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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保本(000273)

华润元大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八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13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证监许可[2013]872 号文 准
予 募集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 、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
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
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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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2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7 
六、基金 的募集 ........................................................................................................................ 2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39 
九、基金 的保本 ........................................................................................................................ 49 
十、基金 保本的 保障机 制 ........................................................................................................ 52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60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73 
十三、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4 
十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80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2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4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5 
十八、风 险揭示 ........................................................................................................................ 91 
十九、保 本周期 的到期 ............................................................................................................ 97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104 
二十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 要 .................................................................................................. 106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122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37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38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38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39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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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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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 本基金: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该基金:指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润
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润元 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 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 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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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资者” 、
“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 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
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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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 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一年为一
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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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8、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当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 
40、持有到期: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 基金
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1、保本金额: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在本基金的后续保本周期内,指在过渡期内
进行申购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3、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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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 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终止 
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
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
工作日),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5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
工作日起 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只接受过渡期申购 
5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
基金的行为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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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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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完成扣款 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
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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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 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王文博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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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审议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 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个部门。其中投资部门 包括投资管理部、固定
收益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个部
门;后台运营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部门;
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内部
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止到 2013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46 人,其中 63% 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8% 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 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贸易经理,大连保
税区宝利行华润国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董事、
副总经理,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厉放女士, 副董事长, 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理,
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荷兰集团亚太
区研究中心主管,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现任元大宝来证券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孟扬女士,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
部业务员、副科长、科长、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深圳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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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圣先生, 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 略分析师、
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国
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有限总经理。 
白重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美国波士顿学院经济系助理教授、香
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张化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主任科员,瑞士联
合银行集团(UBS )香 港投行业务经理, 汇丰 香港研究主管,瑞 士银 行研究主管,
深圳控股首席运营官,瑞士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民生国际首席执行官,现任香港
慢牛投资公司董事长。 
张天鷞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化学银行 (Chemical Bank ) 经理, 菲
利普?莫里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中 华开发公司经理, 蓝筹管理顾问有限
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总裁, 华盛顿资本集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 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 执行董事 , 阿 凡提公司 (Avant! 
Corporation ) 首 席 财 务 官 ,Union Nature Inc. 负 责 人 ,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银 行
(CSFB ) 董事总经理, 现任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冠和先生,董事,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 春源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
主管,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组长,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基金经理、协理,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元
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协理,富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处执行副总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宝
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处副总经理,华南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管理部资深副总经理 。 
何特先生,董事、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深圳三九医药贸 易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证券投资部信托经理,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部高级信托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巍巍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历。历任广州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主管、 主任, 国 信证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室主任秘书、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总监,华西证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副总裁,现任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抗胜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第一银行襄理,中央 银行主任,台湾证券
集中保管(股)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台湾期货交易所(股)公司董事长,元大商
业银行(原复华银行)董事长,元大证券(股)公司(原复华证券)副董事长、董
事长, 元大期货 (股) 公司董事长, 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 (股) 公司董事长。 
张华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东陶有限公司工务课电器工程师,
富士康科技集团人力资源专员,鹏华基金人力资源主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监、结构金融业务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崔佩伦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历任美商 花旗银行空中理财银行专员、训
练讲师,JF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事务部襄理, 台湾群益投信营销通路部经理、 客服
部经理,台湾元大投信稽核部资深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客服部经理,现任华润
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冠和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湘杰先生, 基金经理, 国立台湾大学管理学硕士,11 年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
台湾安泰商业银行外汇交易员,台湾安泰人寿研究员,台湾 安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台湾元大宝来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职务,现任华润
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元大宝来亚太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元大宝来新中国基金基金经理、元大宝来新兴亚洲基金基金经理、元大宝来新兴消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费商机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所管理基金 “元大宝来亚太成长基金” 荣获台湾基金
金钻奖“亚洲太平洋(含日本)股票基金 3 年期杰出基金奖”。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冠和(总经理) 
李湘杰(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杨凯玮(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则,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严密,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 公司章程、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 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等受
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
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2 )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 
(3 )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 风险控制及合法合
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
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
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 公司设独立的监 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 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 系统实 施
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 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 )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
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
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 )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 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
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 )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
渠道, 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进
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报
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合规部报告,监察合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
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 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合规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 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 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
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 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 素质好、 服务 能
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155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 证券投资基
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
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 增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大 成 行 业 轮 动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 、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长信 内需 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
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 新经
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 达中债 新综合指 数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工 银瑞信信 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 配置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
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机构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 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马天晓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9000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cryuantafund.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 )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2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 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0 )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1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www.10jqka.com.cn 爱基金网 www.ijijin.cn 
(1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二号民建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 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0755 )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周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87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一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 ,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拟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6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的时间有所不同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 )销售渠道: 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 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 ) 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 ) 基金份额的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
