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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丰(163909)

中海惠丰: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 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


中海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海 惠 丰 纯债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发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7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二十二部分


运作周期到期.................................................................................. 8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95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6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7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98


2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9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海 惠丰纯 债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4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中海 惠丰纯 债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海惠 丰纯债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海惠丰 纯债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 海惠丰 纯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海基金管理有 7 限公司 或接受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资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8 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9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运作周期: 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运作 周期。 第一个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的,则 运作周期 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 运作周 期 后的各 运作周 期 自本 基金公告 的 运作 周期 起 始之日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 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 后 一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在 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 个 运作周期 起始日 56、 运作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 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其 后运作 周期 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 运作周期到期日: 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58、 过渡期: 运作周期 到期后的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 起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 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 10 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丰B 份额 的开放期和 惠丰A 份额 的申购期 三个阶段 59、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每个分级 运 作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划 分 为 惠丰 A 份额 、 惠丰 B 份额 两 级 份 额 , 两 者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3 60、 惠丰 A 份额:指 中海 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丰 A 份额 。 惠丰 A 份额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 运 作 周 期内 每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但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只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61、 惠丰 B 份额:指 中海 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丰 B 份额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惠丰A 份额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惠丰B 份额享 有 , 亏 损 以 惠丰 B 份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惠丰 B 份额 承 担 ; 惠丰 B 份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分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为 2 年 62、惠丰 A 份额 的开 放日: 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惠丰 A 份额自 分级 运作 周 期 起始日起 每 6 个月开 放一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第 4 次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 其中每个分级运作 周 期内前 3 个惠丰 A 份额 的开放日既 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 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 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 月的 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及其前一 个工作日, 其中 该对应日的前 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 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 分级运作 周期的第 4 个惠丰 A 份额的开放日只开放赎回, 开放 日为分级运作 周 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除惠丰 A 份额的 开放日以外 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63、惠丰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折算:指分级 运 作周期内 每 6 个月的 对日,惠 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或减少的行为


11 64、 惠丰 B 份额 的封 闭期: 指自分级 运作周 期起始 日起至2 个公历 年后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则封 闭 期 届 满 日 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5、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本 基 金 分级 运 作周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惠丰 A 份 额 和 惠丰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其 中 , 惠丰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不 包 括 惠丰 A 份额 的 开 放 日 和 惠丰 B 份额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66、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8、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69、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7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71、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72、 上市交易: 指投资 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73、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惠丰 B 12 份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13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 周期为分级运作期,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划分为 惠丰 A 份额 和惠丰 B 份额两级份 额,所募集的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在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 基金管理人将 就进入本基金的第二 个 分级运作周期 事宜 进行公告。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 惠丰 A 份额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 6 个月开 放一次 , 惠丰 B 份额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4 七、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运作周期 2 年 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 本基金的 第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至2个公 历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 则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 分级运作 周期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 就转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事宜 进行 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运作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 应日,则 运作周期到期日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第一个 分级运作 周期 后的各 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中 如无特别指明,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 分级运作周期。 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惠丰 A 份额、惠丰 B 份额 两级 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 的收益计算 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 惠丰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 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惠丰 B 份额在运作周期 内封闭运作,封 闭期为 2 年,并上市 交易。本基金在扣除 惠丰 A 份额的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 惠丰 B 份额享有, 亏损以 惠丰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丰 B 份额承担。 十、 惠丰 A 份额 的开放日和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 惠丰 A 份额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第 4 次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其中 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内前 3 个惠丰 A 份额的 开放日 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开放 日 为每个分级运作 周 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15 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 中 该对应日的前 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 分级运 作 周期的第 4 个惠丰 A 份额的开放日只开放 赎回,开放 日为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 日。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除 惠丰 A 份额的开放 日 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 惠丰 A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 分级运作周期内,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6 个月的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 , 惠丰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丰A 份额数按折 算比 例相应增减。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 算日与 前 3 个惠丰 A 份额 的申购开 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 第 4 个 惠丰 A 份额的 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 十一 、惠丰 B 份额 的封闭期和折算日 惠丰 B 份额的封闭期自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封闭期届满日为 为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与其封闭期届满 日为同一日。折算日日终,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丰 B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十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丰 B 份额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 、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运 作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 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 , 两个分级运作周 期之间设有过渡期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16 合同的规定终止。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金份额的 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惠丰A 份额、 惠丰B 份额 两类,所募集的基金 资产合 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惠丰A 份额、 惠丰B 份额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分级 运作周期内的每一个 工作日, 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 惠丰A 份额 、惠丰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 惠丰A 份额自运作周期起始 日 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 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4 个开放日不开放惠丰A 份额的申购, 惠丰B 份额封 闭 运 作 并 上 市 交 易 。 在 分级运作 周 期 起始日 起 每6 个 月 的 对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 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对 惠丰A 份额进行 基 金 份额 折 算 , 惠丰A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丰A 份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惠 丰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 前3 个惠丰A份额 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与 第4 个 惠丰A 份额的赎 回开放日为 同一个工作日 。在惠丰A 份额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 惠丰A 份额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惠丰A 份额、 惠丰B 份额 在该次开 放 日 后 的 份 额 配 比 可 能 会 出 现 大 于7:3 的 情 形 ; 如 果 惠丰A 份额的 净 赎 回 份 额 较 多, 惠丰A 份额、 惠丰B 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 形。 (二) 惠丰A 份额 的运作 1 、收益率


