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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487016)

工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11 月17 日 证监许可[2011]1831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12 月27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与 股票型 基金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投 资范 围 不 含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 值 1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下 ,本 基 金 净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未持 有到 期, 投资 者赎回 时不 能获 得保 本保 证,将 承担 市 场 波动的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保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股 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或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观 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阶 段 性变 化, 按 照投 资 组 合保 险 机制 对 安全 资产( 包括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 和风险 资产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资产 ) 的 投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股票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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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6 月2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2 年3月31 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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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31 九、保本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 值 ...................................................................................................................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9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2 附件一 ............................................................................................................................................... 93 附件二 ............................................................................................................................................. 114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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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招 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以及《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工 银瑞 信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证 券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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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银 瑞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 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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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担 保人 :在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担 保人, 指 中海信 达担 保 有 限公 司或 基金保 本周 期内 增加 或更 换的保 本担 保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8.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如无 特别 指明即 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 即3 年


36.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如无特 别指 明即 为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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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37.持 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所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8.保 本金 额: 指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金额 以 公司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为 准 39.保 本: 指本 基金 第一 个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 补足该 差额 ( 即保 本赔 付 差额) , 并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 日内( 含第20 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 额( 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40.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指 根 据 《基 金合 同》 ,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以 及在 其后各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 其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41.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指 基金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 份额 42.担 保: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3.保 证合 同: 指担 保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4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6.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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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9. 《 业务 规则》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 资 者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5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1.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2.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3.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5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情形 57. 元 :指 人民 币元 58.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9.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6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6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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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3.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4. 不 可抗 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 学博士 , 自 2013 年 5 月 担 任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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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河 南省 分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理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国 工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执行 董事 及 副行长 等职 。目 前兼 任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国 农 村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会 主任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 司 董事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香 港 首席执行 官和大中 华地区 联席首席 执行官, 负责私 人银行和 财富管理 部与投 资银行 部 的各项业 务。他目 前还是 亚太地区 资产管理 副主席 以及亚太 地 区管理 委员会 成员。 Harvey 先生 从事投 资银 行和资产 管理业 务长达 27 年, 在 亚太区 工作达 15 年, 拥 有对 新兴市场 和亚太 区的丰 富 知识和深 入了解 。 Harvey 先生在瑞 士信贷 集团工 作了 13 年, 曾 在多个地 区工作, 担任过 多项职务 ,最近担 任的职 务是资产 管理部亚 太区和 全球新 兴市场部 主管 。 Harvey 先 生还担任 过亚洲 (不 含日 本) 投 资银行 部和固 定收 益部主管。 Harvey 先生 是瑞士 信贷 集团全球 新兴市 场固定 收 益业务的 创始人 ,曾担 任 过多项高 管 职务,负 责澳大 利亚、 非 洲、日本 、拉美 、中东 、 土耳其和 俄罗斯 的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瑞 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方 庄支 行副 行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办公室 秘书 , 中 国工 商银 行信贷 管理 部、 信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 洲)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国 工商 银 行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 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 安 徽省 滁州 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 安徽 省 分行副 行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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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联 合会 主席 。主 要 研 究方向 为发 展与 卫生 经济 学,医 疗保 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 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 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局 局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 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集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部 副总裁 、 中 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资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任战 略发 展部 副总 监,2012 年 至今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现任 机 构客户 部副 总监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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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 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职 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首 席风 险官 ) 。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秀红 女士 ,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研 究员 ; 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曾 任固 定收 益研究 员;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 收益债 券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产 业 债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信 用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6 月 24 日 起至今 ,担 任 工 银信用 纯 债两年定 期开放 基金基 金 经理。





