年1 月21 日发 布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2年第4 季度 报告 。 (三)2013 年2月18日发 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新 增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四)2013 年2月25日发 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财 付通理财 账户基 金网上交 易的公 告。 (五)2013 年3月12日发 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与通联 支付网络 服务股 份有限公 司合作 开通 上海 银行 、平 安银行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借记 卡电 子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六)2013 年3月20日发 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的 公告。 (七)2013 年3 月28 日发 布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2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八)2013 年4月16日发 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新 增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九)2013 年4 月19 日发 布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1 季度 报告 。 (十)2013 年4月22日发 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市场上 出现冒用 本公司 名义进行 证券活 动的 澄清 公告 。 (十一)2013 年5 月23 日 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开通 支付宝基 金专户 基金电子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交易的 公告 。 (十二 )2013 年5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三 ) 2013 年8月3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红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2、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