18 惠丰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丰 A 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 惠丰 A 份额 的 年收益 率计算 按 照四 舍五入 的 方法保留 到 以 百分比 计 算的 小 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 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 准 利率设定 惠 丰A 份额 的 首 次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适 用 于 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 含 ) 到 第1 个 申购开放日(含)的时 间段;在惠丰A 份额 的 每 个 申购开放日(最后1 个 申购开 放日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重新设定惠丰A 份额的年收益率,该收 益率即为 惠 丰A 份额接下来6 个 月 的 年 收 益 率 , 适 用 于 该 申购开放日(不 含 ) 到 下 个 申购开 放日(含)的时间段 2 、 运作周内惠丰A 份额 的开放日 惠丰A 份额在 分级 运 作 周 期 内 每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最后1 个开放日只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其中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内前 3 个惠丰 A 份额 的开放日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 购, 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 个工 作日, 其中 该对应日的前 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 个 分级运作 周期的第 4 个惠丰 A 份额的开 放日 只开放赎回,开放日 为分级运作 周 期到期 日。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除惠丰 A 份额 的开放日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 受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 3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 级运 作周期内 ,在分级 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 的 对日 19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 惠丰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 元,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 丰A 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 相应增减。 惠丰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 前3 个惠丰A 份 额 的 申购开放日为同一 个工作日,与 第4 个 惠丰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 作日 。 惠丰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 八 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 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 惠丰A 份额 的份额余额较 惠丰B 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 具体规 模限制及其 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 告。 (三) 惠丰B 份额 的运作 1 、 惠丰B 份额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惠丰B 份额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分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 封闭期届满日 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 、基 金份额折算 封闭期届满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对 惠丰B 份额 进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惠丰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丰B 份额 数按折 算 比 例相应增减。 惠丰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日为同一个工作 日。 惠丰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 八 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20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惠丰B 份 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惠丰A 份额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惠丰B 份额 享 有,亏损以惠丰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惠丰B 份额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并 不 承 诺 或保证 惠丰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 丰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此时 惠丰 B 份额 剩余资产可能为0 。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一)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T 日 基 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惠丰A 份额和 惠丰B 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丰A 份额和惠丰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分级 运作周期内 ,在惠丰A 份额的开放日计算 惠丰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惠丰 B 份额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1、 惠丰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惠丰A 份额的某一 申购开放日或者惠丰B 份额的封闭 21 期届满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惠丰A 份额上一次 申购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 申 购 开放日,则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 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惠丰A 份额的份额余额, b F 为T 日惠丰 B 份额的份 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惠丰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0 (T a NAV 为惠丰 A 份额上 一 申购开放 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 若上一 申购开放日未发生折算, 则为上 一 申购开放日 惠丰 A 份额的份额净值,r 为在 惠丰A 份额上一次申购 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 申购开放日, 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 设定的惠丰A 份额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 0 T a NAV ×T 日惠丰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丰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 当年 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 惠丰A 份额应计收益=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 0 (下 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为 第一次 申购 开放日,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T a NAV ×T 日惠丰 A 份额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惠丰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惠丰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惠丰 B 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 日)惠丰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丰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惠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 22 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丰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 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其中,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日不包括惠丰 A 份额的开 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惠丰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丰 A 份额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 申购开放日 (如T 日之前 惠丰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 惠丰 A 份额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 惠丰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0 T a NAV 为惠丰 A 份额上一 申购 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若上一 申购开放日未发生折算,则为上一 申购 开放日 惠丰 A 份额 的份额净值,r 为在 惠丰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 惠丰 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 惠丰 A 份额的年 收益率。 (1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 ( 0 T a NAV 元×T 日惠丰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丰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 当年 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 惠丰A 份额应计收益=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 0 (下 同)