为 单笔 500 元人民币 。 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 销机构的规定
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 )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
情形除外 。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份。 
(2 )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 须支付认购费用,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当需要采取 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
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
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认总
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计算公
式为: 
认购总金额= 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
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1.0%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10.00/1.00 =99,019.90 份 
即 投 资 人 选 择 投 资 100,000 元 本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可 得 到
99,019.90 份基金份额。 
(4 )认购保本 金额的计算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
费率为 1.0%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则认购保本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009.90+10.00 =99,019.90 元 
4、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 应在 T+2 日后及时 (包括
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 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 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
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 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名称: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 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马天晓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9000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www.cryuantafund.com 。 
2、代销机构 
本基金 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 基金
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基金,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5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 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 的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 (包括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 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 “华润元大 安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 的 5% , 具体费率以
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183 天 
3.0% 
183 天≤N<365 天 
2.0% 
N ≥365 天 
0.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 “华润元大 安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
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费用的 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 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费用的 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 在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
设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 (40,000-474.31 )/1.040=38,005.47 份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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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 ,可得到 38,005.47 份基
金份额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四 : 某 投 资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赎 回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2.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8× 2.0% =203.6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8-203.60=9,976.40 元 
即:投资 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76.40 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部分 “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 中 约 定 的 情 况 , 即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
换出业务)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九 、基 金的 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
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
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 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
条款 。 
认购保本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差额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
该保本赔付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 人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
本周期到期, 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募集期 间的 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持有期间基
金累积分红 0.05 元/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 =99,019.90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认购保本金额 =99,009.90+10.00 =99,019.90 元 
可赎回金额=0.900× 99,019.90 =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9,019.90 =4,951.0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068.91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 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 
保本赔付差额=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可 赎 回 金 额 -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99,019.90-94,068.91=4,950.99 元 
2、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500 元。 
认购保本金额 =99,009.90+10.00 =99,019.90 元 
可赎回金额 =1.500× 99,019.90 =148,529.85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0.05× 99,019.90 =4,951.0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480.85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额 , 则 此 情 况 属 于 不 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三)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一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 ,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
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
基金份额)。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是转型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都适用保本条款。 
(五)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 、基 金 保 本的 保 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 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
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1607 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 年 4 月 3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 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
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人民币,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在全国设
立了 13 家分公司和 2 家办事处与 2 家子公司 (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 —中
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第四季度, 担保人对外担保规模 为 76.23 亿元人民币, 其中为保本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 对 外 担 保 规 模 为 20.86 亿 元 人 民 币 。 截 至 2012 年 第 四 季 度 , 担 保 人 总 资 产
206,546.26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200,345.93 万元人民币。 
截至 2012 年第四季度, 担保人对外担保规模不超过其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5 倍,
其中为保本基金对外担保规模不超过其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三)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
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
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利息
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 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 (不含募集期利息) 。 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1 亿元人民币。 
(2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保本周期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
额 。 
(4 )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一年,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
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
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
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 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
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四部 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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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 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 担保费的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 )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2‰×1/ 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 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
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50% )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
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
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
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
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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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 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
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
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 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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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或与新保本义务
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之日起生效。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
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 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
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
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等。 当确定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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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严格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交易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 ;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基金 应保 留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 兼用 “恒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和 “时 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 ,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进行资产配 置, 以实现保本和增值 的目标。 其 中
CPPI 为主要策略,旨 在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保本增值;TIPP 为辅助策略,旨 在保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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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阶段性收益。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
产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来实 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 种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
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
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 历史模拟和目
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同时, 兼用 “时
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 适时保
护阶段性收益。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即保本金额)和合理的
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 
第三步,根据对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
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第四步,根据组 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投资比例; 
第五步,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稳健资
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确定的风险资产投
资比例上限。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基本面、财政与货币政策和市场情绪等因素,积极
预测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以此为依据,做出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久期配置及
信用等级配置的投资决策。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
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 信用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按照组合久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适应的原则,维持谨慎的久期
水平,采取灵活调整和错配期限的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
基金资产保本目标; 
第二,在组合久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适应的原则下,根据个券估值、
信用级别及流动性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更高、流动性佳的债券, 以配合资产
组合的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债券回购所得的
资金积极参与新债申购,以获得债券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利用未来 可能推出
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可分为两个层次,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相结合
的投资策略。 
第一,根据宏观经济周期、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值链分布变迁来确定中长
期优势或景气行业;根据技术面指标确定中短期强势行业,结合中长期趋势确定行
业配置; 
第二,个股的选择综合考虑风险性、中期上涨潜力和流动性,利用相对行业强
弱势、基本面量化选股等策略,在股票投资限额内,精选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控
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 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此外,对于新股发行市场,本基金将研究发行 人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增发和配售所获得的股票,本基金
对其合理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
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
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 
4、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稳健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股 票、 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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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