欧 阳凯 先生 , 11 年证 券从业 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 本 2 号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 任 工 银 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 基金基 金经理 。 王勇先 生,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慧 聪国 际咨 询有限 公司 担任 销售 主管 ,香港 新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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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世界数 字多 媒体 公司 担任 市场经 理;2007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 任研 究员 兼专 户投资 顾问 , 2011 年11 月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2 号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信 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金 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全国 社保 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2011 年起 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经 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曹冠业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2011 年10 月24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郝康先 生 ,18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2006 年 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 16 日至2012 年1 月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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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纯 债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杨军先 生 ,16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精选 平衡 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 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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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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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 提 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负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 立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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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


住所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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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中国 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张 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 任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主 持 工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组 副书 记,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党 组书 记, 中国 人民 银行信 贷管 理 司司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金银 局局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行监 管一 司司 长, 中国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席 。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大 银行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光 大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 中 国光大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席 。 行长郭 友先 生, 历任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储备 业务 中心外 汇交 易部 主任 ,中 国投资 公 司(新 加坡 )总 经理 ,中 国人民 银行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司 副司 长, 中国 光大 银 行副 行长 , 中国光 大( 集团 )总 公司 执行董 事、 副总 经理 兼中 国光大 控股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现任 中 国光大 (集 团) 总公 司副 董事长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行 长。


陈昌宏 先生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士 、硕 士。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四 川光 大资产 管 理公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中 国光 大银 行昆 明分 行副行 长。 现任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托 管部 总经 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3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投瑞银 融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摩根士丹 利华 鑫基 础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恒 稳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 大保德 信量 化核 心证 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添天 利季度 开放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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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金、国 联安 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信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 安本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欧新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国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农 银汇 理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益 民 核心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业商业 模式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共 22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420.85 亿元 。 同时 , 开 展了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专户 理 财、 企业 年金 基金 、QDII 、 银 行理 财 、 保 险债 权投 资计划 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司 资金 信 托计划 、产 业投 资基 金、 股权基 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 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有 关 基金托 管的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操作 规程 在基 金托 管业务 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执 行;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保 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公 司及 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 覆 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 预防 性原 则。 树立 “ 预防为 主” 的管 理理 念, 从风险 发生 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及时 性原 则。 建立 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加 强 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 立性 原则 。 基金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 业 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委员 由 相关部 门的 负责 人担 任, 工作重 点是 对总 行各 部门 、各类 业务 的风 险和 内控 进行监 督、 管 理和协 调, 建立 横向 的内 控管理 制约 体制 。 各 部门 负责分 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组 织实 施, 建立纵 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投资 托管 部建 立了 严密的 内控 督察 体系 , 设 有风险 管理 处 , 通 过“ 全员 全程 ”风 险控 制体系 ,加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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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并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制订 、完 善了 四十余 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逐年 重检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 一个工 作环 节。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托 管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务 风险 为 主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金 清算、 基金 核算 、交 易监 督)还 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装 了录 象 监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事 前 监督和 事后 控制 相结 合、 技术与 人工 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投 资组 合 比例每 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及 时以书 面 或电话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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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 -63636153


传真:010 -63636157


网址:www.cebbank.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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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5)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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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 www.sywg.com (11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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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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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8) 联讯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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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19)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2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2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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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 www.cs.ecitic.com (22)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电话:020 -38321739


传真:020 -873117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2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2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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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2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2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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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陈 晓瑾 、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9)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30).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于 宏民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http://www.daton.com.cn