23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之 前 惠丰 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T a NAV ×T 日惠丰 A 份额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惠丰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惠丰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bT NAV 为 T 日 惠丰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max ,0 T aT aT bT b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中, 在 本基金 分级运作周期 内的惠丰 A 份额非开放日, aT NAV 为惠丰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惠丰 A 份额的开 放日, aT NAV 为惠丰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惠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惠丰A 份额 和惠丰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 )过渡期内 惠丰A 份额和惠丰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 内,惠丰 A 份额 不 再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两 级 份 额 同 涨 同 跌 、 各 负 盈 亏 。 T 日 惠丰A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丰 A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丰 A 份额数 T 日 惠丰B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24 惠丰 B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丰 B 份额数 惠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5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惠丰A 份额、 惠丰B 份额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 行公开 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丰A 份额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惠丰 A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丰B 份额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其中,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 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 场外发售的 惠丰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 内发售机构为具 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发售的 惠丰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惠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的具体发售方式 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26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以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 销售 机 构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 许 撤销 。


27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惠丰 B 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惠丰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惠丰 B 份额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惠丰 B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惠丰 B 份额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丰 B 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 日起 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一) 惠丰 B 份额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惠丰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二 )本 基金 实行价 格 涨跌幅限 制, 涨跌幅 比 例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实 行; (三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四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五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 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指惠丰 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29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指惠丰 B 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为 惠丰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指惠丰 B 份额 )的停复牌 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 分级 运作周期内, 惠丰A份额 、 惠丰B 份额 将 按以 下 规 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 惠丰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折算 1 、 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 分 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 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 前 3 个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 工作日,与第 4 个惠丰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惠丰A 份额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 个月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惠丰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丰A份额 的 份 额 数 按 照折 算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惠丰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丰A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惠丰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丰A 份额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惠丰A 份额的份额数×惠丰A 份额的 折算比例 惠丰A 份额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丰A 份额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惠丰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折算 1 、 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丰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每个


31 分级 运作周期内 封闭期届满日 。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惠丰B 份额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2 个公历年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惠丰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丰B份额 的 份 额 数 按 照折 算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惠丰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 惠丰B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惠丰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丰B 份额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惠丰B 份额的份额数×惠丰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惠丰B 份额的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惠丰B 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丰B 份额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惠丰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一) 基金份额折 算方 案须最迟于实施日 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份额 折算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应在2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 32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 丰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惠丰 A 份额自 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与赎回(但分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只 接 受 赎 回 , 不 接 受 申 购 ) 。 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 惠丰 A 份额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第 4 次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其中 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内前 3 个惠丰 A 份额的 开放日 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开放 日 为每个分级运作 周 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 中 该对应日的前 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 分级运 作 周期的第 4 个惠丰 A 份额的开放日只开放 赎回,开放 日为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 日。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除 惠丰 A 份额的开放 日 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 惠丰 A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惠丰 A 份额赎回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 惠丰 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 惠丰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惠丰 A 份额申购采用 “确 定 价”原则,即 惠丰 A 份额申购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4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惠丰 A 份额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惠丰 A 份额的 申购开 放日, 将以惠丰 B 份额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惠丰 B 份额的份 额余额范围内对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35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在惠丰 A 份额 的开放日, 惠丰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惠丰 A 份额的非开放日,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惠丰 A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 惠丰 A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惠丰 A 份额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36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惠丰 A 份额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丰 A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惠丰 A 份额或延缓支付 惠丰 A 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丰 A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惠丰 A 份额 赎回款项:


