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景顺成长(260108)

景顺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一)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89 号文件批 准发起设立, 批
准日期为 2006 年 5 月 11 日。 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6 月 28 日 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
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 见。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 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28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 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基金 托管人 .................................................................................................................................... 16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其他 注册登 记 业务......................................................................... 37 七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 48 八 、基金 的投资 .................................................................................................................................... 49 九 、基金 的融资 .................................................................................................................................... 58 十 、基金 的业绩 .................................................................................................................................... 58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59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60 十 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4 十 四、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65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8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9 十 七、风 险揭示 .................................................................................................................................... 73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74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75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8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0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01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101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景顺 长城新 兴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景顺 长城新 兴成 长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管 理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当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就 本基金 合 同而 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即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 基金 的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 并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合同 备案 手续 后, 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 作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 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本基金管 理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公司 ”或 “本公 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3 ]76 号 文批准 设立 的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 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开 滦 ( 集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 连实 德集 团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 得开 业批 文, 注 册资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 目前, 各家 出 资比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分别是 : 投 资部 、 市 场部、 运营部 、 人 力资 源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门 ; 市场 部下 设渠 道销 售部 、 机构 客户 部、 市场 服务 部、 产 品开 发部 4 个二 级部 门 ; 运 营部 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 信 息技 术 部、 交易 管理 部 3 个二 级 部门 。 各 部门 的 职责如 下: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投 资部 1 ) 投资研 究部 : 负责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 固定收 益部 : 负责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债券 选择 和组 合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 专户理 财部 :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 国际投 资部 : 主 要负 责与 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投 资管 理、 国际 合作 和培 训等 。 2、 市 场部 1 )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开 发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识 并了 解我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 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 营部 1 )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 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力 资源 部 : 负 责公 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包括招 聘、 薪 资福 利、 绩 效管理、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和 基金运 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监 察稽 核,并 向公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 经理 办公室 : 主 要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 部稽 核制 度 、 财务 管理制 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 事长,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力 发电厂 主任 、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程 师, 葛洲坝 至上 海超 高压 直流 输电葛 洲坝 站站 长、 书记,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 任, 华 能南 方开 发公 司党 组书记 、 总 经理 , 华 能房 地产开 发公 司党 组书 记、 总经理 , 中 住地 产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党组 书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书 记等 职 。 2009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理 部副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 、工程 管理 部员工、 人力 资源部 干部 ,新江南 投资 公司副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 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金 融工 程学 硕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 市场 部; 之 前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 经理 、 香港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大 中华 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职 务。2009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兼 总经 理。 伍同明先 生,独 立董 事, 文学学士 (1972 年 毕业) 。香港会 计师 公会会 员(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 会计师 (ACCA ) 、香港 执业会 计师 (CPA ) 、加拿 大公认 管理会 计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 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 的专 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师 行 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董 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任 北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教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天广 , 监事 , 金融 学学 士,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1996 年7 月至 1997 年 8 月 分别在 万 科财务顾 问公 司、中 国证 监会上市 公司 监管部 工作 ;1998 年起 历任中 国证监 会深圳监 管局 任副处 长、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投 行部 总经理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行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2 年 2 月进 入长 城证 券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行 事业 部 总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理 、党 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 事, 管理 理学硕 士。 曾任 伦敦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 太区 监察 总监。 现任 景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邵媛媛 女士, 监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运营 部下 属基 金事 务部总 监。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邓体顺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统计学 和经 济学 双硕 士。 曾担任 法国 东方 汇理 银行 香港分 行外 汇及资 金部 交易 员, 法国 巴 黎银行 香港 分行 助理 董事 , 瑞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分 行董 事, 高 盛 (亚 洲)有限 责任 公司融 资部 董事总经 理及 中国资 本市 场部主管 。2011 年 加入本 公司,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Xie Sheng (谢 生)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任 加拿大 枫叶 银行 商业信 贷 经理 , 加 拿大 道明资 产管 理公司 亚洲 市场 部总 经理 , 嘉 实基 金渠 道总监 , 湘 财荷银 基金 首席 市场官 , 富国 基金总 经理 助理 , 民 生证 券副总 裁 、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兼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总 裁职 务。