(3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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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 62020088-810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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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 杭州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松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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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叶 志杰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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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11 月 17 日 证 监 许可 [2011]1831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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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人 ,或连 续20个 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 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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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的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开放 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 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 后 进先出 ” 的 原则, 对该 持 有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 额先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持 有期应 从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重新 计算 ;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 合 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对 于由本 基金 转入 变更 后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期 将从原 份额 取得 之日 起连 续计算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性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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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包 括该 日)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 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 《业 务规 则》 ,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将赎 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保 本周 期 到期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户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直 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机构有 申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账户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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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申 购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其 中 1.5 年为 547 天) :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N <1.5 年 2.0% 1.5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工 银瑞 信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申购 费 率 和 调低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整 基金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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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 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 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054.39 份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在 当期 运作期 持有 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1.0%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 元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0%=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 元, 在当 期运作 期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月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12,375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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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 6、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赎 回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30 个 工作 日内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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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 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赎回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赎回 开放 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基 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 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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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少 于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或者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十三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允许 投资 人在 下一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前的 过渡 期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下一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 为 “过 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购本 基金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和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根据 公司 届时的 招募 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 确认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将根据 担 保人提 供的 下 一 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担保 规模 上限 ,规模 控制 的 具体方 案详 见相 关公 告的 处理规 则。 (十四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请参 照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定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 关规则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转 换费 各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 整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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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国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 理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 况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或者 以其他 方式 处分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理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标 准收取 费用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 其他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托管 申请 。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影 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在部分 销售 机构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开 通定 投业 务的销 售 机构名 单和 具体 规则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各 销售 机构 有关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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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法院 判 决、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管 。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交 易 业务。 九、保本 一、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A 座 3101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国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4 月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0 元人 民币 净资产 :200,364.42 万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 为 中小企 业提 供贷款 、融资 租赁及 经济 合同的 担保; 个人消 费信 贷担保 ;汽车 消费 信贷担 保; 投资 及投 资管 理;接 受委 托对 企业 进行 管理; 信息 咨询 。其 他担 保按国 家有 关 规定执 行。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成 立 于二00 七 年四 月三 日, 是经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机 关批准 、 北京市 工商 管理 局注 册成 立的国 有资 产完 全控 股的 全国性 国有 担保 公司 。 公 司注册 资 本 10 亿人民 币 , 净 资产 逾二 十 亿人民 币 , 公 司总 部设 在 北京 , 目 前已 在全 国设 立 了13 家分 公司 和2 家 办事 处与2 家 子公 司(香 港 — 中海 信达 控股 集团与 台湾 —中 海信 达股 份有限 公司 , 是大陆 目前 在香 港与 台湾 的唯一 担保 机构 ) 。 截 止目 前, 公司 已在 北京 、 上海 、 南京 , 广 州, 海南, 安徽 、重 庆, 大连 等地担 保房 地产 、风 力发 电、矿 产、 金融 等多 个项 目,担 保规 模 累计逾 百亿 人民 币, 进入 同行前 几名 ,在 全国 上千 家担保 公司 中, 综合 实力 名列前 茅。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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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二、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止2013 第 一季 度, 我公 司在保 责任 余 额79.38 亿 元, 其 中保 本基 金在 保余 额 为45.18 亿元。 截 止2013 第 一季 度 ,我公 司总 资 产 206,018.63 万 元; 净资 产200,364.42 万 元。 三、保 证合 同 鉴于: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 十二 部 分) 。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工银 瑞信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 合同 》” ) 。担保 人就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本 合同中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包含 该持 有人 的净认 购金 额对 应份 额与 募集期 内产 生 的利息 所折 算成 的基 金份 额部分 ) 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保 证合 同 》 为准 。 《保证 合 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基 金为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为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利息 之和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8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的 最高限 额 为81 亿元 人民 币 。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乘积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 有期 内的累 计分 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 转换入 ,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 但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前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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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出的 基金 份额 不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算 的保 本金 额 。 4、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 保 本周 期即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三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二)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情 形之一 ,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 持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不 低于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五) 责任 分担 及 清 偿程 序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通知 担保 人并 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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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信息)。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人 无须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 承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如 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 理”约 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直接 要求 担保 人 承 担保 证责任 的 ,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六)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际 代偿 款 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项 重 叠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包 括但 不 限于 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拍 卖费 、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还 款方 式,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如 有)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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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七) 担保 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数 。 ( 八)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 其他 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 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担 保 或 保本 保障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 人另行 签署 书 面保 证 合 同。 四、保 证费 用的 费率 和支 付方式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提 日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0.2% ÷当年 日 历天 数 。 保证费 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 金 管理费 之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 保证 费。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的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五、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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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保本金 额,则基 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即保本 赔付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二 十 个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十 个 工作日 , 下同 ) 将 该差 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 期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 合同》 、 《 保证 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将该 差额 ( 即保 本 赔付差 额 ) 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金额 ,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保本金额的确 定以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 公告为 准。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赔 付差 额,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 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 本周 期的累计分红款 项 之和 低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差额 部分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即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保本的 期限 。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2、对于认 购并持有 到期、 或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 期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 为“工 银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 同 样适用 保本 条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 总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以 及在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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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部 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的。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 基金当期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一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