37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惠丰 A 份额 在单个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丰A份额 的 单个开 放 日, 经过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惠丰A 份额 的净赎回金额 ( 惠丰A 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 的份额 净值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时的情形,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38 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运作周期 届满时,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分级 运作周期, 下一 分级运作周期 的具 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 运作周期 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过渡期 操作。 本基金的 过渡期为运作周期到期日 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 一工作日 ,最长 不超过10个工作 日 。过 渡期包 括 份额折 算确认 日、惠丰B份额的 开放期和 惠丰A份额 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 则及相关事宜 参见本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 分 运作周期到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39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 分级运作周期 和过渡期内, 惠丰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惠丰 A 份 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惠丰 A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 惠丰 A 份 额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惠丰 B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的惠丰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惠丰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惠丰 B 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惠丰 B 份额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惠丰 B 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40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惠丰 B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1 第 十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鹏 设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4298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42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43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44 (23 )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5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46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47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惠丰 A 份额、惠丰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丰 A 份额、惠丰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 ,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49 以上(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类似表 述均指 “单独 或合计持有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50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51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或类似 表述均指 “有效的 惠丰 A 份额和惠 丰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下同。 2、通 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52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53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或类似表述均指 “出席大会的 惠丰 A 份额和 惠丰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 ,下同。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4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或类似表 述均指“参加大会的 惠丰 A 份额和 惠丰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 ” ,下同。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5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57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 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58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5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61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 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地方 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 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 )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 宏观经济 所处的经 济周期 , 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 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 向和 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 (2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收益进行分析, 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63 子弹组合 ,即,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 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 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 趋势。在 信用利差 水平较 高时持 有 公司债 ( 企业 债 )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资产 支持证券等 信用 品种 ,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从而确定整 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 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 )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 是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础上,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通过采取 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 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 资产支持证券 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 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 风险 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 指本基金运用行业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方 法 对 债 券 发 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 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经营 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 实力、 公司治理、 股东 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 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


64 (3 )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 行业总体信 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综 合分析; 最后, 结合私 募 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 信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3、 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兼具债 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 和股票 之间 。 在进行可转换 债券筛选时, 本基金将首先对 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 值(如票 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无 条件回 售价格 ) 、保护 条款的 适用范 围、流 动性 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对 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 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 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 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 可转换债券品种。 4、 其它交易策略 (1 )杠 杆放大 策略: 即以组合 现有债 券为基 础,利用 回购等 方式融 入低成 本资金, 并购买剩 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 操作方式。 (2 )公 司债跨 市场套 利:公司 债将在 银行间 市场和交 易所市 场同时 挂牌, 根 据以往的经验, 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 。 本基金将利用两 个 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增加 基 金资产 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65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惠丰 B 份额 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6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 若未来市场发 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 资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67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 ,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惠丰A 份额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 ; 惠丰B 份额为较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基金份额 。

























































