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一年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利率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以实际有效期做加权和)。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7、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融资、融券业 务。 (二 )变更后的“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 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1、 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 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 未来运行趋势, 积极把握股票、 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 注重大类资产配置轮换特征、 重点挖掘价值低洼,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 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 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投资标的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1 )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 币政策趋势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大类资产走势的判断,并通过战略资产 配置策略和战 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中长期大类资产收益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 资产配置的最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主要考虑 因素包括 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大类资产的历史回报、历史波动率、 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行情驱动因素、类别风格轮动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 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可能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战略资产配置长 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考虑的 因素包括:经济基本面及中短期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大类资产的估值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运用“价值和成长并重”的投资策略来确 定具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 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 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该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 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 收益的最大化。 该基金第一层将通过量化模型的建立和分析,筛选重点关注的股票样本。量化 模型的建立将主要采用估值因子、成长因子、财务因子和技术因子等指标,并根据 因子有效性的变化调整模型。该基金第二层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 ,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 票进行投资。其中定量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定性分析重点关注上 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 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 )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并在配置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券种选择。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 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市场趋势调整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和市场信用偏好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在确 定组合整体框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债券投资策略制 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以确保系统性 的控制持仓风险, 并且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4 )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 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该基金将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该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4、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该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 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该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该基金的总资产, 该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6)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 业绩比较基准 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 6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 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7、 基金的融资融券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三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 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金经理 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 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 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 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 规模的决策程序有所不同,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的稳定 增值。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为提高 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带领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公 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 业 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3 )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 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运营 管理部交易组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 的收益风险状况作 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提供行业 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研究员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研究员结 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 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 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 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 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 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运营 管理 部交易组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确保投资 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市场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 处置的职责。运营 管理部交易组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 况和市场变化向基 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 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研究员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 估 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 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 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十 四、 基 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保 本 周 期内 , 本 基金 仅 采 取 现 金分 红 一 种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不 进 行红 利 再 投 资。转型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该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五)收益 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本周 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 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为支付。 基金转型 为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若转型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 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 该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 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 方式变更的,按照 《业务规则 》执行,最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 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4%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到期操作期间及 过渡期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 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 若保本 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4%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4、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一同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27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3) 过渡期的起止日期, 以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 及担保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5)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变更为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相关事宜。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 若本基金投资了 股 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 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 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 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 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 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 定的风险。 (六)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 金, 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 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 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保本偿付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 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七)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 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 到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由于在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 转换出业务,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 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 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 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将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未知价风险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 资者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当保本期到 期日(不含该日)之后至赎回或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受证券市场影响而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 产生的风险;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十 九、 保本 周期 的到 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 将在到期操作 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 按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 策 略以及基金费 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 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 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 个月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 (含第 4 个工作 日) 。 在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 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且本 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 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4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 且本 基金未能符合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 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在到期操作期间,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无需就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 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在本基金的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接受赎 回、 转换转出申请, 不 接受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4、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 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的形式。 5、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 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 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 购。 (三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持有到期、 或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 转型为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 用保本条款。 2、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 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额, 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 (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 投资人。 5、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华润元 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 基金的转入金额, 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理人 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 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7、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 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四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未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 期申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 即过 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 告 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 过渡期申购的日 期、 时间、 场所 、 方式 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 过渡期内, 除暂时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的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 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2、 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 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 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 影响。 4、 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且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 )转型后的“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 华润元大 安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 如本 基金转型为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 赎回 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变更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 )保本周期到期 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期申 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型 为 “华润元 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华润元大 安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 金管理人无法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 周期到期赔付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本基金合 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 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 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 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在保本 周期 到 期 后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华 润 元 大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华 润 元 大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的 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 保本周期内, 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三分之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 等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凡与该日起 实施的 《基金法》 或将 来颁布的其他涉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 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转型后的“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交易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 中,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应 保留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转型后的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此 外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华 润 元 大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 及转型后的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分别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华 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遵循如下限制: (1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稳 健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4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 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该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该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该基金的总资 产, 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5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 )该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 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 托管 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 托管 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的有关协议 (如有)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 后 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 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0755-88399000)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通 过 “ 华润 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 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 告。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 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755-88399000) 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进入自助语音服务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 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五 、招 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 申请募集注册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 (七)《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 日