4、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某一 保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不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案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经符 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 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本 基金 转型 为 非保本 基金 “工银瑞 信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投 资、基金 费率、分 红方式 等相关内 容 也 将做相 应修 改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 提 前在 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方式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3 个工作 日( 含第3个 工作 日 ) 。 2、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 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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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 转型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将提 前进 行公 告。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三种 处理方式 之一 ,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 转换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或转型为 “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赎 回时无需 支付赎回 费用; 选择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时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补差 费用 ; 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和 转型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无需 支付赎 回费 用和 申购/认 购 费用。 5、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本 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工银 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方式 为转型 为 “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的 日 期为到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6、为了保 障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保本 周期到 期前30 个 工作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7、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本基 金接受赎 回、转 换转出申 请,不接 受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8、基金赎 回或转换 出采取 “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转 换出的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9、本基金 的 到期操 作期间 ,除暂时 无法变现 的基金 财产外, 基金管理 人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 无法 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 如 在 到 期 操作期 间 内 具备 变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安 排变现)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该 期间的基 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 管 费。 (三) 保 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不 含本日 ) 之后 ,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 论选 择赎回 、转 换 、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还是转 型为“工 银瑞信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其 持有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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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在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如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向基 金持 有人 支 付差额 的, 担保人将 在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 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 基 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清 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主 动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金 额 一次性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银 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 工作 日 ( 含第 二十 个 工作日 ) 内将 保本 赔 付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21个工作 日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按 《基 金合 同》 争议 的处 理章 节的 相关 约定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请求 解 决 。 3、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的下 一工作日 至其实际 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 下跌风 险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过渡 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投资者在 过渡期内 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购”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提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保证 额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过渡 期申购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过 渡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资 者进行过 渡期申 购的,其 持有相应 基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后一 日(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 体费 率在 届时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过 渡 期申购 费用 由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5)过渡 期申购的 日期、 时间、场 所、方式 和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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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渡 期内,除 暂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 外,基 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 具备 变 现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 排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 下一 保本 周期 资产 的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形 式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特 殊情况 下经 基金 管理 人报 监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 购 (包 括 转 换转入 ) 的基 金份 额,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 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工 作日 ( 即 折算日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2、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相 应基 金份额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 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数 额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 的计 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或 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七) 下一 保本 周期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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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 并 由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提 供保本 保障 。 下 一保本 周期 保本 金额 为 :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八) 转型 后的 “工 银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转 型为“工 银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积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2、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管 理人将 打开 申购 ,申 购的 具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予以 公告 。 3、对于投 资者在本 基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 在特殊情 况下经基 金管理 人报监 管 部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 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 ) 的 基金 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转型后 的 “工 银 瑞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份 额的 ,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 “工 银 瑞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 工银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前一 工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九)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业务公 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 公 告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法 律文 件、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七、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后各 保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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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的 保障事 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一 )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由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二)担 保人与基 金公司 签订《工 银瑞信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由担 保人 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担 保, 担保 范围 为 基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 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 担 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 按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 本 金 额。