6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 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71 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 在惠丰 A 份额的开放日计算 惠丰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惠丰 B 份额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惠丰 A 份额和惠 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每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惠丰 A 份额 和惠丰 B 份 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丰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丰A 份额 的折算比例 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72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 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 惠丰 A 份额和惠 丰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惠丰 A 份额与 惠丰 B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在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分级 运作周期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74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惠丰A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惠丰 B 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丰A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惠丰A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 惠丰A 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惠丰A 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76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7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 后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78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8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惠丰 B 份额 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 及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 惠丰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惠丰 A 份额 和惠丰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82 份额净值 、惠丰 A 份额 和惠丰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惠丰 A 份额 和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及各自的基金份额 累计参 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8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 惠丰 A 份额 的收 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8 、 惠丰 A 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84 2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85 供公众查阅、复制。


86 第 二十 二部分


运作 周期 到期 一、 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运作周期 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 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 进行公告, 下一 分级 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 止。 二、过渡期 运作周期 到期后 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安排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1、过渡期内 惠丰 A 份额、惠丰B 份额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 制;其中,过渡期内 惠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 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 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 含) , 本基金将安排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过渡期 依次 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丰B 份额 的开放期和惠丰A 份额 的申购期三 个阶段。 其中过渡期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 惠丰A 份额和惠丰B 份额的登记确认, 份额 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将进入 惠丰B 份额 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惠丰 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 惠丰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 87 惠丰B 份额 余额为基准, 决定是否开放 惠丰 A 份额的申购。 如果在 惠丰 A 份额申 购期开始前, 惠丰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7/3 倍的惠丰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 则开放 惠丰A 份额 的过渡期申购; 如果在 惠丰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丰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惠丰 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 再开放 惠丰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并按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 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 惠丰 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 还投资者。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分级运作 周期。 本基金过 渡期内不开放 惠丰 A 份额的赎回(惠丰A 份额的赎回只能在开放日进行) 。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 ) 基金份额赎回、 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 ” 原则, 即赎回、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基金份额根据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基 金份额 的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 在过 渡期 申 购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5 )投 资者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 88 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9 6、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 基金投资者必须在 惠丰B 份额 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 惠丰A 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时 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 惠丰 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 惠丰B 份额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 惠丰 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 惠丰B 份额申购申请, 如果对 惠丰B 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丰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惠丰 B 份额的 份额上限, 则在经确认后的 惠丰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 惠丰 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惠丰B 份额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 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 惠丰 A 份额申购期内,对于惠丰 A 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以 惠丰 B 份额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惠丰B 份额 的份额余额范围的7/3 倍内对惠丰 A 份额 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 一个交易日, 如果对 惠丰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丰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 于7/3 倍的惠丰B 份额 的份额余额, 则按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当日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 惠丰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 惠丰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的惠丰B 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对当 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在 惠丰 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丰 A 份额的 90 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惠丰B 份额 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 惠丰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 惠丰 A 份额 和惠丰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全部 惠丰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 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 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 场外方式申购的,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返还 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 (3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方 式:本 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 )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停 收管理 费,基 金托管人 停收托 管费, 销售机 91 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2 ) 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 惠丰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 即 第二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 (3 ) 惠丰 B 份额 自过 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 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开始 后 1 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92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时;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9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丰 A 份额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5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96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7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8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99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100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101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102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103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04 (4 )除 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5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惠丰 A 份额、惠丰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丰 A 份额、惠丰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106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 ,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类似表 述均指 “单独 或合计持有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07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108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或类似 表述均指 “有效的 惠丰 A 份额和惠 109 丰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下同。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110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或类似表述均指 “出席大会的 惠丰 A 份额和 惠丰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 ,下同。


111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或类似表 述均指“参加大会的 惠丰 A 份额和 惠丰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 ” ,下同。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112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113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后每个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本基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1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1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惠丰A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惠丰 B 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丰A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惠丰A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 惠丰A 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惠丰A 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有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116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 6 个 月内卖 出; 因上述原 因持有 的权证 ,本基金 应在其 可交易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117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惠丰 B 份额 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11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惠丰 B 份额 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 及 惠丰 A 份额和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 惠丰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惠丰 A 份额 和惠丰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


11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惠丰 A 份额 和惠丰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惠丰 A 份额 和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时;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120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丰 A 份额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121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 为 《 中海 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二 〇一 三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