2013 年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经 理 , 长城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机 构管理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 入本公 司,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历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 汉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证 券时报 》 社 编辑 记者 , 长 城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总裁办 副主 任、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 、督 察长 黄卫明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硕士 。 历 任国 家工 商局 市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 泰君 安证券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部、 非上市 公众 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2010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 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邓春鸣先 生 , 经济学 硕士 ,CFA 。 曾任职 于招 商证券 证券投资 部和 资产管 理部 ,也曾 担 任 宝盈 基金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等 职务 。2007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 担 任研究 员等 职 务; 自2007 年9 月 起担 任 基金经 理 。 具有 12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邓春 鸣先生 曾于 2007 年 9 月 15 日至 2009 年 8 月 6 日 担 任景顺 长 城景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7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任其 他基 金基 金经 理的 情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邓春 鸣先生 同时 兼任 景顺 长城 公司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李志嘉 2006 年 6 月 28 日—2010 年 5 月 28 日 邓春鸣 2010 年 5 月 29 日— 至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 投 资研究 部量 化及 ETF 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总监 、 国 际投 资部投 资总 监 等 组成。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量化 及 ETF 投资 总监 ; RU PING (汝 平) 先生 , 固定收 益部 兼国 际投 资部 投资总 监。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包括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3)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管理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决 定 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本《 基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有关国 家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募 集期 结 束后 30 天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 产、公司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董 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 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 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其主 要职责 是: 评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需要 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审 定公 司的 业务 授权 方案;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以定 期或 不定 期会 议的形 式讨 论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由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投 资 总监、 投资 研究 部研 究总 监、投 资研 究部 量化 及 ETF 投资总监、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国 际投资 部投 资总 监等 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包 括: 依照 基金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同 的规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的投资 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基 金资 产 、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的 配 置 方案, 包括 基金 资产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在股 票、 债券、 现金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制 定基 金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投 资授 权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 人权限 的投 资项 目做 出决 定;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 投资团 队的 工作 绩效 ; 需 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 其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可列 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 档 案材料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理 、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 月独 立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职 能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性 、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制度 培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 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 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序, 并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管理 、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 用了电 子化投 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制 ,在“ 股票黑 名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 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 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14 只 ,其中 封闭 式 3 只, 开放 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40 项最 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自 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托 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原 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 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 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 工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 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力 ,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 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 投资 组合比 例 、 投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和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费的 计提比 例和 支付 方法 、 基 金会 计核算 、 基 金财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 益分 配以及 其他 有关基 金投 资运 作的事 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违 法违 规投 资指令 , 不予 执行 , 并 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涉 嫌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时,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六)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28号 凯晨 世贸 中心东 座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A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刘 晓楠 电话:0755-22168532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热 线:95501 、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8)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路668 号( 邮 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19)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路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2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5、18、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 址: www.cs.ecitic.com (2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号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龚 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95578 ,4008888777 , 安徽 省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层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贸 大 厦2座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春蓉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10 -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 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4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客 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5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 广场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 、05 、11 、12 、13 、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熊 定炎 电话:0769-22116111 传真:0769-2211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号 (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59)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 www.swsc.com.cn (6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6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2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登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8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 、律师事务所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 : (010 )85237766 传