担 保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 ) 当 确定 担保 人已 丧 失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的能 力或歇 业 、 停 业、 被吊 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新 的 担保人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新 的担保 人必 须具 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担 任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 与新的 担保 人签 订 《 保证 合 同》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担 保人 签订的 《保 证 合 同》 。 (四)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基金 管理人 无法全额 履行保本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保证 合同》 的有关约 定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5个 工 作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清偿 的 金额 以 及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 息)。担保 人将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后 的5个工 作 日内,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 的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该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担保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 含第20个工 作日 ) 内未主 动履 行担 保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21 个工作 日起 , 基金 持有 人 有权直 接就 差额 部分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追偿 。 担 保人 将清 偿款 项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担保责 任,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五)除 本部分第 八节所 指的“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担 的所有与 本基金 担保责 任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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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相关 的权 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以及 《保证 合同》中 所列明的 免责情 形外,担保 人 不 得免除 担保 责任 。当 发生 以下情 形时,担 保人 不承 担 任何支 付义 务: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的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 转 出 的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 导致任 何一 方无 法按 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 务的( 视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的 影响 程 度 而 定), 该方 将 免 于承 担 责 任, 但 应 及 时通 知 他方 不 可 抗 力 事件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应 的证 明文 件 。 不 可 抗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的 客观 情况,包 括地 震 、 台 风 、 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害,以 及罢 工 、 政 治动 乱、 战争 等事 件。 (七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人 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 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人 将 另 行签 署 书面 《保 证合同 》 。 八、更 换担 保人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但确 定担 保人 已 丧失继 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 、 宣 告破 产的 情 况下更 换新 的担 保人除 外) 。担 保人 的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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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1/2 以 上(含1/2 )表 决通 过。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方可 执行 。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2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更 换 担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十 、基金的投资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依照保 证合 同, 通过 运用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在 基 金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运用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 按照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CPPI ) 对 债券 和 股票等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实 现投 资组 合保 值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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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小 板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 和风 险资 产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 , 股 票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CPPI 是国 际通 行的 一种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它主 要是通 过数 量 分析, 根据 市场 的波 动来 调整、 修正 风险 资产 的可 放大倍 数 ( 风险 乘数 ) , 以 确保投 资组 合 在一段 时间 以后 的价 值不 低于事 先设 定的 某一 目标 价值, 从而 达到 对投 资组 合保值 增值 的 目的。 在基 金资 产可 放 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和 目前 市场 状况 定期 出具保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 给 出 放大倍 数的 合理 上限 的建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 的参考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 一 层为 对风 险 资产和 安全 资产 的配 置, 该 层次以 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即 风险 资产 部分 所能 承受的 损失 最大 不能 超过 安全资 产部 分 所产生 的收 益 ; 另一 层为 对风险 资产 部分 的配置 策 略,依 据稳 健投 资、 风险 第一的 原则 , 以低风 险性 、在 保本 周期 内具备 中期 上涨 潜力 为主 要标准 ,构 建 风 险资 产组合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情 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策 略进 行调 整。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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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一, 根据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时的 最低 目标 价值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确定 当前 应持有 的 保本资 产的 数量 ,即 确定 组合的 价值 底线 ; 第二, 计算 组合 的现 时价 值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即安全 垫(cushion); 第三, 本基 金主 要根 据市 场中长 期趋 势的 判断 、数 量化研 究等 来确 定风 险资 产与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即组 合的 风险乘 数; 第四, 根据 组合 的安 全垫 和风险 乘数 确定 权益 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并 将相 当于 安全垫 特 定倍数 的资 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 资 产, 以创 造高 于最 低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 资产则 投资 于 保本资 产上 ; 第五, 适时 调整 资产 配置 。本基 金将 根据 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动 等对 风险 资产 与保本 资 产的比 例将 进行 动态 调整 ,确保 风险 资产 实际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风险 资产 投资 比例上 限。 根据 CPPI 进行 资产 配置 是一个 动态 调整 的过 程, 在投资 的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 对投资 组合 调整 规则 及参 数的合 理设 计, 结合 基金 管理人 基于 基本 面因 素分 析而得 出的 关 于股票 、债 券等 市场 预期 收益及 风险 的判 断, 优化 资产配 置, 实现 基金 保本 增值的 目 标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以外 的债 券组合 根据 投资 策略 分 为 两个层 次。 第一, 按照 剩余 存续 期与 本基金 剩余 保本 周期 限相 匹配的 原则 ,采 取买 入并 持有的 长 期投资 策略 ,以 回避 利率 风险及 再投 资风 险, 实现 基金资 产保 本目 标。 第二, 在期 限与 基金 剩余 保本周 期限 匹配 的前 提下 ,根据 久期 、凸 性、 信用 级别及 流 动性等 因素 ,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更高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构建本 基金 组合 的基 本配 置,以 实现 组 合避险 增值 的目 标。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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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 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 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3、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股票 特性与 债券 特性 , 确保 基 金最低 资产 保存 底线 不被 击破 , 同 时 避免在 市场 处于 熊市 末端 因基金 资产 完全 转变 为债 券资产 而丧 失市 场随 后反 转的投 资机 遇 。 因此 ,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可 转换债 券 。 但 是, 由于 可 转换债 券风 险收 益特 性明 显不同 于债 券资 产,因 此, 本基 金投 资的 可转换 债券 纳入 权益 类资 产计算 。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4、股 票投 资策 略 (1)二 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可直 接进 行二 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 对 于二 级 市场股 票投 资将采 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 国 内财 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入 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 并结 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 对 具有 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 本 基 金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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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在个股 选择 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 理 性地 分析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 用 产业 投 资眼光 , 采用 长期 投资 战 略, 辅以 金融 工程 技术 ,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 具 有长 期增 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 买 入 并长期 持有 , 将中 国经 济 长期增 长的 潜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2) 新股 投资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一定 价差 ,从 而使 新股 申购成 为一 种风 险较 低的 投资方 式。 本基 金将 研究 首次发 行股 票 (IPO)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公 司基本 面因 素,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定 价水 平, 估计 新股上 市交 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参 考一 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 从 而 制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 通 过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 格 相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 确 定继 续 持有或 者卖 出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允许的 范围 内并 基于 谨慎 原则适 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 定价 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税后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上述 “ 三年期 定 期 存款 利率 ” 指 《 基金合 同》 生效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布并 执行 的三 年期 “ 金 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其后 的每 个自 然年 , “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 指 当年 第一 个工 作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三 年期 “ 金 融机 构人 民 币存款 基准 利率 ”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二、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理念 、 策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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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获得 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 期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分 析权 益类 资产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及 其他 类别 资产的 相对 价值 变动 , 侧 重各类 资产 的投资 价值 评价 , 对基 金 资产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积极 、 主 动的灵 活资 产配 置,及 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 况下 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三) 投资 范围 及组 合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 的 可转换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30%-80%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 例为20%-7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宏观经 济 政策变 化、 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国际 市场 变化 情况 等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判断 证券市 场的 发 展趋势 ,结 合行 业状 况、 公司价 值性 和成 长性 分析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 在基于 充足 的宏 观形 势判 断和策 略分 析的 基础 上 , 采用动 态调 整策 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灵 活资产 配置 ,在 市场 上涨 阶段中 ,增 加权 益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市 场下 行周 期中, 降低 权 益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力求 实现基 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从而 有效 提高 不同 市场状 况下 基 金资产 的整 体收 益水 平。 2、股 票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与“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进 行股 票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择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稳健、 业绩 优良 、具 有可 持续增 长前 景 或价值 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进行中 长期 投资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具 体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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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包括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公 司财务 状况 评价 、价 值评 估及 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等过程 。 (1) 行业 分析 与配 置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产业 竞争 结构 、近期 发展 趋势 等数 方面 因素对 各 行业的 相对 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引 力进 行评 价, 并根 据行业 综合 评价 结果 确定 股票资 产中 各 行业的 权重 。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 材料供 应方 的谈 判能 力、 制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产品的 可 替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竞 争结 构, 并决 定行 业的长 期盈 利 能力及 投资 吸引 力。 另一 方面, 任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成长 期、成 熟期 及 衰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 在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亦 具有 不 同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本基 金对 于那 些具 有较 强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在行 业生 命 周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 期、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 度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给予 较高 的 权重; 而对 于那 些盈 利能 力与投 资吸 引力 一般 、在 行业生 命周 期中 处于 发育 期或衰 退期 , 或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发 展的 行业 ,则 给予 较低的 权重 。 (2) 公司 财务 状况 评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 价值 评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 型等方 法评 估公 司股 票的 合理内 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 场价格 ,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 长能力 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公司 , 选 择最 具 有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4) 股票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 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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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 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 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5、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允许的 范围 内并 基于 谨慎 原则适 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 定价 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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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混合 型基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债 券 型基金 和 货 币市 场基金 ,属 于中 等风 险水 平基金 。 三、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1 所示 。 图 1-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一 的 投资决 策支 持平 台。 2.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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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 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及投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 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自身 投资组 合情 况、 宏观 研究 结果、 债 券市场 分析 、 行业 分析 结 果及最 新的 公司 研究 , 在 风险优 化目 标下 ,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交 易、 调整、 优化 、再 平衡 。