真 :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及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王灵 六、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及其 他 注 册 登 记 业务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5 月11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89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 6 月28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2006 年 8 月4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 购业务 ,从2006 年8 月2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 业务, 并于 2009 年 10 月30 日开 通了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的相应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交易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 此项调 整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四 、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 转 换 申请时 , 由 系统 自动 识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按 每笔交易 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 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 法,即先认购/ 申购的基金 份额 会先赎 回 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 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代理 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同 一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 登记 的基 金 ; 6 、基金 转换转 出后剩 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 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 不受转 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有 时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转 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有 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 述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五 、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1、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转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换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收到该 笔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人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赎回、转 换 的 数额限制 1 、 代 销网 点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00 元 (代 销网 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已 在代销 网点 有认( 申)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代销 网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直 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 已在 任一 直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 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 (代 销网 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 、 本基 金单 笔转 换转 出的 最低申 请份 额 为 1000 份, 基金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 、转 换份额 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 2 个工作 日至少在 一家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和转换费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本基 金的转 换费用 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 差费组 成, 转出时收 取赎 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回 费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差 费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最 高不 得超过 法律 法规规定 的限 额。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计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可得 到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 ,000 份本基 金,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 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 转换 为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投 资者 持有 该基金 18 个月, 对 应赎回 费为 0.25 % ,申 购 费为 1.5 %,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63 元,申 购 费为 1.5 % ,则 投资 者转 换 后可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 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4、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5、申 购 、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赎 回 、 转换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换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出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九 、申购、赎回和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 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的某 笔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支付 部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 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转 出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本公 司无法计 算当 日转出 或转 入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它 原因而出 现连 续巨额 赎回 ,本公司 认为 有必要 暂停 接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他情 形或 其他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已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十 三、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开 放式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并 于 2 日内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十 四、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一 个 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家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媒 体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是申购业务的一种 方式,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 提 交申请 , 约定 每期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 定 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 及基金申购。 投资者 在办 理 “ 定期定额 投 资计划 ” 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 进行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1、 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适 用于 符合 《 景 顺长 城 新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投 资者 。 2、 办 理场 所 自 2006 年9 月1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中 国光 大银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中国光 大银行 的 规定 。 自 2007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自2007 年6 月2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浦 发银 行个 人网 上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并自2007 年8 月 16 日起 开通 了柜 台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浦 发银行 的 规定。 自 2007 年8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招商 银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招商 银行 的 规定 。 自 2007 年10 月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1 月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交 通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4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4 月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北 京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6 月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国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7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民 生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广发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 通 过中 国建 设银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建设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中信 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 的 规定 。 