四、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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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7)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6)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五、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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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止。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9,828,447.65 2.91 其中: 股票


49,828,447.65 2.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55,597,097.00 90.84 其中: 债券


1,555,597,097.00 90.8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147,766.13 5.26 6 其他资 产 16,946,005.20 0.99 7 合计 1,712,519,315.98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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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7,999,914.68 2.8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828,532.97 0.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9,828,447.65 2.9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39 西王食 品 696,777 12,869,471.19 0.76 2 600887 伊利股 份 300,000 9,504,000.00 0.56 3 300043 星辉车 模 400,000 7,708,000.00 0.46 4 600066 宇通客 车 220,000 6,294,200.00 0.37 5 601311 骆驼股 份 400,000 4,936,000.00 0.29 6 002311 海大集 团 249,459 4,268,243.49 0.25 7 600196 复星医 药 200,000 2,420,000.00 0.14 8 300315 掌趣科 技 49,919 1,828,532.97 0.11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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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0,230,000.00 5.9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175,000.00 2.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75,000.00 2.97 4 企业债 券 1,084,439,945.00 64.2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14,201,000.00 18.61 7 可转债 6,551,152.00 0.39 8 其他 - - 9 合计 1,555,597,097.00 92.13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6016 08 宝 钢债 3,366,030 323,677,444.80 19.17 2 126008 08 上 汽债 1,600,000 156,480,000.00 9.27 3 1182279 11 兖矿 MTN2 1,500,000 152,325,000.00 9.02 4 122128 11 武 钢债 1,113,760 111,710,128.00 6.62 5 126010 08 中 远债 1,050,000 102,165,000.00 6.05


6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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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8 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8.2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8.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3,651.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2.5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447,459.42 5 应收申 购款 74,781.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946,005.20


8.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1.12.27-2011.12.31 0.30% 0.09% 0.07% 0.00% 0.23% 0.09% 2012 年 3.79% 0.10% 5.01% 0.02% -1.22% 0.08%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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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13.1.1-2013.3.31 3.07% 0.11% 1.05% 0.02% 2.02% 0.09%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今 7.30% 0.10% 6.13% 0.02% 1.17% 0.08%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12 月27 日至2013 年 3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生 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为 六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 围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本 基金股 票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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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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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 参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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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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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签 章返 回 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 错责 任方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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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责任 方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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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非因 托管 人原因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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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 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资 产负债 表 中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收益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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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5、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本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 担,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所需 的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代 为支 付, 具体 业务 规则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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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及 诉讼 费;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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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3、上 述(一)中3 到7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金 收取认 购费 的, 可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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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 面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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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保 证合 同》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 站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4) 《保 证合 同》 作为 保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的附 件 , 并 随 《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一同 公告 。 2、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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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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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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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及 其他风 险。 与投 资组 合管 理直接 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信 用风险 及流 动 性 风险 等可 以使用 数量 化指 标加 以度 量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可 以建立 有效 的 内控体 系加 以管 理。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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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7、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运用 到资 产配 置策 略中 ,投资 组合 保险 技术 机制 在理论 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但 其中的 一个 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合 中股 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例 能够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做 出适 时的、 连续 的调 整, 而在 现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性 或市 场 急速下 跌等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的保 本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险 为恒定 比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的 风险。 (2) 保证 风险 本基金 在引 入保 证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保 证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保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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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证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保证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保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保证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保证 责任 。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除 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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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 基金合 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 保人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 (5)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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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发 生 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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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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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本基 金 转型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售机 构查 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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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 工服 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 :00)。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 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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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1、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自 助交易 系统 银联 支付 业务 及部分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3-1-14 ; 2、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3-1-21 ; 3、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3-1-23 ; 4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3-1-26 ; 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手 机交易 业务 的公 告 ,2013-1-2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3-2-2; 6、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国 工商银 行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 定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3-2-26 ; 7、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3-29 ; 8、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自 助交易 系统 支付 宝支 付业 务及部 分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4-24 ; 9、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3-5-3 ; 10、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5-10 ; 11、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5-15 ; 1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3-5-25 ; 13、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杭州 金观 诚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3-6-3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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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4、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 机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6-18 ; 1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嘉实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以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6-26 。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年 八 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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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附件一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时,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金合 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 (7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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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独立管 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理 费之 外 的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注 册 登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 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3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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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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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履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应向担保 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并要 求担保 人在 收到 通知 书后 的5 个 工作 日 内,将 代偿 款项 划入 指定 账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如 代偿款 在期 限内 未划 入指 定账户 中,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履行 催付 职责 。 (29)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利益; (6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7)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8)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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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9)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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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7)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履 行其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除 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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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 保人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 (5)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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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以 上含 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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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达意 见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召 开 方 式 包 括现 场 开 会和通 讯 方 式 开 会或 法 律 法规和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的 方式 或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 核对 、 汇总 ,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会 议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凭 证 和 受托出 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等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 能 满 足 上述 条 件 的情 况下 , 则 召 集人 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开 会 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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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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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其 代表进 行授 权或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开 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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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列(2)所 规 定的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 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必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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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计票 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的 ,不 影 响计票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资 产负债 表 中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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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5、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本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 担,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所需 的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代 为支 付, 具体 业务 规则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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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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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小 板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 和风 险资 产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 , 股 票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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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6)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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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除 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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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 基金合 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 (5)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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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发 生 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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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 基金 合同 》 产 生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应尽量 通 过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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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 404.3479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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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拟投 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等 各 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 的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下 述投 资范 围 、 投资 比例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小 板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 和风 险资 产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 , 股 票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本基 金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则其 投资 组合 比例 范围 为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30%-80%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 例为20%-7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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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7)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为 “工 银瑞 信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上述投 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应依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相 应修 改。 3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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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上述 关联 交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 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对 于交 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 任 。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约 定的 数 据格 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其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及 时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 进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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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根 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在本 协议 的 有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关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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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或基 金 管理 人 宣布 停止 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出具 验资 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为 本 基金 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 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 规定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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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 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 份 以上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以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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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基金净 值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7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满 后45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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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日内 予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15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托 管人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持 有人名 册后 与 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进行 保管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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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好协商 解决 。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