自 2010 年1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爱 建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3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银 河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3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的规 定。 自 2010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6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自 2010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平 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广 发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信 达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光 大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宏 源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9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海通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9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华泰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 的 规定 。 自 2010 年11 月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龙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 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1 年1 月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2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1 月 8 日 起,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 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招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5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长 江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6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齐 鲁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鲁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6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长 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国 盛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8 月 5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9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华 宝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11 月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网上 直销 天天 盈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 办理程 序遵 循 景 顺长 城基 金及 天 天盈 的规 定。 自 2011 年12 月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国 海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证 券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6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6 月 6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众 禄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的 规定 。 自 2013 年1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3 年3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展 恒 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4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好 买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4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 2013 年6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 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 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适 用 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 约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与转托管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 法执 行等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 承”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只 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形;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条 件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注册登 记人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二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长 期看 好中 国经 济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 展为 立足点 , 通过 投资 于具 有合 理估值 的 高成长 性上 市公 司股 票, 以获取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三 、投资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要 惊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有 投资 都基于 基本 面分 析和 价值 投资 , 通 过 深入挖 掘具 有合 理估 值的 高成长 性上 市公 司股 票,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四 、投资策略 1、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型 (MEM ) 为 基础 的 资产配 置模 型决 定基 金的 资产配 置, 通过对 个股 成长 性的 定性 分析 , 结 合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数 据库 (SRD ) ” 等 分析 系统 及 FVMC 等选股 模型 作为 个股 选择 的依据 , 同时 依据 景顺 长城 风险管 理系 统和 绩效 评估 系统进 行投 资 组合的 调整 。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基金经 理依 据定 期 公 布的 宏观和 金融 数据 以及 投资 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 策、 市 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 经济模型(MEM )做出 对 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 基金合同、投 资制度 的要 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议 ,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 本基金是一只较高 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 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5%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成 长型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比例 至少 高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i )成 长型 股票 的判 别 本基金 合同 中所 指的 成长 型公司 是那 些销 售收 入具 备持续 增长 能力 的公 司 , 具 体判别 标 准为预 期未 来两 年销 售收 入保持 较快 增长 。 (ii )成长 型 股 票投 资策 略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根据不 同类 型成 长型 公司 扩张起 源的 背景 因素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 “自下 而上 ” 的 投资 策 略, 并 结合 估值 因素 最终 确定投 资标 的。 在 “ 自下 而上” 的研 究中 重点 关注 经营与 管理 、 创 新及融 资。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采 取利 率预 期策 略、 信 用策 略、 流 动性 策略 和时机 策略 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在 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础 上为 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收 益。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结 合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 投 资总监 除 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还负 责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讨 论行 业信 息 、 个股 信息、 回顾行 业表 现、 行业 配置 、 模拟 组合 表现、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 场热 点、 当日投 资决 策、 代行 表决 权、 投 资备 选库 调整 等问 题。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 部) 主要 负责 宏观 经济研 究、 行业 研究 和投 资品种 研究 , 负 责编 制、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建立、 完善 、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料 库,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 资研 究联席 会议 、 投 资总 监和 基金经 理提 供基 金投 资决 策依据 。 投 资研 究部 (股 票投资 部) 负责 根据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 责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构 造、 优化 、 风 险管 理及 头 寸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 资组 合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决定 的投资 方案 并 在授权 范围 内作 出投 资决 定; 依 据自 主的 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 态, 积极 提出 基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 对管 理基 金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其中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 险的 识 别、 防范 和控 制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负责评 估公 司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流 程 , 确 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管 理 ; 负 责检查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司 各项 风 险 与内控 状况 评价 报告 ; 对 公司重 大业 务可 行性 及风 险进行 论证 ; 负 责组 织公 司内部 员工 严重 违法违 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根据调 查报 告做 出具 体的 决定;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紧 急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理 小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制定 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施 ;其 他风 险管 理职 能。 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负 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管 理系 统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并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 绩进 行分解 和分 析 。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合 规 控 制 。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 、由基 金经理 依据宏 观经 济、股市 政策 、市场 趋势 判断,结 合基 金合同 、投 资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核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资 产配 置建 议,并 最终 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3 、投资 研究部 (研究 部) 按流程筛 选出 可投资 品种 ,由基金 经理 依据本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投 资限 制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制 订具 体的 投资 组合方 案 。 (1)构 建公司 股票库 。公 司股票库 的构 建采用 定量 分析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以 富时中 国 A200 指数 的 成 分股为 基础 , 投 资部 可以 按照我 们主 动选 股的 标准 加入部 分上 市公 司,二 者结 合形 成股 票数 据库。 (2)构 建成长 型股票 库。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是 建立 在公司股 票库 基础上 的风 格型股 票 投资。 根据 成长 型股 票的 判别标 准, 我们 选择 预期 未来两 年销 售收 入保 持较 快增长 的股 票 , 以构建 本基 金的 成长 型股 票库。 (3)确 定买入 名单。 对于 进入成长 型股 票库的 股票 ,运用景 顺长 城“股 票研 究数据 库 (SRD) ”当 中的 标准 分析 模板 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 估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重点 考察业 务价 值 、 估值水 平、 管理 能力 和现 金流, 结合 必要 的合 理性 分析, 制定 股票 买入 名单 。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核重 大基金投 资组 合方案 , 如 无异议,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执行投 资 计划。 六 、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4)本 基金投 资股权 分置 改 革中产 生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富时 中国 A600 成长 指数 ×80% +同 业存 款利 率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如 下: 1、 风 格的 一致 性 富时中国 A600 成 长指 数是 由新华 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 推出的 中国 A 股 市场 风格 指数, 与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定 位具 有一致 性。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为 65-95% , 中 位值 为 80% , 复合 基准 可以 比较 公允 地反映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3、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 人都 可以 使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 得比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较 高的 投资品 种。 依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方法的 特征 , 本基 金将 投资 组合管 理中 面临 的各 类别 风险定 义 如下: 1、各 类别 风险 定义 (1) 投资 组合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投资 部对 投资 组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i )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ii )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iii )证券选 择风 险: 基 金中某 只股 票的 持仓 比例 出现与 基准 的较 大偏 差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iv )风格风险:基 金在 投资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 生偏 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 而产生的 风 险。 (2) 个股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投资 部对 个股 风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i ) 财务 风险 : 基 金在投 资过程 中, 由于 对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特 别是 财务 状况 判断出 现 失 误,造 成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损的风 险; (ii )流动性风 险: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低成 本地转变成 现金,或者不 能应付可能 出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iii )价格风 险: 在一 定 时间期 限内 ,当 基金 中某 只证券 的二 级市 场股 票价 格波动 幅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 衍生 工具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股 风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 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 作业 执行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运营 部及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此类 风险 主要 包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 者交 易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投资 组合 风险 本公司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以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建 立一 整套 评估 指标测 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 业因 素、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 时, 运用 国际通 行的回 报分析 系统 将基金 的超 额 回报/ 风险分 解为时 机选择 、风格 选择 、行业 选择、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有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性 的指 引 , 以 实现 在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股 风险 (i)财 务风险 。本公 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 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 重盈利 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 评估, 还重视 个股 的财务 风险。 通过景 顺长 城“股 票研究 数据库 (SRD ) ” ,详尽 评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 括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 金流 状况 、 营运 状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通 过对 所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ii ) 流 动性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的 具 体指 标是 行业集 中度 、 个股集 中度 和流动 性比 率。 (iii ) 价格 风险 。 建 立并 执 行实时 价格 异常 监控 机制 , 任 何异 常变 化将 通知 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 衍生 工具 风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i )制 定权 证投 资管 理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ii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iii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研究 并定 期对 权证 投资 进行风 险和 绩效 评估 。 (4) 作业 执行 风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 本 公司 信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 确保 公司操 作系 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未经审计)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 金合 同规定,已经复核了 本投 资组合报 告,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21,700,113.47 74.98 其中: 股票


1,621,700,113.47 74.9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9,350,000.00 4.59 其中: 债券


99,350,000.00 4.5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79,700,899.55 12.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9,740,059.32 7.39 6 其他资 产


2,486,625.45 0.11 7 合计





2,162,977,697.79





100.00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1,457,039.88 4.73 C 制造业 756,408,789.26 35.2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6,704,652.21 10.1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63,736.45 0.1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632,000.00 2.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63,626,833.92 7.6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82,040,541.38 8.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034,274.80 0.3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3,289,288.58 3.8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7,855,346.72 0.8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787,610.27 2.09 S 综合 - - 合计 1,621,700,113.47 75.59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81 金 螳 螂 2,092,009 59,559,496.23 2.78 2 002230 科大讯 飞 1,286,530 59,437,686.00 2.77 3 000661 长春高 新 558,202 54,653,557.82 2.55 4 000826 桑德环 境 1,657,094 53,474,423.38 2.49 5 300124 汇川技 术 1,476,614 51,666,723.86 2.41 6 600518 康美药 业 2,635,796 50,686,357.08 2.36 7 300157 恒泰艾 普 1,386,446 47,943,302.68 2.23 8 002305 南国置 业 5,782,298 47,703,958.50 2.22 9 300197 铁汉生 态 1,884,886 47,668,766.94 2.22 10 002663 普邦园 林 3,144,340 47,385,203.80 2.21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350,000.00 4.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350,000.00 4.6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9,350,000.00 4.63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500,000 49,725,000.00 2.32 2 130311 13 进出 11 500,000 49,625,000.00 2.31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8.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1 、 长 春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下称 “ 长春 高新 ” , 股 票代码 :000661)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 收到 了吉 林证 监 局下发 的吉 证监 决 【2012 】 7 号 《 关于 对长 春高 新技 术 产 业 ( 集团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股份有 限公 司采 取责 令改 正措施 的决 定》 ( 以下 简称 《责令 改正 决定 书》 ) 。 《 责 令改正 决定 书》 中指出 : 公司 (含 下属 全 资子公 司 ) 存 在被间 接控 股股东 长春 高新 技术 产业 开发区 管理 委员 会 及 其 关 联 方 长 期 非 经 营 性 占 用 资 金 问 题 , 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占 款 余 额 为 81,266,691.91 元 ;同 时要 求公司 针对 上述 占款 及时 进行整 改。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分析 认为 该事件 对长 春高 新目 前的 生产经 营不 构成 实质 性的 影响 , 之 前 并已针 对上 述欠 款计 提坏 账准备 金共 计 47,694,685.16 元。 该公 司已 公告 在规 定期限 内完 成 了整改 :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 收到 了经 由公 司 控股股 东-- 长春高新超 达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代偿 的上 述欠 款, 金额 合计 81,266,691.91 元 ;经 与公司 聘请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确认 ,本 次 收回欠 款将 在 2012 年度 冲 抵坏账 准 备 47,694,685.16 元,并 增加 本期 收 益 47,694,685.16 元。 我们认 为, 该公 司治 理结 构明显 改善 ,配 合其 业绩 增长较 快, 估值 适中 ,维 持 “推荐 ”评级。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 在投 资授 权范 围内, 经正 常投资 决策 程 序对长 春高 新进 行了 投资 。 该公司 于 2013 年 4 月 8 日收到 了吉 林证 监局 下发 的吉证 监决【2013 】4 号 《关于 对长 春高新 技术产 业(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采取责 令改 正措施 的决定》 (以 下简称 《责令 改正决 定书》 。 ) 《 责令 改正 决定 书 》 中指 出: 经查 , 长 春医 药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 医 药集团 ” ) 是 你公 司关 联方 。 自 2001 年 年报 起 , 你 公 司未将 医药 集团 作为 关联 方予以 持续 披 露, 医 药集 团及 其关 联方 长期占 用你 公司 资金 未归 还, 占 款金 额达 2,974.62 万元。 该 《 责令 改正决 定书 》同 时要 求该 公司 在 2013 年 4 月 底前 清 收被占 用资 金。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分析 认为 该事件 对长 春高 新目 前的 生产经 营不 构成 实质 性的 影响 , 之 前 并已针 对 上 述欠 款计 提坏 账准备 金共 计 2,974.62 万 元。 该公 司已 公告 在规 定期 限内完 成了 整 改:2013 年 4 月 27 日, 该公司 收到 了经 由公 司实 际控制 人长 春高 新技 术产 业发展 总公 司 下属企 业—— 长 春高 新光 电发展 有限 公司 代偿 的上 述欠款 , 金 额合 计 2,974.62 万元。 经与 公 司聘请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确 认,本 次收 回欠 款将 在 2013 年第 二季 度冲 抵坏 账准 备并增 加本 期 收益 2,974.62 万 元。 我们 认为, 该公 司治 理结 构明 显改善 , 配 合其 业绩 增长 较快, 估值 适中, 维持 “ 推荐 ” 评级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在投 资授权 范围 内 , 经正常 投资 决策 程序 对长 春高新 进行 了投 资。 2 、其余 九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35,496.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54,000.00 4 应收利 息 1,470,793.49 5 应收申 购款 26,335.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6,625.45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9.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9.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 2006 年 6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56.70% 1.05% 38.75% 1.12% 17.95% -0.07% 2007 年 109.12% 2.03% 102.08% 1.76% 7.04% 0.27% 2008 年 -48.38%


1.95%


-57.70%


2.44%


9.32%


-0.49%


2009 年 35.61% 1.66% 72.06% 1.67% -36.45% -0.01% 2010 年 -1.70% 1.44% -1.41% 1.30% -0.29% 0.14% 2011 年 -32.56% 1.46% -24.01% 1.07% -8.55% 0.39% 2012 年 -6.47% 1.30% 4.44% 1.13% -10.91%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2.70% 1.46% -5.41% 1.17% 18.11% 0.29%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006 年 6 月 28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60.32% 1.62% 51.02% 1.58% 9.30% 0.0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投资 于成 长 型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比 例高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 自 2006 年 6 月 28 日合 同生 效 日起 至 2006 年 12 月 27 日 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达 到上 述投资 组合 比 例的要 求。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三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四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 证监会 《关 于进一步 规范 证券投 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 指导意 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公 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 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管理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 本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的托管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两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 金首次 发行中 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 行费用 中列 支,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与基 金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若 本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 行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4) 上 述1 、 基 金费 用第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认 购费 用 (1) 本基 金 认 购费 率按 照 有效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算 。费 率表 如下: 认购 金 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 认 购利 息) - 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基金 份额 面值 基金认 购份 额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基 金申 购费 用 (1)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3、基金 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所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基金赎 回金 额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4、基 金转 换费 用 (1)本 基金的 转换费 用包 括了基金 转出 时收取 的赎 回费和基 金转 入时收 入的 申购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收 取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收 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转出 净额在转 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 用,0】 。 (2) 计算 公式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① 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 依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的 各类纳税主体,依照 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纳 税义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 的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清 公告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 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查阅信息 披 露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并影 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2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修改 ,并报 证监 会备 案。 3 、依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4 、 除依 本 《 基金 合同 》 和/ 或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可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 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包括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3)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管理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11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本《 基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 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如 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重新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次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仍应 满足 上述条 件。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天 提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30 天的 间 隔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 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 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收 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 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 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65%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于成 长型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比例 高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4)本 基金投 资股权 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2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修改 ,并报 证监 会备 案。 3 、依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4 、 除依 本 《 基金 合同 》 和/ 或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可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 票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和债券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 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 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65%,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 资资 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满六个月 开始。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成 长型 股票 库 , 并 有责任 确 保该股 票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股票 库监 督本 基金 投资 于成长 型上 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对成 长型 股票 库的临 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章 ,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回 函确 认 。 对 成长型 股票 库的 调 整 自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之 日起 第 2 日生 效。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i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ii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iii ) 本基 金投 资股 权分 置改革 中产 生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iv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v )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vi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本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vii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相 关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 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将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存款 银行 名单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对该名单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认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投资存 款的 银行不 在上 述名单范 围之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 执行,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存款 银行时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对回 函确 认收 到, 基金托 管人 回函 确认收 到名 单两 天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开始生 效。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本 基 金 投资 除 核 心 存款 银 行 以 外 的银 行 存 款 出现 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 险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 作 过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单 进行 调 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 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事项 1 、当相 关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 理人与 托管 人商 定估 值方 法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当相关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若 双方各 持异 议 , 则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的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处理原 则及 程序 同 1 。 3 、估 值差 错处 理程 序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方 法上意见 不一 致且协 商不 成时的 处 理原则 和程 序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每日核 对的 主要 数据 包括 : 基金 净值、 估值 增值、 股 票投资 、 债 券投 资、 证 券投 资成本 、 银行存 款、 证券 清算 款、 基金资 产、 基金 负债 、实 收资本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报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 由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共 同 保管。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为 永久 保存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 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 、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 每年 度结 束后10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本 季度 内发 生 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对 账单 。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本 基金 交 易并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本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办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 五)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 投资者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信息 、 基 金产 品信息 、 账 户查 询、 投资 策略分 析报 告、 热点 问答 等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登 陆该 网站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00。 ( 七)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 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决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2013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天 天 基 金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天 天基 金为销 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业 务及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6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交 通银行 为 委托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及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4 月 2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13 年 4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2013 年 4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和 讯科 技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4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和 讯科 技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通 过好 买基 金开办 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并 参加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3 月 2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 及 《摘要 》 2013 年 3 月 1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展 恒基 金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3 月 1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展 恒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3 月 5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好 买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3 年 2 月 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1 号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 要》 2013 年 1 月 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西 南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1 月 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2013 年 1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长 量基 金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1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长 量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银 行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 银行 “2 013 倾心 回馈 ” 基金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中信 建投证 券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商银 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景顺 长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规则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八 、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九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八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